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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1
文 號: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
日期:2012-11-22
執行日期:2012-11-22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駱惠寧
2012年11月22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前款所稱采礦權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或單位”。
二、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應收盡收、??顚S煤土咳霝槌龅脑瓌t”。
四、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五、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石油、天然氣及察爾汗、東臺吉乃爾、西臺吉乃爾、一里坪鹽湖資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六、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及費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表》執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第五款修改為:“采礦權人對原礦或精礦直接冶煉、深加工的,以提供冶煉、深加工的原礦或精礦數量計算銷售收入計征。不宜計算的,由征收部門審核,經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以加工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七、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按季繳納。采礦權人在每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繳納上季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也可提前預繳當季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八、第九條修改為:“采礦權人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的,應繳清礦產資源補償費。對未銷售的礦產品,經征收部門核算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后,方能辦理中止或者閉坑手續”。
九、刪除第十條。
十、第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
十一、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減繳額50萬元以上的申請,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編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有關報表,應當逐級上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十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屬本省支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用于地質勘查、礦產資源節約利用及保護和征收部門補充經費”。
十四、刪除第十六條。
十五、第十七條修改為:“地質勘查、礦產資源節約利用及保護和征收部門補充經費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定”。
十六、第二十條修改為:“征收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有義務為被檢查人保守有關秘密”。
十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所需資金在其工作經費中列支”。
十八、刪除第二十四條。
十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未在限期內補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十、刪除第二十七條。
二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本實施辦法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罰款以及在征收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十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十三、刪除第三十條。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做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肚嗪J〉V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1994年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根據2012年11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與管理,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前款所稱采礦權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或單位。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應收盡收、專款專用和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二章征收與繳納
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實行分級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
第六條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石油、天然氣及察爾汗、東臺吉乃爾、西臺吉乃爾、一里坪鹽湖資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及費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表》執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采礦權人以原礦銷售的,按原礦銷售收入計征;以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收入計征。
采礦權人對原礦或精礦直接冶煉、深加工的,以提供冶煉、深加工的原礦或精礦數量計算銷售收入計征。不宜計算的,由征收部門審核,經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以加工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對未核定開采回采率或難以計算實際開采回采率的,由征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其開采回采率系數值。
第八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季繳納。采礦權人在每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繳納上季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也可提前預繳當季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按季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九條采礦權人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的,應繳清礦產資源補償費。對未銷售的礦產品,經征收部門核算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后,方能辦理中止或者閉坑手續。
第十條采礦權人必須在征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費申報,如實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申報表》所列礦種、礦產品名稱、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核定(設計)開采回采率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內容、數據。征收部門對納費申報表審查核實后,作為采礦權人的納費依據。
采礦權人不能準確提供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數據資料的,以征收部門審核的結果作為采礦權人的納費依據。
第十一條收購未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經所轄征收部門核準,履行代扣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可以采用銀行轉賬或現金結算的方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按征收機關審核后的納費申報表,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向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以現金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采礦權人向征收部門直接繳納,并由征收部門開據《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然后匯總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及時向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按國家規定需免繳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就本年度免繳或減繳的理由、期限及幅度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資料報送征收部門。
征收部門自接到采礦權人免繳或減繳申請后的15日內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其會同省財政部門在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2
1.1建立所謂“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以替代我國現行資源稅
部分學者認為除了極少數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都建立起了礦產資源權利金制度。國外的“權利金”是指礦產資源開采者憑借其對于礦產資源所有權對已消耗資源的一種貨幣補償,是對使用權利喪失的補償。因此持這類觀點的學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制度。
1.2建立以礦產資源稅為主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體系,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
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設立的,隨著礦業權市場的不斷完善,其目的和主旨已經逐漸被礦業權價款所替代。目前,礦業權價款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探、保護、管理和支出。設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理論依據已經不再存在,因此考慮制度成本,應當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建立以資源稅為主體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體系。
1.3關于以上的觀點的意見
(1)建立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的不適當性。
“權利金”一詞英文為:“Royalty”,在特定語境下可將其譯為“(礦產)資源稅費”。世界銀行組織專家編撰的《MiningRoyalties:AGlobalStudyOfTheirImpactOnInvestors,Government,andCivilSociety》(礦業稅費:關于其對投資者、政府和社會影響的世界性研究)書中得知不同的國家對所謂的“權利金”的種類、組成、稅率、收取方法等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國際上不存在通行的“權利金”,建立起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并無合理依據。
(2)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不合理性。
在經濟學方面,礦產資源的生產參與的是初次分配,而稅收則屬于國民收入再次分配,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屬于同一層次,不能相互混淆;其次,在稅收理論方面,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利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方式,而資源補償費則是礦業權人對礦產所有者的賠償、是一種財產關系,其保護的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益;從法理角度看,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而礦產資源稅作為地方稅根本無法實現此目的。
2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存在問題
2.1資源稅設征思路存在矛盾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得知生產鹽和礦產品的單位及個人是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其基本設計思想是“普遍征收、級差調節”。所謂“級差調節”,就是為了維護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調節由經營條件上的差別造成的“級差收益”,級差調節針對的是經營條件比較好的企業,那么則與“普遍征收”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2.2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功能不完善
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在促進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基礎上確保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實現。資源稅也并未起到“調整級差”的作用,礦業權使用費也僅僅相當于國外的礦業權租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家地勘資金的來源短缺,但其卻在《礦產資源法》中被定位為使用國家礦產資源所支付的費用,可見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目標不明確,界限也非常模糊。
2.3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問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稅屬于定額稅。但是近年來資源產品的收益的快速增長卻因稅率過低未能將其收益很好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統籌用于地方公共財政支出,大量的利益被企業和個人瓜分,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和環境破壞的巨大代價;中央分成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主要用于地質和礦產有關的礦業開發方面的經費支出,具體包括地質礦產調查評價、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違背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出讓收益公寓公共服務的全民共享機制”的規定。
3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建議
3.1重新界定稅費關系,取消礦產資源稅
稅收具有“無償性”,不應成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成部分。以馬克思地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我國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清,讓人產生重復收費的理解。結合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實踐,資源稅應當進行重新定位,將其專注于外部性的治理,體現環境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和代際成本,礦產資源稅不應再納入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范疇,其“調節級差”的作用應當以其他費用予以體現。
3.2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對象和計征方式
我國征收礦產資源稅的“礦產品”是從采礦學術角度來進行定義的,這樣不利于與“原礦”區分開來,在甘肅省施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采礦權人直接銷售鐵礦石的,其礦產資源補償費按其銷售收入計入;采礦權人自行選礦并銷售選礦精礦產品的,按精礦銷售收入計入;采礦權人實行采、選礦,冶煉一體化并銷售最終產品的,按精選礦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確定銷售收入,計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因此,應將其定義為“能夠進入市場交易,有市場價格、可以銷售的的礦產品”,原煤可以直接銷售,因此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可以以原煤計征,鐵礦等多種有色金屬則應當按照精選過后來征收。
3.3開征礦產資源使用費,構建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核心是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價值的回報,因此應以“使用費”來構建我國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體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計征可以采取不同的計算和收繳方式,其制定主體為國務院。由于礦產資源按照其有用性可以被分為三種情形,因此在確定計收水平時應當考慮不同類別的礦產資源的費率;構建新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還應當考慮國家能源安全、資源安全、經濟安全,并且兼顧市場因素和經濟手段,具體確定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礦區實行統一和“一許可一議”,從量計收和從價計收相結合,開采量、自用量和銷售量結合的礦產資源使用費確定方法和計收依據。
4結語
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3
[關鍵詞]礦山企業 稅負 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8-0009-02
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作為一種社會必須的資源,也是可持續發展鏈條上的重要一環。礦山企業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礦山企業的經濟活動予以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礦山企業稅負情況不僅是評價一國礦業投資環境及潛力的主要指標之一,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礦業競爭力的水平。提高企業競爭力,除了企業自身加強內部管理之外,合理的稅負也是必不可少的。通過運用稅費手段促進礦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礦山企業稅負現狀
我國現行的礦業稅費制度是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稅種。我國境內的增值稅主要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增值稅。2008年以后,我國實現了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礦山企業增值稅負擔率=增值稅/同期產品銷售收入×100%。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征收作用在于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開發投資經營者即礦業企業的利益關系,征收比例由礦產量或收益的比例確定。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產品銷售收入為收費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是:礦山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系數為1%)×礦山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礦山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三)資源稅
征收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國家對礦山資源的所有權,促進礦山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屬于留給地方使用的中央稅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對資源稅征收辦法作了明確規定,我國礦山企業資源稅從0.4-30元/噸不等。2008年后實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系數為1%)×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率系數=實際開采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
二、我國礦山企業稅負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礦業稅費制度無論是在稅費制度理論、稅費項目設置方面,還是在收取依據、收取標準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礦山企業稅負過重,制約企業發展
與國外相比,我國礦山企業的稅負明顯過重。一是項目過多。從當前國際上實行的礦業稅制情況來看,除了征收所有權的課稅項目外,對礦山企業征收的稅種主要針對利潤課稅,表現為限制某些礦產品消費的消費稅或銷售稅,以此減輕礦山企業壓力,在礦山企業設置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相對較少。在我國,礦山企業征收稅種除了有所得稅、生產型增值稅,還有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稅等稅費,如此算來征收稅費就比國外多一些。二是稅率過高。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對我國礦山企業的調查,我國礦山企業的稅費總額由2003年的650.4億元增至2008的1900.2億元,凈增1249.8億元,增長率為192.16%。據對兩個擬由中外合資開發的礦山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析,按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這兩個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率為28%和29%。另據對部分盈利的地方國有礦山企業的調查,其礦業稅費負擔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達40%以上。2008年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礦山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因此,即使礦產品的增值稅予以調低,但礦山企業在交納的增值稅和資源稅后,其整體稅負還超過了未調整之前,遠遠高于社會其他行業水平。
(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重復征收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明確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因此,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二者之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夠互相取代。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國界定了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同等的法律地位,二者都是權利金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量征收的權利金,后者屬于從價征收的權利金,如此說來,既征收資源稅,又征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屬于重復征收權利金。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未能體現國家所有權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和采礦企業經濟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聯合征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返回一定費用給地方。目前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是通過地方地礦部門征收,財政部門予以監管,但由于我國省級以上地礦管理體制實行的縱向管理,市、縣級以下卻依然延續的是橫向管理,造成條塊分割,互不通氣,由此資源多頭管理的現象層出不窮,勢必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截留和挪用。
三、改革我國礦山企業稅負的策略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礦山企業稅負存在著諸如此類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調整。本論文研究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改革。
(一)重新界定現行稅費
我國礦山企業資源稅征收存在兩方面問題,1.存在普遍征收現狀,導致級差調節額度弱,與其調節級差收益的設立初衷相悖;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重復設置,造成兩個稅種所應發揮的功能出現弱化和紊亂,造成國家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當前最主要的是重新界定我國的現行稅費。包括: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解決礦山企業投資成本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少的問題;適當降低增值稅在礦業稅費中所占比例,提高企業所得稅所占比例,通過逐步的調整,實現企業所得稅在礦業稅費中占據主要位置的目標;建議取消礦山企業的資源稅,設立權利金和礦業權租金;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礦山資源超額利潤稅和耗竭補貼,直接由國家從價征收,避免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取消專項基金及其他費用,完善礦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強化現有企業所得稅功能,爭取國家所得稅政策傾斜,增加稅前扣除,減輕稅收負擔,實行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基礎產業和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發展??梢栽谝欢ǔ潭壬蠝p輕礦山企業稅收負擔。
(二)開征礦產企業環境稅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不同程度上將會影響或打破與環境的統一性和協調性,這就客觀上要求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必須進行環境補償。開征礦山企業環境稅主要是為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征收環境稅的時候,應當明確:對于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無論企業是否從中獲利,資源都受到了破壞。因此,開征的環境稅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這些也有利于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保證我國礦山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三)重新設計針對礦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場經濟國家的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中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對礦山企業項目最重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是對企業前期相關經營的業務方面,主要包括勘查與開發支出的稅收處理(加速折舊、超特扣減、當期攤銷等)、耗竭補貼、利息扣減、稅額減免、虧損移后結轉條款及稅收延交等并以此來反映稅收的時間價值。在國外,這樣的優惠政策比比皆是,如加拿大礦山企業可享受到資源補貼,平均稅率可降到10.2%,其中魁北克省最低,稅率為8.9%;美國對礦山資源的耗竭補貼率一般為14%-22%,澳大利亞還針對礦山企業的研究開發稅收補貼。一套明確的、清晰的、一致的、穩定的、可預見的礦山企業稅費制度,可以克服當前我國現行稅費體制的弊端,明確國家的產業導向,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回報率,保障投資者在礦山企業的投資收益不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推動礦山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促使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實現礦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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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4
關鍵詞:煤炭能源;資源稅;開發制度
一、權利金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在整個社會中,相對于人類無限增長和具有擴大趨勢的需求而言,礦產資源具有絕對的稀缺性,并且以人類活動的年限來說,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替代品,因此礦產資源必須是國家或政府所有。我國在199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里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然而國家或政府不能作為開采者開發利用分配礦產資源,只能借助市場的力量使企業作為主體進行礦產資源的開發。但是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若沒有制度的約束,其開采行為與國家和政府要求資源的充分利用目標不一致,導致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礦業權制度限制礦業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中的為逐利進行的浪費活動。
權利金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羅馬法》中,規定凡是開采礦產資源的商人都要繳納金錢給國王,于是這部分價款便以權利金的形式確定下來?,F在權利金的實際意思是礦產資源開采者對礦產資源所有人支付的使用權價款,體現了所有權人的經濟權利。征收權利金的優點主要包括:
(1)較充分的反映了礦產資源的價值,權利金相當于國家或政府將礦產資源的盈利權出售給企業,通過企業的開發使得礦產資源真正進入市場,成為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產品;
(2)反映了所有者的經濟權益,權利金使得國家在轉讓礦產資源使用權時可以根據產品價格的高低來衡量權利金具體金額的大小,不僅擁有更大的自而且可以對礦產資源的開發進行合理的調節,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3)權利金可以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通過拍賣的競爭制度來轉讓礦產資源的使用權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可以使得企業以最大努力探求礦產資源的全部價值,不僅在競爭中減少了交易成本,政府的探礦成本,還可以通過市場的力量尋找到資源的最大真實價值,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保護了資源和環境。
同時,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權利金制度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這樣的制度增加了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合作與競爭的機會,不僅會讓我國的資源開采市場進一步開放,還會增加我國企業走出去的資本和競爭力。
二、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存在的問題
我國礦產資源在生產銷售階段征收的相當于其他國家權利金的稅費主要有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
(1)資源稅扭曲了收益分配
稅收是國家為了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收取的,而不是為了反映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權利轉讓礦產資源使用權的價款。因此資源稅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國家在礦業活動中所處的地位。
資源稅稅收收入的的分配制度也不合理?!抖惙ā分幸幎ㄙY源稅屬于共享稅,但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收入納入國家所有外,其余內陸的礦產資源都納入地方財政收入。這樣,地方政府為了增加收入會縱容企業的過度開采和資源的浪費,導致礦產資源的回采率很低。
(2)資源補償費征管不嚴
首先,通過收取費用來實現所有者權益從形式上使得國家在礦產資源方面的地位從所有者變成了管理者。
其次,我國資源補償費率過低并且固定不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平均為1.2%,而國外與中國礦產資源性質類似的費率普遍為2%-8%,美國為12.5%,遠低于國外水平。但由于資源補償費的征管存在缺陷,即使如此低的資源補償費,還存在著嚴重的欠交現象。據資料查證,1999-2002年上半年礦產資源補償費1601戶重點采礦企業累計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31億元,并且資源補償費的入庫僅為1/4左右。
最后,由于我國小型微型礦業企業很多,很難做到面面俱到、鞭長莫及,而且征收資源補償費的財政部人員并沒有可以處理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專業人才,因此這樣不完善的征管和費率制度導致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利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礦產資源的大量浪費與環境的破壞。
三、對我國健全權利金制度的思考
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征收的稅費存在的缺陷來說,建立反映國家所有權的權利金制度是必然選擇。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將稅費合為權利金,具體來說有幾下幾點:
1、權利金的范圍
首先是擴大權利金的范圍??梢詫⒑Q笫吞烊粴庹魇盏牡V區使用費納入權利金制度的征收范疇,整體規劃礦產資源稅費的改革。同時可以將所有稀缺的資源都應納入其中,例如水資源等。
2、權利金的征收方式
對不同的產品實行不同的征收方式,對從價征收與從量征收并存的方式繼續改進。對于市場上價格漲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更改為從價計征,而對于市場上價格變化幅度不大的資源產品仍可以使用從量計征。雖然,資源產品的從量計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收入與市場價格的漲跌失去了聯系,增加的收益不能歸國家所有,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但是從價計征的方式也不適合所有礦產品。由于礦產資源價格的上下波動會使得財政收入的不穩定,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因此從價和從量計征的方式可以并存。
3、權利金的價款
我國可以采取實物期權定價法,尋找到一個較為合理的礦產資源價格,然后進行拍賣開采權,以市場競爭的方式確定權利金的征收價格。通過拍賣的市場競爭方式,可以尋找到礦產資源的真實價格,實現資源的最大價值,與此同時也減少了交易成本。
4、權利金的征收管理
根據資源產品的天然稟賦不同加大稅收的檔次,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對不同的礦產品、礦源設計合理的稅率,在促進礦產品開發的同時,為行業之間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平臺。提高資源使用成本,加強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資源稅率過低,導致了市場價格的扭曲,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5
一、征管方法
(一)堅持稅費并重
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作為一項新的規費收入和“省長工程”,我局高度重視,正確處理好“稅與費”的關系,對征收工作做到及早布置、及時安排,并深入到企業協調解決相關企業征繳事宜。同時強化費源管理,對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涉及的礦產種類比照資源稅進行監控,及時掌握企業繳費情況;對月欠費額較大的企業實行時刻動態管理,定期追繳。
(二)堅持稅費同征同管同查
我們在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征收中,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充分發揮和運用稅收管理的先進手段和成功經驗,不斷探索和研究此費征繳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努力將稅收與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征繳進行有效融合,建立起“職責清晰、制度完備、流程科學”的征管體系。實行稅費同征同管同查,充分利用開發使用的稅收催報催繳系統,每月定期對未及時申報入庫的繳費單位進行催報催繳,很好地保證了每月的申報入庫率;充分利用網上申報系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系統和費征系統的信息,使相關繳費單位依法真實申報與及時繳納的自覺性不斷增強,減少欠繳戶存在。實行稅費同征同管同查,既有效地提升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也提升了征管質量和水平,促進了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區域經濟發展。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籌劃,精心安排
我局對轄區內開采、銷售原生礦產資源企業的礦產資源情況及時開展調研,準確掌握費源的結構分布情況。為確保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的順利開征,做到早謀劃,早準備。
(二)高度重視,認真組織
局領導親自坐陣征收第一線,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措施,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推行工作,及時組織業務管理部門及一線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代征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對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征收相關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學習,確保按時、高質完成開征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的如期順利開征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廣泛宣傳,形成共識
認真做好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開征前的宣傳工作。自“兩個辦法”下發后,及時組織各征收單位規費征管人員認真細致的向繳費人進行宣傳輔導,積極爭取繳費人的理解與支持;在日管工作中,加強對繳費人的宣傳和政策輔導工作,幫助繳費人掌握社保、工會經費、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政策和有關知識,熟悉繳費程序,全面提高服務水平。
(四)設立窗口,專門服務
在辦稅服務廳設了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征收窗口,方便繳費人辦理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相關業務,解答繳費人的咨詢、疑惑,使繳費人及時了解規費征管政策和工作流程。與此同時,稅收管理員還經常到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提醒企業在征期內按時繳納,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的繳費情況進行動態跟蹤,與企業積極溝通,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同社保、國土、工行、建行等部門加強聯系協調,開辟綠色通道,專程派人引導,為繳費大戶全程辦理繳費手續,最大程度地方便繳費人,提高工作效率。
礦產資源補償費范文6
關鍵詞:生態環境;責任;生態補償;保證金;方法建議
1 明確補償主體責任主體
1.1 煤炭生產企業的恢復責任
針對礦區土地復墾問題,《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都規定了“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煤炭生產企業直接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并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與破壞,因此,煤炭生產企業應是對煤礦區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直接責任主體。
1. 2 政府的恢復責任
對于計劃經濟時期內形成的大量歷史遺留生態環境問題,難以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應由政府負主要恢復責任。政府承擔的主要義務包括: 成立專項恢復治理小組, 提出已報廢和即將報廢煤礦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的實施方案, 并組織方案的實施。
1.3 煤礦區生態環境補償責任主體
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的責任主體應是煤炭生產企業、國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煤炭資源輸入地區、煤炭消費者和消費企業等煤炭資源開發的受益者。
2 補償途徑與方式
在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過程中, 補償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
2.1 國家補償
對煤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直接關系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應對煤礦區生態環境(尤其是歷史遺留環境問題)的恢復給予一定財政撥款和補貼,或通過項目支持形式對重點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地方政府也應安排配套資金。
2.2 區域補償
區域補償主要是指煤炭資源輸入地區(如華東、華南地區)對煤炭資源輸出地區(如晉陜蒙地區)的補償或東部發達地區對西部產煤落后地區的補償。如山西省將部分煤炭資源輸出至浙江省,而煤炭資源的開發對山西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破壞,這些生產活動給山西省帶來了環境損失,則應當由受惠地區浙江省反哺煤炭資源輸出地山西省。
2.3上游產業與下游產業之間的環境補償
上游產業煤炭企業為下游產業如電力、冶金、化工、建材企業提供了煤炭資源,卻造成了煤礦區的環境破壞,煤炭工業經濟發展往往更多地受生態保護責任的制約而不如下游產業發達,受益的下游產業應當反哺煤炭企業。
2.4 自我補償
煤炭資源城市或省區地方政府對直接從事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個人和企業進行的補償。
3 合理確定保證金的征收渠道、標準與辦法
3.1 多渠道籌集廢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基金
3.1.1 政府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轉移支付
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用于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比例很少,而且補償費用返還到資源所在地的比例也非常小。應當明確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一定比例用于生態環境治理, 使生態治理費用合法化;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并對地方分成資金的流向做出相應的規定,使更多的補償費留給資源所在地,使之實至名歸,體現補償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地區的原則。
3.1.3 礦產資源輸入地區的轉移支付
根據礦產資源的流量,對礦產資源銷售價格進行按比例提取廢棄礦山保證金,通過輸入地政府向輸出地政府財政轉移的支付方式來實現,也可由礦產資源富集區政府根據礦產資源輸出情況,按照比例統一征收廢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基金。
3.2 以重置成本確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征收標準[1]
以現有的技術水平,還拿不出能客觀評價生態環境資源損失的標準,礦山開發所造成的環境破壞難以貨幣化,加之礦山開發波及影響范圍廣,涉及行業和人口多,因而生態損害程度難以準確測算。
因此,按照重置成本法來確定礦產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征收標準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當然,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應該略高于可能產生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費用,這樣可促使單位和個人盡早采取措施,積極去恢復和治理;如果過低,就難以達到用經濟手段管理礦山環境的目的。
4 適合我國的保證金制度的方法與建議
4.1 加大中央財政對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的轉移支付力度
加大國家對資源省份的政策傾斜,尤其是加大對在計劃經濟時代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老工業基地和一些閉坑的老礦區的環境治理和保護的專項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中央財政轉移支持力度[3]。政府的直接預算支持和各種專項補貼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是資源型產業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4.2 制定實施區域間、上下游產業之間的生態補償政策
可以通過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向中西部煤炭產區提供援助資金或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直接或變相補償西部地區[4]。還可以在煤炭源價格中增加部分環境補償費用或對煤炭消費企業征收環境恢復補償稅(費),將這些稅收或收取費用用于對煤炭企業進行環境補償。
4.3 征收生態環境稅
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進行征收[5]??梢詫Y源型城市給予稅收全額返還,??顚S谩K颠€的稅收專門用于資源開采的生態環境治理。通過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統一的生態環境稅。設立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資金渠道,不僅可以統籌解決生態保護和建設資金問題、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投入的規范化、社會化和市場化,而且可以消除部門交叉、重疊收費、資金使用效益低的現象。
4.4 引入市場經濟手段[6]
4.4.1 排污交易制度
目前由于中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沒有全面實施,排污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建議盡快健全排污交易制度,利用市場規律保護和改善煤礦區生態環境質量。
4.4.2 配額交易制度
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CDM)關于削減二氧化碳是配額交易的重要實施途徑之一。我國在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問題上可以借鑒此機制,積極開展配額交易制度,實現發達地區對落后地區的補償。
5 結語
建議現階段我國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辦法應以國家補償和煤炭生產企業補償為主,自我補償為補充,并逐步開展區域補償和下游產業對上游產業補償的辦法較為切實可行。由于煤礦區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的缺乏,現階段補償的方式應以資金補償為主。但從長遠來看,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教育和技術形式的補償即造血型補償,能幫助煤礦區增加可持續發展能力,形成自我發展機制,使外部補償轉化為自我積累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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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黎元生,胡熠. 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恢復補償機制.中國國土資源濟.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