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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摘要:籌資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率?;趯ξ淞晟狡瑓^城鄉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運用SPSS1
>> 淺析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等 論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淺談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政府責任研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探究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探討 《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湖北省合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分析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地調查與思考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機制優化 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研究 淺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解決對策 淺談當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淺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困境與對策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作者簡介:李 瓊(1972-),女,湖南桑植縣人,吉首大學商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應用經濟學,社會保障與財政。
姚文龍(1982-),男,湖南龍山人,吉首大學招生就業處,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社會學,哲學。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項目(14YBX048):“公共財政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區為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制度改革居民消費 影響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必備條件?;攫B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含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程
我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重要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實施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發了多個文件,改革創新了基金征繳撥付機制、宏觀監管機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個人賬戶實賬積累機制、繳費激勵機制、企業年金制、多元籌資機制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機制,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由“差額繳撥”改“全額繳撥”,社保機構對企業征繳養老保險費與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分離,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堵住了由企業拖欠和社保機構擠占養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確保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在舊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度下,國家、單位包攬了城鎮居民的養老支出,在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下,占社會保障主要地位的社會保險支出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后,國家的福利支出將大幅減少,個人支出將大幅增加,這對于習慣于政府、企業包攬的絕大多數城鎮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沖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他們的支出預期,居民儲蓄意愿增強,消費傾向下降。已退休及將退休人員都在重重顧慮下謹慎花費,至于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后收入沒有保障,則更不敢放手消費。
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從單位保障到國家保障再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演變。所謂部分積累制,即設立兩類賬戶(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并將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分別放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在養老金給付時則分別從上述兩個賬戶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區受益人從社會統籌賬戶所獲給付是相同的,但每個受益人從各自的個人賬戶中獲得的給付多少則不同。最終導致每個受益人養老金給付水平有差異。也就是說,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長、收入越高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多;相反,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少。
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適當增加了個人責任,提高了勞動者的繳費比例,居民的個人賬戶積累將會替代居民用于養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進行的個人、家庭儲蓄。我國居民一向具有較強的預防動機和遺產動機,因此,較高的繳費率可能不會過多地影響人們的儲蓄,而只影響人們的消費。另一方面,中國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人們在閑暇與收入的選擇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繳費用后,人們可能會通過多提供勞動而求得補償,從而加重就業壓力。而且,對于低收入階層而言,提高社會保障的繳費比例,會減少他們當期可供消費的收入量,減少低收入階層的消費需求??梢?,過高的個人繳費率不但影響個人的即期消費,而且對我國整個經濟的良性運行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所以,與企業的繳費率一樣,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工資水平下,個人的繳費水平也應該適度,不能超出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
廣大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消費能力釋放受到抑制。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和國家財力的原因,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一直以城鎮居民為核心,農村居民向來較少感受到社會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變革對農民消費需求影響較小,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從而對農民的消費需求產生了抑制作用。
參考文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關鍵詞: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14YBA322)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瑞典是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其養老保險制度從誕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瑞典政府于1905年依據瑞典養老保險委員會長達5年的調查報告,制定了養老金法案,并于1913年在議會獲得通過。此社會養老保險法案的成功頒布,標志著瑞典正式開始建立全民性的養老金制度。根據該法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需要履行繳費義務。參保對象為所有18~65歲的瑞典公民。瑞典政府對于那些確實無能力繳費的公民,進行養老救濟。1946年,瑞典引入國民基礎養老金制度,所有參加養老金制度的67歲的老人都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1976年,瑞典形成包括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為國民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于一般稅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層次為國民附加養老金,養老金來源于企業以及基金利息收入;第三層次為“部分養老金”,資金來源于雇主或是個體經營者以及基金產生的利息。
20世紀80年代,在經濟低迷和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下,瑞典政府又一次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拋棄傳統的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確立起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同時,改待遇確定性繳費為繳費確定型模式。從1999年開始,瑞典全面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新的制度包括不同于以往的三個層次,即公共基礎養老金、工作單位養老金以及商業養老金。公共基礎養老金是新制度的第一層次,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其中,最低保證金保障的對象是沒有收入來源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體。收入關聯養老金來源于個人、雇主以及國家財政。個人繳費計入個人名義賬戶,財政補貼與雇主的繳費一并計入現收現付基金。參保者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有權利領取退休金,具體的標準與名義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相關聯。工作單位養老金屬于第二個層次,這一制度的對象不具有普遍性,主要適用于白領,中央組織的工作崗位強制適用。商業養老金又稱私人養老金,為第三層次,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公民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目的在于滿足公民多層次的養老需求,保證公民退休后生活質量不降低。
二、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賬戶模式、籌資方式及標準。公共基礎養老金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最低保證金制度不需要公民繳費,資金完全來源于國家稅收。收入關聯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勞動者、政府和企業三個渠道?;I資標準為工資總額的18.5%,由勞動者和雇主均等分擔。所繳費用的去向為兩個賬戶:一是名義繳費確定型賬戶(NDC);二是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NDC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16%,采用現收現支模式,支付同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體現了養老金在代際之間的轉移功能。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2.5%,采用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FDC)。兩個賬戶的收益率有所區別,NDC賬戶的利率就是對象工資的增長率,FDC賬戶除了工資增長率以外還附加了投資收益率。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儲蓄余額不用于繼承,而是分配給健在的同齡參保人。NDC雖然記錄了個人的繳費情況,但只是名義上的,里面的保險費隨時會發放給當期退休人員。
(二)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領取最低養老保證金的老年人,必須在瑞典不少于3年的居住時間。收入關聯養老金的領取者沒有居住時間的限制,達到法定退休年g就可以獲得(65歲)養老金支付。瑞典實行彈性的退休年齡制度,提前退休者可以從61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不能足額領取。每提前一年按相應的比例減少領取的養老金的數量,65歲以后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按法定從65歲退休所領取的養老金水平。達到法定退休年g者也可以推遲領取退休金,但最遲不能超過70歲。每推遲一年,領取的養老金按一定的比例增加。
最低保證金給予單身者的水平要高于已婚者。最低保證金對于全額領取者有嚴格的條件:一是退休年齡的要求,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65歲)或是65歲以上;二是居住時間的要求,必須是從25歲開始在瑞典居住滿40年。收入關聯養老金與最低保證金掛鉤,國家負責補助低于一定標準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以2005年為例,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低于44,000克朗時,國家負責補助26,000克朗,達到70,000克朗的標準。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金在4,4000~105,000克朗時,國家財政采取比例補助。國民年金隨收入關聯養老金的增加而遞減,當收入關聯養老金超過105,000克朗時,則不再享受任何國民年金。
(三)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瑞典社會保障實行的分級管理,議會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負責社會保障法律的最終批準。全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由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勞動部和工商部等4個部門組成,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社會事務部下設15個局,國有社會保險局在地方設有21個機構。國有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資金的支付和養老服務等工作由240個基層社會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中積累的資金,將由國家進行投資運營。投資的渠道主要是進入資本市場,投資收益關乎著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對個人賬戶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實施一系列的管理行為,包括詳細記錄公民的繳費情況、基金投資收益、轉移養老基金買賣的凈差額以及集中投資指令。國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統一向制度參加者年度末的賬戶說明書,而制度參加者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三、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城鄉居保是依法合并新農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為我國最終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因面向的對象數量之多,城鄉居保成了世界上參加人口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參保人員達到49,750.1萬人,領取待遇人數達到14,122.3萬人,基金收入2,052.3億元,基金支出1,348.3億元,累計節余3,005.8億元。2014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基金累計結存3,845億元。截至2015年4月,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44億元。
(一)賬戶模式。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所繳保險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參保居民的個人儲蓄,缺乏收入分配功能。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及集體補助組成,產權歸個人所有。參保人或領取人中途遠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明晰的產權調動了參保居民的積極性?;A養老金采取社會統籌模式,資金來源于稅收,很好地體現了稅收取之于民用之民的職能。同時,來自于中央財政的基礎養老金,實現了收入分配向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轉移,體現了公共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
(二)籌資方式及標準。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滿16周歲的居民,不屬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政府及集體”三方共擔籌資方式。
1、個人繳費。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占工資的8%不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固定的檔次和標準。在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檔,個人籌資標準為100元~2,000元12檔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個檔次,共10檔,1,500為第11檔次,2,000元為第12檔。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從全國制度運行來看,各地區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檔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個人繳費為14檔次,標準為100~3,000元;海南省個人繳費檔次為13檔,標準為100~3,000元;福建省個人繳費檔次為20檔,標準為100~2,000元。繳費檔次和標準的規定考慮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的差異性,目的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納入制度內,實現盡可能高的參保率。
2、政府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全國范圍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按照規定,地方財政主要是從“進口”進行補貼。對于選擇年繳費為100元的參保居民,地方財政給予不少于30元的補貼。對于選擇500元及以上標準參保的居民,地方財政給予60元的繳費補貼。地方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部分一并計入個人賬戶。但對于選擇100元以上的參保居民,各地梯次補貼的標準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個人繳費選擇100元的居民地方財政補30元;100~500之間,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補165元;2,000元補185元。各地區給予個人繳費的財政補貼體現了激勵作用,對選擇高檔次繳費的給予更多的補助,有助于參保者盡可能選擇更高的檔次。這種梯次財政補貼,改變了目前大多數選擇最低檔的現狀,同時有利于壯大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基金規模,使參保者60歲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養老待遇。
3、集體補助。參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具體的補助數額。國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能否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還應視地區而言。在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發達,有能力為參保居民提供補助資金。而在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主體實質上只有個人和政府。
(三)待遇享受水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居民繳費滿15年的,年滿60周歲,可以領取養老金,按月領取,支付終身。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39?;A養老金來源于中央財政,2009年試點新農保時,基礎養老金為55元,西部地區參保居民全額領取基礎養老金,東部地區給予50%的基礎養老金補助。2015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從2014年7月1日算起。盡管基礎養老金提高幅度達到了提高幅度為27.3%,個人養老金待遇依然偏低。以選擇100元繳費為例,繳滿15年后,按4%的利率計算,個人養老金的待遇為[1300+(100+30)×4%×15]/139+70=84.96元,明顯低于現行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419.5元/人.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免除了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的居民的繳費,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中央財政支付,直至終身。
(四)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財政專戶,由縣級財政機構管理運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國家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渠道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縣社會養老保險局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四、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選擇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改革以前,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圍繞減輕財政負擔、防范未來支付風險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積累制度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抑制了養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趨于協調。2004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礎上僅提高0.6個百分點。養老金支出增長的減緩大大減輕了社會福利支出的壓力。2004年,瑞典社會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為32.7%,在1995年(34.6%)的基礎上下降了1.9個百分點,這為瑞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我國處于老齡快速發展期,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均難以很好地滿足我國養老需求。部分積累制度由于具備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度的優點,當之無愧地應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佳籌資模式。
(二)注重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養老金待遇給付方面,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只根據個人繳費的多少以及繳費時間長短進行確定,完全不考慮個人退休前的收入情況。除了保證低收入群體的最低養老金有居住年限(按瑞典法律規定,最低時間為3年)要求外,收入關聯養老金不設時間限制。最低保證養老金的資金籌資完全是來自國家的一般稅收,公民不繳納社會保險,這體現了國家保證公民公平的基本生存的權利。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經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面向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一項新型制度,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保的城鄉居民,保證其參與的機會公平與年老時待遇公平。同時,還應體現制度的效率性,拓展投資渠道,選擇有效的投資工具,保證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多層次的居民養老保障體系。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三個層次,屬于典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最低層次具有普惠性質,針對的是全體國民,目的是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屬于生存保障。我國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最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基礎養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參保人數眾多,基礎養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現實的。但是,單純靠基礎養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標準的養老金待遇已不適應農民群體分層的現實。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區域內部也存在不小的差異。階層分化派生出養老需求的多樣性,社會化的養老金待遇遠遠滿足了不了收入較高的農民群體。因此,建立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第一層次,商業保險為最高層次的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滿足不同階層農民養老需求的必然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民省.瑞典的多支柱養老金制度及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08.10.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1、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并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后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2、目前山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為1494元,僅為脫貧標準指導線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此山西積極推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并以立法形式明確,從制度上解決低收入人群的養老問題。
3、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稍谄浠攫B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在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領取標準及程序方面,條例規定不同的繳費檔次繳納的費用不一樣,退休之后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自然也會有差距,不過大家不要盲目的追求多繳費,根據自身情況來,量力而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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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參保人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繳費,繳費檔次有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繳費檔次,使得參保人選擇繳費空間增大,既適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滿足高繳費愿望參保人員。財政對應12個繳費檔次給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補貼。這樣做既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體現了黨委、政府對參保繳費工作的大力支持。繳費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增發兩元以上基礎養老金。建立特殊人群補貼機制,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困難群體給予全額或部分補貼。對已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在職村干部和新任職村干部,繼續按照村干部繳費補貼標準參加居保。對城鄉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和“少生快富”戶參加居保繳費實行獎勵補貼,在補貼的基礎上,政府再按適當標準給予獎勵補貼。試點市縣根據國家扶持政策,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研究制定了一些補貼政策。例如,中衛市沙坡頭區少生快富純女戶,在獎勵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再獎勵300元。銀川市為參保居民被評為全國勞模、自治區勞模、銀川市勞模的,由銀川市財政分別補助每人每年960元、720元、480元。這些地方政策有力地促進了國家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體現了各試點市縣對轄內特殊參保群眾的政策支持。參保者年滿60周歲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同時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每年適度提高養老金標準。目前,居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從2012年1月起由以前每人每月55元調增到每人每月70元。對參保并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840元,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一些試點市縣也結合本地財政情況,適當增加了享受待遇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銀川市從2012年5月起,在自治區規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70元)的基礎上,為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發放95元。石嘴山市、中寧縣從2012年7月起,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元。
工作啟示
強化政府的主導地位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踐經驗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是這一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具體來講,政府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4個:①制度的科學設計。政府一定要依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歷史文化傳統和城鄉居民的需求來設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②財政的大力支持?;A養老金的發放、對居民繳費給予的財政補貼都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而且政府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財政支持的標準。③完善保障措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以提供制度保障。主要的配套措施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制定、經辦體制的建設、信息管理平臺建設、金融網點的建設等諸多方面。④通過政府積極引導,廣大城鄉居民更容易接受,更有利于新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推進。當然,過多的政府干預不利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機制,更容易產生依賴性,畢竟社會保險不僅僅依靠于財政買單,應逐步發揮社會保障自身的保障功能,使其能夠健康有序地良性循環下去,這樣才能實現社會保險試點工作的真正目的。但在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中,政府的主導地位不能丟,否則很容易走上老農保的道路。高度重視制度之間的銜接與轉換隨著參保居民勞動關系、社會角色的變化,使得參保居民在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各地區間的流動成為必然,如何使參保居民在各養老保險制度間自由轉移與銜接,也是個難題。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有一些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接續處理辦法,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被征地農民、老村干部、鄉村醫務工作者等特殊群體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可以得到政府補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低保、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社會優撫制度之間的配套銜接等。為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應維護制度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護底層群體利益。對比而言,居民具有負擔能力的,選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顯然更加劃算,但在同一時期的兩個不同制度面前,同樣是城鎮居民,兩個制度間的差異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兩大制度較大的模式差異、繳費差異和待遇差異,使得參保人尤其是困難群體在不同制度間選擇時,權益難以得到準確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暴露出來的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盡快研究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以及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轉換制度?;谝陨戏治?,筆者認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和社會優撫制度不能互不關心,獨立發展,應相互比較,借鑒發展,從而實現制度融合。妥善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實現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這主要體現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追求的公平目標。然而在實現制度公平的同時,還要在制度的管理及運行中努力提高其效率,在繳費標準的設計以及對參保繳費給予的財政補貼方面要盡量做到設計科學。例如:按2000元檔次繳費15年,繳費額達到33000元,到齡每月養老待遇為307元/月,按100元檔次繳費15年,繳費額為1950元,到齡每月養老待遇為84元/月,高檔次和低檔次繳費額比值是17∶1,而高檔次和低檔次待遇額比值不到4∶1。再例如,繳費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每月加發5元基礎養老金,試想15年后,每多繳費1年,每月多發5元錢,怎能激勵更多的中青年積極參保和有經濟能力的人選擇高標準來長時間參保繳費呢?分級負責的財政補貼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統一、責任共擔國家政策規定,最低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責任基本明確。這也給地方政府增加社會保障投入留有余地,在國家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提高待遇水平,主動承擔地方政府責任。相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財政兜底模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明確的財政分擔政策更有利于政策的整體統一,更有利于培養地方的投入意識,形成中央與地方責任共擔機制。積極鼓勵引導年輕居民參保年輕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出于3點原因:①現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暫沒有納入到養老保險范圍,年輕居民更愿意通過努力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用參保繳費就能享受財政養老制度,而且養老保險待遇更高;②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差別較大,且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暫無有效的轉移接續制度,年輕居民寄希望于參加待遇較高的社會養老保險;③長期以來,居民受現實主義思想的影響,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對繳費即可以享受的醫療保險更容易接受,而對繳費幾十年后才能享受到待遇的養老保險不夠關注或尚存疑慮。因有以上思想存在,使得這些年輕居民不愿參保繳費,或等待觀望,所以應引導年輕居民積極參保繳費,不能只寄希望于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就能解決,而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政策和積極參保的輿論氛圍,給參保居民,尤其是年輕居民較高的心理預期。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相對較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15年,繳費3.4萬,待遇是每月500元,而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繳費15年,繳費3.3萬,待遇每月僅為307元,每月待遇差達到193元。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的恰恰是負擔能力較低的弱勢群體。盡管參加同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有統一基礎養老金標準,也維護了自身的制度公平,但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相比,其基礎養老金水平的合理性存在缺陷,這也使得居保養老待遇只能對居民養老起到一定的作用,而無法真正實現社會保險待遇的公平合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一、國內研究現狀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促進制度公平、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顏令帥等,2012)。[1]而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呈自我封閉并缺乏協調性的殘缺體系,轉移銜接機制尚未形成(吳君槐,2011),[2]特別是在項目設置、指導思想、項目的具體設立(包括選擇模式、覆蓋對象、繳費標準、支付水平)方面(劉苓玲,2008)。[3]這種城鄉斷裂的保障狀況,一方面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侵蝕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社會保障資金大量涌向城市,廣大農民無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影響農村的發展和穩定(黃英君、鄭軍,2010);[4]另一方面,影響了勞動力流動,特別是跨區域就業群體的流動,造成人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農村居民的相對地位進一步弱化,反映了農村居民生活風險的累積。因此,檢討目前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失,尋求實現城鄉社會保障轉移接續的模式和路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鋼,2004)。[6]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方案及路徑研究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將走向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成為必然趨勢。潘懷明,謝娟娟對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的對接提出了見解,認為包含平行對接和縱向對接兩個方面的含義。他們認為平行對接就是城鄉分制的相同項目的制度對接問題,即指在同一統籌范圍內,城鄉分別實行的相同社會保險制度(項目)之間在資金籌集、賬戶轉移、待遇給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轉接、對接直至統一的過程(潘懷明、謝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實現轉移接續,徐旭提出了銜接的兩種方案,一是兩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雙向銜接轉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時,將參加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不含企業繳費劃轉部分),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當地相對應的新農保繳費標準(檔次)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同時應按新農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新農保待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將參加新農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全部的本息總額,并按當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最低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時間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按照城保的規定重新建立個人賬戶,同時按城保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城保待遇;二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計發算法,這需要用城保的統籌養老金的算法替換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則提出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的模式:國民年金制度(制度 A)+個人賬戶式養老保險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國民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國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工薪勞動者強制繳納,其他人員自愿繳納,可以自由轉移(何文炯,2010)。[9]
3.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障礙性因素
利益沖突影響社會保險關系轉移?,F行制度之下,缺乏一個利益協調機制,從而導致地區之間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財政“分灶吃飯”,獨立核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數額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終承擔養老金的發放義務,再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統籌賬戶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動”,導致各地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戶籍等種種門檻,并引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所需支付的養老保險金額相比要高,為避免支付較高水平養老金,部分地區出于“地方利益保護”動機也設置了種種限制以減少勞動者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
二、國外研究現狀
依據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定義,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界定為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因為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受保人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這些費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來說是要小的多,這也就表明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競爭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滿足年齡及繳費等方面的法定條件,就可享受到養老保險的收益,一個人參加養老保險并不會減少其他人的參與,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據繳費水平等來確定,并不會因為參加的人多了收益就會受到影響,每個受保人無法調節社會養老保險的參加數量和質量,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非競爭性。因而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的公共服務,實現其均等化提供是對公共服務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蓋社會所有成員都能夠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務,從而保證社會的公平。也就是說,城市和農村具有同樣的資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務,這也是城鄉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根本緣由所在。
羅爾斯在他1971年發表的《正義論》中闡述了自己的公平觀,提出了兩個原則: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的公平原則與差別原則。機會公平原則要求國家設計一種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們不因某種特權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會分工所形成的社會地位不同而變得高貴或卑賤,不因先天素質或后天能力的差異而導致富有或貧窮。社會保障正是國家所設計的一種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養老保障領域,其公平性就表現為:無論城市的公民還是農村的公民都應該平等享受同樣水平的養老保障,不應出現城鄉差距。
參考文獻:
[1]顏令帥,吳忠,向甜,職韻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探究[J].勞動保障世界,2012(11).
[2]吳君槐.構建長江三角洲地區城鄉統籌醫療保障體系的思考[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4).
[3]劉苓玲.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城鄉銜接理論與政策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4]黃英君,鄭軍.我國二元化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反思與重構:基于城鄉統籌的視角分析[J].保險研究,2010(4).
[5]何文炯.勞動力自由流動與社會保險一體化[J].中國社會保障,2010(12).
[6]樊小鋼.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模式探討[J].浙江社會科學,2004(4).
[7]潘懷明,謝娟娟.貴陽市社會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的平行對接問題研究[J].貴州財經學院學報,2011(4).
[8]徐旭.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探討[J].中國勞動,2011(11).
[9]何文炯.勞動力自由流動與社會保險一體化[J].中國社會保障,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