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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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

環境稅范文1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戰略,西方發達國家一般就是在此前后開始征收環境稅的。報載,我國也要開征環境稅了,“具體研究制定工作”是由財政部稅政司、國稅總局地方稅司和國家環??偩终叻ㄒ幩镜热块T聯合進行的。

我國以往的稅收制度,多是以經濟增長為目標而設計的,不是為了保護環境,如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盡管其中含有一些促進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但直接具有環境保護意義的稅收政策很少。少量涉及環境的稅收也是偏重于對資源開發利用征稅,而征收了十余年的環境保護費由于缺乏剛性,在減少外部性方面所起的作用相當有限,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我國設計開征環境稅確實十分必要。

環境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獨立稅種,而是與環境污染與資源損耗有關的多稅種的總稱,也可稱為生態稅體系,如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農業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等。財政部科研所完成的一份研究報告將其做了一定劃分,提出了一般環境稅、污染排放稅、污染產品稅三種可選方案,征收原則分別為“受益者付費”、“污染者付費”和“使用者付費”等。

環境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社會消費品,而社會消費品又分為一般生活消費品和奢侈消費品兩類。對一般消費品不能征稅或只能象征性地征收少量的稅,如果不是這樣,就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基本原理,也將會導致稅收的“累退效應”,使環境稅征收失去正當意義。比如,在我國北部或西部農村,農民冬天取暖的原料主要是煤炭,是農民的生活必需品,而煤炭燃燒是破壞環境的因素之一,可能被列為環境稅的征收對象,但如果對煤炭征稅,必將提升煤炭的購買價格,加大低收入農民群體日常生活的成本。農民只能減少煤炭購買量,或減少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購買量,兩種不得已的選擇都會降低他們的生活質量,而少數收入較高的農民所受影響就較小,這就形成了所謂稅收的“累退效應”。所以,環境稅的設計應精心選擇課征對象,對具體產品與民生的關系做細致的分析處理。

環境稅的稅率,以“適度”為宜,過低顯示不出環境稅的激勵效應,難以影響人們的行為;過高則會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此付出過大代價,無法起到預期的調整社會行為、保護環境的功效,甚至會導致破壞環境的秘密違法行為。環境問題十分復雜,制定稅率切忌“一刀切”,應施行差別稅率,由各地根據所轄地域的氣候條件、人口密度以及對環境清潔的需求程度確定適用稅率。此外,稅率還應當富有彈性。隨著防治污染技術與裝備的提高與更新,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會不斷下降,環境稅稅率也應隨之調整,這可以使得整個社會防治污染的總成本隨時隨地地趨于縮小,這才是好的環境稅應該達到的境界。

環境稅應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中小企業與大型國企應適用于統一的稅率,不應以隱性補貼的方式給大型國企以財政返還,如政府給予中石化等公司類似的補貼,其結果是使稅收的激勵機制無法通過價格傳導發生作用,最終使環境稅的征稅意圖落空;應通過導向型征稅或稅收減免等政策,激勵企業開發并應用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從產品的設計、制造時就考慮到污染、拆卸、廢棄品回收等環境問題,將生態意識貫穿到整個生產周期的全過程;對采用高新環保技術企業應給予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這不應只限于環境稅,而是應在其他稅種上也有所體現,如對企業購置的環保型技術裝備,應允許增值稅的進項抵扣等等;應防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擾環境稅的正常運行,例如,至少到目前為止,GDP仍是各級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主要標準,在地方政府的默許下,長江口等地的造紙廠排污管直通入海口,許多地方赤潮、藍藻泛濫。只要這種狀況存在,環境稅的保護環境之意義便是空的,到頭來不過是一種政府增收的手段而已。

我國稅收一般遵循統籌使用的原則,而這個原則不適用于環境稅。環境稅只能定向用于改善環境,補償那些遭受環境污染或影響的人們,不能挪用于他處,這樣才符合環境公平理念的要求。各級人大應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規范,防止環境稅被挪用。如果環境稅征收量不足以有效治理環境,人大安排財政預算時就應當“填平補齊”,保證其增加幅度明顯超過經濟增長的速度,只有這樣,才能為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提供充足的物質保障。去年政府稅收收入超過4.9萬億,財政實力越來越雄厚,已經完全具備加大環境投入的可擔當能力,“國家財政困難”不應再是環境不作為的借口。目前財政部已經準備施行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類,增加了“211環境保護”科目,基本涵蓋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全部事項,使環保在政府預算科目中有了戶頭,如今是往戶頭里“存錢”的問題了,這個錢就應該來自于即將開征的環境稅收。

環境稅就其屬性來說屬于間接稅,雖說是由企業交納,但可以轉嫁,最終的負稅人還是產品的消費者,所以從稅制設計角度說,如何使稅負主要落在污染環境的企業而不是廣大無辜的消費者身上是個需認真考慮的問題。另外,征了環境稅,還應當考慮對現有稅制結構做一些調整,在其他方面減一些稅,或降低一些稅的稅率,如社會保障繳款、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薪稅等,確保民眾的賦稅負擔不因環境稅的開征而加重?,F在民間反對重稅的聲音已經很高,政府征收新稅還是持相對謹慎的態度為好。

環境稅范文2

稅收制度可以成為改變行為的有力工具。因此盡管環境稅在25年前并不為人所知,但如今它卻被廣泛用于協助對抗氣候變化。世界各國的征稅范圍從碳排放交易、塑料袋,到能源消耗、汽車和廢棄物處理等,五花八門。

對于“環境稅”或“綠色稅”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不過聯合國、經合組織和歐盟已經達成比較統一的定義:

一種以物理單位作為稅基的稅種,事實證明對環境造成了具體的負面影響。環境稅可以分為四個類別:能源稅、交通稅、污染稅和資源稅。這幾種稅既不能與租金相混淆,也不能與環境保護服務的購買相混淆(經合組織 2005年)。

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政策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工具,例如碳排放權交易計劃。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2007年發表的《第四次評估報告》中總結到,事實證明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絕大部分涉及監管、可交易的污染許可證以及碳稅(IPCC 2007)。以碳稅為例,可以大幅減少商業碳燃料的使用,提供轉向可持續能源的價格激勵,從而有效對抗全球變暖(Turkenburg 2000)。如果在20年或更長時間內逐步實施,并與其他政府政策手段相結合,碳稅很可能推動向可持續替代性能源的穩步過渡。

不過更廣泛的環境稅又會如何呢?它是否能夠實現行為上的改變,在影響環境的同時也能大大充實政府金庫?各國政府如何在推出新的環境稅的同時繼續向前發展?在金融環境動蕩的今天,企業和公眾是否會繼續支持環境稅?環境稅是否會被看作是單純增加稅負的工具?

一個重要的出發點是:本報告所使用的“環境結果”或類似用詞是指減少碳排放,或者采取措施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很多環境問題都具有本土性,而本報告關注的則是氣候變化等全球性問題。

世界各國的環境稅

許多國家政府已經通過向能源消耗、垃圾處理以及交通運輸等領域征收環境稅的政策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比如:

瑞典,通過稅收減少能源消耗,并為可持續或可再生能源提供補貼或免稅;

1990年,芬蘭成為第一個推出碳稅的國家;

美國通過稅收措施增加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并為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提供稅收抵免??偨y奧巴馬在近期的美國經濟刺激一攬子計劃中更進一步加強了這些措施的效力。美國政府目前也在制定新的氣候變化條約,并引入“配額-貿易”計劃;

中國對生活和商業垃圾處理征稅,并對廢水處理進一步征稅。同時也對那些減少用水量的企業提供所得稅補助。中國財政部正在起草針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稅征收計劃;德國對交通排放征稅,直接根據排放水平計算;

澳大利亞早在1986年就對化肥進行小額征稅。雖然并沒有帶來大量的稅收,但卻對化肥的使用類型和用量產生了影響;

根據歐盟統計局的數據(2012),丹麥5.9%的稅收來自環境稅。目前為止,是歐盟各國比例最高的,也是無可爭議的世界之最;

英國實施了一系列環境稅,其中包括氣候變化稅,這是一個針對向使用“應征稅商品”(主要是電、氣、煤)的商業用戶征收的稅種,以及針對向垃圾填埋場傾倒垃圾的個人和機構征收的垃圾填埋稅。

表1 歐盟25國環境稅在財政總收入中的占比

環境稅的致命缺陷

環境稅的致命缺陷在于政府官員將其作為“萬靈藥”。稅收向環境稅的調整既不能解決環境危機,從長期來看也無法顯著增加財政收入。

盡管人們關注環境并對市場化環境政策抱有高漲的熱情,但在過去的15年中針對污染活動和產品的征稅仍然很低,未有明顯增長。

以歐盟25國為例。1997年環境稅占比還不到財政總收入的3%,僅為2.7%。截至2010年這一比例更低至2.4%(見表1)。

稅基發生了重大改變,將重心移至環境稅的做法很可能不具有長期可持續性。這是因為,這種稅收如果在減少排放和普遍污染方面取得成功,同時也就破壞了本身的征稅基礎。通過減少污染縮小稅基,環境稅的收入就會越來越縮水,給決策者制造難題。因此擺在政府前面的路或許是構建平衡、廣泛的稅收基礎,同時更多地依賴法律監管降低污染程度。

環境稅能否達到環保目的?

環境稅是增加財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同時又極富爭議。絕大多數決策者目前都認為,有效的現代稅收制度應該將“誰污染誰付費”作為原則之一。

為了真正發揮環境稅的作用,必須對污染者進行懲罰,對較少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鼓勵。因此環境稅應該以環境標準為依據,也就是代用產品、流程或燃料造成的相對破壞,從而刺激污染者轉而采用對環境破壞較少的產品。這些稅種應推動開發新的、對環境破壞更少的產品。不過環境稅仍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

積累的資金是否應該用于開展環境工程?

能否用征稅來矯正和改變行為?還是直接懲罰“不好的”環境做法?

通過征稅來達到環境結果是否不如監管更為有效?

利用積累的財政收入

一些人聲稱,環境稅是一種隱形稅,榨取納稅人的同時卻不產生任何環境利益。公眾并不都相信政府會以中立的財政立場實施這類稅收——相反,他們將之看做“隱形”形式的稅收,給其它優先政治活動提供資金(Ekins 2009)。然而環境稅的收入就一定要用于造福環境嗎?

如果使用得有效,此類稅收的收益不僅可以創造巨大的環境收益,還可以造福其他領域。但收入使用也帶來一個重要的政治問題:也就是公眾和企業是否買賬。只有政府對創造有利的環境結果做出全面承諾,并至少使用相當比例的收入,環境稅才可能取得成功。

ACCA警告說,反對將環境稅單純地作為增加稅收的手段。各國政府需要保持企業和公眾對政府政策的信任,在增加財政收入和實現環境稅政策的目標——環境保護的問題上掌握平衡。政府和私營部門之間必須達成某種理解,加強對環境問題更加長遠的投資。試想一下,我們都認為政府應該會為銀行業提供支持,但他們有時候卻不愿花少得多的錢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

全球協調

除此之外,鑒于氣候變化威脅是一個全球性問題,一定要確保環境稅以全球為基礎,從而避免生產商將活動從實施環境稅的國家轉移到尚未實施、或者實施力度較輕的國家。因此ACCA呼吁此類政策必須舉全球之力。如果缺乏國際協調,環境稅非但不能降低全球污染程度,甚至可能導致結構性失業、喪失國際競爭力。

環境稅的影響

環境稅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其真正的環境影響往往無法確定。各方對評估環境稅措施有效性的直接經驗少之又少。

對于此類稅種的環境影響評估開展得不多,部分原因在于很難將稅收影響和“一籃子政策”中其他內容對消費和生產的影響相區分。而缺少排放數據、衡量稅收對技術變革長期影響的措施,也加大了衡量環境有效性的難度(OECD 2001)。

ACCA建議,各國政府可以考慮實施并監督流程,提高此類稅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如果產生意料之外的結果,有損于企業競爭力,政府也必須盡快加以解決。

經濟衰退與環境稅

眼下各經濟體正在竭力保證就業和收入,政府盡量避免經濟衰退產生各種短期附帶影響。因此解決氣候變化的需求面臨被忽視的風險。

金融危機對環境保護事業、公眾和企業對環境稅的支持都會產生影響。

但經濟困境實際上也凸顯出:轉向低碳經濟是有好處的,企業的資源利用效率會提高,碳排放會減少。歸根結底,就是解決能源成本——改善能源績效不僅能減少資金浪費,還能增加現金流。

減少碳使用量也能為企業創造競爭優勢。即便是在金融危機期間,消費者也會將環保作為購買的重要決定因素。消費者樂于見到企業不斷加強環保資質。比如,37%的美國人表示自己甚至會抵制那些做出誤導性環保表態的企業(Cone 2007)。在英國開展的一項調查也顯示,62%的消費者表示環境問題依然會影響自己的購買決定(Carbon Trust Standard 2012)。

金融危機讓政府的資產負債表連連遭受重創。經濟放緩的嚴重性正在影響稅收,公共赤字和債務劇增。一些國家的增長潛力,甚至政府征稅能力的負面影響都遭到質疑。進一步說,如果此次金融危機中發生的負債和責任被暫時掩蓋起來、卻在日后不得不面對,公眾一定不會原諒那些政客。

所有這些都令環境稅越來越受到青睞。各國政府紛紛將目光投向環境稅。但是他們既要抗拒誘惑,不要將環境稅作為填補經濟衰退導致稅收減少的虧空,又要認識到衰退期很難向選民兜售環境稅的現實——在這兩者之間掌握好平衡。

ACCA建議,這些措施不能實施得過于魯莽,更不能拋開其他更有效的解決辦法而一意孤行。我們還要考慮,環境稅在經濟衰退期間是否能夠頂住壓力?企業,還有個人,是否更傾向于減少污染活動,并因此對這種稅的收益造成比增值稅等其他稅種更大的不利影響?

其他解決方案

環境稅確實有改變行為的潛力,但是在實現環保結果方面可能并不奏效。

通常很少以成本效益分析來支持進行稅收代替其他可行措施;當一種基于稅收的方法得到青睞時,這種方法與其他措施之間的匹配和重復程度并不總是顯而易見。

以下措施也應該納入考慮范圍之內。

監管措施

很多國家針對環境問題實施了監管措施和標準,必然賦予了一定程度的成果。但是其成效始終取決于實施和執行的嚴格程度。很多人認為過多的監管會導致監督成本過于高昂,在情況轉變時難以快速應變并且會妨礙經濟發展和削弱競爭能力。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所有公司同樣地改變他們的行為,其效率可能不如其他機制。

有力的論點仍是,如果某件事出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其禁止。例子包括英國在內的數個國家強制要求所有新車安裝催化轉化器和推出法規禁止使用氟利昂,都被視為當務之急。ACCA認為,環境稅要取得成效,必須在一個有力且考慮周詳的監管制度的支持下實施并且要具備“良好科學性”。

自愿協議

自愿協議可以被視為一種更為靈活的機制,它可以在增加生產商責任的同時,為可以提高效率的單個解決方案留有余地。自愿協議有多種潛在的好處,包括激鼓行業在立法前積極主動的做法、減少監管數量和管理成本以及更快地實現環境目標。

但是相比環境稅,環保協議已經不再是“靈丹妙藥”了。它們必須與一系列政策工具一同使用,即作為立法和環境稅的補充。

碳交易-市場解決方案

碳交易可以與環境稅一同使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最佳案例。雖然第一階段僅僅是小幅地降低排放,但第二階段(2008~2012年)將降低容許排放的上限,因此預計將會更大程度地降低排放。ACCA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全球碳市場。一個運轉良好的全球碳市場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碳市場可以設定一個總排放量上限,從而更能確定可實現的環境結果并建立一個為私營部門帶來確定性的價格信號。

雖然全球碳市場會帶來一些變化,但是在缺乏明確領導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可能會姍姍來遲。例如在美國,奧巴馬總統向市場和投資者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碳市場將成為未來幾年的一個增長領域和政府的工作重點。全球其他政府也應該予以效仿。

在沒有全球解決方案的情況下,我們將看到二氧化碳生產過程只會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環境稅更低、監管力度更小的國家。這種情況被稱為碳泄露,有些人認為這一現象已經發生并且大批資源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從美國向中國轉移的情況將會延續。一個不包括中國和其他發展中經濟體的碳交易體系只會加劇這種生產轉移并可能會導致發達國家減少本國工作崗位(出口工作機會)的不良反應。

稅收激勵

也可以通過鼓勵公司和公眾采取正確的行動,使用例如降低可持續產品增值稅等措施實現環境目標。美國的刺激法案采用了類似的措施。例如,今年購買太陽能電力系統的人可以獲得該產品30%的退稅。在很多國家,使用節能鍋爐或窗戶整修他們房屋的個人可以獲得稅收鼓勵和稅收抵免。和其他政府一樣,日本政府為購買豐田新普銳斯混合動力轎車的個人提供免稅,日本國會批準為使用13年或超過13年的舊車置換環保汽車提供現金退稅。

補充措施

我們需要政府運作的公共信息宣傳活動來影響和加快行為變化,尤其在例如提高建筑能源效率、汽車燃油效率以及在推出最低效率標準的同時推出能源稅等問題方面。政府傳遞的這項稅收措施將會持續很長時間的信號鼓勵人們采取行動。

政府直接投資

隨著金融危機的延續,很多政府以財政刺激的形式為他們的經濟體注入巨額資金。這就是為什么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同時也必須應對金融危機。由于相比之前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大的利益對基礎設施和新技術等進行投資,并且在經濟衰退的背景下政府正在尋求大規模的投資,因而在應對氣候變化時直接投資的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ACCA支持這種方式。歸根到底,全球金融危機和環境挑戰都是由自私自利的人類行為造成的。不顧一切代價尋求經濟增長的做法不能再繼續下去,ACCA建議政府通過實施鼓勵環境投資的措施應對經濟衰退,并且最終采取一個更加可持續的方式發展經濟。

設計未來的環境稅

環境稅的設計必須能夠有效地運作,并且稅收水平必須與環境破壞的成本相匹配。就設計未來環境稅而言,ACCA向政策制定者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跨國界應用

通常環境稅的目標是企業。雖然企業基本接受和支持他們需要響應氣候變化問題的事實,但是他們對環境稅通常存在負面情緒。其原因是,如果環境稅沒有均衡地實施,那些位于征收環境稅的國家的企業相比那些沒有采取可比措施國家的企業將處于劣勢,從而進一步提高成本和增加企業負擔。此外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如果企業將被征稅的行為從一個需征稅的國家搬遷到另一個不需征稅的國家,環境的損害依然在繼續,那么在某些國家實施這樣的稅收政策沒有太大的意義。因此需要全球協調。

同時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并不僅限于企業行為,例如根據英國政府(能源與氣候變化部,2012)的數據,英國產生的二氧化碳(CO2)中27%直接來自于諸如房屋供暖等的個人行為,而另外的28%來自于道路交通,每個英國家庭每年由于使用能源產生6噸左右的二氧化碳。因此降低碳排放的責任不能由企業單獨承擔。

征求意見

要使這一流程產生效果,政府必須在政策改變或推出新稅種的政策決定之前以及在整個設計和實施階段廣泛征求稅務專家、企業和其他主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結果的衡量和分析

政府也需要確保實施結果得到徹底的分析,并且在出現意料之外或破壞性后果的情況下愿意修改或取消政策。

增強意識

另一部分對環境稅的挑戰是企業意識。如果一家公司上繳環境稅,但是并未意識到環境稅的存在,那么這家公司將不太可能改變其行為。因此澄清什么是環境稅和這個稅種的目的變得至關重要。

ACCA建議對環境稅做出調整,使它們更加明確和透明,并通過全球協調減少企業負擔和確保實現真正的環境效益。在實施一個新的環境稅種前,ACCA建議全球各國政府作出以下評估:

針對環境目標實施的現有環境稅的效果;

可能更有效的其他方法,包括監管或自愿協議;

相比其他政策措施,環境稅能更有效地實現規定的環境目標的可能性;

環境稅范文3

關于開征環境稅,學術界已經討論了十多年仍沒有定論,2010年興許會出現轉折。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已經將環境稅問題列入議事日程。4月1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發文指出,今后一個時期要研究開征環境稅,形成有利于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稅收導向。

據最新消息,環境稅征收方案已上報國務院,進入立法程序。環保部稱,相關業務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開展工作,相關草案和細則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對于如何開征環境稅,有關部門似乎已經了然于心?!缎仑斀洝酚浾咴诓稍L多位專家、學者后卻發現,他們的看法到目前為止依然不統一,對于“環境稅怎么定義,該不該征,如何征,怎么用”等問題,專家意見分歧較大并仍存有很多疑慮。專家們尚且如此,普通的企業和公眾的迷糊程度就更可想而知了。不知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參智囊,將拿出一個怎樣高明的征稅方案和實施細則?

環境稅該不該征

早在2005年,就有財政部官員表示,開征環境稅是件非常復雜和敏感的事情。環境稅該不該征?多年來,各方看法不一。

中國最早的國際稅收研究會會員之一、仲禮(煙臺)國際稅收研究所首席專家王仲禮首先對“環境稅”的叫法提出質疑。他認為“環境稅”的叫法不準確,應該叫“環保稅”。

王仲禮說,稅種的叫法,一般按照征稅對象來叫。比如,所得稅,征稅對象就是“所得”;增值稅,征稅對象就是“增值額”;房產稅,征稅對象就是 “房產”等。我國的稅種分類,還有特定目的稅、行為稅等,“環保稅”可以列為特定目的稅類,就是為了環境保護而征的稅。也可以叫“環境污染稅”,屬于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征稅。“環境稅”能歸于哪一類?對環境征稅?對環境行為征稅?既不合乎情理,使用語法上也不嚴謹。再說,“環境”這個概念外延太大。比如,資源就屬于“環境”,目前已經有了資源稅;土地也屬于環境,也已經有了土地增值稅。

“把這些稅都包括在內,一起統籌考慮到‘環境稅’中去,也不是不可以,但這樣一來,‘環境稅’的內容就太龐雜了?!蓖踔俣Y指出。

環境稅的具體定義尚無定論,業內普遍的看法是,環境稅是指對環境保護有積極影響的環境稅費。目前所說的環境稅,相當于污染稅,是針對環境污染收取的稅。

有分析認為,隨著汽車尾氣對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環境稅可能首先拿汽車開刀。這引起廣泛熱議。

對車主征稅,顯示出了對非車主的公平。從這個意義上講,汽車行業專家程遠非常支持開征環境稅,他認為,正是因為之前的稅費不合理,環境稅的醞釀就是清理、合并、規范的良好時機。汽車行業分析師賈新光的看法卻截然相反。他認為環境稅僅僅是打著“環?!边@個幌子,以環保之名行創收之實。

兩位汽車專家,一位大力支持,一位斷然反對,極具代表性地反映了關于環境稅的爭議。支持方認為環境稅應該征收,有利于節能減排;反對方則認為現有的汽車消費稅、燃油稅和購車稅已經起到了限制大排量車、鼓勵購買小排量車的調節作用。許多專家認為,加收環境稅有些多余,通過調整、整合現有稅種、稅率,同樣可以實現節能減排目的。

事實上,從保護環境的角度,不少專家對征收環境稅表示支持。王仲禮就表示:從總體稅負上來看,國家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的負擔,盡量減稅,但征收“環境稅”并不多余。青年經濟學家劉正山也是開征環境稅的支持者,他認為,中國現在不少地區的環境污染已經達到極限,不論是為了當代人,還是為了子孫后代的生態環境,都應當開征環境稅。而且單純開征環境稅還不夠,因為企業可能將稅負直接轉嫁給消費者(比如提高產品價格),從而有恃無恐地增大排污。所以,在開征環境稅的同時,還要讓污染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對污染地域群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長遠負責任。因為,有些污染造成的惡果要多年后才能顯現。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征收環境稅,看起來負擔增加了,但如果能設計得很好,在優勝劣汰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升級換代的經濟動力,淘汰落后產能。環境稅怎么才能設計好?這對有關部門是個極大的考驗。

環境稅怎么征

盡管劉正山支持征收環境稅,但他同時指出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上需要深入討論。他還提出疑問:“按照詞典的界定,環境指人們所在的周圍地方與有關事物,一般分為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以社會環境來說,比如房價瘋漲,多數人買不起房,這表明這些人生存的社會環境惡劣,那么,為了‘對環境保護有積極影響’而開征的物業稅,是否可以算是‘環境稅’?”

然后是自然環境的問題,開采礦產意味著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會影響地質環境,并可能引發各種地質災害(比如泥石流、地面沉降,等等),為此而開征的“資源稅”等稅種,是否也應稱為“環境稅”?如果將物業稅、資源稅等均列入環境稅,那么,環境稅就是無所不包的“怪物”;如果不列入,新開稅種,又有重復征稅的嫌疑。比如開礦,商人已經繳納了資源稅費,是否還需繳納環境稅?又如,針對汽車尾氣排放征稅,與購車人先前繳納的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等是否重復?

環境稅本身是一個非常籠統的概念,劉正山認為:“應當細化分類,比如污水排放稅、碳排放稅,等等。明確細分之后,再與其他稅費劃清界限,從而避免重復征稅?!?/p>

環境稅下,可列稅目若干,例如:污染物稅、環境資源稅、環境能源稅、環境關稅等。針對不同的稅類,設定不同的標準,不能一刀切。比如,污水排放、碳排放,得按照排放量來征稅;噪音污染,需要根據分貝的大小來征稅;開礦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可以按照所開采礦物的價格征收從價稅,等等。具體每一項怎么去設定,以什么為標準,需要一整套翔實可靠的方案。如此一來,制定過程的復雜程度可想而知,不知有關部門有沒有這個耐心去做好?

“任何稅種征收標準的確定,都是一個很復雜、需要測算的大問題?!蓖踔俣Y指出,“環境稅”是一個包括許多稅目的復雜稅種,很難說清楚標準如何確定,怎么征,原則上應該找到征稅需要與納稅人承擔能力的平衡。

環境稅是一系列稅種的統稱,可能合并起來集中征收,也可能以不同的稅種分項征收,坊間說法雖多,卻難有定論。

從國際上的情況來看,環境稅不是一個新鮮稅種。早在20世紀70年代,部分發達國家就將稅收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將環境稅引入了稅收制度。縱觀這些國家的環境稅收,都是依據“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設置的。目前征收類似于環境稅的稅種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

環境稅征了怎么用

依靠征收環境稅來治理環境污染,顯然是過于理想化了。有專家表示,中國短期內依靠環境稅解決污染問題,存在很多困難。開征環境稅需要多種配套改革的推進,稅款征收上來之后要用在實處。否則,環境稅只會淪為籌集資金的小稅種。

何為“實處”?業內分析人士建議:政府單獨立項,專款專用,在征收前就對稅收用途和細則進行公示,讓老百姓出了錢也覺得值。王仲禮說:“征得的稅應該??顚S?全部用到環境保護中去。”

劉正山這樣認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稅收的基本原則。開征環境稅,一方面,要直接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事業中;另一方面,間接用于促進技術進步,促使資源與能源的節約,并促進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上,創造一個環境好的外部環境。

德國的環境稅征收制度較為完善,德國從1981年起開始征收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在全國實行統一稅率。目前其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質,社會效益十分明顯。

環境稅范文4

關鍵詞:環境稅;可持續發展;排污費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我國經濟在快速的發展同時出現許多的環境污染問題,污水排放,霧霾日益加劇、亂砍、亂伐隨處可見。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萌芽期,環境問題基本上也只是區域性問題。當時的環境問題主要是城市問題,主要是指城市工廠群的生產活動對聚居在城市的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所帶來的危害。隨著生產力發展、市場圈擴大、國際貿易日趨活躍,環境污染就變成不僅對工廠周邊聚居的勞動者產生危害,而且對居住在城市里一般的居民均造成危害,演變成深刻的城市公害問題以及自然破壞。實際上,那些“遠在深山”的生態退化更加危險。如消失的物種不能“死而復生”,損失的土壤不能回到原位,干涸的濕地難以再現生機。生態系統全面退化,水土流失急劇,瀕臨物種增加,天然濕地大量消失,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制約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稅收不僅是政府作為財源籌集手段,也是以調控社會經濟生的一種方式。通過稅收,不僅可緩解當前環境資源問題,促進經濟平穩持續的發展,而且能體現國家負責任的國際形象。

二、對國外環境稅分析

國外現在征收的環境稅包括空氣污染稅、水污染稅、開采稅、車船燃料稅和與車船有關的稅、水資源稅、對電池和塑料袋等也進行了征稅。

空氣污染稅主要是針對造成大氣污染的廢氣征稅,廢氣征收稅種有硫稅、碳稅和氮稅等等。90年代有許多國家引入硫稅,而美國也是在70年代開始征收硫稅,稅額一般是按照產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來計算征收。水污染稅征收的對象包括工業廢水、生活廢水、農業廢水。水污染稅的征收對水污染的危害大大降低。比如,1990年水資源污染物打的排放量比1969年減少了48.2%。開采稅是美國主要針對石油開采征收的一種稅。開采稅的征收石油開采有很大抑制作用。車船燃料稅和車船有關的稅包括車船燃料稅、車船銷售稅,大部分國家對車船燃料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目的是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水資源稅是出于環保的目的征收的,有德國、法國、荷蘭等國家征收。直接稅中與環境有關的激勵措施。

國外許多國家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堅持可持續發展,征收各種環境稅,可見對環境保護非常重視,收費不是主要目的,只是以這種方式作為懲罰,已達到對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

國際上有許多國家征收排污費,從相關文獻上看,收取排污費的國家近20個,而且主要是歐洲國家。世界范圍內實施排污費的國家,波蘭、法國、荷蘭、德國、愛沙尼亞、意大利、丹麥、美國、西班牙、中國導入年分別為1992年、1969年、1970年、1981年、1991年、1976年、1997年、1971年、1985年、1982年。

實際上1970年以后歐洲各國開始導入排污費制度,因此歐洲在排污費制度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例如德國排污費中污水排污費的征收就經歷多次改革。制訂了《污水排污費法》與《水管理法》,德國的排污費收入歸入到各州政府,其用途除了可用于排污費征收的行政費用開銷外,還僅限于用于水質保全對策費用、水質保全研究費以及從事保全事業的工作人員的教育費用等。

三、對國內環境稅的分析

我國環境污染愈演愈烈,根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我國工業廢水排放量為221.6億噸,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為426.7億噸,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達32.9億噸,數量驚人。我國隨著工業持續不斷的發展,許多中小企業技術手段相對落后,造成較大的環境污染,也帶了其他的環境污染,比如噪音污染。環境稅的開征主要目的來治理我國環境污染,以及積極應對國際氣候變化的壓力。我國于1978年首次提出實行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引入經濟手段實施環境管理。我國在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列》,從2003年7月1日起實施。排污費征收對象主要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音超標排污費。我國至今已采用或者嘗試采用的經濟手段主要包括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稅收政策、財政補貼、押金制度、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等。

四、我國“環境稅”――排污費存在的問題

稅收作為國家一個重要的調控手段,環境稅的征收旨在保護環境,但是在我國實施征收環境稅存在許許多多的難題。雖然我國現在征收的主要環境稅是排污費,但是排污費存在他自身許多不足。

第一,排污費征收的標準太低,環境治理需要大量的資金,排污費遠遠不夠。第二,排污費征收的范圍太小,主要對象是企業,但是還有很多非企業也是污染的排放體,但是他們并不是征收對象。第三,排污費的權威性較其他稅收相比權威性不高,在排污費的征收管理過程中,大部分排污費都征收不到位,很多征收對象不管不顧法律,很多執法部門執行力比較薄弱。第四,擠占挪用排污費,有的是用于辦公大樓建設,有的是用于自身能力建設和辦公經費不足。第五,部分地方以其他收費名義收取排污費,有的一些正常經營的企業在當年沒有收取排污費,而是收取了罰沒款,有的是以監測費的名義收取了排污費。

五、關于我國排污費的征收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與方法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7元。污水排污費計算公式為: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打的污染當量之和。

(二)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與方法

廢物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污染當量計算征收,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對每一排放口征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種類,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廢氣排污費計算公式如下:廢氣排污費征收額=0.6*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標準

對無專用儲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儲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征收廢物排污費。每噸固體廢物的征收標準:冶煉渣25元、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尾礦15元、其他渣(含半固態、液態廢物)25元。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次每噸1000元。(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或者根據國際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定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征的廢物)

(四)噪音超標排污費征收標準

對排污者產生環境噪音,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音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的分貝數征收噪音超標排污費,噪音超標排污費征收標準是超標分貝數為1、2、3、4、5、6、7、8、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費標準(月)分別為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元)。

盡管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種類較多,但真正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發揮作用的并不多見。排污收費制度是影響最廣的經濟手段,但是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排污收費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環境稅收政策不健全,環境稅制度的構建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其他諸多經濟手段如排污許可證交易、綠色信貸、綠色證券、污染責任保險等剛剛處于起步階段。盡管經濟手段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范圍和作用程度還相當有限,在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方面尚具有很大潛力。

參考文獻:

環境稅范文5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發達國家尤其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廣泛利用諸如稅收、收費、排污權交易、押金等經濟政策來保護環境。而經濟政策的最新發展趨勢就是利用財稅政策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突破口。就財稅政策角度而言,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和健全環境稅,進而使整個稅制體現環保要求。

一、西方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環境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濟思想主要來源于庇古稅。從國外環境稅的具體應用來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成本,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和二氧化硫稅等紛紛出現。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財政功能。3.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于環保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總體來說,世界各國開征環境稅愈加普遍,環境稅費一體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但由于各國國情、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面臨的環境問題不同,環境保護政策以及反映環境管理思路的具體稅費結構存在很大差別,開征的具體稅種、開征方法五花八門。下面對幾個較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簡單介紹。

(一)美國

1971年,美國國會引入一個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對向環境排放硫化物征稅的議案,并在1 987年建議對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稅。自此以后,美國政府逐步把稅收手段引進環保領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主要有對損害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汽油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和費用(如卡車、拖車消費稅,輪胎稅等)、開采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費)、二氧化硫稅、環境收入稅等,還有較多的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從征收管理看,美國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非常嚴格。它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繳入財政部,財政部將其分別納入普通基金預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轉入下設的超級基金。由于征管部門集中,征管手段現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國,拖欠、逃漏環境稅的現象很少,環境稅征收額呈逐年上升趨勢。該國環境稅以重點突出、制度配套的特點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二)荷蘭

荷蘭在世界上以環境優美著稱,是OECD國家中環境稅開征較早的一個國家。荷蘭環境稅大都屬于特定目的的稅收,特點是以小稅種為主,各種環境稅的稅率規定得十分明確和詳細,稅種繁多并且深入到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荷蘭環境稅制的完善和迅猛發展,環境稅收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加大,從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時。荷蘭環境稅大都是專門目的稅,所以其稅收收入大都作為專用基金,??顚S?,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另外,荷蘭在制定環境稅時充分考慮到對同一種產品的不同消費行為征稅將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而大都對影響環境不大的行為作出一些減免稅的規定,較好地發揮了保護環境的功能。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超額糞便稅、狗稅等。從實踐看,該國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條件方面的不同,在環境稅的征收管理上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靈活性,并充分協調了稅務部門和各環境、資源部門的配合,保證了荷蘭環境稅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蘭

作為同我國一樣處于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波蘭從1970年開始設立環境稅與資源稅,當時的目的是為了激勵污染者調整其行為。但由于開始時稅率較低,特別是一直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消費對價格信號的反應都很微弱,環境稅并不能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更多的是發揮了為環境投資和污染削減項目籌集資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對環境稅進行了改革,稅率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征收系統也得到了加強。波蘭主要依靠一套環境標準與環境稅、(自然)資源稅相結合的混合系統來處理環境問題。一大特點在于其污染稅與(自然)資源稅征收的廣泛性。目前,該國對幾百種污染物征收污染稅,最主要的是針對三類污染物:SO2、NOx和含鹽的采煤用水。稅率根據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適時調增,同時參照已有污染物稅率水平確定新的污染物稅率。波蘭環境稅的主要污染稅稅率一直較高,如作為其最主要收入來源的二氧化硫稅,從1991年以來,一直在70美元/噸SO2以上,這個稅率與OECD大部分國家相比也是較高的。除了征收的廣泛性外,另一大特點是通過特別環境基金將稅收收入返還企業和市政當局的專款專用制度,且該制度的落實被認為是環境投資開支有大幅度增長的主要原因。波蘭有三個層次的環境基金:國家環境保護基金和水資源管理基金(即國家基金),49個地區環境基金,2400多個市政環境基金。污染稅、水抽取費、廢物處理費、樹木砍伐稅、地質費等收入在不同層級的基金間均有明確的預算劃分。

二、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不足

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中,一般只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被認為是環境稅,但設計初衷大都不是為了環境管理??梢哉f,我國的稅制體系中還沒有一個專門用于環境管理的稅種,其他稅收政策制定時的環境保護意識也較淡薄。

(一)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

如國外普遍開征的汽車燃料稅、能源稅、噪音稅等基本沒有設立。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們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環境稅范文6

關鍵字:消費稅 環境稅 效用分析

環境稅改革既要考慮理論上的合理性,更好考慮現實的可行性。漸進式改革是現階段環境稅選擇的重要方向,在現有的稅制中增加環境稅的涵蓋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增加環境稅的稅收比重,逐漸降低企業和居民對環境稅的排斥心里,弱化改革阻力。在現行稅種中,消費稅扭曲性較小,對經濟影響相對不強,可以作為環境稅漸進式改革的載體。

一、消費稅效用分析

消費稅又稱貨物稅,是指對一切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稅的稅種,消費稅在諸稅中具有明顯的選擇性。所謂選擇性是指消費稅與增值稅在范圍上不同,消費稅僅對部分商品征稅,而增值稅是對所有的商品征稅。政府可以利用消費稅的這一特點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在環境保護上,消費稅可以作為環境稅依附的載體。一方面,消費稅是對消費行為課稅,因此它不是對資本和勞動力征稅,稅收的扭曲效應較小,在經濟上有"效率" 。根據伯納德•薩拉尼的稅收等式,假設在完備的金融市場條件下,可以把一個生存時期為T、遺產繼承額為H 、遺產遺贈額為S 工薪消費者的跨期預算約束條件表式為:

+ = +H ,其中,C為消費,L為勞動,r為貼現率。這一等式表明,如果沒有遺產,那么消費稅就正好等于工薪稅,更為一般的說,對于消費和留下遺產所征的稅等于對工資和繼承遺產所征的稅,因此可以說,消費稅會對福利產生積極影響,尤其在資本過于短缺的經濟中。并且大部分定量研究通常的結論是:消費稅對福利確實具有正面影響,但是數字變化不定。另一方面,消費稅是選擇性稅種,征收和調控的對象主要是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通過合理設計消費稅,對生活必需品免稅,對奢侈品進行征稅,能起到兼顧"公平"和“效率”的效果,特別是效率,即通過引導市場導向,使資源流向彈性小的生活必須品。消費稅的"選擇性"使得環境稅在收入分配上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解決。

二、環境稅改革

我國目前的稅制中,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稅種包括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的資源稅、對特定消費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機動車、船征收的車船使用稅、專用于城市維護建設而征收的附加于流轉稅上的城建稅、針對成品油消耗征收的燃油稅等,同時還有排污費、綠化費征收等一些相關的環保法規。如果從消費稅的角度看環境稅改革,當前我國消費稅中可以視為環境稅的大體包括: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F以環境稅為載體,從幾個角度對環境稅進行分析。

(一)、 "雙重紅利"與“總紅利”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更多學者開始關注稅收對環境調整作用,環境稅的“雙重紅利”假說是環境稅改革的成果之一。Bovenber(1999)和Goulde(1995)很好地解釋了“雙重紅利”假說,認為開征環境稅可以實現“雙重”目標:一方面開征環境稅,可以將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實現內部化,從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環境狀況改善,有效地控制污染,即環境目標,也稱為“綠色紅利”。另一方面,開征環境稅之后,可以利用其收入來降低現行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持續增長、增加更多社會就業等。這有助于實現降低超額稅收負擔的目標,即非環境目標,亦稱為“效率紅利”。

絕大多數學者認同環境稅的第一重紅利,對于第二重紅利的存在與否,學界意見不一。

根據西方學者的理論,能否產生第二重紅利取決于環境稅的收入循環效應是否大于稅收的交互效應。從各國的實踐來看,90年代以來的環境稅綜合稅制改革一定程度的佐證了雙重紅利。Bosquet對30多個OECD國家的環境稅效應分析發現,環境稅改革以后,多數國家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其增加就業的效應并不明顯??梢哉J為,環境稅改善環境的第一重紅利是存在的,是否存在第二重紅利并不絕對。因此,我國實行環境稅能否產生"雙重效益"還需要更加嚴謹的分析。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關注環境稅的“總紅利”,即第一重紅利和第二重紅利的相抵總和,提高第一重紅利的比重,使環境稅真正成為綠色稅收,從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政府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這層紅利,因此我國可適當加大消費稅中環境保護稅收的比重,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但是在開征稅種前應對該稅種的環境保護功能做出較為充分的估計。另外,將環境稅收收入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或者降低企業為雇員社會保障的支出可能不失為一個好的稅收收入再利用途徑。

(二)、稅收公平

從經濟學角度講,收入公平分配是關于收入分配參與機會與分配結果的價值判斷。哲學家布萊曼尼茨對公平的定義是,一個勞動者在選擇自己的職業時,應該有與別人均等的機會,這種機會不應該因先天的不足而受到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市場決定的個人收入分配從公平的角度看存在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需要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這就是稅收公平。

稅收公平的實質是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負擔狀況相適應。根據拉姆齊關于幾個消費者的模型, ,該方程左邊被稱為產品k的抑制指數,讓 取一個較小的值,于是在效用水平固定的情況下,對產品j征收稅額 ,就使得消費者i對產品k的消費量減少百分比的相反數。它也可以解釋為由于稅收所引起的對產品k的補償性需求的相對減少量。方程的右邊,依賴于 ,也就是依賴于消費者i的凈社會邊際收入效用與其在對產品k總消費中所占的比例之間的協方差。該模型表明,政府應當減少阻止對具有正的 的產品的消費,也就是稅收體制應當對普通商品減稅或免稅,對奢侈品或者高檔商品征稅,則能較好地兼顧稅收公平。因此,在消費稅尤其是對奢侈品的征稅中融入環保能有效保證稅收公平,而不至于帶來稅收累退這樣的負分配效應。如對大排量的汽車征稅,這不僅是對奢侈品征稅,也在一定意義上間接保護了環境,因此可以在對奢侈品征稅的基礎上再加上部分環境稅的稅負,但是這必須結合中國居民的收入結構,盡量使稅負不至于更多地落在中下層收入水平的居民身上。#p#分頁標題#e#

(三)、技術進步與消費者偏好

隨著供給學派經濟思想影響力的不斷擴大,西方各國紛紛開始探索降低所得稅并加強商品稅,特別是70年代后期對環保問題的重視,消費稅因其獨特的調節作用受到各國的青睞。微觀上,消費稅對經濟的影響表現在稅收替代性,即通過對消費者行為的影響調節企業生產。環境稅融入消費稅中,加大了人們消費產生環境負外部性產品的成本,對廠商和消費者均能產生一定的“激勵”作用。對廠商而言,在競爭的市場上對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產商可以通過降低價格促進銷量來實現。對于生產屬于消費稅課稅對象的產商而言,如果使產品更加環保以免受課稅將使其產品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因此,這就帶來了企業的創新,也就能帶動技術的進步,進而可能促進產業的綠色升級和經濟實現綠色增長。但是這種創新精神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產權制度加以保證,否則將會大大打擊企業的創新意識。對消費者而言,對有些消費的偏好是可以改變的。價格不是提高人們環保意識的好手段,但也不是一個差方法。例如,愛爾蘭在對塑料袋征高稅后,愛爾蘭的"白色污染"不僅得到了有效控制,更達到了環境清潔的目的。因此,在消費稅中融入環保概念,能更好地提高消費者的

參考文獻:

1. Environmental Taxes, Renewable Energy and Economic Growth: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2. 司言武. 環境稅經濟效應研究. 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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