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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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

防疫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治、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的監督和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

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承擔本區域內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動物養殖業保險措施,并依據保險合同及時為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提供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賠償。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八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實施方案。

第九條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名錄,但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本市可以實施強制免疫。有關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強制免疫工作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條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計劃,負責統一訂購與組織供應實施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適量儲備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藥品、生物制品等有關物資,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障動物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十一條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

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

第十二條在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得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的動物、動物產品。

禁止屠宰、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掛免疫標識的豬、牛、羊、犬等動物。

第十四條大型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場等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設置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研教育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

本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

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本市的動物疫情信息,并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公布本市動物疫情。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管理部門備案,并成立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緊急控制技術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動物診療和科研教育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疫情登記、統計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動物疫情進行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并通報毗鄰地區。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實行封鎖的疫區僅限于本區、縣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疫區封鎖;需要跨區、縣實行疫區封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疫區封鎖。

第十九條對劃定的疫點,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點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疫點內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點外動物進入;(三)對疫點內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撲殺并銷毀;(四)對疫點內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墊料等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五)對疫點進行全面消毒,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對劃定的疫區,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易感染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區外動物進入;(三)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消毒檢查站,對進出人員、運輸工具進行消毒;(四)對疫區內易感染動物實施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飼養,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或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進行撲殺,并對有關場所進行全面消毒;(五)關閉疫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

第二十一條對劃定的受威脅區,市或者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根據需要進行緊急免疫接種;(二)對受威脅區內的動物運輸工具等相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預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根據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并協助、參與動物撲殺;工商部門負責關閉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相關人群的疫情監測;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解除疫區封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疫區內所有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所發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發病例;(二)對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用具、車輛、衣物等進行清洗消毒。

符合前款所列條件,并經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原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并通報毗鄰地區。

第四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二十五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聘用獸醫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派出的動物檢疫員,承擔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出售、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并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七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國家規定的有關檢疫審批手續。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引進后,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隔離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他需要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屠宰場應當憑產地檢疫證明接收動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屠宰場派駐動物檢疫員,對屠宰動物實施檢疫,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者加封規定的檢疫標識。

第二十九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購進動物、動物產品時,應當查驗檢疫證明、相應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第五章動物防疫監督

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動物防疫監督員,具體實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及其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

舉辦動物交易會或者其他涉及動物的臨時性展覽、展銷活動及其場所,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和抽檢,不得擅自擴大采樣、留驗和抽檢的種類和數量。

第三十三條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檢疫證明的動物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并補辦檢疫手續。

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檢疫證明逾期、檢疫證明涂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有關動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重新辦理檢疫手續。

經補檢或者重檢,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留驗、檢測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經檢疫確定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為未染疫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或者解除封存。

對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銷毀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

未經指定道口檢查并取得道口檢查簽章,非法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從事寵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二)有與動物診療業務相適應的執業人員;(三)有必要的動物診療器械、設備;(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執業項目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并嚴格遵守專業技術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提供診療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要求接受和配合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動物運輸過程中,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或者沿途丟棄、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寵物診療活動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防疫制度范文2

1、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工作應由專人負責,明確責任。

2、辦公區、生活區應保持整潔衛生,垃圾應存放在密閉式容器中,定期滅蠅,及時清運。

3、生活垃圾與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生活區、宿舍內夏季應采取消暑和滅蚊蠅措施,冬季應有采暖和防煤氣中毒措施,并建立驗收制度。宿舍內應有必要的生產設施及保證必要的生活空間,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m,應有高于地面300mm的床鋪,每人床鋪占用面積不小于2㎡,床鋪被褥干凈整潔,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室內保持通風。

5、生活區必須有盥洗設施和洗浴間。應設閱覽室、娛樂場所。

6、施工現場應設水沖式廁所,廁所墻壁、屋頂嚴密,門窗齊全,要有滅蠅措施,設專人負責定期保潔。

7、嚴禁隨地大小便。

8、施工現場設置的臨時食堂必須具備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身體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證。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有關管理規定。施工現場的食堂和操作間相對固定、封閉,并且具備清洗消毒的條件和杜絕傳染疾病的措施。

9、食堂和操作間內墻應抹灰,屋頂不得吸附灰塵,應有水泥抹面鍋臺、地面,必須設排風設施。

操作間必須有生熟分開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櫥。

庫房內應有存放各種佐料和副食的密閉器皿,有距墻地面大于200mm的糧食存放臺。

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裝修食堂。

10、食堂內外整潔衛生,炊具干凈,無腐爛變質食品,生熟食品分開加工保管,食品有遮蓋,應有滅蠅滅鼠滅蟬措施。

11、食堂操作間和倉庫不得兼做宿舍使用。

12、食堂炊事員上崗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13、嚴禁購買無證、無照商販商品,嚴禁食用變質食物。

14、施工現場應保證供應衛生飲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15、施工現場應制定衛生急救措施,配備保健藥箱、一般常用藥品及急救器材。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品。

16、施工現場發生法定傳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時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要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17、現場工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或是病源攜帶者,應予以及時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衛生防疫部門證明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防疫制度范文3

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是指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履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進行分解落實,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存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隱患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履行本部門(單位)職責的第一責任人。

(二)動物和動物產品飼養、屠宰、加工、經營等場所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以下簡稱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為該場所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情報告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國家和省要求強制免疫的動物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隱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防控工作職責,導致存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可能。

(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發現重大動物疫情隱患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導致發生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

縣、鄉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

(一)縣、鄉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1、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制訂、實施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年度強制免疫計劃。將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27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獸醫工作體系。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和應急體系,儲備應急防疫物資,按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病。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按規定報告疫情,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2、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強制免疫計劃,應免免疫密度達到100%。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二)有關部門防控職責

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免疫、疫情監測以及落實檢疫、監督、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獸醫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組織開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價、免疫效果監測工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定動物疫情,按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情,負責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做好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和生物制品供應,督促養殖場戶建立和完善養殖、免疫檔案;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2、工商部門:協助畜牧獸醫部門督促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市場、超市等建立健全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制度,落實相關措施和管理責任人;關閉疫區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違章行為。

3、衛生部門:協同畜牧獸醫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開展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財政部門:將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依據農業或畜牧主管部門的計劃,及時撥付;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顚S?。

5、經貿部門:督促屠宰廠(場、點)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求,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屠宰從業人員的管理。

6、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點疫區封鎖、強制撲殺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檢查工作;必要時,協助做好強制免疫等行政執法工作。

7、林業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野生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督促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經營場所執行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監督監管責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門:監管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站址選建和檢查工作。

9、監察部門: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0、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防控工作職責。

(三)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工作職責

負責督促所監管動物和動物產品飼養、屠宰、加工、經營等場所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防疫記錄,執行動物檢疫、畜禽標識等制度;定期對監管場所進行檢查,督促整改存在問題。

(四)動物檢疫站、獸醫防治站和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工作職責

動物檢疫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監督、檢疫工作。

獸醫防治站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作為縣級畜牧獸醫局的派出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消毒、動物疫情普查、調查、監測和報告以及縣畜牧獸醫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級防疫員工作職責

協助做好責任村散養戶、規模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的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建立養殖檔案和免疫記錄等工作,完成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實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制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或存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隱患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鄉(鎮)人民政府

1、未按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強制免疫計劃,應免免疫密度不達100%的;

3、未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

(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1、未組織開展動物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的;

2、未按規定開展動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工作,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3、未及時掌握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造成防控工作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未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5、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疫情報告職責,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

6、對動物撲殺、銷毀等疫情撲滅措施未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的。

(三)其他有關部門

1、未按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導致動物強制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流通防疫監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實或者無法落實的;

2、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

(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1、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2、對動物疫情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報告的。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1、未按要求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動物檢疫和防疫監督工作的;

2、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六)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

未按要求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消毒、動物疫情普查、調查、監測和報告的。

(七)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負責人

1、未按規定檢查、督促完善動物防疫設施條件,落實強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時發現防疫隱患或未按規定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監管中發現問題的。

(八)村級防疫員

1、未按要求協助做好責任村散養戶、規模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的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養殖檔案建立和免疫記錄等工作的;

防疫制度范文4

××年度動物防疫條件及防疫制度

執行情況年度報告(樣本)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現將我場上年度動物防疫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養殖生產基本情況

現存欄動物     頭,其中種畜公    頭、母     頭、育肥      頭;調入     頭,出欄     頭。

二、場外、場內布局及設施變化情況

1、場址:占地面積      畝,有無變動

周圍環境:距離本場3000米內有無新增下列場所: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種畜禽場、動物診療場所、動物飼養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有各增加多少。

2、場內布局: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布局是否發生變動

現有布局情況:

3、設施設備:是否發生變動

現有設施設備增加的或減少的:

三、人員情況

配備的獸醫人員情況:有無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

生產人員     ,是否每年定期體檢,

體檢情況:(有無人畜共患傳染?。?/p>

開展動物防疫及生產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次       數、受訓人數       。 

四、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1、消毒制度執行情況:

使用的消毒藥名稱          ,上年度購買數量     公斤,使用    公斤,消毒車     次,場地面積      平方米。

2、隔離制度情況:

上年度執行隔離措施      次 ,隔離動物         頭 (只)。

3、免疫制度執行情況:

自行免疫   防疫員上門免疫   

豬瘟:疫苗使用數量,免疫數量,密度%

口蹄疫:疫苗使用數量,免疫數量,密度%

高致病性藍耳?。阂呙缡褂脭盗?,免疫數量,密度%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數量,免疫數量,密度%

雞新城疫:疫苗使用數量,免疫數量,密度%

小反芻獸疫:疫苗使用數量,免疫數量,密度%

4、免疫抗體監測情況

上年度開展免疫抗體監測   次,    頭;

檢測病種:豬瘟,檢測合格率    %

口蹄疫,檢測合格率    %

高致病性藍耳病,檢測合格率    %

高致病性禽流感,檢測合格率    %

雞新城疫,檢測合格率    %

小反芻獸疫,檢測合格率    %

5、動物發病及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6、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執行情況:

無害化處理方式        ,上年度共處理病死動物尸體      頭(只)。

7、檢疫申報制度執行情況:

上年度調入動物    次,數量      頭(只);

出欄動物數量      頭(只),產地檢疫申報     次數,動物數量    頭(只),檢疫      頭(只)。

8、動物疫病追溯制度執行情況:

申請領取耳標     個,佩戴      個,余     個,上傳信息     條。

9、投入品使用制度執行情況:

飼料、添加劑購入品種及使用數量:

獸藥購入品種及使用數量:

“瘦肉精”檢測     次,檢測動物     頭(只)

10、清潔衛生及日常巡查制度執行情況:

11、種畜禽場動物疫病凈化制度執行情況

五、生產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以上是我場上年度的動物防疫條件及動物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報告,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將及時改正。今后,我場將根據《動物防疫法》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深化管理,有效防控動物疫病,提高養殖效益,合法生產,誠信經營,努力為社會提供更多安全的畜產品。

特此報告

嵐縣xx種養專業合作社(蓋章)

法    人:

聯系電話:       

鄉鎮動物衛生監督站意見

防疫制度范文5

“一房一價”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房價公開透明,實行明碼標價,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也是開發商的責任,更是消費者知情權的體現,二是開發商要公平合理,有章可循,這是市場規律的要求,也是房地產市場成熟的標志。

“一房一價”主要針對價格制定、價格洽談,房產交易等開發商在銷售環節進行的運作的規范約束。根據物價部門的規定,“一房一價”要求每套房子必須注明基準價,浮動幅度、綜合差價(樓層,朝向、環境等),銷售單價,總價等具體情況,而且一旦價格公示后,開發商將不得擅自上調價格,從而也就杜絕了“一天兩價或多價”的市場價格混亂行為?!耙环恳粌r”表面上是在控制房價,實際上卻穩定了購房者的心。

價格是購房者參考比較房屋,進行選擇的重要指標。大多數樓盤不愿將銷售價格公開,究其原因,大致有兩點一是房產商視價格為商業機密。房產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已成為主要的競爭手段之一。將房價全部公開,就會讓競爭對手在制定價格策略上有機可乘,一明一暗,自己難免會吃虧。另一個原因是房產商擔心價格完全公開,會將客戶消費引向性價比相對較高的房屋,剩下的房源會形成滯銷。

“一房一價”屬于地方政府規范市場秩序的范疇,是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的市場行業狀況而制定的積極有效的措施,是維護購房人房價知情權、開發商企業誠信競爭力和解決社會普遍反映強烈問題的具體舉措,政策的出發點本身是正確的,關鍵取決于政策的市場介入,開發商的普遍認可和政府的執行力度。

防疫制度范文6

關鍵詞:鄉鎮動物衛生防疫監督工作;職能;措施

中圖分類號:S8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6)11-0057-02

鄉鎮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自2005年獸醫體制改革以來,在省、市、縣、鄉動物衛生監督所和村級防疫員隊伍五級動物衛生防控體系中為動物衛生防控工作的長足進步、畜牧業的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幾年來,動物衛生監督所按照“堅持高標準建所,高質量執法,高效率服務”的宗旨,貫徹“區域性管理”的方針,堅持確保一方畜牧業平安的使命,全面加強鄉鎮動物衛生監督所的體系建設,總結和完善了一系列適合基層工作需要的可實施的防、檢、監、建的管理體系和工作方法。

1 科學組織實施動物強制免疫

(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安排步署免疫工作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繼續實行規模養殖場常年按程序免疫,散養畜禽實行春秋集中免疫和月月補免相結合。防疫人員嚴格執行操作程序,要確保畜禽免疫質量和免疫密度,有效地建立免疫屏障,切實做到應免動物免疫率達到100%,免疫標識同步佩戴率100%,免疫卡發放率100%,免疫檔案合格登記率100%,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針”,不留免疫死角。

(2)加強免疫技術培訓與防疫檔案的管理,規范化開展免疫工作。要做好免疫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規范操作方法。同時,要加強疫苗的運輸和保存管理,保證疫苗質量,要及時救治出現免疫副反應的動物,做到操作規范,消毒到位,保證免疫質量。規范填寫免疫檔案與養殖戶免疫卡,規范佩戴免疫家畜耳標,記錄與標識相符。

(3)加強防疫信息報告,實現信息化網絡預警監測。在開展防疫期間,對免疫進展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及時上報免疫開展日的免疫情況,免疫數量,免疫進度和免疫期間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并根據各村的防疫進度,防疫水平,防疫質量做好免疫信息y計報告工作,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在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加快防疫進程,保證防疫質量,提供切實有效的防疫方法和技術支撐。

(4)加強免疫監督檢查,制度化實施免疫監管與免疫監測。針對免疫工作,逐個環節細化責任開展免疫督查,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免疫效果監測與評估,根據不同時期的免疫情況組織抽檢,對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畜禽及時進行加強免疫,確保區域內應免畜禽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

2 科學規范產地檢疫管理

動物產地檢疫工作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環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實施進場、入戶臨欄檢疫,動物臨床檢查健康,驗收動物免疫標識,方可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加強產地檢疫體系建設,規范產地檢疫管理。區域設立檢疫申報點,建立村防疫員(協檢員)隊伍,健全防疫消毒檔案、無害化處理檔案、申報記錄和產地檢疫登記等相關防疫檔案,全面規范填寫防疫檔案記錄內容。做到有章可循,有記可查。檢疫過程中嚴格履行檢疫程序、檢疫規范,保證不漏檢,不錯判。

(2)加強屠宰檢疫監管,嚴格遵守屠宰檢疫規程。嚴把入場檢疫、宰前待宰檢疫、屠宰同步檢疫、宰后檢疫處理,做到檢疫人員到崗,屠宰檢疫行為到位,屠宰記錄到案,嚴防病害動物進入屠宰環節和病害動物產品出場上市。

(3)加強運載車輛消毒、防止疫病傳播。動物運載車輛是各種微生物的主要載體,是引入動物疫病的主要來源,加強車輛消毒是制止疫病傳播的重要手段,為抵御和殺滅病原微生物設立了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3 強化防疫監督管理

采取“三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力度,即日常管理與常態監督檢查相結合,專項監管與防疫監督相結合,定期監督與不定期監督抽查相結合。

(1)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以食品安全為重點開展工作,嚴厲打擊私屠亂宰行為,嚴厲懲處運載動物無檢疫行為,嚴格監管飼喂瘦肉精和使用違禁藥品行為,嚴厲打擊經營不合格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及過期畜牧業投入品行為,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嚴防病害動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

(2)廣泛開展宣傳,加強排查。區域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一線基層的動物防疫監管工作,要廣泛開展整治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加大轄區內飼養場、生豬屠宰場、飼養戶、動物販運經濟人、飼料獸藥生產和經營單位、診療單位等對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違法行為與危害的宣傳,多層次宣傳畜產品安全性和管控必要性,提高群眾法律法規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并調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對不法行為的揭發、檢舉,形成全社會參與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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