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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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論文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1

人們難免會問:WTO司法機制怎么能做到這點呢?要解破這個謎,先要對它的司法基本特征,作一點解剖與評述。

一、由不叫“法官”的審理員組成審判單位,不叫“法院”而叫“爭端解決機關”(DSB)管理進行的獨特司法制度。

這個其名稱不同于法院體制的司法制度,是GATT經過40余年實踐,歷經經濟貿易與法律的連結、碰撞、排斥、交融而逐步結晶出來的。它具有鮮明獨特的形式或外表,卻是適應經貿特點的司法制度。按GATT第23條規定,如爭端當事雙方,經外交協商解決不了糾紛,“得將問題提交締約方全體。締約方全體應迅速調查向之提出的任何這類事情,并向它認為有關的締約方提出適當建議,或者在適宜時作出裁決(ruling)”。這段條文雖有一定的含糊性,但其中的司法或準司法因素則是顯然的。GATT剛起步時,確有締約方全體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當場拍板,作出裁決的情況。然而,解決貿易糾紛的復雜性,當然不能靠這種簡單辦法處理。于是,締約方全體先是委托一個“工作組”代行這個職權,進而發展成由第三方(排除當事方)常駐GATT代表(具有豐富經貿知識的外交官)以“專家”身份,組成了3一5人的“專家組”(Panel)執行糾紛的解決。專家組提出的“報告”要經GATT理事會通過,始為有效。在歷史上,對外貿易屬一國外事范圍,而這些“專家組”成員作為經貿世界外交官,在傳統上對法律人士持有較深成見,認為法官、律師等頭腦死板簡單,處理不好復雜的經貿事務和糾紛,因此對法律專家進入“專家組”持排斥態度。美國著名GATT/WTO專家R.EHudec在他的著作中對此有詳細的評述。近來又有兩位學者在合寫的論文中,從一個側面對此作了很中肯的評說:在GATT時期的“專家組〔裁決〕報告里,很少能找到引用GATT法方面權威公法學家著作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這來自GATT的外交傳統?,F行基本是司法制度的東西卻起步于一種外交性質的”調解“體制。GATT時期的外交官們多年來是反對把”調解“換成法律訴訟的。公法學家的見解不論多么高明,都很少能引起這些‘GATT行家里手們’的重視”。

直到單靠“調解”造成GATT綱紀廢弛,瀕臨解體時,1973-1979年東京回合才被迫扭轉這種局面,重開“法律訴訟”之門,專家組也開始引入法律專家。進而在GATT秘書處設立“法律司”,負責擬定專家組報告。用杰克森教授的話來說,GATT的運轉才從“權力型”(power-oriented)轉入“規則型”(rule-oriented)的軌道上來。

WTO繼承了這個傳統,并如虎添翼,設置了兩級審理制,在專家組之上加了一個“上訴機關”作終審。這個常設的上訴機關不設“法官”,只有任期為四年、具有經貿與法律知識的權威人士,稱為“成員”(member)。其權限卻只限審理“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及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解決爭端諒解》(簡稱DSU)的第17條)。上訴機關這種鮮明的司法色彩,給WTO爭端解決制度穿上了“司法機關”的外衣?,F在人們只要打開WTO專家組的,尤其上訴機關的案件“〔裁決〕報告”,撲面而來的是強烈的法院判決的氣息與風格。不論在WTO條文的解釋、演繹、推理和邏輯結構上,還是在大量引用國際法各種“淵源”(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案例和國際公法學家的著作)詮釋條文含義方面,全都是一派典型的司法風光。難怪朱欖葉教授在他的新作《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評析》中驚嘆說,“當我讀到一個報告時,不禁為專家組與上訴委員會那邏輯嚴密、精辟的分析所折服”。在一個個與一般法院判決并無二致的WTO案例報告面前,不知原先堅持認為WTO專家組/上訴機構判案“不是司法性體制”的學者,又作何感想。

GATT/WTO體制是從歷史發展中形成的,由經貿乃至財會(當案性需要時)方面的專家和法律專家聯合組成“專家組”,與普通法系各國“陪審團”制度可以說有不謀而合之處。

二、司法獨立的新嘗試

《建立WTO協定》第4條“WTO的機構”第3款規定:“總理事會應隨時開會,以履行《解決爭端諒解》規定的‘解決爭端機關’的職責?!鉀Q爭端機關’要設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它認為履行此職責所需的程序規則?!薄督鉀Q爭端諒解》第2條第1款規定:特設立“解決爭端機關”(DSB)以執行本〔諒解〕規則與程序……據此,DSB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關的報告,保持對裁決與建議的監察與執行,批準各涵蓋協議規定的中止減讓及其他義務“。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解決爭端機關(DSB)的組成人員,雖與總理事會相同,但它的職責在自設主席的主持下,幾乎完全獨立于作為行政機關的總理事會,決非總理事會的下屬機構。WTO秘書處出版物中的圖表也是把DSB與總理事會平行排列的。

DSB的職責限于組織與監督工作方面,司法裁決的全權幾乎都獨立地掌握在專家組與上訴機關手里。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獨立的味道更是濃厚。

三、WTO司法體制的一大突破:自動管轄權(Auto-jurisdiction,也可譯為“自動審理權”)

傳統的國際司法制度有個重大“缺陷”;不經當事國同意,審判單位就無權審理。從1920-1930年國際聯盟時期的國際常設法院到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其組織章程(《規約》)中都有這條制約國際法院管轄權(jurisdiction)的規定,成了這類法院執法中的嚴重阻礙。但它卻很有理論根據:“不得強迫任何國家違反本身意志來進行訴訟”。因為是最高權力,必須由當事的國家(不論作原告還是被告)都同意打某場官司,國際法院才能審。GATT解決爭端的專家組斷案,基本上也是沿襲這個體例。從設立專家組,專家組組成人員與職權,到適用法律等,均要經過爭端當事方協商達成一致。專家組報告一般要經過GATT理事會以“共識”(consensus)方式通過。這就是說,爭端當事方有否決權,只要一方(一般應為敗訴方)堅持反對,專家組裁決就不能生效。然而,GATT專家組又為什么能裁決那么多的案件,甚至其中有些是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案例呢?據曾親臨其事的GATT/WTO專家R.E.Hudec教授說,“盡管有這種否決權,但曾形成一種強烈的傳統,爭訟雙方不得阻止反對自己的訴訟……敗訴方可以唉聲嘆氣,可以抱怨,但不得阻止對已不利的裁決的通過”。當然,靠這種不成文的慣例或“傳統”,終歸是不能持久的。一旦敗訴方覺得有損本國重大利益,否決之刃就會出鞘。1991和1994年,美國兩度否決了兩個“金槍魚案”專家組裁決報告,阻撓理事會通過,就是個例子。

對這個具有一定致命性的管轄權關卡,WTO取得了跨越歷史性的突破。它采取了自動(或叫“準自動”)管轄的制度:對設不設專家組,專家組成上訴機關的裁決報告經DSB批準這兩個關口,一律在DSB會議上采取“反向共識”法自動通過。用DSU規則的話來說,“除非在DSB會議上以”共識“(consensus)方式決定”不設專家組或不通過裁決報告。這就是說,只要當事一方(一般應為勝訴方)不在DSB會議上正式反對“不設專家組”或“不通過〔裁決報告〕”,專家組就自動設立,裁決報告自動獲得通過。對此,我在《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一書(第464-468頁)已有詳細評述。

一般認為,WTO司法制度中在管轄權問題上的突破,是對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發展。

四、WTO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有較嚴格的限制:只審貿易爭端的案件,適用法律一般限制在WTO“各涵蓋協議”范圍內。

“各涵蓋協議”(coveredagreement)指DSU附件1所列協議。包括《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附件1A:多邊貨物貿易協定,IB服務貿易總協定,IC知識產權協定;附件2解決爭端諒解(DSU)),一般稱作“WTO法”。

一般說來,專家貿易官司這點比較容易理解,而將適用法律限制在WTO法,則爭論較多。

1.廣義論

有些學者認為,WTO司法可適用的法律,可類推適用《國際法院規約》關于國際法淵源的第38條第1款。該款規定:

“法院的職能是依照國際法裁決對立提出的各種爭端,應適用:

a.一般或特殊的國際條約所確定的規則,凡其為爭端國明確承認者;

b.國際習慣,凡作為慣例已證明被接受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則,凡其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d.在遵守第59條的條件下,司法判例和各國水平最高的公法學家的學說,作為確認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

這些學者認為WTO“各涵蓋協議”屬于(a)項中“特殊國的條約”,是WTO解決爭端要適用的“基本的法律淵源”,一切法律分析的起點?!暗沁@些條文也只是‘首先’要適用的,并未列舉完WTO解決爭端中潛在有關法律的淵源,而〔《規約》〕第38條第1款的所有規定,正是潛在的法律淵源?!?/p>

2.狹義論

另一些學者則不同意這種說法。他們引用了DSU第3條和第7條。這兩條的有關規定是:

“WTO解決爭端制度是為這個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保障和可預見性的中心環節。各成員方認識到,它可用來保持成員方在各涵蓋協議中心權利與義務,并用按國際公法對解釋〔條約〕的習慣規則來闡明這些協議中的現有規則。DSB的各項建議與裁決不得增加或減少各涵蓋協議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保ǖ?條“總則”第2款)

1.…專家組有下列職權:“按照(爭端當事方引用的涵蓋協議名稱)中的有關規定,審理(當事方的名字)在…文書中向BSD提出的事項,并做出有助于DSB按該協議中提出建議或作裁決的規定的裁定?!?/p>

2.專家組應指明任何涵蓋協議或爭端當事方引用的協議的有關規定?!埃ǖ?條)

從以上條文中看持此主張者,似乎是有充分根據的,因為WTO司法機制與一般具有綜合執法職能的一般法院(如海牙的國際法院),畢竟不同?!叭绻鸇SB能適用來自其他國際法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條文〕的文字豈不荒唐!”他們還列舉了1998年的“歐共體影響禽產品進口措施案”的例子。在該案中,上訴機關認為:WTO成員之間達成的雙邊“油料籽協議”構不成WTO法,專家組不能適用,但可作為解釋WTO法的輔助手段。同年的“阿根廷影響鞋、紡織品、服飾及其他物品進口措施案”中,上訴機關也認為:阿根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之間的協議不能修改其WTO義務,是不可直接適用的法律。當然,各涵蓋協議條款中明文提到的非WTO法的條約或國際協議,如“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中多次明文提到的《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1)《羅馬公約(1961)》等,DSU第3條第2款明文提到的“國際公法對解釋的習慣規則”(指1969年《維也納條約公法》第31,32條),自然是可以直接適用的。

持此主張者的論據是十分充足的,DSU條款有“DSB(包括專家組與上訴機關)的各項建議與裁決不得增加或減少各涵蓋協議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嚴格界定。但是,是否由此可得出結論說,WTO司法機制是一個只限于適用WTO法的自成一統的“封閉型體制”(closedsystem)呢?這是值得討論的。

3.WTO上訴機關的“兼容并蓄”。

WTO上訴機關在實際司法實踐中,似乎兼容并蓄,汲取了上述兩者的優點而避免了各自的缺點。在上訴機關走馬上任裁決的第一個案件-“美國汽油標準”案里,討論如何“按國際公法解釋習慣規則”時,開宗明義說了一句話:不能把WTO法“與國際公法隔離開來(clinicalisolation)理解”。這句看似很普通的話,卻道出堪稱為“至理名言”的警句。WTO法原本就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說一個部門;它與國際法既有共性,也有它自身作為國際經濟貿易法的個性。我在“WTO與國際法”論文就曾指出,由于“WTO條約群規定的是國際法規則”,“缺乏必要的國際法和一般法律的基本知識”是無法準確理解的。

正是這個不能把WTO法與一般國際法割裂開的指導思想,使WTO上訴機關為WTO法引來了一泓清泉,使一般國際法這個內容富有的“水庫”中的水源能汩汩不斷地流入到WTO法之中,成為解釋,理解,發展WTO法用之不竭的“法律淵源”。那么,上訴機關怎樣架起溝通一般國際法中的非WTO法與WTO法之間的橋梁呢?這座橋的設計是從“國際公法對解釋的習慣規則”悟出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條約的解釋”的第31條規定說:

“1.條約應按照該條文用語在上下文中的正常含義,參照該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善意地予以解釋。”

“3.應與上下文一并考慮的尚有…(c)適用于當事方之間關系的任何有關的國際法規則”。

先撇開第31條中整個“習慣規則”(我將有另文專門討論)不說,這個第3(c)款中關于適用于當事方“國際法規則”不恰是聯結WTO法與一般國際法的一條通途嗎?這里的“國際法規則”是個有十分廣泛含義的概念,按《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表述的淵源即: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判例以及公法學家的著作,都是“國際法規則”的法定組成部分。

這就表明,WTO上訴機關為專家組和它自己在判案中可適用的法律,界定為兩個層次:第一層,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是WTO法(“各涵蓋協議”的條款等);第二個層次,按作解釋的習慣規則,即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的四個項目(條約、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公法學說和判例)為淵源的國際法,作為司法解釋的資料。對這第二個層次,現已有專門術語“interpretativesources”(解釋用的淵源)。

4.解釋用的淵源

在WTO專家組和上訴機關裁決報告里,人們到處都可看到解釋用的淵源的廣泛應用。例如在1998年“海龜案”的上訴機關報告里,這種“淵源”簡直輔天蓋地,構成了一道亮麗的司法解釋風景線。在該案中,原告(印度、泰國等)認為“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指礦產品等有限資源,而不包括可再生的生物資源。上訴機關在反駁這種論點時,使用起“解釋用的淵源”來,可設渾身解數。首先,它引用了聯合國國際法院1971年在“對納米比亞(法律后果)的咨詢意見”中的一句被尊為“習慣國際法規則”的話:“條約中所含的概念‘在定義上,是演變的’”(bydefinition,erolutionary),指出“第20條(g)項這個普通用詞”天然資源“的內容或所指,不是‘靜止’的,其定義是不斷演變的。因此應當指出:現代國際公約和宣言中常提到的天然資源包括了活的和死的資源?!辈⒔又昧?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關于“專屬經濟區”規定中“沿岸國在專屬經濟區內(a)對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有探查、看護與處理天然資源(不管是活的還是死的)的權利。”進而,它又引證了一批國際環保條約和案例,諸如現有14個國家為其成員國的《瀕危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其附件1中就把七種海龜列為瀕危物種和可用竭的資源。案例則從GATT時期1983年的“美國禁止加拿大金槍魚及其產品進口”案,互1996年WTO上訴機關第一個判例“美國石油標準案等一系列案件這些判例都持第20條(g)項中的”可用竭天然資源“包括活的物種。尤其應指出的是,在討論該第20第的”引言“部分時,上訴機關指出:”第20條的引言實際上是善意原則(principleofgoodfaitn)的一種表述。而這個原則兼屬各國控制行使的一般法律原則和一般國際法原則。并進一步引用著名國際法學者鄭斌教授的名著《國際性法院與法庭所適用的一般法律原則》的話,指出“凡所行使的權利‘侵犯了條約本身一個成員的條約義務領域時,就必須采取誠信(bonafide)態度,即合理地行使’(單引號內的鄭斌書中的話)。一個成員濫用其條約權利,導致破壞條約其他成員方的條約權利時,這種行為就違反了該成員方的條約義務”。充分適用這些“解釋性的淵源”,使得整個裁決報告論證推理十分嚴謹,而且富有創意,生動活潑,具有極強的說服力。

五、WTO司法機制的“缺陷”

WTO司法機制中有兩個人皆共知的“缺陷”。所以把缺陷打上引號,是考慮到當年制定DSU時可能是有意作為獨有特征而不認作缺陷的條款。

第一個缺陷是審案過程是保密的(DSU第14條),不公開不透明的。這與一般應公開進行,以利公眾監督的原則不同。所以規定保密,目的似乎很簡單,鼓勵“私了”-即在任何時候都給予當事方經過協商或調解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這個精神貫穿于DSU整個條款之中。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2

【關鍵詞】透明度原則;信息公開;可預見性

引言

在強調國家、國際合作以及全球一體化的當今世界,各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國際義務,它們通常規定在各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文件中。隨著這些國際文件的大量、持續增加,對有關義務的透明度要求也越來越高。有學者認為,透明度對于在眾多領域(如在國際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軍備控制乃至債務削減等領域)履行國際義務至關重要。此外,遇有涉及民主、合法地變更國際法律秩序的場合,特別是在要求國家部分出讓或預先放棄某些權利以創設國際新義務之時,透明度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透明度原則現已引起廣泛關注,且在國際、地區以及國內法律體系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國際層面,如果協議的談判、制度的設立或爭端的解決缺乏透明度,則會被認為是非法的,至少是不民主的。目前,透明度已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眾多國際協議所采納的一個公認的法律概念;在GATT/WTO體制中,學者們更是將透明度原則的重要意義與著名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相提并論。正確看待透明度問題,可以更好地理解國際經濟法的趨同性和一致性這一發展趨勢,避免對相類似的規則或規范做出互相抵觸的解釋。此外,由于透明度的經濟內涵,這一因素對民主、合法、高效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與運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透明度的理論含義

作為WTO的一項重要原則,“透明度”應具有嚴格而精確的定義?!趯W術界,“透明度”的含義卻不甚明確,其本身也似乎不那么“透明”。為討論方便和深入起見,筆者認為還是有必要就此做出界定。就其語意和自然要求而言,法律上的透明度是指這樣一種情況:一項規則、法律或法律程序應面向大眾公開,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查到和獲得,“就像人們能夠毫不費力地透過干凈玻璃窗看清事物一樣?!庇嘘P法律文件的作用及效力應是不難了解的,其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范圍對承受者而言是易于知曉的。如果某項規定不符合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不透明”。另外,相關當事方的政策和行為也應遵守這些要求,以使其他當事方能夠容易地獲得所需的重要信息,并據此做出評估及采取適當行動。

具體到某些微觀領域(如政府采購),有學者還認為,透明度是“一種制度,它包含了若干程序,供應商、合同相對方(甚至泛而言之——廣大公眾)經由這些程序可以確信,政府的商業行為是以公正、公開的方式從事的?!本屯该鞫鹊墓残远?,該表述提及了政府商業行為應當公開,這與前段文字對透明度的界定是一致的;同時,該表述又從政府采購的特性出發,賦予了透明度以一種新含義——公正,即政府有義務在采購過程中實行無偏見及非歧視待遇。但在筆者看來,對透明度的這一表述有些失之過寬,因為透明度主要是指相關信息的明確和容易獲得,它屬于程序事項,而不宜包括相關政策應當是什么、有關待遇是否公正等實體性判斷,除非實體事項對信息的獲得直接構成影響。此點還將在下文述及。

總之,目前在GATT/WTO層面尚無普遍公認的關于透明度的定義。從實際情況來看,筆者認為“透明度”至少應包含兩項內容:一是相關信息應是公開的;二是相關信息應是易于獲得的。前者是信息提供方的義務,后者是信息接收方的權利;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邏輯結果。這二者的關系相輔相成,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透明度的實質是要確保利害關系方在采取商業以及法律行動時充分知曉相關信息,包括知曉那些若另一利害關系方不履行透明義務、不進行充分合作便無法獲得的信息。

應指出的是,信息接收方獲得信息的方法屬于其自主決定事項,除非有關國際條約對此明確限定。然而,信息提供方是否積極配合無疑是決定信息接收方能否順利獲得信息的關鍵。例如,假若一項國內立法影響到了受國際條約保護的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則至少刊載該項國內立法的出版物就應是公開的并容易獲得。

依照經濟學理論,社會中的人是通過理性選擇來追求其最大經濟利益的。這種選擇之所以被稱為理性,首先在于人們做出選擇時應對相關情況有充分、確切的了解。市場透明的程度如何,決定市場參與者獲取信息量的多少。由此可見,透明度這一因素將直接影響到理性選擇的結果。例如,外國投資者及貸款人要對投資地點的商事環境、法律環境比較熟悉,應盡量廣泛搜集并深入分析相關信息,而不能僅憑直覺貿然簽訂投資合同,否則就有可能招致重大損失。這就要求當地的法律規定、法律適用以及法律解釋要高度透明,方能有助于外國投資者及貸款人做出理性決定。如果擬投資地點的體制不透明,則不但會增加交易成本,還容易導致一方以欺騙手段引誘另一方進行投資,使投資者面臨潛在的危險。因此,相關規則和規定的透明,將有利于經濟主體正確評估其決定和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后果,從而增強可預見性。

二、GATT/WT0若干協定關于透明度的規定

GATT/WTO框架內有不少文本對透明度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以下簡稱GATT)第1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a)項分別規定:“任何締約方實施的關于下列內容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應迅速公布,使各國政府和貿易商能夠知曉:產品的海關歸類或海關估價;關稅稅率、國內稅稅率和其他費用;有關進出口產品或其支付轉賬、或影響其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實施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協定也應予以公布?!薄叭魏尉喖s方不得在產生以下結果的普遍適用的措施正式公布之前采取此類措施:根據既定和統一做法提高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或其他費用,或對進口產品或進口產品的支付轉賬實施新的或更難于負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薄懊恳痪喖s方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條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規、判決和裁定?!?/p>

GATT在以上規定中要求公布相關措施,實質上是對透明度原則的明確表述。其目的不僅在于為締約方履行公布義務提供依據,同時也是為了使各類經濟主體能夠恰當地評估有關法律會給其預期利益帶來哪些影響。

除了GATT第10條主要從程序方面對透明度提出要求外,GATT的某些條款還從實體方面體現了透明度原則。例如,GATT第11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边@一規定要求締約各方消除一切非關稅壁壘,因為非關稅壁壘不像關稅壁壘那樣顯而易見、容易識別,非關稅壁壘是缺乏透明度的。GATT第8條第1款的(b)、(c)兩項還規定:各締約方“有必要削減(進出口)規費和費用的數量和種類?!薄坝斜匾畲笙薅鹊販p少進出口手續的影響范圍和復雜程序,并減少和簡化進出口的單證要求?!备爬ǘ?,這些條款均涉及削減非關稅壁壘、降低交易成本,其根本原因則是各締約方相關規定的不透明以及存在著大量不必要的復雜進出口手續。

WTO成立后,其各項協定對程序透明的要求比GATT更進了一步。它們為各締約方創設的透明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締約方應迅速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普遍適用的行政裁定。GATS協定還進一步要求這種公布最遲應在相關規定生效之時,并且這種迅速公布應同時擴展到對服務貿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新規定或對現有規定的任何變更(第3條第1款、第3款)。

第二,締約方應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更多的特別信息,尤其是某些非關稅壁壘方面的信息,且應提前公布。例如,對于農產品和魚制品的進口,締約國應預先公布數量限制措施(GATT第11條第2款);同時應預先公布固定配額的細節,諸如未來特定期限內將允許進口的產品總量或總值以及此種數量和價值可能的變化情況等等(GATT第13條第3款[b]項)。

第三,締約方應保證設立咨詢點、聯絡點(enquirypoints、contactpoints)作為信息中心,以回答其他締約方和其他締約方中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詢問。TBT協定第10條、SiX5協定附件B第3條以及GATS協定第3條第4款和第4條第2款等均對此做出了規定。

第四,締約方應不加歧視地給予其他締約方合理時間以對其公布的標準提出書面意見、應請求討論這些意見,并對這些書面意見和討論結果予以考慮。TBT協定第2條第9款第4項、SPS協定附件B第5條d款和GATS協定第22條第1款等對此做出了規定。這種公開討論和磋商方式將為其他締約方及受到措施波及的貿易商們提供一個參與決策的機會,而且會對最終結果產生某種影響。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簡稱OECD)認為,對實施規則的有關當局而言,事前磋商應被視為搜集信息供其決策的一個機會,以判斷相關措施是否構成了對貿易的不必要限制。對外國當事方而言,事前磋商不是與規則實施方直接解決爭端的一個正式程序,但它有助于規則實施方評估其擬采取的措施對貿易帶來的影響。正因如此,事前磋商可以為因實施新規則或變更舊規則而可能導致的貿易爭端提供一個早期預警機制。

由于上述條款能夠確保締約方以透明方法實施相關標準,因而利害關系方可以敦促其各自的政府就此發表評論、闡述立場,進而對相應結果施加影響。即使利用本國政府出面施加影響的努力并不成功,利害關系方也可以從其政府那里獲得有關信息、知悉協定締約方擬采取的標準,從而及時調整自身的生產經營計劃或產品特色,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招致不必要的損失。WTO的爭端解決實踐表明,這類透明度要求條款對于促進國際貿易體制的良好、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三、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透明度問題

在國際經貿領域確立高效、合法、公平、正義等項重要原則不僅取決于司法機關的公正審理,還取決于國際社會對這種審理實行切實有效的監督。而要實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則該項國際審理程序應盡可能地透明。

然而,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簡稱DSU)中關于專家組的一些規定卻無助于爭端解決程序透明度的提高。例如,DSU第14條規定:“1.專家組的審議情況應保密。2.專家組報告應在爭端各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陳述起草。3.專家組報告中專家個人發表的意見應匿名?!盌SU附錄3第2條、第3條還規定:“專家組的會議不公開。爭端各方和利害關系方只有在專家組邀請到場時方可出席會議。”“專家組的審議和提交專家組的文件應保密?!?/p>

不過,DSU在強調保密性的同時,對透明度問題也給予了適當關注。例如,DSU附錄3第3條規定:“……本諒解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任何爭端方向公眾披露有關其自身立場的陳述。……如一爭端方向專家組提交其書面陳述的保密版本,則應一成員請求,該爭端方還應提供一份其書面陳述所含信息的可對外公布的非機密摘要?!痹摳戒?第10條也要求,為保持充分的透明度,本附錄中所指的口頭陳述、辯駁及說明均應在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做出。而且,每一方的書面陳述,包括對報告描述部分的任何意見和對專家組所提問題的答復,均應使另一方或各方可獲得。

除了在專家組階段DSU對透明度加以諸多限制外,于此前的磋商階段和此后的上訴階段DSU亦做出相同或類似的規定。在磋商階段,DSU第4條第6款規定:有關締約方的“磋商應保密,并不得損害任何一方在任何進一步訴訟中的權利?!盵25]在上訴階段,DSU第17條第10款、第11款規定:“上訴機構的程序應保密。上訴機構報告應在爭端各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陳述起草?!薄吧显V機構報告中由任職于上訴機構的個人發表的意見應匿名?!?/p>

DSU的上述條款在程序上為爭端解決設立了一整套保密制度,但其中某些措施遠遠超出了確保程序良好運作及維護爭端當事方合法利益的必要限度。專家組織的審議情況可以保密,專家組成員在討論問題時應自由地發表個人意見并免受外界的過度干擾。但要求對爭端當事方向專家組提交的文件也保密就顯得不盡合理。筆者認為,除非這類文件所含信息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秘密,否則是無需保密的,因為這些文件充分體現了爭端當事各方的立場,是應為外界所知悉的。這類文件的公布,將有助于其他締約方及時調整政策并樹立公眾信心。

至于爭端解決決定中決策人的個人意見應匿名的做法,對早期的爭端解決實踐具有一定意義。在GATT時期,除了專家組報告自身的正統性之外,其爭端解決機制缺乏強有力的實施手段,因而專家組報告中的專家意見、尤其是某些專家的異議意見常常招致締約方的批評或反對,影響了專家組決定的法律效力及其實施。鑒于這種情況,對專家意見實行匿名制可以從某種程度上緩和乃至減少外界對專家組決定的非議。在當今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明確規定了強有力的實施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決定的措施,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決定的正統性已不再是實施其決定的惟一、甚至也不是主要的手段了,這就大大削弱了匿名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署名發表專家意見也容易使得專家接受公眾監督,增強專家的責任感;對締約方而言,還可以使其對某一專家今后在類似問題上的立場有比較明確的預見和把握。

WTO爭端解決機制中一些缺乏透明度的規定實際上是從GATT爭端解決機制延續而來的。GATT的爭端解決多采用外交手段,其主要方式是調解而非準司法。在這種模式下,爭端當事方間的談判、協商、妥協、退讓往往得到支持和鼓勵,而這些過程又通常是私下進行的,具有隱秘性。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性質是訴訟而非外交,這是不同于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個重要區別。加之WTO為締約方履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決定規定了切實可行的一系列措施,使WTO爭端解決機制變得強而有力,從而大大提高了WTO解決爭端的效率。既然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性是訴訟,它的程序就會備受關注,與之利益相關的社會各界,如貿易商、各行業產業、勞工界、消費者群體乃至非政府組織(NGOs)等,均要求提高WTO爭端解決的透明度、盡可能容易地獲取有關信息以增強公眾的信心。不重視這一呼聲,將會損害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廣泛支持。

與DSU的程序相比,WTO文件的透明程度比較高。1996年7月,WTO總理事會做出決定,解除對WTO文件的限制并允許其公開傳播。目前,成千上萬份文件可以通過**獲得,而且新文件還在日益增加??偫硎聲臎Q定要求,除了該決定附錄中所列的文件外,所有WTO文件均應在生效后予以公布。而其附錄所列的文件(共類)則是不允許公布的,但在將來卻有可能解禁。根據這一決定,包含可公開獲取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包含有WTO協定附件1、2、3所屬各項協定要求公布之信息的任何文件,均應在不加限制的基礎上予以公布??偫硎聲倪@一舉措大大提高了WTO作為國際貿易協調機構的整體透明度,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該組織運作的了解。

四、WT0爭端解決實踐中的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是世界貿易體制獲得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一國貿易制度是否透明,是知曉該國貿易壁壘數量及種類的關鍵和前提。

(一)日本:限制某些農產品進口案

在該案中,美國針對日本就某些農產品進口許可設立的復雜制度提出了質疑。在指責日本實施數量限制缺乏理由的同時,美國認為:“日本沒能充分、及時地公布從量配額或從價配額的相關信息,因而違反了GATT第10條及第13條;并且進口配額的實施也不符合GATT第10條第3款所要求的合理方式?!泵绹诖颂貏e強調了透明度問題。它進一步指出,由于不能獲得基本信息,導致美國的貿易商們無法了解配額的分配,降低了可預見性,妨礙其及時調整商業計劃。經過審理,專家組也認為日本的限制措施缺乏理由。專家組主張以比較透明的關稅措施來取代非透明的、難以統計的配額,因為配額妨礙了貿易的發展并與建立透明貿易體制的目標相抵觸。不過,本案中有一點專家組并未明確,即合理地實施配額制是否也屬于缺乏透明度。

(二)美國:禁止某些蝦及蝦制品進口案

由于美國禁止從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和泰國進口蝦及蝦制品,這些國家聯合向WTO對美國提出了指控。它們反對美國根據其國內法《瀕危物種法案》所制定的相關規則及解釋指南。這些規定不僅強制要求美國漁民在以拖網捕蝦時使用海龜隔離器(TurtleExcluderDeVices,簡稱TEDs),而且還禁止自未使用TEDs捕撈的國家進口蝦及蝦制品。投訴方認為,除非美國依照GATT、第20條的規定調整其措施,否則其禁止進口將對GATT第11條第1款構成違反。[38]針對投訴方的指控,美國也以GATT第20條“一般例外”特別是該條的(b)、(g)兩項為理由進行抗辯。本案專家組所要審查的主要問題是美國的抗辯能否成立,這關系到美國的措施是否違反GATT其他條款的規定。

鑒于爭議雙方均引用GATT第20條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該條款遂成為界定本案的關鍵。該條款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經過審理,專家組認為,對GATT第20條引言的理解應結合GATT的上下文,還應結合WTO的宗旨和目標。根據GATT和WTO的宗旨和目標,成員方只有在不削弱WTO多邊貿易體制且不濫用第20條提供的例外的條件下,才可以偏離GATT的規定。專家組指出,如果允許成員方采取某種措施,該措施將特定產品的市場準入建立在出口成員采取某種政策的基礎上,就不能保證GATT、和WTO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實現,因為WTO確立的多邊關系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將受到威脅,其他成員也可以單方面制定自己的政策和措施。專家組還指出,美國在采取措施前,沒有充分尋求通過談判達成協議的途徑以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也與WTO的多邊規則不符。專家組遂裁定美國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條引言的規定,并且認為沒有必要再審查它是否符合第20條(b)、(g)項的規定。

1998年7月13日,美國向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上訴機構提起上訴。在審查了美國的限制進口措施后,上訴機構認為,為了符合美國的要求和條件,所有向美國出口蝦及蝦制品的利益相關國將不得不改變其本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在透明度問題上,上訴機構強調指出:美國的措施未能建立起“一套透明的、可預見的認證程序”,也沒有給請求國提供聽證或提出異議的正式機會,更沒有做出任何正式的、有理由的書面決定或發出特定通知??傊?,上訴機構將美國的做法定性為“奇特的、非正式的和隨意的”,有關國家無法據此判斷美國是否會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實施其相關規定。因此,這些程序上的缺陷實際上等于在認證哪些國家可以向美國出口蝦及蝦制品時,摒棄了基本的公平和正當程序。

上訴機構同時亦承認,美國的措施是普遍適用的,因而符合GATT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但美國的措施是否系依照GATT第10條第3款之規定“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的呢?上訴機構對此提出了疑問。該上訴機構指出,顯而易見,GATT第10條第3款在實施貿易規則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方面確立了某些最低標準,而美國的措施并不符合這些標準。在美國認證過程中相關規定的單方性質及不透明,提出與美國交涉的國家既未接到正式通知又未獲悉任何理由便遭到拒絕,而對于這種拒絕,美國并未提供正式的復審或上訴程序。凡此種種,均與GATT第10條第3款的精神相違背。據此,上訴機構認為,美國實施其措施的方式構成了“不合理的、任意的歧視”,不符合GATT第20條引言的要求。

這些論證顯示,上訴機構認為透明度與國際經濟法上的正當程序密切相關。事實上,透明度是合理地、非任意地實施法律、規則以及措施的內在要求。本案中的上訴機構在解釋GATT第20條引言和第10條第3款所創設之義務時,明確論及了透明度問題。這清楚地表明,透明度原則已成為一項普遍認同的國際經濟法重要原則。

(三)美國:限制棉織和人造纖維內衣進口案

本案爭端源自美國依據WTO《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greementonTextileandClothing,簡稱ATC協定)對來自哥斯達黎加的進口內衣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the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予以限制,其理由是:如不采取限制措施,將會給美國的國內產業帶來嚴重損害。

在專家組審理階段,投訴方哥斯達黎加認為,美國采取的保障措施違反了ATC協定第6條第2款、第4款所規定的實施這類措施的實質性條件,即美國沒有證明國內產業遭受了嚴重損害,沒有證明損害與進口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更沒有證明損害是因哥斯達黎加的產品進口而引起的。此外,哥斯達黎加還認為,美國追溯適用保障措施亦違反了ATC協定第6條第10款。

由于專家組的裁決僅部分地支持了哥斯達黎加的主張,因此哥斯達黎加提起上訴。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對GATT第10條第2款所納入的透明度原則做出如下詳盡的闡述:該條款可以被視為包含了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即推動對政府行為的披露,因為政府行為會影響到WTO其他成員方、私人以及企業(不論后兩者具有本國國籍還是外國國籍)的利益。與本案相關的政策性原則是廣泛認知的透明度原則和正當程序,其基本含義是:受一成員方政府措施所強加的限制、要求以及其他負擔之影響或可能帶來影響的其他成員方及個人,應有合理機會獲得關于這些措施的權威信息,從而保障并調整其行動,或者尋求改變此類措施。

在對本案的分析中,上訴機構不僅一般性地肯定了透明度原則得構成正當程序的組成部分,而且還特別指出透明度原則的基本要素是可預見性。顯而易見,缺乏透明度會導致失去可預見性,從而擾亂貿易商們的進出口決策,使市場所在地的真正競爭優勢難以預測。尤其值得強調的是,上訴機構對本案的分析清楚地表明,盡管透明度原則源于GATT第10條并構成該條款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該原則對WTO而言同樣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

五、結論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政府和企業如何應對這種境況的策略。

1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

目前,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對本國企業的經濟利益進行維護,各國都通過各種方法對本國產業進行保護,不斷擴大的貿易救濟措施的運用便是其突出表現。眾所周知,在舊貿易保護主義的中心是高關稅,而各種貿易救濟政策和措施是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方式,從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設置了技術、環保政策和措施等比傳統關稅壁壘隱蔽得多的多重壁壘。以下為貿易救濟政策和措施新發展特點。

1.1層出不窮的各種貿易救濟新措施和新標準

對于貿易救濟政策在貿易保護中的作用,美國、日本、歐盟等許多發達國家對其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并不斷采取嚴格的技術標準、綠色環保標志、衛生檢疫新規定、反傾銷、反補貼、知識產權、匯率變動等各種形式的不易監督和預測,同時又具有強隱蔽性的非關稅保護措施來阻礙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對其國家的出口。目前,在世界經濟的組成部分中,“中國制造”已經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也就是說,中國是超過1/2的世界日用品消費品的來源地。然而,中國的產品屬于勞動密集型,通常技術含量也較低,并存在著不可否認的質量問題,使得中國出口到發達國家的許多產品屢遭訴訟和調查,為了能夠滿足發達國家太嚴苛標準,中國還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1.2不斷擴大的貿易保護救濟措施的范圍與深度

目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等已經替代傳統的貨物貿易成為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部分。以美國為例,美國的201條款(保障措施)以及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等對貿易救濟措施的使用范圍與深度進行了擴展,然而,也對貿易自由化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作用。

2對新一輪貿易摩擦我國政府及企業的應對之策

2.1不斷進行內需的擴展,從而使我國貿易對國外市場的依存度不斷降低

我國的貿易規模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的增長速度飛快,同時,對于國外市場的依存度也在不斷上升。然而,目前日益萎縮的國外市場加大了我國長時間形成的對國際市場過度依賴的經濟發展模式的生存難度,因而,為了能夠使我國國內消費率有效提高,內外需比例切實得到調整,對出口的依賴程度逐步降低,我國應該抓住時機擴大內需,從而慢慢的以擴大內需與穩定外需的統籌協調代替由開放帶動改革和發展為主的形式。

2.2充分利用多邊場合,加強國際間的溝通和協調,聯合防范貿易保護主義

作為全球金融風險長期積累及經濟結構失衡造成的后果,對金融危機問題的解決也不可能一繳而就。為了維護國際貿易的穩定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的合作與溝通不斷得到增強,并加強磋商。中國作為出口大國和本輪貿易保護主義浪潮的主要受害者,我國必須力爭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的盡快承認,以多邊場合,使我國與國際間的溝通與協調不斷得到加強。

2.3提高國內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主動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1)為了規范化、制度化企業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從而使我國企業申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得到提高,避免有些企業搭便車的行為,我國必須盡快建立一套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銜接的協調機制,使我國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法律體系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2)對于外國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國內各個企業要及時洞察,同時對世界貿易組織及國內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所賦予的企業的權利進行充分利用,以保證所采取的相關貿易救濟措施的及時性。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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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目:入世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外文題目:ThestrategyandtheinfluenceonthemotorindustryofChinaafterenteringWTO

學號:姓名:年級:專業:系別:

04990000薛x2004級國際經濟與貿易經濟管理系

畢業論文的格式汽車自1886年誕生以來百余年,汽車工業已成為勞動密集、資金密集、技術密集、乃至高新技術密集的支柱產業,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國的汽車市場正在由最大的潛在市場轉變為極具吸引力的現實市場。

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全球汽車工業發展特征,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現狀,入世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以及我國扶持汽車工業應采取的政策措施。

關鍵詞:汽車工業服務貿易

ThestrategyandinfluenceonthemotorindustryofChinaafterenteringWTO

Abstract

andtechnologyintensivehasbecom#ethepillarindustryandimproved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ThemotormarketofChinaisnowchangingfrompotentialmarkettotheabstractedactualmarket.

目錄

一、世界范圍內汽車工業發展現狀????????????1

(一)世界汽車工業的現狀及特征?????????????1(二)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現狀??????????????1

二、我國入世對汽車工業的影響?????????????1

(一)我國入世對汽車工業的承諾?????????????1(二)外商在華投資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2

三、我國扶持汽車工業應采取的政策措施?????????2

(四)提高自主研發能力?????????????????3(五)加快服務貿易領域的改革??????????????3

附錄A:【附錄標題】??????????????????5附錄B:【附錄標題】??????????????????5參考文獻(小三號、宋體、頂格)??????????????6致謝(小三號、宋體、頂格,兩字中間空一格)??????7

入世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20世紀90年代以后,

1雪鐵龍等3了全球也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這種趨勢在較長時間內延續并有所強化。

2.高新技術廣泛應用,新產品開發速度加快

世界汽車工業經過近十年的調整和重組,現已基本形成了通用、別克、福特、豐田、大眾、雷諾-日產等6大集團(聯盟)和本田、寶馬、標志-雪鐵龍等3家基本獨立公司的“6+3”格局,產業集中化趨勢日益明顯。這九家公司控制了全球

二.我國入世對汽車工業的影響

(一)我國入世對汽車工業的承諾

1.2001年12月11日,等內容顯示,根據入世協議,到20062001年關稅稅則,我國轎車目前稅率為低10%,反映到價格上降低幅度為每年3%左右。但關稅減讓不是逐年順延遞減,而是從2002年開始,每年有一個遞減水平,直到2006年1月1日減為28%,同年7月1日減為25%汽車專業畢業論文格式標準模板汽車專業畢業論文格式標準模板。

(二)外商在華投資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

近年來,幾個大型汽車跨國公司紛紛進入中國,由于受到中國汽車政策的影響,目前他們只能采取合資形式將資本投入中國市場。在中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歷程中,外資企業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外資對中國汽車工業的市場結構、企業行為和市場效果均產生著積極的影響。外資進入后,中國轎車工業的生產集中度開始提高;市場競爭機制得以建立,價格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有力工具;所形成的壟斷競爭的市場格局,迫使每一個企業都加強了組織和管理,企業內部效益不斷提高;外資和技術的廣泛引進,使我國轎車產品在性能和質量上有了極大提高,縮小了我國轎車工業和國際先進水平之間的差距汽車專業畢業論文格式標準模板文章汽車專業畢業論文格式標準。由于受歷史條件限制,中國汽(http://bylw.gkstk.com#/)車工業水平顯然大大低于國外。除非新一輪汽車技術變革到來后,我們在技術上占據優勢,否則中國的轎車工業在較長時間內還不得不處在追趕之中[1]。雖然中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汽車消費市場,技術、資金和人才也有了一定積累,但我認為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中國汽車工業中外商投資企業仍將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我國扶持汽車工業應采取的政策措施

2002年,我國開始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應對入世的相關課題研究工作,研究世貿組織規則、改革管理方式、鼓勵企業開展自主研發、加快服務貿易領域改革、改善汽車消費環境等,開始削減汽車及零部件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開放汽車服務貿易市場,并頒布了多項管理辦法或條例

(一)國家關于汽車工業的政策變化

1997年至2000年初,針對汽車行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情況,各汽車工業主管部門含原機械工業部、原國家機械工業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汽車專業畢業論文格式標準模板論文。

參考文獻

陳漢群.《中國汽車產品開發困難與出路》,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2,第59頁。

表1-1中國汽車工業工業總產值(2001~2005)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中國工業統計年鑒》(2006年)中國統計出版社2006年版

圖1-1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歷年數據

附錄A:【附錄標題】:①[輸入正文]②[輸入正文]附錄B:【附錄標題】:①[輸入正文]

郝云宏.中國汽車工業國際競爭力分析.商業經濟與管理,2003,63(5):1-3.[2]劉世錦.國際貿易學.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58-62.

[3]胡剛.加工貿易的發展與技術進步:[博士學位論文].天津:南開大學,2002.[4]姚光起.一種氧氣鎬材料的制備方法.中國專利.891056088,1980-07-03.[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監督局.GB3100-3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北京:中

國標準出版社,1994-11-01.

[6]姚光起.主頁名稱.1994-11-01[7]Rodriguez-Clare,Andres.“Multinational,Linkages,andEconomicDevelopment”,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 加入WTO使我國的金融業面臨著進一步的挑戰和機遇.外資銀行的沖擊使國內銀行出現優質客戶流失、平均利潤水平下降、人才流失等問題,同時影響著區域經濟的發展.我們應通過采取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金融市場,對金融體系進行適度調整,增強金融體系的經營創新能力,加快金融人才的培養等措施以增強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金融市場的開放也隨之提上了議事日程.國內金融市場將面臨著進一步的挑戰和機遇.我們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使金融體系得到新一輪的發展.

1 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與問題

1.1 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

從漸進式開放模式來看,金融市場的開放一般要經歷保護期、過渡期和成熟期3個階段.保護期是指在開放初期,金融市場開放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引進外資的渠道.一般由于開放國家或地區金融業無法與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平等競爭,因此對自身金融業采取保護主義的政策原則,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服務對象和地域進行嚴格的限制.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就處在這個階段,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龐大的國內市場是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主要焦點.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深入,金融機構的競爭必將加劇.為了避免過早對國內銀行形成強大競爭壓力,我國對設立外資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的審批非常嚴格,以限制這些類型機構的過快發展.

1.2 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存在的問題

首先從利用外資的角度看,外資銀行利用境外負債進行境內貸款越多越好,因而不鼓勵外資銀行開拓國內資金的來源渠道.而且在利用外資目標指導下的金融市場開放進程可能與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改革自身要求產生矛盾沖突,有時會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其次目前金融市場開放客觀上形成了局部開放與整體部署不協調的現象.在我國金融市場開放過程中,銀行類外資金融機構引入過多,占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的大多數,其他類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引入則較少,從而形成了畸形的金融市場開放體系,增加了我國銀行進一步開放的難度.另外,由于早期外商直接投資主要是以東南亞各國資本為主,造成我國外資銀行的國別過于集中.

2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金融市場開放

2.1 我國金融市場開放面臨的挑戰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就要履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和金融業開放承諾的義務,我國的金融業由此將邁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對比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使我國金融業面臨巨大的挑戰,即要從目前的保護期階段進入過渡期階段,并且主要金融部門要在5年內完成開放的過渡期進程,進入開放的成熟期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提出要在2000年基本實現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國民待遇的設想,即完成開放的過渡期,而實際上遠未達到這一目標,因此不難看出未來開放的艱巨性[2].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的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對我國金融業沖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優質客戶的流失造成國內銀行資產減少和盈利能力下降.與國內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資金、技術、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占有優勢,對存款的吸引力大,對貸款的承受能力強.在貸款方面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競爭的焦點主要體現在爭奪優質客戶業務方面.外資銀行除了繼續保持對優質企業的貸款外,還將與國內銀行爭奪非傳統貸款業務.

(2)激烈競爭造成銀行業平均利潤水平下降.根據經濟學原理,新市場參與者的進入,勢必引起激烈競爭,競爭的結果將使相應的業務利潤率下降.外資銀行可以通過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和品種,增加收入的來源渠道,通過“先入”獲得高額利潤,用以彌補傳統業務利潤下降部分,從而獲得相對競爭力的提高.而我國銀行業最致命的弱點是缺乏創新機制、創新能力和動力不足,易造成傳統業務流失,經營困難. 轉貼于

(3)人才的流失使國內銀行的競爭力下降.現代金融業是技術和知識密集型行業,競爭其實就是人才的競爭.外資銀行優厚的待遇、靈活的分配機制、公平的用人機制及良好的培訓機制等將吸引國內銀行的大批經營管理人才,有可能導致國內銀行整體員工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下降.

(4)對未來經營環境的不適應將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對我國金融體系的沖擊,進而影響區域經濟的發展.目前大量不良資產是困擾我國銀行業最為嚴重的問題,隨著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會引起社會對銀行的信任危機.在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壓力下,本地的次級借貸市場(即小型公司及財政狀況欠佳的公司),就會出現供不應求,這種緊縮的投資環境會影響本地中小型公司的發展[3].

綜上所述,外資銀行對我國金融體系產生的影響,既有外資銀行自身的原因(如跨國銀行不顧東道國國家利益的無政府行為),也有我國金融業自身的原因(如我國金融業低下的競爭力).可以說,外資銀行的進入帶來了競爭性的沖擊,而我國金融業自身的脆弱使得這一問題更為嚴重.

2.2 金融市場開放的對策

(1)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金融市場.金融市場開放需要著眼于長遠利益,遵循金融市場逐步自由化原則,循序漸進、分業務、分領域地進行開放.實行逐步式開放,有利于本地金融機構從容應對,適應挑戰,避免受到太大的沖擊.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既要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又應把握開放程度,保護國內市場.在推動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中,應充分考慮中國具體國情,實事求是地制定戰略,堅持審慎、有序、漸進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失誤[2].

(2)政府對金融體系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速度應體現在體制的重新組織、市場的宣傳和有關知識的學習等方面,特別是在開發新的籌資手段和經營手段方面.在調整時期,如果當地銀行更具競爭性,外資銀行在當地的經營活動將會使前者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如果政府希望建立和維持一個較大的和盈利的國內銀行業,就應該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這就意味著政府首先應該放松管制、開放國內市場,然后再讓外資銀行自由進入.

(3)增強金融體系的經營創新能力.在當今金融證券化、電子化、信息一體化發展的格局下,應積極推行銀行分業經營,專業管理,進行金融工具創新,擴大經營范圍,增強銀行的多方位服務.如實行全能銀行制度的德國,銀行廣泛經營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在國際競爭中表現出了多元經營的優勢.

(4)加快金融人才的培養.金融行業高質量服務的提供、市場開拓、技術設備的運用等等都要依賴于人,因此隊伍建設是至關重要的.這就需要國內機構為人才的培養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對原有人員進行培養,選派部分職工到國外金融機構培訓,同時注重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只有擁有了高素質的人才,才能帶動整個金融業的高效運作,適應國際競爭.

“先安內再開放”已經成為對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共識.進行金融體系改革和重構,塑造有活力的市場競爭主體,提升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競爭力是防范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安全沖擊的首要步驟[4].

3 結 語

金融市場開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市場結合起來,以便改善金融市場在資金分配方面的作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既給國內金融業帶來了沖擊,更帶來了改革和發展的機遇.我們應抓住這一機遇,學習外國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方法,密切注視國外經濟新動向,創新經營管理辦法,強化市場意識和經營意識,提高人員素質和技術設備水平,在國際競爭中抵抗外資銀行進入的沖擊,不斷增強自己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 丁克杰.發展中國家金融開放——效應與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2] 李若谷.中國的銀行體系改革與金融開放[J].浦東開發,2002,(05):11-14.

世界貿易組織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藩籬不斷拆除,這加劇了各國之間經濟貿易的競爭。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國家紛紛采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性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以阻止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從而進行貿易保護。本文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本特點,來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及其對我國企業產生的影響。最后,對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如何應對tbt障礙提出幾點對策。 

 

統計顯示,從1995年到2007年,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通報的貿易措施達到23879件。其中技術性措施16974件,占總數的71%。中國企業在這樣的國際貿易環境中步履維艱。針對日趨嚴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企業如何積極主動地應對這種新的挑戰,應該成為我們認真研究的課題。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簡稱tbt,是指一國通過苛刻的衛生、安全和技術標準以及嚴格的檢驗程序等措施控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它主要有3個特征:廣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護方式的隱蔽性。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 

 

(一)主觀原因:有關成員的貿易保護主義思想依然存在 

出于保護國內產業的考慮,各國總是希望通過各種手段限制貨物的進口。例如,20世紀80年代以后,歐盟農產品開始從短缺向過剩轉變,為了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歐盟開始對某些農產品實行配額控制,對撤出市場的產品予以補償。1992年歐盟又實行了新的共同農業政策,但保護的主旋律并未改變。 

(二)客觀原因:wto貿易條款上的問題 

wto貿易規則原則上禁止配額、許可證和高關稅等傳統的貿易保護措施,但wto并不禁止個別成員國為了實現自己的正當目標而制定技術法規。wto/tbt2.2條款明確闡述了正當目標: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正因如此,有關成員為了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必然會更加關注衛生措施和技術性貿易壁壘。 

 

三、我國企業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一)標準體系落后是遭遇tbt的根源 

我國產品標準建設和發展的相對滯后,這是我國入世后應對tbt的“硬傷”所在。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國家標準約2萬項,由我國起草的10多項標準已交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批準,另有20多項草案已交iso審議。但這兩項只占iso和iec標準和草案總數的1.8%。 

(二)企業認證制度和合格評價制度步伐進展緩慢 

wto為了規范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認證制度,在協議中將認證制度擴展為合格評定制度。取得合格評定的出口企業在商品出口時較少遭遇障礙,反之,往往會受到限制甚至其產品不得進入市場。目前,我國經過認證的企業總數較少,有些企業仍未意識到進行合格評定的重要性,這些都制約了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三)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低 

技術水平的落后是我國產品屢遭國外tbt限制的深層次原因。在出口商品的構成上,初級產品仍占主導地位。而初級產品的生產往往伴隨著嚴重的環境污染,許多企業無力或有意回避承擔污染治理工作,這違背了tbt協議中有關保護生態環境、自然環境及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規定,使得許多產品無法進入發達國家的市場。 

 

四、企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措施 

 

據上所述,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阻礙中國出口貿易發展的首要非關稅壁壘。在應對國際市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企業應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對于由于傳統習慣和技術水平的差異而形成的技術壁壘,企業應提高自身的素質,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滿足國際市場的需求。走“科技興貿”戰略,為質量管理國際接軌打好基礎,積極申請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二)提高環保水平, 樹立綠色營銷觀念 

強化綠色管理,樹立清潔生產機制,加強綠色環保的宣傳和普及工作。要積極轉向綠色產品的開發和出口,建議政府建立“綠色銀行”或“綠色基金”,為綠色產品的開發與出口提供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同時,積極申請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取得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三)培養熟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專門人才 

加強培訓工作,聘請國外高層次經貿和技術專家,引進國外智力,就經貿規則、技術含量標準、企業產品認證、貿易和技術壁壘、環保壁壘等問題舉辦專題培訓和研討會,培訓企業管理人員。 

(四)提高創新能力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這就提示我們, 企業要以市場為導向,與科技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攜手,注重科技創新,開發自己的核心技術,應對挑戰。要注重科技創新,開發我們的核心技術,建設自己的“創新”壁壘,使外國企業無法與我們站在同一競爭平臺上競爭。 

(五)靈活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有關條款保護企業自身權益和民族產業利益 

在所有的wto/tbt各項協議中,都有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優惠待遇條款。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可以根據有關協議條款,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履行某些義務,為我們改進管理和技術進步贏得時間,此外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受到不公正待遇時,要充分利用wto/tbt關于組織機構、磋商和爭端的解決的條款,進行磋商和裁決。并且,建議政府要根據本國利益靈活設置技術壁壘以限制進口,在不偏離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原則的條件下實施。 

 

五、結語 

 

總之,我國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應高度認識到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國際競爭環境,改善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提高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有利地位。同時,還要靈活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條款保護企業自身權益和民族產業利益,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序言:第3,5,6,7節. 

[2]夏友富,于雄飛,李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j].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態研究.2004,1. 

[3]金德有,韓建平.中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策略[m].中國標準出版社.2005,4.p103-115 

[4]全毅,翁東玲,張旭華.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理論分析、經濟影響與對策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夏先良.面對外國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國的戰略措施[j].國際貿易.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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