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法律知識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1

【關鍵詞】高中政治;法律意識;培養;策略

引言

眾所周知,對于21世紀的青少年而言,具備必要的法律素質是其自身的基本素質,也是青少年人文素質的重要表現和集中體現,高中生正處于成長的重要階段,具備承前啟后的作用,對于他們的法律意識的培養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在高中政治課中對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和策略進行探討分析,找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又能和新課程改革相適應的思想方法和途徑,通過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有效地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的建設,對培養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合格公民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已經成為擺在廣大高中政治教學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本文主要結合筆者多年的一線教學經驗,查閱相關文獻,就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學中培養學生法律意識進行探討分析,提出了幾點自己的拙見,旨在提升高中生的法律意識,增強青少年權利和義務意識,有利于青少年遵紀守法,減少違法犯罪,進而促進他們全面健康地成長,供廣大同仁參考借鑒。

1 高中政治教學中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策略

筆者結合自身的教學經驗,從教師自身法律素質的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識與課堂教學的有機結合以及高中生法律意識與家庭教育的有機結合這三個方面闡述了提升高中政治教學中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

1.1 注重教師自身法律素質的提高

我們都知道,在高中思想政治課的教學過程中,教師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我們要在平時的思想政治課程教學中,充分發揮教師的作用,教師應該積極引導學生去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自身要信仰法律,這樣才有可能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類教學活動,進而來弘揚法律精神,教師在學生心目中的地位是相當高的,一旦得到學生的認可,教師就成為學生崇拜的偶像,教師所說的話就更具有說服力,因此,教師應該不斷提升自身的素質,不斷提升自身對法律的認識,若是教師能夠表現的真誠,能夠光明磊落,表現出對法律的執著追求和真心信仰,他們的情緒會感染學生,學生會在潛移默化中接受教師的觀點,這樣使得法律意識得以傳遞和培養。

1.2 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識與課堂教學的有機結合

高中思想政治課是學生系統學習法律知識的主要方式,通過這種方式來對學生的法律意識進行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要與課堂教學緊緊結合,教師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學生依法辦事,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教師要注意將法律意識的培養與法律知識的教學進行有機結合,讓學生真正懂法,將來才能以一個具備良好法律意識的公民走上社會。作為教師,我們要不斷變更教學手段,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立足學生的實際特點,因材施教,進而提升高中政治課的實效性。教師可以將生活中的案例與課本知識相結合,給學生播放一些法律視頻或者進行多媒體演示,教師還要積極引導學生關注報紙和電視以及網絡等媒體,譬如中央電視臺的法制頻道,《今日說法》 ,《焦點訪談》等欄目,盡量多搜集一些與法律相關的報紙信息和網絡信息,進行整理學習,將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真正落到實處。簡言之,我們在進行法律知識的教學時,要注重培養學生法律意識,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為主要內容,以增強中學生道德法制觀念,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1.3 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識與家庭教育的有機結合

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構成單位,對于小孩良好個性,遵紀守法和良好的習慣都有著促進作用,是形成這些的重要因素。我們都知道,法律教育是基于實踐教育的,而這一部分多數在家庭中完成的,因此,家庭一定要創建積極健康向上的生活環境,給高中生以潛移默化的熏陶,這就要求家長需要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在平時的生活中,家長要用正確的做法和語言來影響學生,使得他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也就是說,家長要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學生上網閑玩時間,讓學生將更多的時間花費在學習和有益的體育活動上。家長要與學生建立平等的關系,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培養自身高雅的興趣,尊重孩子的隱私權,與學校一起共同關注孩子的成長,進而使得家庭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過程中發揮指導作用,促使學生知法懂法,在法律意識日益提升的基礎上全面健康地成長。

2 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新課標的不斷推行,作為一名高中政治教師,我們要立足學生,緊扣教材,不斷探索創新,在政治教學中,從提升自身素質,與課堂教學內容有機結合以及與家庭教育相結合出發,不斷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學生自身的維權意識,促進學生的全面健康地發展,進而促進高中政治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

參考文獻:

[1] 葛鑫.中學政治課教學實踐中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問題探析[J].科學與財富. 2012(5):1-2.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2

【關鍵詞】頂崗實習;勞動者;法律關系;保險

一、法律問題

2005 年,國務院在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提出,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實行2+1 模式,即學生在學校學習2 年,最后1 年到企業參加頂崗實習。這種培養模式推行至今,取得巨大成績,為社會輸入了大量的專業技能實用型人才。然而,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中職學生遭遇實習法律身份不明確、廉價勞動力、拖欠工資、加班不給報酬、救濟渠道缺乏等法律困境,且一直懸而未決。實習有關問題的通報》,對五所職業院校涉及勞動時間過長、未簽訂實習協議等問題予以通報,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實習管理規范活動”專項整治活動。然而通過對廣東省某職業學院近年的調查,并結合筆者所在單位2019 年489 名中職學生頂崗實習情況得知,類似問題未徹底解決,時有發生,影響學生頂崗實習質量。如:對廣東省某職業學院2012 、2013 、2014 級三個年級220 名畢業生開展的學生頂崗實習勞動權益問卷調查[1 ],部分結果如下。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強制力不夠

目前,規范中職學生頂崗實習的只有部分規章、通知、決定等規范性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規定》共6 章39 條,雖然對頂崗實習的定義、學校、實習單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生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卻缺乏相應的罰則和救濟渠道,缺乏強制性規定;另外《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階不高,在法院實際判案中只能參照適用,而不能直接引用,這就使得《規定》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相關責任主體對違法行為無所畏懼。

(二)頂崗實習學生是否屬于勞動者不確定

1 .肯定說《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將頂崗實習學生排除在工傷保險范疇之外,否認學生勞動者身份。司法實踐中,學生在實習中受到傷害,法院也常常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等進行判決。部分學者認為從形式上看,學生實習期間還需繳納學費,學籍檔案還在學校,實習表現列入實習考核;從實質上看,學生參加頂崗實習,是為了落實學校的教學任務和教學計劃,實習只是教學場所發生變化,從學校轉到實習單位[2 ],實習的本質仍是學習,而不是獲取勞動報酬。且實習生從人身上來說仍依附于學校,接受學校管理,還是學校學生,不屬于勞動者。[3 ]2 .否定說《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42 條、第57 條,將頂崗實習納入勞動法中進行規定,承認實習生勞動者身份。《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均規定實習單位應當給予頂崗實習生一定的“勞動報酬”。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判例,如郭某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 年第6 期)。部分學者認為頂崗實習學生具有勞動者的特征,普遍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參與勞動,獲取報酬,且實習生具有人身從屬性、組織隸屬性等從屬性特征,應該屬于勞動者。3 .折中說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以“是否以就業為目的”來區分實習生的法律身份,如以就業為目的,同時工作內容、薪酬、規章制度遵守等與一般正式員工沒有差異或差異較小的,一般認為實習生是勞動者,確認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勞動關系;否則,則不是。如二審民事判決:唐山市豐南區世嘉篩網廠與馬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書案((2014 )唐民一終字第670 號)。

(三)頂崗實習指導監管缺位

一方面,學校缺位。首先,學校確定實習單位時,實習單位缺乏實地考察評估,以致個別學生在面試階段就遭遇欺騙性面試。二是實習協議過分遷就企業,學生屬于弱勢群體,處于被動接受協議的狀態,出現問題時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三是雖然大多數學校確立了實習指導老師,但指導老師指導處于形式化,沒有真正深入學生實習生活,不能及時預防法律風險。另一方面,企業缺位。協同育人、培養適應現代產業需求的高素質人才,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然而,企業常常忽視應盡的社會義務,忽視對學生的培訓,將學生視為廉價勞動力,將企業正式員工不愿意干的臟活、累活、甚至有毒有害的工作交給實習生。

(四)學生法律意識淡薄

一方面,由于較多中職學校法律課程開設不足,學生很難通過課程學習到專業法律知識。另一方面,由于學生社會閱歷較少,不能識別實習中的法律風險。實習中發生侵權傷害事件時,往往處于緊張、不知所措的地步,缺乏維權意識。

三、措施建議

(一)完善立法,明確頂崗實習生的法律地位

筆者傾向于頂崗實習生不屬于勞動者的觀點。這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適用的觀點。而且頂崗實習由于其具有短期性、更換工作頻繁等特點,如果將實習生認定為勞動者,會使實習生和企業處于不斷變動的勞動關系中,增加企業的負擔,最后可能引發企業不愿意接收實習生實習的風險。因此,建議修改《規定》,進一步明確罰則,加大對實習單位、學校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督促實習單位和學校回歸到人才培養的路徑。條件成熟時,再提升《規定》的法律位階。

(二)多方位構建實習保險體系

頂崗實習生不屬于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只能通過侵權責任去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只有當侵權方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如學生因自己操作違規導致身體受傷時,則不能通過侵權責任獲得賠償。引入保險體系,學校購買實習責任險、實習生購買學生意外險、實習單位購買意外傷害保險[4 ],將解決以上問題。

(三)加強各方指導和監管

政府應加大執法力度,及時對頂崗實習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推行頂崗實習格式合同制度,避免企業因優勢地位而與學生簽訂不平等合同。政府加大做好頂崗實習的宣教工作,形成良好的學生實習社會環境。學校線上、線下同步開展學生實習指導,加強學生法律和安全知識培訓,對學生進行全流程跟蹤。

(四)暢通保護和救濟渠道

簡化訴訟程序,將學生頂崗實習侵權案件納入簡易程序,減少訴訟費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普通侵權案件舉證難的問題。管轄上適用“被告就原告”,解決“原告就被告”導致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將學生頂崗實習侵權案件納入勞動監察范疇,由勞動監察部門負責解決相關投訴案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五)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針對企業接收實習生興趣不高,培養動力不足問題,按學生人頭計算給予企業財政補貼。企業支出的學生實習報酬,通過稅收減免等方式予以補償。企業、政府、學校三方籌措學生實習基金,以解決學生實習中發生法律問題后得不到賠償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鐘月輝.頂崗實習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實證研究[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8 (3 ):117-120 .

[2 ]董保華,陸胤.企業雇傭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勞動,2007 (6 ):24-26 .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3

關鍵詞: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現實生活;聯系

伴隨著新課程教學改革的展開,素質教育成為當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對學生思想素質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初中生作為成長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發育走向成熟,為了能夠積極健康成長就必須了解并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社會,才能利用法律知識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和難題。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學的開展,需要將理論教育與現實實例結合起來,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一、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學的意義

1.教授法律知識能夠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當今充裕的物質條件提高了學生的生活質量,學生在家長的庇護下成長,缺少約束與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養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現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面對這些問題,必須積極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加強對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使他們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約束,進而約束他們的行為,提高他們的自制力,從而形成正確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識教學有利于學生更好地認識社會

初中生已經初步具備了一定的獨立思考力與判斷力,然而由于家庭環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異使得他們產生了不同的社會認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識,結合學生的現實生活,通過列舉案例來為學生解釋一些違法現象,解說一些法律常識,學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會現象,產生正確的是非觀念,才能對一些社會現象從法律的角度產生獨到的想法,從而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以及處理問題的能力。

二、法律知識教育與學生現實生活聯系的方法

1.教師主導,解答式教學

政治是對學生的思想教育與價值觀的引導,具有一定的說教、引導特征,特別是法律知識由于具有一定的規范性、權威性、強勁的理論性,需要教師發揮必要的主導功能,對學生進行科學的指導與引導,側重教師對法律知識的講解,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內容與特征,從而收獲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積極的法律意識。同時,也要采取解答式教學方法,也就是教師要積極鼓勵學生提出問題,對學生的問題給予及時解答,這樣才能有效解除學生疑惑。

2.結合案例,引入學生現實生活

法律知識相對理論性強且抽象,單純的法律條文或理論的灌輸難免會使學生感到難以接受,這樣就必須結合生活案例,引入學生現實生活,將法律知識教學與學生現實生活聯系起來,同時,教師也要本著興趣引導的原則,注重案例的生活化(與學生生活密切相關),并將案例以引人入勝的故事、生動的語言等呈現給學生,讓學生結合自己的生活經歷來評說案例中的是非,自由發表看法,這樣才能正確引導學生用更加犀利的眼光去理解生活、觀察生活,從法律的角度正確分析現實生活,使學生通過實際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達到形象化教學的目標。

3.豐富教學形式,社會實踐引導

法律知識教育教學不應該局限于教學課堂中的理論灌輸,因為學生即使熟背了法律理論知識也不意味著就能夠科學地運用法律,因此,要適當豐富創新法律知識教學形式,使學生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法律知識學習。例如,可以邀請專業的法律人員來校進行講座,為中學生輸送必備的法律常識;組織學生親臨開庭現場,旁聽法庭審理與宣判;鼓勵學生參加法律宣傳活動,從思想與行動上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在掌握法律理論常識的基礎上提高自身能力,這樣才能使學生感受到法律知識學習的樂趣與積極意義。

此外,法律知識教育并不意味著將學生約束到一定的條條框框之內,而是要積極開拓、創新思維,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能夠自主發揮自身能力,能夠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法律,積極理解并尊重不同學生的不同生活環境以及他們所養成的處事風格,也就是要將法律教學同學生的特點結合起來,力爭實現對每一名學生的正確法律教育與積極引導。

總而言之,初中政治課法律知識教育必須同學生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利用生活案例來解說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從而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效率,帶來良好的學習效果。

參考文獻:

[1]潘毅鵬.書本知識要與現實生活相聯系.初中生之友,2011(12).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4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法律關系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學生在校內完成了一定的學業之后,將所學的知識和技能運用于真實的工作崗位上,以提高實際操作能力的一種實踐教育方式。頂崗實習以其實習任務的真實性、實習內容的綜合性和較長的實習時間在高職教育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教育部的相關文件也明確要求高職院校應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頂崗實習。然而,近年來頂崗實習中時有發生的勞動、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對相關各方的合作產生了不利影響。由于人們對于頂崗實習中的各方法律關系缺乏全面且準確的認識,從而導致各方對自身權利和義務認識不清,發生安全事故后也難以對事故責任進行準確的認定。為此,本文試圖厘清頂崗實習中所涉及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以期為相關問題的認識和解決提供分析工具,促進高職頂崗實習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實習學生與高職院法律關系界定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對學生的一種教育教學手段與方式,是學校教育的延伸,本質上仍然屬于學校教育的一部分。正因為如此,一般意義上的大學生和高校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仍然適用于頂崗實習中學生與高職院的關系界定。在我國,對于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五種觀點:一是民事法律關系說;二是行政法律關系說;三是雙重法律關系說;四是特別權力關系說;五是教育管理法律關系說。

可見,關于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究竟是何種法律關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每種觀點似乎都有充分的依據,以至于又有學者提出了復雜法律關系說,試圖綜合各種觀點,這種做法看似全面,但并無實質性的理論推進。本文無意于從整體上探討大學生和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是要在高職學生頂崗實習這一具體情境中去界定二者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如果僅僅討論二者是何種法律關系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問題的關鍵是這種法律關系背后所蘊含的權利義務內容。從整體上看,二者之間應該是一種教育服務與管理法律關系。具體到頂崗實習中,不同情況下又可能表現出不同的內容。例如,作為教育教學活動的延伸,學校有義務按照教育服務合同為實習學生提供實習的場所和條件,盡管這一合同通常并不表現為書面合同的形式,但這種關系事實上是存在的,在日本稱之為公法契約關系。高職院應該對學生的頂崗實習進行全過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如果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違反學校或實習單位的實習管理規定,將會受到校紀處分,這時就表現為法人內部的行政管理關系。如果學生不實習或實習成績不合格,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書,這時則表現為教育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因此,頂崗實習中學生和高職院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需要我們在具體情境中及動態意義上予以全面把握。

二、高職院與實習單位法律關系界定

目前,關于頂崗實習中高職院和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一般認為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至于到底為何種合同關系,很少有人論及。有一種觀點認為二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皩嵙暿墙虒W活動,實習單位是學校教學場所的延伸,學生根據教學計劃到實習單位去實習,實際上是學校的委托。”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其原因是,我國《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高職院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無法為學生實習提供真實的工作崗位,通過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委托企事業單位提供學生實習崗位,并對學生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高職院與實習單位分別成為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這種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雙方可以是簽訂了專門的頂崗實習協議;如果是學校集中安排的實習崗位,學校和單位之間往往有合作關系,委托可能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果企事業單位本來是學校的實習實訓基地,委托可能在實習實訓基地共建協議中約定;委托和受托行為也可能是默示的。例如,在分散實習中,實習單位是學生自己聯系的,此時高職院與實習單位之間并無書面的相關協議,但在實習學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向實習單位提交了實習報告、實習周志等學校有關頂崗實習的教學管理文件,并要求實習單位給予考核評價情況下,實習單位同意接受頂崗實習學生,則意味著在高職院和實習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

從內容上看,委托的事項應該主要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計劃來決定,且應盡可能的詳細和具體,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委托協議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實踐中如果原來雙方有合作關系或受托方是實習基地,往往是無償的。即使是沒有合作關系,實習單位收取報酬的情況也不多。有償還是無償將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以及發生糾紛時法律責任的歸結。根據《合同法》第406條規定,如果是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如果實習單位沒有收取頂崗實習的培訓和管理費用,且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給高職院的教育教學工作帶來損害,作為受托人的實習單位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反之,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實習單位因實習學生的不當工作,或者在頂崗實習過程中因其他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學校要求賠償損失。

三、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法律關系界定

由于頂崗實習任務的真實性和較長的工作時間,實習單位和實習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很容易讓人想到勞動關系。那么,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目前學界大多持否定的觀點,且主要是從實習目的、報酬性質和檔案關系等方面加以論證,認為實習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學校的教學目的,提高實踐技能;實習學生并未和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檔案關系仍然在學校;即使實習單位發給一定的報酬,這種報酬也非工資,而是生活費補貼,實踐中有的單位甚至還向高職院或學生收取一定的實習費用。也有人持相反觀點,認為雖然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理論上的分歧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部分印證,法院一般不將頂崗實習中學生受到的傷害作為工傷處理,但也有個別法院判決支持工傷賠償請求。筆者同意否定論觀點。除上述原因外,從法律關系的本質看,勞動關系難以成立。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是人身關系屬性與財產關系屬性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其兼具平等性和隸屬性。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同時,勞動者將其勞動力和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以勞動力換取勞動報酬,具有財產屬性。而頂崗實習中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顯然并不具備這種人身和財產關系屬性。

二者之間不是勞動關系,那么,應該是何種法律關系?有觀點認為是實習合同關系,其主體是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在實習協議簽訂后,實習活動開始時產生,至約定實習期滿,實習活動結束時終止。這種觀點看似簡單明了,但由于只籠統地說明了合同的主體和履行期限,我們無法確證這個合同關系的存在,也無法知道其性質和內容,以及這個合同與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頂崗實習協議是什么關系,因而這種觀點缺乏解釋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二者之間是一種以實習合同為依托的教育管理關系。實習單位是學校教學場所的轉移,實習單位作為實習學生的接收者,對自己所接納的實習學生有管理職責,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如同與學校的關系一樣,也是一種教育管理關系,只不過這種關系是建立在實習生所在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的實習合同基礎之上的。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解釋了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基礎,其權利義務關系是明確和具體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首先,僅將二者關系界定為教育管理關系難以揭示二者法律關系的全貌,因為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學生僅是作為合同關系人而非獨立的合同當事人而存在的,而學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了作為教育管理的對象外,實踐中也可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實習單位發生法律關系。其次,這種培訓與管理法律關系的基礎還應該包括實習學生和高職院的教育服務與管理法律關系。再次,該觀點認為教育管理關系是一種公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但依據法理,公法關系的轉移必須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才能成立,而學校在沒有得到教育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是無權將這種公法關系轉移給第三方的。因此,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作更為全面的界定。

筆者認為,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表現為一種培訓與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建立在高職院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服務與管理關系以及高職院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基礎上的,這兩個法律關系相互之間產生的聯系成為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產生培訓管理關系的前提條件。實習學生是高職院的學生,存在人身隸屬性;高職院通過委托合同將對學生的一部分教學任務委托給實習單位來完成,同時,把部分教育管理權授權給用人單位來行使。最終,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和委托合同的履行者,和實習單位形成了培訓與管理關系。從性質上講,這是一種私法關系而非公法關系,因為它基于高職院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而產生,不依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僅依據私法性質的委托合同是無法直接產生公法性質的教育管理關系的。高職院所授之權從本質上看僅是一種法人內部的教育管理權,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教育管理權,實習單位并不能依此而獲得頒發學歷證書或開除學籍等權力,甚至就是法人內部的教育管理權也是部分的,實習單位也無法不依靠學校直接對學生進行正式意義上的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而只能向學校提出處分建議或解除實習合同關系。

此外,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還可能產生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例如,實踐中有的實習單位發給學生一定的生活補貼,而高職院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并未就此作出約定。對此,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再如,實踐中有的實習單位認可實習學生的工作能力,與實習學生約定,頂崗實習期等同于員工的實習期,實習學生的待遇適用試用期員工的待遇,頂崗實習期滿學生取得畢業證書雙方將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同樣,這一合同關系的內容也超出了高職院與實習單位之間委托合同的涵蓋范圍,從而在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形成了直接的合同關系。當然,二者之間簽訂的超出委托合同范圍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實踐中有實習單位認可了學生的工作能力,與實習學生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所用的合同文本甚至就是單位與正式員工所簽的勞動合同的格式文本。那么,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因為如前所述,此時學生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所要求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所必須具備的相應的行為能力。

四、實習學生知情權與參與權的保護:多邊法律關系的分析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5

關鍵詞:“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學校;學生;法律關系

“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是指學校與用人企業針對社會和市場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簽訂用人“訂單”,通過“工學交替”的方式分別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理論、實踐教學,學生畢業后直接到用人單位就業的一種產學研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它類似德國的“雙元制”模式。

一、

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

在分析“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和企業的法律關系前,我們有必要先分析高等學校與在校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對于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究竟如何,學界一直都存在著爭議,歸納起來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該觀點下又有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認為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只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區別于行政法上的對外管理行為,所以學校不是一個行政主體,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他們之間發生的糾紛只能是民事糾紛;也有學者認為在現代“依法治教”的法治主義原則下,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非權力關系的教育契約關系 。二是認為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學校是教育者, 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的管理者,學生是受教育者, 是被管理的對象。高校依據法律授權對受教育者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授予學位等具體行政管理行為時, 與學生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高校以行使由法律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權力為內容、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務和公共教育產品為目的而形成的“特別權力關系” 。三是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雙重法律關系,部分是民事法律關系,部分是行政法律關系 。在該觀點下,又有不同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一方面,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這方面的表現有,高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接受國家委托,代表國家對學生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另一方面,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還存在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已形成一種事實上的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有的學者認為:學校承擔著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而且這種由教育保護義務產生的監管責任直接針對的是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所以學生與學校因此類糾紛形成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而當學生與學校之間因學校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糾紛時,此類糾紛即屬于行政糾紛,學生與學校之間便形成行政法律關系 。

在以上觀點中,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即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雙重法律關系,部分是民事法律關系,部分是行政法律關系。

二、“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的宏觀分析

在“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有一個產生、發展和消滅的過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在“訂單”班招生時產生,繼而在學校的具體教育管理中得到發展,并最后在學生畢業時消滅。在這一期間,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既有民事法律法律關系部分,又有行政法律關系部分。以下筆者將選擇在“訂單班”招生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中形成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另外,學校對學生除了教育管理外,還有教育保護行為,但對后者的性質學界已有通說,即認為在教育保護行為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 ,沒有再分析價值,所以不在筆者討論范圍。

根據大部分高職學院的實踐,目前,“訂單”班招生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學校制作“訂單”班招生簡章,面向廣大應屆高中畢業生招生。學生若感興趣,即可向學校報名,學校和企業再經過初步的選拔,選出優秀的學生組成“訂單”班;二是在本校老生中間進行宣傳,學生自愿報名,學校和企業對報名學生進行選拔,選出優秀的學生組成“訂單”班。

首先分析“訂單”班的第一種招生形式。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目前我國高校有3種招生形式:一是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分工合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高校高度自主;三是高校招生進行市場化運作。第一種形式主要有經過全國統一考試的本(專)科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以及碩士研究生招生,由于全國統一考試是由政府控制的,包括制定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報名、身體檢查、考試及錄取方面,都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學校雖然享有一定自主權如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但主要還是執行行政部門的意志,所以,這種形式的招生是一種公共行政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和公立高等學校分別就其負責的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根據該學者的觀點,高職院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招收“訂單”班學生的行為當然是一種行政行為,學校與學生在招生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當然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因為雖然學校只是一個事業單位法人,不是行政機關,但根據《教育法》第28條授權,學校享有招收學生的權力,所以,學校招收學生的行為應該是一種行政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應該是行政法律關系。

其次分析“訂單”班的第二種招生形式。在這種招生形式中,學校和學生是作為兩個平等的主體而存在的,學校進行“訂單班”的宣傳,學生自愿報名,然后再由學校和企業進行選拔,在這一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沒有一種上下之間的管理關系,而是一種平等的選擇和被選擇關系,學生選擇“訂單”班,然后學校再根據“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擇學生,雙方的行為都是其意思自治的結果。所以,在這種形式的招生過程中,學校與學生發生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和學生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

上述是對“訂單”班招生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作出的分析,那么在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性質如何呢?。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學籍管理,包括:入學與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考勤與紀律、獎勵與處分、學歷確認與學位授予、畢業 。對于該部分的法律關系性質,筆者認為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首先,雖然學校是一個事業單位法人,但根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學校享有招收學生、 教育教學、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等權力,所以根據這些法律的授權,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是一個合格的行政主體。其次,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一種外部管理行為,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管理。有學者認為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內部管理行為,帶有勤務性質,不是行政職權意義上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是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筆者不贊同該觀點,因為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在本質上是代表國家對學生進行教育,學校承擔的是一種國家的教育責任,是一種公法意義上的責任,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體現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行為是一種基于公共利益的管理行為,是公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為,也就是是行政管理行為。所以,筆者認為,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行為是行政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

三、“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的具體分析

上文已經指出學校與學生之間既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存在行政法律關系,并且對每部分法律關系的內容作了初步的說明,是一個宏觀的分析。在這一部分,筆者將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作進一步分析,指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體屬于哪種民事法律關系或哪種行政法律關系。

首先分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上文已經提到,在第二種形式的“訂單”班招生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在該招生過程中,學校和學生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其結果完全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所以可以從合同的角度理解這一形式的招生過程。首先,由學校進行“訂單”班的宣傳,發動和鼓勵學生報名參加“訂單”班,這一行為可視為合同上的要約邀請;其次,學生向學校報名參加“訂單”班,這一行為可視為合同上的要約,即學生向學校表明其有意參加“訂單”班,等待學校答復;最后,學校經過選拔,招收了部分學生組成“訂單”班,并簽訂合同進行確認。該行為可視為合同上的承諾,即學校接受了這部分學生的要約,從而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筆者認為,這一部分的法律關系應當屬于民事合同關系。至于該合同的具體性質,可借鑒國外的有關理論,稱為教育合同,也就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就特殊的教育為客體簽訂的合同,學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負有提供教育的義務。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第二種形式的“訂單”班招生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其合同的性質是教育合同。

其次分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該部分法律關系存在于兩個地方,一是第一種形式的“訂單”班招生,二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首先分析在第一種形式的“訂單”班招生過程中發生的行政法律關系。學校在該過程中的主要職權有錄取、對錄取學生進行登記、發給學生證等,由于學校的這些行政行為主要是對學生資格的確認,所以應當屬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學校在招生過程中的錄取、登記等行為,也就是學校作為被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對學生(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一種確認。其次分析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行為。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行為包括入學與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考勤與紀律、獎勵與處分、學歷確認與學位授予、畢業等事項,其內容十分豐富,可能存在多種行政行為。筆者認為獎勵是屬于行政獎勵行為,處分是行政處罰行為,其他事項包括入學、注冊、學歷確認與學位授予等是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學生法律地位的一種確認。

綜上所述,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其合同的性質是教育合同;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包括三種,即行政確認關系、行政獎勵關系和行政處罰關系。

參考文獻:

[1] 褚宏啟.論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0,3(20)

[2] 趙學云.學生與學校糾紛的法律關系及其權利救濟機制[J].東北師范大學報,2006(6)

中學生法律知識范文6

關鍵詞:實習;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3-00-02

當前,在教育思想和觀念的轉變上,一個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是,樹立理論聯系實際,強化實踐教學的思想。實踐教學主要承擔著如下任務:為學習專業理論提供權威性認識;使書本知識深化并提高觀察理解、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應用知識,激發學生學習的自覺性。由于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是操作性強,內容直觀,學生能力素質的重要性,我們需要在教學中加大實踐課的內容比例。

一、重視實踐基地建設,提高學生能力素質

高職高專類院校在教學中定位于培養素質高、能力強、應用型的高級專門人才。為實現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就要在課程設置、學科建設、資源配置等方面加強力度,從培養學生能力出發,在實踐基地建設上不斷的開拓創新,從各個角度拓寬學生實習實訓途徑。

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實習基地建設要按照“全面規劃、分布實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建成服務于旅游企業,集導游、旅游企業管理、酒店管理、餐飲管理等專業方向,形成一個多元化、科學化、現代化的綜合旅游實踐教學基地,成為具有高職高專特色的示范性實踐教學基地。高職高專院校在實習實訓環節一般根據課程的需要,有目的的選擇實習方式,有在校內設置的校內實習基地,有與各大企業共建的校外實習基地。

(一)校內實習基地

校內實習基地,主要是根據旅游管理專業設置需要,按照學校設施條件來確定校內實習基地的規模。校內實習基地主要承擔面向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在校學生參加導游現場模擬訓練、旅行社團隊組織、旅行社計調業務、景點線路設計、旅游景區規劃等實訓任務。校內實習經濟實用性強,學生可以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直接實踐,教學效果直觀,學習興趣濃厚。

(二)校外實習基地

旅游管理專業操作性強,能力素質直觀,現代企業不愿在培訓員工上投入更多精力,往往看重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這成為學生就業的一個硬性指標。如果實踐能力不過關,勢必影響學生就業和學校聲譽。因此,每個學校都非常重視與管理經驗豐富,硬件設施優質,實地對客服務優良的旅游企業進行合作,幫助完成學生的實踐工作能力訓練。

二、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嚴格要求、規范管理

實踐教學環節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實踐環節的有效進行,我們不僅要在嚴格要求和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安排,還應考慮設定合理的實踐環節考試考評模式,幫助簡化實習管理工作,對學生實習實踐結果有一個正確、嚴謹的驗收,從各個環節把住實習實踐質量關。

(一)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安排實習實踐環節

實習前,必須將實習時間、實習地點、實習要求、實習內容和實習負責人等情況詳細準確進行安排。依照實習實踐教學計劃,對實習實踐各環節安排進行審核,然后制成實習計劃表進行備案。

(二)嚴格組織系統,保障實習實踐環節的實施

1、組織管理系統

學生實習實踐管理的組織工作,一般由校實踐教學部門統一管理,具體指導實施工作由各系自行完成。在實施的過程中,各系組織安排相應的任課教師作為實習帶隊指導老師,實習基地也同時派出相關人員管理指導實習生的具體實習工作。

2、主要職責

(1)實習實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旅游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實習實訓計劃及實習實訓大綱,明確實習實訓的目的、內容、要求、時間安排和考核方法;依據實習實訓大綱、實際條件及校歷制定具體實習計劃和實習經費預算,填報實習實訓計劃申報表,由校實踐教學部門和系主任審核同意后執行;組織有實習實訓教學經驗的教師編寫實習實訓指導書,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選派責任心強,有實習實訓教學經驗的教師作為指導教師。教學管理單位要認真組織好實習實訓前的準備工作,簽訂實習協議,建立一批穩定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做好對學生的動員工作,帶隊教師要聯系落實校外實習實訓基地,最后做好學生實習實訓成績的評定、管理和實習實訓工作的總結工作。

(2)系教學部門在實習實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研究制訂有關實習實訓工作的政策、條例、規定及匯總、編輯實習實訓大綱。在實習實訓中,對實習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監督和指導。

(3)實習實訓領隊和指導教師的職責。實習實訓領隊和指導教師是與學生直接接觸的校方管理人員,工作具體而瑣碎,工作難度較大,職責如下:參加制訂實習實訓計劃,做好各項實習實訓準備工作;認真執行實習實訓計劃,保證實習實訓任務的完成;全面關心學生的思想、紀律、生活和安全;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嚴格管理學生的考勤;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教育,發現嚴重違紀等情況應及時匯報;不論什么原因缺席實訓1/3以上者,本門實習成績不及格,不予畢業;檢查學生業務學習情況,檢查實習實訓日志或筆記,解決學生在技術業務方面的疑難問題;指導學生完成實習實訓調研報告。

實習實訓領隊要主動與實習實訓接收單位聯系,匯報實習實訓情況,爭取實習實訓單位的支持,密切與實習實訓接收單位的關系。實習實訓結束,領隊組織全體指導教師總結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還清借用物品,結清賬目,最后將實習實訓教學文件及實習實訓成績交管理部門留存。

3、嚴格執行實習實訓驗收工作

組織實習實訓考核,評定實習實訓成績。實習實訓是必修課,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在實習實訓過程中,要分步驟、全方位地進行。

(1)考核人員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360度考核方式,參與考評的人員也就是在實習工作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實習基地指導教師、帶隊教師、實訓單位客人、學生之間的自評和互評。

(2)考核梯度上,學生的工作實際能力訓練有一個漸進性發展過程,這樣在實習中才能檢驗在學校學習的成果,并找到不足不斷進步。在學生實習期間,分梯度進行實習結果測評,分期初測評、期中測評和最后測評。在不同梯度中,學生可以找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實習中及時鍛煉該方面的實踐技能。

(3)成績結果上,學生全部完成實習工作后,要寫出相應的實習實訓報告方可參加實習實訓考核??己顺煽円獓栏裾莆眨绕鋰栏窨刂苾炐愫筒患案竦谋嚷?,真正防止實習實訓流于形式。

(三)嚴格的反饋制度

為保證實習實訓的質量,嚴格的反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1、實習實訓定期檢查制度

教學部門要以實習實訓大綱作為檢查依據,對該學期開設的實習實訓進行檢查,總結階段性情況并及時調整安排,提出改進意見,并把檢查及調整結果記錄備案。

2、期末總結制度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