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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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論文

環境法論文范文1

超越“主—客”的對立與一體:由認識論向實踐論的轉變

1.環境法方法論的多元化與認識論范式之不足

盡管,主流范式認識到了“控制自然觀念才是環境問題最深刻的根源”[11],由于其囿于尋找自然主體地位的道德支撐,它最終陷入了宏觀敘事的窠臼,忽視了重建現代環境法學方法論應該關注的主體要求、價值要求和技術要求。環境法學應以實踐的需求作為整個研究的起點與基礎,按照科學的、實踐的方法展開,摒棄先驗意識形態作為環境法學研究的預設前提,在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思維的關系中反思、把握環境問題和環境法學發展所蘊含的緊張關系。同時,要消解人與自然之間的緊張關系,發掘人類不可持續發展的根源,就必須“以人為本”,構筑一個“人的哲學”和“人的方法論”。此外,認識論層次上的范式雖然可以發揮人在認識過程中的創造精神和抽象論證能力,把高度復雜的環境事務及其相關理論問題加以抽象化、簡單化、分割化,并在此基礎上簡化出最本質的關系網和問題的病理。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承認,認識論層次上的范式勢必有把本來復雜的環境問題和人的問題,通過簡單的抽象而改變其性質的危險。這種危險會在很大程度上混亂環境問題中復雜的互動關系和作用機理,誤導環境事務處理的方向和措施。

2.實踐論范式之要旨

理論要想有所創新而且能夠有所創新的話,必須切中社會實踐的需要。在環境法學論域內,最大的現實就是環境事務的處理。如果新理論的功效止于對純粹理論的反思,沒有對環境事務的實際解決提供有效的方案,那么這種創新至少是不徹底的。布迪厄曾指出:“在人為地造成社會科學分裂的所有對立中,最根本、也最具破壞性的,乃是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對立”,而要超越這種對立,首先必須看到這兩者的共同錯誤———即兩者都與“產生社會世界日常生活經驗的實踐認知方式對立。”[12]因此,環境法范式的變革更應當從認識論范式轉向實踐論范式,以客觀環境問題的解決為目標,加強環境法研究與現實的互動,擺脫在概念、觀念層次上簡單的邏輯推演,僅為形成一種新的理論模式而努力的舊傳統,代之以一種以現實要求為基礎,以實際效用為檢驗標準的新思路。實踐論范式要求以對環境問題發展規律和矛盾的認知、把握為基礎,以法律、政策等社會技術為中介,設計與環境事務相關的社會模式,調整矛盾并控制社會的運行。實踐論范式的目標是“重新思考過往實踐,推動理論的再形成并反饋于實踐,重新思考理論和實踐的過程以期最終強化理論和實踐”[13]。實踐論范式的核心理念應當是承認并堅持環境與人、社會之間具有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互動關系。實踐論范式對認識論范式的超越是一種從實體本位論向以實踐為核心的關系本位論的轉變。它在哲學基礎上強調實體不是第一位的,關系才是在邏輯上基始的;避免使用“主觀—客觀”、“主體—客體”這兩對范疇,而是要確立建立在關系之上的超越兩者之上的“實踐主體間性”。在這里,實踐論范式是“從實踐上揚棄和統一主觀性與客觀等二元對立的”[14]。它有助于消除主客體的對立,重新看到隱藏在現象背后的基本關系。

實踐論范式的核心要素

由于環境法學的主要功能就是描述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指出可行的制度性解決框架。所以,實踐論范式仍然視“人”為社會科學理論的前提,它是以人為邏輯起點,以環境法律、政策等社會技術為中介,在改造社會世界、調整社會關系、協調社會運行的實踐活動中把握環境問題的。

1.邏輯起點———人

環境法學這一“社會科學的建構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就是在社會中生活和行動的人,就是社會與人的關系”[15]。從哲學上講,人與自然之間的認知與改造關系是以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前提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是理解人與自然的關鍵。認識論范式將人視為抽象的、沒有歷史規定性的思維主體,沒有從社會發展的歷史實踐中考察和把握人的本性和存在;而實踐論范式則要求將人視為包括當代人和未來世代人在內的過去、現在、未來的統一體,從社會運行和可持續發展的歷史向度來把握人。這為實踐論范式解釋和迎合環境法學發展所必須堅持的可持續發展理念提供了主體性范疇。同時,可持續發展中的代內和代際公平在這個范式中獲得了存在和延展的空間。本文認為,人是一種具有歷史性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合體;人的尺度始終決定著物的尺度,自然無法成為主體性的存在。當然,實踐論范式必須保證作為環境法學基礎性范疇的人與自然和諧的哲學理念能在人的實踐中通過多種方式獲得較高程度的滿足。首先,人的實踐要求注重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決定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共生共榮性。這要求人們必須根據資源、環境等條件所提供的可能性展開實踐,因為相對于人類的需要來說,自然價值是有限的,正是這種有限性決定了人類對資源的開發應該不超過其再生的時間、空間、數量和質量的范圍,對環境造成的負擔不能超過其消納能力。其次,人的實踐要求協調好實踐主體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受制于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對立和矛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共生于同一個社會中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也反映著代際之間的利益關系。所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內在地要求處理好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尤其是代際之間和代內的利益關系的協調。最后,人的實踐要求協調好人自身的物質消費和精神增進之間的關系,認識到“人類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不僅存在于滿足需要的消費之中,在更加廣闊的范圍之內,還存在于與自然總體進化的關聯之中”,進而“走出消費主義的狹隘倫理觀,將保護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作為最高的道德命令”[16]。

2.發生場域———社會世界

這里所謂的社會世界是屬人的世界。之所以賦予社會世界以人的屬性,是因為人類出現以后的活動就一直把自然界納入人的社會實踐之中,使其合乎人類主體的目的。這也就是自然的“人化”過程。這個過程強調的不是自然界變化的表象,而是自然界在人的實踐活動中不斷獲得屬人的性質,不斷地被改造成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條件,成為人的本質力量的外在確證和顯現。因此,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也必將在社會世界中予以消解,而非訴求于非理性的浪漫式反應。這種浪漫式反應忽視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價值序位,僭越了矛盾解決的實踐思路而上升為一種烏托邦式的宏觀進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中,作為客體的自然本身的規律絕不可能被完全消融到對它進行占有的社會過程中。自然通過實踐的中介也會進入到社會之中,轉化為社會發展的要素或者在受到過分侵擾時發展成為限制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這種正負作用是由自然在社會世界中的地位所決定的??傊?,自然不僅是先在的,同時具有歷史性;把自然以及人對自然的理論和實踐關系和人類自身對立起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環境法學的合法性應當建立在對社會世界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人的實踐活動等整體規律進行結構性把握的承諾上。環境法學中認識論范式本身難以證實的、亦真亦幻的終極性目標,構成了在環境法學研究活動中注入實踐論范式的動源。

3.媒介工具———社會技術

“社會技術”是指社會主體改造社會世界,調整社會關系,控制社會運行的實踐性知識體系。根據“社會技術”的作用方式、程度不同將其分為理念型和制度型的社會技術。前者主要指一定社會的道德規范、宗教教條、哲學理念、民俗習慣等;后者主要指一定社會的法律、政策、制度、章程等[17]。它們是蘊含于人們社會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之中的規范性的、穩定性的知識體系。其顯著特征就是實踐性,將社會科學傳統的“發現”和“解釋”功能擴展到“解決”的階段,將社會科學的描述性資料轉化為“規范性”的指示而成為具體的操作性的“政策”、“步驟”、“策略”。環境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技術,它反映了環境問題與環境法的歷史、本質和運行規律。創設環境法律過程,其實就是揭示社會生活中與環境法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等以及它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探究此類關系之間的客觀因果性的過程。環境法律制度作為“社會技術”具有強烈的目的性、選擇性,要充分體現法律制度制定者對環境權益保護的意志、愿望和追求,通過特定的制度把社會維系在“秩序”的范圍內?,F代社會要破解環境難題,除了改進和創新自然技術外,更需要不斷的創新“社會技術”,為自然技術的創新、適用提供體制和規則保障。因為,“社會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技術發生作用的前提。更為重要的是,實踐論范式能將所有有助于環境問題破解的“社會技術”吸納進來,形成系統的環境理念、環境倫理、環境法律、環境政策和良性環境行為。

4.思維方法———系統性思維

環境法想要對充滿環境風險的社會世界進行說明、理解和因應,不僅要對現實的社會世界進行科學的審視和批判,對社會制度進行理想的追問和建構,以期完善環境法的啟發性和規范性。同時,它更需要一個包含整體性思維、過程性思維、設計思維在內的系統性思維。整體性思維是指環境法學應當將對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發展的研究納入到一個更廣闊的視角中,從社會、經濟、政治、生態等各個層面進行考察,充分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產生是一個復雜性的問題,并將其還原到復雜性的社會世界中予以研究。過程性思維是指環境法學所努力建構的是人們精心設計、仔細規劃的、具有價值指向性的并以環境問題的破解為目的的活動過程。環境問題產生、環境法律建構與環境危機的破解都具有過程性,致力于為這些目標提供智力支持的環境法學也應當是過程性的,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試圖通過哲學根本上的顛覆來完成自身功能的實現。認識論范式正是由于其突進性而無法回應當下環境法律制度的建構和環境危機的破解的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設計思維是實踐論范式為環境法提供的核心思維。環境事務的處理是具有科學內涵和技術內容的人類活動,需要設計出一個適應人與自然關系發展需要的新的社會模式、社會制度、社會體制和社會運行機制。因為“規范與規范性法則可以由人來改定或改變,特別是由遵守它們或者改變它們的某項決定或社會約定來制定和改變”[18]。所以,環境法中的設計應當指向環境法律制度。通過不同研究者對制度的設計意圖、態度、傾向、價值、目標的相互作用,形成對制度設計的“合力”。

環境法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秱惗匦浴芬簿鸵虼硕蔀榈谝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2]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3];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盵4]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茖W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茖W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5]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6]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7]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9]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11]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墒怯捎谠撛瓌t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12]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環境法論文范文3

從企業違規行為的角度談其對《環境法》修改的作用

從企業行為理論的角度講,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產、物流、經營等各個方面的行為能否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運作,直接影響到環境保護法的貫徹實施。企業行為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不足,凸顯出現行的《環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與實際的脫離。進一步促使《環境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1企業違規排污行為

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企業責任立法。就當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言,已基本形成較為健全的體系,為我國進行污染方面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但從當前的現狀看來,一些企業依然沒有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仍然存在普遍的違法排污現象。這些企業的這種有法不依的違規行為凸顯出我國《環境法》在企業環境責任方面立法的不完善,更在一定程度上迫切要求對《環境法》進行修改完善。例如,一些企業擅自開工建設,在追究其法律責任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之中僅在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者處以罰款以及追求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而最為重要的恢復原有環境的原狀方面卻尚未給出詳細且明確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單純的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不僅不能夠很好的遏制企業違規的行為,更不能夠彌補環境的損失。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企業責任方面的立法,使企業責任更加明確,在排污方面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2未能合理利用資源的企業行為

企業行為未能合理利用資源,促使《環境法》修改制定有效的制度約束?!董h境法》在企業合理利用資源、廢棄物回收方面有相關鼓勵政策,但是企業因回收利用的成本高昂而不予理會。企業的這種行為說明《環境法》在合理利用資源方面的立法缺乏操作性,沒有相應的制約機制。促使《環境法》修改明確在廢棄物利用方面減免或免收增值稅的激勵措施,并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制約機制,以確保企業行為能夠將合理利用資源。

3未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行為

企業未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行為、促使《環境法》修改為重視誘導機制的運用。企業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行為是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防止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要求企業在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減少污染的排放。當前《環境法》對此的規定是制定排污收費制度,讓污染者付費。但是企業出現了寧愿承擔污染費用也不實行清潔生產,來確保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這種行為促使我們《環境法》修改過程中應重視誘導機制的運用,明確懲罰標準,對超標排放的企業加入行政處罰。從而使企業經營者意識到支付排污費用與利潤最大化原則相背離,從而主動實施清潔生產。

從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談其對《環境法》修改的作用

企業是城市經濟的實體單元,其環保意識和環保行為對《環境法》的實施和修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促進了《環境法》的實施,并為《環境法》中的激勵獎懲政策的進一步修改提供依據。下面我們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對《環境法》修改的作用做一些具體分析。

1企業的環境保護觀念

企業的環境保護觀念直接引導其環境保護行為,通過調查問卷發現六成的企業經營者認為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相矛盾,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但是有接近四成的經營者認為,環境污染可以通過自身行為得以避免。由此看出,《環境法》的修改應側重對其環境保護觀念的培養入手,應該宣布保護環境、珍惜資源、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樹立其環境保護意識。

環境法論文范文4

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發端于美國,是一種旨在使學生通過實踐和經驗學習法律執業技能、培養法律道德和職業責任感的法律教學模式。②診所式法律教育遵循主體性原則、參與性原則、服務性原則和實踐性原則,③其特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在目的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養學生運用律師的思維方式去思考法律問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在內容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以參與法律實踐為主要途徑、從而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執業技能的學習方式,在授課過程中使用真實的案件材料,以學生為主導辦理真實案件;在社會效應上,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種服務于社會的教育形式,通過學生直接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使當事人和弱者群體直接或者間接受益。診所式環境法教育,是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教師或者環境律師的指導下,學生通過辦理實際環境案件培養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的教學模式。④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通稱環境法診所(EnvironmentalLegalClinic,下文將“環境法診所”與“診所式環境法教學”在同一含義上使用),是診所式環境法教育落實到高校教學體系的具體形式。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授課過程通常由集中授課和分組辦案兩個環節構成。在集中授課環節,由富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環境法教師、資深法官、環境法律師、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學者型官員、國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為學生授課。在分組辦案環節,學生定時到實踐基地(通常是有環境訴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⑤或者專業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機構⑥)值班,參與熱線答疑、回復來信、接待來訪、實地調研、收集證據、查閱法律法規、訪問技術專家、走訪行政機關、法律文書、訴訟與非訟案件等活動。在此過程中,學生不僅能將課堂上所學的法學知識特別是環境法學知識用于實踐,掌握律師辦案技巧,還能真實地了解環境法的實施現狀,維護污染受害者維護的合法權益。

二、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核心內容

診所式法律教育應著重訓練法律執業技能,促進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并以不同的視角和方法觀察、分析、處理和評價所處理的案件。⑦在此理念下,根據上述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宗旨和特征,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電話咨詢、會見當事人、案件事實調查、獲取證據、出庭、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環境司法及其專門化、環境律師職業道德引導等八個專題。

第一,電話咨詢。通過環境維權熱線電話咨詢尋求幫助,往往是污染受害者首先想到的維權方式。因此,診所式環境法律教學的首要環節,是使學生掌握接聽咨詢電話的技巧。在授課過程中,應至少使學生掌握如下要領。首先是接聽電話的步驟,包括如何介紹自己、如何傾聽和詢問、如何快速記錄和同步分析、如何給出專業的答復等。其次是通過電話咨詢應掌握的事件發生的核心信息,包括何人(Who)、何時(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為何(Why)、過程(How)以及結果(Result),即所謂的“WHR理論”。再次是在接聽電話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如了解信息不全面、未記錄當事人聯系方式、未聽清問題的主要內容、記錄過于簡略、缺乏后續咨詢計劃等,這些內容應通過實例講授和分析進行提示,避免在電話咨詢過程中發生。

第二,會見當事人。會見當事人,是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診所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的前提,是法律診所的工作形式與內容的統一,也是法律診所學生感流與理流的有機結合。⑧由于參加環境法律診所學習的學生是以“準律師”的身份與當事人接觸,所以首先要使學生了解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區別,譬如:律師具備專業的環境法律知識、判斷力和法律實踐經驗,而當事人往往不具備這些特征。基于此,明確學生會見當時人的目標,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確定法律關系、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制定下一步的跟進計劃和步驟等等。這一專題還要使學生掌握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包括通過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以掌握案件的關鍵環節、隨時總結糾紛的焦點、根據法律要素合理引導當事人的陳述等。

第三,事實調查。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調查的是“法律事實”,⑨這一點是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提示學生的問題。根據案情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調查路徑,如按照時間順序、因果關系、法律要素或者其他邏輯順序展開。當然,在實踐中,很少有嚴格遵循其中一種順序進行調查,往往以一條線索為主線、輔以其他線索進行。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設計合理的方案,采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同時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⑩這些是學生在這一專題下應予特別重視的內容。

第四,獲取證據?!睹袷略V訟法》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形式,應與學生逐一分析這些形式的證據之于環境法律實踐的意義。這一專題可重點講授原告和被告應收集哪些方面的證據。就原告而言,應收集證明污染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污染危害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污染損害大小的證據、證明污染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等。被告應收集的主要包括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排污行為、證明自己排放的污染物無法到達受害地點、證明原告損害由污染以外的原因造成等方面的證據。在這一專題中,還應特別強調收集證據過程的合法性、客觀性、及時性等。

第五,出庭。這一專題可以按照庭審的時間順序進行講授,特別應當重視庭審材料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調解等環節。需要準備的庭審材料包括發問的問題清單、詞提綱、證據清單或者說明、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證明文件、科學證明材料等。在法庭調查階段,應著重強調特別授權時陳述事實和回答問題的技巧、舉證要領,以及如何提出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法庭辯論環節需要重點講授,強調辯論應依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展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同時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強詞奪理。關于調解環節,應強調在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積極爭取調解結案,但在未經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提出或承諾調解條件。鑒于這一專題的重要性,可以采用視頻資料等多種形式的材料來說明相關問題。

第六,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在我國,行政處理在解決環境糾紛過程中發揮著非常大的積極作用。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處理作出了更加有利于執行的規定,更加提高了行政處理在環境保護和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中的重要性。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過程中,應使學生熟練掌握以行政處理方式解決環境糾紛的技巧,尤其應當特別強調如下方面:注意搜集保留證據,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處理;明確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提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合理確定污染損害金額,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處理失敗后,及時做好運用其他法律手段開展環境維權工作的準備;積極運用環境舉報等制度和媒體力量維權,配合環境行政處理手段的運用。

第七,環境司法及其專門化。環境司法專門化,即國家或地方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者現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內部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組織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項審理。近些年來,以環境法庭為代表的專門環境司法機構發展較快。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必將大大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步伐。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應使學生掌握通過環境法庭解決環境糾紛的途徑,特別是環境法庭與一般審判機構的差異之處,如環境法庭主要形式、案件受理模式、基于不同類型的環境法庭制定有利于環境維權的訴訟策略等。

第八,環境律師職業道德引導。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學生以“準律師”的身份參與辦理真實的環境案件,因此,為其提供適當的律師職業道德指引,為必需環節。除了一般的律師職業道德之外,這一專題還可以以討論的形式關注下列問題:律師職業道德之于一般人行為準則的差別;如何面對污染受害者和污染者的委托意愿;如何處理行政權力干預環境司法問題;如何面對當事人“疏通關系”的請求;如何面對自己客戶的弄虛作假行為;等等。

三、診所式環境法教學內容的實施途徑

為了在診所式環境法教學中有效實施上述教學內容,應在授課過程中不斷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知識儲備,同時采用適當的教學方法。診所式環境法教學的有效開展,要求學生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其中至少包括法學理論基礎、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基本的環境科學知識以及相關學科知識等。首先是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的知識。例如,民法侵權理論為環境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重要法律資源;諸多環境法律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論和制度為基礎;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理論和制度,在環境法律實踐中亦有廣泛的應用。其次是熟練掌握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知識。不僅要深入理解環境法的價值追求、目的和原則,而且要將這些理念基礎與環境法律制度相結合,并能夠應用于環境法律實踐之中。再次是環境科學知識。與其他學科相比,環境法具有顯著的科學技術性特點,其產生和發展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涉及大量的技術規范,并且其實是需要科學技術予以保障。掌握環境科學知識,對于順利開展環境法律實踐工作具有非?,F實的意義。最后是相關學科知識。在環境法律實踐中,社會學調查研究、試驗、觀察、二手資料分析等研究方法,不僅在環境法學研究中被經常采用,而且在環境法律實踐往往也發揮重要的作用,應予重視。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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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主義的產生與發展

人類為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危機,通過技術進步、制度創新、理念更新等,將人類對自然的非理性和過度自由主義進行必要的自我規制、自我調適,意圖重塑人類與自然的關系。針對人類中心主義導致的人類利益泛化,人類不斷進行反思修正,逐漸重視自然和動物的權利、主張動物解放、尊重生物本身,尤其以重視生態整體的生態主義影響最為深遠,并將生態主義視為超越理性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環境保護“第三條道路”[8]。

1.生態主義的產生

生態主義(ecologism)源于生態科學。隨著生態科學的發展,人類認識到地球整體是一個巨大的生態系統,地球上包括人類在內的生命系統與其他各種物質因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通過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組成有序且相對穩定的“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有機整體”。[9]生態系統總是保持著相對穩定和平衡狀態,若其中任何一種要素發生變化,都會引起其他一種或數種生態要素的變化。生態系統對自然或人為原因導致的環境變化有一定的自我調節能力,如生態系統對污染物有自凈能力,但如果人為排放的污染物超越了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就會使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過程中斷或受損,導致環境惡化,從而不利于生態系統特別是生命系統的正常運轉。生態科學中的生態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10]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和平衡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整體的相對穩定和平衡,優先考慮生態利益,人類的行為必須服從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2.生態主義在倫理學、哲學中的發展

人類在反思環境危機根源、應對環境危機時將生態主義引入到社會科學領域。社會科學中生態主義論者總體上主張人類只是生態整體或是宇宙整體的一部分,人類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生態其他組成部分的利益。[11]生態主義被人類首先用于倫理學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反思和批判。美國著名生態文學作家蕾切爾•卡森1962年出版的《寂靜的春天》首先提出生態整體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卡森在該書中以大量的事實和科學知識為依據,揭示了濫用殺蟲劑等化學藥物所造成的全球性環境污染和嚴重的生態危機,質疑現代人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觀念和狂妄的科學態度,表達了自己反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整體主義思想?!保?2]在人類與自然關系的倫理道德上,生態主義主張人類新的倫理規范應當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將人與社會倫理道德關系中社會概念擴大到土壤、水體、植物、動物或者它們的集合體,“把人類在共同體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現的角色,變成這個共同體中的平等的一員和公民”[13],人類必須尊重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價值和存在權利。從思想上引導人類對過去的行為和善惡觀進行反思,倡導以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取代人類利益中心主義,注重人類對自然和環境的責任,強調動物的權利。[14]倫理學中生態主義是對非理性人類中心主義的重大修正,強調人類思維方式的變革。生態主義也引起人類哲學思想的巨大變革。一方面,傳統的哲學主體論認為只有人類成員才能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人類成員之外的生態系統組成部分在社會關系中只能以客體存在。生態主義要求人類在哲學主體論上必須轉變對生態其他組成部分唯客體定位傾向,甚至承認其主體定位,并賦予其道德關懷。另一方面,傳統的哲學價值論認為人類是世界的目的,只有人類才具有目的性價值,自然僅有工具性價值,是被人類改造、征服的對象。生態主義要求人類在哲學價值論上必須轉變對自然的唯工具性價值定位傾向,承認自然具有目的性價值,且在相對意義上,自然既有目的性價值又有工具性價值。哲學中生態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批判,在更深的意義上影響著人類的思維模式,并最終反映在上層建筑對人類行為的規范模式設計之中。

環境法中生態主義合理內涵

隨著生態主義理論在各領域的蓬勃發展及西方世界開展的一系列“綠色運動”等環?;顒?,生態主義先被引入到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形成生態主義法律觀,漸成為環境法重要的部門法哲學基礎,進而影響到整個法學的法哲學基礎。在人類將生態主義引入環境法時,必然面臨如何理解環境法中的生態主義,及生態主義環境法如何指導人類保護生態環境,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1.環境法中生態主義內涵界定

對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內涵界定直接影響其在環境法甚至在整個法學領域的生命力。生態科學、生態主義倫理學和哲學等都是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理論來源,但環境法中生態主義并不是對生態科學、倫理學和哲學中生態主義的全盤繼受,而是根據環境保護的規范需要對各領域生態主義有所取舍。生態主義環境法者如果沒有確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本身的合理內核,其會被人類中心主義冒用。修正的人類中心主義也會打著生態主義的旗號,把人類倫理道德泛化為整個生態系統中普遍適用的價值尺度,行維護人類利益之實。人類在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內涵時,主要面臨著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權利主體地位認定方面的困擾。首先,法律是人類社會的上層建筑,是人與人之間對行為規則約定的權威化產物,維護人類社會內部個體或個體集合體(如單位)的權益。因此,傳統法律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規范人類社會內部個體行為的規則,其間沒有人類整體這一概念。環境危機的加劇使人類認識到法律不僅需要規范內部行為,還要面臨處理人類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關系的歷史任務,并逐漸形成人類整體概念。其次,當法律要解決處理人類整體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關系這一歷史任務時,又發現法律本身有無法逾越的障礙,主要是人類社會內部形成的“主客二分”思維定勢導致的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地位認定問題。法律產生于調整人際關系需要,將人視為地球上唯一主體存在成為傳統法律的歷史根基,在如此發達又根深蒂固的法律體系內人類無法再將其他主體納入。但生態科學、倫理學、哲學等學科的理論發展,尤其是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引起的處理人類與自然關系的現實緊迫性需要,又使人類不得不直面這一問題。于是,法學內產生了分歧,是根本上變革法律,還是維持現有根基的法律內部調整。解決這一問題自然成為法律體系內環境法的任務,而且環境法不僅成為解決人類與自然關系的窗口,還會成為引起法律體系根本變革的突破口。人類解決對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權利主體地位認定方面困擾的最好辦法是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合理內涵。目前,人類還無法在法律上賦予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地位?,F代科學發展表明,人類還不可能完整獲得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權利與利益需求。另外,人類對法律體系的變革尚未就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權利與利益需求納入的規范形式達成一致。而法律是主體意志協調的產物,因此,人類既無在法律上認定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權利地位的必要,實際上人類也不可能通過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意志協調達成任何約定。人類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自身的行為先進行規范調整,在人類最大能力范圍內維持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和平衡,進而求得人與自然和諧,并避免陷入為保護自然而保護自然的誤區。故而,人類在環境法中堅持生態主義并不必然需要認定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主體地位,界定環境法中生態主義的合理內涵就成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境法中的生態主義是指為實現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規范人類環境行為的一種整體主義理念。第一,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理念。理念即理性的觀念,本質上講,生態主義是一種思維方式變革、一種觀念或理念的更新、一種認識事物的方法。生態主義是人類反思環境危機根源的思維成果,是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觀念更新,是人類全新的認識自然的方法,生態主義必將成為應對環境危機和變革法律體系的觀念切入點。第二,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整體主義理念。生態主義的核心內涵是將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對待,人類只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人類與生態系統其他組成部分需要和諧的可持續發展,人類與自然之間互有目的性與工具性價值。生態主義被納入環境法的目的是確立尊重自然的整體主義觀念,以整個生態系統的利益為最高利益考量。人類通過確立生態主義理念來促使人類重新認識發展,反思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從而變革人類自身行為模式。第三,環境法中生態主義是一種指導立法的整體主義理念。生態主義環境法是指以生態主義為指導,規范人類環境行為,調整人類為實現其與自然和諧地可持續發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環境法是人類處理其與自然關系的窗口,以生態主義指導環境保護立法,通過預設人類自身環境行為模式來引導、規范人類環境行為,重塑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地球生態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2.環境法中生態主義與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比較分析

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又稱修正人類中心主義或生態人類中心主義)與傳統人類中心主義思想視個人價值、經濟利益至上,無視其他生物生命價值和自然規律相比,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注入了更多生態考量?,F代人類中心主義也重視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力圖改變人類無視自然規律的無度開發,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15]它對于緩解人類面臨環境危機,保護生態環境,轉變人類觀念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尊崇人類生存權及發展權的絕對性,仍然沒有擺脫古希臘普羅泰戈拉“人類是萬物尺度”的怪圈,在人類與自然的關系上仍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其發展的最高形態也只能是人類生態中心主義,仍屬環境危機應對思維,無法從根源上解決環境危機問題,它與生態主義有三方面重大區別。(1)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之別。這是生態主義與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本質區別。生態主義將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強調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人類的利益必須服從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目的是生態系統整體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梢姡w主義是生態主義的靈魂。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雖然重視生態,要求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但其仍然固守人類是生態系統的中心,人與自然之間具有明確的主客之別,其終極目的是為人類的個人利益服務,表現為強烈的個人主義傾向。(2)對自然的價值定位不同。生態主義將生態系統視為有機聯系的整體,生態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互為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活著的個體是某種自在的內在價值,生命為了它自身而維護自己,其存在的價值決不取決于它對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工具價值”[16]。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仍將生態系統人類以外的組成部分視為僅具有工具性價值,只有人類具有目的性價值,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因人類目的性價值而具有工具性價值,生態系統其它組成部分是為人類目的性價值實現而存在的。(3)終極目標不同。生態主義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其實現的途徑是通過規范人類行為,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人類與自然的和諧是生態系統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的表現,對生態主義具有目的價值意義。相對于生態系統整體的可持續發展來說,一切都是手段,生態主義的最終目的應當是包括人類在內的生態系統整體的可持續發展。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終極目標是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終極利益才是人類規范自身行為,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的原因。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來講,只具有工具價值意義。

生態主義環境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路徑分析

1.實現路徑的調整論、協調論分歧

生態主義環境法在如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方面,一直存在“調整論”與“協調論”分歧。(1)調整論。調整論主張環境法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實現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和諧。調整論認為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屬于環境法調整對象之一,“環境資源法既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也能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17]23,“環境資源法律通過規范人的環境行為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17]28。調整論認識到規范人類的環境行為的重要性,將規范人類的行為作為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實現手段,這點是與生態主義環境法相契合的。但調整論僅僅提出了問題,并沒有對環境法如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提出解決方案。既然環境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環境法必然反映人類與自然雙方的法律規范利益需求,而目前人類只能知道自身利益需求,無法獲得自然的法律規范利益需求。因此,環境法調整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只能是一種空想。(2)協調論。協調論主張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協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從而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協調論反對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認為環境法只調整主體(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但在具體如何協調上又存在兩種分歧:一是“反映說”,另一是“目的說”。反映說認為環境法雖調整主體(人與人)之間環境法律關系,但它始終以環境為媒介,環境法律關系同時也反映人類與環境的關系。[18]目的說則認為環境法調整各主體(人與人)利用環境資源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不是環境法的唯一目的,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來防止人類活動造成對環境的損害,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才是環境法的主要目的”[19]。協調論遵從了法律的傳統調整范圍內涵,總體認為規范人類行為是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的手段。但反映說與調整論存在同樣的問題,認為環境法律關系也反映人類與環境的關系,實際上反映的是人類的環境利益需求,而不是人類與環境的關系。目的說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環境法的直接目的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環境資源權利義務關系,主要目的是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來防止人類活動造成對環境的損害,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

環境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秱惗匦浴芬簿鸵虼硕蔀榈谝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笨墒遣豢煞裾J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茖W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墒怯捎谠撛瓌t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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