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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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蛘呦蛏鐣_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梢宰灾鏖_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梢栽O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 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h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鄢k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 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民辦高校的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決定開展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內容

(一)辦學方向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2、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穩定情況;

3、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決策機構和校長履行職責情況。

(二)辦學條件

1、領導和機構配備情況;

2、師生比例、教師的資格、學歷和職稱情況;

3、校舍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的數量和使用情況。

(三)教育教學與行政管理

1、教學組織機構、教學計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2、學校規劃和工作計劃、廣告和簡章的刊播及備案、安全和衛生管理情況;

3、教師聘任手續的辦理和教師業務管理情況。

(四)財產與財務管理

1、財務人員的配備及財務人員的資格情況;

2、財務管理及監督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備案情況;

3、開辦資金到位及學校經費使用情況;

4、教師社會保障落實情況。

(五)辦學質量與效益

1、畢(結)業生合格率、資格證書取證率、畢業生就業率;

2、辦學積累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情況;

3、校容校貌情況。

二、年度檢查的程序

(一)民辦學校到廳民管辦領取或從*教育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學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廳民管辦報送年檢材料;

(三)廳民管辦組織審查年檢材料,進行實地檢查;

(四)教育廳作出年檢結論,年檢結論公告。

年檢期間,我廳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學校提交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實地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考察、召開座談會、隨機訪談等方式,被檢查學校需準備書面材料和相關的文件資料。實地檢查的學校名單和時間另行通知。

三、民辦學校應提交的材料(包含報省民政廳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材料)

(一)學校自查報告(按照年檢內容提交報告一式三份);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紙質及電子文本(下載《20*年度工作報告摘要》);

(四)財務會計報告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一式三份,財務會計報告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報表》);

(五)《民辦學?;厩闆r登記表》(下載《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

(七)《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機構報收費項目、標準備案材料)、招生簡章備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檢查結論

檢查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年檢結束,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民辦學校更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年檢結論在*職業與成人教育網上公布。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五)無固定辦學場所、現有凈資產低于省民辦學校設置規定的最低標準或者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七)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擅自變更、增設辦學地點的;

(八)未按照規定招生簡章廣告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抽逃資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辦學校資產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二)資產未按規定過戶到學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合法權益的;

(十四)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十七)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籌資金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教育機構。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的民辦學校,除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為本系統或者本區域成員子女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機構,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舉辦的民辦學校之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民辦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民辦學校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中,民辦技工學校由**市勞動局統一管理。

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民辦學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自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民辦學校給予必要的資助。

第六條民辦學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達到基本的教育質量要求。

第七條民辦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八條設立民辦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學有專長并熟悉教學業務和學校管理的校(院)長;

(二)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劃;

(三)有按學校類別、層次與規模配備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并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職和兼職教師;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規定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五)有學校的組織章程;

(六)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應的開辦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常開展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其學校名稱應當明確表示學校的類別、層次。

第十條設立民辦學校的申請審批程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立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完全中學和高級中學的,向其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在作出審批決定后的10日內,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設立職業學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設立中等專業學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申請設立技工學校的,向市勞動局提出;市勞動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組織**市高等學校設置審議委員會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批準籌建,對籌建結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按本辦法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民辦學校。

第三章民辦學校的管理

第十二條民辦學??稍O立董事會。民辦學校設立董事會的,董事長為民辦學校的法人代表;不設董事會的,校(院)長為民辦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與罷免董事長;

(二)聘任與解聘校(院)長;

(三)制訂學校的發展規劃;

(四)決定學校經費的籌集方案,審核學校的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管理學校的基金與資產;

(七)決定接受捐贈;

(八)修改學校的組織章程。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選聘的董事應當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校(院)長的任職資格,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學校校(院)長的任職資格執行,但年齡上可適當放寬。

民辦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完全中學和高級中學選聘的校長須報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民辦中等專業學校選聘的校長須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民辦職業學校選聘的校長須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民辦技工學校選聘的校長須報市勞動局備案。民辦高等學校選聘的校(院)長須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設立董事會的民辦學校的校(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

(三)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四)管理學校事務,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工;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不設立董事會的民辦學校的校(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

(二)制訂并組織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

(三)管理學校事務,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決定學校經費的籌集方案,審核學校的預算、決算;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工;

(六)決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管理學校的基金與資產;

(八)決定接受捐贈;

(九)修改學校的組織章程;

(十)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教師的聘任資格和職稱評定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聘任教師,應當與教師簽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條件和工作紀律,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違反聘用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民辦高等學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招生考試錄取辦法辦理。

民辦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完全中學、高級中學和職業學校招生的計劃,經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納入學校所在地的區、縣的招生計劃;其中,職業學??鐓^、縣的招生計劃須經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民辦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須經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民辦技工學校的招生計劃,須報市勞動保障局批準。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教學計劃中設置的主要課程和授課時數,應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必修課應當選用經國家或者本市正式審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學生學習結束后,經考試合格的,由民辦學校頒發學歷證書;其中,民辦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市勞動局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由民辦技工學校發給技術等級證書。

學歷證書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技術等級證書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可以舉辦校辦產業,向社會開展有償服務,在稅收政策方面,與國家舉辦的學校享受同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梢允杖W費。學費的標準,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提出,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配備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民辦學校的資金、財務管理以及校辦產業并向社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益,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管理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的學籍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學生畢業后,在選擇就業和升學方面與國家舉辦的學校的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需變更名稱、規模、董事長、校長的,申請應當按設立民辦學校的程序,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審批或者備案。民辦學校需停辦的,應當提供學校善后處置的方案和學校財產清單,向原受理辦學申請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由原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接到停辦民辦學校的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學校資產進行清理。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對辦學成績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創辦人、校長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與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對國家舉辦的學校的教師、學生表彰與獎勵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民辦學校。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民辦學校違反招生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辦學校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四)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辦學校經費和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市勞動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民辦學校違反收取學費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訟訴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需投資設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機構的,按《**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4

市民辦教育協會乘著《民辦教育促進法》貫徹實施這個東風,應運而生了。民辦教育協會的成立,是民辦教育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也是教育發展的一件大事。在此,首先讓我代表市教育局對市民辦教育協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的祝賀!向民辦教育協會的各位代表,并通過你們向辛勤工作在民辦教育戰線的教職員工表示親切的慰問!向今天前來參加會議的各位領導、嘉賓、同志、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我們的民辦教育起步最早,發展最快,總量最多,比例最高,機制最活,影響最大。走過了一段十分輝煌的歷程,為教育的發展,為的經濟、文化建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可以想像,如果沒有民辦教育的投入,的教育發展不知要晚多少年!的民辦教育為整個教育總量的提高增了量,為整個教育的投入減輕了財政的負擔,為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也為整個辦學體制和管理機制的改革提供了先期借鑒。而且的民辦教育正以強勁的勢頭在向前發展著。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們的民辦教育仍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招生難,征地難,管理難,穩定教師難,提高質量難,享受同等政策難。而且,當前還面臨著發達城市對教師引進激烈競爭的挑戰,中西部及開放城市極其開放和優惠的政策,對我市教育投入資金大量轉移的挑戰,原創:國外優質教育滲入的挑戰,以及人民群眾不滿足于僅僅有書讀,還要求有好書讀的挑戰。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我們應乘《民辦教育促進法》貫徹實施這個東風,抓住這個難得的歷史戰略機遇期,深化教育改革,認真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關鍵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民辦學校的自身建設,做大做強做優學校,努力推進民辦教育快步向前發展,重振民辦教育的雄風。

即將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是教育領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非常好的法典。它確立了民辦學校、教師及受教育者同公辦學校、教師及受教育者的同等法律地位和權利,加大了政府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明確了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的法律責任,明確了民辦教育的產權和合理回報的原則,強化了民辦學校內部的管理機制。它的貫徹實施一定會對我們民辦教育的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們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這次中國()教育發展高級論壇和市貫徹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座談會議精神,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繼續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努力為民辦教育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工作環境。大力扶持民辦教育,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的管理,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快速、健康向前發展。

民辦教育協會是民辦學校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群眾性聯合組織,應該充分體現其民間行業性和全員參與性,應該按照其章程確立的服務、維權、組織、協調四大職能積極開展好工作,在熱情為民辦學校做好服務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其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及時反映民辦學校及教師、學生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民辦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行業管理。民辦教育協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堅持教育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加強團結和協作,加強協會與各級各個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發揮好協會的職能和作用,不辜負黨和政府的希望。不辜負全體民辦學校的信任。帶領的民辦教育朝著美好的未來堅實地邁進。

我們真誠地祝愿:我們民辦教育協會能夠成為乃至全省、全國一流的有良好形象和深遠影響的民間協會。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5

一、籌設申辦民辦教育機構需提交材料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辦學校申請書(申請書需說明舉辦者、辦校(園)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擬辦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要蓋有法人單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與聯系方式;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質監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舉辦者自愿原則,擬申辦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民政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擬申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工商質監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舉辦者應將核準后的辦學名稱交至民辦學校審批部門報審。

3.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作協議,并說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舉辦者;

4.遞交辦學資金驗資證明,明確注冊資金數量和經費來源;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教育部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縣教科體局黨委會議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正式設立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用作校園的房產證及校園校舍平面設計圖、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要提供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7.校(園)長、教師、財會人員、保健員等資格證明文件。

8.購辦校、辦公設備資產總賬。

布點在鄉(鎮)的幼兒園,須由鄉(鎮)中心小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教育局政策法規股。

教育部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程序

1.舉辦者提交籌設申請;

2.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

3.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

4.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5.審批機關對同意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終止)程序

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發生改變和終止,均須事先向縣教科體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縣教科體局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變更。

(一)變更程序

1.舉辦者更改程序

(1)應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變更的項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員安置、財務結算、確保安全穩定等情況),填寫變更審批表一式2份。財務清算資料(由會計事務所整理造冊),新舊法人代表辦理交接手續。

(2)申請變更的要提交變更協議,新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代表學歷證書、個人簡歷、承諾書等材料及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公眾媒體登記事項的證明。

2.更改辦學地址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變更原因、原校址關于校舍所屬權、債權債務、設備處置情況;

(2)新校址資料法律文書(房產性質、租賃協議等)、新辦學校辦學地址及校舍平面設計圖;

(3)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4)新學校采購的設備資產總賬;

(5)填寫變更申請表。

3.辦學名稱更改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注明變更原因;

(2)在公眾媒體登記變更事項,提交資產資產明細表;

(3)填寫變更申請表。

4.其他變更程序

書面申請及變更內容所需的材料。

(二)辦學終止程序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程序及依據

(1)向審批機關提交理事會(董事會)關于終止辦學的會議紀要。

(2)向審批機關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需寫明終止原因、財務清算情況、教職員工安置分流情況、學生安置情況)。

(3)向審批機關遞交申請時,必須攜帶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原件交給教科體局政策法規股審驗后退還,留復印件存檔。

(4)審批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核無誤后,下發終止辦學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注銷登記。

以上四點依據:第1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2.3.4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2、民辦學校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程序及依據

(1)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進行資產清算。

(2)民辦學校清償所有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審批機關下發撤銷辦學資格的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

民辦學校章程范文6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襄政辦發〔2020〕32號)等文件精神,在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落實省市2021年度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計劃,挖掘群眾需求、主動放管服,創新驅動、推進改革,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一、擴大告知承諾事項范圍。在實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優化服務,推廣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出版物零售許可”、“執業醫師注冊證明”、“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證明”等告知承諾服務,制定了《XX市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二、持續優化行政審批服務。

(一)優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和校長變更的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3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

(二)優化勞務派遣許可。1、承接市級審批權限下放。2、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3、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登記告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優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四)優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1、取消醫療機構驗資證明。2、實現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登記。

(五)優化出版物經營許可。1、推動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2、推動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實行跨省、跨區、襄十隨神、全區通辦。實行與深圳福田、棗陽、宜城、南漳、襄十隨神等跨區域通辦,試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全區代收代辦,逐步實現審批事項下沉,高頻事項自助辦,其他事項全區通辦。

四、篩選醫師、護士、鄉村醫生執業等3個查詢事項申報鄂匯辦查詢服務特色事項。

五、擴大審批備案事項。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積極與民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協調配合,爭取支持,在實行中醫診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的基礎上,將養老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全面實行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管理。探索取消各類診所行政審批,實行行政審批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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