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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風險范文1
(一)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當前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一旦發生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的概率就會很高。從敗訴案件看,一是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程序違法主要是指違反法定方式或者是違反法定的具體要求。稅務機關的日常具體行政行為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突出表現在:(1)無執法權的人參與執法,如工勤人員參與稅務檢查或稅務稽查;(2)開展日常稅務檢查工作時,該出示稅務檢查證而沒有出示,收集的證據資料納稅人未簽署或者蓋章;(3)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沒有告知;(4)達到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舉辦聽證而沒有告知;(5)所收集的證據來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證據應當在聽證會進行質證而未進行質證;(6)違反法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有的未經批準,擅自臨時查封納稅人的物品、隨意扣押納稅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當事人到場等;(7)有的應經有關負責人批準的案件不經批準擅自作出稽查結論等等,最終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二是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中定性和處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而是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準確,適用性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定性模糊、征納雙方爭議過大,從而敗訴。
(二)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
?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于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為而未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范圍以及作為不當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后果。其主要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完全執行征管工作流程、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審核不嚴、減免稅概念劃分錯誤、“雙定戶”定額程序不全、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款征收方式不統一、稅率執行錯誤、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審核不嚴、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造成納稅漏洞、納稅人只需履行備案手續的納入了行政審批程序等行為都是其具體體現。
(三)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此類風險的界定應以《刑法》中關于稅收瀆職犯罪的相關條文和檢察機關對稅務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為依據,主要表現為:一是不嚴格履行征管職責,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不查不問,對群眾的舉報聽之任之,不認真查處,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肆意進行偷逃騙稅等犯罪活動;二是稅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護、政府干預、怠于暴露問題等原因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條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稅務征管失職失誤,造成不征、少征國家稅款和國家稅款重大損失觸犯刑法第404條不征、少征稅款罪以及第405條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這兩種定罪額度標準低,10萬元以上的稅款損失即達到立案條件,在日常稅務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極容易達到這個稅款額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稅款流失的法律客觀后果,另外對“”這個前置條件司法解釋涵蓋范圍非常廣,且在目前司法實踐掌握中仍然存在著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主觀故意這個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節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更是難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認定也不同,因此對于稅務干部的執法風險同樣極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即使沒有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罪。正是基于以上幾點原因,司法瀆職類的風險已成為稅收執法中最應引起高度重視和需防患的一類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成因分析
(一)稅收執法依據潛伏執法風險
一是法律層次低。我國現行稅法中屬于法律的只有《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規和規章,法律級次低、效力差,這給稅務執法行為留下隱患,因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決時對規章是參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況。
二是實體法內容滯后?,F行稅法多為上世紀90年代初制定,其內容老化,明顯滯后。為此,不得不以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釋、補充,每年各級部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數百期之多,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有總局下發的、有省局下發的,數量浩大、內容繁多、更新頻繁、銜接性差,給稅務人員學習和適用帶來極大壓力。如在ctais中對飼料、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廢舊物資企業進行免稅核定時使用的分別是財稅[2001]121號、財稅[2001]113號、財稅[2001]78號文件,但關于這三類企業的免稅政策既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又有總局的、省局的,甚至一個部門有好幾個文件,納稅人在免稅申請時適用的是五花八門,也讓稅務部門在審批時難以適從,如果因為納稅人不適用財政部和總局的文件而不予審批,將承擔行政不作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溝通,造成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即使適用文件正確,一旦執法行為引發訟爭,由于稅收規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據此做出的執法行為,面臨敗訴風險。
三是《征管法》潛伏執法風險?!墩鞴芊ā芬幎ǘ悇請谭ㄖ黧w違反法律應承擔責任的條款達12條。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征少征稅款”屬瀆職行為,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立意很好,但后患無窮?!啊迸c“工作疏忽”有時很難界定,任何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執法風險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學。各級稅務機關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對國稅系統的納稅評估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如果我們不能有效解決納稅評估在政策適用上的問題,將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稅務部門自身因素引發執法風險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對依法治稅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維方式落后于時代要求,法律意識跟不上形勢的發展,認為依法治稅就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識的提高,直接引發稅收執法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法定程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能夠引用高階位的法律法規卻引用低階位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僥幸心理導致風險。許多稅務人員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糾正,以為以前都沒事,別人都沒事,自己也不會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環境存在風險誘因
一是形勢發展增加執法風險。生產經營方式日新月異,日益復雜化,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這些都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增大了執法風險。二是外界對稅務工作的熟悉度和關注度增強考驗著執法水平。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制的完善,廣大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增強,越來越注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稅務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正當權益的執法行為都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極高。同時,各級黨委政府對稅收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和紀檢檢察部門對稅務行業的熟悉程度、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從近年來檢察部門查辦的涉稅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稅收工作任務重、責任大、矛盾多,成為一個高風險職業。三是地方政府行為增加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替納稅人說情,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三、規避和防范稅務執法風險的建議
(一)完善稅法體系,規避政策風險
稅法紕漏產生的風險是最大的風險。因此,完善稅法體系,修正稅法紕漏,是規避風險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稅法層次。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疾焓澜绺鲊亩愂樟⒎顩r,大多數國家也都是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而我國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由稅收法律調整的,其他稅種都是由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調整的,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占主體地位的還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行政法規。因此,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其他稅種的暫行條例修訂升級,上升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減少執法風險系數。二要修訂現行法律法規,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都是國務院*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為適應稅收形勢的變化,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了很多補充性的規范性文件,如與增值稅有關的減免稅規定、消費稅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等,應把這些內容直接加進暫行條例里,逐步完善。
再如,《征管法》在對偷稅處理時規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罰時自由裁量權太大,一定范圍內會對稅收執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響,應適當修改。三要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導具體工作、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直接影響執法結果,制約執法效果。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具體要求為:制發宜慎重,切忌過多過濫,稅務機關制定各類操作規程、辦法,須經法規部門審查,并深入基層搞好調研、研討,對其可行性、科學性全面論證,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嚴謹、周密、清楚,力戒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產生歧義;政策宜穩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讓人無所適從;清理要及時,對過時、失效文件及時清理,公布廢除,避免基層錯把“雞毛”當令箭,導致執法失當的風險。
(二)強化風險意識,化解現實風險
要想打造平安國稅,當好平安稅收執法者,首先要有風險意識。一要增強法制觀念。與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聯系,為稅務干部長期開設“法律課堂”,結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克服執法行為中的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二要端正執法觀念。要在稅收管理理念、稅收服務意識、稅收征收習慣、稅收道德觀念等方面與時俱進,提高對事務的判斷力,提升處事經驗;改變習慣的、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簡單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現象,避免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拖拉和隨意性,盡可能不給執法風險留余地。三要搞好風險預測。研究和探討稅務人員涉稅犯罪規律,定期結合崗位實際自查執法風險點,提高防范針對性;定期不定期召開稅收工作評議會,邀請納稅人代表、特邀監察員等對稅收工作“把脈問診”,對問題做到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防患未然。
執法風險范文2
1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內涵與表現
行政政執法風險應當是指具有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中侵犯、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由此給執政黨和政府,以及行政機關“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1]。據此,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可理解為衛生行政執法中可能發生的上述一系列風險。
可將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進行大致的歸納:按被追責的類型可分為行政風險、刑事風險、經濟賠償風險等;按影響的對象分為單位風險和個人風險,甚至可以將公信力降低風險也歸入其中。
2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成因
(1)法律法規標準的部分滯后及不完善性。由于衛生活動(技術)的不斷發展進步,新生事物或現象不斷出現,導致衛生行政執法存在對調控盲區,執法的準確性難以把握,執法風險由此而生。 例如,現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了7類28種公共場所,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一些人們經?;顒?、人群集中、流動性大、設備和物品容易被污染新型的場所未被納入;比如,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06)實施之前,舊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持續延用了20多年,曾一度引發公眾抱怨。這些法規標準等滯后問題使得行政的“作為”或“不作為”有時會處于進退兩難,而一旦出現對應的風險事件,公眾和輿論又時常不分青紅、想當然地將這些引發“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問題的“矛頭”直接指向百口難辯的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常會無辜成為眾矢之的,于是,在全社會興師問罪和微妙的現行問責“制度”環境之下,衛生行政部門成為替罪羊而承擔“責任”向公眾謝罪也不難理解,對應風險不言而喻。
又如,已實施20余年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均有如此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這違背了衛生監督必須具有對相對人依法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失去了一部法規應有的約束力和嚴肅性[2],衛生行政執法的處境不可謂不尷尬。法律法規的滯后不僅僅是因為制定時間上的久遠,即便是2010年才出臺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其第十九條的規定也與《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完全同理。衛生行政機關手中沒有可以對“情節嚴重”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尚方寶劍”作后盾,執法“底氣”嚴重不足,監督效能可想而知。
由于法律法規滯后、不完善,對醫療機構對外承包醫療科室、出租科室、出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一些問題界定從未曾在法律法規層面得到過根本解決。隨著醫學技術手段和網絡電子信息機技術進步帶來的非法行醫界定問題等等,都可成為風險因素。
(2)衛生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龐大繁雜。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等數量龐大繁雜,其中不乏條文競合,涵蓋的領域多頭難理。 衛生行政執法涉及多學科知識,專業技術性強。作為前線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如要做好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最大限度規避執法風險,就既要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知識、精細區別其界定和適用,又要擁有牢固的專業知識,這對執法人員都是極大的挑戰。
(3)社會法制環境的改變和執法現實的影響。隨著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逐漸增強,利用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加頻繁和廣泛,執法風險不斷加大。 外部因素干擾,也可造成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地方政府和中國傳統“人情”因素干涉干預衛生行政執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因“難作為”而 “不作為”的風險。
(4)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自身原因。衛生行政執法機關相關制度、人員法律素質、執法風險防范意識等都是影響執法風險高低的因素。 比如,作為行為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十分具體,這就要求執行人必須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專業知識水平不足、法律素質欠佳、道德水準不高、自律性差等都可成為自由裁量的風險因素。
由于相對人對處于強勢地位的衛生行政執法者的長期心理定勢難以消除,放大了執法人員權治思想,助長了執法者的不依法行政行為,增加了風險的累積。
上述各種因素交織互融,共同構成了執法風險的主客觀基礎。
3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防范
(1)抓執法制度建設。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要求的監督制度并未有配套可操作的具體辦法,事實上,即便有對應的內部或外部監督制度,多數情況下也只是形式審核,不涉及實質內容,形同虛設或流于形式。部分基層機構,在實質上形成單獨一個科室集受理、審查、決定三個環節于一身,而這種大權又會具體體現在科室負責人的一人手中,這種集三權于一人的制度設計缺陷,一旦出現日后演變為風險的事件,很難從內部制度上及時發現補救。因此,必須從制度層面施行“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
完善行政處罰關鍵環節把關制度。行政處罰的執法風險關鍵控制點在于“罰或不罰”和“處罰種類和幅度”上?!缎姓幜P法》第三十八條對“罰或不罰”做出了綱領性規定,同時第三十七條也對回避制度進行明文。但問題是很多基層部門基本都沒有完善的回避審核制度和“罰或不罰”決定制度:關于回避的落實,如果沒有對執法人員的內部審核制度,即便案件執法人員有利害關系,那么也只停留在類似于《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六條“自行回避”的層面。應建立實際操作性強的回避制度、案件調查處理的“調查”、“合議”、“復核”分離制度。參考聽證相關要求,應制定關于合議人員的具體細則,尤其是要避免“一言堂”的合議形式,即:案件調查人員不能成為合議主持人,也不能占據合議人員的多數,使案件的調查人員不能控制合議的進程[3]。總之,應完善行政處罰關鍵環節把關制度。
需要在制度層面彌息的不僅限于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也不僅限于上述環節。
(2)抓執法隊伍素質建設。 建設一支精專的高素質執法隊伍,是保證抵御風險的基礎。要通過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衛生專業知識培訓、行政執法技巧培訓、執法案例指導培訓等一系列方法措施來全面提升執法隊伍的執法素質,打造一支業務精通,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體與程序并重、不折不扣地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職責來行使衛生行政執法權的高素質的隊伍。
(3)抓風險管理-引入量化風險管理,科學防控衛生行政執法風險。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管理是應用風險學理論和風險控制技術,實現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管理控制的一種方法,其關鍵環節可以分為風險識別、風險量化分析、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效果的反饋調節也屬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識別是執法風險管理的基礎。主要通過對衛生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執法風險的各個流程、各個要素、各個環節等進行逐一識別,識別出引起風險的因素及分布,就是要對衛生行政機關及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行政作為”、“行政濫作為”、“行政不作為”等各種執法行為所有流程、環節和構成要素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進行全面風險識別,按照風險高低順序,篩選出重點風險控制點。
首先要對照執法行為的合法要求,對本單位的所有行政行為從具體執法行為的主體資格(執法機關主體、執法人員主體和相對人主體)、權限范圍(事務、地域和級別權限)、程序適用、內容合法性、行為合理性等進行徹底排查識別,對照崗位職責、工作規程、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查找每個崗位的執法風險因素。監管對象的監管風險當然也應納入識別范圍。
對識別后的本單位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梳理,歸納出重點風險監管行業、重點風險監管對象、重點風險執法科室、重點風險執法環節、重點風險執法崗位、重點風險執法人員,并建立執法風險因素清單。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量化分析與評估。在執法風險因素清單基礎上,對所有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
風險量化可采取專家評分的方法。比如,在對深圳市所有衛生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風險進行羅列后,以歷年本市(有全國的更好)執法風險的發生情況為總體標準,各個衛生行政執法單位對照總體情況,將本單位是各個風險點對照本市總體此風險點的各個指標(風險的原因、風險消減的可能和引發風險后果的概率及后果的嚴重性等),請經驗豐富的專家,對本單位的風險點進行一一賦分。在賦分前,必須有詳細的某一風險因素的最高分和最低分情況,制定可操作的具體評分標準。
根據評分情況,確定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執法風險,分清風險管理的輕重緩急,以便在風險管理時有次序性和針對性。同時,還要評估本單位的總的執法風險等級,以便與全市各個單位總的執法風險等級比較,篩選出全市的重點風險管理單位,確定從全市大局出發應重點進行風險控制的單位。
為下一步的風險控制,就必須分析風險的原因。比如若本單位存在行政處罰調查處理環節的風險,就要分析為什么存在此風險,是崗位責任問題、內部制度問題還是執法人員素質問題,并構建清晰的風險因果圖。
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控制和反饋。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控制重點是事前風險防范管理和事中風險的阻止、消減。
根據制定的衛生行政執法風險清單和執法風險因果圖,根據風險大小,從風險成因入手,進行決策應對。比如,對制度風險因素、物質風險因素、人員業務素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等分別采取針對措施:通過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程序制約和實體規范,完善制度建設,堵住制度漏洞風險;通過執法物質條件配備,彌補物質風險漏洞;通過法律和業務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質量,降低執法人員素質風險因素;通過職業道德建設和心理素養培訓,降低道德和心理風險因素。
風險管理實行后,要比較實施風險管理前后風險消減變化情況,評價現行方法的可行性和收益性,并定期檢查風險應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風險管理本身存在的漏洞,及時對風險管理的方法和內容進行評價修正,達到完善。
引入衛生行政執法量化風險管理,對于推進衛生行政執法依法行政,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有效防范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無論如何,衛生行政執法的“零風險”是不存在的。
總之,要充分正確認識衛生行政執法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充分認識衛生行政執法風險防范的長期性和艱巨性。衛生行政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對促進執法質量的全面提升又是必要的;其防范是長期的也是艱巨的。因此,既要依法合理防范風險,又要不懼風險,唯有如此,才能在面對執法風險時:無所畏而無所不為,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最終實現有所作為。
參考文獻
[1]焦志勇.行政執法風險的防范[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0(1):11~15
執法風險范文3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成因;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151-01
1 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稅收執法權,履行稅收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存在不合法行為,致使國家和稅收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由于稅收執法行為不是建立在平等關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因此稅收執法風險僅包括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行為違反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主要包括因、、索賄受賄等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風險主要指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過錯行為較輕,不必追究刑事責任,但應受到內部處分的風險,主要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處分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紀處分。
2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
2.1 稅收執法環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經濟主導發展的意識下,部分基層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往往會出臺各種優惠政策。有些會同稅收法律政策明顯抵觸,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有的地方還存在替納稅人說情,為涉稅事項打招呼,人為設置障礙,阻撓稅收部門執法等現象。其他政府部門配合不力也會制約稅收執法效率,加大執法風險。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偷逃稅款的形式花樣越來越多,越來越隱蔽,增加了稅收部門稅源監控、稅收檢查的難度。而且,隨著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稅收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納稅人選擇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大了執法風險。
2.2 執法依據方面的原因
盡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但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屬于國家法律,整體層級較低。這樣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各級稅務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據最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許多稅務機關為了稅務人員執法方便,往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更詳細、更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顯缺乏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往往忽視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保護,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給稅收執法留下了隱患。
3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3.1 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是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要以《立法法》為依據,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導,構建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斷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解決稅收實體法法律級次整體低的問題,解決目前稅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礙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文件的時候,不得對稅法作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風險。要及時清理擅自出臺的以及不適應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維護稅收執法依據的統一性、權威性、穩定性。
3.2 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執法風險范文4
1、行政責任風險。一方面,如執法、登記過程不能得到滿意的評價,就可能會受到投訴,公眾就會要求責任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如出現執法偏差或執法過錯將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責任追究。
2、刑事責任風險。工商執法要受各種法律實體、程序的制約,只要行為人的“不當作為”、“不作為”或是“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觸犯了刑律的,就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3、廉政責任風險。我們在基層工作中,既是監管人員也是服務人員,如果我們為了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的問題,那么等待我們的將是黨紀國法 嚴格追究。
風險防范措施
1、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管服務。如我們辦理一般程序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程序,要在下達了處罰決定書,向當事人送達后,方能讓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因此,按照程序辦理案件,既是對單位負責,也是對我們自身負責。
2、遵守內部工作程序。在審核簽字時,順序先后不符,就會造成程序不合法,所以,在內部程序進行中,我們要穩妥、細致地將工作開展好。
執法風險范文5
一、風險管理理論概述
風險管理是對質監部門內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衡量、分析、評價,并適時采取及時有效的方法進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理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種科學管理方法。風險管理是質監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嵌入質監文化和實踐中,貫穿于質監部門履行職能的全過程。它由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應對等活動組成。風險管理體系不僅適用于企業,對質監部門也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根據風險管理原理,所謂質監執法風險,是指質監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因作為或不作為可能使質監管理職能失效,侵犯國家或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質監行政執法風險具有客觀性、損害性、可預防性、不確定性,研究執法風險對質監部門來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質監行政執法風險的識別
執法風險識別是質監風險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風險管理的基礎。只有在正確識別出自身所面臨風險的基礎上,質監執法主體才能夠主動選擇適當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對質監執法主體而言,主要風險環節及表現如下:
1.受理申訴舉報環節。風險表現是:不依法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對消費者的申訴舉報互相推諉,泄漏舉報人信息等。
2.執法檢查環節。風險表現是:檢查工作中不亮證,無證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執法態度粗暴,執法方式簡單,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時弄虛作假,疏忽重大安全隱患等。
3.立案環節。風險表現是:以收代罰,該立案的不立案,超出職權范圍立案等。
4.調查環節。風險表現是:實施調查時接受相對人宴請、賄賂,向當事人泄漏案情,恐嚇、威脅當事人,做假筆錄等。
5.取證環節。風險表現是:采取不爭當手段取證,偽造證據,重證人證言輕物證,收集的證據未經過提供人簽字和蓋章等。
6.采取強制措施環節。風險表現是:濫用強制措施,以扣代查,超過封存扣押物品期限不做出處理決定,對封存扣押物品保管措施不強,隨意變賣處理封存扣押物品,罰沒物品不上交等。
7.抽樣檢查環節。風險表現是:實施抽樣時不依據抽樣標準及法律進行抽樣,擅自改變抽樣原始狀態,更換抽查樣品等。
8.案件審理環節。風險表現是:案件審理把關不嚴,干預執法人員辦案,向當事人泄漏案情,不執行案件三級審理機制,沒做到查、審、決三分離等。
9.處罰告知決定環節。風險表現是:告知書沒有送達當事人,沒有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予采納,濫用自由裁量權,大案小處,小案重罰等。
10.案件執行環節。風險表現是:對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應當沒收的產品沒有沒收,先收款后辦案,收罰款后不開罰沒款發票等。
除上述環節存在風險外,執法主體的決策、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等都可能引發執法風險。為有效應對風險,需要對執法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盡可能全面、準確地找出風險源。
三、質監行政執法風險分析
風險的產生既有內因,也有外因。隨著執法環境的變化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執法主體與客體雙方始終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執法客體違法手段更加智能化、多樣化,執法的復雜性和艱目勝大大增強。而導致執法風險的外部因素很多是客觀的,單靠執法主體、執法人員的努力往往成效不佳。因此在分析風險時,應重點放在內因和內在表現上。就目前而言,質監行政執法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三大類,即行為類風險、訴訟類風險和瀆職類風險。
質監執法行為類風險分析。執法作為類風險是質監執法主體在履行職責中應作為而未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范圍內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后果。
質監行政訴訟類風險分析。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質監執法主體因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行政復議撤消、行政訴訟敗訴、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質監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當前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一旦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的概率就會很高。
司法瀆職類風險分析。質監瀆職類風險主要是指質監執法主體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侵犯國家利益形成國家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此類風險的界定以《刑法》中關于瀆職犯罪的相關條文和檢察機關對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為依據。
四、質監行政執法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就是量化測評質監執法主體因履行職能、實施行政執法帶來的影響或損失的可能程度,也就是將風險分析的結果與質監部門的風險準則比較,或者在各種風險的分析結果之間進行比較,確定風險等級,以便作出風險應對的決策。
風險評估可以用嚴重度、風險等級進行評價,對執法風險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用“嚴重度”進行評價并賦予分值(得分1—10分),分值越高則表明風險指數越高。質監執法風險分類及等級見下圖:
對質監執法主體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的同時,應建立執法風險預警系統,將風險評估工作動態跟蹤到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過程,及時評估案件的風險大小。當風險達到一定級別后,發出預警信息,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介入、引導、干預,制定和實施科學的處置預案,最大限度減少執法風險的發生。
五、質監執法風險應對措施
風險應對是指在確定了執法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并分析出風險等級及其影響程度的基礎上,根據風險性質和質監執法主體對風險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擔風險等相應防范計劃。積極有效地應對風險,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準確查找執法風險點。找準風險點是規避執法風險的基礎。每個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職權,有權利就有風險。執法主體應結合職能和工作環境,開展執法風險點排查,包括思想道德風險、崗位職責風險、制度機制風險等。按照“對照崗位職責一梳理崗位職權一找準執法風險一公示接受建議”的程序,進行自我查找,認真查找履行職責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務必使找出的風險點準確細化、符合實際,尤其是對執法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要進行重點查找。
2.制定風險防范措施。針對排查出的風險點,在每一個執法環節和崗位中應建立防范措施,查漏補缺,建章立制,最大減少執法風險。要按照風險定到崗、制度建到崗、責任落到人的要求,結合工作職責,有針對性地對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別是執法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要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指導規則》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指導標準》,通過制度,嚴格自由裁量權的使用。
3.加強監督檢查和溝通。為有效規避風險,要通過調查問卷、案件調查和走訪服務對象等形式,廣泛開展風險信息的收集工作,深入了解行政相對人和服務對象的利益訴求,將收集到的風險信息,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第一時間處理矛盾糾紛。同時,要加強與政府、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和信息交流,對質監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協商解決,爭取相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有機平衡質監執法中多方利益關系,最大程度化解外部質監執法風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執法風險范文6
一、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
(一)概念
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或解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出現缺位、越位現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這類風險平時最容易忽視,但實際最終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極為嚴重的,除了對整個稅收秩序造成混亂外,還可能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影響到一個地方的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再是簡單的責任追究能夠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某稅務稽查局工作人員錢某,在對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調閱了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術資料,于是就將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的技術資料復印了一套給王某。錢某的這一做法給大華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發現此事后,認為稅務干部錢某的行為侵害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簡單,違法事實清晰明了,即稅務人員錢某的行為侵害了納稅人,也就是大華公司的要求保密權。所謂要求保密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稅收執法而知曉了執法相對人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稅收執法相對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其保密的一種合法權利?!抖愂照鞴芊ā返诎藯l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見,納稅人的要求保密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稅務人員錢某因朋友關系泄露了大華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給大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币虼硕悇杖藛T錢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一)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因稅務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具體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稅局稅務所派王某和趙某對其轄區內的某飯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到該飯店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開始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飯店采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少繳地方各稅3000元,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即3000元罰款的決定,限于11月12日前繳納入庫。由于該飯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準備搬遷,該飯店經理借機立即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貨物轉移運走。檢查人員察覺后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當即扣押了該飯店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飯店開具了扣押收據。11月5日,該飯店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11月9日,該稅務所將扣押的商品貨物歸還給了該飯店。該飯店發現歸還的部分貨物損壞,經確認價值5000元,隨即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2、法理分析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稅務檢查程序不合法?!抖悇照魇展芾矸ā返谖迨艞l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倍景钢?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只出示了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處罰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稅務人員對該飯店不應當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而應當采取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北疚氖顷P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稅務人員作出3000元的罰款決定,應適用于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倍悇账趫谭ㄖ型耆鲆暳诉@一必要程序。(3)稅務所對該飯店作出3000元罰款的決定不合法?!抖悇照魇展芾矸ā返谄呤臈l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币簿鸵馕吨?超過2000元的罰款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屬于越權行為。(4)稅務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也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屬程序違法并且查封了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已經遠遠超過飯店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務保全措施?!倍悇账鶇s是在飯店補繳之后幾日內才對其解除的稅收保全措施,且稅務所未盡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義務,致使部分貨物受到損壞。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針對以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飯店造成的經濟損失,該飯店可依法獲得賠償。
三、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一)概念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應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導致的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當導致前兩種風險的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更為嚴重時,就會相應引發此類風險,它與前兩種風險的區別在于量上的差異導致質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市某電纜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該廠的廠長牛某四處活動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長李某,先后給李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李某在收受賄賂后,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電纜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電纜廠涉嫌偷稅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機關。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該電纜廠涉嫌偷稅,卻收受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沒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缎谭ā返谒陌倭愣l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贝送?《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庇缮厦媪信e的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李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政紀處分,實在是得不償失。
四、暴力抗稅類風險
(一)概念
暴力抗稅類風險是指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脅方法等不友好的強硬形式拒不繳納稅款而直接危及執法人員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風險。
(二)典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