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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1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歲,住成都市XX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于年月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3、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余款人民幣元(大寫:)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時間:時間:
見證人: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2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的工傷(意外)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是指工傷事故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的合稱。
工傷事故保險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傷殘等級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意外事故保險(本辦法)包括意外工亡事故保險和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意外工亡事故保險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是指除工傷事故外,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等情形直接導致死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綜合險的實施范圍與市《關于貫徹<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府[117號)文件規定的參保范圍同,即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綜合險。
第四條 綜合險根據行業特點,可分別實行按年、季、月繳費,每人每月按8.5元,分為工傷事故保險6元和意外事故保險2.5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繳費。
綜合險的保險期限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零時起至當月底24時止。自然月內,用人單位有人員變更的,應及時辦理關變更手續。
綜合險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支公司”)負責收費。
第五條 綜合險賠付金可分為工傷事故保險金和意外事故保險金兩類,用人單位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和意外事故時可申請事故保險金。
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綜合險保費的,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參保職工發生意外事故后,由用人單位向太保支公司索請補助金。
工傷事故補助金額參考下表:
項目補助等級補助金額
工傷傷殘評定五級8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六級5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七級3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八級2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九級1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十級10000元
意外事故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50000元
31歲--40歲50000元
41歲—50歲40000元
51歲--60歲30000元
意外事故非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80000元
31歲--40歲100000元
41歲—50歲60000元
51歲--60歲20000元
注:如參保單位與出險員工或家屬協商調解且賠付未超保險金額者,以調解金額為準。
第六條 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享受工傷事故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原件;
(4)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填寫《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6)病史病歷、出院小結、意外事故證明;
(7)調解協議書及關其他材料。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意外事故身故后,可享受意外身故補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門事故證明、公立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醫學死亡證明,或關部門證明、戶口注銷等;
(2)死亡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
(4)填寫《意外死亡事故待遇申請表》等;
第七條 如果參保職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應工傷待遇;若認定為非工傷的,則由意外事故保險支付應賠償。參保職工依法宣布死亡后,若再次出現的,則應原額退回對應的工傷(意外)事故待遇。
第八條 太保支公司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和關結論為依據,不再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職工意外死亡事故)30日內,向太保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供應材料。
第十條 太保支公司應在收齊關材料后,經審核無誤的,于15日內支付應的理賠待遇,特殊情況理賠時限可延后30日。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3
原告徐某系一名退休工人,一生忙碌慣了的徐某不想就這樣閑下來。2003年3月,徐某就到某材料廠打工。材料廠雇傭徐某在其制磚車間運煤砂,負責輸送帶的正常運轉。2004年6月27日,徐某違反操作規程,用手清理運行中的對滾障礙物,被軋傷左臂,經南通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行截肢術,材料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4889元。
事發生,當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過多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2004年8月29日,調解委員會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后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
同年11月2日,雙方當事人訂立了《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約定:一、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標準》(即GB/T16180- 1996標準),材料廠承認徐某為工傷,徐某不再要求職能部門重新評殘;二、材料廠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就業補償費、照顧費用和今后的醫藥費總計4.2萬元,于2004年11月12日前付清;三、本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徐某放棄其它要求,材料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四、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
協議簽訂后不久,材料廠按約備齊補償款,但徐某反悔未領取該款。2004年12月20日,徐某經過司法鑒定,傷殘程度被評定五級。其后,徐某以賠償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徐某訴稱,事故發生后,被告材料廠與有關人員惡意串通,對我欺詐誤導,致我產生重大誤解,與被告訂立了顯失公平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根據協議被告只一次性賠償我各項損失4.2萬元,賠償額明顯偏低,故該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協議。
被告材料廠辯稱,我單位與原告達成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是在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下,參照工傷五級殘的標準,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自愿達成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所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材料廠之間系雇傭關系。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本應按雇員受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應視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原告所訴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等情形,缺乏事實依據。同時,按工傷五級標準賠償是原告自己選擇的,其依法享有處分,盡管該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一些,但難以認定顯失公平。因而,原告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不應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程序法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我在退休后到材料廠工作,雙方間存在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我在工作中受傷應按雇員傷害糾紛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不應作工傷處理。材料廠利用我不清楚上述法律關系,受傷后為生活所迫急于得到賠償的心理,采取欺詐手段誘騙我簽訂了調解協議,故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材料廠則辯稱,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同意選擇工傷標準賠償,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問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2004年8月29日主持調解時,上訴人及其委托律師均到場,其律師明確提出該事故可按工傷處理,也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此說明其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屬何法律關系,只不過上訴人最終選擇適用了按工傷標準處理方案,且經過多輪協商,確定了最終的賠償數額,現上訴人稱其對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及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以及兩種關系下勞動者因工作受傷時賠償標準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對我國既存在雇傭關系又存在勞動關系非常不理解,無法理清二者關系。其實,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從屬性勞動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都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并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概念。我國采用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照顧建國以來的傳統稱呼習慣;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人口多勞動就業壓力大,不少雇傭關系還不能嚴格依照勞動法加以保護,特別是不能要求所有的雇傭關系都按法律規定強制交納社會保險費。故我國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中的一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法所保護勞動關系的范疇會逐步擴大?,F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雇員與雇主形成長期穩定關系,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稱為勞動關系;雇員與雇主未形成長期穩定關系,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雇傭關系。
由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充分保護,資方必須或應當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因而,為了平衡一般雇傭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套賠償標準,即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例。”該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边@兩條規定已明確對兩種理賠計算方式進行了區別,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要低于人損標準。
既然本案本應按人損標準計算賠償額,那么是否要撤銷本案已存在的人民調解協議呢?這主要看本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薄兑庖姟返?2條同時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北景钢校{解委員會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時,原告徐某委托的律師提出,本事故“如不按工傷處理,可按人損標準處理”,其時原告就在旁邊,這說明原告徐某對行為的性質、賠償標準是清楚的,同時雙方當事人是在調委會主持下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優勢地位問題,也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故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都難以成立。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4
關鍵詞:返聘人員;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選擇權
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受聘至他人單位或其原來單位工作(以下統稱為“返聘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工作關系屬性及工傷保險關系,《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但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務關系是否能夠成為認定工傷的基礎關系,用人單位是否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選擇權,返聘人員是否有自愿參加或者不參加工傷保險的選擇權,應當作統一理解。下面著重從上述三個方面探討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選擇權問題。
一、勞動關系不是認定工傷的唯一基礎關系
(一)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保?]7可見,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均終止。前一種情形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后一情形是行政法規的補充規定。因此,對于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可不終止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作這種理解,有架空行政法規的嫌疑。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便不復存在。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保?]429《解釋(三)》未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是按勞務關系處理還是按勞動關系處理,但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根據反向思維邏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就不再是勞動關系,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原勞動部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但與勞動合同應有所差別,如雙方發生糾紛,其性質亦應按雇傭關系處理,而不能按勞動合同關系處理”[2]155。由此得出結論,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二)勞務關系也可作為工傷認定的基礎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保?]4雇工與個體工商戶形成的既可能是勞務關系也可能是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是指雇傭2至7名學徒或者幫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自然人”[3]7。即使幫工或學徒與個體工商戶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繳納工傷保險費也是個體工商戶的法定義務。如果有法定強制繳納工傷保險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其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126。反之,只要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或雇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就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并不一定要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基礎?!豆J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3]151。這里提交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要證明發生工傷事故的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關系,而非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簽發的工作證、出入證、上崗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書、協議書,以及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3]152。由此可見,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只要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可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后,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務關系也可成為工傷認定的基礎關系。
二、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為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終止與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關系,而形成新的勞務關系?!爸醒虢M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7-8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既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又沒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需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對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出現上述兩種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能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而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209。這里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則用人單位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梢姡萌藛挝幌碛胁粸槠浞灯溉藛T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選擇權。
(二)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保?]209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論是以項目參保方式還是以其他參保方式,只要為其返聘人員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一旦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否則,用人單位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選擇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接受,不能以返聘人員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予以拒絕;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對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
三、返聘人員有放棄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
(一)返聘人員可以選擇不要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返聘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由用人單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不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意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對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發生傷害事故后,返聘人員將只能按照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而無法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返聘人員不能與用人單位約定無需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也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是由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一筆資金作為補償,發生傷害事故后,返聘人員自行承擔相應后果。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作出的后果自負約定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二)返聘人員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返聘人員依據退休制度可以獲得養老保險待遇,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職工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而受到社會保障法的保護”[1]300-301。返聘人員享受《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一項涉及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基本人權。如果返聘人員選擇參加工傷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得拒絕,這是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返聘人員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可以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還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其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絕返聘人員繼續參加工傷保險的要求,則用人單位或返聘人員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綜上所述,對于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他人單位或者其原來單位返聘,其工傷保險的相關事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已經作出了規定。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其他要件,也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有選擇是否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權利;返聘人員也有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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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律政策解讀與實用范本典型案例全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5
甲方
乙方
甲方建商住樓一幢,施工場地地已平整,道路暢通,水、電設施齊全,各種建設審批手續完備,已完全具施工條件。為使樓房盡快建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協商,自愿達成以下建房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為: 商住并用房。
二、工程結構:商住并用房 層,其中1—— 層為框架結構,以上為磚混結構。
三、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協議書成立后 日內,甲方交付施工圖兩套,交付乙方的圖紙由乙方保管,并作為施工資料、交工驗收憑據。施工中甲方變更設計應于五個工作日前通知乙方。不按時通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付,通知后乙方不按通知施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設計變增的工程量由甲方支付施工費,變減的工程量可相應減少工程費用。
四、承包范圍及要求:承包范圍為該工程的地基處理(地基高于公路 公分后,再三步階梯計 公分為一層的地坪),結構建造(土建施工),內外墻水泥粉墻(外墻貼瓷磚),室內水泥地坪,墻內及室頂的電話線、有線電視線,網絡線路、空調線、照明電線等暗線的安裝,上下水道預留管道的處理及防水處理,房頂的建設及防水處理,天然氣管道的預留處理,木工施工,樓梯的建造。要求: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
五、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六、工程期限: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峻工,有效工期為 天。不能如期峻工,承擔甲方因此而付出的看管費、勞務費,造成材料損失的,以購買價承擔材料費。甲方變更設計增加施工量的相應增加工期。自然條件造成不能施工的自動延長工期。乙方無正當理由停工 天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未支付施工費用不再對付。
七、施工設備的提供:施工設備及機械由乙方全部提供,并與本協議書成立后,圖紙交付之日起 日內運到施工場地。施工設備、施工機械的數量,以有效保證正常施工為限。
八、價金及支付方式:以上工程總承包金為 元。變更設計的,變更后的工程量,按總價金與總工程量的比例,計算變更價金的增減。
支付方式:采用現金分期支付的方式。施工機械施工設備到施工場地付總價金的 %,三層主體結構完成后付總價金的 %, 全部主體結構完成后付總價款的 %,墻體粉墻完成后付總價款的 %,全部工程完工付至價款的95%,下余5%作為保修費用一年以后支付。
九、材料供應: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對不符合質量的材料有義務要求甲方更換,不履行此注意義務而發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因材料供應的原因至工程延誤的,乙方有權同等地延長施工期限。
對材料的使用應依合理為原則,不得有浪費的情形,否則甲方有請求乙方有賠償的權利。
十、質量要求: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有關建設部門的規定施工。
十一、施工安全:乙方全面負責本施工過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中出現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擔。
十二、工傷事故的處理:對到施工場地的施工人員,乙方必須按實際人員,辦理施工人員及第三人人身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范文6
乙方:
丙方:xxx學院
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協商的原則,就甲方選用丙方畢業生事宜,在原有《就業協議書》基礎上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應按國家就業規定,向甲方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甲方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乙方的要求及安排意向,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本協議無效。
三、丙方要如實向甲方介紹乙方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甲方同意錄用后,經丙方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國家教育部批準,丙方負責輸出派遣手續。
四、丙方應在乙方畢業前安排體檢,乙方憑身份證、學歷證、體檢報告(要求無傳染性疾病)等資料到甲方報到。
五、甲方免費提供工作餐及安排住宿,床上用品由甲方提供,日常生活用品自理。
六、甲方免費提供乙方工作服裝、勞保用品及節假日福利(按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七、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按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乙方因工作導致的工傷事故,甲方負責按勞動保護條例承擔相關費用。但工作時間之外的事故醫療費用自理。
九、甲方承擔乙方從學校所在地前往甲方的交通費用(茂名至海南)(畢業生憑票報銷)。在試用期內,乙方確因嚴重違紀,或因個人原因擅自提前離職的交通費用由乙方自理。經雙方核實,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追究其經濟賠償的權利,乙方應予以配合解決。
十、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崗前技能和規章制度的培訓。不得侵害乙方的人身合法權利,強迫其勞動。
十一、在合同期限范圍內,未經甲方允許,如乙方擅自離開工作單位(到甲方以外單位就業或私自回家的),屆時甲方與乙方的協議(合同)自動終止,甲方有權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辭退。
十二、乙方在合同期間,如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或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甲方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辭退。
十三、甲方在做出辭退決定之前,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將書面意見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不做有損于甲方企業形象的事情。
十五、乙方正式上崗后,根據甲方的要求,充分發揮所學專業的技能和特長,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努力使服務工作規范化,遵守職業紀律、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
十六、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若一方違反本協議,由違約方向另兩方各交納違約金XX元。
十七、本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復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