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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大全范文1
一、崗位制度
二、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三、院總值班制度
四、消毒隔離制度
五、處方制度
六、查對制度
七、請示報告制度
八、請銷假制度
九、財務會簽制度
十、會計、出納崗位制度
十一、車輛管理制度
十二、差率費報銷制度
十三、三重一大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1、意外災害急救,接收大批創傷、中毒或傳染病人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危重傷病員等。
2、凡為傷病員施行重要臟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術,首次開展重要的新業務、新技術等。
3、門診部或病房發現國家規定管理的傳染病。
4、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或嚴重醫療、護理差錯,貴重醫療器材損壞或被盜、貴重或劇、毒、麻藥品丟失、成批藥品變質、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員或收治涉及法律問題、公安部門正在審查的病員。
6、收治有自殺傾向的傷病員。
7、與社會上發生沖突時。
8、需要重大的經濟開支時。
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節日均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診療工作不間斷地進行。
(二)每日下班前,值班醫師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巡視病室,了解危重病員情況,做好床前交接班。
(三)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醫生對危重病員,所采取的檢查、治療措施,應做好病程記錄并扼要記入交班本。
(四)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病情變化時的臨時處理,對急診入院患者及時進行檢查、填寫病歷并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
(五)值班醫生遇有疑難問題應逐級請示上級醫師處理。
(六)值班醫師不得擅自離崗,護理人員要求診視病人時,必須立即前往。
(七)值班醫生在晨會上報告病員情況,危重病員須在床旁交班。
(八)每日早晨上班利用半小時時間召開由值班護士進行護理日夜交接班等。
院總值班制度
(一)院總值班由院領導和職能科室相關人員參加,負責處理非辦公時間內的醫療、行政和臨時事宜。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處理緊急事宜。
(二)負責檢杳科室值班人員在位情況,對重要部門,科室要到場檢查,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三)值班人員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意見負責組織處理。
(四)總值班人員,按時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值班領導根據需要有權組織人員,集中力量解決臨時發生問題,有權調動醫院機動車輛。
(六)值班時間:每天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均由總值班負責。
(七)每天交班前,清掃值班室內衛生認真做好室內物品交接。
消毒隔離制度
(一)醫護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消毒隔離制度,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以防止院內交叉感染。
(二)各科室均要有嚴格的消毒隔離制度,并應遵照執行,科主任與護士長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三)門診或普通病房發現法定傳染病人或可疑病人應立即上報,并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四)傳染病人用過的敷料,器械均應按規定處理。排泄物、嘔吐物必須經過凈化消毒,傳染病人用過的衣物、被服應消毒后再清洗,醫院污水須經過消毒處理后才能排放。
(五)醫務人員進行各種操作、診療、處置前后均應流水洗手,各部門必要時備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護士負責更換消毒液。
(六)全院各科室污物,廢物要用容器袋裝好,分類進行統一處理,不準亂堆亂放。
(七)全院醫務人員上班時應必須穿戴工作衣、帽,著裝整潔,無菌操作時應戴口罩并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
(八)院感染專職人員應定期組織檢查消毒隔離工作,深入科室進行監控監測,做好檢查記錄。
處方制度
(一)處方權限
1、在職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需經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寫表格,報醫務科,醫務科對其資格確認后登記、備案,由院長批準,通知藥劑科,有處方權醫師應將本人之簽字留樣于藥劑科。
2、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名、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于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亂開方、濫用藥者,藥房有權拒絕發藥,藥劑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內容。
(二)處方書寫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跡清楚、項自書寫完整,藥名、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字,處方年齡項應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5、西藥處方每一藥品須另起一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普通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同開一張處方。
(三)處方保管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藥處方保存期1年,精神藥品處方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藥劑科報請院領導批準后銷毀。
查對制度
查對制度是保證醫療安全,防止事故差錯一項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查對制度。
(一)臨床科室
1、醫生在開處方,醫囑或進行診療時,必須仔細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門診號)。
2、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觀察病情變化和處置后反應。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品或精神藥品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檢查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每種藥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值班護士查對醫囑時不準聊天,不打電話,不準閑人進屋,整理醫囑時,必須認真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6、除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口頭醫囑,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仔細核對,執行后必須及時補寫醫囑。
(二)藥房
1、配方時,查對處方的內容,藥品劑量、配注禁忌。
2、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簽(藥袋)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名、年齡;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三)檢驗科
1、采取標本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驗目的。
2、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3、檢驗時,查對試劑、檢驗項目。
4、檢驗后,查對目的、結果。
5、發報告時,查對科別、姓名、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理療科及針灸室
1、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皮膚。
2、低頻治療時,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3、高頻治療時,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物。
4、針炙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五)特殊檢查室(心電圖、腦電圖、超聲波)
1、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及部位。
2、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管理制度大全范文2
第二條市和縣(市、區)*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安全許可,指導、監督、檢查大型活動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處活動現場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和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三條各級*機關應當加強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請示報告,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第四條各級*機關應當主動會同安監、建設、*消防、教育、工商、經貿、質監、文化、衛生、體育、旅游、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大型活動承辦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承辦者全面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并以其名義申報安全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措施”包括:票證種類、票證發售及現場查驗方式、現場進出人員的統計方式和票務糾紛的處理措施;
“安全檢查措施”包括: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安全檢查設備的來源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安全檢查區域、安全檢查人員配備情況和對發現禁限帶物品的處置措施。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八項“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包括:
(一)對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的看護措施;
(二)對橋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的控制措施;
(三)對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導措施;
(四)入退場人員和車輛的導向措施;
(五)入場人員達到安全容量時的控制措施;
(六)廣播疏導宣傳方案;
(七)其他相關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八條承辦者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具體情況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離護欄、警戒帶、指示牌以及手持擴音器等設施器材,并在入場口和安檢區域設置安全緩進通道。
第九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恐怖暴力襲擊、火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以及人員超出安全容量、人身傷亡等安全問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二)應急指揮系統的構成;
(三)各崗位職責任務分工和責任人;
(四)緊急疏散、搶險自救、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十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制定層級清晰、責任明確、措施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度,包括:
(一)現場安全指揮部的構成和職責任務;
(二)領導值班制度;
(三)安全責任區的劃分;
(四)各項安全任務和責任人;
(五)責任追究制度。
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確定專職的安全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落實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現場搭建臨建設施的,承辦者應聘用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格,并保障施工期間的安全。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后,承辦者應當組織臨建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提供者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并出具聯合檢查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臺、特裝展臺展架、燈組等超大型臨建設施,承辦者應聘請建筑、安監等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于超大型臨建設施,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聯合安監、規劃、建設、供電、消防等部門對臨建設施的搭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承辦者應當按照*機關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的金屬物質探測門(安檢門)、X光射線檢查儀、手持金屬探測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檢查設備,聘用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操作技能和處置能力的專業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承辦者應當提前確定禁限帶入場物品的名稱和規格,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動參與人員。承辦者應當根據場所實際和活動規模設置存包處,對寄存的包裹實行開包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按照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售大型活動入場票證。大型活動入場證件應當易于識別、標明種類、通行區域和編號;必要時,還應貼印照片和防偽標識。
不同區域、不同場次的大型活動門票,票面應有明顯區別。規模較大和熱點大型活動,門票應增加防偽措施。
第十四條承辦者應當從合法的保安公司雇傭與大型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安保人員開展安全工作,相關安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
第十五條承辦者應當為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提供與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條承辦者應當會同場所管理者,在活動舉辦前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對場地設施進行全面自檢,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自檢和整改情況應當書面報告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
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執勤人員報告。
活動結束后,承辦者應當組織清場,對發現的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執勤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活動現場供觀眾活動的有效面積、觀眾核定容量、照明設備、消防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配置,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安全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場地、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的證明材料,并提供場地平面圖、年檢報告等書面材料。活動期間應保證場地設施齊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設置2個以上的緊急疏散出口。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樓梯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識,標明疏散方向,并保持暢通。
室內或者有夜場的大型活動現場及其周邊地區,還應當具備充足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設施。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活動期間現場廣播系統的正常運轉,同時應提前準備疏散廣播詞,在必要時應有專人負責廣播宣傳,協助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安裝電視監控設備設施。涉及錢幣、珠寶、文物等貴重物品的活動現場,還應安裝防盜搶的技防物防設施,并在活動期間安排專人值守。
臨建設施應當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活動舉辦期間,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筑設施、消防設施、照明設施、應急疏散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電視監控所錄視頻資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條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確定專人受理承辦者安全許可申請,并向社會公布接待受理辦公地址、咨詢聯系電話。
第二十二條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核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現場,對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實施安全許可。
在活動開始前,*機關應當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和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進行場地安全檢查,對于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填寫《大型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并組織復檢。
第二十三條*機關應當對大型活動承辦者、場地管理者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情況檢查指導,促進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大型活動單場次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應當實行安全許可。承辦者無法預測參加人數或者不能證明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應當到*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應當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機關許可的,承辦者應當在取得許可后,再向*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二十五條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縣(市、區)*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局實施安全許可。
第二十六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第二十七條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提交的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包括:
(一)大型活動基本情況,應明確每場次大型活動的起始、結束時間、具體地點、活動內容、流程安排、活動規模和觀眾組織方式等;
(二)現場平面圖、臨建設施搭建平面圖;
(三)證件、門票的樣本及防偽標識;
(四)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承辦者是市或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的,應當提交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協議應明確: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劃分、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承辦者在取得安全許可后,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提交相關檢驗檢測證明:
(一)大型特種電器設備設施的電檢報告;
(二)會同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管理者對臨時設施的聯合檢查驗收報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動舉辦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或者檢驗的安全證明。
不能提交上述證明的,*機關可以要求其暫停舉辦活動,待手續齊全后再開始組織活動。
第四章安全規范
第二十九條在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坐席在2萬個以下,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90%;坐席在2萬個以上的,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85%。
不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人均占用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條在體育館(場)、公共廣場等其他場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擺放座椅的,應事先取得負責安全許可的*機關的認可并符合*機關提出的有關安全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封閉場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活動,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下的,安全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上、15000張以下的,應劃定安全主、輔通道,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15000張以上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8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熱點展臺展位應適當提高通道的安全標準。
在公園或公共廣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預留通道寬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兩側設置展臺展位;預留通道寬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許在通道一側設置展臺展位;通道寬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設置展臺展位。展臺展位的搭建應按參觀路徑的實際情況設置。
第三十二條大型活動現場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門)、樓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間距、防火(煙)卷簾門應符合標準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裝物和廢棄物,應當由專人及時清理。
臨建設施不得阻擋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與墻面距離不得小于0.6米。
記者席、攝像設備不得占用通道,觀眾席通道中不得架設固定機位。資料發放點應當設置于空曠區域。
管理制度大全范文3
(一)基本框架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已形成了內外結合的廉政制度框架。其中,外部的廉政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行業自律機制和勞動力市場機制,內部的廉政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見表1)。
(二)主要特點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廉政制度總體上具有以下5個特點:
1.綜合協調的廉政制度體系。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已形成了綜合協調的廉政制度體系,不同廉政機制之間相互配合,共同發揮著防止職務犯罪的作用。以香港交易所為例,風險管理部制訂了廉政風險內控政策,人力資源部依據該政策制訂員工守則和防止職務犯罪計劃,各部門對員工日常行為進行監督,內部稽核部則跟進監督廉政政策的執行情況。
2.廉政職能分散執行。香港證券管理機構不設專職的廉政職能部門,而是將廉政職能分散到各相關部門執行,如香港證監會的廉政職能分散于人力資源部、主席辦公室和各部門,香港交易所的廉政職能分散于風險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稽核審計部和各部門。
3.以“防止利益沖突原則”為制訂廉政制度的依據。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在制訂廉政規章制度時都依據“防止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它們用這個原則來判斷已有廉政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它們也用這個原則來判斷那些未列入規章制度的員工行為是否應該被禁止。即如果員工的行為可能對他執行公務構成潛在的利益沖突,則該項行為必須被禁止;反之則被允許。
4.職務犯罪預防措施比較完備。為防止員工在廉政方面出問題,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在內部設置了若干道針對職務犯罪的“防火墻”,包括招聘時的背景調查、簽約時明確廉政責任、制訂手冊規范員工的行為、定期開展廉政培訓、建立申報制度和強制休假制度等,有效地預防了職務犯罪的發生。文/蘭邦華近年來,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多次出現員工違法違規的事件,如何加強證券管理機構的廉政制度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話題。而我國香港,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來約束其證券管理機構(本文指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下同)員工的行為,有力地保證了香港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擬對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廉政制度進行介紹,希望從中找到一些啟示。
5.自律管理和嚴厲懲罰有機結合。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廉政工作很注重員工的自律管理(如主動申報),除非接到舉報投訴或出現責任事故,一般不會對員工展開專門調查,但是,一旦發現員工有違規行為,一律嚴懲不貸。
二、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外部廉政制度
(一)法律制度
香港政府為了打擊貪污犯罪行為,專門頒布了《防止賄賂條例》,并由廉政公署負責監督執行,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由于廉政公署的職責已經涵蓋了所有公營機構的廉政工作,香港證監會就不再對交易所、證券公司等機構的廉政工作進行管理。廉政公署不僅查處貪污犯罪案件,還深入到政府和公營機構中開展反貪檢查和教育。比如,廉政公署每年會到香港證監會進行例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看其業務運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批權力的制約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和濫用權力等。檢查結束后,廉政公署會向證監會的管理委員會出具檢查報告,指出存在問題和糾正意見,管理委員會如無異議,則需落實整改。
(二)行業自律機制
行業自律組織在證券業廉政建設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香港證監會按照國際證券監察委員會組織所制訂和認可的原則,以及對金融從業人員的業務經營至為重要的其他原則,制訂了“實踐性”很強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讓從業人員在日常業務運作上有所依循。香港的證券業學會協同香港證監會、廉政公署共同編寫了《證券、期貨及投資界專業道德實務指引》,對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進行統一規定。
(三)勞動力市場機制
香港有一個信息比較發達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聲譽機制能夠有效地激勵和約束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香港證券機構在招聘時,往往要求應聘者提供以往從業經歷的證明人及其推薦信,如果應聘者有職業品行不良記錄,將難以獲得好的評價,其職業發展會受到很大限制。
三、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內部廉政制度
(一)風險管理制度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5條,香港交易所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它負責就香港交易所經營活動所涉及的風險管理事項制訂政策。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秘書處是風險管理部,它負責監督、執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所制訂的政策,并要求相關部門制訂相應的配套措施。由于廉政風險也是總體風險的一部分,風險管理部會要求人力資源部制訂《人力資源手冊》對員工行為進行指引,有時候還要求人力資源部制訂減少員工職務犯罪的計劃。
(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人力資源部門承擔了大量的廉政建設職能,這些職能體現在各個方面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
1.招聘時的背景調查。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在招聘時很注意應聘者的背景調查,它們除了要求應聘者出具推薦信以外,還會向應聘者以前的任職單位和以前的上司做電話調查。在香港,這種調查所獲取的信息一般比較真實可信,因此那些有不良記錄的應聘者將被排除在錄取者之外。
2.簽約時明確廉政責任。香港證監會的新員工到職時,都會收到一份《董事及職員操守準則》,它詳細規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指引和披露投資的規定,香港交易所的員工雇傭合同中也有類似的廉政條款。新員工在簽訂雇傭合同時必須認真閱讀并承諾遵守這些準則或條款,員工一旦簽字承諾,就意味著違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制訂手冊規范員工的行為。香港證券管理機構依據《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制訂了詳細的員工行為準則,來規范員工的行為。如香港證監會制訂了《董事會及職員操守準則》,主要內容涉及個人投資信息披露、處理利益沖突、信息保密等方面。這些手冊的內容詳盡、可操作性強,為員工自律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參照標準。
4.定期開展廉政培訓。香港證券管理機構會定期與廉政公署合作開展廉政培訓,重點講解有關的法律條文,使員工明確哪些情況下實施或不實施哪些行為是不廉潔的,以及發生不廉潔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香港證監會一般是在新員工到職時邀請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員來開幾次講座,香港交易所則每半年開展一次廉政培訓。
5.強制性休假制度。為了排查并發現潛在風險和員工違紀行為,香港交易所對員工實施強制性休假制度。其中,敏感性崗位一般是要求必須連續休假兩周,而一般性崗位至少要求休假一周,員工休假期間的崗位工作將由其他員工接替。
(三)稽核審計制度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有一套健全的稽核審計制度,對組織的管理層及各部門進行監督。
1.香港證監會的稽核制度
香港證監會設有稽核委員會,其成員全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復核年度財務報表,審查管理層的程序,以監察會計及內部監控系統所發揮的效用;就委任外部核數師向證監會提供建議;審議及核準證監會內部監控審核計劃及跨部門稽核計劃;復核外部核數師的致管理層函件所載列的稽核結果及管理層對該等發現的回應等。香港證監會沒有專職的內部稽核部門,它通常采取內外結合的方法開展稽核工作。一方面,稽核委員會聘請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進行內部稽核,另一方面,為了彌補外部稽核的不足,香港證監會每年還實施了跨部門的內部稽核,其做法是從各部門抽調2~3人組成稽核小組對內部部門實施交叉檢查或專項檢查。接受外部稽核和內部稽核的部門實行年度輪換,但不管外部稽核還是內部稽核,最終的檢查報告都需要呈交稽核委員會審批。
2.香港交易所的稽核制度
香港交易所承擔稽核職能的機構是董事會下屬的稽核委員會和行政總裁下屬的內部稽核部,其中,稽核委員會是決策機構,內部稽核部是稽核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內部稽核部具體負責對香港交易所的業務及運作進行獨立評核,以協助稽核委員會確定香港交易所有足夠的內部監控,稽核及評估范圍包括財務、運作、規則遵守及資訊技術,有關結果及建議會直接向稽核委員會匯報。如在稽核過程中發現有任何不妥善之處,內部稽核部會通知有關部門主管做出改進,并監察有關的修正過程。
(四)日常管理制度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對員工的平時監督檢查主要依靠各級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制度有申報制度、回避制度、舉報投訴制度和紀律處分制度等。
1.申報制度
香港證券管理機構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的最主要的一項制度是申報制度,凡是可能違反“防止利益沖突原則”的行為,員工都必須向其部門主管或直接上級申報。申報制度貫徹的是一種“充分信息披露”的理念,即當員工難以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規時,通過申報方式讓自己的行為公諸于眾,以接受他人的監督。常見的申報內容包括有價證券的持有情況、有價證券的買賣情況、收受利益情況、兼職或講學情況、親屬任職情況等。為便于員工申報,證券管理機構的人力資源部還在辦公網上公布了申報專用表格。
2.回避制度
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員工在處理證券監管業務時,如果涉及配偶、子女所在單位的利害關系,必須主動報告并申請回避,在與監管對象私下接觸時,同樣要以避免利益沖突為原則。香港交易所還規定董事須申報所有涉及的利益沖突;若有需要,董事還須避席不參加任何涉及其占重大利益關系事項的討論或放棄有關表決。
3.舉報投訴制度
香港證券監管機構鼓勵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投訴渠道向管理高層或監察部門舉報貪污舞弊,以及早發現違規情況。一旦接受舉報,相關人員必須迅速跟進所有投訴并對違規員工采取適當的處分。如果懷疑個案牽涉貪污、詐騙或其他罪行,還應向監管機構或有關執法部門(如廉政公署、警務處)作出舉報。
4.紀律處分制度
香港交易所將員工違紀行為分為兩類,如果性質不嚴重,只是操守問題,由交易所內部處理,如果違紀行為已經構成觸犯法律,則需要轉到香港證監會處理。內部稽核部會就員工的違規行為做報告,由管理層決定處理方式。
四、對中國內地證券管理機構廉政建設的幾點啟示
香港的政治體制、市場環境、人口素質等條件和內地有較大的不同,對其廉政制度我們不能簡單照搬。但是,它們的管理理念、制度設計、具體措施上還是有很多值得借鑒之處。
(一)以“防止利益沖突”為制訂廉政制度的首要原則
防止利益沖突,是香港廉政法律和各類組織內部行為操守的一項重要原則。香港證券管理機構的每位員工,無論從事職務活動,還是日常生活,不管是涉及本人,還是涉及工作對象或親友,不管是在職期間,還是離職之后,其一切行為,都以此原則為前提。目前內地沒有《反腐敗法》,《證券法》有關規定也不詳細,但從這一原則出發,就可以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使員工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進行自我約束和規范。
(二)制訂可參照性強的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無論是香港的法律,還是各類組織的內部規章制度,其規定和文字表述幾乎到了“繁文縟節、不厭其詳”的程度,但具有很強的參照性,當遇到問題需要對照條文進行判斷時,很容易“對號入座”。參照香港制訂《證券、期貨及投資界專業道德實務指引》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組織證券業協會、交易所、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力量,制訂一部內容全面、可參照性強的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這對于提高整個證券業的廉政水平將有積極的作用。
(三)明確個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責任,加強信譽機制對員工行為的約束力
香港證監會和交易所對員工的廉政教育并不頻繁,每年只開展一兩次,花樣也不常翻新,只是印發有關操守準則和請廉政公署人員講解有關法規或進行情景考試。簡單的做法卻能奏效,主要原因是它們強化了個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責任和聲譽機制對個人行為的約束力。它們的做法給我們如下啟示:首先,廉政教育的重點應該放在使員工真正熟練掌握各項廉政規章制度上,可以通過加強與司法部門的配合、引入“情景測試”等手段來逐步提高廉政教育的有效性;其次,應把職業操守承諾納入到勞動合同中來,利用法律工具提高員工廉潔從業的責任意識;第三、要進一步完善人事檔案管理,特別是要將員工在職業操守方面的不良表現記入檔案中,從而有效提高其違規成本。
(四)完善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機制的建設
香港證監會與交易所雖不設專職的紀檢監察部門,但在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方面卻有完整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強有力的工作機制。這套體系把觸角伸向任何一個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角落,深入滲透到各項業務的運作當中,從根本上防范了各類風險、堵塞了漏洞。由此看來,全面加強證券管理機構的稽核審計體系,提高內部監控和風險防范的能力,可能是今后須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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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人教育理念內涵及書院制度的介紹
1.全人教育(whole-person education)理念的內涵
當人類進入到近代社會,科技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促使經濟迅猛增長,這種增長給人類物質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滿足,從而也使人類開始關注科學,崇拜科技進步所帶來的巨大力量。但這種關注與滿足也導致了現代社會功利思想的盛行。大學教育深受時代對其精神與本質的影響,在實用主義、工具主義和功利主義思想觀念的影響下,大學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日益淡薄,教育變成了技術訓練。重知識輕能力、重智力輕道德的教育現狀造成了個人的片面發展,這成為目前高等教育面臨的重大問題。
基于對大學精神與人的全面發展的擔憂,在20世紀70年代左右,全人教育理念在北美出現,并被廣泛接受,同時應用于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1]
作為一種教育理念,全人教育沒有固定的范式,人們對其內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但眾人對全人教育有著一種共識,即全人教育旨在培養具有廣博的知識背景、能獨立思考、能解決實際問題、具有社會責任感、價值觀念和道德操守完整健康的人。[2]全人教育是關注人之所以為人的教育;全人教育關注的是每個人潛力的全面挖掘;全人教育強調學生人文精神的培養;主張人的精神世界與物質世界的平衡,尋求人對生命意義的真正的理解。[3]
教育只有培養獨立、完整、樂于接受新事物,并掌握學習新事物的技能、關心社會和他人的人,才能使社會更加文明、進步?!叭恕笔墙逃恼嬲硐?。隨著社會的發展,單憑專業知識與技能是不能應對各種挑戰的,只有全人教育這種高層次的教育理念,能夠體現出教育的整合性、多元性、全面性與發展性,培養出的“全人”才能保證在未來的社會生活中有所貢獻。正因如此,“全人教育”愈加成為教育部門、民眾的共識理念。
2.香港中文大學書院制度介紹
香港中文大學是香港目前唯一采用書院制度的高校,這也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特色所在。該校的書院制度源于英國高校辦學模式,旨在通過提供眾多與正規課程相輔相成的通識課程與各種活動計劃,培養學生的人際關系技巧、文化品味、自信心和責任感,學生更可以利用各種獎學金與援助計劃充分發揮個人成長的潛力。
香港中文大學由四所書院組成,分別為新亞書院、崇基學院、聯合書院及逸夫書院。各個書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風格,比如崇基學院,比較看重宗教對學生的影響,新亞書院則注重于文史哲與中國文化方面的培養。書院自身有管理自,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每一個書院都有相對獨立的職能部門,比如各個書院都有其專門的教學與辦公樓,根據本書院特色配備的專業圖書館、專門的食堂等。這些部門的設置,為各個書院開展活動、服務學生、設置課程、體現特色創造了條件。在香港中文大學,除正常的專業教學歸屬于大學各院系,學生的生活起居、業余活動、交流訪問、通識教育科目設置等均屬書院的職責范圍。其二,各書院的特色主要體現在通識教育科目的設置上。各書院根據本身的傳統、歷史與特色,列出與學生道德、理智、人格、身心發展相關的科目,每一門科目都有相應的學分,學生會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學習相應的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
在分配學生進入書院這一環節,中文大學也充分尊重學生的個人意愿。書院分配原則并不是根據學生的年級與專業,而是會依據學生事先填寫的相關資料進行分配。每一個書院都由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甚至不同國籍的學生組成,這樣就保證了開展活動能充分發揮不同專業、不同背景學生的特長,充分體現出各書院的特點。
二、全人教育理念下的書院制度
1.全人教育理念與通識教育的關系
通識教育以其非職業性、非專業化、非功利性的教育特點對學生進行培養,使學生除了掌握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外,還掌握其他學科一般性的知識。通識教育與全人教育盡管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側重點不同。全人教育是一種理念與思想,關注的是人與外物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統一。[4]而通識教育則更多的表現為實現這種理念的手段與方法。全人教育注重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這種全面發展不僅僅是學識的“通”,人格和能力上的“全”更是全人教育關注的重點;而通識教育注重的是培養各類知識相通的人。全人教育注重的是價值實現、自由全面的發展等人格精神在個體身上的有機結合與體現,而通識教育則是實現這種結合的途徑,通過這種途徑,教育者認為可以更好地將文化、精神、知識融合于教育者身上,使教育者成為一個能夠自由全面發展的人。
從全人教育的實踐方式來看,全人理念有著多個立足點,但目前在西方、臺灣及香港地區,學校實踐全人理念的最常見、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識教育。中文大學學生手冊就指出:“通識教育課程旨在推行均衡教育,以擴展學生視野,訓練抽象與綜合思考的能力,使其處于瞬息變化之現代社會,能內省外顧,高瞻遠矚?!庇纱丝梢?香港中文大學把通識課程與全人教育理念結合在一起,以期更好地實踐全人理念。
2.全人教育理念在書院制度中的實踐
如果說書院設置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獲得的知識達到“通識”,那么書院的其他一切活動則更多地是為培養“全人”而開展,香港中文大學四個書院的院訓及辦院宗旨都以外顯或內隱的方式提到了增長學生的學識,提升學生的人格情操。四個書院皆十分重視學生的“成人”教育,各書院致力于培養學生高尚的情操、求知的興趣、開闊的視野、睿智的人生領悟以及團隊精神。如聯合書院的“明德新民”的院訓,就把“德”置于培養人才的首位。新亞書院所秉持的“求學與做人,貴齊頭并進”的教學理念,也正是全人教育的另一種詮釋。
各書院的日常事務安排與各項活動的開展,也是按照培養“全人”的理念而進行。各類學術講座、專項計劃、辯論賽、參觀考察、社區服務等活動,使得學子們從入校之日起,就不斷在知識、道德、思維、操守、能力等方面有意識有目的的接受全方位的訓練,從而豐富人生經歷,為將來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精神與專業的基礎。這種“全”同時也是面向全書院學生的,書院提供給每一名學生同等的機會參與其中,學生在活動中可以進行獨立思考、解決問題,每一名學生的潛力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學生有機會認清自己的優勢與不足,并在活動中學會包容、諒解、尊重、欣賞及合作,借以培養良好的個性品格,提高個人品位。
三、書院模式及全人教育理念的我國高等教育的啟示
全人教育是內地高校所致力提倡的育人觀念,在實踐過程中,內地高校也通過設置通識課程來實現這一觀念。但內地的通識課程大多以選修的形式出現,學生的重視程度不夠。另外,眾多的客觀因素如師生比例較大、地域差距導致學生差異較大、校方應擔當起引領學生得以全人發展的角色沒有進一步的發揮其作用等,限制了內地高校實施“全人教育”,使該理念仍僅處于理論層次。
為了更好地實踐全人理念,內地高校首先應認識到全人教育的重要性,明確全人教育的意義,有效分配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各項資源,構建合理有效的師生評價體系。在課程設置上,內地高??梢越梃b香港中文大學分層次設置課程的模式,注重多元文化教育,多角度多層次培養人才,在設置通識課程時,可從較低層次的文明訓養課程逐步上升到高層次的跨科課程及特色課程。低層次科目可包括中國傳統文化、各學科思想歷史簡析,中層次科目包括思想研究方法、倫理學研究等,高層次科目包括西方歷史研究、戲劇欣賞等特色專業科目。除此之外,一些健康體能科目與課外實踐活動也列入到人才培養方案之中,只有在此科目中獲得規定的學分,方能畢業。這種分層教學,可以將全人教育理念付諸實施,滿足學生的需要,逐步提高學生道德、人格層次,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讓學生在校園內不僅是學習知識與技能,還要體會人生、發掘潛能、健全人格。
以內地目前各大學的師資力量與生源水平,這類通識課程與人文課程的開設并無太大難度。因此,內地高??梢詮陌盐蘸萌私逃幕緝群?根據院校本身的特點及不同層次生源的特點,校際之間可加強合作與交流,創設環境滿足學生學習及活動的需求,設置不同層次、跨學科的課程。同時,開展多種面向全體學生的、形式豐富的、真正有利于學生發展的活動,使學生潛移默化地成為“全人”,在今后的學業與事業上得以成功。
參考文獻:
[1]吳立保,謝安邦.全人教育下的大學教學[J].現代大學教育,2008(1):69.
[2]全人教育網:uic.edu.hk/index.php/content/view/233/isci/isci-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7&Itemid=220
[3]譚敏,范怡紅.西方當代全人教育思想探析[J].外國教育研究,200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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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行政部經理
工作對象:各辦事處(區域)相關業務人員
(2)、主要職責
A.協助主管組織月度和季度考評,并及時完成統計、整理和工作。
B.負責營銷系統員工的薪酬計算與統計工作,并將考評和薪酬調整結果記入檔案。
C.負責營銷系統員工的人事檔案的日常維護工作。
D.協助主管解決員工考評和職位調整中發生的異議與糾紛。
E.辦理員工錄用、登記、入職、任免、遷調、獎懲和離職等具體手續。
F.部門經理交辦的其他事宜。
(3)行政文員工作職責
1.協助主管對人員的招聘。(按招聘流程)
2.新進人員的入廠和離職人員的出廠手續之辦理。
3.協助主管對新進人員的教育訓練之準備與后序工作之進行。
4.全廠人員檔案的建立與管制。(電腦化)
5.對試用人員之試工與考核調查。
6.負責全廠人事異動工作。(轉正/升職/調動/降職等手續之辦理)
7.全廠獎懲手續之辦理。
8.對各類資料進行簽收,整理并分類歸檔。(廠內程序文件/內部聯絡/外部聯絡/會議資料/各類培訓資料/考勤資料/獎懲資料/人事異動資料等分類整理)
9.每日/月對全廠職員工的考勤工作。(每日/月之考勤日報表/每月人力流動統計表/請假、放假手續辦理/平時查卡、監卡/加班申請手續等)
10.月底對相關報表的整理并交于財務。
11.月底新工卡及飯卡的發放,月初對全廠職員工上月的工卡查核并及時交于財室。
12.對全廠鑰匙之管理。
13.配合舍監對宿舍名單的修改和月底水電之統計。
14.職員工勞動合同/暫住證及各類保險之辦理。
15.完成主管臨時交付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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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無因管理;理論;基礎
無因管理作為法定之債形成原因之一,在整個債法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時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強化對其理論的認識和研究,把握該制度發展的來龍去脈,是加強無因管理制度構建和完善的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謂的無因管理就是指沒有法定或者是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為。根據該制度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其主要的內容即是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的訴權體系,也就是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而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一、無因管理制度的來源分析
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然后被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所認可和接受,其作為債形成的法定條件之一,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它的基本價值在于平衡了日常事務中的兩個相互沖突的準則,其一是個人的事物,他人不得隨意的干涉;其二則是在共同社會中生活的人們應該相互之間基于力所能及的幫助。也正因為如此,從羅馬法的規定后,各國和地區都有不同程度和角度的借鑒。
大陸法系國家都繼承了該項制度,只是其規定上有所差異。按照原來優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劃分,債主要分為契約、私犯以及準契約和準私犯四類。顧名思義,準契約就是與契約相似,但又不是通過相互之間訂立契約而產生的債。按照古羅馬法的規定,該類債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海損等方面的規定。但是最初無因管理的范圍非常之廣泛,從法國法的規定可以窺出一般,它甚至融入了不當得利的內容,到德國民法典時期,才將無因管理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加以規定,以及后來的日本民法典,明確地將無因管理制度作為一項法定之債,確立了其在債法體系中的獨立地位。
二、無因管理制度的理論基礎
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在民法體系中占據著獨特的地位,同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無因管理制度的理論基礎有著眾多的學說,筆者認為在諸多的學說之中,以下幾種是構成該項制度的重要性促成因素,即可以最大限度又最為合理地解釋該項制度構建的法律價值及其意義。
從其源頭來考察,首先發展的是所謂的準契約理論,即同樣作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它與契約的不同之處,就在于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的自愿行為或者是其它的法律事實,從而產生與締結契約相同的法律效果。從后來學者的分析來看,這種準契約的范圍是非常之廣泛的,至少它將今天獨立于其發展的不當得利制度包含在其中。毫無疑問,如果按照準契約的理論,我們將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混為一團,故而這種劃分的方法已經為今天的學者和立法者所棄而不用。
其次是法定之債的理論。上文已經有所分析,無因管理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但是與一般的債發生的原因不同,該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所以它不是法律行為,只能是事實行為。而這一點在各國的法律和學術理論的研究中都已經成為定論。無論從德國,瑞士還是日本等國家了來看,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都由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該種說法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即法律雖然規定了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劃分范圍,但是并沒有從理論上闡述為何要規定該種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其缺陷之所在。所以從這一點出發,我們認為該理論仍然有探索的余地和必要。
再其次是利他主義理論,從目前的實際情形來看,該種理論能夠得到絕大多數學者的同意,所以其影響力也是最為深刻和廣泛的。因為無因管理制度從根本上來所以應該作為一種道德上的義務更為合適,民法上之所以規定了無因管理制度,是因為道德觀促使了民法主體之間進行相互的幫助。通常我們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所以將一項道德上的義務劃歸為法律的范圍內,似乎有所不妥,所以對該項制度理論基礎反對者就是持這樣的觀點的,他們認為法律不應該將這種道德上的要求加以規定,否則就會混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最終使得二者之間的范圍更加的模糊不清。
最后是一種稱之為不公平犧牲理論,被管理人作為利益的獲得者應當償還管理人付出的勞動,所以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所有勞動都可以要求本人加以償還,而不問這種管理是否在實際上給被管理人帶來了利益。我們應該認識到該理論優點在于解釋了為什么要返還管理人以必要的費用,但是缺點在于其所謂的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被管理人給予利益的補償。
無論是哪一種理論,也無論其產生于何時,都對無因管理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因而都應當認識到其積極的意義。所以有必要對理論淵源作一個簡要的回顧和概述,最終對該項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歷史材料作為支撐。
參考文獻:
[1]龍斯榮.《談談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載《法律適用》,1987第12期.
[2]丁雪峰.《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0期.
[3]張艷.《兩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異研究——以“無因管理”制度為視角》載《運城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