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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療保險范文1
根據《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發[**]38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狠抓工作落實。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和政策措施,統一認識,精心組織,如期實現工作目標。特別是尚未啟動的統籌地區,要深入調研,認真測算,加快推進制度的出臺,并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認真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按時順利啟動。各省轄市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工作指導,原則上要求在省轄市區域內,做到政策層面、經辦層面、服務層面上的基本統一。
二、深入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統一宣傳口徑,重點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參保手續辦理、保障待遇水平等。宣傳要因地制宜,多渠道、立體式、全方位地宣傳到每一個社區和居民家庭,讓城鎮居民家喻戶曉。宣傳要講究實效,運用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讓其便于接受、易于理解、樂于參加。
三、制定經辦標準,規范服務流程。在全省統一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信息采集標準和辦理規程,力求經辦服務流程規范、標準、科學。各省轄市要根據省醫療保險經辦標準和要求,統一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變更、繳費、費用報銷等業務辦理規程,包括證、表、卡樣式(紙質、電子)等,為城鎮居民提供規范便捷的經辦服務。
四、完善經辦網絡,提供便捷服務。各地應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建立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主體、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為服務平臺的經辦網絡。可探索政府購買公益崗位等辦法,解決街道社區人員配備及經費來源不足的問題。要明確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的醫療保險服務職能,將轄區內居民資格認證、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收繳等工作明確在社區辦理。各地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街道社區從事醫保業務經辦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和業務考核,不斷提升社區經辦服務水平。在經辦機構管理服務上,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根據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特點,梳理、再造經辦服務流程,建立高效、優化、簡約、便捷的經辦服務平臺。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實現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功能。積極推進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和經辦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通過外網受理、業務內網經辦、再由外網反饋”的模式,為廣大服務對象(個人、家庭、單位、社區)提供在線申報、在線受理、在線查詢、網上下載等醫療保險在線服務。充分利用金融部門、郵政部門的服務網點優勢,探索醫療保險繳費、費用報銷網點協辦。
五、完善定點辦法,強化協議管理。根據參保居民的就醫需求,按照方便就醫、控制總量、統籌規劃的原則,在已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單位的確定,要堅持公開、擇優的原則,做到信息透明化、程序規范化、結果公開化。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范圍,對由定點基層醫療機構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繼續定點。通過政策傾斜建立就醫導向機制,引導參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資源。鼓勵參保居民“小病和康復在社區,大病救治進醫院”。細化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推行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和醫療費用信息披露制度,實行分類管理辦法,建立退出機制,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自我管理,誠信服務。
六、做好資金籌措,確保待遇落實。各地要針對城鎮居民居住分散、無用人單位、無工資性收入等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保險費征繳籌措辦法,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登記、繳費。要做好符合享受財政補貼困難人群的界定工作,充分利用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及街道組織的有效信息,簡約申請、審批手續。商財政部門制定財政資金的補助辦法,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從基金承受能力和提供合理保障水平出發,研究確定科學合理的基金支付政策和結算辦法,切實維護參保居民的待遇,把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障待遇落實到實處。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2
1998年,中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具體表現在:醫療服務領域的供給能力全面提高;醫療服務機構的數量有了明顯的增長,技術裝備水平全面改善,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迅速提高;建立了合理的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機制和醫療費用制約機制,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促進了醫療機構改革;在城鎮中成功地建立起統籌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在農村中試行合作醫療模式。此外,通過所有制結構上的變動、管理體制方面的變革以及多層次的競爭,明顯地提高了醫療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積極性,內部運轉效率有了普遍提高。衛生部在此基礎上于2008年進行新醫改試點,安徽、云南、江蘇等地有望成為首批新醫改方案試點地。
各地醫療改革取得的具體成果有:
1.各地市響應衛生部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提出“限制興建豪華醫療場所”的號召,選擇了一部分綜合公立醫院建立平價醫院或濟困病房,實行預算式全額管理,收入上繳,支出由政府核撥。自2005年下半年起,全國各地就雨后春筍般地出現了大大小小的“平價醫院”。2005年12月21日,北京首家“平價”醫院——上地醫院在海淀區樹村西街正式開診;新疆烏魯木齊市推出濟困醫院,烏市計劃在現有12家濟困醫院的基礎上,再增加12家,全疆縣以上醫院設10%的扶貧病房;長沙市第六醫院決定在其分院——長沙市公共衛生救治中心推出平價病房。
2.在城鎮醫療改革中,以城鎮醫療衛生結構與功能轉變為核心,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現有資源,最大限度地改造現有醫療機構,使其為社區衛生服務。以肅州為例,肅州每年由區財政劃撥資金10萬元用于社區衛生服務,增強了醫療機構參與社區衛生服務的積極性。在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上,該區按照"控制總量、調整存量、優化增量、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在重點加強中心衛生院所和邊遠地區衛生院所建設,提高農村醫療水平,方便農村群眾就醫的同時,積極引導增量資源和存量資源向預防保健、村組及城市社區衛生薄弱環節轉移,使醫療資源得到優化組合。肅州先后制定出臺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動態管理辦法(試行)》等8個配套文件和社區衛生基本職責、基本工作制度17項,推行了統一標志、統一管理、統一健康檔案、統一微機管理的“四統一制度”,有力地促進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的發展。目前,該區已建成兩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2個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居民檢查費用較以前降低了30%,藥價降低了10%。
3.各地市推出了具有特色的收費機制。以鎮江為例,鎮江市第二人民醫院2007年4月起在全省推出外科系統單病種限價收費,到目前為止限價病種已擴展到外科系統70個常見病、多發病,一年多來已有582名患者受益,共為病人節省費用36萬元。單病種限價受惠的不僅僅是患者,醫院也從中受益。與去年同期相比,50個單病種的工作同比增長12%,均費同比降低19%,其中一些常見病種的工作量增幅和均費降幅尤其明顯,基本實現社會滿意、患者實惠、醫院得益的三贏局面。
二、城鎮醫療保險改革仍存在的不足
1.改革中過分重視經濟增長,包括醫療衛生事業在內的社會事業發展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改革開放開始以后,傳統的醫療衛生體制特別是醫療保障體制在相當長時間內都沒有形成明確的體制調整和事業發展思路,而是被動地修修補補、維持局面。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逐步提上議事日程后,在改革的目標設定上存在明顯的偏差。更多地是服從于其他體制改革的需要,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視為一種工具性政策,忽視了其服務于保護公眾基本健康權利目標的重要性。
2.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特殊性缺乏清醒的認識,簡單將醫療服務機構視同于一般企業,政府放棄自己的責任,企圖通過鼓勵創收來實現醫療服務機構的自負盈虧,這就偏離了醫療衛生服務于社會的大目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追求經濟目標,必然損害社會和患者的利益。在醫療費用籌集與分配方面,忽視疾病風險與個人經濟能力之間的矛盾,忽視風險分擔與社會共濟,也違背了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要求。此外,政府將醫藥生產流通企業視同一般的生產企業,放棄了必要的監督和規制,也是一個明顯的失誤。3.自費比例太大。中國人看病的費用大部分要自己支付,看個感冒要花幾百元,動個手術要一次性拿出幾千元甚至上萬元,這對于絕大多數人來說都是一筆很大的支出。這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看病,不但窮人叫貴,連生活較為富裕的人也叫貴的主要原因。自費比重太大時,使得醫院有條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自己的壟斷地位來收取高額費用。
三、解決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的對策和方案
1.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模式,必須設計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障模式來適合不同人群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這是發展中國醫療保障體系的必然之路。
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包括:第一層次: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層次:補充醫療保險。第三層次:商業醫療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監督和管理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在社會保險和政府保險模式下,政府要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標準,包括保險覆蓋人群、保險待遇、基金管理機構的準入、基金操作規范等。對于非強制性保險,政府可以不直接干預保險計劃的運行,但必須對其進行引導和監管。政府應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市場準入制度、產品審核等手段對非強制性保險進行引導和監管。
2.建立新機制保證醫療衛生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資金來源多渠道、項目建設市場化,鼓勵社會資金進入醫療領域,不但可增加醫療資源供給,更重要的是加快醫療領域競爭機制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公立醫療機構一統天下的壟斷格局。
3.恢復醫院的公益性。應該調整公立醫療機構投入政策,公立非營利醫療機構是保證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主體,應由政府承擔責任,同時,實行醫療機構的收入上繳,其建設發展及運行費用由政府核定撥付,并實行嚴格的價格管理。建立“公立醫院管理制度”,強化公立醫院的公共服務職能,糾正片面追求經濟收益的傾向,實行“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開”以及“醫藥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開”意在強化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監管,“醫藥分開”的實質是改變醫院“以藥補醫”的狀況,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政府財政對醫院給予相應經費補貼,并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切斷藥品收入與醫院的經濟聯系。
4.加強城鎮醫療保險的宣傳和監督。治理認識偏差,讓廣大職工從被保護的救濟對象轉變為積極的社會保障參與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責、量入為出逐步積累、效益優先維護公平、社會服務公眾監督”等醫保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動用社會輿論以及行政監察手段進行有效的監督。對于長期抵制醫保工作、拒繳醫保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追究其責任、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和醫藥市場公平性、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健康改善與醫療保障的關系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
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改革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解決策略。認為必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使醫療衛生投資主體多元化,恢復醫院的公益性,建立全民的基層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和監督,才能積極穩妥地解決我國城鎮職工醫療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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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療保險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居民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籌資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低水平,廣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個人)自愿參保;
(三)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多方籌資;
(四)建立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五)保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當地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和管理,以及《社會保障IC卡》的制作。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鎮(鄉)、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費用征收、《社會保障IC卡》的發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的填制和發放、以及醫療費用的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建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市發展改革、勞動保障、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門應落實相關職責,加強社區服務平臺建設,提高社區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醫療資源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將醫療服務功能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第八條各級財政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助列入同級財政預決算,財政補助按照實際參保城鎮居民人數進行補助。
第二章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含學齡前兒童);
(二)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生(包括職高、技校、中專學生)。
(三)暫無繳費能力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國有、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后所在單位具備繳費能力的,其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參保登記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須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以家庭(個人)為單位到居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家庭成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在校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由學校提供花名冊、照片并統一在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稱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人員)在辦理參保登記時,應同時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辦理參保登記時,應同時提供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暫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參保的,須由原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參保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自然年度繳納。居民首次參保時,上半年參保的,一次性繳清當年全年的費用,下半年參保的,一次性繳清當年下半年的費用,并從參保當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內一次性繳清次年的費用。繳費后,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終止前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家庭(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校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統一代收代繳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新生兒可在完成戶籍登記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繳納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低保對象、“三無人員”以及低收入老年人,在繳費時須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費手續后,由轉入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到所屬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參保職工個人到參保的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停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然后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報登記,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穑┎挥嬚鞫悺①M,由以下幾項構成:
(一)家庭(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
(三)醫保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210元。
第十五條家庭(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家庭(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0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家庭(個人)繳納1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稱“低收入老年人”)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200元。
(三)“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醫保基金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按時足額交納醫療保險費后,按下列規定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09年6月30日以前參保繳費的新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9年7月1日以后新參保繳費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我市城鎮戶籍的新生嬰兒,在完成戶籍登記三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后未按時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二十條中斷繳費不滿6個月的,可以續保,續保人員應補交中斷期間的欠費,自補清欠費的次日起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6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后重新參保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2009年7月1日以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從辦理完相關手續實施繳費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自繳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有關規定執行;兒童用藥標準按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37號)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院級別分別設置住院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由醫?;鸷蛥⒈>用癜幢壤謸?。
(一)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40元;二級醫療機構200元;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二)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醫?;鸬闹Ц侗壤謩e為:在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住院、留院觀察費用,醫?;鹬Ц?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鹬Ц?0%;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鹬Ц?0%。
第二十四條參保居民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范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規定,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費用,醫?;饡喊?0%支付。具體管理細則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居民因危、急、重癥等情況在門診實施緊急搶救后住院的,其緊急搶救費用并入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醫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指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鹄塾嬛Ц秴⒈>用穹弦幎ǖ尼t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4萬元。
第二十七條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的,醫?;饒箐N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2%,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再增加2%,最多增加不超過原標準的20%。
中斷繳費6個月后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叮?/p>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精神病除外)就醫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就醫的;
(四)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支付范圍的;
(五)除緊急搶救外,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六)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二十九條我市范圍內的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協議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參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應持《社會保障IC卡》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同協議醫療機構結算;屬醫?;鹭摀牟糠?,由協議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第三十一條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外出探親、務工等在異地因突發疾病需就地急救、搶救的,應在入院后3天內(法定假日順延)向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上述人員起付線標準按對應的醫院級別執行,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在治療終結后60日內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報銷,報銷所需資料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確?;鸢踩?。要定期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居民代表、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醫?;鸨O督組織,加強對醫?;鸬纳鐣O督。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4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2月,其中:
1、中小學和大學的在校學生,一般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0月;
2、普通城鎮居民的繳費時間為11月-12月。
如果錯過了集中繳費時間想要補繳的,一定要盡快辦理,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并辦理補繳,能否辦理補繳需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可以事先撥打12333咨詢一下。
(來源:文章屋網 )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5
社會保障卡: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于勞動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卡(IC卡),面向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稱為社會保障(個人)卡,面向用人單位發放的稱為社會保障(用人單位)卡;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
(來源:文章屋網 )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6
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
(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進行管理。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既要考慮臨床診斷、治療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顧不同地區經濟狀況和醫療技術水平的差異,做到科學合理,方便管理。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采用排除法分別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踞t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踞t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但容易濫用或費用昂貴的診療項目。
四、各?。ㄗ灾螀^、直轄市,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規定,組織制定本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梢圆捎门懦?,分別列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也可以采用準入法,分別列基本醫療保險準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目錄。對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省可適當增補,但不得刪減。對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省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但必須嚴格控制調整的范圍和幅度。
五、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對于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所列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具體的個人自付比例,并可結合區域衛生規劃、醫院級別與??铺攸c、臨床適應癥、醫療技術人員資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應的審批辦法。未列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按國家有關質量管理規定技術檢測不合格的大型醫療設備,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六、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項目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屬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和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外的,或屬于按準入法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準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要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醫學技術的發展進行適時調整。各省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要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調整的基礎上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