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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1
電信行業作為服務行業中的基礎性產業,同時也是信息產業的支柱型產業,在21世紀這個信息的,電信的基礎是決定整體效率和增長的關鍵因素。電信服務領域潛力巨大,而且對于許多其他服務的傳送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就電信行業來說,我國在加入WTO后將面臨著外資的進入和競爭;對于我國電信行業來說,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就機遇而言,我國可以借此加速電信事業,加快電信行業改革。所以,在加入WTO后加強電信立法、創建完整明晰、適應WTO電信協議和規則又符合我國國情的電信框架就顯得非常重要了。規范電信市場,改善投資環境是其中的關鍵。而良好的投資環境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良好的法律環境,完整的、明晰的電信法律框架又是良好法律環境的支柱,可以為電信業務的開展提供穩定的、可預見的操作環境。本文主要介紹WTO的相關協議和規則;電信行業服務的模式與原則;重點了我國國內當前電信立法的狀況;就WTO電信協議和規則與我國國內電信法律的關系和協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WTO 電信 行業 立法
一、引言
我們知道,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后,信息產業發展速度非???,這也預示著21世紀是信息時代,是人類因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而日益聯系緊密、互不可分的時代。電信行業作為我國第三產業中的基礎性的服務行業,其服務領域潛力巨大,且對于許多其他服務行業的傳送,其他產業的經營和發展巨大、作用關鍵。對于中國來說,作為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才幾年的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的國家,在電信行業的經營管理和法律、規則及制度建設方面,在和WTO有關電信行業管理經營的協議和規則的銜接方面,還有待改善和提高。加入WTO對我國電信行業的沖擊在所難免,隨之而來的是我國國內市場和許多行業一步步的對外開放,電信行業也將面臨著外資的進入和競爭。對于這些情況,我們要做到沉著冷靜、心中有數,行動中要做到趨利避害、變壓力為動力;視之為挑戰,更是機遇。依此為點,加速電信行業改革,借力大力發展我國電信事業。為此,規范電信市場,改善電信投資環境是電信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關鍵;而良好的法律環境是良好的投資環境的重要保障。所以,完善、明晰的電信法律框架的出現,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完善、明晰的電信法律框架的出現可以為電信業務提供穩定的、可預見的、可掌控的法律操作環境。因此,本文將從WTO相關協議及我國國內立法兩個角度對我國電信領域適用的規則進行概括介紹和詳細評述。
二、WTO的相關協議和規定
WTO涉及電信方面的規定包括貨物貿易中的《信息技術協議》(ITA),服務貿易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其后所附的《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和各成員政府遞交的具體承諾中與電信相關的具體,《基礎電信協議》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RS)。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電信行業必須遵守上述協定與協議中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并且履行中國減讓表中在電信方面所做的具體承諾。
1.《信息技術協議》
《信息技術協議》屬貨物貿易領域,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協議于1997年3月26日通過,承諾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機、計算機軟件、通信設備、半導體、半導體制造設備和儀器在內的約200種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關稅降低導致信息產品的價格將大幅削減,消費者從中受益。第二階段將電視機、錄象機、收音機、印制板制造設備、平板顯示器、音頻設備等消費類產品降低關稅,到2002年1月1日關稅降為零。我國參加了《信息技術協議》,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導體、計算機、通信設備以及半導體設備的關稅,并設定一個6年的減免信息產品關稅時間表。
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GATS包括其框架協定及其附件,以及各成員政府遞交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最惠國待遇(MFN)豁免清單。GATS適用于WTO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確立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形式和法律原則,體現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基本精神。
GATS中的《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是一個永久性附件。此附件不受各成員在開放電信市場方面所做的具體承諾的限制;并主要針對一個對于幾乎所有服務提供者都非常重要的:使用公共電信傳輸和服務的權力。
電信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是規定在各成員電信市場進行服務貿易的具體準入層次的約束性文件,被視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組成部分之一。電信服務承諾減讓表主要包括時常準入與國民待遇問題,也包括一些附加承諾承諾的撤消或修改必須在與可能受影響的成員方就補償性調整達成協議后方可實施,且必須在該承諾生效3年后進行。此類更改應不影響最惠國待遇的適用。相反,各成員可以在任何時間增加或改進其承諾。
3.《基礎電信協議》
《基礎電信協議》與1997年2月15日達成,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協議要求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無差別地向締約方承諾部分或全部開放基礎電信市場。占全球電信業90%以上的69各成員方彼此承諾徹底結束電信業的壟斷封閉,分步互相開放基礎電信設施和服務市場,可見《基礎電信協議》是WTO有關電信的一個重要協議。
4.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R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RS)要求簽約國對專利、版權、設計、商標、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地理標志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物品進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護。在信息產業領域,它涉及對馳名電子產品商標、計算機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線設計的保護。
三、電信服務的模式與原則
GATS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跨境供給、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人流動。“跨境供給”是指一成員方的電信服務商在其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消費者提供電信類服務;“境外消費”是指一成員方的電信服務商在其境內,向來自其他成員方的消費著提供電信類服務;“商業存在”表現為指一成員方的電信服務商在另一成員方的境內設立電信公司或分支機構,向該成員方或其他成員方的境內消費者提供電信類服務;“自然人流動” 是指一成員方的電信電信工作人員(包括專業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進入另一成員方的境內提供電信服務。
GATS確立了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分別規定在一般義務與紀律和具體承諾兩部分。這些基本原則是真正理解并正確執行電信等服務部門WTO具體承諾的基礎和出發點,也是我國電信立法中必須貫徹和體現的根本原則。
GATS一般義務與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MFN)、透明度義務和其他有關“良好治理”的規定。具體到電信領域,WTO各成員方必須無條件地遵照執行下列原則和義務:
1.最惠國待遇原則。根據該原則,每一成員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電信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國家同類電信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2.透明度的規定,要求每一成員迅速公布所有相關的普遍適用的措施(簽署的國際貿易協定、影響巨大的新頒布的或最近變更的法律、法規、行政準則);使一般信息可以公開獲得。每一成員方應確保涉及進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遞網及其服務情況有關的信息盡可能公開。
3.壟斷及商業慣例的規定,要求電信壟斷集團以及獨家供應商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規定的義務,WTO各成員進行磋商以消除具有貿易限制作用的商業運作;電信壟斷集團必須遵守具體承諾,而且不得擴大壟斷權力、不得濫用壟斷地位。
此外,還有關于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緊急保障措施、保障國際收支的限制等的規定。GATS中具體承諾中任何限制必須在減讓表相關的一欄下列明。
我國電信方面的具體承諾分增值電信服務和基礎電信服務兩方面,都體現了“以點帶面”(及重點城市先行“逐步開放的原則。兩種服務都首先開放上海、廣州和北京這三座城市,允許設立合資電信。此后,逐步擴大開放城市和地區,提高外資比例,但無論是增值電信還是基礎電信服務,外資均不得超過50%。
四、我國國內電信立法
我國對電信業的管制主要依靠條例、部門規章以及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法規來進行。已頒布的行政條例和規章包括〈〈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長途電話自動交換網組織管理辦法〉〉、〈〈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在WTO浪潮的推動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管理規定》等規定終于頒布,但是作為法律的〈〈電信法〉〉卻仍未出臺,這意味著調整電信方面的規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于2000年9月公布并實行?!础礂l例〉〉體現了保護競爭、保障互聯互通、實施中立的普遍服務、發放許可證保持透明度、監管機構獨立、公正分配與使用稀缺資源等重要原則;明確對基礎電信業務和電信增值業務進行了界定和分類,確立了電信經營許可制度、網間互聯調解制度、電信自費管理制度、電信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電信服務質量監督制度、電信建設管理制度、電信設備進網制度、電信安全保障制度等制度,構成現階段我國電信行業監管的主要和基本依據。
作為我國第一部有關電信業的綜合性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反映了我國通信和信息技術進步的要求,是一部符合WTO規則、結合我國國情的具有前瞻性的法規文件。為我國落實對WTO所作的承諾,按照國際規則管理電信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樹立了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良好國際形象。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被人稱為我國電信業改革進入新的階段的標志,但仍存在著不足。一是行政管理色彩較濃,管理范圍寬泛;二是規定概括、操作較難。對于新的經營商,條例所列的經營許可證制度規定還不夠具體。因此需要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或規定、辦法等,以增強其可操作性。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為說明如何向外資開放電信領域,但頒布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細化了規則,彌補了空白。
2.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于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起施行。是根據我國在加入WTO談判中對外開放電信市場的承諾、WTO規則和電信條例的要求,對外商投資我國電信服務業進行的立法,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該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共同構成了調整外商投資我國電信服務業的法律法規鏈條,為維護電信市場正常秩序,促進電信行業更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市場呼喚《電信法》
,市場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手段不健全;壟斷情形嚴重,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電信業整體競爭力不高;電信行業僅有初具框架法規、規章調整。因此,盡快出臺我國電信法,構筑詳細完備的電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電信市場,已成為當務之急。
針對以上問題,《電信法》起草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應參照國際慣例,貫徹WTO有關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履行我國相關承諾;借鑒發達國家的電信立法。同時,要結合國情與電信發展情況,并且廣泛征求各界的意見,建立完善的電信監管體系。
(2).對電信行政主管機關做重新定位,信息的管理從管制向管理和規范過度。中國電信業經營長期以來完全是國家的直接行為,國家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直接管理、自我監督,電信主管部門大權在握,導致規模簡單擴張、經營粗放,機制缺乏活力。因此,新的電信法不能再保護部門利益,而是要通過立法,.對電信行政主管機關的權力加以限制,使其從直接經營者轉變為政策制定者和管制者從特權部門轉變為類似于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那樣的政策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應該是從技術發展角度對電信技術、產業、行業和市場發展加以引導。
(3).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保護消費者,這應該是制定《電信法》的指導思想。中國電信業目前仍處于壟斷狀態。長期壟斷導致服務價格高,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生產率水平低下等問題有目共睹。雖然我國已相繼出臺一系列政策扶植中國聯通等企業的發展,但短時間內,尚難以形成電信業的競爭局面。當然,壟斷的破除需要堅定的決心、細化的規定和嚴格的處罰。這就要看中國的立法者能否有勇氣將類似于“微軟“那樣的龐然大物放到刀俎上來了。打破壟斷,促進競爭;競爭激烈,最終受益的自然是消費者。因此,這一點《電信法》應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銜接一致。而且,中國的《反壟斷法》出臺與否,至關重要。
(4).細化提供普遍服務義務的規定。普遍服務是指無論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信息資源的普遍接入。普遍服務是用于公眾電信業務的最基本的一類業務。我國可以確立普遍服務基金制度。這樣既履行了相關義務,又符合我國國情,而且讓外資承擔一定范圍的普遍服務義務,還可以有效利用外資,保存自身實力。
(5).〈〈電信法〉〉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可以借鑒他國電信立法來保證其“技術含量“。不僅如此,〈〈電信法〉〉還應具有”技術開放性‘。我國電信立法應該考慮并體現數字化技術發展、計算機與通信的結合、網絡技術發展引起的傳統電信業與信息服務、有線電視乃至國民信息化的關系等問題。
五、WTO電信規則與我國國內電信法律的關系
我國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向堅持“國際法較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原則(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我國多將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直接適用,當然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然而,WTO的規則在我國是否也應參照此原則適用呢?
回答是否定的。WTO在我國實行間接適用,即必須先轉化為國內法才能實施,不能自動適用。原因有三:首先是WTO是以規范各成員方政府行為為目的政府間國際條約,不屬于民事法律范疇;其次是由于WTO規則主要規定的 是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將其轉化為以個人或公司企業為主體的國內法,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間接適用也是各成員方通行的做法。
那么,在我國國內法與WTO規則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呢?根據WTO規則及中國在〈〈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中國政府首先要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及時頒布,以便中國的承諾在有關時限內得以充分實施。其次,如果出現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類時限內到位的情況,中國中央政府將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中國〈〈WTO協定〉〉和議定書(草案)項下的承諾不一致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是順應,尊重規則,進一步加快電信立法步伐,構建良好的電信法律環境,吸引外資,迎接我國電信行業大發展的明天。
:(1)楊戈,實用寫作大全,2001年2月第1版:新疆人民出版社
(2)徐融,畢業論文寫作,2004 年3月第2版第2次印刷:中國商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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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乙方在線提供統一合同文本,并由甲方在購買之前以在線確認的方式簽訂。
一、合作事項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以下產品和服務:提供在國際互聯網上采用共享服務器主機資源技術的萬維網服務器,簡稱虛擬主機. 除本合同明確標示外,所有該虛擬主機的相關參數均以雙方在購買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相互確認的為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擁有本合同所稱服務器的所有權;乙方擁有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技術支持、服務所包含的資料、信息、數據等的知識產權。
2.乙方依照甲方在線提交的虛擬主機服務申請中定制的服務規格提供相應服務。對甲方超出定制的服務規格使用乙方資源的行為,乙方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包括但不限于關閉甲方帳號、刪除有關目錄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3.在甲方出現違反甲方義務第1點、第2點、第5點的情況時,乙方有權終止甲方虛擬主機的運行,甲方違反該義務給乙方及乙方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乙方對于甲方因自行安裝的軟件和進行的操作引發的故障、問題及甲方所信息的內容所產生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出現上述情況,乙方有權自主決斷,終止甲方虛擬主機的運行。
5.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和數額向甲方收取相應費用及按照規定應收取的其他費用,并有權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產品或價格標準。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務器空間的租賃,進行日常維護。
2.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乙方保證甲方的主機在線正常運行,供電穩定可靠,與internet連接的正常,如確實必須暫時停機或與internet 斷開連接,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由于超出乙方預見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突發事件或意外事件引起的宕機、線路中斷情況,乙方應在情況發生后的合理時間內與甲方溝通并相互配合恢復正常運行。
3.乙方不得無故破壞或干擾為甲方提供的服務,并盡力為甲方解決由于第三方人為操作出現的故障。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ftp帳號和口令,自行管理服務器上所開設的虛擬空間,并利用虛擬空間在國際互聯網上信息,以及自行決定信息的內容和文件的放置結構等。
2.甲方可運用編程語言編寫cgi等程序(特定產品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不得做任何違法經營活動。甲方對其經營行為和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2.甲方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3
一、電信網間互聯組織機構
(一)為加強對我省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領導,省通信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長任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領導小組。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成立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小組,由公司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計劃建設、運行維護、市場經營、計費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同時明確具體承辦電信網間互聯工作的牽頭部門,各市級分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電信網間互聯工作。
二、電信網間互聯例會制度
(一)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時間、地點屆時通知),主持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分管領導參加的電信網間互聯工作會議,學習信息產業部有關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通報網間互聯情況,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部署下一步網間互聯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每月召開由相關電信運營企業電信網間互聯牽頭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網間互聯工作情況通報會(時間、地點屆時通知),協調解決網間互聯中存在的問題,通報電信網間運行質量情況及網間通信主要障礙處理情況等。對于出現重大網間通信障礙的,邀請相關省級公司分管領導參加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市級分公司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三)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應不定期召開相應會議,研究解決網間互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電信網間互聯備案制度
(一)各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應將網間互聯組織機構設置和變動情況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二)各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省級公司,根據本網工程進度或網絡運行情況,在向其他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提出互聯申請時,應當面提交互聯書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互聯工作開始啟動。
網間互聯需新設互聯點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互聯技術方案;3、與互聯有關的網絡功能、通信設施、設備配置情況;4、互聯的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及資金保障等。
網間互聯不需新設互聯點,只需進行網絡擴容改造的電信運營企業應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1、互聯申請;2、網絡運行情況;3、互聯技術方案;4、工程進度與資金保障等。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材料的審查,向互聯申請者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通知。予以備案的,以備案通知上所確定的時間啟動互聯工作;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電信運營企業不得拒絕其他電信運營企業提出的互聯要求。
電信網間互聯工作啟動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就啟動的網間互聯事項進行友好協商,每次互聯協商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或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會議記錄。
(三)兩個電信運營企業之間或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達成的互聯有關協議,均由省級公司簽訂,被授權的市級分公司可以簽訂省級公司協議的補充協議。
為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掌握協議內容,協議簽訂雙方在協議簽訂的10個工作日前,應將協議初稿報省通信管理局初審。10個工作日內不提出意見的,視省通信管理局同意,雙方可以簽訂協議;省通信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意見通知雙方企業,雙方應修改協議初稿。
(四)各電信運營企業間及各電信運營企業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簽訂的互聯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互聯協議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內容。
(五)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發至各自下屬機構,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六)互聯實施中,因客觀原因致使互聯不能在規定的互聯時限內完成的,經互聯雙方認可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可以順延互聯時間。
(七)互聯雙方在省通信管理局就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行政決定前,可以自行達成互聯協議,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
(八)省通信管理局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出具的《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備案;對申請協調的互聯爭議作出的行政決定,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產業部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四、電信網間互聯報告制度
(一)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落實已啟動的網間互聯進展情況(含有啟動的互聯項目名稱、工作進展、存
在問題、解決辦法及時間進度等內容)報省通信管理局,詳見附表一。
(二)互聯雙方應當在業務開通30日內,將互聯啟動日期、業務開通日期及業務開通后3日內的網間通信質量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
(三)實現互聯的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通信管理局"關于定期監督檢查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的通知"(通信管[2002]35號)的要求,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情況報送省通信管理局。報送的內容包括:電信網月度運行情況報告(如通信質量概況,對網間業務封堵、網間通信中斷、網間通信重大障礙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等通信異常情況的分析及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和公用電信網間通信質量表(詳見附表二)。
(四)當發生網間通信中斷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網間接通率即應答試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戶有明顯感知的時延、斷話、雜音等情況)時,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信,做好必要的記錄和其他相應的工作,記錄應妥善保管備查,并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在通信恢復后的10日內,互聯的雙方省級公司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報告,報告須附相應的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
網間通信中斷30分鐘以上的,相關電信運營企業應按照《**省電信運營業事故報告規定(試行)》的要求,及時報告省通信管理局。
(五)為了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網間通信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各省級電信運營企業間有關網間通信質量的函文應同時抄送省通信管理局。
五、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制度
(一)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的互聯工作應以省級公司為主,在互聯實施中發生爭議致使互聯不能繼續進行或在互聯后發生爭議影響網間業務互通時,爭議雙方應盡可能在省級公司之間協商解決。
(二)電信運營企業之間、專用電信網單位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發生互聯爭議,經協商,確實不能達成協議的,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遞交《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詳見附表三)申請協調,并附網間互聯爭議的有關材料。
(三)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互聯爭議協調申請書后,對協調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發現申請協調的爭議有與國家有關規定明顯不符或超出省通信管理局職責權限的,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不予受理或告知相關機構處理;對申請協調的爭議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在7日內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公平、公開、公正地開始協調網間互聯爭議問題,并出具《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詳見附表四)。協調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
(四)協調結束后,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通信管理局將根據不同類型的互聯爭議,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省通信管理局根據所邀請專家的公開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爭議解決方案作出行政決定,強制爭議雙方執行。行政決定在協調結束之日起45日內作出。
(五)必要時,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對網間互聯提出具體的業務開通時間要求。
六、電信網間互聯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任何電信運營企業(含專用電信網單位)不得擅自中斷網間通信。
(二)電信運營企業對涉及網間通信設備的檢修、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版本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網間通信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電信運營企業應明確劃分網間通信的運行維護責任,加強對網間互聯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網間通信質量相互通報制度,定期協同分析網間通信質量。
(四)電信運營企業應建立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任何電信運營企業發現網間通信障礙時,應及時與對方電信運營企業聯系,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達到0.6Erl時,互聯任一方應按照互聯有關規定,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后,啟動網間中繼電路擴容工作。經擴容,網間互聯中繼忙時平均每線話務量不超過0.5Erl時,本次擴容工作結束,以確保網間通信的暢通。
七、電信網間互聯通報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4
(一)相關立法滯后
1.知識產權法領域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在促進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制化、規制檔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保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知識產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作了一些籠統的限制,缺乏具體化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辈]有規定國家應當采用何種方式對具體傳播行為進行監督?!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未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相關侵權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更沒有規定具體的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未規定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時間以及未及時提供的法律責任等。
2.隱私權方面
檔案信息包括人事、財產、病歷等多種信息,具體涉及到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獎懲情況、婚姻狀況、身體健康、財務狀況、金融交易記錄等很多方面,這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隱私信息。但在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今天,已經突破了傳統檔案信息的絕對隱私性,即除本人以外,收集、儲存這些信息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也能知悉檔案信息。這就需要加強隱私權立法,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然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隱私法。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將隱私權包含在名譽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都對名譽權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予以保護。此外,我國至今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檔案信息保密法》。無法對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予以適度的限制,也無法對相關主體的行為予以合理的規制,這些至今尚屬立法上的空白。
3.查詢權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時在第十條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是針對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作出的關鍵性規定。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對相關主體的查詢權作出實體上和程序上的規定。
(二)侵權行為難以控制
互聯網與生俱來的開放性、虛擬性和數字化等特點,必然導致網絡侵權行為的易發性和難以控制性。在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是以數字化、虛擬的形式存在的,非常容易被篡改甚至刪除。而在目前市場經濟形勢下,很多信息甚至隱私都已經成了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侵權行為盜取信息換取經濟利益。而這些信息一旦在網上,便會瞬間在全球范圍內傳播,且有可能會被無數次下載、復制。
(三)舉證困難
我國民法上一貫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我國檔案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舉證涉及到一系列技術問題,如網絡接入、信息傳播渠道、傳播時間空間、網絡索引、匯編、存檔以及網絡信息的瀏覽、搜索、緩存、超鏈接和搜索引擎等。這就從客觀上給相關受害人帶來了舉證難、舉證成本高的問題。
二、構建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相關立法
1.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目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已經是互聯網時代的必然趨勢。因此,有必要與時俱進,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進一步詳細規定網絡傳播權,明確界定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進一步對查詢權作出試題和程序上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公開政府信息的時間。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界定。
2.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法和檔案保密法
首先,在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過程中,主體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了至關重要的環節,而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一直沒有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加以規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網絡隱私法》,對網絡傳播過程中隱私權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以及相應的程序問題作出規定。其次,由于檔案信息具有一定的機密性,在網絡傳播過程中有必要對其共享和利用加以限制。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信息保密法》,對收集、儲存和使用檔案信息的主體從權利上予以限制,從程序上予以規范。
3.建立并完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管理制度
檔案信息網上傳播包含了收集、歸檔、整理、保存、編研、鑒定和利用等諸多環節,要從根本上消除每一環節信息失真的隱患,就必須有一套完善、可行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管理制度。這套制度應當包括檔案信息網絡傳播主體責任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全過程管理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效果評估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監管制度等。每一項制度都要對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行為應當遵循的程序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二)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
加強監管是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進相關主體自覺守法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說,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檔案管理部門、信息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引進先進的技術,配備完善的設施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力爭從源頭上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即使發生了侵權行為,也能夠及時進行取證、偵查。其次,要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有關部門可以設立舉報信箱,同時還要及時對舉報侵權行為的主體進行獎勵。另外,媒體也要充分發揮作用,及時對有關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進行曝光和跟蹤報道。這既能促使相關主體遵守法律,也能促使違法者及時改正錯誤行為。
(三)對業內人士進行普法教育,加強行業自律
要增強檔案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其他主體的法律意識。檔案管理單位、公共圖書館等相關機構可通過板報、媒體等方式宣傳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專題培訓、舉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知識競賽等方式,促使相關主體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使其知法守法。另外,檔案管理部門還應制定相應的考評、激勵政策,將檔案信息傳播工作人員的守法狀況納入考評體系,與晉升職稱、評優等掛鉤,促使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
三、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5
本報訊 為加強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移動信息服務企業(簡稱SP企業)經營行為,凈化電信市場消費環境,促進增值電信業務市場健康發展,信息產業部對SP企業違規收費行為進行了治理。5月21日,信息產業部通報了2007年第一季度治理SP企業違規情況,共有391家SP企業遭到處罰。
通報中稱,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和進行行政處罰的違規SP企業共191家,各相關基礎電信企業依照合作協議進行停止結算、停止業務、關閉端口和業務下線等處理的SP企業200家。
上述存在違規和違約行為的SP企業中,在中國移動接入的有129家,在中國聯通接入的有184家,在中國電信接入的有12家,在中國網通接入的有66家。違規企業中包括北京輕點萬維、上海美通無線、北京和訊在線等公司。
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涉及SP收費爭議方面的用戶申訴共計1542件,比上一季度(2006年第四季度)下降12.11%,繼續呈穩步下降趨勢。其中,相關基礎電信企業負責為SP企業提供接入服務和收費的,涉及中國移動的806件,比上季度下降5.95%;涉及中國聯通的598件,比上季度下降16.01%;涉及中國電信的82件,比上季度下降17.17%;涉及中國網通的56件,比上季度下降34.12%。此外數據表明,2007年第一季度,涉及SP收費爭議方面的用戶申訴占申訴總量的比例為24.96%,比上季度下降8.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達到的基本質量要求,是電信行業對社會公開的最低承諾,同時適用于單一電信業務網或多個電信業務網共同提供的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
本規范所稱服務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電信服務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
本規范所稱通信質量指標,是指反映通信準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術因素的一組參數。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組織制定全國的電信服務規范,監督檢查電信服務規范在全國的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監督檢查電信服務規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本規范中,信息產業部和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制定本企業的企業服務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的企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規范。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持續改進電信服務工作。
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并按規定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同時向社會通報本企業服務質量狀況。
發生重大通信阻斷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數據進行采集、記錄和保存,相關數據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時限、資費標準和服務范圍等內容,并報當地通信管理局備案。
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或可能影響用戶使用的,應提前七十二小時通告所涉及的用戶。影響用戶的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或影響有特殊需求的用戶使用時,應同時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報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停止經營某種業務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戶,并妥善做好用戶善后工作。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電信資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并采取有效措施,為用戶交費和查詢費用提供方便。
第十條用戶申請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該項業務的說明。該說明應當包括該業務的業務功能、通達范圍、業務取消方式、費用收取辦法、交費時間、障礙申告電話、咨詢服務電話等。電信業務宣傳資料應針對業務全過程,通俗易懂,真實準確。
對用戶暫?;蛲V狗諘r,應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或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用戶要求開通、變更或終止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推諉和拒絕,不得脅迫、刁難用戶。
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全面建立公開、公平的電話號碼用戶選擇機制。
第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確經營者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簡單明了。
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合理設置服務網點或代辦點,合理安排服務時間或開設多種方式受理業務,方便用戶。
上門服務人員應遵守預約時間,出示工作證明或佩帶本企業標識,代經銷人員應主動明示電信業務身份,愛護用戶設施,保持環境整潔。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和障礙申告受理等服務,并采取公布監督電話等形式,受理用戶投訴。對于用戶關于電信服務方面的投訴,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用戶。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方面與用戶發生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應當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卡類業務時,應當向用戶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不得發行超出服務能力的電信卡。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與持卡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告知用戶使用方法、資費標準、計費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用戶的事項。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做出對持卡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單方面免除或者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責任,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以形式開展電信服務的,人在提供電信服務活動時,應當執行本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強對其業務商的管理,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代辦電信業務單位或個人的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本規范的服務質量指標進行局部調整或補充。調整后的指標低于本規范的,應當報信息產業部批準。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規定調整服務質量指標的,該行政區域應當執行調整后的服務質量指標。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用戶的特殊需要,約定有關的業務受理、開通時限、故障處理時限等問題,但其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規范或者當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務質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