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人類環境宣言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1
一、國際環境法的價值取向
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不是偶然的,她是伴隨著人類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對人與自然關系正確掌握的基礎上,為應對全球性環境危機而建立起來的規則體系。我們只有明晰了環境問題的實質以及環境保護的終極目的,才能對國際環境法形成準確的認識和理解。其一,要尊重自然的生存權。必須看到,自然不是機械、沉寂的,而是充滿活力、與人類同呼吸共命運的統一體。實際上,物質的統一性表明,人類只是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員,大自然不僅對人類有工具價值,也有自身的價值,人和自然都要尊重客觀法則。學界也正是在研究了人類與自然關系中的客觀法則后,建立起環境倫理觀念的。進言之,自然也有其生存權,不可隨意地加以否定,這便是環境的倫理基礎。人類將道德關懷擴展到其他生物和整個生態系統,實際上就是關注自身存在的利益、幸福和命運,是人類最有意義的嘗試。當人類能以反映人與自然的正確的倫理關系來指導其道德生活時,人類將會獲得更大的自由。而且,倫理不僅是一種觀念,同時也是一種現實的力量。通過秉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觀,以代內、代際公平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為核心,在當代和未來世界中,借助一定的社會結構,可以對既有的環境道德產生抵消作用,進而推動人類發展行為模式的根本轉變。因此,必須明確,環境的國際保護就是整個人類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觸的。保護環境,是全人類———不分種族、不分地域、不論信仰、不論貧富———所有地球人應該履行,必須履行的義務。[1]其二,要知曉人類的共同利益。人類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整體利益”,并非各國兼有之利益,而是特指不能夠將其分配給哪一個特定國家的,是各國之間不可分的“集體的利益”,是不能歸屬于某個國家或特定國家之間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屬于國際社會的(人類整體)的集體的“整體利益”。
國際環境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和改善國際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前者包括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可更新資源的消耗、保護地球的生命力和多樣性等等;后者包括維護人類健康,改善人類生活水準,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顯然,國際環境法是屬于為人類共同利益而制定的規則。[3]可見,人類與自然在本質上是一種共存共榮的關系,換言之,環境問題實質上就是人類自身的存續問題。因此,要保持環境的和諧健康與持續發展,就必須依靠變革。而人類的意識尚未達到使人類自覺行為的境界,法律在這種變革中擔任著重用角色。國際環境法的誕生,無疑是促進和保障這種變革的催化劑,她以其新的理念、新的原則、新的措施、新的制度為實現人類的共同事業、共同福祉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國際環境法的特殊性
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屬性及國際法的共同屬性之外,其自身也有著一些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如她的公益性、邊緣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她的法律淵源不僅包括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還包括某些國際宣言或決議;她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還包括個人。應該說,這些特點展現了國際環境法的個性,但并不削弱她作為法的基本屬性。尤其是在國際環境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殊性,這大多是由于國際社會紛繁復雜的矛盾和沖突所決定的,并不能以此來否定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與強制性。
例如,作為國際環境法淵源之一的國際環境條約在其形式及內容上具有其特殊性。它們大多采取框架條約———議定書的模式。通常先就環境保護的某一問題簽訂框架條約,做出原則性的保護規定,然后將具體的事項通過議定書和附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一般不對所調整的國際關系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有關的環境保護措施一次規定得全面而又具體。這種“框架”形式的優勢在于,一是有利于就重大原則問題在締約國之間達成一致,不至于因一些具體問題上的分歧而影響合意的最終形成;二是有利于條約的修訂,框架模式下,締約方可以單獨對議定書和附件所規定的非重大原則條款進行修訂,這并不影響整個條約的效力。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公約》等均屬這種情況。甚至還有一些條約如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由于國家或地區之間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導致的差異,不能在公約中將遺產保護措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那么,上述情況是否有損這些條約的法律強制力呢?對此,筆者認為,國際環境條約在形式上所展現的特殊性是針對環境問題的復雜性而做出的靈活處理,如果認為這是國際環境條約在某些條款中強制性和明確性的弱化,進而否定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效力,其實是不合適的。條約即是法律,某項規則一旦以條約的形式加以規范,就具備了國際法上的意義,并在此基礎上具有約束力。它不同于可有可無的建議或口號,也有別于可供當事國自由選擇的任意性規范,而是具有明確和重要法律意義的法律規范。國際環境法是年輕的法律部門,原則的規范作用對其來說是巨大的!大量的框架條約雖未制定具體規則和方法,但卻是國際環境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不能因此弱化其法律性,體現在框架條約中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制度在國際環境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當然,國際環境法并不會停留至此,而是要爭取更大的發展。在國際公約中,目前的“框架”、“原則”階段只是一個必經的過程,最終是要為各國設定環境保護法的具體義務。此外,國際宣言或決議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具有特殊的意義。從國際環境法誕生伊始,國際組織就以其特殊的職能發揮著重大作用,成為國際環境法重要的主體之一。
因此,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內,國際宣言和決議的法律效力尤為突出和重要。其一,某些綜合性國際環境宣言、聲明具有較高的號召力,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和認同,可以說對國際事件的影響力不亞于條約,如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1982年《內羅畢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002年《可持續發展宣言》中的一些原則,反復體現在各環境公約的條文當中形成了一種累積的法律效力,成為指導國際談判與實踐的基本原則,是國際環境保護綱領性的法律文件。其二,對于國際組織依據條約做出的決定,如國際捕鯨管制委員會根據《國際捕鯨公約》于1982年做出的《關于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決定》、《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約》(1972)的成員國協商會議于1985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對海洋傾棄核廢料的決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締約國大會于1989年制定的《禁止非洲象牙產品貿易的決定》、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做出的《關于確認伊拉克由于入侵科威特而引起的環境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決議》等國際文件的法律效力源于有關條約,它們的目的是執行、補充或修訂有關條約,是條約效力的體現,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梢?,盡管《國際法院規約》未將國際組織的決議等法律文件列為國際法的淵源,歷史上也有很多人認為國際組織的決議和宣言屬于建議的性質,但我們認為,在國際環境法中,國際宣言和決議是“確立國際法規范的輔助手段”,是一種促進國際環境法“進一步發展的潛在性規范淵源”,是國際環境法的淵源。[5]筆者要強調的是,“法”只有是與非的區分,國際宣言和決議也只能是以“有法律拘束力的”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來區分?!坝蟹删惺Φ膰H宣言和決議”就是法,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宣言和決議”可以說是法的發軔階段,對于國際習慣的形成和國際條約的產生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卻不能稱之為“法”。因此,屬于國際環境法淵源的國際宣言和決議應當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那一部分。
三、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
法是公正的化身,不是一個可以量化的范疇,法就是法,不應存在軟硬之分,一法不會比另一法更具法律性!某種規則稱之為法,必須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否則只能被認為是禮讓、道德或道義、建議或標準。在立法和實踐中,凡沒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規則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6]針對國際環境法而言,她是國際法的新部門,與國際法一樣,國際環境法是“法”———這是不容置疑的!盡管,仍有國際法學者認為,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是較弱的法律。這實質上是由國際法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7]因為國際法既沒有具有一般權力的國際立法機構,也沒有能夠執行法律的國際行政機關,國際法院也沒有全面的、強制性的管轄權,國際法依賴的是世界各國的自覺遵守。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分支部分,顯然也具備了上述特征。同時,與國際法的其他領域面臨的問題一樣,國際環境法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控制機制,為此,該法律部門往往被認定具有“脆弱性”。然而,我們認為,不能因為國際法或者說國際環境法的這一特性而否認其作為“法”的性質,更不應利用這一特性而弱化其作為“法”的拘束力。假設國際法擁有一個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強制機構來保證其實施,那便不再是國際法而是“世界法”,這就徹底否定了國家。因此,國際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要求各國秉承全球環境理念進行國際合作,自覺遵守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因為保護環境是人類共同的利益。由于國際法強制實施的手段不多,因此國際法的實施一直被學者們認為是國際法的一根“軟肋”。
在眾多的國際條約中,國際環境條約的實施狀況明顯要好于其他類型的條約。原因是國際環境法除依賴一般國際法的實施手段之外,還采取了一些獨特的內部化實施機制,即通過組織締約國定期舉行國際會議、定期提交報告、相互監督審查報告、根據報告討論資金、技術援助的具體辦法等各種方式來實施條約規定的權利義務的方法和制度。國際環境法還將在條約的執行上有新的發展和突破。[9]尤其是關于“國際環境條約的不遵約機制”理論的提出,對敦促和幫助締約方履行國際環境條約發揮著積極有效的作用。作為國際環境援助制度的強化與補充,該機制必將為國際環境法的順利實施提供切實可行的保障。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燦鈴教授在中國社科論壇暨第十二屆國際法論壇上的發言中所強調的,不遵約機制是人類環境保護事業發展進程的重大創新,更是承載國際環境法走出發展困境的破冰之船。總之,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但不限于國家)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發生的國際交往中形成的,體現它們之間由其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協調意志的,調整國際環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10]凡與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國際關系,不論它屬于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還是屬于其他領域的國際關系,都在國際環境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環境保護無國界”,各國在國際環境領域的合作,必須以國際法的一般規則為基礎。國際法是真正的法,國際環境法也是“法”!為維護國家和全球公益權,為保護和改善全球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為人類進行環境活動、解決環境問題,為跨界損害的歸責與賠償,國際環境法責無旁貸!
四、結語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2
一、環境破壞反作用于人口
環境破壞對人口的反作用體現在很多方面,直接制約著人口的數量和質量。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大大提高,社會化大生產增強了人類征服、開發自然資源的能力,在從自然環境中攫取巨大物質財富的同時,人類的物欲也在不斷膨脹,并以“征服者”和“統治者”自居,對自然界實行無節制的索取和任意的排放污染物,以至不知節度不能自制。然而,支撐數量龐大的人口的壓力,又使已經進步的了科學技術和生產力成了一把雙刃劍,人類對大自然的不斷無節度的索取,導致了生物多樣性問題(物種減少、生物安全等)、臭氧層空洞、氣候變化、土地荒漠化、水源污染、水資源短缺、土壤退化等等諸多環境危機。如此不可逆轉的生態破壞、環境質量的日益退化、大規模的環境災難等諸多嚴重的環境問題,勢必導致產生大量的環境難民以及恃強欺弱的生態侵略等新時代的新問題,致使眾多的“人口”因此而喪生。另一方面,嚴重的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使得盡管作為物種之一的人類仍能存活下去,但在這樣污穢的環境里,究竟還能堅持多久?還能否長期保持作為人類之“人”的尊嚴否?追求一個生活較舒適的人類社會,這是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的愿望,而這種愿望又來自人類生活經驗的本身。人類迷信他們自己能夠得到幸福。他們感受到的幸福有:舒適、安全、愉快地參加各種活動、心智的馳騁、知識的獵取、詩意的陶醉、精神的恬靜以及身體的閑適等等。他們力圖在人類環境中體現所有這一切。但是,人類絕大多數的現實生活卻并不幸福。由于嚴重的環境問題,他們經常遭到莫名的疾病和死亡的襲擊,成為生態侵略戰爭和環境災難的犧牲品,人們充滿了憂慮、痛苦和愚昧,又從愚昧中滋生出更多的憂慮和痛苦。最后,每個人可能只有在渴望著可以呼吸到清新、無害、健康的空氣,喝到清澈、干凈、衛生的水以及吃到足夠、無毒、安全的糧食的困境中伴隨著恐怖而莫明其妙地死去。如今,渴望著快樂、友情和舒適,急切地希冀著擺脫貧困、憂慮和痛苦,這就是人類當今的現實情況和真是寫照。總而言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給我們人類帶來了生境破壞、危害健康、糧食危機以及危及子孫后代生存發展等嚴重后果。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毋庸置疑,人口膨脹、資源匱乏以及環境惡化已經成為人類面臨的大難題,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瓶頸”。這些問題如果不能有效地得以解決,人類社會將會消失于自然界的剎那瞬間。
二、環境與人口的協調行動
20世紀是人類物質文明高度發達,同時又是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最為嚴重的時期。我們必須深入研究并開發人類自身的智力資源,努力尋求人口與環境相互協調,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之路。1974年,聯合國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當時稱世界人口大會,UnitedNationsWorldPopulationConference)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召開第一次會議并通過了《世界人口行動計劃》。1984年,第二次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當時稱國際人口大會)在墨西哥城召開并通過了《關于進一步執行世界人口行動計劃的建議》,發表了《關于人口和發展的墨西哥城宣言》。1989年7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確定第三次人口與發展大會的主題是“人口、持續經濟增長和生態圈可承受限度內的發展?!睍h制定了關于產婦、嬰兒死亡率、教育、性別平衡計劃生育等方面的一整套20年目標。1994年9月,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在開羅舉行,182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出席會議并通過了《1994年人口與發展開羅文件》即《關于國際人口與發展的行動綱領》,確定了未來20年世界人口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呼吁世界各國在人口與發展領域加強合作,為控制人口增長、刺激社會經濟發展而共同努力。1999年6月,在聯合國總部舉行《關于國際人口與發展的行動綱領》執行5年來的情況的特別會議,會議主要審議《關于國際人口與發展的行動綱領》的實施情況。2000年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召開,189個國家共同簽署了《聯合國千年宣言》,強調為了我們今后的利益和我們后代的福祉,必須改變目前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2004年“國際人口與發展論壇”在中國武漢舉辦,通過了《長江宣言》。2005年人口與發展國際援助研討會在中國蘇州舉行,并通過了《蘇州宣言》,強調必須推進社會公正,發展應該惠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流動人口等社會弱勢群體。
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和思想的提出,人們對環境與人口相互制約關系的研究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以“可持續發展”為指針進行人口與環境的研究,其目的不僅僅在于說明二者之間相互的影響和作用,而是旨在尋求可持續發展的適宜的人口與環境相協調的具有戰略意義的發展之路?!翱沙掷m發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滿足當代人生存、發展的需要又不危及子孫后代生存、發展所需。其基本點一是強調人類應以堅持與自然和諧的方式而非憑借技術和投資采取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二是強調當代人與后代人的發展機會相等,不能允許當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為了追求今世的發展與消費,而危及后代人應享有的同等的發展與消費的權利。1972年6月5日至12日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在斯德哥爾摩召開,會議分析了當時所有的重要的重大的環境問題,喚起世人的覺醒,并討論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和《環境行動計劃》,標志著國際環境法的誕生?!缎浴贰扒把詮娬{人既是環境的產物,同時也是環境的塑造者;對于人的幸福和充分享受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本身而言,自然事物和人創造的事物都是必不可少的。保護和改善環境對于人的幸福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前言承認世界人品的自然增長會不斷給環境帶來新的問題,但同時認為,隨著社會進步和生產力、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改善自然的能力在日益增強?!毙酝瑫r指出,“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采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國際社會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舉行了內羅畢人類環境特別會議,會議最后通過的《內羅畢全球環境狀況宣言》指出:“環境、發展、人口和資源之間的緊密而復雜的相互關系,以及人口的不斷增加,特別在城市地區內對環境所造成的壓力已為人們所廣泛認識。只有采取一種綜合的并在區域內做到統一的辦法,并強調這種相互關系,才能使環境無害化和社會經濟持續發展?!蓖?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自然》強調:“在制定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長期計劃時,應適當考慮到自然系統須確有使有關人口的生存和居住的長期能力,同時認識到這種能力可能通過科學和技術加以提高?!?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環境與發展宣言》和《21世紀議程》?!独锛s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的指出:“為了實現持續發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質量,各國應減少和消除不能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和倡導適當的人口政策?!薄?1世紀議程》第5章“人口動態與可持續能力”詳細規定了三個方案,即發展和傳播關于人口趨勢和因素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聯系的知識;擬訂考慮到人口趨勢和因素的綜合性國家環境與發展政策;在地方一級實施考慮到人口趨勢和因素的綜合性環境與發展方案。應特別加以強調的是:2002年8月26日-9月4日于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峰會提出的口號就是:我們應該給子孫后代留下什么?
三、適度人口與適度消費
我們對人口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研究,應是在對人口、環境、資源、經濟、法律、政治、社會等關系的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將二者關系的協調放在“可持續發展”這一理念下進行,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為目標。因此,我們就需特別注重“適度人口”和“適度消費”。所謂適度人口是指達到最大經濟目標或者經濟效益時的人口條件,包括人口人口增長率、人口數量和人口密度等。這一思想近年來逐漸融合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主要體現在衡量適度人口的目標逐漸從純粹經濟學的指標擴展到社會學領域以及環境指標上。正確的消費觀能指導消費者采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動。適度消費是建立在資源的有效覽勝和可持續利用以及保護環境的基礎上的。我們需要通過教育、宣傳等使人們了解過度使用資源和對環境承載力造成的巨大壓力等狀況,使人們切實感受到日益逼近的環境危機,以樹立適度消費之觀念并掌握適度消費的相應途徑。適度消費觀的確立將指導公民采取恰當的行動,從而使得人類的資源消費量不超過資源的可得量,人類的活動也永遠處于環境的最大承載量之下,確保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之和諧社會的建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人類在探索解決環境問題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關于社會發展形態取向的系統理念和戰略思想。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理念各有側重但互為一體?!百Y源節約型”強調在社會生產、流通、消費的各個領域,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以獲得環境資源使用最佳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環境友好型”則強調將生產和消費等活動規劃在生態承載力和環境容量限度內,通過生態環境要素的質態變化,形成對生產和消費活動有效調控的關鍵性反饋機制。資源節約是環境友好的手段是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友好則是資源節約的目的。二者相輔相成有機地構成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和諧社會。當每一個人都把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為一種時尚時,整個社會就為適度消費提供了保障和后盾,反之,“適度消費”就是一句空話,是難以得到貫徹的。
四、結語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3
環境權是一項在20世紀60年代才為世人所關注的權利。對于環境權的定義,目前尚無統一的觀點。但定義基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借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即生命權對環境權進行定義,并對其內涵界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另一種方式則認為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權,但還是用傳統的權利對其內涵進行較寬泛的解釋,如認為包括參與權、知情權等。筆者認為,定義過寬或過窄都不利于環境權的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規定:人類有權利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之所以對該問題還存在爭議,是由于環境權屬于一項新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它的出現給傳統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傳統的憲法理論提出了一些難題,使一些憲法權利義務需要重新設定,于是遇到了一些傳統觀點的抵觸。但我們不能因為環境權在理論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為一項憲法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一、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人權發展的本質要求
關于人權的一些基本問題,人們還存在較大分歧。如人權的效力來源,是來自社會契約、習慣還是直覺?如關于人權的性質,人權是法定的權利、道德的權利、神定的權利還是其他?雖然在這些基本問題上尚存在爭論,但在下列問題上還是達成了共識:人權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人權具有應然性和實然性;人權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權具有國內性和國際性;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等等。如果將環境權和上述的人權的各項基本屬性相比,不難發現環境權同時具備上述人權所有的基本屬性。
有學者以環境權在時間上出現較短為由,否定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屬性。理由是環境權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們不僅找不到環境權這個基本詞匯,而且絕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觀點或事物。筆者認為這個理由難以成立。從人權的本質屬性來看,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國家所公認的每一項基本人權,幾乎都經歷過產生、逐漸為人所關注到每個人都認可的時間過程。如財產權。
環境權是人作為人而舒適生存所擁有的和諧健康的自然環境條件,該項權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經客觀存在。關注是一種主觀認識活動,而存在則是一種客觀狀態,不能以主觀上尚未認識來否定客觀存在。否則易犯唯心主義的錯誤。生命權是一種最低層次的基本人權。而環境權與生命權相比,是一種更為高級的基本人權。
二、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憲法權利義務發展的客觀要求
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后,環境權的權利義務主體便都得以明朗。權利主體就是一國所有的公民。國家或社會組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是權利主體。但對環境權的存在持質疑態度的學者認為環境權由于在享有主體上集體和個體不明,難以劃分而干脆以此作為否定環境權存在的一個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質疑理由是難以成立的。對于權利主體,存在個體與集體,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等復合情況是極為普遍的。例如財產權,既有個體的財產權又有集體的財產權,既有具體主體的財產權,又有抽象主體的財產權,如國家財產權。
對于環境權的義務主體,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與其權利主體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話來表述,就是每個權利主體都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但亦負有不破壞環境即不侵害他人環境權的義務。這與傳統的權利義務理論是完全吻合的。三、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客觀要求
環境權相對于其他基本權利而言有其特點,其中之一就體現在客體的區別上。環境權的客體是地球。而所有國家國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國環境的嚴重破壞最終必會累及其他國家,這樣就決定了環境權比其它人權更具國際性。所以環境權在國際上也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例如,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確確認: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主權,并有責任保證在各自管轄或控制之內的行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這樣,環境權在國際上得到了首次承認.197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將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權加以肯定,同時還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2年召開的《內羅畢宣言》和《里約宣言》等也反復重申了上述《人類環境宣言》關于環境權的觀點。就我國而言,我國作為國際政治經濟上的一個重要大國,主動向國際靠攏不但是我們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國際平臺所必須的,而且也是我國在國際上建立良好的國際形象的客觀要求.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4
關鍵詞:環境權 基本人權 憲法保護
環境權是一項在20世紀60年代才為世人所關注的權利。對于環境權的定義,目前尚無統一的觀點。但定義基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借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即生命權對環境權進行定義,并對其內涵界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另一種方式則認為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權,但還是用傳統的權利對其內涵進行較寬泛的解釋,如認為包括參與權、知情權等。筆者認為,定義過寬或過窄都不利于環境權的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規定:人類有權利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之所以對該問題還存在爭議,是由于環境權屬于一項新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它的出現給傳統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傳統的憲法理論提出了一些難題,使一些憲法權利義務需要重新設定,于是遇到了一些傳統觀點的抵觸。但我們不能因為環境權在理論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為一項憲法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一、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人權發展的本質要求
關于人權的一些基本問題,人們還存在較大分歧。如人權的效力來源,是來自社會契約、習慣還是直覺?如關于人權的性質,人權是法定的權利、道德的權利、神定的權利還是其他?雖然在這些基本問題上尚存在爭論,但在下列問題上還是達成了共識:人權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人權具有應然性和實然性;人權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權具有國內性和國際性;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等等。如果將環境權和上述的人權的各項基本屬性相比,不難發現環境權同時具備上述人權所有的基本屬性。
有學者以環境權在時間上出現較短為由,否定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屬性。理由是環境權“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們不僅找不到環境權這個基本詞匯,而且絕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觀點或事物?!惫P者認為這個理由難以成立。從人權的本質屬性來看,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國家所公認的每一項基本人權,幾乎都經歷過產生、逐漸為人所關注到每個人都認可的時間過程。如財產權。
環境權是人作為人而舒適生存所擁有的和諧健康的自然環境條件,該項權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經客觀存在。關注是一種主觀認識活動,而存在則是一種客觀狀態,不能以主觀上尚未認識來否定客觀存在。否則易犯唯心主義的錯誤。生命權是一種最低層次的基本人權。而環境權與生命權相比,是一種更為高級的基本人權。
二、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憲法權利義務發展的客觀要求
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后,環境權的權利義務主體便都得以明朗。權利主體就是一國所有的公民。國家或社會組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是權利主體。但對環境權的存在持質疑態度的學者認為環境權由于在享有主體上集體和個體不明,難以劃分而干脆以此作為否定環境權存在的一個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質疑理由是難以成立的。對于權利主體,存在個體與集體,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等復合情況是極為普遍的。例如財產權,既有個體的財產權又有集體的財產權,既有具體主體的財產權,又有抽象主體的財產權,如國家財產權。
對于環境權的義務主體,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與其權利主體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話來表述,就是每個權利主體都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但亦負有不破壞環境即不侵害他人環境權的義務。這與傳統的權利義務理論是完全吻合的。
三、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客觀要求
環境權相對于其他基本權利而言有其特點,其中之一就體現在客體的區別上。環境權的客體是地球。而所有國家國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國環境的嚴重破壞最終必會累及其他國家,這樣就決定了環境權比其它人權更具國際性。所以環境權在國際上也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例如,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確確認:“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
,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主權,并有責任保證在各自管轄或控制之內的行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這樣,環境權在國際上得到了首次承認.197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將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權加以肯定,同時還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2年召開的《內羅畢宣言》和《里約宣言》等也反復重申了上述《人類環境宣言》關于環境權的觀點。就我國而言,我國作為國際政治經濟上的一個重要大國,主動向國際靠攏不但是我們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國際平臺所必須的,而且也是我國在國際上建立良好的國際形象的客觀要求.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5
在長達兩個月的采訪期間內。我們的記者用腳步來丈量祖國的版圖,以影像和文字的方式,帶回一個個名湖的風采。從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咸水湖納木錯,到底于海平面10米、第一個在海中修建的人工淡水湖香港船灣;從北國黑龍江的鏡泊湖,到祖國南端的明珠海南省南麗湖,每一個湖部以絕美天下的姿態,征服了我們的鏡頭和心靈。
中華名湖共同簽署《西湖宣言》
這是一趟美麗的旅程,更是一次西湖與天下名湖的對話一我們的記者在做好采訪的同時也擔當了西湖使者的角色,邀天下名湖金秋相聚西子湖畔。2007年10月26日,全國的名湖接受了杭州西湖發出的邀請,相聚在西子湖畔,簽署旨在建設生態文明,加強名湖保護的《西湖宣言》。
簽署儀式上,省市領導王國平、蔡奇等和名湖代表親切握手,歡迎他們來到杭州。王國平說,“現在不少湖泊都面臨著湖水污染,魚蝦死亡,藍藻泛濫等生態的挑戰,《西湖宣言》讓名湖的城市管理者和市民積極行動起來,應對挑戰。西湖經過6年的綜合保護工程,目的就是保護我們的母親湖,讓西湖的水更清,岸更綠,景更美,讓西湖的百姓能享有燦爛的陽光,新鮮的空氣,美麗的花草,享有有品質的生活。”蔡奇向來自于中國臺灣的日月潭代表贈送了《西湖志》。
西湖宣言
――以人類的情感和智慧,善待和保護湖泊
我們來自祖國大陸31個省市自治區和臺港澳地區部分著名湖泊的代表,2007年十月金秋共聚杭州西子湖畔,圍繞湖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達成了共識,共同發表《西湖宣言――以人類的情感和智慧,善待和保護湖泊》。
我們體認――
中華湖泊是我們民族以及無數生物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親密的自然資源之一,眾多珍珠似的湖泊,以純凈、美麗和靈動的天賦,孕育和滋養了燦爛的中華文明。
保護湖泊的良好生存狀態,對于人類的和諧生活與科學發展具有著顯著的重要性。一個湖泊的環境和文化若有任何的破壞或損失,都會使更大范圍內的環境和文化受到有害影響。
我們關注――
我國很多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湖泊,其生態環境、觀賞價值及其文化遺存因為各種有害因素的影響,正越來越受到損害或破壞的威脅。
我國內陸湖泊由于氣候變化和人類生產生活動愈加嚴重的影響,每年平均消失20個天然湖泊,湖泊污染和富營養化加劇,生態環境惡化過快,已成為我們實現可持續發展道路上的障礙。
我們倡議――
作為湖泊的管理組織,我們應擔負起湖泊保護的主要責任,以科學發展的思路,維護湖泊的良好生態環境,保護與其相關的文化遺存,合理利用相關資源,以人類的情感和智慧,善待湖泊,保護湖泊。
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保護湖泊的意識,喚起公眾對湖泊重要地位和多重價值的重新認識。
科學調整本地區的相關產業,優化湖泊生態環境。
各湖泊管理組織應為制定和完善保護湖泊的法律和條例竭盡所能,并采取必要的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確保法律和條例的貫徹實施。促進建立并發展有關保護湖泊的研究機構,著力開展湖泊的科學研究,促進湖泊管理組織之間的經驗傳播,促進彼此間的互動和交流。
以還湖于民,還景于民和平價消費、平民旅游的理念,為旅游參觀者提供優質服務。
我們在此呼吁,要像保護我們自己的眼睛那樣保護湖泊,因為她對于人類不可或缺:要像珍愛我們的生命那樣去愛惜湖泊,因為她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要像鑒賞一件珍寶那樣無欣賞湖泊,因為她的淳美秀色是人生美好生活的必需;要像守護一份遺產那樣去傳承湖泊的文明、延續她的文脈,因為她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云山蒼蒼,湖水泱泱,絕色佳境,地久天長!
已簽署《西湖宣言》的中華名湖:
日月潭、喀納斯湖、沙湖、天山天池、博斯騰湖、月亮湖、尕海湖、青海湖、榕杉湖、長壽湖、瀘沽湖、大理洱海、風翔東湖、小浪底湖、昆明湖、衡水湖、東麗湖、鏡泊湖、松花湖、長白山天池、東湖、微山湖、鄱陽湖、淳安千島湖、太湖、嘉興南湖、海鹽南北湖、淀山湖、西湖、紹興東湖、泰寧金湖、瘦西湖
圖片展閱盡天下名湖
10月26日,與《西湖宣言》一同亮相的還有“中華名湖西湖秀圖片展”。104塊展板在涌金廣場上一字排開,精美大氣的圖片、生動鮮活的文字,吸引了眾多游客駐足觀看。
“中華名湖西湖秀圖片展”是“中華名湖西湖秀”大型系列主題報道活動的完結篇。將記者們兩個多月的采訪成果制作成了展板。200多張名湖風光圖片,集中展示了45個名湖的美麗風采:而140余張采訪實錄圖,則反映了記者們深^采訪名湖的體驗和感受。
人類環境宣言范文6
論文摘要: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延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盜”現象嚴重損害了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家經濟主權是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的國際法依據之一。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也是承認國家經濟主權的必然結論。在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上否認或不當限制國家經濟主權會加重“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損害資源國的國家利益,也會損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
無論是在進入工業社會以前,還是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當代,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延續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說這些動植物資源在過去還只是以其自然形態滿足人類的基本物質需要和某種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許多動植物遺傳資源經過開發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在這一背景下,發達國家醫藥公司和生物技術公司甚至個體研究人員,憑借其資金和技術優勢以及其它便利條件,大肆從發展中國家獲取生物遺傳資源作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請專利并進行大規模商業開發,從而獲取巨額利潤。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僅依賴于其從發展中國家采集的遺傳資源,也依賴于資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關這些遺傳資源的傳統知識,而提供遺傳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卻沒有得到任何回報或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報。這一現象在發展中國家被稱為“生物海盜”現象,已引起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的強烈不滿。由于生物遺傳資源豐富的地區多為發展中國家,而擁有資金和技術優勢的發達國家卻多數生物遺傳資源相對匱乏,圍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立場尖銳對立,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已成為南北關系中—個新的緊張點,也成為國內外理論研究領域的一個新的熱點。本文擬從國家經濟主權的角度,探討遺傳資源以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保護的正當性。
一、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確立
國家主權具有兩個特性,即對內至高無上和對外獨立平等。經濟主權作為國家主權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內效力首先即體現在對本國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確立和逐步完善,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經過長期激烈斗爭的結果。1962年 2月,第 17屆聯大通過了1803號決議,即《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根據該《宣言》,對自然資源之勘探、開發及處置等,均應符合資源國自行制定的規則及條件,不能導致對資源國主權的損害,否則即違反聯合國的精神與原則。但這一《宣言》尚只涉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此后,經過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努力,聯合國在 1974年先后通過三個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其《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這些文件不僅擴展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對其地位也有進一步強化?!督⑿碌膰H經濟秩序宣言》明確宣告,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更進一步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并得自由行使這項主權。
與《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拓展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將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擴展到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主權權利;二是強調這種主權權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權利(in~ienable fight)”。這種強調有著特定的時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通過的20世紀六七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和殖民地自然資源的掠奪主要針對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國家鼓吹,石油應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在聯大第六屆特別會議上,英國代表“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國本身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 ’,主張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嘲 。很顯然,《宣言》和《》的措辭是對發達國家上述觀點的明確否定。
二、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在遺傳資源領域的發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并未對自然資源的范圍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理應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上述《宣言》和《》的原則和精神也應適用于生物遺傳資源。但發展中國家在當時似乎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術在當時尚不發達,發展中國家對生物遺傳資源在國家長期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意義認識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糧農組織于 1983年通過的《植物遺傳資源國際約定》(以下簡稱 《國際約定》)中明確宣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因而應可不受限制地獲取?!薄秶H約定》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掌控下通過的將遺傳資源(至少在《國際約定》的框架內將植物遺傳資源)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在當時也未引起發展中國家的足夠重視。但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大量流失,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被大量盜用這種“生物海盜”現象引起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切,對遺傳資源及與其相關的傳統知識的保護,成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抗的新領域。在這一輪對抗中發達國家總體上已不再否認各國對其境內的遺傳資源所享有的主權權利以及保護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正當性。不過,這一局面的形成仍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是從《國際約定》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關條款的演變。1983年的《國際約定》明確聲稱植物遺傳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1989年的修訂雖然仍重申了遺傳資源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立場,但同時承認了植物育種者權和農民權(前者反映了發達國家的立場,后者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并申明,對遺傳資源的“自由獲取”并不意味著免費獲取。而 1983年的《國際約定》文本卻明確規定應免費獲取。此外,1989年的修訂還承認了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權利以及農民,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從對他們所保存的自然資源的利用中獲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權利。這些變化是對“人類共同遺產”說的一種明顯軟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訂不僅明確承認國家對其植物遺傳資源享有主權,同時承認獲取植物遺傳資源的條件需要進一步澄清,承認育種者和農民控制對其所掌握的遺傳資源獲取的權利。而在2001年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中,“人類共同遺產”的觀念已被徹底拋棄,轉而承認各國對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明確表明了承認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權利的立場。
三、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經濟主權應否受到限制
盡管國家對其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主權權利在國家層面已得到各國承認,但一些西方學者、國際環境主義者和一些主張保護地方權利的國際組織仍然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承認國家主權將有害于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在很多國家,遺傳資源豐富的地區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區,掌握相關傳統知識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區或個人,而這些地區在經濟上大都貧窮落后,現有的對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并沒有使這些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們甚至根本沒有得到任何回報。因此,當國際社會強調國家對這些遺傳資源的主權,討論如何用知識產權來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時,上述學者和組織認為,這些措施實際上起不到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效果。
首先,就傳統知識而言,對其最好的保護方式是促進其廣泛傳播和應用,而不是將其固定和封存起來。對傳統知識加以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無限期的保護將限制其傳播和應用,從而實際效果可能與保護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在很多場合難以適用。這可能是因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很爹隋況下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要求,也可能是因為原地或異地獲得的遺傳資源已被修飾、合成等,其最終產品與原來的遺傳資源已有較大的區別(如育種者育出的雜交種子等)。在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上的知識產權能否及于這些衍生物,不無疑問。由于這些衍生物的開發和應用并不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因此發展中國家制訂的相關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實上對這些活動可能無法適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學者認為,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剝削被夸大了,而發展中國家本國的精英階層和政府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剝削則被忽視。例如有學者指出,有人指責跨國公司以發展中國家傳統醫藥為線索生產新藥所獲利潤只有不到 0.001%回饋給了那些發展中國家,但卻忽視了另一個事實,即這些回饋給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最終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實到了那些給跨國公司研究人員提供線索和引導的原住民手中。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本國政府為從外國獲取利潤,對原住民生存環境的破壞(如熱帶森林的砍伐)給他們造成的損害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剝削造成的損害更大。由于發展中國家國內政治環境不穩定,市場和公共設施落后,使得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得不到保護,或其保護所獲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區原住民手中。本國政府和精英階層的剝削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原住民更傾向于離開他們所居住的生物多樣性場所,而不是留下來保護它們。發展中國家精英階層之所以主張以知識產權保護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只是為了從發達國家獲得更多的利潤,而不是為了保持生物多樣性,同時也是為了將發達國家的剝削作為反駁對其生態惡化和人權狀況的指責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認國家主權在很多情況實際上有害于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僅承認國家主權會產生這種結果,承認權利持有人個人的主權(如在某些傳統醫藥的場合)同樣有害于對原住民利益的保護。由于原住民和本國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論是國家主權還是個人主權都應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組織來分發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中所獲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論斷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那些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存和保護作出了貢獻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區。但一般性地否定國家(在上述學者的論證中 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毫無根據(至少是以偏概全)地從負面理解主權國家要求保護其遺傳資源的動機,顯然既無正當的法律依據又欠客觀公正。
這種論斷的問題在于:首先,國家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是一項久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如前所述,這一原則已為多個國際法律文件所申明。遺傳資源也屬自然資源,國家當然對其享有主權權利。不僅如此,《生物多樣性公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等還專門規定了國家對其境內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以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所獲惠益不能實際落實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為由對國家主權加以限制,顯然缺乏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也很難為各國所接受。腐敗和不公正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背景,這種現象在各國都存在。試圖以一個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取代主權國家來解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利用中的腐敗和不公正現象,似乎不太現實。其次,對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界定也尚未統一,并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所謂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區(1ocal community)問題,更不是所有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都與原住民和本土社區有關(如中國的中醫藥和印度的傳統醫藥等)。因此,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區利益的保護為著眼點而設計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從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利用中所獲取的惠益如何在有關權利主體間進行分配,應該是一個由國內法解決的問題?;菀娣窒淼姆梢罁头绞綉撌侵鳈鄧业膰鴥确ê推浣邮艿膰H規則,而不是由超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將自己的規則強加給主權國家。再者,上述論斷客觀上有可能成為跨國公司拒絕獲取權利主體事先知情同意和實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劇生物海盜現象,從而不僅使資源提供國的利益受到損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區的利益受到損害。 但是,反對否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經濟主權并不意味著國家在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實上,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加深,國家的經濟主權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國的生物遺傳資源都可能對全人類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的主權同樣會受到限制。這種限制可能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隋形是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有義務允許他人(外國國家、研究機構或研究人員)獲取本國遺傳資源,并為這種獲取提供便利。這是因為,這些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可能影響全人類的生存質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藥品來源等。對這一義務,《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有詳細規定。《生物多樣性公約》在承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主權權利后,也明確規定了締約國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于無害環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的義務?!都Z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就有關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問題規定,各締約方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締約方提供這種獲取的機會。上述規定意味著,國家不能任意拒絕他人對本國遺傳資源的獲取。當然,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國國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可能享受方便獲取。易言之,遺傳資源提供國只在特定條件下才有提供方便獲取的義務。
另一種情形是國家自身對其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考慮環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種的滅絕或造成環境的重大破壞。由于人類面臨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國家經濟主權的這一限制顯得尤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所發表的《東京宣言》就呼吁“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和當代人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認下來”。1972年6月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1982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環境宣言》也規定,“地球上的遺傳活力不得加以損害;不論野生或家養,各種生命形式都必須維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數量,為此目的應該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資源的利用,不得超過其天然再生能力”?!妒澜缱匀弧凡⒁髮⑺懈黜椩瓌t列入每個國家以及國際一級的法律中,并予以實行。
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雖然都是籠統地針對自然環境做出的規定,但由于生物遺傳資源是自然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因此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當然也屬于上述規范的調整對象。事實上,上述文件中也確有若干條款是直接針對生物遺傳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規定的。除上述兩個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樣性公約》則直接規范了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
由此可見,國家對其生物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主權是可以而且應當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須明確,這種限制是國家根據其自身及全人類的長遠利益而自覺作出,而不是外部強加的,即這種限制是國家對其主觀意志的自我限制,具體表現是國家接受有關的國際規則并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或在國內經濟活動中作出自覺的自我約束。這種限制絕不意味著國家對其遺傳資源所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喪失或消亡,相反,它實際上是國家行使其經濟主權的一種體現。因此,有關遺傳資源保護的任何國際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接受,都必須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國家對其遺傳資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權的基礎之上。
參考文獻
[l]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陳安.國際經濟法J 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3]Wolfgang E.Siebeck.Survey of Property Rights and Conditionsof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on the Intemational Level Problems and P ossibilities for Solution [EB/.OLI.http://www.genres.de/IGRREIHE/IGRREIHE/DDD/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