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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法范文1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權;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8-0077-03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依據,是我國農民土地權利實現的重要保障。近年來,農村因土地承包合同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加,這不僅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F階段,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引發的糾紛大多是因為發包方不正當行使行政權而引發的。基于此,本文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違法行政行為,認為只有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基礎上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制,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迫切要求,促進農村生產力的大發展。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濫用行政權的行為表現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一般來講,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中,發包方的行政權力應當趨于弱化。但是,出于傳統觀念的影響,發包方往往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過程中肆意行使行政權,從而出現了眾多侵犯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事件和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行政干預現象嚴重。為了謀求不正當利益,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承包合同簽訂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討論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不顧大多數村民的反對強行發包。行政干預下簽訂的承包合同背后隱藏著許多矛盾,一旦時機成熟這些矛盾就會引發糾紛,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2.發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濫用變更、解除權。主要表現在發包方變更、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如因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以搞規模經營為名,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強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3.發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濫用監督權。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但監督權必須依法行使。但在現實中,發包方濫用監督權,非法干涉承包方合法履行合同的現象卻經常出現。如強令承包人種植果樹,強令承包人籌建大棚,強令承包方改種自己不愿種植的作物等。
4.發包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法不作為。發包方在濫用行政權侵犯承包方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可能由于法律無明確規定等原因,放棄行使其對土地承包合同的監督權、制裁權等行政權力,從而損害國家或他人的利益。主要表現在發包方對承包方的違法行為聽之任之,任其損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所作為。如對有的承包人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將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建房、建廠的行為視而不見就是一種明顯的違法不作為。
發包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這些濫用行政權的行為不僅使農民的利益遭受損失,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穩定,而且損壞了農民進行農業投資的積極性,破壞了正常的農業生產。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濫用行政權的原因分析
發包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濫用行政權的原因是復雜的,有歷史原因、社會體制原因和傳統習俗原因等,以下僅從法制層面上分析發包方濫用行政權的原因。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不完善。首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保證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前提。然而實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承包合同訂立過程中地位是不對等的,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考慮到各方面因素,承包方往往被迫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存在嚴重失衡。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往往只規定了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而缺少對發包方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承擔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1]其次,缺乏發包方的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能夠促使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并能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及時對另一方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多規定承包方的違約責任,缺少對發包方違約責任的規定,當發包方違約時,承包方無法及時依照合同追究發包方的違約責任,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極易產生糾紛。
2.法律規定不健全。從當前的法律規范來看,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的法律、法規較多,如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另外,村民組織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規范中對此內容也有所涉及。但是這些法律規范不系統、不具體,缺乏制約發包方權力的系統規定,而已有的相關規定也較為籠統寬泛,致使大量濫用行政權的現象產生。
承包合同法范文2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239-02
一、問題緣起:司法實踐中建筑企業無法承受之痛
房地產行業的持續走熱,導致建筑企業盲目追求快速發展,由于建筑企業自身條件局限,直屬項目部過于匱乏,工程項目大多采用外部掛靠,所以在建筑企業經營活動中,就會產生大量所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業缺乏有效管理,對一些名為承包,實為轉包、分包、掛靠的項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費用,從不過問工程的施工管理,項目工程所需的人、財、物均由轉包人、分包人、掛靠人負責,如果工程進展順利,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項目尚且可以維持,但是一旦項目資金鏈條斷裂,這些責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體較為復雜,內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這些工程一旦發生糾紛,由于責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蹤,導致糾紛事實無法厘清,給建筑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甚至造成建筑企業破產倒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而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往往會將建筑企業訴諸法庭,要求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即應依這種轉承責任的原理來確定適格被告。建筑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糾紛中,起因幾乎無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業缺少日常管理,對于下屬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在訴訟活動中,往往因為缺少第一手證據材料而敗訴,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現狀梳理:建筑企業如何立于風口浪尖
雖然建筑企業經濟總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業都是家族性產業,經營管理中家長作風、家族管理、同宗同鄉關系普遍存在,企業內部缺少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待遇相對不高,工程管理從業人員流動過快。建筑企業如何在風口浪尖中立足,打鐵還需自身硬。究其根本,還是要靠堵住自身種種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養制度。企業發展以人為本,建筑企業需要引進和培養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自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班子,塑造企業文化,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建立良性的職務晉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質待遇階梯。建立監督制約制度。內部承包經營無須談虎色變,要懂得揚長避短,充分調動合同承包人的積極性,以企業制度制約和進行管理,加大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從項目引進、合同簽署、開工建設、材料購買、施工質量和安全等環節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權責分明。
建立法務跟蹤制度。大多建筑企業只重經營,不重法律。通過分析建筑企業涉案的特點,敗訴的原因往往是企業缺少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無法在有效時間收集證據材料,雖然施工資質一級或特級的建筑企業往往設有法律事務部門,但主要還只是起到事后彌補作用,充當消防員和救火員的角色,并未將法律管理納入企業管理體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經驗的法律人融入企業日常管理當中。
三、理解與反思:辨識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由建設人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指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將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建筑企業許可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在企業資質范圍內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物資及資金等眾多施工因素,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項目施工,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承包人向建筑企業繳納管理費的合同。而轉包、分包、掛靠則不在此類范疇。
(一)轉包、分包、掛靠的性質界定
轉包、分包、掛靠本質上都是建筑企業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而將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主要合同權利和義務,由于第三人往往沒有施工資質,所以這幾類行為嚴重違背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權益,而經過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質量難以確保,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所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轉包、分包、掛靠三類行為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薄督ㄖā返?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督ㄖā返?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分析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是否等同于轉包合同或掛靠經營,是否屬于當然禁止的范圍,對外效力如何,一旦發生爭議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1.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的,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何種法律法規調整。主要分歧表現為是受勞動法范疇調整還是合同法范疇調整,有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完成一定生產任務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最為接近。所以,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理應受勞動法調整。
主要依據如下:首先,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建筑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其次,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最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違反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內部承包人還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處分。
而其他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合同法調整,基于如下理由:雖然內部承包經營合同之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即主體間具有隸屬關系,但是,此種隸屬關系并不能左右整個合同的內容,該合同充分顯示了合同法意義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另外,內部承包經營合同體現了對價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業的內部員工,有人身的隸屬關系,但從根本上來說,作為簽署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對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表現為調整經營性利益的分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大部分應適用合同法的調整,而且建筑企業采用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業內部資源,更大限度的激勵承包人管理項目,節約資本,提高效率,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屬于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1.承包人是否為建筑企業的內部成員。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筑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分包、掛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則與建筑企業沒有人事關系。對于內部成員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無繳納社會保險等予以認定。
2.建筑企業對項目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沒有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極大風險。
3.能否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筑企業資質的本意在于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筑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而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顯然無從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筑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業的賬戶內;或者雖然撥至建筑企業,但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后,余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承包合同法范文3
工程轉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簽訂的轉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來源:文章屋網 )
承包合同法范文4
承(分)包單位:_________(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錨桿工程
建設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建設規模、面積(工程量)和承發包工程的范圍及內容:
1.基坑錨桿_________條,包括現場已澆注_________條錨桿的張拉及鎖定,總工程量為_________延米。
2.錨桿施工依據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規范,工作內容包括:①錨桿鉆孔;②錨桿設置及灌漿;③錨桿張拉與鎖定。
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為_________個日歷天,工期計算的起止時間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為準。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甲方責任、不可抗力所延誤的工期等因素,經甲、乙方簽證認可后,進行調整,從而最后確定竣工日期,乙方應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條件、期限,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設計要求。
2.按照國家《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有關標準執行,工程保修至地下室施工到0.00時為止。
第五條 承包方式:
實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錨桿按_________元/米計價。
具體工期要求為:在_________個日歷天內完成全部錨桿的鉆孔、灌漿,并且張拉完畢至少一半錨桿。
第六條 工程總造價按上述承包范圍和方式,計(概算)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工程結算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不變。
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進場道路),接通水、電源和辦理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的批準手續。同時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裝)圖紙與說明書和有關的技術資料各一份;水電安裝圖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資料一份;建筑(安裝)許可證和報建審核意見書。
2.提供現場水電接點,材料堆放點及臨時設施。
3.以上工作由_________統一解決安排。
第八條 乙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在開工前三天完成組織施工圖會審、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送交甲方,作為甲方檢查監督執行施工計劃的依據。
2.全面負責錨桿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資料兩份。
第九條 乙方承包的任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分包給第三方。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以及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按規定做好試件和材料的試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質量上必須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和甲方的監督,甲方發現其在主要形象上拖進度_________天時,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時,經質監部門確認后,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否則甲方有權采取措施直至終止合同,調換施工隊伍。因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紙與說明書不符,重要結構或關鍵部位所需的材料規格、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設備有缺陷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會同設計單位進行處理,并辦理技術簽證。否則,乙方有權停工,除工期順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為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簽證手續,督促乙方按規定搞好試件、材料試驗和各項技術資料及報表整理,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甲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及其消耗含量和價差處理,按本條第_________項執行:
1.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負責,其費用和材料價格已按_________的規定列入造價內,在施工過程中,如材料價格變動,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如有變動,不再調整。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必須劃(匯)入乙方的開戶銀行:_________辦事處,帳號:_________。否則,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得將工程款轉入第三方帳戶或挪作他用。
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按本款第_________項執行:
(一)按市建設銀行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撥付規定辦理,即在合同簽訂_________天內,按總造價(當年計劃)的百分之_________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按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進度百分之時再付百分之 _________,其余工程進度款由預付備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審定竣工結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辦法:
1.合同簽訂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備料款。
2.乙方完成進度達5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40%。
3.乙方完成進度達90%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15%。其余款項在地下室施工到0.00時付清。
工程結算:乙方應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內提出竣工結算,送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核,甲方應在接到結算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提出意見,逾期視作同意,由經辦銀行劃帳,結算尾數。雙方對竣工結算確認后_________天內,應進行退補結算。
第十三條 甲方因生產或使用需要,確需變更設計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設計的技術資料,按規定辦理變更工程手續,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合同,造價按工程增減的規定進行調整和結算。
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損失。
第十四條 工程交工驗收
1.工程交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增減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2.隱蔽工程在隱蔽前___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場檢查,甲方不按時到現場檢查的,乙方可自行檢查后隱蔽,并認真如實填寫隱蔽記錄,甲方應予承認。若事后甲方提出復查的,復查合格,所有費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所耽誤的時間應順延工期;復查不合格,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應負責無償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場檢查,單方完成隱蔽工程的,甲方有權要求重新檢查,不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工程(包括單項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天(單項工程七天)內進行,并應按期驗收完畢。工程質量及工程內容符合要求的,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證明書》上簽章,同時乙方將全部有效的技術檔案資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工程內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內進行翻修或補建后,再進行驗收,直至達到符合標準和要求為止。并按最后驗收合格的日期作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逾期組織驗收的,除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如果驗收合格的,按本款規定的驗收日期作為竣工日期;驗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實際逾期天數順延工期。工程(包括單項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圖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由乙方另繪竣工圖。
第十五條 獎勵
1.提前竣工或趕工獎勵:_________。
2.乙方按期竣工,并經工程質監部門和主管部門檢查鑒定或認可的優良級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總造價_________分之_________獎勵給乙方。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供應材料、設備或逾期履行第七條各項規定之一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除應負擔乙方的實際損失外,并按拖延天數順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撥付工程款,從超過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數額,按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停止施工,直至結清之日,停工期間的窩工和其它損失按實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3.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4.甲方逾期組織驗收交工工程(包括單項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結算的,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單項工程按該單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_________向對方償付違約。
5.一方逾期結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從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應結清或退回數額,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對方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七條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處理:
1.報上級有關部門裁定。
2.工期順延。
第十八條 其它事項及補充條款
1.有關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與說明書和會審記錄,以及圖表、資料,雙方進行的有關會議,洽談記錄,雙方協商同意并經雙方當事人簽證的有關修改設計的變更文件等,都是據以施工和交工驗收的技術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乙方應加強防火、防盜、治安、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和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遵守和執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規定。否則,導致造成的損失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的處罰或追究賠償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3.甲方無償提供乙方施工人員共_________人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電。
4.乙方施工用水用電按市有關規定,從結算款中扣除。
5.基坑開挖時,擋土樁間如有流砂或擋土樁位移超過規范偏差及漏水等影響地下室施工的情況,由乙方負責處理,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措施費按_________元包死,如無上述情況,甲方照付上述措施費給乙方。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送建委、雙方主管業務部門、經辦銀行、稅務局、工商局及有關單位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承包合同法范文5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項目內容及規模
總投資及資金籌措:
總投資____萬元(其中:征地費____萬元,開發費____萬元,建筑安裝費____萬元)。投入資金規模____萬元,甲方出資____萬元,分____次出資,每次出資____萬元,預收款____萬元;乙方出資____萬元,分____次出資,每次出資____萬元。
第二條合作及經營方式
合作方式:
各方負責:
甲方:
乙方:
經營方式:
第三條資金償還及占用費
資金占用費按月利率____‰計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__天內付給出資方。資金的償還按如下時間及金額執行____。
最后一次還款時,資金占用費隨本金一起還清。
第四條財務管理
1.成本核算范圍:
2.決算編制:
3.財產清償:
利潤分配: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其他
1.該項目資金在____行開戶管理。
2.____方經濟責任由____擔保。保證方有權檢查督促____方履行合同,保證方同意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經濟責任。
3.____方愿以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____方對抵押品享有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____份。合同副本____份,報送____等有關單位各存1份。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須經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并須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合同法范文6
關鍵詞:公路建設承包 合同 違約 責任
一、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具有計劃性和程序性
2、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3、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
從事公路建設承包的承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公路建設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公路建設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嚴格性
國家對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實行特殊的管理、監督,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行政監督,對合同的撥款、結算進行銀行監督,保證??顚S?。
5、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聯系結構具有復雜性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可以由一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按標段簽訂合同。大型公路建設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公路建設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承攬,承包人各方對該公路建設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轉包他人。
二、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
1、發包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做好準備工作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否則,構成違約。如沒有辦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種許可證,沒有確定好各種定位標準、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沒有接通施工現場的水源、電源和道路等。由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負賠償責任。
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發包方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
我國《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卑l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設計所需的資料或者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窩工的,發包方應當承擔增付費用等民事責任,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設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方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驗收、支付工程款
我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且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惫方ㄔO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應當按時驗收,驗收合格發包方應當接受工程。發包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驗收的,按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惫方ㄔO工程的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公路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費用,承包方對公路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承包方擅自將公路建設工程分包給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方批準已分包了建設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或公路建設工程合同中指名作為分包該公路建設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但是事先未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方批準,承包方不得將公路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許假勞務之名,行分包之實。不得向個人分包,否則按違約處理。發包方向承包方以規定的違約金。
5、承包人對未按合同約定通知發包方檢查隱蔽工程
我國《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惫方ㄔO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方應當通知發包方檢查。承包方沒有通知發包方檢查,自行隱蔽公路建設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沒有按時到公路建設工程現場檢查的,承包方可以順延公路建設工程日期,并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6、承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交付竣工驗收的公路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公路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公路建設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公路建設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其他竣工條件。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公路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逾期交付工作的,構成違約,應當償付逾期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