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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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

國際貨幣基金范文1

一、GATT/WTO與IMF的比較

(一)GATT與IMF

與IMF這個正式成立的國際金融組織相比,GATT不是一個國際組織,因為GATT中沒有關于其法律地位的規定,條文中也沒有關于機構設置的內容。但GATT是一個事實上的國際組織,它在日內瓦設有常設秘書處,有締約國常駐代表組成的理事會,定期舉行大會。它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在工作上與聯合國發生一定聯系。GATT的參加者稱為締約方而非成員國,其準入和退出機制與IMF大致相同,只要愿意承擔相應的加入義務,都可以申請加入和退出。其組織機構包括締約方全體,代表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工作組、專家小組和秘書處。在投票制度上,締約國大會實行一國一票制,但GATT中投票場合很少,在各種會議上,經常遵循的是“一致意見”原則。

(二)WTO與IMF

WTO和IMF都致力于全球經濟的的發展,但一個側重于多邊貿易體制,另一個則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康穩定的貨幣國際秩序。其區別還表現在一下幾個微觀的方面:

1.成員資格和組織結構不同。雖然只要愿意履行WTO和IMF的成員國義務,任何國家都可以加入,但是有權加入WTO的不僅是國家,還包括單獨關稅區,從而使單獨關稅地區可以擺脫政府的介入。WTO的組織結構包括部長會議、總理事會、理事會和委員會、諸邊貿易協議的管理機構及總干事和秘書處。而IMF則包括理事會、執行董事會、總裁和辦事機構,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又陸續設置了臨時性委員會和發展委員會等機構,對執行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

2.投票制度不同。WTO繼續遵循1947年GATT奉行的由一致意見作出的實踐。除另有規定外,若某一決定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投票決定。在對一個問題進行討論時,如果在場的成員沒有正式提出異議,就視為達成了一致意見。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上,WTO的每一成員有一票投票權。而IMF的投票制度是加權表決制。每個成員國的投票權與其向IMF所繳份額密切相關。IMF按照成員國的“相對經濟地位’分配份額(國民生產總值+經常性項目的交易額+經常性項目的變動狀況+官方儲備的數量)。投票權由兩部分組成,每個成員國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權,此外根據各國所繳份額,每10萬單位特別提款權份額增加一票,稱加權投票權。

3.爭端解決機制不同。WTO爭端解決機制把傳統的磋商、談判、斡旋、調停、調解和仲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相對獨立而又自行運轉的司法機制,形成了具有獨具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與IMF和GATT相比,WTO的爭端解決程序的時間限制更嚴格,執法力度更強,程序上更加完善。其可以說是迄今為止最為成功的解決政府間爭端的多邊機制。

二、GATT/WTO與IMF的合作

國際貨幣基金范文2

內容提要: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為借款國提供貸款援助時,通過交叉設定貸款條件強化貸款條件對借款國的約束力。依交叉條件設置方式不同,可分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與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其中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中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交叉引用,使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非條約性質的貸款條件獲得了法律約束力。中國應未雨綢繆,推動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實體內容與設定程序改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弱化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

貸款條件,一般理解為貸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時所設定的條件,具體包括貸款的使用途徑、還款日期、還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貸款的安全性。對于發展性的國際組織而言,在保障貸款安全的同時,還著眼于貸款的功能性,即通過對貸款有效的、正確的利用,促進借款國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動中,貸款條件(loan conditionality)構成其核心要件,頻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相關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為“貸款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未對其進行過正式的、官方的定義。Goseph Gold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進行分析時指出,貸款條件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希望成員國按照組織協定的宗旨和條款的方式利用組織貸款而應遵循的政策[1]。筆者以為,從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其為保障貸款安全與功能實現的限制性政策;從借款國角度看,貸款條件是借款國對國際金融組織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諾。

學界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相對較多(注:僅以國內研究為限,研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主要論文有:徐崇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質[J]中國法學,1999(5);溫樹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學學報,2006,(4);鄂曉梅.析IMF貸款條件的法律效力[J]法學評論,2002(5);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研究:以阿根廷為例[J]國際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政治經濟學分析:模型與案例[J]國際政治研究,2005(4)。相對而言,研究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論文較少,主要有劉音論世界銀行政策貸款條件性的概念及其發展[J]保山學院學報,2010(1);方長榮世界銀行非自愿政策與我國水庫移民政策的比較分析[J]河海大學學報,2002(2)),相對而言,對有關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兩大最為重要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交叉條件的研究卻較為薄弱。(注: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的研究論文涉及到貸款交叉條件,但均未展開深入分析。目前相關的專題性論文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國內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尚付諸闕如。)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功能界限的日漸模糊,以及金融危機背景下兩者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動不斷增加,貸款交叉條件出現的頻率也日趨頻繁,因而對借款國政治、經濟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負面影響)也在日益深入。我國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外匯儲備充足,現階段暫無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但并不排除未來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應用于我國。對此,有必要未雨綢繆,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以便為我國在面臨貸款交叉條件時提供應對之策。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類型分析

有學者指出,貸款條件在嚴格意義上并非具有確定內涵和外延的法律術語,不具有規范性,只是對客觀現實和事實狀態的描述而已[2]。相較貸款條件,貸款交叉條件的內涵與外延更加模糊、混沌。無論是世界銀行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對貸款交叉條件進行過定義。

一般認為,貸款交叉條件是指貸款方與借款方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貸款方在另一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時,則視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貸款協議。在國際金融法領域中,貸款交叉條件主要出現在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中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某一借款國的貸款條件,并將借款國遵守或履行該貸款條件作為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之一,在借款國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時,世界銀行則拒絕提供貸款。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文件中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將貸款交叉文件分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與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一)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在決定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以該借款國是否遵守并實施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為必要的前提,否則該國際金融組織將拒絕提供貸款。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下,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注:政策性貸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銀行用于幫助借款國恢復國際收支平衡、彌補國內政策改革與制度建設方面資金短缺問題的短期貸款,旨在實現借款國的宏觀發展目標。與世界銀行的項目貸款相比,政策性貸款的貸款周期較短,貸款資金的支付程序也較為簡便。)時,世界銀行要求該借款國必須首先或同時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并必須首先或同時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貸款條件,才能向世界銀行申請政策性貸款。反之亦然。有學者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具體情形予以列舉,指出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產生于如下四種情形:(1)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對另一國際金融組織擬提供的貸款或者既有貸款款項的支取行使或試圖行使否決權;(2)雙方達成正式的協議,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貸款或其他相關安排(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3)雙方達成正式協議,規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員國或特定成員國提供先前同意的貸款或安排;(4)根據雙方之間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為,尤其是宣布借款國喪失向本組織借款的資格,可同時導致該借款國無法獲得另一方的貸款[3]。

在貸款實踐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主要通過備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國提供貸款。在備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國應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交意向書,并就為取得貸款資金擬采取的國內經濟政策改革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協商、確定,并以此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決定提供貸款的條件。由于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中,貸款條件系由借款國單方面提出并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后確定,借款國主動在意向書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極小,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協商過程中添加該貸款交叉條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況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程序不太可能產生貸款交叉條件。相對而言,由于世界銀行在提供貸款時,要求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因此可能會出現貸款交叉條件。如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貸款時,在貸款協議中設置的貸款條件之一,即是要求牙買加政府必須先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備用安排[4]。

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須符合如下三個要件:首先,貸款交叉條件系由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考慮向借款國提供結構調整貸款時所設定,其目的在于實現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貸款交叉條件應包含在世界銀行的貸款協議中,構成貸款協議的正式條款之一,從而確保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再次,貸款交叉條件應明確提及借款國與基金間備用安排所設定的條件。如果貸款交叉條件僅僅提及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而未將其作為世界銀行發放貸款的先決條件,則不構成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二)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

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在實踐中較為少見,目前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銀行在向牙買加提供的貸款協議中所設定的獲得貸款的先決條件。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隱性的貸款交叉條件。

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是指,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表示對對方的貸款條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協議安排的情況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各自、獨立的貸款決策導致同樣的貸款條件的設置[5]。與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下,另一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條件對本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及是否提供貸款并無實質性的約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簡稱PFP)為例,借款國在貸款申請時應向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工作人員同時提交PFP并進行磋商,并最終交各自機構的執行董事會批準通過。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應首先就PFP進行討論,討論的重點在于文件的發展性與結構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參考世界銀行的評估結果對PFP進行討論,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仍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銀行的意見。

從理論上講,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包括如下三種方式:(1)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是否向借款國提供貸款進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貸款條件的設置達成一致。這種非正式的磋商被認為是間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貸款交叉條件[4]。在這種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設置過程中,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是通過與借款國的磋商,說服借款國接受其貸款條件。如果借款國不予接受,則兩個國際組織均無法在貸款協議中添加其貸款條件。即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終拒絕貸款,也不會明確將借款國未接受或執行其他國際組織的貸款條件作為拒絕提供貸款的理由。(2)相互依賴性的、間接的、非正式的經濟性貸款交叉條件,即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某一借款國的貸款申請設置了類似的貸款條件。(3)非正式的、間接的、金融性的貸款交叉條件:某一國際金融組織影響另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設置,是通過商業銀行、區域性發展銀行、雙邊或多邊的貸款方等其他參與方,在多方間形成錯綜復雜的貸款交叉條件。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稱某借款國未遵守其貸款條件,則其他商業銀行可能降低對該國的信用評級,并將銀行業務撤出該國,從而可能影響到借款國的的經濟狀況,進而可能影響到世界銀行政策性貸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銀行可能影響商業銀行對借款國信用度的判斷,從而導致借款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地位下降,進而影響到該國的信用政策和外匯儲備,最終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否繼續支持該國的項目貸款產生負面影響[6]。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分析

(一)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一國際金融組織所設定的貸款條件對另一組織的貸款行為并無實質性的影響,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兩個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條件上的重合僅僅是一種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聯系。因此,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進行討論的必要。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情形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會對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設置以及貸款行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而有必要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世界銀行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備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對借款國的結論作為是否向該國發放貸款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在批準該項貸款前,貸款條件已經得到了滿足,因此無須再在貸款協議或擔保協議中作出特別約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或者其他類似安排并非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的條件,而是先決條件(precondition),因而無須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對此予以明確[8]。普遍的觀點是: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設置的貸款條件構成世界銀行是否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或發放一次性貸款或后續貸款的先決條件。

在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中,基金的備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設置的貸款條件,被認為是世界銀行促進成員國采納并執行結構調整貸款項下成員國規劃的必要矯正措施。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將其設置為貸款的先決條件,其目的是為了確保該成員國規劃的成功實施??梢哉J為,這種先決條件構成世界銀行貸款條件的延展,也是弱約束力的基金貸款條件借世界銀行貸款協議實現“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銀行的結構調整貸款中,成員國應首先就貸款申請事宜與世界銀行進行預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礎上提交“發展政策書”(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執行經濟發展規劃的意愿,以符合結構調整貸款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國提出的經濟調整規劃與之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備用安排設定的貸款條件相近。發展政策書類似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是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展政策書中,借款國需闡述引致此次貸款申請的特殊情況、政府的發展目標,以及擬采取的經濟發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國經濟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等內容。世界銀行對發展政策書進行審查,如審查通過,則與借款國簽訂貸款協議并發放貸款。

發展政策書的法律性質與意向書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向書不構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間的國際性協議,在意向書基礎上產生的備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9]。相對而言,發展政策書與在發展政策書基礎上達成的貸款協議,具有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有學者指出,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申請結構調整貸款時,在發展政策書中表明本國的經濟發展規劃以及為獲得貸款而實施這些規劃的意愿,可視作成員國向世界銀行發出的要約,而世界銀行接到成員國的貸款申請后與成員國進行磋商,并對磋商后達成共識的貸款條件表示接受,則視為世界銀行作出的承諾[8]644。借款國與世界銀行在共識的貸款條件的基礎上簽訂貸款協議,如借款國未能遵守貸款協議,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條約,其中包括借款國未能履行或實施貸款協議中作為交叉條件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這一情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構成國際協議的一部分,對借款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貸款交叉條件的合法性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在其成立協定中提到應與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秶H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規定,世界銀行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任何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在涉及貸款申請或擔保事項時,世界銀行應適當考慮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的意見與建議?!秶H貨幣基金協定》也有相關規定?!秶H貨幣基金協定》第10條規定,基金應在本協定條文范圍內,與一般的國際組織和在有關領域內負有專門責任的公共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世紀40年代產生之初,對各自在國際金融事務中的職能有著明確的分工。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1條,世界銀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過促進私人投資尤其是國際私人投資,鼓勵通過國際投資以發展成員國生產資源的方式,促進國際貿易長期均衡的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著眼于借款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與外匯政策管理,旨在成員國出現國際收支失衡的情況下,為其提供短期貸款以促使其盡快恢復收支平衡,促進貸款資金的迅速回籠以滿足其他成員國的需要。具體到貸款方面,世界銀行旨在通過項目貸款為具體項目的建設提供長期貸款,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提供短期貸款以解決成員國短期內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兩者在貸款事項上存在明確的界限。然而隨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業務的調整,兩者在貸款事項上逐漸出現重合。自1980年以來,世界銀行開始拓展政策性貸款業務,推出結構調整貸款等非項目貸款業務,旨在為借款國填補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資金短缺提供短期貸款。世界銀行在提供調整貸款時,對借款國設置的貸款條件包括債務管理、進出口政策、匯率政策、貨幣政策等傳統上屬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世界銀行之所以將貸款業務拓展到調整性貸款領域,是因為世界銀行推動世界經濟發展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國際貿易收支失衡、貿易限制、通貨膨脹等短期經濟平衡問題的解決密切相關,進言之,后者問題的解決構成前者目標實現的基礎。與此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經濟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對其國內經濟進行結構性改革,促進生產性投資,從而實現經濟與出口的穩定增長,相應的貸款條件也逐漸轉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門平衡和長期調整為特點的“供給管理”政策,更加重視增收對平衡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狀況的作用[10]。

兩者職能重合的區域越多,意味著兩者在貸款條件方面進行交叉設定并借以實現交叉強化的空間更大。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以交叉強制守約的方式強化兩大國際金融組織各自貸款條件對借款國的約束力,有利于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與有效利用。

但是,細究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法性依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在有關貸款條件條款中,均未提及貸款交叉條件,這表明貸款交叉條件的設定與實施缺乏正式的國際法依據。根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第5條第8項第b款規定,世界銀行在對貸款申請作出決定時,如果有關事項直接屬于其他國際組織的職能范圍之內,而且該國際組織的參加者主要為世界銀行各成員國,則世界銀行應對該組織所提供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但該款僅規定,世界銀行應對其他國際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加以考慮”,并未規定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應受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見的約束。因此,世界銀行如果在貸款協議中設置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可能導致其違反國際法。反之,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并未提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貸款或其他事項中應該考慮其他國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的意見與建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對設置貸款交叉條件表示反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89年協定中對兩者的職能分工進行明確時指出,兩者應避免在貸款協議中設置貸款交叉條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難一概而論貸款實踐中貸款交叉條件的設置存在違反國際法之處。究其原因:

1. 寬泛的協定條款預留了貸款交叉條件存在的空間

基金在貸款業務中主要采取意向書或備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與政策主要源于經濟學意義,這使得基金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基金協定》第5條的“收支平衡問題”并不僅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還包括其他經濟學意義上的平衡目標,如通貨膨脹、就業問題、貿易限制等?!痘饏f定》第1條所設定的宗旨含義也較為廣泛,除明確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維持外匯穩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職能外,還規定基金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是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平衡發展。因此,即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借款國設定的貸款條件或業績標準超出傳統意義上的收支平衡范疇,只要該行為旨在實現遏制通貨膨脹或促進經濟發展等經濟政策目的,都可以認定其行為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所設定的職能范圍。根據國際法院在“經費案”中確立的目的解釋方法,通過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宗旨的目的解釋可以將設定非正式的貸款交叉條件行為納入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合法范圍。前已提及,《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對世界銀行宗旨的規定較為廣泛,兼之發展性宗旨與短期國際收支平衡間的關系,世界銀行的宗旨除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外,還涵蓋推動會員國的經濟調整計劃以解決其短期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鑒此,世界銀行將遵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備用安排的貸款條件作為成員國獲得世界銀行貸款的先決條件,符合《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的規定。

2. 貸款條件合法性的解釋權在于國際金融組織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29條,成員國與基金間或成員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異議時,應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成員國如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有異議,可以在裁決后三個月內要求將該異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由理事會的“解釋條文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Gold指出,鑒于基金有權對協定的條款進行解釋,可以推斷出基金有隱含的權力對自己的決議進行解釋[12]。世界銀行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解釋辦法的規定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本相同。根據《協定》第9條,會員國與銀行間,或會員國與會員國之間對于本協定條文的解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即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對執行董事會的裁決不滿的,會員國仍可要求將爭議提交理事會作最后裁決。

有關貸款交叉條件的決議合法與否,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設定決議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或世界銀行理事會手中,這使得本組織的有關決議被認定為越權行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國應對貸款交叉條件的對策

國際金融組織在貸款實踐中使用交叉條件引發許多爭議。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實質上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的硬化,而貸款條件內在的合理性缺失,導致貸款交叉條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礎。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有學者指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提供貸款時所捆綁的條件,其政策出發點主要是對西方國家的地理、政治、戰略方面的考慮,偏袒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未能針對性地解決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經濟問題;無視發展中國家逆差的結構性、長期性和外部性,強令它們實行緊縮性的措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收支問題[1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呈現出從單純注重緊縮貨幣和財政政策到重視結構性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的轉變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體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場為導向的貸款條件,以及貸款條件中所附加的非經濟措施包括人權條件,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貸款條件持反感與戒備的態度,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實質上是發達國家通過附加苛刻的經濟改革條件,進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國的政治改革,從而最終攫取該國的部分國家主權[14]。與此同時,世界銀行的貸款條件也面臨著嚴重質疑,總體而言,以經濟自由化為導向的貸款條件在借款國國內的實施效果難以令人滿意。

由于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貸款交叉條件在強化貸款條件強制力的同時,也使得貸款條件不合理的負面效應進一步放大。由于貸款條件的交叉關聯,借款國如果不能滿足或履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那么它們不僅無法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獲得貸款,也無法從世界銀行獲得貸款。因此,貸款交叉條件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急需貸款的發展中國家的被動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某些貸款條件:從短期來看,有助于防止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惡化;但從長期來看,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

然而,上述爭議并不影響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向借款國提供貸款時使用貸款交叉條件的頻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調查國在接受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時,被迫接受了同樣的私有化條件。

目前,我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較多。2009年7月,國務院批準了我國利用世行貸款2010-2012財年世行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貸款總規模高達53.94億美元,主要用于農業(農林水)、交通、能源及節能減排、城建環保、社發及其他領域[15]。從短期來看,我國尚不存在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貸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世界經濟形勢動蕩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仍保持著較為平穩的增長態勢。2009年,我國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均保持“雙順差”格局,國際收支狀況持續改善[16]。2010年,我國外匯儲備繼續保持增長狀況,至2010年3月已經達到24470.84億美元[17]。因此,世界銀行在對我國貸款協議中暫時不存在貸款交叉條件的情形。但我國并不排除未來使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適用,因此我國應未雨綢繆,注意到貸款交叉條件對我國的潛在影響。具體而言,針對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交叉條件,我國可采取如下對策:

1. 推動貸款條件內容的實質變革。目前貸款條件主要強調通過外部壓力對借款國的國內制度與組織機構進行大幅改革,并將貸款條件與借款國國內人權狀況、環保問題相掛鉤,往往對借款國國內經濟問題的解決產生了反作用??煽紤]促進國際金融機構放棄在貸款條件方面的主導權,建立以借款國自我約束為基礎的貸款條件,從而使貸款條件更能反映借款國的實際需求,更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國問題。

2. 推動貸款條件程序的改革,促進貸款條件制定過程的可信度與透明度??傮w而言,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主要反映發達國家的利益,應積極推動擴大參與渠道,使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能夠充分參與貸款審批與貸款條件審批的程序中去。同時,促進建立外部評審機制,通過強化發展中國家市民社會力量的話語權與活動能力,對不合理貸款條件的設置建立外部約束機制。

3. 弱化貸款交叉條件的法律約束力。如前所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通過世界銀行在貸款協議的交叉引用而獲得法律約束力。建議在世界銀行貸款協議中增加相應的條款,對貸款條件引用的法律性質予以補充說明,強調此類貸款條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為借款國設定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僅僅旨在為借款國提供指引,借款國在獲得貸款后即使不實施或履行該交叉引用的貸款條件,也不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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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幣基金范文3

摘要: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嘯,給2008年打上了歷史性標記。世界經濟也隨之陷入二戰以來最嚴重的衰退。如今,世界經濟回升,但我們必須正視一個問題,那就是國際貨幣體系的改革。

各國只有通過加強對危機的反思,創造性地改革和完善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建立一個更為公平合理的國際貨幣體系,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全球經濟金融穩定,推動世界經濟更深層次的發展。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國際貨幣體系;體制性改革

一、國際貨幣體系概述

(一)國際貨幣體系的含義

國際貨幣體系是規范國家間貨幣行為的準則,是世界各國開展對外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它的形成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慣例和習慣演變而成的,這種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緩慢的過程。當相互聯系的習慣或程序形成以后,一定的活動方式就會得到公認,當越來越多的參與者共同遵守某些程序或慣例時,一種體系就發展起來了。國際金本位貨幣制度就是這樣形成的國際貨幣體系。另一種是通過國際性會議建立的,如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顯然,這種體系具有主要是通過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文和在短期內就能夠建立起來的特點,盡管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運行同樣需要一定的時間過程。不過這樣的體系也不能完全排斥某些約定俗成的傳統做法,是現行的法律與傳統的習慣相結合才具有生命力與效力。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和現行的牙買加體系就是通過這種途徑建立起來的貨幣體系。無論是通過哪種途徑形成的國際貨幣體系,都是世界經濟發展客觀的歷史的必然產物。

(二)國際貨幣體系的內容

1.確定關鍵貨幣作為國際貨幣

2.確定各國貨幣的比價

3.貨幣的兌換性和對國際支付所采取的措施

4.國際結算的原則

5.國際儲備資產的確定

6.國際收支的調節

(三)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必要性

1.金融全球化與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國界的傳播和現代化電子技術的應用使得國際資本流動加速,國際金融市場規模擴大,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和運行格局,并使得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越來越無法滿足世界經濟發展的需求?,F行的國際貨幣體系是在“牙買加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演化而來的,也被稱為“無體系的體系”,它既沒有同一的匯率安排,也沒有明確的本位貨幣,各國的經濟政策行為也難以受到約束。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爆發的多次金融危機,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與國際貨幣體系矛盾的凸現。金融全球化下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引發很多問題,歸納為三點:①導致短期國際資本流動加劇。②導致國際儲備供求矛盾深化。③導致國際收支調節混亂。

金融全球化和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矛盾運動使得對貨幣體系的改革顯得尤為迫切,使對制度的改革成為一種必然。

2.金融危機彰顯出當代國際貨幣體系的深層次缺陷

危機的發生本身具有偶然性,但發生危機卻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蛘哒f,世界某個角落的某個缺陷,在過度供應的美元滋潤下過度發展,最終破滅引發危機。而追求美元的過度發行,進而推動金融資產的膨脹,又是在當前國際貨幣體系下美國能免費享受的午餐。危機出現的必然性,是由現在國際貨幣體系內在缺陷決定的,同時也是美國過度利用這個體系缺陷為本國經濟服務的必然結果。

也正是因為金融危機所暴露出國際貨幣體系的根本性制度缺陷,即全球治理結構和國際貨幣體系的缺失使得在后危機時代對國際貨幣體系改革勢在必行。

二、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內在缺陷

(一)美元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壟斷與霸權地位

在美元本位制下,國際儲備貨幣的供應主要依賴于美國的貨幣政策。盡管,美元與黃金不再掛鉤,美元作為國際儲備貨幣的地位并沒有變,美國的貨幣政策不再受約束。于是,當美國與世界的利益一致時,它會做出好的決策,當美國與世界的利益不一致時,它只會選擇對本國有利的政策。這就造成美國能夠超前消費,同時卻不受制約。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以美元為核心,由美聯儲肩負美元貨幣發行和貨幣監管等職責。

美元的過度發行造成國際市場上美元泛濫,大量過剩資金充斥于全球金融市場,成為全球金融不穩定乃至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現行國際金融組織體系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國際貨幣金融組織體系主要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等國際金融機構改革構成,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自它們在20世紀40年代中期正式運行所采取的國際金融制度與貨幣政策就存在缺陷,當時是以美國和英國兩個方案為核心,反映發達國家的利益,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金融、貨幣協調和世界銀行貸款方面的決策權操縱在美國、英國等10個發達國家手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領導權被西歐國家所控制,世界銀行的領導權長期由美國把持。

(三)現行國際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

1.監管理念上過分依賴市場的力量

2.經濟金融活動的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的國別化的矛盾日益突出。

3.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不健全,相關國際組織以及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

4.監管體制上存在漏洞。

三、國際貨幣體系改革構想

(一)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地位和作用

當前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首要任務是著力推動改革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考慮充分發揮特別提款權的作用,實現對現有儲備貨幣全球流動性的調控,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額制,應綜合考慮一國國際收支狀態和經濟規模來調整份額,以此來降低某些經濟大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絕對控制;另一方面繼續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基金份額,擴大其資金實力,以便有足夠的可動用資金來應對危機。

(二)完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和作用

1.強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終貸款人的職能

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個國際的最終貸款人,顯然是難以應付國際貨幣危機的。在增強IMF 資金實力的基礎上,擴大其援助的范圍,增強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

2.IMF實施資金援助應考慮成員國經濟長遠發展

這就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改變將短期內恢復受援國償付能力作為唯一目標的做法,并把重點放在危機防范而不是補救上。增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測和信息功能。當成員國經濟出現問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義務對成員國內經濟政策提供建議,并為投資者和市場主體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

3.提高發展中國家在IMF等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

改變過去由少數發達國家壟斷國際金融話語權的狀況,擴大新興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權有利于國家之間協調與合作效率的提升。

(三)建立和完善國際金融監管機制

要改革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制定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標準、預警系統和風險防范體系,共同關注和追蹤跨國金融活動和資金流動,著重對跨境短期資本流動進行統計與監測。

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某些國際性銀行經營轉移到管理不嚴的離岸避稅港,以便規避國內的管理和監督,這無疑中增加了資本無序流動的風險。因此,對銀行的跨境監管是國際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

(四)開展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應進行充分的溝通與交流,汲取本次金融危機教訓,改變“監管越少越好”的理念,在承認市場治理作用的同時看到其盲目性,主動加強監管,消除金融監管真空,特別是加強對信貸金融機構,即中介服務機構等非傳統對象的監管,并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總之,國際貨幣體系改革,是一個被國際社會熱議了半個多世紀但仍無結論的問題。改革將是一個漫長和曲折的過程,將取決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力量綜合實力的增強,經濟競爭力的提高和減少外匯儲備結構中對美元過度依賴。

雖然阻力很大,過程漫長,但改革國際貨幣體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呼聲,有利于世界經濟實現“強勁、可持續和平衡”發展。因此,這項改革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這項改革的道路雖然曲折,但是前途必將光明!

參考文獻:

[1]牛鐵航. 論國際貨幣體系失衡及中國對策[J]. 南京社會科學 , 2009,(03)

[2]姜波克. 國際金融新編[M] .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7 :88 - 100.

國際貨幣基金范文4

關鍵詞:環球金融危機;國際貨幣體系;國際本位貨幣

一、引言

2008年有兩個大事值得銘記:一個是東南亞金融危機十周年;一個是新世紀全球性的一次新危機。美國前財政部長RobertRubin曾把關于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不同觀點歸納為“兩大陣營”:一方主張對國際貨幣體系進行徹底全面的重構;另一方則強調新興經濟體的政策調整。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將全面扭轉這一方向,并將把這種思考推向一個新的高度、新的視野。這次發起于美國的金融危機表明,西方國家所倡導的金融架構和運作模式并不能為新興市場國家提供合適的標準,同時它也沒有指明什么樣的標準才是真正合適的。因此,在未來的世界金融史上,2009年必將成為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新里程碑,也將成為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參與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新起點。

二、從三個視角看未來國際貨幣體系改革

(一)從國際儲備貨幣視角看未來國際貨幣體系改革

綜合來看,未來的國際儲備貨幣演變存在三種可能性。

1.重新修復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儲備體系目前來看,這種可能性也具有最大的現實可行性,而且在當前金融危機背景下,美元的這一地位有助于全球金融穩定。然而從根本上講,美元能否長期維持其中心地位,則取決于美國國際收支赤字的減少和未來通貨膨脹的控制。歷史上,沒有一個中心貨幣自愿退出世界舞臺,因此美國也必然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美元的地位。

2.美元失去中心地位,國際儲備貨幣多元化短期內,雖然美元仍將是主宰性國際儲備貨幣,歐元、英鎊、日元甚至人民幣都只能是潛在的“同類競爭者”。然而根據IMF的測算,到2020年,北美、“歐元區+英國”、“金磚四國+日本”三大區域經濟占全球GDP總量的份額將分別為20%、21%和31%,這意味著屆時世界將演變成勢均力敵的三極。因此,從中長期來看,隨著美元的不斷衰落,國際儲備貨幣格局將走向多元化和分散化,屆時將不存在絕對的主宰性貨幣,儲備貨幣之間的競爭必將加劇。

3.創造一種新的超主權國際儲備貨幣這種主張最早來自于凱恩斯的天才設想。早在60多年前,他曾建議以30種代表性商品為基礎設計一種“Bancor”的國際貨幣。然而,創造一個新的超主權貨幣不僅需要政治家超凡的智慧和勇氣,更需要經濟學家長期的系統性研究。因此,從現實出發,權宜之計當是逐步擴大SDR(特別提款權)的作用,使之發展成為理想的超主權國際儲備貨幣。

(二)從國際收支不平衡的調整機制看未來國際貨幣體系安排

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要從根本上糾正國際收支失衡。

1.全球儲蓄率結構“再平衡”宏觀經濟學最基本的一個恒等式就是儲蓄與投資的差額等于國際收支的差額。據此,如果從更廣泛的意義上把儲蓄定義為國內儲蓄、國際收支經常賬戶順差以及外匯儲備,那么國際收支不平衡本質上就表現當代財經2009年第11期總第300期為全球儲蓄率結構不平衡。從時間序列上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儲蓄率結構失衡已是一種客觀現象;自1997-1998年東亞金融危機以來,全球儲蓄率結構的分化則變得更加突出。從數據上看,1998-2008年世界平均儲蓄率水平為22.5%,同一時期亞洲發展中國家、中東、美國的平均儲蓄率則分別為35.1%、37.9%和15.2%。高儲蓄率國家超出世界平均水平13~15個百分點,而低儲蓄率的美國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7個百分點。從單個國家來看,2008年中國的儲蓄率高達51.3%,為歷史之最;而美國僅為12.6%,也是歷史之最。盡管從理論上說,儲蓄率的決定因素涉及到民族文化、家庭與人口結構、經濟增長與收入水平等方面,并且關于全球儲蓄率結構失衡的學術研究也沒有提供有說服力的解釋,但是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警示就是,這種客觀存在的全球儲蓄率結構不平衡必須得到有效糾正,否則它將繼續威脅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

2.新興市場經濟發展模式“再平衡”

全球儲蓄率結構失衡的另一面即表現為:高儲蓄國家消費不足,需要出口;低儲蓄國家消費過度,需要負債。目前來看,東亞新興市場經濟體仍未實現消費驅動型增長,GDP主要依賴投資和出口推動。統計數據顯示,東亞新興市場經濟體投資占GDP的比重在過去幾十年間不斷上升,2008年更是達到39.7%;而美國的同期水平僅為16.6%。然而,金融危機本身既說明美國過度消費的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同時也說明新興市場經濟體投資和出口驅動型的發展模式也同樣難以持續。因此,西方國家正在考慮如何增加儲蓄、減少赤字,這種轉變意味著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國內消費必須提高。

(三)從國際資本流動和管理看未來國際貨幣體系安排

在未來的國際貨幣體系安排中,我們需要一個真正的全球治理機構來負責危機應對和全球金融穩定。現在的一個主流設想是,在未來一個時期,把國際清算銀行(BIS)、金融穩定論壇(FS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整合成統一的“國際金融穩定基金”(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bility Fund,IFSF),使之成為全球監管者、全球危機管理主體以及全球最后貸款人。

參考文獻:

國際貨幣基金范文5

關鍵詞:國際貨幣體系,金融危機,匯率,人民幣區域化

一、國際貨幣體系的現狀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了專門委員會研究國際貨幣制度改革問題。1976年1月,參與專門委員會的20個國家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舉行的會議上簽訂達成《牙買加協議》,奠定了新的國際貨幣體系形成的基礎,因此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也被稱為“牙買加體系”?!堆蕾I加協議》的要點可以歸納如下:一是黃金非貨幣化,以及強調特別提款權(SDR)的國際儲備地位。二是允許會員國自由選擇、制定和調整匯率,使浮動匯率合法化。三是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的總份額,擴大基金組織在解決成員國國際收支困難和維持匯率穩定方面的能力。

實際上,《牙買加協議》簽訂后,國際貨幣體系并未完全按照其規定的方向發展。一方面,自由選擇匯率制度的規則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匯率制度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匯率政策也成為一些國家實現宏觀經濟目標的政策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特別提款權并未取代美元成為新的國際貨幣,美元保持著其作為國際貨幣的地位,它既是全球范圍最主要的儲備貨幣,也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計價和結算貨幣。需要指出的是,美元在“牙買加體系”中主導地位的確立,是各國政府和交易商、投資者的選擇,而不是像在布雷頓體系中一樣作出明確規定的。從相關參與方享有對匯率制度、儲備和結算貨幣等的自由選擇權這一角度來說,“牙買加體系”可以概括為“無規則”的體系。實際上,隨著歐元的推出以及歐洲央行較為穩健的貨幣政策操作,歐元在國際貨幣體系的地位逐步確立并呈上升趨勢。這一變化從IMF對各國官方儲備的統計數據中得到清晰反映,從2000年末到2008年第二季度末,在可明確幣種的官方外匯儲備部分中,工業化國家的美元儲備比率從73%下降到68%,歐元儲備比率從17%上升到23%,發展中國家的美元儲備比率從70%下降到59%,歐元儲備比率從19%上升到29%。

二、金融危機對美元國際主導貨幣地位的影響

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無疑是對美元國際地位的又一次重大沖擊,這表現在以下各方面:

一是危機使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份額進一步下降。計量研究的結論認為,主導貨幣經濟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每變化一個百分點,其在國際儲備中的比重會變化1.33個百分點。美國在世界經濟中份額的下降無疑會對美元的主導貨幣地位產生影響。二是美國金融體系的調整降低了美元資產的吸引力。三是危機使美國中長期通脹前景不利于美元的穩定。但種種跡象表明,這次危機仍不足以從根本上動搖美元的霸主地位,美元作為國際主導貨幣的地位仍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國際貨幣體系向美元和歐元雙極化演進還有一段路要走。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當前的金融危機并不只是美國的危機,而是全球經濟的危機。不僅美國經濟受到嚴重影響,歐盟、日本經濟受打擊的程度絲毫不亞于美國,歐盟和日本經濟甚至先于美國進入了衰退。因而在這場危機中,歐元金融資產的安全性并不高于美元資產,美元傳統上作為危機資本避難所的角色沒有改變。這也是近期美元對包括歐元在內的多數貨幣不貶反升的主要原因。

其次,歐元區金融市場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導致在與美元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歐元區金融市場的深度與流動性與美國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歐元區金融市場的一體化也尚未完全實現,跨境金融交易與服務的成本高,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收益率。這些都制約了外部投資者持有歐元資產。

第三,歐盟發展中的一些長期問題也影響著歐元的吸引力。歐盟的長期經濟增長率要低于美國,并面臨著比美國嚴重得多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這些都會影響到歐元資產的長期收益率。此外,歐盟作為一個民族國家的聯合體,其政治一體化進程順利與否也對其貨幣的國際影響有很強的關聯,歐元的不確定性也因此增加。

第四,歷史經驗表明國際貨幣體系中主導貨幣的轉換常常滯后于經濟實力的轉換。長期以來沒有任何一個使用單一貨幣的經濟體規模接近美國,這也是歷史上曾多次發生美元危機,但美元的主導地位仍難以撼動的重要原因。美國經濟如果持續出現問題,美元主導貨幣的地位是有可能被替代的。但從歷史經驗看,這種替代的過程很漫長并往往伴隨著十分重大的歷史事件。

總體而言,當前金融危機對美元和歐元地位的影響目前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兩大經濟體誰能夠率先走出危機,實現金融市場穩定和經濟增長重返正軌,誰就能夠在主導貨幣的競爭中占有先機。

三、我國的對策--積極推進人民幣區域化進程

(一)推進人民幣區域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面對國際貨幣體系的這一變化與中國經濟規模的擴大,我們應抓住機遇提高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適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降低我國在對外貿易、儲備等方面對美元的過度依賴,以保持我國經濟、金融的穩定。

人民幣適度國際化對中國經濟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減少美元匯率波動對我與周邊地區貿易的干擾。人民幣國際化有利于我適度降低外匯儲備規模,實現資源更有效率的使用,減少巨額外匯儲備對貨幣政策的制約,并降低儲備自身的風險。人民幣國際化有利于降低中國出現貨幣危機的風險,并有利于金融機構和企業規避匯率風險,解決債務與收益貨幣不匹配的問題。人民幣國際化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實現生產與消費的穩定,對提高國民福利也有所助益。

當前,人民幣區域化的條件也日趨成熟。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為人民幣區域化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巨額的外匯儲備意味著我國有能力參與區域金融合作機制的建立并在其中起到相對主導作用,也有利于提升周邊國家和地區對人民幣的信心。同時,我國有著與其他亞洲國家密切的貿易聯系,對亞洲其他地區保持著較高的逆差。2007年中國進口總額的近40%是與亞洲國家的貿易。而且,人民幣對內對外的幣值均總體穩定。實際上,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人民幣區域化的進程已經呈現出加快的趨勢,在東南亞部分地區已經成為“硬通貨”。“牙買加體系”所具有的“無規則”的特點和近年來國際貨幣體系呈現的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也為人民幣的區域化、國際化提供了有利空間。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反思當前國際貨幣體系、美元霸權的弊端,對于推進人民幣區域化可以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

(二)推進人民幣區域化的對策建議

1、建立有利于實現人民幣區域化的各類機制

第一,與主要貿易伙伴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簽訂有關人民幣流通的合作協議,逐步擴大人民幣作為對外貿易計價貨幣和結算貨幣的比重和范圍。

第二,實行人民幣在資本賬戶某些項目下的有條件兌換。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人民幣回流機制,包括嘗試允許境外人民幣到境內直接投資、允許用境外人民幣支付我國出口商品貨款等。

第四,與區域內國家和地區建立信息交換和統計監測的合作機制,加強對人民幣非法和突發性流動的監測和控制。

2、推動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

為了有效促進人民幣離岸業務的發展,推動人民幣區域化進程,應充分運用香港作為亞洲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和優勢,將香港發展成為人民幣離岸業務中心。一方面,作為亞洲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經過多年發展,其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及監管制度都相對完備和規范,金融人才聚集,對于發展人民幣離岸業務有良好的硬件和軟件基礎,這有利于幫助人民幣離岸業務加快發展,推進人民幣區域化。另一方面,承接人民幣離岸業務,加強與內地的經濟金融聯系,也有利于香港分享內地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從而提高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3、加快國內金融機構走出去步伐

金融機構走出去、發展海外業務是推動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戰略必然選擇,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經濟金融的進一步開放。通過金融機構走出去,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能夠將業已形成的周邊地區人民幣流通納入正規的銀行金融服務體系,降低不規范的流通方式給交易者帶來的風險,促進人民幣流通規模和范圍的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對人民幣境外流通狀況的監測與分析。

國際貨幣基金范文6

歐元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來自于歐元區特有的優勢:歐元區內部金融市場的深度、廣度和開放度為歐元的國際化奠定了基礎;當然,歐元區實體經濟的規模、優勢以及同全世界其它經濟體之間的聯系都是不可忽略的,這些特有的優勢可以為歐元的發行區域以及歐元的使用國家帶來使用歐元的規模經濟效應(Hartmannetal,2002)。除此之外,歐元幣值的穩定以及投資者對歐元未來走勢的信心,使各國投資者選擇歐元,歐元逐漸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對外經濟往來中占據支配地位,其國際化進程不斷推進。從日元來看,除了阿根廷與巴西以外,日元成為了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印度、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俄羅斯、新加坡和南非的主要“貨幣錨”。

特別是在東南亞和南美國家的一籃子貨幣中,日元的地位較為重要,這些國家的中央銀行依據日元幣值的波動對本幣外匯匯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這一調整來達到一種最優水平,以保證國內經濟平穩發展的目的(Kearneyetal,2007)。就回歸系數來看,除了人民幣、新加坡元和泰銖以外,其它國家的貨幣均為負值,說明這些國家的本幣外匯匯率隨著日元幣值的升高而緩慢降低。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帶來經濟嚴重衰退,日本資產價格的減縮,銀行貨幣供給政策也給金融業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然而,盡管如此,在東南亞地區,一些經濟體的對外經貿往來卻越來越多地傾向于選擇日元作為出口產品和進口產品的計價貨幣。究其原因,主要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的邊際產業擴張,日本企業對東亞國家投資,轉移國內淘汰產業,在國外加工為半制成品以后再進口到日本國內。在這個過程中,為了規避投資或貿易帶來的匯率風險,日本企業都傾向于采用日元作為主要的計價、結算貨幣,這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日元的國際化;同時,也導致這些國家本幣外匯匯率波動同日元有著密切的聯動關系(Yasuhiro,1993)。

從英鎊來看,除了阿根廷、巴西、韓國、智利和泰國以外,英鎊成為中國、哥倫比亞、印度、馬來西亞、墨西哥、俄羅斯、新加坡和南非的主要“貨幣錨”。就回歸系數看,全部顯著性水平顯著的國家貨幣均為正數,說明這些國家的本幣外匯匯率隨著英鎊幣值的升高而緩慢升高。全球性“英鎊—黃金本位制”在19世紀70年代形成,英國兼具陸權、海權、空權等地緣政治優勢,以英國為主導的經濟區建立成功,英鎊的國際化也得到推進,英鎊曾經也在這一時期國際貨幣體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牛凱龍,2009)。而自工業革命后,現代運輸技術與通信技術的出現,使得地緣政治的主導力量偏向了美國,英鎊的“貨幣錨”地位也受到了挑戰。英鎊已經不再是很多國家的主要“駐錨”貨幣,這些國家的貨幣對其幣值波動的反應都變得不顯著了。但是,從本文計量分析的結果中可以看出,新興市場樣本國家中不少國家依舊選擇英鎊作為一種貨幣錨,英鎊的國際化進程在緩慢推進。如果說英鎊過去主導世界貨幣的原因來自于英國的綜合經濟實力(政治、外交、軍事、文化等)的話,那么現階段英鎊成為一部分國家“駐錨”貨幣的原因可能更多來自于英鎊依舊是多元化國際貨幣體系的一元,在對外經濟往來中選擇英鎊作為計價、結算和儲備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金融投資的風險,分散單一的國際貨幣儲備所帶來的系統風險。

總之,傳統意義上的美元“貨幣錨”的地位已經發生了轉變,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已經日益成為了一些新興經濟體國家的“貨幣錨”,這些貨幣國際化程度得到提高,其中新興市場樣本國家中很多國家明顯表現出對歐元和日元幣值波動的反應。貨幣錨的決定因素是一國經濟實力和地緣政治優勢的變化。那么影響一國貨幣國際化進程的金融市場因素是什么?下面我們進一步分析。

影響貨幣國際化的金融市場發展因素分析

貨幣國際化進程中發行國際化貨幣的國家需要在國內形成以貨幣為中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基金和中介機構等金融商貿總部的聚集

地,形成金融產業的集群,以建立面向全世界的貨幣結算中心,這一系統的建立對貨幣的國際化、金融制度的調整與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推進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例如,在日元國際化的過程中,經歷了1970—1980年的迅速發展后,境外對于日元的需求大量地增加。1984年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與美國共同組建了“日元—美元委員會”,就日本金融、資本市場自由化、日元國際化以及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日本金融和資本市場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發表了《關于金融自由化、日元國際化的現狀與展望》的政策報告。此后,日元國際化進入加速發展階段。1986年12月東京離岸市場建立,1989年5月日本向國內開放中長期歐洲日元貸款,同年6月日本對歐洲日元債和居民的海外存款實行自由化。

同時,歐洲日元市場的發展加速了日本金融制度的自由化改革,金融自由化進一步促使日元國際化(Wing,2009)。除此之外,發行國際化貨幣的國家需要實施保持低通貨膨脹率和本幣價值穩定的政策。大部分金融機構在推出金融理財產品時,為規避匯率風險,會考慮選擇宏觀經濟政策穩定的國家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而國際化的貨幣往往具備這個特點,因此發行國際化貨幣的國家必須保持較低的通貨膨脹率。隨著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世界大量的金融投資理財產品選擇它們作為計價貨幣,除了考慮政治因素外,其貨幣幣值的相對穩定性也是重要原因。貨幣的國際化促進了金融的一體化,帶來金融風險的降低、金融產品集中度的提高以及金融資源的重新配置(Obstfeld,1994)。在新古典經濟增長模型中,貨幣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會促使貨幣大量進入資本稀缺的國家,進而保證貨幣流入國家的經濟實現增長。貨幣資金的流動必然會促進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健全國內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體系的競爭能力(Boydetal,2001)。

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的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使得它們日益成為很多新興市場國家本幣匯率變動的“貨幣錨”。本文選擇美國、歐元區創始國(德國、比利時、奧地利、荷蘭、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盧森堡、愛爾蘭和芬蘭11國)、日本及英國的貨幣作為研究對象,來進一步探討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國際化程度的影響。

1.被解釋變量的選擇

為了恰當地衡量影響一單位SDR(特別提款權)的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幣值的因素,本文采用國際金融市場中商業票據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發行的數額作為被解釋變量來表示貨幣的國際化程度。從表3中可以看出,一單位SDR表示的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幣值數量與商業票據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發行數額的相關系數|r|=0.6023927479655795。一般的,0.4≤|r|<0.7為顯著性相關,表示這兩個變量之間存在顯性的線性相關關系。因此,選擇商業票據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發行的數額作為一單位SDR的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幣值的變量是合理的。

2.解釋變量的選擇

關于解釋變量的選擇,需要測算國際化貨幣發行國家資本市場和銀行系統的發展程度。首先,關于資本市場發展程度,貨幣的國際化會對其產生一個溢出效應。例如美元在國際市場幣值的波動與標準普爾指數有著密切的關系。在1992—2002年期間,美元的匯率與標準普爾500指數呈現出明顯的正向變動聯系,這對于美國以外的投資者投資美元債券市場而言產生了有效的投資指導作用(Johnsonetal,2004)。為此,本文認為首先需要考慮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選擇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市值占GDP的比重來表示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盡管這個指標并不是一個最優的指標,但是,該指標由本年股票市場中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組成,可以大致反映出該國公司的資本化階段。需要說明的是,該指標并不包括投資公司、共同基金和其他的金融投資企業。

其次,為了反映資本市場的流動性,本文選取股票周轉率(%)和股票交易比重(%)兩個指標。股票周轉率是用一定時期內股票流通的數額除以股票市場市值的平均值(平均股票價值可用某一段時期期初與期末流通的股票市值總數的平均數得到),該指標越大,說明股票流通的速度越快,也意味著股票市場中的交易成本越低。股票交易比重則是某一段時期內股票市場交易的價值總數除以GDP總值,該指標可說明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交易額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產出量的多少,交易額越大,意味著該國經濟的流動性也就越快。該指標與股票周轉率有所區別,它所側重的是整個股票市場相較于國民經濟的流動性,而股票周轉率說明的是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也就是說,一個規模很小的資本市場可能有很高的股票周轉率,但是股票交易比重可能會很小。最后,銀行系統發展程度是一個非常難以量化的指標,可以用“M2/GDP”來對金融深化來進行測算。但是,這個變量無法量化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的負債規模,也難以對金融深化的程度有一個準確的界定。有學者用“商業銀行和其它儲蓄機構的貸款數量/GDP”來表示銀行發展規模的概念(Laneetal,2007),這個指標可以很好地測算出金融系統中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信用公司和其它銀行中介機構的發展規模,進而反映銀行系統的發展規模。綜合前人的研究,本文運用“國內銀行信貸額/GDP”作為變量,這個指標是以除中央政府以外所有銀行系統的信貸發放數量為基礎,能夠較為恰當地反映銀行金融系統的發展現狀。本文所有的被解釋變量和解釋變量的數據為1999—2011年的年度數據,來自BIS網站、世界銀行網站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網站。另外,為了讓所有數據之間的比較更有意義,也為了避免違背回歸BLUE假定的出現,本文對原始數據進行了處理,即對所有的原始數據取自然對數,再代入模型中進行測算。

3.回歸模型的建立

為了研究金融市場發展與貨幣國際化之間的聯系,本文借鑒Beck和Levine(2002)研究經濟增長、股票市場和商業銀行發展的方法,該方法用于1976—1998年間面板數據的分析,認為股票市場和商業銀行發展可以顯著地促進經濟的增長。本文定義回歸模型的形式為:這里,I代表第i個國家在t時期或t-1時期的貨幣國際化程度;X表示第i個國家在t時期的資本市場發展、商業銀行系統發展的具體指標;η表示模型中具體國家不可觀測到的效應,也就是固定效應,這可能包含截面與時期的固定效應,究竟包含哪個方面,需要在下文實證分析中來研究;ε是模型的隨機誤差項。為了防止各個解釋變量之間的多重共線性,本文對模型(2)采用差分的形式來消除時間序列數據可能出現的問題。模型(2)η的存在,可能會違背OLS方法的假設條件,導致估計的結果失效。本文采用差分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滯后一期得到模型(3)4.模型回歸分析(1)固定效應模型與隨機效應模型的檢驗在對原模型進行分析之前,需要確定應采用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應模型。首先進行模型設定形式的檢驗,對于模型固定效應的檢驗,本文采用LR檢驗來選擇面板的模型。經過反復測算,發現原模型的截面與時期同時包含固定效應(表4),符合原模型(2)的基本假定,所以對于模型的檢驗采用兩個效應的聯合檢驗。(2)平衡面板模型回歸結果經過了LR檢驗以后,對模型(6)回歸的結果見表5。

從表5中可見,MCA(公司市值比重)影響比較顯著,臨界值p<0.01;而TUR(股票周轉率)、DCR(國內銀行信貸比重)的影響也是顯著的,臨界值p<0.05;STR(股票交易比重)的影響不特別顯著,臨界值p<0.1。從變量的系數來看,MCA、TUR、DCR系數均為負數,其經濟含義可以解釋為:這些變量的提高對于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商業票據發行的數額影響是負向的,不利于國際化貨幣商業票據的發行,不利于國際化貨幣國際化程度的推進;只有STR系數為正數,其經濟含義可以解釋為:該變量的提高會提高國際化貨幣的國際化程度。(3)回歸結果分析從國際化貨幣的推進與發行國際化貨幣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關系的檢驗結果看,首先,STR(股票交易比重)對國際市場中使用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的增長起到了顯著正向作用,意味著股票市場中的交易額越大,該國股票市場對該國貨幣國際化的促進程度就越大。例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日元的國際化得到迅速的發展,特別是1989年6月對歐洲日元債和居民的海外存款實行自由化后,伴隨著貨幣國際化過程的推進,日本的股票市場得到迅速發展,股票的總市值位居世界前列,一半以上的交易量由海外投資者完成,東京證券交易所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野村證券,2010)。

其次,TUR(股票周轉率)的提高對國際市場中使用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的增長起到顯著負面的不利影響,股票周轉率每增長1%,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就會下降2.89264%。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雖然美國、歐元區、日本和英國的股票市場被視為是當今世界最為健全的市場,但是過高的股票周轉率意味著市場價格的波動,對投資者而言,帶來的是市場不穩定性在增強的信號,因此過于活躍的本國資本市場反而會使國際投資者減少使用該國際化貨幣。

再次,MCA(公司市值比重)的提高對國際市場中使用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的增長起到了顯著負面的不利影響,公司市值比重每增長1%,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會下降2.58887%。產生這一現象的最大原因在于美國、歐元區、日本和英國的資本市場對于國際化貨幣的影響相當有限,發達國家中的經營效益較好、規模較大的實體經濟企業是不會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來擴大經營規模的。由于本文所選擇的這個指標并不包括投資公司、共同基金或其他的金融投資企業,致使本文得到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不利于貨幣國際化推進的結論。

最后,DCR(國內銀行信貸比重)的提高對國際市場中使用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的增長起到顯著負面的不利影響,國內銀行信貸占GDP的比重每增長1%,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計價的商業票據數額會下降6.061142%。一般而言,美國、歐元區、日本和英國的金融結構非常類似,這一指標的升高意味著國際化貨幣發行國國內的所有銀行系統信貸發放數量在大量地增加,市場規模在不斷地擴大,這會帶來金融系統的系統風險。而金融資產價格的急劇升高會提高金融系統危機產生的概率,影響到國際化貨幣的國際地位。

同時,過高的信貸資金實際上是政府的一種負債行為,只會導致發行國際化貨幣的國家國內出現通貨膨脹壓力,影響以國際化貨幣計價、結算的國際金融投資產品的發放,加速金融風險的傳遞效應。資產價格的“泡沫”只會帶來國內經濟的低迷,而持有該國國際票據市場產品的投資者有很大的比例是外國投資者,這意味著投資風險較大。

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隨著美國、歐盟、日本、英國貨幣國際化的推進,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在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錨”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成為新興市場國家投資和儲備的主要貨幣??疾烀绹?、歐盟、日本、英國貨幣的國際化進程,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國內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該國貨幣國際化的推進;第二,股票周轉頻率過大意味著市場價格波動增大,這將不利于資本市場體系的協調發展,將給國際化貨幣發行國帶來國內通脹壓力和資產泡沫風險,不利于該國貨幣國際化的推進;第三,國內銀行信貸的急劇增加會給投資者傳遞不利于投資的信號,增加貨幣國際化推進過程中的危機成分,無法保證國際化貨幣所能帶來的貨幣收益及其世界貨幣職能的實現;第四,綜合競爭國力是貨幣國際化的支持與保證,一國日益提高的國際政治地位、不斷增加的經濟與貿易總額、具有活力的技術創新機制,將提升該國貨幣的國際地位,使其成為全球主導性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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