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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條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交換館藏一級文物的,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置其館藏文物。
第四十三條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其他館藏文物損毀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國有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七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并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五十九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十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六十三條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街道、村莊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第七十一條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告的;
(二)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四)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掘結果的;
(五)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七)館藏文物損毀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或者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的;
(八)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
(四)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五)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文物管理人員或者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七十七條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文物保護范文2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犯罪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確保田野文物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田野文物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田野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田野文物是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保護、利用田野文物,對繁榮文化事業、建設文化強區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以對國家、民族和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守土有責的思想,把田野文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督促檢查,實行綜合治理,嚴格責任追究。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按照國家文物局、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文物辦發〔〕26號)精神,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切實落實文物保護經費,確保田野文物保護工作順利推進。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田野文物保護體系,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基層基礎工作
各地要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參加到田野文物保護工作中來,努力構建以政府保護、專職保護為主,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田野文物保護新體制。要明確細化區、鄉(鎮)、村三級保護責任,簽訂保護責任書,落實保護責任,明確保護目標和獎懲辦法。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鄉(鎮)、村、組、農戶四級保護網絡,實現田野文物保護群防群治。在重點文物保護區域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組建護墓隊,建設一批護墓哨所,建立當地文物部門、公安派出所、護墓隊等共同保護田野文物的聯動機制。
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田野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單位,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完善各種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發揮文化站的保護作用和“耳目”作用,加強重點區域和重要目標的巡邏防控,定期不定期對田野文物開展拉網式檢查,落實每一處古遺址古墓葬文物保護員。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特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分布區,要積極協調指導鄉(鎮)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嚴密布防,形成網絡,并采取重點監控、定點設防、定時巡查、隨時抽查、包片負責等綜合管理措施,切實加強管理工作。
區發改局、區建管局、東寶國土資源分局等部門在建設項目立項與規劃前,要嚴格依法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在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前,做好文物調查勘探與發掘工作后再行施工,避免文物遭受人為破壞。堅決制止與查處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違法建設事件。
三、不斷加大文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切實遏止盜掘、倒賣、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建立健全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長效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盜掘盜竊田野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成立嚴打專班,制定專項打擊方案,調集優勢警力迅速偵破一批重大盜掘古遺址古墓案件。對涉案在逃人員要開展網上追逃和集中追捕,依法嚴厲懲處,對被盜的文物要堅決予以追繳。司法機關要貫徹從重從快的原則,及時審理文物犯罪案件,依法嚴懲文物犯罪。在時機成熟時公開宣判一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要通過專項行動,形成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決遏止盜掘、倒賣、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大力加強文物法制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要通過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宣傳文物保護工作先進經驗、先進單位和個人,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保護意識,營造人人關心文物、全民保護文物的社會氛圍。
文物保護范文3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嚴重破壞了環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象時有發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王家謨烈士墓旁屢建養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陳漢章先生墓區“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王家謨烈士墓區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生,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護雖然有《文物保護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執法的主體不是文物部門,而是工商、公安、規劃等執法部門,由于沒有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關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壞情況發生時,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處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遺址內建有非法廟宇和道路,文物部門無力處理,相關部門由于職責關系,相互推諉。
4、文物部門的保護力量相對薄弱。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困難又復雜的工作,而文物部門既無權又無人,更缺乏經費,根本無力實施對許多該保護的文物實施保護。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至關重要。針對目前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步,我們將進一步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為我縣“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歸納起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文物保護范文4
經過三次歷史文化遺產普查,我縣至今有省級文保單位3處,縣級文保單位31處,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護點70處,及200多處登記在冊的地面文物。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新石器時代遺址、唐宋窯址、明清古民宅、古橋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紀念地等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是我縣六千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尤其是構筑在海岸線上的40余處明代抗倭遺址,更是我縣人民抗擊外敵侵擾的歷史見證。近年來,我縣庫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器物類從原有的數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畫從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冊,宗譜80余種,還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銘、工藝品與革命文物等等,為我縣建立博物館、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年被評為**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嚴重破壞了環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象時有發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烈士墓旁屢建養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陳漢章先生墓區“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烈士墓區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生,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護雖然有《文物保護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執法的主體不是文物部門,而是工商、公安、規劃等執法部門,由于沒有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關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壞情況發生時,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處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遺址內建有非法廟宇和道路,文物部門無力處理,相關部門由于職責關系,相互推諉。
4、文物部門的保護力量相對薄弱。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困難又復雜的工作,而文物部門既無權又無人,更缺乏經費,根本無力實施對許多該保護的文物實施保護。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至關重要。針對目前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步,我們將進一步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為我縣“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歸納起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光靠業務主管部門的力量還不行,更主要的是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因此要深入開展宣傳、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文物宣傳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廣播電臺、象山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紹象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與重要文物保護點的資料及錄像,編輯、出版《象山文物勝跡》、《象山庫藏文物精品圖錄》等,使全縣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業的發展情況,了解象山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民族自豪感,激發熱愛象山、建設象山的熱情,為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共同努力奮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級領導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黨政一二把手,要樹立“保護文物,守土有責”的意識,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同時對文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是要充分發揮縣文物管理委員會的作用,使之成為協調全縣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關系的權威性機構,特別是規劃、城建、公安、海關、工商等成員單位要各盡其責,各盡所能。而事實上,文物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會議已多年沒有召開,致使個別成員和成員單位忘記了自己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能與義務。同時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消除文物保護工作中的“有法而無法依法辦事”的怪現象,進一步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工作。
四是要加大對文物事業經費和文物保護經費的投入,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我縣文物業務費雖從原來的5萬元增加到**年的15萬元,間或有少量的應急專項撥款,“九五”至今十年縣撥經費累計近百萬元。而十年來維修的文保單位有10余處,計約用去維修經費600萬元,差額部分都是由當地企業、群眾籌資解決的。而當前我縣部分農村的村級經濟和群眾的資金還相對有限,籌資困難,致使許多急需維修的文保單位和文保點苦于資金而無法實施維修。近年來,我縣丹城、石浦等地在舊城改造中,文物受損最多、最嚴重,保護維修任務更為突出。應根據上級要求和參照寧海的做法,每年從縣城鄉建設費中劃出2-3%經費作為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瀕臨損毀的文物得到及時的搶救性整修和維護,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專項經費要??顚S?,加強管理和審計。
文物保護范文5
關鍵詞:科學處理;文物保護;旅游開發
文物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的載體。如何保護好文物,是世界各國都在關心和研究的重要課題。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文物保護,并為此制訂了大量法規,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由于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長,外出旅游的人越來越多。所以旅游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也是日新月異、發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開發的熱潮。旅游開發當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和挑戰,因為絕大多數的旅游開發都涉及到文物的保護問題。
有人認為,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是難以調和的矛盾。要搞旅游開發,文物保護就得讓路。于是,有些地方為了發展旅游,追求經濟效益,干脆把文物保護單位承包給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為企業,它在經營和管理文物保護單位時,所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會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開發過度,甚至出現亂修、亂改、亂拆、亂建,毀真造假等不負歷史責任的現象。為此,國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對文物的破壞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其目的就是要保證文物的安全,維護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徹底封存起來,讓其與旅游完全脫鉤,實行“為保護而保護”的政策,結果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其實,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并不是水火不容的關系,而是一種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關系,是一種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關系。因為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旅游資源,往往是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而利用文物旅游資源的條件發展旅游業,其本身便是對文物資源的一種保護與開發。也就是說,文物只有被利用起來,才能真正發揮它的重要作用。特別是那些不可移動的文物,也只有通過旅游才可達到用“物”說話的目的,才能充分體現其作為文物的價值。特別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應該大力發揮文物在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的獨特作用。
那么,該如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呢?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并不難,最關鍵的是要講究科學性。也就是說,要通過最科學的規劃來解決。文物要保護,旅游要開發。但旅游開發決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科學的規劃就是要兼顧兩者的利益。所以這個規劃必須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直到專家論證、行政報批、政府審議等嚴格的程序,才能付諸實施。只有這樣,才既不會造成對文物的損害破壞,也不會產生不利于旅游開發的后果。如果做到了這點,那么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也就自然理順了。
當然,要做到科學處理,還須開動腦筋、集思廣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這方面,筆者覺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眾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遺產,同時也是著名的旅游勝地,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在這里自然也顯得特別突出。據統計,來莫高窟的游客數量幾乎年年在不斷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著對莫高窟環境人為擾動的增加。有監測表明:大批游客參觀,導致窟內溫度、濕度頻繁變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環境,這已經成為導致壁畫屢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體積為143m3的第323窟做過試驗,發現40名學生在窟內滯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內。窟內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氣相對濕度上升了10%,空氣溫度升高了4℃。而這些都會侵蝕壁畫,使病害加重。
游客參觀對洞窟的不利影響已被科學試驗所證實,而參觀的季節性、時段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這種不利因素的影響。據統計,到莫高窟來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這3個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總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達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則要超過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點到下午3點這幾個小時。游客過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處于非?!捌凇睜顟B。
莫高窟現在被評為“中國最值得外國人去的50個地方”之一。有人預計,在未來幾年內,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將超過100萬人,游客日流量也會超過萬人。需求與能力之間的矛盾會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負荷”將越來越重。我們不得不擔心——莫高窟將來會不會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臨兩難境地——既不能以犧牲文物為代價來換取旅游業的發展,又不能因保護文物而將遠道而來的游客拒之門外。
那么,該如何把對文物的有效保護與旅游的合理利用結合起來呢?著名專家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認為,對莫高窟的旅游開放,要體現科學、合理、和諧、適度的原則。
為此,敦煌研究院有針對性地采取了以下相應對策:
(1)參觀實行預約、預報,分時段、有計劃地接納游客,科學疏導分散游客,防止無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強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沒有預約,將不能如愿參觀石窟。
(2)對開放洞窟實行“輪休”制度,以便給開放過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時間。
(3)增設旅游線路、景點,合理安排參觀時間,對游客實行分流,以避免游客過于集中、擁擠。
(4)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減少游客在洞窟內的停留時間
文物保護范文6
[關鍵詞]文物保護;文化遺產;破壞;發展演變
[中圖分類號]K8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1 ― 0112 ― 02
中國是世界上偉大的文明古國,華夏五千年延續不絕,文物古跡極為豐富。目前,在中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擁有館藏可移動的文物1200萬件,這些文物都是中華歷史的遺存,是中國五千年文明史的見證,是我們先人聰明智慧的結晶,是輝煌燦爛的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它不可再生,更不能替代。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開發好文化遺產,是我們這一代文物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 歷史的啟示
由于各種自然與人為的因素,文物古跡的破壞自古有之,一般來說,人為的破壞大大的超過了自然界對文物的破壞。特別是在史無前例的中,在那歷史最極端的階段,在“破四舊,立四新”的荒謬下,大批文化遺存遭到踐踏。事件已經過去了近40年,也許思想可以撥亂反正,政治可以,經濟可以恢復,甚至心靈的創傷也可以愈合,但對文物的最大破壞,卻是永遠無法彌補。
在建國初期,百廢待興,經濟還比較落后,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不強,因為貧窮,生存和發展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級政府又把致富作為首要目標,所以,文化遺產在許多地區不被重視,并視為累贅,加上遺產保護的經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困窘,文物保護工作遠遠滯后于城市建設的發展。
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全民文化素質和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也隨著提高,加之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又大幅度提升,毀壞文化遺產的行為才得到了有效地遏制。那些幸存下來的文化遺產也逐步的得到了人們的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土文物的種類與數量陡然劇增,內容廣泛。幾十年來,我國文物工作者,對各類珍貴文化遺產采取了調查、搶救、修繕、保管以及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等措施,使大批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得到了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地利用。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2002年10月28日經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安全、防范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第十一條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p>
二、加強保護,科學發展
文化遺產的存在,真實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軌跡、演變規律和歷史的內涵,是人類歷史信息載體。這就決定了我們要樹立科學的文物保護觀,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這才是文化遺產事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努力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但期間文化遺產的破壞也超過了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這是因為城市改造、新農村建設、發展旅游、招商引資等,對文物保護單位、尤其是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或盲目拆舊建新,或隨意改造,或挪作它用,或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疇內亂搭亂建,致使文物保護單位本體或其周邊環境風貌遭到破壞。
以齊齊哈爾市為例,齊齊哈爾市地處松嫩平原,歷史久遠,遺存豐富,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起作為黑龍江省會長達255年之久,作為東北邊陲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心,堪稱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雖然年代不算太久,但歷經百年的風雨剝蝕,和人為的肆虐,一些文物古跡和遺存遭到了破壞,它們需要拯救,需要注入新的活力。
科學的文化遺產保護觀,必須是一種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觀。因為文化遺產是全社會的事業、是大眾的事業,保護的目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人民大眾,必須動員全社會參與,只有這樣,文化遺產才能得到全面保護。最大限度地使文物保持歷史原狀。最大限度地保護文物的完整性。
盡管人們對文物保護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文物保護的現狀仍不容樂觀,不斷有文化單位被強行拆除、遷徙,或滿目瘡痍、或岌岌可危,其中原因很復雜,而長期缺乏整體保護的理念,導致有關部門系統保護實踐操作的缺位。許多長久占用文物保護單位的非文博部門,不具有大遺產的意識,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含義模糊不清,也就很少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文物周邊的歷史原貌,反而以自己的意愿對文物本體進行隨意維修、改建、這種現象是絕對不允許的,是對文化遺產的錯位開發,要發現一處查處一處。
想必大家對北京圓明園遺址并不陌生,它記載著中華民族的不幸與災難,它是清政府腐敗的標志、是殖民帝國兇殘的罪證、是民族記憶不可抹殺的一部分,圓明園遺址的斷壁殘垣所展示的是一種悲壯的美,遺址所起的激發民族自強和警示教育作用,是它的最大的價值所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對它的保護曾經引起很大的爭議,是恢復原狀還是保存遺址,眾說紛紜,直到本世紀初,才確定要全面保存遺址,這是正確的,重建會使它原有的歷史價值受到損害。
三、文物遺址的開發與再利用
文保工作者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千萬不要讓這些“國寶”再慘遭厄運。要有足夠的精力,去審視,去面對。
城市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開發好文化遺產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保護好城市根脈,留住歷史記憶,讓文物說話,把歷史的智慧告訴人們,激發我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堅定全體人民振興中華,實現中國夢的信心和決心。
我們是唯物論者,保護文物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這就很自然的讓我們談到文物旅游開發的話題。發展文物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但必須要在文物保護的框架下進行,促進文物保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隨著國民素質和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節假日、休閑日的增多,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和旅游項目的不斷開發完善,人民百姓外出旅游的熱情也越來越高漲。
文物單位的開放旅游,盡管擁有無可比擬的資源優勢,但是如何面對新的形勢,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使旅游規范有序、文明高雅、意蘊深遠、卻還是一個需要探索的大問題。
要做好文物保護和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筆者認為,必須要做好下面幾件事。
1.加強領導,爭取上級和地方政府的重視,將保護、開發、利用擺到政府的議事日程上,并將它落到實處。
2.要有一個協調文物和旅游部門的機構,處理協調雙方關系,不能文物部門只講保護,旅游部門只講景點利用,兩者應當結合起來。
3.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廣播、電視、網絡、報刊)進行廣泛宣傳,讓廣大群眾和各級領導懂得保護文物的意義和好處。
4.還可以根據特點搞一些標新立異,健康向上,又不破壞文物古跡的旅游項目,吸引游客。
歷史車輪已經進入21世紀,文化遺產保護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每一個公民都應從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全局出發,視文物保護事業為生命,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態度,留住中華民族的歷史,使我國光輝燦爛的文化遺產得以傳承,中華民族的命脈得以延續,讓我們的后人能感受古人創造的輝煌,享有無比珍貴的精神財富。
新一代的文物工作者,擔負著發掘、搶救、修繕、保護、傳承、利用的任務,艱巨而光榮。文物保護事業,是文物事業發展的現實之需,是關系國家文物事業興衰成敗的長久之計。當行則行,當止則止。要站在時代的新起點、新高度上,完成文物保護這一歷史重任。
〔參 考 文 獻〕
〔1〕張柏.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
〔2〕王胤,許繼生,辛健,沈沉.齊齊哈爾文物〔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