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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結果報告范文1
[關鍵詞] 審計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變化
一、準則名稱解讀
準則名稱由原來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改為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由原來的一個準則分成了兩個新準則。名稱上增加了主體“中國注冊會計師”,強調了其責任,同時把審計報告分成了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部分。
二、審計意見的形成解讀
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在“第一章:總則”與“第二章: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之間,新增加了一章“審計意見的形成”,對如何進行財務報表評價,形成審計意見做了明文規定。該章包括以下內容:
1.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2.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是否已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3.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1)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適合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2)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3)財務報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4.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1)經管理層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一致;(2)財務報表的列報、結構和內容是否合理;(3)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
三、審計報告基本內容解讀
新準則規定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與原準則相比,取消了范圍段,而在引言段和審計意見段之間另加了“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兩段。原來在引言段中提及的“會計報表的編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現被分別在上述兩新增段落中進行具體表述,加以強調。其中:
1.“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應當說明,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1)設計、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3)做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1)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注冊會計師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3)注冊會計師相信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其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此外,新準則中的引言段內容除了取消“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外,還有的變化就是不僅要指明“財務報表的日期和涵蓋的期間”,還要說明以下內容“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張財務報表的名稱和提及財務報表附注”。
四、審計報告類型解讀
新準則根據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類,并分別以兩個準則加以表述。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的對重大事項予以強調的段落。新準則中明確規定除兩種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能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斷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加上新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效遏制以強調事項段代替發表保留意見甚至否定意見的行為,避免了注冊會計師借此操縱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它對規范審計報告,提高審計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五、審計報告日期解讀
審計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新準則規定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這樣可以在明確管理層的會計責任后,再表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理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因果關系和時間順序。
新準則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審計報告編制的格式和內容,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責任和依據。新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可以減少我國審計報告理論和實務與國際慣例的差異,這對我國審計發展的國際化、審計質量的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增強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501]號—審計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范文2
第二條審計對象為(1)市直經濟工作部門具有專項資金審批權的副縣級領導干部和縣區黨政班子成員分管經濟工作的副職擬提拔為正縣級的;(2)市直部門有獨立經濟業務活動或直接履行經濟職能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科級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領導干部的;(3)縣區直有關工作部門正職,鄉鎮黨政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領導干部的。
第三條審計的主要內容:對市、縣區副縣級領導干部擬提拔為正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負責的專項資金、基金的審批情況;(2)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3)在經濟活動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對市、縣區直有關工作部門正科級干部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部門、單位財政收支情況;(2)任期內資產、負債的真實情、合法性;(3)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效益情況;(4)任期內考核目標中有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5)任期內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對鄉鎮黨政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所在鄉鎮社會經濟發展、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2)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稅收收入情況;(4)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5)鄉鎮辦企業稅收、利潤和基建技改投入情況;(6)教育、社保等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7)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四條擬提拔對象在市委組織部考察預告后,由市、縣區委組織部向市、縣區審計部門下達書面委托書,市、縣區審計部門根據委托書組織對擬提拔對象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內向市委組織部提供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市委組織部將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向市委報告,市委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和干部任前公示情況,不影響任職的,再正式決定對擬提拔干部的任命。
第五條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干部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支持審計機關開展工作。領導干部本人要正確對待,積極配合。審計機關要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好審計工作,切實保證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六條各縣區提拔科級干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審計結果報告范文3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三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條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行業經濟活動情況;
(三)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本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單獨確定項目,或者結合項目審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條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列入計劃管理。
第八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成立專項審計調查組。
第九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制定專項審計調查方案。
專項審計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查的目標、范圍、內容、程序、時間、人員分工等。
第十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調查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格式見附件)。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調查單位名稱;
(二)調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調查單位配合調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調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五)審計機關公章及簽發日期。
審計機關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可以只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專項審計調查事宜。
第十一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進行調查過程中,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取得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材料。
審計人員向被調查單位之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副本。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取得客觀、相關、充分和合法的證明材料,以證明所調查事項。
審計人員取得的有關重要事項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后,專項審計調查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的范圍、內容和起訖時間;
(二)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結合項目審計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的,應當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有關情況與調查結果一并匯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可以征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被調查單位應當自收到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六條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自行安排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可以根據調查事項的性質和調查的情況,將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告知被調查單位調查結果。
第十七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和處理、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定的審計職權和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辦理的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建立檔案,按有關規定管理。
審計結果報告范文4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審計成果 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業單位的法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對其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反映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客觀地反映相關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實績、揭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業績、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
一、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質量等方面的綜合材料,除了具有審計報告的特點外,它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
這是由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監督其廉潔自律,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評價和任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反映了被審計對象經營合規合法性及管理能力
這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與其他審計報告最重要的區別。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突破了以往審計報告只是揭示單位經濟活動事項的局限性,不僅對事而且對人,并且重點是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觀可靠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在較長一段任期內的經營活動,能夠發現年度或專項審計中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示其任期內一些不易被發現的問題,有利于發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使管理者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合規意識。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管理理念與管理風格,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經營活動中,是否注重合規經營,其經營理念和策略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檢驗機構自身的經營管理是否規范,可以揭示被審計對象所負責的業務領域,是否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借以判斷所存在的經營風險的大小和程度,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盡最大可能及早挽回企業損失和聲譽,為經營活動的良性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內容必須完整客觀并突出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離任者負責,同時還要對接任者負責,幫助接任者弄清單位家底,核實盈虧。因此,對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對任何內容審計人員不可主觀臆斷,隨意取舍,人為地縮小審計范圍,擅自調節審計內容,同時要突出重點內容,經過認真篩選反映被審計對象負有經濟責任的事實,反映性質嚴重的問題,一般性問題不作為重點予以反映。
(四)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并具體進行分析評判,分清責任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報告中最關鍵的部分,是有關部門考核被審計對象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審計評價是否公正、恰當,直接影響審計項目的質量。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評價時應做到權力與責任結合,成績與問題結合。
二、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審計反映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因此,要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為經濟責任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及結果利用需要良好的環境支持,要保證其機構設置上的獨立性、權威性,在工作上給予支持,組織人事部門在委托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充分考慮時間,合理安排批次,并認真對待和充分利用審計結果;相關部門應通過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及時溝通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1. 通過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凡領導干部職務調整時,審計成果要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依據,沒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的不考慮干部任免。對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所在單位任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領導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以防止出現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督相脫節的現象。
2. 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公開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是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對于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表彰和宣傳,而對于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給國家財產造成浪費損失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警示、教育和制約。同時在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的基礎上,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一,加強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一方面可以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了解擬任用的領導干部,尤其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用和效果,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3.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各級審計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要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該移交的要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紀檢、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相互監督案件線索的辦理, 保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效轉化。
4.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制度。加強分析,改進方法,深化和延伸綜合報告環節,提高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水平。一方面,應通過對審計結果的分析,發現內控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對領導干部的制約和監督,為扼制風險從源頭上提供經驗和依據。另一方面,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一個較長的任期內,其經營目標、理念、策略的轉變和發展,有助于總結和檢討干部的培養、成長的經驗教訓,人力資源部門可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好好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將優秀的管理經驗加以推廣,促進產生良性的人力資源培養機制。
5. 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審計問責以審計為突破口,落實行政問責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作為對審計對象實行“問責制”的依據。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問責法律,關于問責規章的制度僅僅是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稍有提及。問責法律的滯后遠遠不能滿足問責實踐的需要,致使問責制的效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關鍵。
6. 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跟蹤督察制度。要將領導干部責任審計結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人員,責成被審計對象單位定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建立歸檔。此外,組織、紀檢部門還應跟蹤了解審計對象在新崗位的工作情況,單位和個人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在新崗位有無出現在原單位審計發現的問題。這樣一方面能使被審計單位,包括各個層次的領導干部受到財經法紀教育,強化領導干部的財經紀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也能使接任者從中汲取經驗教訓,防止和克服前任曾經出現的問題,有效促進自身素質和能力的提高。
(三)加強部門協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作為委托方的紀檢、人事部門和作為受托方的審計部門, 其共同目標一致,這就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實行資源共享,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一檔兩用”制度, 審計機關與紀檢相關的對口部門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要實行聯網, 保障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四)提高審計成果報告質量,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1. 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和一般審計評價相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對象是領導干部,更具有針對性;其評價內容是任期經濟責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評價結果是對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參考,更具有嚴肅性。為了使審計人員的評價有理有據,應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學、規范、實用性較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包括考核、評價兩個指標體系。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差異很大,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研究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研究探索能準確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領導干部經濟業績的科學指標,要對每個指標的內涵、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對評價標準進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評價與定量分析評價結合起來,使審計評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要統一評價口徑和考核標準,對于定性評價標準,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來建立,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效益性目標應明確界定。同時還應對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于定量評價標準,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科學地從數據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衡量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職責、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2. 要注重審計報告質量的提高。要突出審計重點,力求把重要問題說清、說透,文字要簡明易懂,專業術語盡量少用或不用。同時,審計事實必須有充足的審計證據作支撐,經濟責任界定要準確,審計評價要客觀公正,審計建議要有針對性。
(五)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要充分重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審計人員認真學習研討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政策和準則、規范,切實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內容和標準和審計報告要求,通過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實施人力資源開發戰略,持續地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促進審計人員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干部的綜合素質,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質量,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作出應有的努力。
參考文獻
[1]陳婉毓《非現場審計方法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運用》《現代審計與會計》2005年5期第12頁
[2]李正剛、閻桂洲《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十性》《審計月刊》2005年第9期第21頁
[3]張建坤《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開發與利用》《現代審計與會計》2006年5期第20頁
[4]關晶波《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之我見》《現代審計與會計》2004年第6期第18頁
審計結果報告范文5
一、審前調查內容
1、機構設置和職能情況。部門機構設置、具體職能、人員編制,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和各自的分管單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下屬單位的分布結構;
2、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體制情況;
3、重大經濟決策和投資項目情況;
4、上級部門對其制定的各項經濟考核指標和執行、完成情況;
5、以往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6、其他需了解的情況,包括走訪區紀檢、組織、等部門,了解與被審計對象有關的情況。
根據審前調查情況,由審計組長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起草、送達審計通知書。部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計劃時間,一般為2個月。
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審計方式、審計范圍、審計對象、審計內容與重點、審計組織與分工、審計工作要求等。
二、審計范圍
(一)審計的時間范圍
經濟責任審計,凡任期超過二年的,均以最近二年為重點。
(二)審計的對象范圍
按照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環節和方式以及擔負的直接經濟責任和間接經濟責任的相關程度劃分為必審、抽審和延伸審計調查三個層次。部門職能機構、職能單位、下屬一級單位、全資投資單位、重大投資項目、重點撥款單位以及擔任法人單位為必審單位;一級以下單位和控股、參股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和延伸審計調查。
1、部門職能機構、職能單位必須由區審計局實施審計,其他可由區審計局與內部審計部門共同操作實施,企業審計可由部門委托區審計中心或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2、抽審單位的面,不得少于30%。
(三)審計的內容范圍
1.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目標(相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主要包括: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和各項財政財務指標。
(2)預算執行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情況。主要審計:執行政府財政預算和國家財政法規情況;資產、負債、凈資產的真實、合法、完整性;預算外資金及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財政資金撥付和繳納情況;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落實情況等。
(3)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包括重大的對外投資、基本建設、招商引資、企、事業改革、改組、改制,有關經濟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設等。
(4)被審計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2.審計的具體內容是:
(1)主要經濟和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2)預算(包括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
(4)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擠占、挪用和轉移,使用效果如何;
(5)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6)債權債務情況;
(7)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制度是否執行到位,對重大的經濟活動和大額資金的使用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銀行開戶情況,有無多頭開戶逃避財政監控現象,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各項收入是否按規定和標準,及時足額解繳,有無截留挪用、設置賬外賬和小金庫;是否按規定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據,有無使用自制自購發票進行收費;各項支出是否按預算進行安排和管理,有無亂支濫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私設賬外賬;
(8)重大經濟決策、實施和效益情況;
(9)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情況;
(10)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審計實施要求
(一)審計實施階段
1、召開審計進點會。
2、現場審計。按審計實施方案制定的審計目標和要求實施審計。
3、收集、整理審計證據,完成審計取證,撰寫審計日記。
4、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核實審計情況。
(二)審計報告階段
1、審計組成員按審計分工對相關審計事項提出評價意見(或單篇審計報告),對查出的重大問題須明確領導干部應負有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組長對照審計工作方案,在進行復核和綜合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報告(初稿),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后,提交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然后提交局法規信息科和局分管領導審核。
2、經局法規信息科和局分管領導審核后的審計報告(初稿),應根據其審計事項重要性程度,確定是否提交局重大審計事項審定會議審議。審計組組長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及時征求被領導干部的意見。
3、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4、審計組在認真研究、核實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是否采納回復意見的書面說明,并完成審計報告(修改稿)。
5、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修改稿)、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
6、審計組長在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經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法規信息科復核。
7、審計機關領導審定鑒發審計報告等審計文書。
(三)審計結束階段
1、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及領導干部。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區人民政府,抄送區委組織部、區紀監委等有關部門。
2、審計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審計整改情況的回復材料。
3、審計組將全部審計資料按照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四、審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審計評價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描述審計結果、寫實的方式進行;既要大膽披露被審計單位出現的違紀問題,闡明被審計對象應負的責任,又要全面客觀地評價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業績。具體來講,一是審計評價要在審計的事項范圍內,圍繞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關的重要經濟事項來進行評價,以審計認定的具體的事實和數據進行評價;二是在綜合看待整體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如實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使審計評價既反映審計的總體面貌,又容易使被審計對象接受,也便于審計成果的運用,使組織部門盡可能全面的了解干部;三是審什么評什么,對未經審計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予評價,規避審計風險。具體評價內容:
1、經濟責任范圍內各項經濟指標(責任目標)完成的真實性評價;
2、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評價;選用定量法和定性法,運用賬內審查、賬外調查結果進行評價;
3、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性、民主性、效益性的評價;選用定性法和測試法,通過鑒定和效益分析進行評價;
4、遵守財經法規和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的評價,將定量法和定性法結合起來,運用計算分析進行評價。此項評價內容不作必須評價的內容,但若審計發現問題,則應如實評價(但如果有舉報,而經審計核實并未發現問題的,也應根據審計核實結果如實評價);
5、履行經濟責任的綜合評價。通過綜合具體審計事項的評價,得出結論性的評價。
五、審計公文及要求
1、公文形式:分為審前調查通知書、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另可根據需要,出具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等審計公文。
2、審計報告必須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3、審計報告格式要求:
(1)基本情況:被審計對象任職期,主管和分管工作;部門機構設置、下屬單位分布結構;審計方式方法,已審計單位,包括委托審計單位、抽審單位和審計調查單位;
(2)審計結果:審計期限內的財政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及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3)審計評價:(詳見第四部分內容);
(4)審計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和責任界定:對問題定性要準確,表達要清晰,運用法規要正確,并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
(5)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審計建議。所提建議要避免格式化、類同式,力求有深度,立意要高,具有可操作性。
六、有關注意事項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政治任務,層次高、難度大,審計人員需認真對待。
2、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廣,要把重點放在審計操作階段,盡量減少前后準備階段和后期資料整理、擬寫報告、征求意見的時間。
3、經濟責任審計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以審計調查等方法為補充,注重審計資料的積累,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領導請示匯報。
審計結果報告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監督與評價,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對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和上級審計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集團公司設投資審計部為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力量,成立由集團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和聘任兼職內部審計人員組成的集團內部審計隊伍,在投資審計部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審計人員的專業任職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單位進行審計:
(一)集團公司本部;
(二)集團公司投資的全資子公司;
(三)集團公司投資的控股公司經征得該公司董事會同意的;
(四)集團公司指定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年度財務預算、投資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年度經濟目標考核責任制完成情況,經營者年薪及職工工資總額使用情況;
(四)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及技改項目;
(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
(七)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及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加強調控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以下職權
(一)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集團公司審定公布后施行。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賬簿、資料、文件、電子數據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有權向集團公司內部的相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經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同意,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視實際情況,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或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具備審計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的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八)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規行為的意見;
(九)督促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
(十)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集團公司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四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根據上級內審機構的要求和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根據集團公司特殊需要,也可實行臨時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審計方案。按照審計項目計劃,根據被審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審計通知。根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組成項目審計組,提前三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臨時審計除外)。
第十五條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經濟合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獲取各類審計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電子證據、口頭證據等,并及時編制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審計報告。審計組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當征求被審單位意見,被審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經審核后出具審計報告,報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被審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內部審計機構將根據有關要求將審計結果報送上級審計機構。
第十七條被審單位應根據審計報告及時作出處理,并在審計報告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報告集團內部審計機構。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以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請裁決處理。
第十八條后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后續審計范圍,實行后續審計,一般在審計報告下達執行一定時期后進行,檢查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集團內審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積極配合內審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各單位的內審結果作為年度經濟責任考核及有關先進評比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對被審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將給予獎勵。
對、、、泄漏機密的內部審計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與本單位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