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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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商法范文1

關鍵詞:民商法;人權;保護

一、民商法的相關概念

民商法從構成上看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前者主要用于規定財產的所有權以及保全和轉移等行為法則,而后者則包括人格權法和親屬法,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法律規范。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于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范。

在民商法結構體系中,人權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元素。對于民商法而言,人權的存在與維護也是民商法的重要基礎和準繩。在社會范圍的經濟活動中,只有充分保證人權的經濟活動才能穩定社會,創造出有序的發展狀態。

目前認為人權的基本任務在于每個人要求闡明、尊重、保障的那些權利應該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和切實保護,以便使人和群體、道德、物質、精神和其他方面獲得充分、全面、完善的發展。法律是保護人權的重要并且是首要途徑,只有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才是實現人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從實際的實施角度看,法律具備一定的規則性,并且在社會范圍內還會形成一種均衡特征。而民商法作為我國社會經濟行為的重要規范和準則,也首先應當實現對于人權的維護和保障,才能更為有效地在社會范圍內展開對于經濟活動的保護,也才能進一步的推動我國經濟和社會向前發展。

二、我國民商法體系對于人權的保護討論

我國民商法體系重點關注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個主要部分,而這兩個部分也同樣是從屬于人權概念之下的重要內容,正因為如此,民商法實質上是從經濟角度對于人權的維護。從目前存在的多種法律法規細則中看,都包含有民商法的重要部分,即實際上是民商法的總則、親屬、繼承以及債權等方面的相關內容,都以不同的形式和特征出現在眾多法律條文中,并且在具體的民商法中也規定了與民商事務有關的法律,已經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我國的學術領域已經出現了很多理論研究和專著,關于民商法的進一步討論內容也逐步出現在民法教科書中,這些對加深民商法自身的縱深發展都將大有裨益。而我國作為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而言,本身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又呈現出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完全不同的特質,這一點目前也已經得到了我國法律界的一致認可和重視,并且當前的民商法,雖然在民權和財產等方面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成熟的法律思想和模式,但是在面對我國經濟特殊發展環境的時候,仍然體現出了極大的中國特色。西歐一些國家的民法典中雖然都明確規定出所有的人在人格方面的平等,但是對于更加細節的方面,卻未能實現良好保護。相對而言,我國出臺的多部法律法規,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則更加關注于社會角落的細節問題,在法律人人格的保護以及相關問題的處理也相對完善。

三、結論

雖然目前我國的民商法已經在某些程度上相對成熟,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首先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會為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多的行為方式,其中必然不乏需要更加詳細規范的新型行為。也正因為如此,民商法也必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成長。另一個方面,民商法的效率也必然會得到進一步的提升,這種效率特征重點體現在立法層面,社會本身的飛速發展從客觀上要求者民商法的立法效率提升,并且更多更為健全的渠道和方式方法也會被固定下來,成為推動立法進程、縮短立法周期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1]屈茂輝,粟 瑜.論民法的社會功能[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5).

中國民商法范文2

關鍵詞:民間資本;民營銀行;金融國十條;金融體制改革;存款保險制度

一、民營銀行的概念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越來越成為經濟增長的亮點和支柱,民營銀行這一新興機構便應運而生了,可究竟什么才是民營銀行呢?目前學術界有產權結構論、資產結構論和治理結構論三個觀點,它們分別從不同的側面描述了民營銀行的特征。我國著名金融學家曾康霖教授則認為,民營銀行是相對于國有銀行而言的,只要一個銀行的產權為民間所有,由經理層獨立自主運營,自負盈虧,以盈利為目的,資產的所有者享有對凈利潤的分配權,這樣的銀行就是民營銀行。顯然,對民營銀行的界定不能單從某一個側面進行描述,產權結構、資產結構和治理結構三者之間本身就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統一體,將三者區別開來看待本身就是極其不合理的。在對民營銀行進行界定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明確民營銀行有著民資控股、自主經營、自主管理、自負盈虧的典型特征。

二、中國發展民營銀行的現狀分析

1.中國發展民營銀行具有現實的可能性。(1)我國民營企業普遍熱衷于進軍銀行領域。數據顯示,我國16家上市銀行實現凈利潤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一半左右,中國500強中有268家制造企業,其利潤總和不及五大國有商業銀行的57%。由此可知,實體經濟的利潤遠不及銀行豐厚,在利益的刺激下,擁有雄厚資金的民營企業進軍銀行領域的期望心理就會與日俱增,也就不存在中國發展民營銀行缺乏發起人的尷尬境遇,同時也為民營銀行提供堅實的發展后勁。

(2)政府逐漸放寬發起人限制,政策清晰度越來越高??梢哉f“金融國十條”的出臺為中國民營銀行的發展打了一劑強心針。盡管我國在金融領域對民營銀行的呼聲從未間斷,但一直苦于缺乏實質性的政策支持,“金融國十條”不僅為發展民營銀行掃除了相關障礙,而且它從側面證明了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條件正日趨成熟,中國民營銀行的發展正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3)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成功發展民營銀行的先例,能為我國政府和民營企業提供相關經驗。目前,在世界范圍內,比較成功的民營銀行發展模式主要有四種:一是美國社區銀行模式,美國的社區銀行資產總額較少,主要服務于社區和中小企業;二是日本地方銀行模式,主要為其所在地周圍一個或幾個縣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三是德國合作銀行模式,該模式可以有效分散和規避風險,由民營企業合作出資的合作集團銀行可以為其發展提供統一的業務平臺;四是英國的零售銀行模式,民營銀行在支付、存款和消費信貸方面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我國民營銀行在結合本國實際的同時,可以借鑒這些成功模式的經驗。

2.中國發展民營銀行具有充分的必要性。(1)發展民營銀行是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目前中國99%的企業是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不僅大大促進了經濟的增長,而且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但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弱勢地位也是不言自明的,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大型商業銀行貸款門檻高、成本高、信用要求高,而與之相對的是,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小,經營缺乏透明度,其財務信息并不能被大型金融機構的經理人所接受,因此,中小企業要想在貸款方面得到它們的支持是相當困難的。但以中小銀行為主的民營銀行成本較低,運作靈活,能有效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解決當前中國現實的“兩多兩難”(民間資本多,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問題,真正架起投資融資的橋梁,一方面使得大量的民間資本能夠發揮作用,物有所值;另一方面幫助中小企業打破融資難困境,為創業者和創業公司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2)發展民營銀行有利于促進國內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不斷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的核心功能就是把儲蓄高效率的分配到最有回報的投資里面,進行最優的資本配置。有效發揮這一功能的關鍵就是保證金融市場有著公平的競爭環境,有競爭才有壓力,有壓力才有動力。發展民營銀行有利于打破國有銀行在銀行業中一統天下的壟斷格局,對國有銀行形成一定的威脅,迫使國有銀行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完善自身的運行機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讓老百姓享受到更加周到和貼心的金融服務。

(3)發展民營銀行可以提高民營資本的利用效率,動員社會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促進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多元化,有利于構建和完善健康的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我國民間資本數量龐大,數據顯示,僅浙江省的民間資本已達5000多億元,其中一大部分因缺少投資途徑而以存款的形式滯留在銀行。與此同時,民營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亟缺資金支持,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很高,二者的矛盾使得民間半公開甚至是地下金融市場有了發展的空隙,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競爭秩序,。發展民營銀行一方面有利于抵制非法金融活動,另一方面使得地下金融所蘊涵的巨大能量能夠得到充分釋放,促進資金投向結構的多元化、合理化,帶動國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4)發展民營銀行可以更好的應對國內外外資金融結構的競爭和挑戰。中國自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不斷涌入,包括匯豐、花旗、東亞等在內的9家外資銀行取得了法人資格,。在這一過程中,國有銀行的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治理結構不健全、不良資產和壞賬損失過高等一系列問題使得國有銀行在應對沖擊時顯得抵抗力不足。而完全自主的民營銀行卻能夠迅速定位自己的細分市場,吸收民間資本,填補國內金融業存在的市場空隙,有效參與金融市場競爭,從而減輕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增強我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中國發展民營銀行存在巨大的挑戰性。(1)配套政策不夠完善,政府角色難以改變。中國銀行業體系不斷改革,形成了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多元化商業銀行體系結構,但銀行體制改革仍然是滯后的,高度的壟斷性特征依然存在。雖然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沒有對民營銀行的組建設置任何障礙,但涉及金融安全的銀行領域改革總是十分敏感和謹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體現在缺乏存款保險機制和破產退出機制,另一方面體現在缺乏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認同和支持。在30多年的改革實踐中,政府在銀行領域始終處于支配地位,政府角色的轉變是發展民營銀行的又一難題,減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預是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的關鍵。

(2)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容易滋生道德風險。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仍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市場化不夠,壟斷性過高等,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的中國銀監會擔當著分離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有利于銀行業的穩健運營,但銀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原則化,監管過于側重業務,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卻導致了金融監管水平較低,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銀行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更容易滋生道德風險。

(3)發展民營銀行需要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的民營企業社會信譽和整體信用環境有待改善。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著企業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不夠規范等問題,一些企業為了盈利而編制虛假的財務信息,這就導致了民營企業信譽受損,公眾對其信心不足。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不守信用和缺信的行為,現有法律對契約關系和債權人的保護不夠,致使失信人和失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發展民營銀行旨在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而金融行業的高風險性對社會信用環境的要求則更高。

三、我國民營銀行如何健康穩步發展

金融體制改革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在認識到發展民營銀行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戰略意義的同時,必須明確民營銀行的發展需采取謹慎穩健的態度,銀行領域的改革是漸進式的,它需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民營銀行本身的共同努力。

1.政府要為民營銀行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支持?!敖鹑趪畻l”已經釋放出發展民營銀行的有利信號,政府應該切實轉變其角色,在市場經濟中扮演制定政策,維護秩序,保障公平的角色,減少對民營銀行的干預,支持民營銀行的發展,在對外開放的同時對內開放,在制度和法律層面為民營銀行的發展提供空間,并在實踐中對相關政策和制度的合理性進行檢驗和改進。政府應該鼓勵社會資本參股民營銀行,吸收社會閑散資金,按照市場化機制的運行原則,促進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

2.金融監管部門要嚴格把握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機制,加強日常經營的監管,建立合理的破產退出機制,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我國民營銀行在發展的過程中面臨的最突出風險就是道德風險,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市場準入中的道德風險,銀行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股東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市場準入門檻上設定嚴格的標準,保證出資人必須是民營企業或是個人投資者,嚴格審查其注冊資本,同時必須要求民營銀行構建起公司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制度,使其真正實現自主經營,自足盈虧,自擔風險。

我們知道,民營銀行的產權十分明確,但其經營風險依然存在,這主要體現在銀行經理人和股東身上,二者具備有“理性經濟人”的特征。由于銀行采取的是經營者和所有者相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那么經理人員就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去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而投資失敗的結果就會轉嫁到存款人身上。民營企業開辦銀行可以為股東和關聯企業解決融資的問題,但股東貸款過度或出現異常就會引發危機,因此,監管部門一方面要對經理人員和股東在準入方面進行資格審查,另一方面要強化銀行內部和外部的審計監督,構建起嚴格的監控體系和經營風險管理機制。

在市場退出機制方面,遵守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防止存款結構的風險向社會外溢。我國尚未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或者目前我國實行了隱形存款保險機制,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享受著政府對其存款的隱形擔保。我國應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出現問題卻又扭轉無望的民營銀行實施破產處理,在防止風險外溢的同時迫使民營銀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從整體上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3.民營銀行本身應該有著清晰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戰略,在羨慕銀行利潤高增長的同時更要找準自己的市場定位,把握有利的細分市場,挖掘自身的經營特點,增強自身實力。目前,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大型城市商業銀行已經占據了大部分市場,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社會信用已經得到了公眾認可。民營銀行要想取得發展就必須避免與它們進行同質化競爭,采取差異化競爭戰略和錯位競爭的方法。在經營管理方面,要善于向國內外成功模式學習相關經驗,同時又需明確中國發展民營銀行要結合本國實際,切不可照搬西方的模式。除此之外,民營銀行應加強風險意識和行業自律意識,遵守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誠信經營,在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同時,積極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商業信譽。

四、結語

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的活躍成分,希望它能夠在金融行業中顯現出“鯰魚效應”,激活行業活力,打破現有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完善多層次的金融結構體系,為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增磚添瓦,攪動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池春水。

參考文獻:

[1]盧亞娟,曹源芳,蔣丁胤.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效應和策略分析[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14(2).

[2]李成業,劉彥生.發展民營銀行的經驗借鑒[EB/OL].人民網,理論頻道.

[3]孫璐,李丹.淺析我國民營銀行的發展[J].商業研究,2005(1).

中國民商法范文3

患者男,26歲,外傷后1h后于本院急診科就診,注射破傷風抗毒素,注射前皮試,皮試結果是強陽性,按原則要為患者做脫敏注射,破傷風針劑1500單位/2ml,分4次逐量注射。在為患者做第一次注射破傷風針劑0.1ml+0.9ml注射用水,觀察20min后患者無不良發應及臨床癥狀。繼續為患者做第二次脫敏注射,注射破傷風針劑0.2ml+0.8ml注射用水,觀察20min后患者無不良發應及臨床癥狀。繼續為患者做第三次脫敏注射,注射破傷風針劑0.3ml+0.7ml注射用水,5min后,患者口述全身皮膚瘙癢,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有散在紅色丘疹,及時報告醫生,執行口頭醫囑給予肌肉注射地塞米松10mg,5min后觀察患者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丘疹較前減少,但全身瘙癢癥狀未減輕,伴胸悶,給予氧氣吸入3L/min,建立靜脈通道,5%葡萄糖250ml加葡萄糖酸鈣針劑20ml、維生素C針劑2g持續滴入40滴/min,測患者心率108次/min,血壓90/60mmHg,呼吸26次/min,5min后觀察患者口試胸悶、全身皮膚瘙癢較前減輕,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丘疹消失。10min后患者全身瘙癢加重,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丘疹又重復出現,較前急猛,口訴胸悶加重,,測心率120次/min,呼吸30次/min,血壓85/55mmHg,立即執行口頭醫囑調至氧流量6L/min,給予靜脈推注或靜脈滴入甲潑尼龍琥珀酸鈉針40mg,5min后測心率115次/min,呼吸25次/min,血壓90/60mmHg, 口訴胸悶、全身瘙癢較前減輕,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丘疹較前減少,每間隔5min測一次生命體征及觀察臨床癥狀情況。30min后,測心率90次/min,血壓110/60mmHg,呼吸20次/min,口訴胸悶、全身瘙癢消失,查看頭頸部、前胸、后背及腹部丘疹全部消失,繼續觀察30min后癥狀恢復正常離開觀察室。

2討論

急救措施及條件差的醫療機構盡量不要承擔破傷風注射及脫敏注射,在做破傷風抗毒素脫敏注射或脫敏注射前要將以前發生過的嚴重藥物反應告知患者及家屬,征求同意后方可做脫敏注射。注射時,盡量選擇時間在上午或下午的上班時間,不要在中午或夜間1人值班時做,避免夜間燈光暗影響判斷結果,1人值班急救措施不及時,防止過敏性休克。

中國民商法范文4

關鍵詞:國內 民商法 制度 問題

近年來,自我國加入WTO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水平不斷提高,我國的市場經濟飛速發展,我國的民商法律制度內容已經無法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的需要,當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出現,民商法制度建設就顯得比較薄弱。因此,面對這種新形勢,要根據市場經濟的需求對民商法相關制度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進行不斷的完善和改革,以滿足我國市場經濟對民商法的需求。本文針對國內民商法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與論述。

1.我國民商法制度的概述

民商法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為了滿足一定的經濟目的與利用而行使的權利,其核心目標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與發展民商活動,并且鼓勵公平競爭與進步向上的一種法律制度。民商法在我國的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一種主導地位,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對國家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三者共同組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規范,其中對市場交易活動起直接規范作用的是民商法,這些法律規范不僅能夠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財產關系,保障交易安全,還能對交易活動行為進行規范,確保市場交易秩序。

2.國內民商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2.1我國民商法制度面臨世貿組織基本精神的挑戰。我國自加入WTO以來,國內的民商法制度就面臨著新形勢下的問題挑戰。WTO是在實踐經濟自由的影響下一直將自由、公平和平等作為其基本精神,提倡經濟貿易過程中要具有透明度的原則,要遵守自由貿易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國內的民商法制度其基本理念是將公平和效率、自由和正義有機結合,是對現代民法的理想認識。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情況,受到傳統封基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嚴重影響,民商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缺少了有效的社會前體,嚴重阻礙了我國的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如何更好的將民生法的新理念進行完善,如何更好的滿足世界經濟自由發展的要求,已經成為目前國內民商法制度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2.2目前,我國的民商法法律法規內容相對簡單,民商法律法規存在著大量的立法空白,這是現今國內民商法制度面臨的又一重大問題。一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公布民視立法之前應該要對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法規進行一個非常詳細完整的規定,并且要有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其給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如果解釋過多會直接影響法律法規的存在價值。另一方面,司法解釋若明顯的具有修改法律的性質時,就會危害民商法制度的權威性,同時司法解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空白進行了補充,但是民商法還是存在著很大的空白部分,這些空白現象會對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困難,不能有效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等。

2.3國內的民商法制度存在著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我國民商法制度現在存在著很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這是我國民商法制度面臨的另一問題。這種行政化傾向主要表現為:第一,目前民商法規范中直接包含著許多行政法律規范。比如,在民法通則中有明確規定了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這種規定就是民商法中行政化問題的嚴重體系,極其不利于民商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第二,行政法形式出現在某些民商法立法中。比如,房地產法是以《房地產管理法》的基本形式出現,這就直接導致民商法具有行政化傾向,嚴重阻礙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第三,很多民事立法,在民商法立法制度上是由行政部門進行起草的,這就會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民商法制度的規范性。

3.解決民商法制度問題的對策

第一,解決國內民商法制度問題,要轉變法制觀念,加速民商法制度完善。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長期以來具有法制觀念相對落后的現象,很多東西強調的是經驗總結,而沒有對法律自身給予充足的認識。我們國家在立法上有一個固定的模式,主要是先進行改革,然后再立法,或者先進行實踐,而后立法。立法時所遵守的原則條文上比較籠統,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嚴重的制約了我國立法的權威性。因此,我國立法原則要進行觀念轉變,目前倡導超前性立法,要將民商法的內容進行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這有這樣才能不斷地健全和完善民商法制度,以期更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第二,要對民商法律體系進行創新。民商法是我國現行立法活動中比較重要的法律,傳統的貿易方式已經被現代貿易方式取代的今天,我們的貿易規模和交易次數已經變得越來越大,許多新形勢下的問題就隨之產生,例如財產支配問題等,這些都要求民商法根據要求進行相應的創新與改革,從而更加適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第三,要對民商法運行機制進行完善。目前,我國的法律運行機制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是缺乏獨立性,很多時候收到行政部門的制約無法達到法律所應具有的效果。因此,解決民商法行政化問題,是民商法有效運行的關鍵。要在民商法運行中保障其司法的權威性,抑制民商法行政化問題,才能最好的發揮民商法的作用。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民商法制度雖然不斷的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我國的民商法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需要更多的發展、創新和改革,才能滿足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需求。

參考文獻:

[1]房紹坤:《民商法問題的研究和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王英.淺析我國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J].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6.

中國民商法范文5

關鍵詞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設

作者簡介:蔣梅,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017-02

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社會法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三個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該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它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本質要求,對市場經濟的調節規范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民商法體系還處于初步建立時期,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其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所以民商法也應該不斷發展完善,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十中關于法律問題的提出對民商法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現今我國民商法得到了快速發展。

一、民商法的內涵及涵蓋范圍

民商法就是指國家通過其權力的行使來引導、規范、促進民商活動發展,鼓勵其積極向上、穩定發展,以期建立一個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過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從而對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關系進行調整。民商法律的本質是私法,是權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本位,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進行調整,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國家的硬性規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滲入。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民商交易的主體、行為、權責等的規定,包括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

民商法是用于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其主要的任務是規范、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圍內,民商法可以用于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主體的資質,賦予其進行市場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還可以用于約束市場交易中發生的財產關系,確保交易安全進行;民商法可用于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證交易環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十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主體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項民商法律制度,然而從立法現狀的方面來考慮,我國仍存在著民商法規范供應不足的情況;從數量、質量、系統化等方面來說,民商法理論和實踐仍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調發展。其具體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民商法立法體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規范都沒有系統化,比較簡單松散,而且司法解釋很多情況下都高于法律條文。

2.民商法立法內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規范中遺漏的內容很多,而且有多處空白,且很多立法內容都較為陳舊,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實踐應用的需要。

3.相關法律部門沒有對其提供相應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難以有效實施。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設工作刻不容緩。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問題

現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應急的發覺明顯,立法缺乏系統性。以致于我國的民商法律中出現多種法規內容重復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規范對其他法規進行約束的局面,這是我國民商法一個致命的缺點。

1.民商法內容簡單不夠系統。要頒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不僅要符合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還需要讓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釋能夠讓原本簡單的民商法變得充實,但是如果司法解釋過多,也可能使一些現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價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釋中過分強調“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釋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還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著。而且,上述情況對法律的權威性的實際運用都有不利影響。例如:《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取得物權的方式和時效進行規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滯后于社會發展。我國的民商法是在改造傳統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外國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國現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紀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還具有計劃體制特征。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和經濟運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變化,舊的民商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傳統的民商法律開始呈現老化趨勢,無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

中國民商法范文6

    為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發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以下簡稱“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并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公債。

    第二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條件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

    1.除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各類銀行。

    2.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有價證券經營業務的各信托投資公司。

    3.前列1、2項之外的可以從事國債承銷、交易、自營業務的其它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金融機構需符合的條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

    第三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  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國債承購包銷團。

    第七條  享有每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  享有在每期國債發行前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行條件的權利。

    第九條  企業發行股票一次超過8000萬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取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

    前款所稱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包括各專業銀行及其它無權經營股票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條  優先取得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資格。

    第十一條  自動取得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等業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  優先取得從事國債投資基金業務資格。

    第四章  國債一級自營商須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必須連續參加每期國債發行承購包銷團,且每期承銷量不得低于該期承銷團總承銷量的1%。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每期承購包銷合同和分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五條  承購包銷國債后,通過各自的市場銷售網絡,積極開展國債的分銷和零售業務。

    第十六條  維護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性,積極開展國債交易的和自營業務。

    第十七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在開展國債的分銷、零售和進行二級市場業務時,要自覺維護國債的聲譽,不得利用代保管憑證超售國債券而為本單位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有義務定期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國債承銷、分銷、零售以及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參加某期國債承銷后被取消一級自營商資格的,仍須履行該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有辦理到期國債券本息兌付業務的義務。

    第五章  申請、審查和確認

    第二十一條  凡具備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向財政部提出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報表資料。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確認事宜。凡經審查批準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資格證書》,并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其名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對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進行一次復審。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因未履行承購包銷合同的,按每期承購包銷合同規定的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國債代保管憑證等手段,超售國債為本單位籌資的,沒收其全部超售金額,并處以超售額3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債一級自營商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未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者,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方共同裁定,有權在一定時間內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及與其相關聯的權利,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后,有關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標準及確認等的一切管理事項,皆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國內金融機構。外資或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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