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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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 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系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并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志。

第九條 市場現場制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制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2

制定《辦法》的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

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將依據GB/T 4754 -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藝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較少的小類行業,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掇k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辦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作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還規定,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3

一、牢固樹立餐飲服務單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絕發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意識、食品安全意識、行業自律意識,保證向消費者提供健康合格的食品。嚴格按餐飲服務許可證核定的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三、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認真做好進貨臺帳記錄、進貨驗收工作,食品索證驗收登記臺帳建立率達100%。對庫存食品及原料要定期進行清查,發現過期、變質食品及原料應及時進行銷毀處理。

四、采購的畜禽肉類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必須從正當渠道進貨,證、票齊全,杜絕使用病死或來源不明的肉禽及其制品。

五、杜絕使用“劣質食用油(地溝油)、不合格鮮肉或肉制品(瘦弱精)、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六、保證所有食品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合格后持健康證上崗工作,食品從業人員持健康證上崗率達100%。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堅持每日進行檢查,督促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不得濫用食品添加劑,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加工制作涼菜必須在涼菜間內進行,并做到專人、專間、專用冰箱、專用空調、專用工具和容器。“五專”實施率達100%。

九、隨時維護維修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設施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轉使用。

十、加強餐(飲)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確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方法,餐(飲)具消毒和保潔合格率100%。

十一、保持餐飲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垃圾桶應密閉加蓋,并做到日產日清;做好防蠅、防鼠、防蟲工作。

十二、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要在第一時間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主動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遲報、瞞報。

十三、在進購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購進不合格食品(三無產品);不得銷售來源不明、不合法、票證不齊全的食品,凡擅自進銷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石獅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責任單位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公司項目精細化管理“標準化、規范化、集約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的相關要求。其指導思想:加強事前防控,預防疾病發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作業隊)員工的衛生防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季節性疾病預防、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和員工個人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項目部綜合管理部門是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工作的主責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辦法的制定;

(二)指導項目部衛生防病各項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

(三)監督檢查項目部衛生防病各項管理辦法的落實情況;

(四)為領導對衛生防病管理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工程經濟部負責工程中標后的交底工作。

第七條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保衛,組織安全用電、環境因素的監督檢查并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季節發放勞動保護用品,高原病預防。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工程技術部負責項目部增加醫療衛生機構定編定員。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三工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物機部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應急處置的信息。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資料室負責建立員工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員工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一節  衛生流行病學調查第十二條  新建鐵路施工前,項目部應組織人員對沿線進行衛生流行病學調查。其目的是:通過調查,形成嚴謹、周密的衛生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提交項目部負責人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為衛生防病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調查的主要內容:沿線附近地區的概況、環境、生活飲用水、飲食衛生狀況、疾病情況、醫學動物、衛生資源等內容。

第二節 食品安全第十四條  項目部(作業隊)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員工食堂管理人員為食品安全直接負責人。項目部(作業隊)應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組織(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項目部(作業隊)食品安全管理組織(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食品安全責任制和有關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物中毒隱患。

第十六條  員工食堂選址、炊管人員配備、食品原材料的采購、加工、貯存、銷售等環節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  員工食堂應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掛于餐廳明顯位置;炊管人員應持有“健康證”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餐廳應張貼食品安全知識等宣傳掛圖。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并揭掛公示以下管理規定。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驗收管理規定。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向供貨方索要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食品質量驗收合格后,并做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二)食品加工管理規定。粗加工、烹調應分區域操作,嚴格按照合理的加工流程作業,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生熟食品及加工、貯存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冷藏設備均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用混放,洗切后的半成品不得落地存放。

(三)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規定。對公用餐飲具和熟食容器,應實行餐次消毒并妥善保管,沒有熱力消毒柜的食堂,應采取煮沸消毒的方法。各類炊事用具、機械要保持潔凈、無油泥、無積垢、無異味,加蓋布防塵,保持清潔,定位使用和存放。

(四)食品貯存管理規定。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建立出入庫鑒定登記制度,防止誤用誤食。主、副食品、添加劑分類存放,要離地、隔墻10公分;與藥物、雜物隔離;存放場所要有完善的防鼠、防蠅、防潮設施。

(五)備餐及供餐管理規定。1、供應前應認真檢查待供應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2、操作時應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應進行消毒;4、用于菜肴裝飾的原料使用前應洗凈消毒,不得反復使用;5、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六)食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食堂地面、灶臺、案板、柜櫥、售飯窗口要保持清潔,無油泥、無積垢、無積水,做到物見本色。

(七)炊事員“二要、四勤、六不準”工作要求。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立即采取封存食品、進行自救等控制措施,適時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見附件1)。

第三節  季節性疾病預防第二十條  項目部(作業隊)應做好夏季防暑降溫、預防中暑和冬季防寒保暖、預防一氧化碳(煤氣)中毒工作,嚴格執行公司勞動防護的有關制度,按照季節性特點,按照不同地區及時發放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在高溫現場作業的員工,一要配備防暑降溫常用必備藥品及清涼含鹽飲料,保證開水供應;二要根據情況調整高溫作業時間。對于在室內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員工,要采取通風、隔熱、安裝降溫設備等措施防暑降溫。

第二十二條  采用室內燃煤取暖的單位,室內必須正確安裝煙筒、通風裝置并保持煙道暢通、通風裝置良好,并保持定期開窗通風的習慣,有條件的可安裝煤氣報警器,防止一氧化碳(煤氣)中毒。

同時,制定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一氧化碳(煤氣)中毒,盡量減低對身體健康的傷害程度。

第五節  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第二十三條  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的診療行為。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便于員工及時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各單位根據不同地區,應制定相應的員工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一)可采用多種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體檢機構為員工體檢服務。員工健康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按照員工性別、年齡,確定健康體檢標準,建立員工健康體檢檔案,并及時更新員工健康體檢資料。確保體檢員工的個人隱私。

(三)員工健康體檢項目應以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為主確定體檢項目,在了解員工上一年體檢項目的陽性率及目前社會上高發疾病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或調整體檢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預防接種是指: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經過處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種在健康人的身體內使人在不發病的情況下,產生抗體,獲得特異性免疫,例如,接種卡介苗,預防肺結核。

(一)預防接種要根據所在地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免疫計劃,按計劃接種疫苗。

(二)項目部員工均要進行乙肝疫苗注射。對做過全程、足量注射的,但已到需要加強時限者,應及時進行加強接種。

第二十五條  員工的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的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員工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人次及費用,按照不同的用工類別(詳見附表2《年度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統計表》)報公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加強與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如員工中發生傳染病,應及時轉診治療和采取防疫措施,并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報告。

第六節 員工個人衛生第二十八條  員工應遵守個人衛生行為規范:

(一)潔身自好、行為檢點、注重道德。外出時不要在無證照旅店住宿和使用公共盆池洗澡,提倡淋浴,預防性病感染。

(二)注意個人飲食衛生:

  1、養成飯前、便后洗手的衛生習慣。

  2、喝開水,不喝生水。

  3、個人餐具應注意保潔,不混用,使用前要沖冼。

  4、生吃瓜果要洗凈食用。

(三)不下河、湖、池塘游泳,以防自然疫源性疾病發生。

(四)不逗引貓狗等動物,以免被誤傷導致狂犬病等疾病的發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勞務隊伍、作業層實體隊伍的衛生防病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衛生防病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5日起試行。由項目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及時、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保護公司全體職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志國       

副組長:金虎

組  員:陳智義、張濤、劉政、劉寧、呼少平、吳維立

1、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張濤兼任,負責搶救食物中毒人員的組織指揮、通訊聯絡、值班等綜合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陳智義、呼少平兼任,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醫院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3、外圍警戒組:由劉寧兼任,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區域,禁止所有人員(除救護人員外)入內。

二、常用電話

火    警:119              報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010-88248199

三、機構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2、辦公室職責: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事故應急處理

辦公室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后,應該詳細向報告人詢問有關情況,如發生中毒的單位、地址、可疑食品、患者狀況,是否有其他人員有類似情況。并告訴報告人要保護好現場,特別是可疑食品。一般疑似食物中毒事故(3人以下)輕度癥狀的,負責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立即組織、指揮相關人員奔赴事故發生現場救助疑似食物中毒人員,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事故應急處理情況。較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再由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及當地衛生部門,同時立即啟動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到達現場后,要立即開展如下工作:

1、配合臨床醫生迅速搶救和安置病人,或拔打120進行緊急搶救。

2、立即劃定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封閉所有就餐場所和食堂操作間,禁止所有人員(除工作人員和 120 救護人員外)入內。

3、派專人把守,保護好現場,封存所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對已帶出現場的應及時追回。

4、流行病學調查:向發生中毒的單位有關人員及治療醫生或家屬初步詢問發病經過、發病時間、臨床癥狀、病人分布、首例病人發病前48小時以內的進食食譜,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5、采取病人標本,以備送檢。

6、根據調查結果,最后確定中毒性質、引起中毒的食物、造成中毒的原因。

7、待事故處理完畢后,對食品、餐具及食品用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根據不同的中毒食品,對中毒場所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以免擴大中毒范圍。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5

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并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范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并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范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范文6

2.進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強戰略性軟課題研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質檢工作發展趨勢和法制工作規律,結合現階段質檢工作實際需要和法制建設進程,積極開展現行法規制度和擬設置法規制度的科學性研究。認真梳理有助加強質檢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準推動工作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關鍵制度。重點探索完善應急工作機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質檢工作行政風險,確保質檢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健全質檢法規體系

3.進一步做好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立法論證和調研工作,通過召開立法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網上征求意見、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實際情況,掌握立法相關方的意見。注重借用外腦,適當依托相關法學專家、行政管理專家參與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立法工作。結合當前計量監管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加大對計量法有關問題的研究,增強計量法規制度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提升計量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集中全力,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力度,積極主動做好部門間意見協調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大力加快計量法修訂工作進程。

5.扎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加快推動標準化法修訂工作。著力解決立法工作中有關問題,完善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聯系溝通力度,配合做好有關協調工作,推動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6.著力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工作。借鑒應對甲流工作的經驗做法,緊密聯系國境衛生檢疫實際工作,完善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等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力度,繼續推進該法修訂工作。

7.積極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從源頭督導企業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規制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認真組織研究各單位反饋意見,加強研究工作,力爭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8.加快推進《設備監理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主動協助國務院法制辦開展設備監理立法專題調研工作。積極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加強對設備監理有關法規制度的研究,理清設備監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門間協調力度,積極推動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9.繼續推進《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立法工作。根據當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倡理性消費的現實需要,把握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機,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條例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裝規范,積極引導生產企業節約資源,規范包裝行業。

10.穩步推動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工作。根據立法工作計劃,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質量獎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地理標志保護條例》、《消費品安全法》、《質量振興促進法》、《實驗室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工作,繼續加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立法研究,進一步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夯實質檢工作法制基礎。

11.不斷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規章。認真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及從業人員核準管理辦法》、《進出境旅客攜帶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進境木材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口工業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等立法項目的制修訂工作,加快檢驗檢疫退運、銷毀以及國外食品安全監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進一步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法規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質量監管工作的部門規章立法進程。圍繞質檢中心工作,積極開展有關落實產品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提升質量水平的部門規章立法工作,確保有符合監管工作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費類電子電氣產品召回管理辦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能效標識管理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修訂進程。

13.著力加強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部門規章建設。針對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加快法規體系建設,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認真做好《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安全監察規定》等規章制修訂工作,重點做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規章立法工作。

14.認真做好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部門規章制修訂工作。加大對質檢基礎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實發揮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的技術支撐作用,滿足質檢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做好《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商品包裝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認證人員執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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