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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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案件范文1

一、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我縣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 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钡氖侄翁兹≠J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經濟政策原因。由于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于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方面的原因。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巨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用于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鉆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于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三、 防止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增多的對策:

(一)樹立全民誠信觀念,努力創建信用城市。誠實信用是安身立業之本,是一切經濟社會活動的基石,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我們要進一步加強信用東營建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樹立全民誠信觀念,不斷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意識,使政府成為群眾信賴滿意的政府,企業成為社會公認、放心的企業,個人成為“明理守信”的公民。

(二)強化金融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范信貸活動。一要嚴格貸前審查,依法放貸。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前,要嚴格執行有關審批和審查制度,切實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及主體資格要認真加以考察,以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按時收回;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采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二要加強貸后監督,依法管貸。金融部門發放貸款后,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三要杜絕“三款”現象,抵制行政干預。金融部門要切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意識,從根本上杜絕“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現象,對于信貸人員以貸謀私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同時還要堅決依法自覺抵制行政干預,對行政部門搞地方保護主義,只顧本地方、本部門一時利益,不顧貸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預金融部門放貸的應堅決予以抵制。四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收貸。金融部門對于借款人貸款到期不還的,應盡早向法院起訴,積極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貸。發生借款糾紛,只有及時訴諸法律,才能避免損失的擴大,同時也便于法院及時采取司法手段解決“收貸難”問題。

糾紛案件范文2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舉證要點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至少一種)。

    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

    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帳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糾紛案件范文3

近年來,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物業糾紛也隨之增多。不斷升級,從隱蔽的“拉鋸戰”到公開抗爭,甚至演變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日顯突出。物業糾紛案件大量增長,其中,絕大多數是物業公司業主要求支付拖欠物業費的糾紛案件??梢哉f,當前物業糾紛的主要矛盾焦點就是物業費問題。針對這一現象,我們通過對審理的物業費糾紛案件進行了研究分析,對引發物業費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引發物業費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是物業夸大宣傳。業主不了解物業管理行業。了解才能產生信任。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不透明、收費依據不明確、違約責任含糊讓人無法理解,致使多數人選擇拒絕交費。

二是物業公司服務意識淡薄,無視業主的正當權利和合理要求,處理問題簡單化,在與業主的交往中容易產生摩擦。物業服務項目既多且雜,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引發矛盾。但在現實中,當業主需要幫助時,不少物業人員采用互相推諉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而當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履行義務時,許多物業人員的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根本不考慮業主的感受。引起業主的反感。最終的結果是使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隔閡更加擴大。

三是思想觀念滯后,業主和物業公司都不能擺正位置,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雇來的仆人。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相互溝通中的巨大障礙,事實上這也是物業公司與業主很難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思想根源。要想協商解決問題,就必須擺正各方位置。理順法律關系。

四是多數業主自治水平較低,缺乏公共責任意識。對自己的權利缺乏正確的認識,也不知道如何正確地行使權利。在計劃經濟體制公有住房分配模式下,人們早已牢固樹立了住房不付費的觀念,而且也不關心房屋及相關設施的維護情況,反正有“公家”負責,自己不必操心。更多的業主把自己當成旁觀者,不知道通過集體決策來表達自己對物業服務和收費的意愿。而是懷著從眾心理。觀望事態發展。不主動交費,造成欠費風氣盛行。

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中。有時業主與物業公司很難達成書面合同,但物業服務的公共性決定了無論是否存在書面合同,物業公司都要提供物業服務。因此政府必須規定一個物業服務的指導價格。一則作為合同訂立的參照,二則作為沒有書面合同時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但物業費與服務應當是對應的。在規定物業服務指導價格的同時,應該相應的明確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赡壳暗恼募蠖嗲宄匾幎宋飿I費指導價,而對于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規定的不夠明確和詳盡,更沒有規定判斷物業服務情況的程序和機構。這就導致了物業公司索要物業費時有文件依據,但業主要求服務時卻沒有文件依據。這種管理、規范上的不平衡,讓個別不良的物業公司逃避責任,讓許多業主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成為物業糾紛合理解決的最大障礙。

二、解決物業費糾紛的幾點對策

當前物業費糾紛已經發展成形并且擴大到一定規模,解決起來具有一定難度。對人民法院而言,當務之急是針對物業糾紛訴訟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應對方案。通過訴訟引導業主和物業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此為治標之道;對立法、行政機關而言,則應完善對物業問題的立法規范,加強對物業公司的行政管理,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和組織引導,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構建一個良好的溝通平臺,此為治本之策。

1.規范物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時糾正物業公司的違規做法,理順市場秩序。物業服務關系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異常就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危害社會穩定。因此,政府部門對物業公司絕不能簡單采取市場化的管理方式放任其自主經營,而應加大管理力度,確保物業公司做到誠信經營、規范服務。

政府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物業公司進行長期監管。受理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投訴。同時定期主動征求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意見,對業主的投訴和意見,負責任的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同時反饋給物業公司。對于物業公司經營中出現的任何違規行為,政府相關部門應及時制止,責令其整改并予以處罰;對于嚴重缺乏誠信,造成小區內大多數業主不滿意的物業公司,應當吊銷其資質,同時吊銷其主要負責人的從業資格。通過政府部門受理投訴。及時糾正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可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級。

2.及時構建業主自治組織,使物業公司能夠與業主在整體意志層面上進行交流。小區業主個體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必須及時構建業主自治組織,通過自治組織消化業主中的少數意見,形成整體意志。這樣才能有效地對外進行溝通。所以,政府部門應當積極介入業主自治組織的建立。發揮牽頭、指導的作用。在小區人住過程中。政府部門應當了解業主情況,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果小區業主大會難以及時召開,則政府部門可視情況先暫時指定業主代表,防止因業主自治組織缺位而帶來的法律上的不便。

糾紛案件范文4

掛靠施工是指沒有資質的施工人或資質低的施工人(即掛靠人)借用有資質或資質高的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其交納管理費的行為。掛靠施工雖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現實生活中掛靠施工現象往往屢禁不止,因掛靠施工所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掛靠施工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具體個案的審理過程中,圍繞著如何認定掛靠施工、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發包人在什么情況下要對掛靠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掛靠人按何種取費標準結算工程款、法院不收繳掛靠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的情況下管理費如何處理、掛靠合同約定的代扣稅費的條款效力如何、如何認定相關的稅種稅率等等問題,當事人仍然爭論不休,同時其中大部分問題在司法解釋中又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研究掛靠施工糾紛案件中這些爭議的焦點問題,對于法官審理或律師承辦掛靠施工糾紛案件,都具有現實的應用價值。

一、掛靠施工法律關系的界定

掛靠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對是否構成掛靠施工本身就存在爭議,一方當事人主張是掛靠施工關系,另一方當事人往往主張不是掛靠施工關系,是內部承包或被指派的項目經理人管理施工等,所以,掛靠施工糾紛案件首先要解決如何界定掛靠施工法律關系的問題。

糾紛案件范文5

——附33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析

【摘要】20__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

紛案件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在審判過程中,存在鑒定“二元化”,適用不同的法律進行醫

療損害賠償判決,賠償標準采用不一,高額賠償依然存在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制的嚴肅性和統

一性、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及患者最終權利的保護。本文通過隨機收集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書,分析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面臨的問題及亟待解決的難題,以促進“公正、公平”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健全我國醫療損

害賠償制度,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醫療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4—248—d4

、資料來源及基本情況

1.研究資料來源于經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案例中隨機反饋的33份法院判決書。

2.基本情況:

(1)33份判決書中,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3份,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0份。

(2)醫患雙方勝訴情況:33份判判決決書中,患

方勝訴,法院判賠的26例,占78.8%,患方敗訴的7

例,占21.2%(見表1)。

表1 33仞醫療糾紛案件的裁判情況

注: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8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案件,患方仍獲得了賠償。

表2 33仞醫療糾紛鑒定結論采信情況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進行判決。②部分

采信: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分內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

(3)鑒定結論采信情況見表2。

(4)判決適用法律情況:在33份案件中,其中5

份完全依照《條例》進行判決,l6份不完全依照《條

例》判決,l2份完全不依照《條例》判決見表3。

表3 33仞醫療糾紛法院裁判中法律適用情況

二、分析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33份法院判決書中,其中對鑒定結論完全采信

的26份,不采信率只有12.1%。說明醫學會自20__

年《條例》頒布實施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便民”的原則,規范、認真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

科學、客觀、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

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

獻。得到了社會和和有關部門的認可。

2.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訴訟中。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和司法鑒定并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被采信

的情況依然存在。

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9例既進行了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又進行了司法鑒定,占27.3%:

法院委托不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形是多

種的,有患方改變訴由方面的原因。也有非患方因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素。

(1)先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

療事故”后,法院啟動司法鑒定。例1:某患兒出生后

3天.患嚴重敗血癥,后又發生腦栓塞,最終造成腦

癱。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委托司法鑒定。結論認為“醫療過錯與患者目前后果

有一定因果關系,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

司法鑒定。

(2)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但患方

提出訴由不是“醫療事故”后,進行司法鑒定。例2:

某患者,異位妊娠,失血性貧血,醫院給于甲氨喋呤

注射化療,患者發生腎功能不全,混合性貧血,經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

要責任。因患方對鑒定結論的醫方責任程度不服,提

出本案訴由是醫療過錯,而不是醫療事故。因此,法

院委托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認為醫療過錯與

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參與度為

75%,法院采信司法鑒定結論,并進行了判決。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法院直接否認了鑒定結論,采信患方提供的證據。例

3:某患者在醫療機構輸血染上丙肝,經省、市兩級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患者輸血時國家未有相關

規定須檢測丙肝內容,醫方在為患者輸血未作相關

檢測不存在過錯,但法院認為鑒定結論有失公正,故

不予采信。

3.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存在法院判決適用法

律不同,對患者的賠償標準就不一樣,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仍然得到賠償

(1)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把醫療糾紛賠償分為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過錯”賠償,患者訴訟的事

由不同,適用法律就不同。如例2患者對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中醫方所負的責任程度不服。即改變訴

訟事由,提出對醫方的醫療過錯進行賠償,法院予以

采納,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標準(試行)》等進行了判賠。

(2)33份判決書中,法院除適用《條例》有關賠

償內容以外,還適用了《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等。

(3)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判決中,存在鑒定成屬

于醫療事故的,按照《條例》的計算方法,患者獲得的

賠償少,適用《民法通則》和《解釋》的,賠償金額高。

隨機收集的判決書中僅有5例完全按照《條例》

進行判決,占總數的15.1%。有8例經鑒定不屬于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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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事故,反而得到了賠償,占總數的24.2%。例2中醫

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患者仍得到27萬多的賠償。

三、討論

1.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問

題。如何公正處理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關系到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進步?!稐l

例》作為一部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法規,在

醫療事故概念界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和內容,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賠償的標準,患者權利的保

護。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等方面的規定。具有很強的

嚴謹性和公正性,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因此,20__

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

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從而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

適用《條例》的司法原則。從隨機收集的33份法院判

決書中看,有26例完全采信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占總數的78.8%。有21例適用了《條

例》有關條款進行判決,占63.7%。但認真分析有關

內容,我們發現。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

中,鑒定的“二元化”,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不一。法律

適用之間沖突和混亂。高額賠償存在仍是不容忽視

的突出問題。

2.理論界對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認知,是

造成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不同及賠償標準不一

的理論基礎。

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目前我國有諸多學說,有人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另外有

人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按民事法律法規來處理;還

有人認為醫患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醫療糾

紛處理應當有獨特的處理原則。[11醫患法律關系的

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內容也就不同。法律界大多認

為醫患關系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

的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或司法關系。嘲患者出現醫

療損害后。應當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損

害責任。醫療損害除了直接表現??對患者健康權

及身體權的侵害,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

的侵害。同時,因患者的傷亡、人格權的侵害,還會給

患者或近親屬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因此,

面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醫療行為不當而對患者

的侵權行為,無論給患者造成身體上組織器官的損

害還是精神上損害或利益上損失,都應進行醫療損

害責任賠償。雖然《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一規定受到法

律界的質疑。[41例4:某患者,宮內孕36周、雙胎、急

· 250 ·

性脂肪肝入住某醫院,給于常規檢查后在連硬外麻

醉下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術前與患方談話內容不

詳,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剖宮產”手術同意書,沒有

簽手術同意書,術后患者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市省

兩級鑒定均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法院認為原、被

告之間是一種醫療合同關系,被告在原告支付醫療

費用的情況下,負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責任和義

務,本案雖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

故,但由于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適用《條例》有

關規定,應按照《民法通則》、《解釋》規定,判決被告

承擔40%賠償責任,共賠償36 073.6元。

3.《條例》第49條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不予

賠償內容及屬于醫療事故進行賠償的計算方法和內

容,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解釋》相沖突或不一致是

造成鑒定“二元化”和賠償標準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我們經常發現,雖經醫療事

故技術鑒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但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是顯而易見

的,如患者而嚴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醫療治療時,醫

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違

反了衛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規定的

“醫師應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注意避免

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應

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上面

例4所舉的醫方行手術搶救治療時。術前與患方談話

內容不詳,雙方沒有簽訂“剖宮產”手術同意書,也沒

有簽手術同意書,術后出現患者因大出血搶救無效死

亡。醫患糾紛因此發生。市省兩級鑒定之所以認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是因為醫方雖有沒有簽訂“剖宮產”

手術同意書,也沒有簽手術同意書等過失,但這些過

失不會導致患者出現大出血而死亡,按照醫療事故

的定義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也符合法學的

因果關系論。按照《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個規定

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醫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

醫方這種未全面履行告知義務的過失行為是一種剝

奪患者的治療選擇權和心理準備的違法行為,給患

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質損失是巨大的,醫方應基

于人道主義的原則給予患方一定經濟賠償。但第49

條否決了患方通過這種渠道獲取救濟途徑,顯然有

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則,因此,患方通過其它方式如

司法鑒定改變訴訟事由尋求賠償是必然的了。

此外《條例》關于醫療損害賠償內容如精神損害

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與民法的標準,具體的說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也就是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不盡一致,也是造成

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

以深圳地區醫療機構造成患者死亡為例,分別按《解

釋》和《條例》進行計算賠償金額,前者賠償金為478

117.8元,后者為71 904元,由此可見兩者的賠償標

準相差太遠[51。

4.忽視《條例》醫療事故概念的內涵和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的內容,人為劃分所謂“醫療事故鑒定”和

“醫療過錯鑒定”是造成司法訴訟中鑒定“二元化”主

要原因。

《條例》第27條、第3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的內容,即主要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

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過失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

故進行鑒定。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標準是醫

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遵守了衛生行

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

常規。調查和實踐中我們認為,雖然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結論認為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醫方過失行為還是鑒定書得到體現的,如例4就

指出醫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屬于醫療過失。但在司

法訴訟階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認識的偏頗,不能

正確理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涵和內容,機械地

認為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出“屬于

醫療事故”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對醫療機構

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它們之

間的關系未予以理論,鑒定涉及面窄等等。而司法鑒

定對多因一果的死亡成因進行分析,從而確認了較

為科學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系數等。筆者認為,這種觀

點是不科學,不公正的。又是欠理性的。醫學本身作

為一門涉及到人的自然科學,是有其自身特征和規

律的,非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是難以掌握和了解其復

雜性、高風險性的醫療行為,更不用說判斷醫療行為

的正誤了?,F代醫學分科越分越細,涉及的專業越來

越多,如搞普通兒科的專家就無法涉及新生兒專業

的案件。同時還存在著疾病的發生、發展、變化,醫務

人員對患者的診療存在著不可預見性,加之患者的

特殊體質等多種因素,缺少多年的臨床經驗和專業

知識,如何能夠正確的判斷復雜的病情變化呢?俗話

說:“隔行如隔山”,遇到醫療糾紛的案件,就需要有

一個專門的機構去認定、判斷,而不是任何一個鑒定

機構和人員都可以判定醫療行為正誤的。因此,《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指出:“醫療工作一項科學性、

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由此產生的糾紛,不邀

請掌握醫學原理的專業人士,不用科學的方法、專門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的知識做出鑒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

妥善地解決糾紛?!盵61

而司法鑒定中法醫學鑒定主要是解決傷殘等

級.致傷致死原因的活動,與臨床醫學是截然不同的

兩門學科。法醫雖然掌握一定的醫學知識。但不具備

臨床醫學相關基礎知識和長期形成的臨床經驗,對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對患者實施治療的醫療行為

是否妥當、是否存在過失難以作出正確評價和判斷,

很顯然法醫是不能勝任這一鑒定內容的。因此,在司

法訴訟過程中。避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選擇司法

法醫學鑒定或以法醫學鑒定否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是不可取的。試想,在對一個高度專業學科進行鑒定

卻排除相關專家參與。其科學性、公正性又何在?不

公正、不科學鑒定結論又如何作為判決的依據,保證

判決的公正、公平呢?目前司法訴訟活動中各種司法

鑒定存在,同一個法庭,同一起案件有不同種鑒定結

論,有時甚至鑒定結論相反,法官不知采信哪一種鑒

定作為判案依據,陷入尷尬的境地,同時這種客觀造

成法官適用法律自由裁量權的加大。加重了賠償標

· 251 ·

準的不一。也加重法官判案的隨意性,更容易滋生司

法腐敗。司法不公。

總之,在司法訴訟活動中要維護我國法制的統

一性和嚴肅性.避免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和

處理不公,統一對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責任的認識,

正確的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進行法律適用。進一

步明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地位,仍是擺在法

律工作者、衛生行政管理者和醫鑒工作者面前亟待

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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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案件范文6

(一)、經濟利益的刺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使廣大農民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農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農村社會趨于穩定。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加上__縣城與附近的村莊距離不遠,因縣城發展的需要,部分土地被征收,產生巨大經濟利潤,導致一部分人否認之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經濟利益進一步激發了農民對土地的渴望,從而引發大量的糾紛和矛盾。

(二)、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外嫁女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外嫁女,實踐中指的是與村外人結婚,但戶口仍留在本村或已遷出本村的婦女。受民間傳統觀念的影響,外嫁女往往被本村剝奪了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從而導致其在分承包土地、配征地補償款、股份分紅、集體福利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適用的困難。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為復雜,有歷史遺留問題,有政策因素的影響,有的還涉及農村基層自治問題等,有些糾紛的發生是否可以民事案件受理,往往產生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20__年7月2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實踐中遇上的問題:

1、婦女嫁入另一個村民小組,事實上和夫家共同享受著夫家的承包土地,但對這個新增的家庭成員,夫家承包合同本并無變更,導致訴訟中婦女抗辯其并沒有享受夫家的承包地,導致審判實踐中法律事實認定存在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p>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具體到村民小組還是村民委員會?

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中只有家庭成員之一簽合同,其他人員沒有簽,發生糾紛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4、戶主將其承包地劃分給兒子、女兒分別管理、種植效力認定問題;享有份額的子、女轉讓自己享受的份額,其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

5、村干部法律意識不強。一些鄉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6、認定事實困難。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在形式、內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另有村集體管理人員等因素摻雜,給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土地承包合同多為格式合同,簽訂時間較早,合同中有的發包方負責人未簽字,有的未加蓋發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簽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農戶未成年家庭成員簽字;證人證言瑕疵。有的證人出具了書面的證言后未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2)、證據內容不詳:土地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3)、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對地上附著物的約定不明,訴訟中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有些甚至無法鑒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其損失數額。(4、)影響事實認定的其他因素: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也會影響事實認定。如因發包方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時交接不清;有的農戶私自移動地界標志物等等,給法院認定事實增加了難度。

上述問題有的集中反映在一個案件中,有的交叉反映。當事人情緒大,法院調解難度大,有的不等判決直接損毀現管理一方種植的農作物,又種其他農作物;又被現管一方損毀,雙方之間反復操作,矛盾越來越激烈。

《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了我國農村基層組織實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能對具體事項作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主要任務是界定國家、基層組織和村民之間的關系,除了一些概括性的規定外,沒有在國家法和村民自治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也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村民自治的基本范圍,對于村民自治是否存在逾越權限范圍,應該怎么審查,如何督查糾正等,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如何妥善解決村民自治與法律規定沖突的問題。

1、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矛盾?!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贝寮w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但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又要將承包地退還,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階的法律,沒有效力優先之分,這種立法和政策之間的矛盾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擾。

2、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法院裁判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對于上述新類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來講,情況則復雜許多,因為其間往往涉及政策和法律沖突的問題?!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戶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無地可種的現實。

本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但土地承包糾紛類案件往往潛在在不穩定的危險因素,他源于多個層面,牽涉范圍廣泛,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多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遠不能滿足審理案件的需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不適宜作為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細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建立嚴格的農用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占用農業用地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承包農戶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續。政府公益性建設及經營性項目建設占用土地,均辦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續。政府征地時,不允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參與其中,保障當事人訴訟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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