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協議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糾紛協議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糾紛協議書范文1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調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診斷為:⑴___________⑵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療結果:死亡、傷殘、好轉、痊愈。

乙方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過調解人調解,雙方就該爭議自愿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不通過鑒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二、甲方自愿賠償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繼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________元。

三、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雙方放棄基于該債權債務關系的一切訴訟權利。

五、____________(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間的尸體必須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從醫院運出自行處理。

六、違約責任:本協議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衛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調解人:___律師事務所

糾紛協議書范文2

乙方: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_________就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書一案發生糾紛,甲方擬向_________提訟和/或仲裁(下稱“該案件”),并需聘請律師,為此甲乙雙方就甲方聘請乙方訴訟和/或仲裁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在此就甲方與_________的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書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其律師擔任該案件訴訟和/或仲裁及執行的人,但有關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或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等事項,必須經甲方對乙方另外出具書面的特別授權。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在上述第一條中所作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師和/或__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有關該案件的訴訟和/或仲裁人。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就乙方該案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四條規定金額的律師費,此外乙方就該案件所發生的實際開銷應另由甲方據實支付。上述實際開銷包括乙方發生的與該案相關的電話費、傳真費、復印費、中國國內的差旅費、交通費及其他雜費,但乙方律師往返新加坡與甲方討論案情收集證據的差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根據上述第三條之規定所應支付的律師費及實際開銷應按以下規定向乙方支付:

4.1 首期律師費為_________美元,應由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乙方。

4.2 第二期律師費為_________美元,應由甲方在該訴訟的第一審訴訟審結(包括由第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調解書)后,或者在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立即支付給乙方。

4.3 第三期律師費為_________美元,應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件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給乙方。

4.4 第四期律師費為甲方在該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請人償還之貸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該案件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被履行或被執行完畢后,或者在甲方以債轉股、債務抵銷、抵押物或其他財產折價受讓、用其他抵押物或擔保替代等方式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完成了該案件請求金額的債務重組或全部或部分受償后,甲方應立即將該第四期律師費支付給乙方。

4.5 乙方就該案件所發生的實際開銷,應由甲方隨時憑乙方的要求補償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根據上述第四條規定應向乙方支付的款項,應由甲方付至乙方書面通知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時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糾紛協議書范文3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從各方面對護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衛生部醫政司編寫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明確規定:護理文書是指護士在醫療、護理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等資料的總稱,包括體溫單、護理記錄單(一般護理記錄單、危重患者護理記錄單),并要求護理文書記錄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瞞、銷毀護理文書等資料。因為護理文書不但為患者在住院期間的病情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特別是當涉及醫療糾紛時,也是支持醫院、醫師、護士公平評價事實的關鍵證據及重要法律依據。因此,我院狠抓護理質量,重點為護理文書書寫,現就臨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談一下對策及體會。

1 護理文書書寫易存在問題

1.1 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 護理文書作為記錄患者住院期間病情發展、轉歸的一個動態記錄,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對醫院舉證有著重要作用。但有的護理人員因為法律意識不強,在記錄時不客觀、不及時,記錄甚至存在前后矛盾等情況,一旦醫療糾紛發生時,這樣的護理文書對醫院、醫護人員只能證明工作不到位,對事故或差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而自己造成舉證不利,甚至舉證失敗。

1.2 責任心不強,病情觀察不仔細 在護理過程中,對接受檢查、治療、用藥后觀察不及時,患者反映病情時不及時報告、記錄或發現病情變化時因責任心不強,覺得問題不嚴重,而未進行任何處理、記錄,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有做了不記的情況,一旦醫療糾紛發生護理人員雖一再強調事情自己做了、處理了,但沒有書面的記錄證明自己的所作所為,而出現舉證困難。

1.3 追求護理文書書面整潔,忽略法律效應 為了應付上級或護理質量檢查,重新抄寫或更改記錄,隨意簽名、甚至代簽名,忽略護理記錄所要求的真實性,當糾紛發生時,記錄做得再好也失去法律效應,相反會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

1.4 漏項、涂改 在記錄過程中不認真、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醫囑無簽字,記錄無時間,或記錄涂改,《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明確要求,當有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如用刀片刮去原來字跡或為整潔重新抄,特別是一些重要的時間點、數據等,給人的印象是要隱藏不真實,一旦發生糾紛反而降低了可信度。

1.5 各班協調關系差,交接班形式化 醫護人員對交接班工作不重視,對重點患者為進行重點交接,常常導致上一班病人情況嚴重,下一班無任何記錄,以致記錄不連貫,前后不一;或上一班有治療處理,但下一班無病情、治療情況的反饋。

2 防范對策

2.1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及法律意識 在實踐工作中,護士常常為了完成各項治療、護理,盡快解決病人健康的問題,而忽略在解決問題中應注意的一些潛在法律問題,因此加強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與護理人員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盡職盡責地為病人服務。

2.2 加強基礎理論學習 護理人員在觀察病情時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不能處理,往往是基礎理論知識不扎實,所以加強基礎學科、專業知識的鞏固學習非常有必要。

2.3 規范護理文書書寫,加強質量督查 組織護理人員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進行認真學習,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對護理文書進行書寫,護士長、護理部加強對護理、書寫質量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我院曾發生過1例病人意外死亡,護理人員發現及時,但搶救無效,患者家屬到醫院指明要看護理記錄,因我院對護理管理、護理文書書寫質量抓得緊,記錄詳細、準確、真實、及時,家屬未提出異議,從而避免了醫療糾紛的發生。規范的護理文書,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4 加強醫護溝通,避免醫護記錄不相符 在工作中,醫師、護士記錄不相符,如過敏史、遺傳史、年齡等不相符的情況,醫護人員應嚴格執行醫院規章制度,在采集病史方面加強溝通,不可我行我素、弄虛作假,在發現記錄不符時要及時找相關人員進行核實,要求實事求是。

2.5 嚴禁涂改,妥善保存病歷 在進行護理文書書寫前應了解病情,做到心中有底,記錄力求文字工整、字跡清晰,杜絕潦草或我字體。住院病歷使用后放回病歷柜,出院病歷按要求整理后交護士長,及時歸檔,防止遺失。

糾紛協議書范文4

【關鍵詞】電力系統;諧波;危害;濾波器;抑制

0.引言

在電力系統用電,輸電,發電等過程中,諧波已成為不可避免的問題,其已危及電力產生和輸送以及用電方的安全運行。鑒此,分析諧波并最大限度地抑制諧波成為電力系統工作的重要課題。下面,就電力系統諧波及其危害進行詳細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抑制諧波措施。

1.電力系統的諧波

(1)用電技術方面。在現代電力系統中,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加強以及電力電子技術的發展,眾多通過電力電子開關、以非正弦電流方式高效用電的新型非線性負載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些以非正弦電流方式用電的新型非線性負載已經成為當今電力負載中最主要的諧波源。1992年,日本電氣學會對其國內產生諧波的行業按比例進行了一個統計,其結果如表1所示。表中,除樓宇中的部分照明電源、冶金行業的電弧爐外,其他行業的諧波源大多來自電力電子裝置,根據日本電氣學會的統計,其比例高達90%。從表中還可以看出,來自樓宇的諧波源所占比例高達40.6%,其諧波主要由辦公及家用電器等產生??梢?,諧波畸變不再是工業設備所特有的現象,如今諧波現象已經蔓延到電力升降機、不間斷電源、電視機、個人計算機等商業和居民用電設施中的電子設備。

(2)發電技術方面。由于當今社會對常規化石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加,能源耗盡的危機日益嚴重,人們開始追求對清潔、無污染的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在電力生產中,許多利用清潔無污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電方式,如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燃料電池發電等發電方式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這些新型電源大多以非正弦、非工頻的方式供電,而傳統公用電網是以三相電壓、電流的對稱正弦要求為發電與用電的品質指標。傳統公用電網為了接納非正弦、非工頻的新型電源,一般通過電力電子電能轉換裝置將非正弦、非工頻的電源轉換為正弦、工頻的交流電源,從而實現不同頻率的電源或電網的同步運行。比如在輸送風電的過程中,一般采用變頻裝置將風電接入電網,在此過程中,變頻裝置將會向電網注入一定數量的諧波,使得電網諧波來源更加復雜。

(3)輸電技術方面。為了提高電壓質量和系統的穩定性以及解決大容量遠距離輸電等問題,柔流輸電技術和高壓直流輸電技術得到極大的發展和應用。柔流輸電技術和高壓直流輸電技術以電力電子技術為支撐,通過電力電子裝置實現對電網運行方式的靈活控制、調節,以實現對電能的安全、高效、經濟輸送。這些電力電子裝置主要包括:用于提供無功功率補償以改進電網電壓控制和系統穩定性的靜態無功補償器(SVC);用于提高輸電線路輸電容量和改善線路運行情況的可控串聯補償裝置(TCSC);用于電網潮流控制的統一潮流控制器(UPFC)以及用于高壓直流輸電技術的高壓直流換流器等。上述電力電子裝置大多數具有一個共同特性,就是產生諧波。因此,在使用這些裝置對輸電技術進行改造時,對其產生的諧波不得不進行一個詳細的評估。

2.諧波的危害

諧波注入電力系統將會嚴重惡化電網的電氣運行環境,危害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同時,還會對電網電氣設備以及用戶用電設備的安全造成危害。

首先,對整個電網來說,諧波的產生與輸送,將在輸電網中增大網損,降低電能傳輸的效率;諧波電流在線路中引起畸變壓降,降低了電網的電壓質量;新型非線性負載的間斷性用電方式降低了電源電壓的工作效能;諧波電流惡化交流電能傳輸中的電氣環境,易引發系統崩潰。

其次,對電網中的電氣設備而言,因為電網中的電氣設備是按工頻、正弦電流工作方式設計的,諧波電流流過將會影響其最佳工作狀態。例如:諧波電流會對電機、變壓器等電磁設備的繞組及鐵芯引起額外發熱,使損耗增加,降低電磁設備的使用壽命;諧波電流會影響功率處理器、互感器的測量精度,引起電力測量的誤差;諧波電流有可能造成繼電保護裝置、自動控制裝置的工作紊亂;諧波電流的存在還可能會降低斷路器、熔斷器等設備的開斷能力。

此外,隨著工業控制技術的發展,工業生產中許多精密儀器、復雜的控制系統等對電能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諧波電流對其造成的影響,有可能會使工業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3.電力系統的諧波抑制技術

如前文所述,電力系統諧波造成低劣的供電電能質量,嚴重危害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電網電氣設備、用戶用電設備的安全。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為避免諧波的危害,保障電網及用戶的利益,對電力系統的諧波抑制,已經成為電氣工程學科的一個熱門研究領域。目前對電力系統諧波抑制的方法主要可以分為預防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和補救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兩種方法。

3.1預防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

預防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是指在設計構建系統或設備的過程中,通過選取合理的線路結構及元件參數,避免產生諧波或減少諧波。常見的預防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有如下幾種:

(1)利用設備的電氣特性。該方法主要是對電氣設備采用有效的接線方法或結構形式來減少或消除接入電力系統的設備所產生的諧波。比如對于變壓器來說,其繞組采用三角形的接線方式能隔斷3倍頻諧波電流的流通。

(2)配電網重構。對多個諧波源同時接入電網的情況,可通過對配電網重構的方法,實現降低公共連接點總的諧波限值。這種方法是通過對配電網中的負荷進行再分配,限制負荷中非線性負荷的比例,控制非線性負荷產生的諧波電流在一定的范圍內,使公用母線上的諧波電流限值不超過電力部門制定的標準。該方法只是達到降低諧波限值的目的,并沒有達到諧波隔離的效果,諧波電流仍會注入電網中,有可能對電網及其他用戶造成損害。顯然,這并不是一種合理的諧波抑制的方法。

(3)多脈波整流技術和高功率因數PWM整流技術。多脈波整流技術是將兩個或更多個相同結構的整流電路按一定的規律組合,將整流電路進行移相多重聯結,利用各整流負載的諧波電流相位差,使其相互疊加后可削弱或抵消電源輸入端的部分諧波電流。例如12脈波整流技術可以有效削弱5次和7次諧波,24脈波整流技術可以有效消除11次和13次諧波。隨著技術的發展,多脈波整流技術的脈波數可以達到一個很高的值,但同時也使系統結構更為復雜,需要對其可靠性、經濟性等因素進行全面衡量。

3.2補救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

補救性電力諧波抑制技術是指為了解決已經存在的諧波問題而采取的技術手段,主要是在電網諧波源處加裝濾波裝置。常見的濾波裝置有如下幾種:

(1)無源濾波器。無源濾波器也稱為LC調諧濾波器,是由濾波電容器、電抗器和電阻器適當組合而成的無源濾波裝置。無源濾波器的基本工作原理為:由電感,電容和電阻組成的無源電路網絡,通過將電容和電感調諧到對某一次諧波電流頻率發生諧振,對該次諧波電流形成低阻抗支路以分流該諧波電流,從而達到在電網中濾除諧波電流的目的。無源濾波器結構簡單、易于實現、設備投資較少、運行費用較低,是迄今為止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濾波手段。然而,由于無源濾波器只工作于特定頻率,所以實際應用中通常用幾組單調諧濾波器和一組高通濾波器相互配合組成濾波裝置,以達到濾除主要的各次諧波分量的目的,但是這樣容易造成各組調諧濾波器之間的相互影響,使調諧變得困難;而且無源濾波器受其電容電氣特性的影響,容易和系統阻抗發生諧振,損害電容器件,嚴重時,甚至會使系統崩潰。

(2)有源濾波器。如圖1所示,有源濾波器是通過檢測補償對象的諧波電流,然后通過控制電路注入一個與諧波電流相位相反的補償電流,抵消諧波電流的影響,實現電源電流波形的正弦化。隨著材料科學的發展以及大功率電力電子器件的開發應用,有源濾波器在耐壓以及容量等問題上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3)混合型有源濾波器?;旌闲陀性礊V波器是由有源濾波器和無源濾波器相結合組成的混合型濾波裝置。裝置的有源濾波器可以快速地補償諧波,而無源濾波器可以同時進行諧波過濾和無功補償,提高了濾波補償的效率。當前混合型有源濾波器主要有串聯式混合型有源濾波器和并聯式混合型有源濾波器,其中并聯式混合型有源濾波器的應用空間更廣,已在多個直流輸電工程中得到應用。

4.結語

綜上所述,電力諧波給電網帶來的危害是明顯的,因此,我們有必要針對電力系統的諧波問題,采取科學的技術進行抑制,這不僅可以提高供電設備工作的穩定性與效率,而且能在保證供電質量的前提下降低供電的成本,對電能高效使用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科]

【參考文獻】

糾紛協議書范文5

1、離婚協議上房子分給我,產權是否就屬于我?

問:幾年前我和前夫買了一套二手房,買的時候寫的我們倆人的名字。后來我們離婚了,離婚協議上那套房歸我所有,不過到現在還沒過戶。這套房子的產權屬于我嗎?

答: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從登記起轉移,如果房屋沒有過戶,二手房的所有權并未轉移,從法律上房子還不屬于你。因此,你應當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2、我可以參加丈夫重婚案件的審理嗎?

問:最近,我才知道老公5年前離家出走后偽造離婚判決書與另一女子又登記結了婚。我的出現也導致那名女子與他鬧翻。對方將他告到法院要求確認他們的婚姻無效,并分割財產。請問,我可以參加他們婚姻無效的法庭審理嗎?

答:可以。根據相關法律,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你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離婚后發現前夫包養情人,可以起訴嗎?

問:我和前夫離婚已經三年,現在發現他離婚前就在外面養了情人,并生了孩子。請問我能不能通過法律手段向他們討個說法?

答:從理論上說如果他構成重婚罪的話,追訴期為五年,你可以起訴他重婚。但是實踐中對此罪的認定是不容易的,至于民事賠償,你們離婚已經過三年,超過了訴訟時效。

4、個人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問: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和,想離婚。關于孩子撫養和其他財產分割等都協商好了,關鍵的分歧就在我的金銀首飾上。他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我認為屬于我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問,個人首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個人首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一般女方使用的小佩飾、發卡之類的飾物,如果價值不大,屬于個人用品,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是具有收藏價值或保值價值的首飾,而且價值比較大,比如鉆石、黃金、鉑金等,盡管是女方佩戴的,但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再婚可以休婚假嗎?

問:我和老公都是離異后再婚,請問我們可以休婚假嗎?

答:再婚同樣受法律保護,當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享受婚假待遇。

6、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嗎?

問:我和前夫于半年前由法院判決離婚,但我現在覺得有諸多不滿意,想申請法院再審,可以嗎?

答:不可以。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币虼?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7、離婚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問:我比較有保險意識,婚后就給老公買了保險,繳費20年,每年繳費4000元,到現在已經繳費近10年了?,F在,我們正鬧離婚。請問,這保單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答: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如果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則受讓方應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母親與繼父未領結婚證,遺產該由誰繼承?

問:二十多年前媽媽離婚,然后我們和繼父一起生活了20年,他們一直未領結婚證。前不久媽媽因病逝世,未立遺囑,現在媽媽名下有房子一套和若干財產,應該由誰來繼承?

答:你母親和繼父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按照你所說已經是20年,這種情形構成事實婚姻。你的繼父作為配偶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且享有第一繼承權。你作為子女,也享有第一繼承權,你們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糾紛協議書范文6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突飛猛進的增長和發展,在社會經濟體制方面,改革了以往舊的計劃經濟模式,轉型為新的市場經濟模式。使人們在日常工作、日常生活的接觸面日益廣泛,各類民間矛盾糾紛也隨之增多。同時,我國的立法工作及法制建設也十分迅速,各類法律也在不斷建立和健全,特別是新時期、新形勢下的諸多新類型熱點、難點矛盾糾紛更是突出,要求人民調解工作必須迅速適應,改革舊的調解方式、機制,完善新的人民調解運行方式、機制。為進一步改革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于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以及我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的安排部署,各級黨、政下發了相關的組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相關規范工作程序。成立了網絡式的人民調解組織,有力的緩解人民內部矛盾的發生和惡化,更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穩定,更有利于人民安居樂業。在人民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中,如何規范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工作有序,便于查詢、便于管理,這就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在調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必須熟練掌握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性質、形式、條件、特點、履行、回訪和變更、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現等內容。在人民調解日常工作中,解決矛盾糾紛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社會穩定的先期要素,是所謂的“第一道防線”,如何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內容有:

(一)人民調解協議及其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在此條件下,糾紛當事人和進行調解的工作人員要解決矛盾糾紛,應當充分認識和了解,本著自愿、協商、諒解,才能在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解決矛盾糾紛。就人民調解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協議。對于簡單的糾紛,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達成口頭協議。這里著重在同意。

二是書面協議。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這就不難看出,書面協議:①有民事權利義務;②當事人要求。

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十分清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第一、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第三、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就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實質所在,反之,則成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它的性質是:①人民調解組織主持協商,認可和制作的;②糾紛當事人雙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的群眾自制組織的調解文書。這種調解文書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群眾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但是卻不具有不可爭議的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對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可行性提出質疑,都是正常允許的。

(二)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內容

就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規定了三個實質要件:

第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具有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依《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p>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即調解協議正確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調解協議或者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p>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同時具備《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才能有益效。另外,《司法解釋》第五條作出了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也作了實質性規定: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體現在,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水平和質量的集中體現,制作符合規定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應當是:

主體合法。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應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要規范,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統

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中明確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單位或住址等自然情況。

二是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即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過程,所爭議的具體事項及內容,以及在該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人民調解活動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目的在于增進群眾之間的團結,消除紛爭。因此,在制作調解協議時,應避免使用過于激烈或尖銳的語言,并且使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導矛盾糾紛,化解紛爭的作用。

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應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這是人民調解協議最關鍵的部分,也是調解活動獲得成功的具體體現。因此,在調解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應當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必須清楚、明確和具體,不能含糊其詞、責權不明,以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影響和削弱調解效果。

四是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履行調解協議的具體方式有許多種,具體適用哪一種或幾種方式都要在協議中寫明。同時,調解協議的履行地點、具體期限要在調解協議中加以明確,避免因方式、地點、期限不明導致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

五是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表明該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以便查閱歸檔。

(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特點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司法部頒布的規章規定程序,對所受理的民間糾紛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書面協議,有其相對固定的特點。規范調解協議書,需要廣大的人民調解員充分掌握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及其特點:

1、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民間糾紛調解活動的載體,是調解矛盾糾紛后人民調解員制作的特殊“產品”,記載民間矛盾糾紛全過程。與調解筆錄相對比,調解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調解過程,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則是人民調解組織對民間矛盾糾紛調解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所作出的最后結論,故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2、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產生的過程是依照受理、調查、調解、記錄、履行、回訪等程序進行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矛盾糾紛爭議事項的調解結論是依照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語言是規范性、嚴肅性的語言,記載的是人民調解員真實的工作實績。因此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性。

3、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準確性。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要具體把握:一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和措辭,只有一個解釋,不能模棱兩可。二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要適當,不夸大、不縮小、不渲染,要實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詞。三是語言要精確,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詞要規范。要使用法律和當通行的標準化語言,忌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的、謾罵性的語言寫進人民調解協議書內。

4、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調解協議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認定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三大部分。這三大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認定事實是小前提,調解依據是大前提,調解結果是結論。如:事實是張三違約;調解依據是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結論是張三應如何承擔責任。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無論是小前提不成立還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導致推理出的調解結論錯誤,即矛盾糾紛的調解結果錯誤。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的另一個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5、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證明性。就證明性而言,應從調解矛盾糾紛的實際工作考慮。一是對矛盾糾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論的證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總是在某一方面發生了矛盾糾紛,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爭議。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結果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調解協議書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明書。二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調解協議通過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詳細闡述,證明人民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三是對調解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6、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公開表述矛盾糾紛的調查過程;公開表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認證情況;公開表述人民調解組織對所調解事項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也就是說,除調解組織內部討論矛盾糾紛調解意見等情況不公開以外,其余矛盾糾紛調解情況應當全部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公開。

7、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正性。人民調解是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調解過程,就是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公開人民調解組織所采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情況,充分展示調解結論的公正性,使人民調解協議書成為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載體。從另一個意義上說,能夠參加調解的人員畢竟有限,甚至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只委托其近親屬作為人參與調解,本身未能親身感受人民調解所獨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只是歷史上的一個瞬間,時間久了,人們就會淡忘。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可以為許多關心矛盾糾紛調解過程的人所閱讀,可以永久保留。

(四)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回訪和變更

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指當事人遵照人民調解協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活動。它是人民調解活動的繼續和完成。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意義:一是實現協議所規定的權利;二是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三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

履行調解協議的方式,可以區分為自覺履行和督促履行兩種:

1、自覺履行。就是在調解協議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亦稱義務人),不需要人民調解組織的督促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亦稱權利人)的催促,自覺主動地履行協議中確認應盡的義務事項和具體要求,使協議得以兌現。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執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內容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協議的達成是在當事人提高了認識的基礎上,出于自覺、自愿的心理,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的結果。

2、督促履行(也稱說服教育履行)。就是在協議確認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已到或者已經超期,而義務人還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人民調解組織去提醒、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督促不是強制,而是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履行自已所承擔的義務?!度嗣裾{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當事人雙方能否信守履行協議。沒有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確認其沒有不履行協議的正當理由后,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規定,并講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弊關系。作為調解協議,只有在雙方自愿信守、自覺履行 協議規定事項之后,具體矛盾糾紛才完全徹底消除,調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達成協議后,還要進行回訪,了解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鞏固調解成果。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有一個十分突出的特點,就是自始至終沒有國家權力強制性,就意味人民調解不存在執行問題和執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當事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拒不執行,或者履行了協議規定的部分義務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義務,那么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取:

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有理,雙方當事人又請求或者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可以重新調解;

②對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以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無理,再次說服教育,講明無理反悔后果,動員自覺履行而無效的,都應先告知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其他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正告當事人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擴大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后果。

在現實工作、生活中,確有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已達成的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對于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被鶎尤嗣裾腿嗣穹ㄔ和ㄟ^行政和司法程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度嗣裾{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3、人民調解工作的回訪、變更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p>

回訪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適時派員了解、掌握、檢查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有關群眾的意見,鞏固調解成果?;卦L的意義和作用在于:其一,通過回訪及時了解情況,總結調解經驗和改進調解方式、方法;其二,通過回訪,可以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矛盾糾紛得到徹底的化解;其三,回訪工作是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訪工作,應堅持做到:

第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進行,講求實效,不走過場。

第二,回訪工作必須及時。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的適當時間內派員進行回訪,以便及早發現和解決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減少工作中失誤的影響擴大。

第三,回訪應當有重點地進行。對那些比較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或者協議的履行有一定難度的矛盾糾紛,或者當事人思想情緒尚不穩定、容易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要列為重點回訪的對象,堅持適時回訪。

第四,回訪必須注意發現問題,加強對當事人說服教育工作。如當事人思想出現反復,或是有些問題尚未落實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協議的,調解人員都應當及時發現,針對不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人民調解協議一經達成后,當事人雙方就應當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在實踐中,由于客觀條件的復雜性和情況的不斷變化,以及調解人員和當事人的主觀條件限制,在調解過程中難免出現疏漏,比如對矛盾糾紛的主體、事實認定有誤,調解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等等,這就需要調解組織對協議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

調解協議的變更,主要指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即標的的種類、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的變動,以及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其他權利、義務的變更。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的變更,一是調解人員在回訪中發現原來的協議有錯誤或不當之處而提出變更;二是當事人認為原調解協議有不當之處要求變更。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調解。經重新調解,對調解協議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原調解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并進行登記。

人民調解協議變更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當事人按這種新的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原調解協議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失去效力。

(五)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現

所謂效力是指一種行為或文件發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該行為或文件在社會上所產生的作用。一種行為或文件能否在社會上發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因此,不同性質的調解協議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協商達成的法院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國家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種具有國家權威性的法律文書,所以經合法送達當事人后,既不允許反悔,也不允許以同一訴訟標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上訴,它就具有不可爭議和強制執行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群眾自治組織的調解文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誠信自覺履行,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現在,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解決矛盾糾紛的協議,作為法定的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其次表現在,協議是依法達成的,對有過錯的當事人來說,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約束力。

再次表現在,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又不向其他國家機關申請解決,那么該當事人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