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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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范文1

生命是珍貴的,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今天,我上網查了一下交通事故案例,我有了深刻的感想。

通過閱讀網上查到的資料,我知道了交通事故絕大部分都是違反了交通規則而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是由于在馬路上跑,有的人是不看左右的車,還有的人故意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了許多慘劇的發生??匆豢床蛔袷亟煌ㄒ巹t的悲慘結局:1998年6月18日,山西太原8歲的小學生曹某與小伙伴們結伴上學,下了電車從車前繞過,高喊著“沖刺流星”向校門沖去時,一輛載著12噸石子的大貨車將曹某撞倒并碾于輪下,當場死亡。這一沉痛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就是孩子沒有按路線通行,司機在視覺盲區造成的事故。

通過閱讀一例例的案件,使我對遵守交通規則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作為小學生,我們更要從小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比如上學和放學的時候要戴上黃色帽子,引起司機的注意。在交通路口要聽警察叔叔的指揮,遵守交通信號:紅燈停,綠燈行。要走人行橫道,不亂穿馬路;過馬路時要左右看一看是否有車輛通行,不要跑,要快步通過。

為了更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記一記下面這首兒歌吧:

大馬路上車潮涌,警察指揮要服從。

紅綠黃燈是命令,標志標線要看清。

交通事故范文2

2004年交通事故:摩托仍是肇事大戶

分析報告還顯示:行人搶道突出,事故死亡率高

本報訊 省交警總隊公布的福建省2004年交通事故及原因分析報告顯示,去年我省共發生交通事故24274起,造成4393人死亡,24314人受傷,經濟損失9408.8萬元。交通事故四項指數與去年相比三降一升,其中事故次數下降18.07%、受傷人數下降6.49%、經濟損失下降33.87%,死亡人數上升9.87%。

從事故總量看,交通事故起數、受傷人數及財產損失較2003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通事故統計提高了立安標準,致使大量原屬于統計范圍的一般交通事故降為簡易程序處理而不納入統計范疇。死良心人數較去年有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也是新法實施以后,將原來屬于不統計的路外事故(如農村便道、機關企事業、廠礦大院、生活小區等道路事故)列入統計范疇所致。

摩托車事故最多

摩托車交通事故案發率、死亡率及受傷數繼續居所有車型之首。據統計,2004年,摩托車類交通事故共造成1331人死亡,9639人受傷,分別占事故總數的32.5%、死亡總數的30.8%、受傷總數的40.35%。

此外,由公務用車、私家車及出租車等車型構成的小型客車事故率居第二。以上兩類車型發生的事故,占了事故總數的55%以上。

非機動車及行人事故死亡人數高

2004年,我省非機動車發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總數的3.98%,行人搶道發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總數的6.55%。

雖然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僅占事故總數的7%,但是,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卻高達總數的10.53%。

交警部門分析,這反映出了相當部分交通參與人員交通安全意識和良好的交通行為尚未形成,任意橫穿公路、穿越隔離設施、與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爭道搶行等交通違法行為突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交通事故范文3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等機動車輛日益成為與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要交通工具。盡管我國的汽車擁有總量占世界汽車總量的比例很低,汽車人均擁有量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差距,但是,受路況、車況差等客觀條件及人們交通守法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影響,我國汽車交通事故的數量和損害后果卻并不低。2001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為76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萬人死亡,54.9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9億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嚴重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處理變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處理上,盡管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駛執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詳盡規定,但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還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解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方面難以操作,更讓受害人難以了解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公安廳的《四川省實施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對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規定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沒有考慮到汽車營運中的優勢地位和汽車以外的非機動車、行人的弱勢地位。汽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相比,在其結構和操作上都比較復雜,在營運中表現出更大的危險性。法律應當賦予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較非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大的風險責任。但是,現行法律卻將汽車交通事故與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作出共同性規定,沒有充分反映出汽車這種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和處理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時對非機動車、行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國性立法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學界的一般觀點,《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嚴格責任的范疇。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車交通事故)是“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特別法及事故處理機關將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視為過錯責任。

第三,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不規范。一是由各省級公安、民政部門每年規定損害賠償標準,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導致同年同地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利于對同類受害人的公平保護。二是受害人為城鎮人員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農村人員,不符合部分地區農村人員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人員年均收入的實際,缺乏對農業人員的公平保護。三是賠償中只規定了對物質損失的賠償,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完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立法、指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裁決、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汽車交通事故的基本含義

本文所指汽車交通事故的外延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狹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態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實質上限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發生。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車站、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場所。公路則是指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在地面上借助鐵軌運行的機動車輛如有軌電車、火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我國《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二是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三是在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即至少有一方車輛處于啟動、行駛、剎車、減速、加速、轉彎等運動過程中。機動車輛一方處于正確的停放狀態而非機動車輛一方或行人處于運動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四是有損害后果,因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筆者認為,不論道路交通事故還是汽車交通事故,都屬于“事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事故”是指“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車營運中發生的“意料之外”的損失或災禍都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為人違章或有過錯為要件?!掇k法》將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及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顯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種,曲解了“事故”的內涵,從而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和及時解決事故。這樣,就可以對汽車交通事故下定義,所謂汽車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輛一方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里著重闡明幾個相關概念,一是汽車機械事故。所謂汽車機械事故是指駕車人無法預見、突然發生機械故障所導致的損害后果的事故。根據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車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了損害后果,不論其原因如何,不論是否機械事故,均應視為汽車交通事故。只是在認定責任的主體、處理依據、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等與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車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夠發現機械故障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汽車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汽車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根據損害賠償及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向侵權行為人、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人要求賠償,可不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解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是汽車在起步、制動、轉彎過程中導致乘車人劇烈晃動,與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或開、關車門時發生擠壓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故,它也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并非完全基于汽車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未必有違章行為),主要是基于交通運輸合同對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的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向承運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賠償或提起訴訟。

三、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以此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實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證明所受損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

汽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各國立法例上不盡相同,從我國現行全國性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看,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在德國,對汽車時速超過20公里以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嚴格責任確定。反之,則按照一般侵權責任對待。德國法的做法已經被日本、法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所廣泛接受。

筆者認為,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歸責原則上應當借鑒德國法的做法,同時體現我國的立法特點。具體包括: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發生汽車剎車(門傷)事故,致乘客(旅客)傷亡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僅造成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分別是:

第一,汽車等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機器,它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都比非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擁有的危險物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承擔教高程度的責任。此外,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車運動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應當對所獲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價,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汽車與弱者—非機動車、行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由受害人證明損害后果系行為人所致,若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其責任。

第二,機動車之間優勢差異較非機動車、行人小,根據交通法規容易認定駕車人的違章行為,便于確定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此。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便于事故處理機關迅速認定責任,提高解決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與乘客(旅客)之間一旦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包括旅客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無票搭乘,承運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就負有在運輸過程中確保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除非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運人客觀上無過失或證明自己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新《合同法》第302條對發生的剎車(門傷)致人身傷亡事故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第303條的規定,對剎車(門傷)造成旅客(乘車人)自帶物品損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過錯,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因此,對發生的門傷、剎車交通事故區分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確定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找誰索賠”、“索賠范圍多大”、“損失如何分擔”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處理事故,解決民事賠償的難點問題。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從理論上講,汽車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一方多為受害主體,為賠償請求權人,機動車方常常是施害主體,為賠償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的主體實質就是明確機動車方具體的賠償義務人。通常存在以下情況:

1、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所指使用人是駕駛車輛的人)。當車輛由其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則應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確定賠償主體。

其一,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是受機動車所有人雇傭或是該單位職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有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應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雇傭(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追償。

其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常常僅以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進行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機動車所有人一樣,是汽車交通運輸的受益者,是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立法上可規定雙方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

其三,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許多地方,營運客車由個人出資購買但車籍掛靠到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造成交通事故,處理時,通常將運輸公司視為車輛所有人,由運輸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出資購買車輛的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通運輸中獲得利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人而非所有人,與當前某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是收取了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主要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民事賠償的范圍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受害人財產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經考慮并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個別交通事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權益。

(三)民事賠償的程序與責任分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立法上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規定與該《辦法》第44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的規定矛盾。這一矛盾規定的認識根源在于,沒有對交通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邏輯區分,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直接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依據。實際上,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環節與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的環節之間,還有一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優者負擔危險”原則。

如前所述,汽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應承擔更多的危險,用以調整與受害人的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這即是國外立法創設的“優者負擔危險”原則。根據該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條件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皟炚哓摀kU”主要體現在:事故發生時,汽車(機動車)之間,以增減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也是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酌情考慮“優者負擔危險”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因弱者(劣勢)地位承擔的風險或損害在賠償時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更利于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式(或程序)應當是:

交通事故責任+“優者負擔危險”=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落實到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上是:

(1)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然后,分析汽車之間的優勢,對優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最后,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后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例如,一輛東風大貨車與一輛長安面包車發生碰撞,發生修車費10000元(東風大貨車3000元,長安面包車7000元),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兩車負同等責任,初步確定賠償比例各為總損失的50%,即雙方各承擔5000元,但是考慮到東風大貨車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長安面包車的危險性多,在事故發生時占有優勢,故酌情增加10%的承擔比例,最后,東風大貨車與長安面包車對10000元損失的分擔比例為60%和40%,即東風大貨車方承擔修車費6000元,長安面包車方承擔修車費4000元。

(2)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當汽車(機動車)無責任時,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機動車)方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督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44條的規定,正是“優者負擔危險”原則的立法體現。只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學理研究中進行完善。

參考書目

1、王利民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馬原主編:《中國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編:《法律法規分類適用全書——民法卷Ⅲ(侵權行為法)》,河海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匯編》。

交通事故范文4

夏曉曦和丈夫是資深驢友。 這一天,天色將暗,夫妻二人站在狹窄的柏油路上,眺望那一望無際的曠野和美輪美奐的夕陽,實在是太愜意了。

“從日落到天黑,還有半個小時的時間?!闭煞蛘f,“從導航地圖上來看,走前面這個岔路口會到達小村莊。不過,究竟哪邊更近一些,還需要我沿著柏油路翻過小山坡去看看?!?/p>

“可是我實在是走不動了?!毕臅躁卣f。

“你在這里坐著等我吧?!闭煞蛘f,“我去去就回,頂多半個小時?!?/p>

夏曉曦點頭應允,獨自坐在柏油路邊,繼續欣賞晚霞輝映下的田野。

不到半個小時,丈夫如約歸來。遠遠的,丈夫就看見夏曉曦躺在路邊。他心中一樂,心想這個姑娘這么快就睡下了,看起來身體素質還是遠遠不行啊。

“曉曦!”丈夫喊道。

夏曉曦紋絲不動。

“夏曉曦!”丈夫發現了異樣,跑了幾步蹲在夏曉曦的身邊。

此時的夏曉曦臉色蒼白,頭下有一大灘殷紅的血跡。

110抵達現場是15分鐘以后了。

“不知道是誰突然襲擊了她!”丈夫泣不成聲。

刑警大隊的法醫蹲在夏曉曦的身邊,用戴著橡膠手套的手撥動夏曉曦的頭發,說:“死者右側顳部見有一個‘L’型的挫裂創,應該是有這樣棱邊的金屬鈍器作用形成的?!?/p>

“斧背嗎?”刑警猜測道。

“我們都是來旅游的!誰這么狠心要殺死她?”丈夫哭訴道。

“你冷靜一點。”刑警說,“天已經黑了,把尸體拉回殯儀館,進行進一步檢驗吧?!?/p>

經過了兩個多小時的尸體檢驗,法醫走到解剖室外,對夏曉曦的丈夫說:“這是一起交通事故?!?/p>

“交通事故?”丈夫有些驚訝。

法醫點了點頭,說:“死者的頭部只有一次撞擊力,但是這個力卻導致了死者整個顱骨的崩裂,我們稱之為全顱崩裂。一次外力就導致全顱崩裂,顯然是非正常人為外力可以造成的。死者的損傷外輕內重,一次形成。而且,她的突出部位,比如手肘、腕部都可以看到明顯的擦傷。說明她是在路邊的時候,被一個疾馳而過的車輛的某個部位撞擊了頭部,倒地后,因為加速度的作用,身體和地面還有個滑行摩擦?!?/p>

“可是在現場的時候,你不是說有個‘L’型棱邊的東西作用嗎?”丈夫問。

法醫點點頭,說:“不錯,如果死者當時是處于坐著的,那么高度大概正好和一輛小型廂式卡車的車廂一角差不多高。”

“這個案子我們要交給交警去辦了。”刑警說,“道路的盡頭有監控,再加上特定的時間點,以及法醫分析的車輛外形,我相信交警很快就能偵破這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p>

死亡剖析

交通事故損傷是非正常死亡的一種,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尸體,同樣需要法醫進行檢驗。交通事故分有很多大類。比如以溺死為主要死因的船舶交通事故;比如以挫碎傷為主要損傷的鐵路交通事故;還有以墜落傷、凍傷、撞擊傷等等復雜損傷形態為主的飛行器交通事故。但畢竟上述幾種交通事故都是比較罕見的,所以我們在這里主要講一講道路交通事故。

說起交通事故損傷,我們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行人損傷

相對于車輛,行人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最為弱勢的一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的損傷主要有:

1.撞擊傷

這是最常見的損傷。一般車輛撞擊到人體后,會在撞擊點處留下比較嚴重的損傷,比如挫裂創和骨折。和被鈍器打擊形成的損傷相比,撞擊傷主要有:一次形成、外輕內重等特點。一般在交通事故當中,只能看到一次形成的挫裂傷,而在兇殺案件中,大多還是多次打擊。而且,撞擊傷的力量取決于車輛的速度,所以這樣的力量有的時候會遠遠超過打擊外力。比如人為打擊外力只能把顱骨打骨折,而撞擊力可以導致人體全顱崩裂。

2.摔跌傷

這種以擦傷、挫傷、對沖傷等等損傷為特點的摔跌傷,也幾乎是所有交通事故損傷中必然存在的。車撞了人,人會因為動能而被拋出,那么無論是摔跌在路上,還是摔跌在引擎蓋上,都會形成形態不同的摔跌傷。所以,人體突出關節、手等部位是否有擦傷,有的時候也成為判斷交通事故損傷的一個重要依據。

3.碾軋傷

有很多交通事故中,人體被撞倒之后,還可能被碾壓。因為車輪的摩擦作用以及車輛自身重量的壓力作用,可能導致多條平行的、沿著人體皮膚皮紋方向的撕裂口,或者導致內臟的破裂和肋骨的大面積骨折。有的則可以在人體的皮膚或者衣物上留下車輪胎的印記。對碾軋傷的分析判斷,有助于分析碾壓行為系無意還是故意,從而判斷案件性質。

4.拖擦傷

交通事故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成傷方式。所以在除了撞擊、摔跌以外,還會存在人體被車輛拖拽的可能。因為路面都是粗糙的,所以這種拖拽會導致人體大面積表皮剝脫。而且這些表皮剝脫都是方向一致的,被法醫稱之為刷狀擦傷。

二、汽車車內人員損傷

在車輛互相撞擊,車輛撞擊不動物體,車輛發生翻滾傾覆等等諸多狀況中,車內人員損傷也會具備它獨有的特點。

1.揮鞭樣損傷

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損傷,甚至在全部致命性車禍中占到了30%。正常人的頸椎活動度有限,如果把頸椎比喻成一根鞭子,活動度小的6、7頸椎就是柄,而以上的部位則是鞭梢。在車輛發生急剎的時候,頸椎會像鞭子一樣隨著慣性的作用而揮動。這種揮動,會直接損傷到頸椎當中的頸髓,從而直接致命。如果佩戴了安全帶,這樣的運動幅度就會被大大減小。所以很多人認為安全帶僅僅是防止撞擊玻璃導致顱腦損傷,有氣囊也一樣,那就大錯特錯了。

2.撞擊傷

和行人一樣,車內人員和車輛框架、玻璃的撞擊,有的時候也一樣是致命的。雖然現在車輛的安全性能正在不斷提高,但是車內人員的撞擊依舊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3.其他損傷

因為車輛內部的構造不同,所以車內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候產生的損傷也不同。但是任何車輛都有方向盤和安全帶這兩個形態特殊的物件。所以研究方向盤造成的損傷和安全帶造成的損傷,有的時候也對法醫學分析存在積極作用。

三、其他車輛損傷

交通事故范文5

一、夜間交通事故多發的成因

由于天氣光線等諸多因素,駕駛員在夜間行車心情比較放松,注意力也就容易分散。據統計,本轄區在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80%以上發生在夜間,而大多數重大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都發生在夜間。因此,做好夜間交通事故的預防非常重要。夜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的原因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夜晚車輛相對少,駕駛員會猛踩油門。我們知道,在夜晚,光線不好,同時,道路上車輛和行人也相對減少。于是,一些駕駛員為了盡快地趕往目的地,就大著膽子猛踩油門開快車,根本不去考慮后果。再加上夜間光線暗淡,駕駛員視線能見距離縮短,路面狀況模糊不清,雖然車燈的照明度達到了一定的亮度,但視線總不如白天清晰。同時,速度太快會使駕駛員視力相對下降,判斷情況的時間縮短。速度太快還延長了車輛的制動距離,擴大了非安全區。一旦突然發現前方有緊急情況,駕駛員就會措手不及,亂了方寸,采取措施不及時或不正確,后果可想而知。

(二)由于車困人乏,違章停車路邊休息。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在夜間行駛不可避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情況,如駕駛員需要停車休息,隨意停放,不開停車夜視燈,不放置警示標志,車身占據行車道,甚至有的車輛停放在陡坡處、轉彎處、交叉路口等。這既影響過往車輛的正常行駛,又容易造成一些由于超速行駛、酒后駕駛違法駕駛車輛追尾碰撞。夜間人困車乏停車休息時,有的駕駛員忘記在車前后一定的距離內擺設警示標志和開啟示警燈光。這樣,由于夜間視線不清晰,來車無法遠距離看到前方的車輛,當快速行駛到前方發現時為時已晚,就來不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的駕駛員擺上大塊石頭作為警示標志,放在路中間,其結果使快速行駛的車輛因看不見就會碰上擺放的石塊,造成嚴重的后果。

(三)人車勞頓,勉強打起精神駕車。一些長途行駛的車輛車主為了趕時間,讓駕駛員長途奔波,顧不得休息,把安全行車拋至腦后。這樣,人的體能和精力是有限的,由于長時間的駕駛操作和奔波,人體機能消耗很大,如果不能很好的休息,精力就下降,注意力就會不集中,況且人體的生物鐘在夜間是處于半休眠狀態,夜間行車危險性會加大,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危險。

(四)強行超車,占道占線。有些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由于爭強好勝和顯示自己的高超車技,總想千方百計強行超過別人,甚至有的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也強行超車。這樣,由于夜間行車視線不好,目測與前方來車的距離會產生一定的誤差。當正在超越時,前方來車臨近,想把車輛駛回正常車道時,會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及時回歸,或者正趕上其他車輛占線,結果導致與同向行駛的車輛發生刮擦或與對向行駛而來的前方車輛發生碰撞。發生事故的幾率會增加。

(五)過度自信,開車隨意。夜間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和行人相對減少,一些有著一定駕齡和技術的駕駛員由于過于自信駕技高超,而疏忽了安全行車的準則。這些人在駕車行駛過程中往往注意力不集中,或吃東西,或點香煙,或打電話,或與同坐的他人聊天、嬉戲,至兩手不把握方向盤??上攵?,由于注意力分散不集中,一旦發生緊急情況,駕駛員就會措手不及。

(六)爭強好勝,飆車族增加。時下,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車輛已進入眾多家庭。同時,道路也在不斷的加寬,路況越來越好。一些年輕人逞強好勝,夜晚閑暇無事,三五成行到寬敞的馬路上兜兜風,飆飆車。我們時常看到呼呼隨風而過的快速機車,還有那刺耳的叫聲。真是讓人替他們捏著一把汗。試想,在車輛和行人突然出現時,他們還能夠來得及采取制動措施嗎?

二、應該采取的措施和辦法

針對以上存在的夜間事故多發的特點,作為交警部門要從本轄區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出發,認真研究對策,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采積極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夜間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筆者認為,應該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一)積極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教育,提高廣大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好駕駛員隊伍的管理是防止事故發生的源頭,也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為此,交警部門要積極對轄區駕駛員進行核查登記,按照屬地劃分原則,將安全教育活動分配到轄區各駐地中隊,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同時,利用交通安全學校這一有利陣地,以及車輛年審的時機,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不留死角,落實到人。同時,積極利用廣播電視這一覆蓋面廣,影響大的特點,利用本單位在縣電視臺欄目對夜間行車帶來的危害進行宣傳,利用血淋淋的案例進行以案說法,使駕駛員從內心感受到夜間行車不遵守交通法規帶來的危害。

(二)認真排查危險路段,制定有效措施。夜間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其規律,特別是在一些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地段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為此,交警部門要組織專門人員,認真開展對轄區道路安全隱患進行一遍普查。主要對于一些人員集中的公路邊的村莊、十字路口、道路轉彎處、山路陡坡處、廠礦企業密集區等進行細致的普查,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治理。要在這些路段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和電子屏,有必要的指派專人進行管理。

交通事故范文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云、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莊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

四、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锻ǜ妗返诙l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于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于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于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輛出租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后,對他進行勸阻,并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并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事故后,在現場應當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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