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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范文1
法學體系是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目前尚缺比較明確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各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從法律發展史上說,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學,因此,法律體系應先于法學體系,法學課是伴隨著法學的建立而產生的,因此,法學課程體系的建立應是法學體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學體系而建立,于是,闡述的順序是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律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分為內部結構與外部結構。內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的和諧一致是各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協調統一的基礎,而法律體系外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部門法,它要求各部門法門類齊全,嚴密完整。
法律體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這不是幾個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不是一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法律構成的整體,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第二,法律體系由一國全部現行法律構成。它不包含一國歷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經頒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將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體系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條件和要求綜合性法律表現,而且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征和表現。第三,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是體系化的有機整體。“體系”一詞指由若干事物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它和靜態意義上的“系統”概念相似。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體系”,它的內部要素是法律部門,并且法律部門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積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組合,呈現為一個體系化、系統化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這既是法律體系的客觀構成,也是法律體系的一種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門類齊全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在憲法這個部門法的統攝下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門應該具備,不能有缺漏。結構嚴密指不但在整個法律體系之間要有一個嚴密的結構,而且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一個從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規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實施細則等;內部協調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并與其保持協調一致,即普通法與根本法相協調,程序法與實體法相協調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從最終意義上講,法律體系是經濟關系的反映,它必須適應于總的經濟狀況,因此,法律體系的形成是由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關系決定的,但從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來講,它又離不開人的意志、主觀能動性、意識形態、文化傳統與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形態等。因此,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在法學理論中,法制體系易與法律體系相混淆。法制體系是法制運轉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制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狀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包括靜態的法律規范,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狀的法制運轉系統,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中。
以上關于法律體系的展開要轉入法學體系,必須以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如何劃分入手。部門法是本文的起點,因為先有法律,后有法學,但是如何確定部門法的本身卻又是個法學理論問題,如何對現存的法律分類是可以見仁見智的。各國對于劃分部門法并無統一的標準。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把法律分類普通法與平衡法兩大部門,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把法律劃分類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劃分各法律部門,由于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彼此聯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就需要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來調整。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法的規范性文件,但兩者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達,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但是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有不少規范性法律文件按規范的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把它歸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類規范性文件,應根據內容的主導性質來確定法律部門的歸屬。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目前學界已大體達成共識,這一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可以將社會關系分為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家庭文化等,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性質不同,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范圍、方式也不同,因而當這些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為法律調整的領域之后,它們便成為法律部門形成的基礎,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社會關系極其廣泛復雜,僅僅用法律調整對象作為標準還不夠,因為它常常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無法解釋同一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象。因此,劃分法律部門,還需要將法律調整方法和確定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地位,權利義務的方法,包括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程序,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和性質,法律事實的選擇,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比如,將以刑罰方法為特征的法律規范劃分為刑法部門,將以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法律規范劃分為民法部門等。
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調整的方法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都是不依劃分者的主觀認識和意志為轉移的,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客觀標準。此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這些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粗細得當。社會生活基本領域或社會關系主要方面的劃分都是可粗可細的。以此為據劃分法律部門就應注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一個法律部門涵蓋的范圍既不應太寬,也不應太細,若太寬,使得全部法律規范只歸為三四個法律部門,這樣的劃分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若太細,還可能帶來更多的歸屬問題不易解決。第二,多寡適合。實際生活中,法律規范的數量往往并不與社會生活基本領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領域多一點,有的領域少一點,劃分法律部門時有必要考慮使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的數量既不過多也不過少問題,如經濟法、環境法,從行政法分離出來,則避免了行政法部門的過多。第三,主題定類。一些法律規范兼及不同領域,可以從不同角度歸類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考慮這些規范的主題或主導精神確定其部類歸屬。原則上是一面規范、一個規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歸屬民法即是。第四,邏輯與實用兼顧。劃分法律部門,是為了實際地運用法律規范來推進人們如何行為,因而實際劃分中還要考慮實踐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又不必過于呆板,還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其發展趨勢,預為劃分或者給予相對劃分。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多少個部門構成,學說有多種,通常不包括國際法,個別學者也將國際法包括在內,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就將國際法包括在內,但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張書對“法律體系”所下的定義中指明“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既然是“一國”那就不應包括國際法在內。通說的主張,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資源法、軍事法十大部門法。
法學體系不同法律體系。首先,法學體系是學科體系,其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如法學體系中有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心理學等內容,法律體系則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學體系的學科以全世界為范圍,不受國別限制,如民法學必須以中外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學,所以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如行政法的產生促進了行政法學的出現。反過來,法學體系又可以推動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學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學體系關系密切。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法,都應為法學課程體系所包含,但課程體系范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史學法律體系就不能包括。法律體系限于一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于一國,應設置國際法課程,其它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學也兼顧外國刑法等。
法學課程體系不同于法學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并非有多少門課程,學科數量遠遠多于課程數量,并且,課程名稱與學科的名稱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學科至少有五、六十個,法學課程一般最多設四十來門,再多既無必要,本科階段也不能學完,研究生階段更專了,所以不僅沒有必要將所有學科都作為課程,也不可能如此。
法律體系范文2
【關鍵詞】會計信用法律體系
一、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構建中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一)從理解會計制度的作用、職能和會計過程角度,把握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會計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管理的要求而產生、發展并不斷完善的。寫作畢業論文會計最初表現為人類對經濟活動的計量與記錄行為,其作用主要是為經營者本身服務?,F代會計不僅服務于企業,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信息,而且還要服務于企業外部的有關主體,為企業的投資人、債權人、貿易伙伴、相關的社會公眾等提供信息,以幫助他們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重要的是,現代會計要為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調控及組織財政收入提供必需的信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與實施宏觀調控的需要,從一個方面促使會計規范與會計信用規范變成強制性的法律,而不再是一般的商業慣例,會計法也因此被歸入經濟法范疇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疇。如果把這一重心理解錯了,由此建立起來的結論也就不大可能正確。理解會計對財政收入與宏觀調控的意義,是有效構建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關鍵之一。
一般認為,會計的職能主要有“反映”和“監督”兩項。反映職能就是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來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監督職能是基于反映的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會計法與會計信用立法的任務就是要通過對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行為制訂和提供有效的規則,使會計信息能夠正確反映經濟活動,并為控制經濟活動提供正確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規則促使會計行為正確反映經濟活動的情況,就會形成會計信息失真,那會計立法就存在缺陷。當然,會計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樣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工作的過程,從廣義上考慮,包括會計信息的記錄、會計信息處理、會計報告的制作、會計信息的披露、會計信息審計監督、會計信息其他監督等。因此,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最基礎部分就是如何通過法律、法規、準則、紀律等,把會計信息形成的整體過程,用法律制度規范的形式反映出來。而做好這一工作,涉及到會計理論、會計方法、會計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以法律規范有效、準確地反映會計理論、會計方法、會計政策等,這一問題必須依靠會計和法律方法相結合去實現。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與會計政策內容上的缺陷,不可能通過法律方法進行糾正,而必須依靠會計理論去解決。會計理論、會計方法、會計政策,都是來自于實踐,是實踐經驗的升華。但有些理論與方法是從國外引進而不是來自于中國的會計實踐,因此,會計立法過程中,有必要更多地聯系我國會計實踐,尤其是在會計立法過程中廣泛征求實務界意見,吸收實踐經驗成果。
(二)從會計主體行為特征的角度,把握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會計可理解為一種制度,也可理解為一種行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為一種制度化的行為。寫作碩士論文會計的社會功能,這里是指社會為什么需要會計這樣一種制度化的行為。與任何經濟制度一樣,會計這種制度化的行為不能離開兩個方面:即效率和分配。效率,主要是要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以同樣多的投入,盡可能多地提高產出。效率目標是在投入既定時把社會總財富或總福利這塊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體之間如何分配這塊蛋糕的問題。分配與會計信用相聯系,就必須考慮國家與企業之間關系、企業與人之間關系、投資人與國家關系、投資人與企業關系、人與投資人之間關系、國家與政府機關組織的人之間關系等。從間接的影響考慮,還有國家、企業與一般公眾,尤其是企業或政府機關組織中職工的關系。如果把制度變遷依其對效率和分配的影響分為以效率提高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變遷”、以分配調整為目的“分配性制度變遷”和既影響效率又影響分配的“混合性制度變遷”,純粹的效率性制度變遷遇到的阻力就會最小,因為這種變遷并不會減少什么人的利益,而只可能增加,或只改變相對利益;以利益分配調整為主的分配性制度變遷的阻力就會大得多,既得利益階層會極力阻止變遷的進行;而混合性制度變遷所遇到的阻力,則由其利益分配和效率提高的混合比例決定。在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中,許多制度變遷或制度的實施,都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調整,因此阻力必然會很大。
事實上,效率問題本身就存在著不同層次主體之間、不同種類主體之間、同一層次不同主體之間的矛盾。如企業的效率與國家的效率不同,存在著沖突;不同企業之間的效率存在著沖突和矛盾;企業投資人與經營者之間、企業與企業職工之間、企業會計人員與企業效率之間等等,都存在著矛盾。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會計信用法律體系必須處理好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在提供真實會計信息方面實現激勵相容。如果效率激勵不相容,會計信息失真就無法避免,相容性越差,失真度就越高。
分配具有與效率沖突相同的問題。不同層次主體之間、不同種類主體之間、同一層次不同主體之間利益分配問題處理不好,在分配激勵方面不相容,會計信息失真同樣不可避免,并且,激勵的相容性與信息失真成反比。而效率與分配的激勵相容性,涉及的則不僅是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問題,還涉及到復雜的產權問題、體制問題。
效率與分配相互影響,但是,就具體的個人行為來講,從生活實際現象來看,每個人都更在乎對自己的分配問題,這是人的理性,也正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寫作醫學論文或者更準確地說,主體在處理自己內部問題時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處理自己與其他主體關系時,則更側重分配。因此,從內部來講,不同層次的主體在考慮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內在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但從外部關系來講,不管組織還是個人,則更多的是側重自身在分配中獲得更多份額。當效率與分配發生沖突時,自然在選擇分配獲得更多份額方面有更多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行為特征決定了會計主體對內傾向于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對主體之外,則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多分配的“假”信息。這一結論適用于從個人、組織到國家的各個不同層次主體的行為的解釋。許多企業有所謂“真”“假”“兩套賬”,即對內一套真賬,對外一套假賬,正是對這一結論的證實。
因此,因效率帶來的問題往往被包含在不同層次的分配問題之中。例如,會計人員在自身利益上講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資、獎金與升遷機會等總報酬前提下,盡可能節約自己的時間、精力、能力去完成會計任務,極為講求投入產出效率;而在處理與組織的關系時,則除了盡可能地省時省力等外,還會盡可能地利用機會去通過提供假信息,而占有組織利益。對企業來講,則對內可能極講效率,盡可能節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在處理與國家關系時,則盡可能多報支出,增加
成本,減少收入。對于不同層次的會計領導、會計監督人員,在處理個人與企業、企業與國家關系時,如果與個人利益相關,則對能夠增加個人利益的方式選擇上有更大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由此分析可以看到,效率問題包含在不同層次的分配問題之中,處理好效率問題,其實質是協調不同層次主體利益的分配問題?;蛘哒f,處理好不同層次主體利益的分配問題,就能處理好不同層次的效率問題。因此,會計信息失真,根本上是由于不同層次主體的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的。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有效構建的根本實質問題,就在于如何通過立法處理好不同層次主體的利益分配問題,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相容問題。有效的信用法律體系必須既要處理好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實體利益分配的相容問題,同時又要有規范的程序和嚴格有效的執法,以保障立法所確定的利益分配能夠有效實現。
(三)從會計信息提供主體的產權特征角度,把握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從提供會計信息的組織的組織結構與產權關系上,可以把會計信息提供主體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國家或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國營”型的企業與政府機關,這類組織是典型的“產權主體缺位型”主體,其會計信息失真主要是由“”問題造成的。與此相對的另一類組織,則是私人獨資、合伙及人數有限并由所有者直接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類型,它們是典型的“投機分配型”主體。這一類組織中的會計信息失真主要是通過“投機分配”,損害國家、銀行、債權人利益而造成的。而介于這兩類主體之間的,則是中小投資者甚多,而容易由大股東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所有權與經營分離型”主體。這類企業中“”和“投機”兩類問題兼而有之。
在第一類產權缺位型主體中,從領導到會計人員到其他員工,組織財產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為財產是國家資產,同時也是企業大部分職工進行生產從而賴以生活的資產;不是任何人的,是因為它是國家資產,誰也不能獨自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這類財產,承受著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劇”的損害。這類企業的領導層或決策層,尤其是主要領導,其激勵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企業經營效益的提高而獲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遷的實惠以及自身經營能力提高的回報;另一方面,則可能是通過利用職權而轉移企業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種是國家希望和鼓勵的,后一種則屬國家不希望、反對甚至嚴厲打擊的。但究竟哪一種占上風,則完全要看哪一種激勵更強有力。對這類主體中的中層或一般員工,也存在著兩種激勵選擇:一是積極奉獻,提高收入;一是與管理者處理好關系,不奉獻卻能同樣甚至獲得更多收入或實惠。由于對管理者與一般員工都不存在產權問題,在工資收入及獎金激勵不公平或奉獻與回報不對稱時,就必然存在“投機占有”的合作激勵。員工以及任何人員,在會計信息真實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會計信息失真不能對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損害時,就不可能存在監督會計信息真實的激勵。而對會計人員來講,合作對自己有利,監督對自己無關痛癢時,同樣失去監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實的會計信息。
對“投機分配型”企業而言,產權與投資者、產權與決策者一般情況下都是合一的。由于這類企業收入與積累的增加,直接與投資者、決策者的利益相關,一般不存在產權主體缺位型企業中管理層與員工(會計人員)合作損害企業利益的情形,因為這類行為受到嚴格的監督,造成損害也會受到積極的追究。對于這類企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激勵,主要來自于通過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逃避稅收,獲得銀行貸款、其他債權人借款等,損害的主要是國家、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這類企業中經常存在比較積極的購買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對這類主體監督的重點,在于資產、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實、其處理過程是否遵守有關會計法和會計制度及會計規則的問題。
而對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型”的企業,則前兩類企業存在的問題都存在。但相比產權主體缺位類,產權主體是明確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投資人與經理層之間。寫作英語論文經理層的經營受到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的積極監督,而大股東也受到小股東“用腳投票”方式的積極監督,“問題”導致的損害并不十分嚴重,而且有比較積極的監督力量。而投機分配激勵方面,這類企業依然存在,包括人與大股東合作,以及大股東與人和會計人員合作的激勵,但又與投機分配型企業不同。由于人的投機分配行為,收益并不能完全甚至較多的歸于自己,而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卻要由他承擔,因此,大股東的投機分配行為一般受到一定約束。當然,如果人與大股東合作損害小股東利益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承擔責任付出的代價遠小于與大股東合作獲得的利益,就另當別論了。
基于以上不同產權類型組織行為的分析可知,我國的經濟體制與企業產權體制狀況是影響我國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極為重要的因素。改革經濟體制、調整企業產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就必然構成完善我國會計信用法律體系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四)從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分類的角度,把握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和標準進行不同的區分。從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方面去考慮,即從法學的研究方法考慮,則下面兩種分類方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一,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方面,可以區分為“合法的會計信息失真”和“違法的會計信息失真”。所謂合法會計信息失真,是企業等組織在遵守法律強制規定前提下的,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所謂非法會計信息失真,則是企業等組織不遵守會計法、會計制度和會計規則而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從守法意義上,前一類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后一類是主觀上的故意造成的。
第二,從主觀和客觀的區分上,將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區分為“主觀原因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和“客觀原因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陀^原因,是指那些無法通過法律制度完善消除,或者至少目前不能通過制度完善而消除的,那就只能依靠加強這些方面的會計理論研究來解決。主觀因素的會計失真,則是指那些通過制度分析,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就能解決的會計信息失真。
這兩種分類方法有一個很大的好處,就是讓我們明白客觀因素的會計信息失真涉及的問題不可能通過法律來解決。主觀因素的失真,須從合法與違法方面考慮,法律、會計制度、會計規則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是加強執法的問題;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合理,無法執行的問題,則需要從法律制定和法律健全與完善方面考慮。當然,法律制度的創新也有一個成本與收益的問題。有些問題執行的成本太高,就要以制度創新的邊際成本與制度創新的邊際收益的平衡為界。
二、完整的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應當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內容
從會計信息的生產、利用、監督等全過程來講,完整的會計信用法律體系必須包括以下方面:(一)針對會計記錄、會計處理、會計報告、會計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證會計信息生成規則的科學性和生成過程的真實性。這方面立法內容,要求按會計信息生成過程和環節,做出全面的規定。具體內容應當包括:1.加強關于會計記錄規則的立法,明確會計記錄、會計處理、會計報告制作的原則、方法、要求,保證會計信息的生成技術本身的科學性,強化有關會計記錄、會計處理和會計報告等規則的確定性、適應性、操作性。2.加強會計專業人員在會計信息制作過程中的職責、義務,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行為的規范性。3.加強信息報告和披露的內容、要求、頻率、范圍、標準、格式、地點、獲取等方面規則的立法,保證會計信息對企業有關情況反映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4.加強信息報告與披露過程中非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及違規法律責任的立法,以盡可能減小非會計人員對會計信息生成和披露過程的干擾。5.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建設與會計立法互為補充,促進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
(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體系立法。會計檢查的有效性依賴于通過立法建立有效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制度,確定會計檢查的主體、依據、對象、內容等,保證會計檢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會計工作人員正當權利的保障立法。會計人員正當權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證會計信息生成過程真實的基本條件。必須通過立法保障會計人員在提供真實會計信息時,正當權益不受損害,尤其是設置相應的機構、程序使其正當權益能夠受到有效的保護。
(四)維護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獨立性立法。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對會計信息是否真實起著重要的監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內容應當包括:1.中介機構及其專業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及其保護立法。2.干涉中介機構和專業工作人員獨立的制裁立法。3.對中介機構及其專業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處罰立法。尤其應當加強資格處罰。4.對中介機構和專業工作人員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違法執業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立法。
(五)會計征信體系建設立法。國家應當盡快制訂會計信用征信和評級立法,為會計征信和評級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會計征信體系,建立起企業、會計人員或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等遵法守紀的信用記錄,對違犯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及會計紀律達到一定記錄數量或一定程度的行為人,強化資格罰,強化自我約束。
(六)會計法律責任立法。加強會計信用法律責任立法,主要包括:1.會計技術人員、審計技術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立法。2.會計主管及領導離任和會計離崗的離職、離任、離崗審計制度立法。3.加強會計領導責任制度立法。寫作留學生論文4.加大企業會計違法懲治力度。5.加大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正當權益侵權法律責任。6.明確對會計信息虛假、重大遺漏造成的投資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責任的規定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和執法資源與執法效率方面的問題,使法律責任的落實具有實在的威懾力。
(七)會計監督立法。會計監督包括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會計信息是企業質量的說明書,而審計則是對作為企業說明書的審查。加強審計制度和準則立法,主要是指就審計主體、對象、內容、范圍、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強立法,使審計方法對會計信息的監督更為有效。除了審計作為對會計的監督以外,還必須加強其他監督立法。主要應當包括:1.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保障監督立法。2.會計信用評級監督立法。3.會計法律責任監督。4.會計信用征信過程監督立法。5.對審計監督的監管立法。
(八)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專業監督人員等的素質教育立法。各類專業人員的素質不高是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強對會計專業人員、審計人員、會計有關的各類監督人員的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并將其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國會計信用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九)會計行政執法程序立法。會計執法程序立法,是會計實體法得以落實和實施的重要保障。
三、完整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有效運用的外部環境基礎
上述九個方面的立法,只是一個完整法律體系理論上應當考慮的必要內容。如果沒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環境為基礎,會計信用法律體系依然難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環境,和會計法律體系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鏈條,任何一個環節的斷裂,都會直接影響整體的運行效果,甚至會使整個體系的構建功虧一簣。
張維迎(2002)認為,價值迷失、產權制度缺失和政府行為的不確定性是導致了中國社會誠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認為,影響會計法律制度有效運行的因素或條件是多種多樣的,但以下幾個方面是完整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有效運行最重要的基礎和前提:
(一)經濟發展的程度與經濟體制環境。經濟發展程度決定什么樣的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才算是完善的。會計立法必須跟上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與時俱進。我國處在一個經濟體制、市場發展程度、所有制結構等快速變化的階段,會計立法必須以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環境為依據,不斷進行調整和創新。同時,會計立法受經濟體制的制約。經濟體制改革不推進,會計立法就很難有效解決會計信息生成、傳遞、監督過程中,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激勵相容問題。
(二)政府行為規范與政府行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權的擁有者,國家強制力的主要實施者之一,如果不講法治,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是一句空話。政府堅持依法治國,遵守法律,是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礎。
(三)執法與司法信用。執法與司法腐敗會使有效的法律體系失去意義。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有賴于公正的執法,而且離不開公正的司法。執法和司法信用是會計信用法律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礎。
(四)產權體制與公司治理。產權明晰,才能有效解決“問題”而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過多的國有資產,以及國有資產所有者在投資、管理、監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經濟的整體運行無法有效調整“效率”與“分配”的矛盾,國有投資企業中的會計信息失真就很難治理。對于產權明晰的企業而言,則要加強投資者對公司的產權意識、投資責任意識,強化公司治理,強調人的誠信義務,強調投資者對國家的誠信義務,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有效解決因“投機”而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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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等.1994.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張五常.2002.經濟解釋.香港:花千樹出版有限公司
法律體系范文3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立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物流業在中國蓬勃發展,現已初具規模,對于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中國的物流業發展還不是很完善,通過法律體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續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推動發揮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推進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此,如何在現有的立法條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體系成為我們需要著重探討的課題。
一、物流法律體系的現狀
物流業是傳統的交通運輸、倉儲等多種行業的突破與重新有機組合,因此,在物流業的法律適用上仍沿襲《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適用,同時針對物流業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術語》標準等特殊性的規范,在中國形成了以基本法為主,專業性立法為輔;國內法為主,國際條約和管理為輔的“雙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業適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體、運輸、倉儲、加工、檢驗、結算的法律。主要表現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對外貿易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行業專業性法律法規有:國務院各部、委、局頒布的行政規章,如原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中國民航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中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交通部的《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的若干意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等等。
現有的物流法體系對于促進中國的物流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幾年,物流業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中國物流業發展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和引導[1]。因此,探究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見,對于引導物流業有序的發展,發揮推動國內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
現有物流法體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具有豐富的表現形式。但是從宏觀的、體系化的視角來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問題表現為:
1.物流法律體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規等存在著相互沖突不協調的現象。物流業涉及的眾多的領域和環節,物流法需要對更加復雜的利益主體進行保護和規制,因此較《合同法》等傳統的法律規制對象相比有較大的特殊性,也表現為更強的專業性。而在財產流轉的基本等制定時尚未考慮到物流業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業需要法律的引導時,各個地區和各個行業又從自身的行業特殊需求出發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條例等等,造成統一物品在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領域進行流通時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條例,使其無所適從。物流法缺乏體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導致了物流業自身體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物流法體系自身的沖突和不協調則使物流的從業者難以掌握和適用物流法對自身的利益進行預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時也限制了物流業自身的資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業的自身優勢,嚴重的阻礙了物流業的發展。
2.專業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階較低,適用范圍有限。在中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2]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同時,“辦法”、“條例”等僅在制定部門的行政區域發生法律效力,難以“越界”。而物流活動則是跨越省市縣的法律活動,“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適用則使物流活動陷于混亂或者是無法可依的狀態。
3.物流法對物流行業的規范存在“空白”。物流業在中國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自其出生時起就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烙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已經進入電子商務時代,而物流業也早已跨越初期的運輸和倉儲二合一的時期,發展成為集運輸、加工、倉儲、包裝等多種功能有機結合的整體,同時跨越了國界,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中國的物流法制定時期較早,對于新出現的情況還沒有能夠給予涵蓋,使物流法律領域出現了“空白”。例如對于物流標準化的問題上,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同時對于物流市場的準入法律制度、物流企業的資質問題等等還沒有指定相應的法定標準[3]。
三、物流法律體系完善的建議
物流法律體系的完善是對現有的分散、凌亂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通知等等相關的法律進行整合的過程。在物流法律體系化的過程中可資借鑒的有分別立法模式和統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發達國家得以成功運行。
1.分別立法模式。對物流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采用分別立法這種模式的國家的特點是,沒有關于物流全領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針對現代物流的某個特定領域單獨立法,制定專門法律法規。這種模式留給政府開展物流行業管理的自由度較小,但政府行業管理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較強。
2.統一立法模式。該模式以全物流行業統一立法為主,并輔以各領域專門法律法規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蓋了現代物流的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各個領域。該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各領域的專門立法作為對統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體化。
以上的兩種模式均有其各自的優勢和特點,在中國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應充分的結合中國的現有的物流法情況進行比較借鑒。
針對中國現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亂、效力位階低、難以適應國際化等等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中國的物流立法中應分別借鑒分別立法模式的階段性優勢和統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優勢,實行“兩步走”的策略。
1.進行物流法律法規清理,針對物流不同領域進行立法完善。(1)清理現有法律法規。清理現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是實現物流法律體系的建設的時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階。在中國現有的物流法中存在著較多的留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法規,同時也存在著很多不能適應現有的現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規,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清理來實現“過期作廢”的立法目的,同時,通過法律清理的過程實現較低層次的“條例”、“通知”、“內部規定”等眾多的廢止,通過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規范體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使物流法的內容更加具有透明、公開、公正,適用范圍更廣,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終極指向應是建立健全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以保證中國物流業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系統引導下健康有序的發展。在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過以下的四個方面完成:1)物流主體法,完善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理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2)物流行為法,主要是完善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其市場行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實現法律利益的預期,可以為其行為提供判斷標準;3)宏觀調控法,完善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4)社會保障法,完善完善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的法律規發。通過以上的四個方面得法律關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導物流行業的從業、保障物流行業的參與者,保護消費者的體系化的物流法律體系。
2.整合法律資源,確立以《物流法》為主體,物流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性法規為輔的,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體系。(1)編制統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階段的分別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礎上,完成統一立法模式的最終目的。在分領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整理、編寫形成具有統一適用性的物流法典?!段锪鞣ā返闹贫☉捎弥袊⒎ㄍㄓ媚J建D―總分式立法。以總則為篇首,對物流法進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則”;分則是涵蓋了物流法的主體、行為、保障、宏觀調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規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將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國適用,打破地域和部門的分割,進而推動物流業在全國的蓬勃發展。(2)輔助特殊性物流法規的立法體系。為了保證物流法律體系的開放性、適用性和前瞻性,應該對于物流業的特殊環節進行特殊的規定,采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方式予以規范。而其他的效力層次的立法方式應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條例”、“辦法”予以規定時,應秉承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不是為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壟斷大開方便之門。
四、結語
傳統物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呈現出了集運輸、倉儲、加工等等有機結合的產業鏈條,其復雜的程度、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對外貿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合理的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的物流法律實際情況,通過“兩步走”的方式,完善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不僅在構建中國法律體系完整性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而且在引導、規范物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推動經濟進一步發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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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范文4
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立法工作還要在新的起點上“更上一層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重點將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它,從數量主導型立法轉變為質量主導型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要求更高、難度更大、任務更艱巨。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同時,立法重心也正在由經濟立法為主轉向加強社會立法和文化立法,民生立法也將駛入快車道。除了繼續完善經濟領域的立法,還要切實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立法格局應向社會立法、文化立法、經濟立法三駕馬車并駕齊驅的三位一體新格局轉變。預計“十二五”期間,會有更多關涉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法律出臺。在社會立法領域,諸如制定精神衛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軍人保險法,修改民事訴訟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等,將成為社會立法的重頭戲,有利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在文化立法方面,要盡快研究制定公共圖書館法,加快修訂著作權法,研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完善網絡法律制度,從立法領域助力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立足于我國社會的快速變化,新時期的立法工作應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多修舊法慎立新法。對現行法律,應全面進行立法后評估,根據執法和司法實踐暴露出的法律缺陷問題,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立法需求,與時俱進地進行修改和完善。從理論上講,沒有一成不變的法律,沒有絕對完美的法律,只有在不斷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當然,修改已有法律,一是不可以太過頻繁,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二是一個根基上是良法的法律體系就要堅持其基本取向。
新時期的立法工作務應更加注重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積極回應公眾、市場和社會的立法需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依法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載體,是國家為民眾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這項公共事務就要最具民意代表性。既然立法是一項全體公民的共同事業就不能“照官意畫瓢”,而應彰顯民意、服務社會。正如吳邦國委員長所言,要使公民參與立法的過程成為廣泛集中民智、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立法應當積極主動地回應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將這些立法期待通過制度化的機制置變為源源不斷的立法“增長點”。充分汲取社會的智識資源,尊重和善待民間的立法智慧和立法建言,應進一步成為現代立法機關的基本理念。立法部門要對公民的立法建議懷有感恩之心,尊重和善待立法建議就是尊重和支持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就是尊重和善待人民群眾的民利和首創精神。
立法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保障人民。現代立法是民主立法,注重立法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眾立法的主體性,使人民群眾成為立法的真正主體。無論建言主體的身份地位如何,立法部門都應該一視同仁,認真聽取意見,認真研究對待。
法律體系范文5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和進程論述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只有運用了法律手段對建筑節能實施有效監管,才能取得最為有效的成果。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內容與整個建筑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專門性的法律體系才能將每一個環節有效控制。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包含三個層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對所有建筑節能法律規定的整體規劃。我國開始投入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稍顯不足,更無法與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水平相比,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建筑產品的需求卻在日益增加,尤其是當前建筑節能產品的明顯不足大大影響著我國建筑產業的規模化發展。所以建筑節能體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針對建筑節能進行整體性法律規劃。第二,它需要對所有與建筑節能有關的法律進行協調。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各個建筑環節涉及到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各方主體,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應當能夠針對這些建筑工程的主體來協調統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它是建筑節能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對每一項與建筑節能工程相關的施工、管理等行為進行約束、監管和協調,如果一旦失去這一法律體系的保障,建筑節能事業必然無法實施與推進。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進程
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投入了相應的理論研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也在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雖然目前與時代同步的發展水平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但是在經歷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過后,當前已經處于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時期。第一,起始階段。自1979年我國經委對節能提出明確要求后,所有與節能相關的事項都開始了系統的、有組織的落實和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最初的節能規劃集中在了工業節能方面,對建筑節能的關注自1987年正式開始,初步的節能構想集中在建筑節能設計中,隨后當各種新興節能材料不斷出現后對建筑施工節能材料的技術研究也開始受到重點關注,這一時期可以說建筑節能的基本法律體系建設方向已經明確。第二,發展階段。2007年起通過對新的能源管理進行研究,新的《節約能源法》出臺,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建筑節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對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確定位,保證了節能工作的開展力度與效率。這一時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局面,但是專門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過多的實際效果,在市場需求的刺激下許多非節能建筑得到了大規模的開發。第三,完善階段。自2008年開始當新的建筑節能法實施一年之后,建筑節能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針對節能建筑的標準與要求,以及對節能技術的推廣等各項詳細法律法規得到完善。
(三)當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情況
在經歷了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階段之后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已經在日趨完善,雖然其中不可否認的存在部分現實矛盾的問題,但其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整。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第一,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指導要求??茖W發展觀是我國尋求節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最終目標,當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對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表現。第二,與國際建筑節能標準和理念同步。這是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標志,在節能標準法律法規中選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夠滿足對各種建筑工程階段的節能考核和監管,而節能理念與綜合的能效測評、統計、節能服務等系統內容,基本與國際水平同步。第三,與我國當前國情契合。由于各項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立足于國情提出法律規劃的,因此每一項法律規定都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建筑節能管理中,實現法律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和內容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即《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一個是專門針對建筑領域進行法治管理的標準法律,一個是對建筑節能中做出具體標準要求的以節能為主的法律,從對建筑節能的約束和監管力度上來看《節約能源法》具有更加細節化的規定和標準要求,因此是當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導?!豆澕s能源法》中對建筑節能的要求規定的非常全面,同時還強調其在國家節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工業、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并列規定為我國最重要的四大節能工作任務。根據建筑節能小涉及的各種能源或資源使用,屬于其法律體系內的法律法規還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內容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包含的內容與各種建筑組成部分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整體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損耗控制等等節能因素密切相關,由這些具體的建筑節能內容所組成的整體就是建筑節能的法律體系。根據對當前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研究總結出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個建筑環節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因此對其進行節能管理能夠取得優秀的效果。根據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建筑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建筑行業的發展重點,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增加和建筑節能法律管理體系的完善,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將是未來最為重要的法制管理內容之一。第二,加強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F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沒有根據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對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節能手段進行改造使其盡量靠近建筑節能的法律標準。第三,建筑節能成效檢驗。這是基本的建筑節能管理內容,當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運營之后,其實際能耗是否與設計初衷或設計標準一樣,能夠滿足節能標準要求,就是對其進行節能成效檢驗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術的開發。這對建筑節能發展事業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面臨的緊張的資源形式迫切需要從可再生能源入手進行研發,而建筑的供暖、供電等基本需求都是以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為基礎的,所以開發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規定的重點內容。
三、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重構原則和指導思想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基本已經處于一個完善的狀態,但要對其重構則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任何即成法律體系的重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即要保持現有法律功能的持續性發揮,又要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整體重構,對其重構原則的堅持是必然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則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場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構原則,我國各個地區都有著不同的資源、能源特點和優勢,根據具體的區域特點實施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就是要考慮到其具體的能源情況;提高能效是對所有區域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重點要求,當前的建筑節能管理雖然已經有效落實,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區域表現不一,所以需要重點關注;引入市場機制對建筑節能管理來說是指以市場環境中的有效競爭來推動建筑節能管理實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明確政府對各項與法律體系重構相關事項的主導作用。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構方向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的目標統一;第二,保持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適用性、經濟性及美觀性;第三,明確建筑節能的全面節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構
從重構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出發,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從形式上應當對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個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系統整體。例如《建筑法》中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標準需要與《節約能源法》互相聯系和補充,而且應當保持每一項法律法規標準的統一性和相互制約性。根據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特點形式上的重構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重構,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為基礎,再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規定規章做針對性調整;二是法律執行部門的橫向結構重構,這是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執行體系的重構,首先應當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評估,其次要對各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最后還應當完善訴訟法律體系以制約違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規定的行為。
(三)內容上的重構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內容的重構主要是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制度調整和內容更新,根據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的內容缺失,確定當前的內容重構任務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標準,只有符合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項目方可批準;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標識,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評測技術為支持全面落實建筑能效標識制度;第三,建筑運營節能管理的強化,建筑運營過程的能源消耗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過程,所以應當關注其運營過程的節能管理;第四,建立標準化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將所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政策制度進行內容調整,全面支持建筑節能市場發展。
四、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展望
法律體系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 法律體系 法律責任 監督管理機制 立法
食品是維系人們生存和身體健康的重要物質,食品安全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發展緊密相聯。近年來我國爆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蘇丹紅、瘦肉精、地溝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僅影響了人們對國內食品的信心,擾亂了市場的健康運行,同時也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缺陷與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實施了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出現了不屬違法、違約的某些法律事實而使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有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違法行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主要有: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本法所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行為;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的違法行為;違法從事食品運輸活動的行為;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法律責任形式具體包括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與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作為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范企業生產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同時,也存在著缺陷與不足。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到目前為止,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的體系。條文規定數量較多,調整和規范的事項也較多。然而,法律體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在食品安全執法活動中難以從源頭上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的不完善,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了解、獲悉其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現實生活中,企業往往受利益的驅使,對消費者隱瞞某些對其生產經營不利的信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產、經營者會因擔心其形象受影響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
二、食品安全知識普及程度不夠,普通公眾的維權意識淡薄。食品安全知識普及的程度不夠,公眾對食品質量認證標志等基本知識了解不夠,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嚴重后果認識不夠,大多數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形成維護權益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此外,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他們也不知道該用何種方式、通過何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些因素都影響著公眾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的另一個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由于監督管理體制上存在多頭監管、職責不明等缺陷,由此經常會發生監管失職、執法不力的情況。
執法部門權責不清,運作效率低。我國食品監督管理形成了多個部門監管的體制。目前我國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按照有關規定,這些機構均可以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正因為各部門權限與職責不清,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門可能會相互推諉,找借口置身事外。在執法時,難以合作形成合力,運作效率低下。
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完整與詳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例,其中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九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罰款金額為“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這樣的規定會導致在實際的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有較大的自由裁決空間,處罰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其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另外,韓國也規定對制作、銷售劣質食品的犯罪,所處的刑罰是最高10年監禁,罰款2億韓元。同其他國家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完整與詳細,懲治力度不夠。
食品安全立法技術薄弱,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的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發展水平,相關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檢測設備都還比較落后。另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在水果、蔬菜等允許的農藥殘留量的規定也遠遠低于國際食品法典規定的農藥殘留標準。由于立法技術薄弱,相應的食品安全檢驗設備與檢驗技術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預防性監督難以實現。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構想
實踐表明,一個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為健全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今后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輔以食品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多種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具體措施如完善有關對農產品種植等源頭管理的規定,制定有關對新產品投放市場的審查及其跟蹤觀測的規定,增加對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處罰措施等。最終使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覆蓋食品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消費等各個環節。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體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然而,信息公布僅僅由相關部門披露還遠遠不夠。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還應加強與之相關的各項制度建設。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維權意識。普及食品安全教育,應加強與食品安全相關知識,比如食品質量認證標志、食品添加劑認定標準等的宣傳。具體可以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宣傳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知識。
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一方面,對相關人員在監管、執法中不力的,應追究其責任,有利于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實效,也有利于執法人員強化監督和執法意識,使法律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協助作用的社團、其他組織或個人也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理清各執法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加強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即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實行分段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權限與職責,有利于調動各個部門的積極性,加強他們之間的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進而達到對食品安全進行有效監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