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體系,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1外來物種入侵的內涵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定義,外來物種入侵又稱外來生物入侵,是指從自然分布區通過有意或無意的人類活動而被引入,在當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態系統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給當地的生態系統或景觀造成明顯損害或影響的物種。最早將外來入侵物種概念編成書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該書舉例說明入侵物種的危害,并對入侵物種進行了論述。外來物種入侵的途徑有兩種: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進,包括有意引進和無意引進兩種情況。前者主要是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綠化、景觀美化等有目的地引進;后者則是隨著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而導致的物種傳入。外來入侵物種問題的關鍵是人為問題。外來物種入侵的危害是復雜多樣的,它能夠造成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生物污染,最終導致生物物種多樣性、生物遺傳資源多樣性喪失;外來物種入侵還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并且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和健康。 2我國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世界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具有陸地生態系統599類;高等植物30000余種,脊椎動物6347種,均居世界前列。中國不僅物種豐富,而且物種類型繁多,但是據不完全統計,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公布的全球100種最具威脅的外來物種中,我國就有50余種。為防范外來物種入侵,我國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至今尚無一部國家級的專門針對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或法規,該方面的規定只是散見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以及農、林、漁業法律法規和少量的地方立法。我國現行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立法狀況難以抵御外來物種入侵帶來的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確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性認識不足,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不科學。立法目的多數是從經濟發展、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角度出發,沒有將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涵蓋其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表述為“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壯,制定本法。” 2.2立法體系不完整 由于缺乏國家級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遠未形成一套完整和統一的體系,各相關職能部門往往只從自身管理的角度出發,各立各的法,致使法律條文過于分散,法律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在一些與外來物種入侵關系極為密切的部門法如《森林法》、《農業法》、《漁業法》中缺乏如何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規定,一旦入侵成功,后果不堪設想,而事實證明情況正是如此。 2.3立法調整范圍過窄 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主要集中在病蟲害和雜草檢疫有關的方面,多限于控制農業雜草、害蟲和疾病,林業害蟲和疾病以及人類健康等,并沒有深層次考慮到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生態安全等問題。 2.4缺乏專門的管理機關 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機構,農業、林業、檢疫、海洋、環保等部門均擁有對外來物種的管理權,處于多頭管理的狀況,各部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 3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構想 我國是全球受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F有法律制度尚未形成防御外來物種入侵的完整法律體系,應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實現對外來物種的依法預防、評估、引進、消除和控制。 3.1明確立法目的 與世界先進國家環保立法目的相比,我國環境立法目的在指導思想上仍受傳統理念左右,還停留在傳統的保護環境資源和促進經濟建設二元論層面上,沒有將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安全思想體現出來,應加以修改完善。 3.2確立立法原則 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原則是立法目的的深化,表現為在環境法的創制和實施中必須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礎性和根本性準則。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生態優先原則。它是指在處理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上,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法律地位,作為指導調整生態社會關系的法律準則。之所以將其作為立法原則,一是因為生態優先原則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上生態法的發展趨勢,應順應歷史潮流,二是源于作為環境立法基本原則的“協調發展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成為“經濟優先原則”的代名詞,只有將“生態優先原則”確立為環境立法的基本原則,才能保證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法律地位。在對外來物種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對有意引進的物種貫徹生態優先原則,是保證我國生態安全的必要前提。 (2)風險預防原則。它是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原則,是指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者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帶來的環境損害。在對外來物種管理問題上,“防患于未然”尤為重要。 (3)公眾參與原則。它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活動之中,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它是公眾環境權理論在環境法上的體現。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公眾參與必不可少,應培養和提高公眾的生態安全防范意識,建立起新的生物防護的道德規范,在生活消費領域中積極采取行動杜絕或減少物種被帶入的機率。 #p#分頁標題#e#
(4)協同合作原則。它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在國家內部各部門之間、在國際社會國家和地區之間,重新審視既得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實行廣泛技術、資金和情報交流與援助,聯合處理環境問題。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僅靠一個國家、一個部門的努力只能是杯水車薪,應當由全地區、全世界人民攜手合作,共同應對。 (5)責任負擔原則。它是指破壞生物多樣性者應當對其破壞行為所導致的社會消極后果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明確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強化損害者責任,實現環境責任的公平負擔,體現社會公平和環境正義,保護生態環境。 3.3構建基本制度 完善防治外來物種入侵法律法規的目的就是要設置一個嚴密的防御、干預、控制系統,以改變當前被動應對的局面,可以圍繞預防、控制、消除三個目標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風險評價制度。外來入侵物種的風險評估機制是建立外來物種入侵早期預警機制的基礎。風險評估的具體內容應該是多方面的,包括對人體健康、農業生產、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等方面。 (2)許可證制度。由于有意引進是外來物種入侵的主要途徑,所以實行許可證制度就可以將有高風險的物種拒之門外,而對有益的物種則允許引入。 (3)跟蹤監測、綜合治理制度。目前初步調查表明我國入侵物種已經有520多種,其中產生明顯危害的有100多種。通過采取嚴格的風險評估、檢驗檢疫措施雖能盡量減少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外來物種入侵,因此在物種引入后進行跟蹤監測以及消除和控制就顯得十分必要。 3.4理順管理體制 應該在國家層面建立一個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治工作。在其統一領導下,協調各相關部門協同作戰。 3.5完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是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使其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傮w來看,我國對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只有行政責任的規定,缺乏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具體的刑罰罪名,對于有意引進、釋放外來物種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