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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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

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區差異

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海或經濟發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

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偠灾斦С至Χ葢敻鶕斍敖洕乃揭约俺青l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

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

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Z].人社部,2015518.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摘要:籌資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率。基于對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運用SPSS1

>> 淺析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等 論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淺談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政府責任研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探究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探討 《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湖北省合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分析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地調查與思考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河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機制優化 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研究 淺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解決對策 淺談當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淺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困境與對策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作者簡介:李 瓊(1972-),女,湖南桑植縣人,吉首大學商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應用經濟學,社會保障與財政。

姚文龍(1982-),男,湖南龍山人,吉首大學招生就業處,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社會學,哲學。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項目(14YBX048):“公共財政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區為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1.1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的含義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內部諸要素之間以及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配合程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配合程度稱之為該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內部諸要素之間的配合程度,稱為該制度的內部兼容性。

1.2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的歷史源流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標志。該指導意見要求首先在全國覆蓋面10%的地區進行試點,并最終在2020年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全覆蓋。2012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全覆蓋,提前8年完成了該指導意見提出的任務目標。

在此基礎上,2011年6月7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面向全國推廣,并已于2012年實現了全覆蓋。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月24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兩個重要文件的印發,標志著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走上了統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的復雜性

國務院提出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任務之后,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城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時間都不長,無論是兩個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還是外部兼容性問題外部兼容性問題將另文專述。都尚未徹底解決。從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角度看,兩個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決不好制度兼容性問題,勢必會嚴重影響合并后制度的總體效能。

在兩個制度合并之后,探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似乎應直接升格為探討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兼容性問題。但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尚在整合過程中,預計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兩個舊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整合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各種各樣的沖突和不協調,亦即會面對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問題。本文僅探討內部兼容性問題。

2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2.1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包括的三個組成部分。

第一,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針對的對象是16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基金來源于三個主體:參保人、集體和政府。其中的參保人個人繳費劃分為100到500五個年費檔次,參保人可自愿選擇繳費檔次。集體主要是有條件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的村集體。政府對基金投入的原則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規則共同補貼參保人。

第二,待遇機制。

上述來源所籌集的資金,除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外,其他資金全部進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多繳多得,財產個人所有。對于已經達到60歲的農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出資。制度實施時,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口,無須繳費直接領取養老金。

第三,管理機制。

參保人信息統一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基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門的公務開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不從同級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獨立運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設計總體合理,制度的內部兼容性較好,卻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問題。

第一,籌資機制方面。

村集體仍然被列為資金來源,不同的村集體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投入能力相差很大,這樣會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體的農村居民未來在享受養老保險時出現待遇差別。比如,經濟能力很強的村集體,對所屬村民的養老保險投入能力強,但卻往往缺乏動力,因為他們會覺得與其大規模向社會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辦養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體的經濟能力很弱甚至負債累累,它們無力為所屬農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這就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很難在現實中秉持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

同時,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主體為中央政府財政和地方政府財政。中央政府財政及時、足額投入資金的能力很強,而地方政府財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區、各地市縣的差別很大,一些財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無力全額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會存在地方政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設限以降低給付壓力的可能,這就很難真正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了。

第二,待遇機制方面。

總體而言,中國農村居民也有強烈的養老保險需求,但無論是農民自身,還是政府和村集體,都無力為他們提供足以滿足其需求的養老保險待遇。現實情況是,每個月55元甚至翻倍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徹底地解決中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農民養老最終還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也

此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與繳費水平掛鉤的待遇原則,這也在事實上造成了不同繳費能力的農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別。特別是制度設計中強調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的條款,在制度實行初期作為鼓勵農村居民積極加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長期保持下去,則會帶來很多負面作用。比如,部分農村居民生活困難,繳費能力弱,容易出現斷繳現象,也因為斷繳,就很難獲得地方政府的補助,這就會造成參保農村居民盡了最大義務卻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實上的歧視。

第三,管理機制方面。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興辦時間較短,到目前,基金累積金額不高。但隨著時間的不斷延續,隨著基金累積金額越來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其他社 會保險金逐步實行全省統籌。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國統籌,在這一現實條件下,從基金管理角度說,很難實現規?;б妫又煌^、縣區分塊管理,比較容易出現混亂,保值增值目標很難較好實現。

2.3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見》中明確提出了對舊有兩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的改進和整合意見。

2.3.1 籌資機制

在舊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的改進措施:

第一,參保人個人年費繳費檔次進一步劃分為100到2000十二檔。

第二,關于集體資助主體。對農村居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原有的村集體的資助主體地位繼續保留;對全體城鄉居民,明確提出了鼓勵公益慈善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成為資助主體。

第三,政府鼓勵參保人多繳年費,對年費繳費500元以上檔次的城鄉居民,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機制

在舊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的改進措施:

第一,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第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2.3.3 管理機制

《意見》中對舊有的兩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機制做出的最大改變是專門頒布的《辦法》,提出允許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跨地區轉移。

2.4 整合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整合后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從制度設計角度說,已經不再是獨立的養老保險項目,而成為了居民養老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就當前情況而言,整合過程還在進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還未完全形成真正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整合過程,按照《意見》規定,將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徹底改變既往的內部兼容性問題,而且還造成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雖然《辦法》提出允許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可以跨地區轉移,但因為戶籍制度等諸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實際較難實現。

3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展望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設計并推行至今區區5年就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總體格局中,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事。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層面不存在明顯缺陷,但卻在與現實結合方面表現出了一些不適應、不匹配的內部兼容性問題。在這些內部兼容性問題里,有些是短期內容易解決的問題,比如基金管理領域的統籌層次提高問題,這主要是個技術性問題,假以三五的時日,相對容易解決。而另一些問題則是在短期當中很難解決的問題,比如,農民收入差別導致農民繳費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別的矛盾等問題,就很難在短期內解決。

展望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前景,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設計層面沒有明顯的設計缺陷,但從執行層面上看,制度落實與農村居民的現實需求呈現一定程度的脫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縣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不屬于《*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對象或不符合其它各類社會養老保障條件的城鄉居民;

(二)具有本縣戶籍且戶籍年限滿5年(屬縣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齡在16至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繳費水平與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集體補助、財政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互進行銜接。

第二章養老保險資金籌集

第六條繳費基數為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度本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檔。農村戶籍參保人員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非農戶籍參保人員可任選其中一檔。

個人繳費費率為8%(今后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可適當提高)。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個人繳費部分可予適當補助。

財政按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繳費基數的5%給予補貼,其中4%可用于建立參保人員補貼賬戶,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鼓勵社會各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給予贊助。

第七條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報縣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條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本辦法規定參保的,憑人口計生部門的證明,給予每年60元的獎勵補貼,記入參保人員補貼帳戶,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

上述人員今后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發現其不符合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獎勵額度的本息從補貼賬戶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資金充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資金。

第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以村(社區)為參保單位,鎮鄉(街道)組織辦理。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期原則上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當年繳費期內未繳費的,允許在次年繳費期內按補繳年度標準補繳,財政仍按上一年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章賬戶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由個人賬戶資金、補貼賬戶資金、統籌資金組成。

社保機構應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及利息組成。補貼賬戶由財政補貼劃入和利息組成。

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按同期銀行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一次性補繳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兩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由社保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刑滿釋放回原籍繼續繳費的,服刑前后的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戶籍遷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轉移至遷入地社保機構;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統籌資金來源為政府補貼劃入補貼賬戶后的剩余部分及產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規定可劃入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按月養老金領取手續,從核準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條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與補貼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個人可按當期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滿15年,財政按照本辦法實施當年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并按第六條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比照第十六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不補繳的,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先在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從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中繼續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統籌資金不足的,由財政籌措資金解決。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含繳費人員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工作管理

第二十條各鎮鄉(街道)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負責轄區內的組織實施、宣傳發動及參保登記、人員增減、資格認定、數據錄入等具體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要完善殯葬管理辦法,協助核準參保人員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對象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的確認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機構應建立健全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養老保險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魏尾块T、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二十八條社保機構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年度收支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在各類企業就業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辦法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一條已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條件的,停止按本辦法參保,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但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養老保險 前景 實情

我國建立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通過有效的合并城居保以及新農保,來確保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行。以往,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有四種類型,即新農保、職工保、城居保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隨著城鄉居民就業實情的可變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經不再適合時代的發展,因此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求。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實況

1.城鄉居民所獲得的權利不一致。當前,我國的重點都放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員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從而顯得十分不公平。但是,國家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還未引起高度重視,就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水平懸殊的現象已經是不能夠改變的事實。在農村,其經濟都要遠遠落后于城鎮,而且,農村很多的老人都需要依靠子女來供養。為此,國家一定要重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2.進城務工群體養老保險的實情。目前,在城鎮工作的人口中,占據一定比重的都是進城務工群體,雖然城鎮的養老保險水平較高,但進城務工人員的保險意識差、保險水平低,甚至不愿意參加保險。在2012年,我國的農民工人數已經在3億人左右,但,參保農民工的人數只占了六分之一,很多的農民工都沒有參保。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參保的要求比較高,一定要繳滿15年保險費才能夠得到相對的權利,而農民工的工資本身不高,并不具備完全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為此,很多農民工都會選擇不參保。此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并不是很高,并不能完全去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

3.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標準不一致。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言,主要是由個人養老金以及基礎養老金組成,雖然我國明確規定了退休的年齡以及參保繳費的年限,但是,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標準并不一致。比如,在北京,男性的退休年齡是60歲,而女性的退休年齡是55歲。而對于基金籌集的方式而言,在廣東是由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費以及社會捐贈組成的,在重慶,主要是由政府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個人繳費組成的,而在江蘇,各市、地區的組成也不盡相同。可見,我國不同省份養老保險所采用的政策標準是不一致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進手段

在2014年年初,我國已經提出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積極呼吁各省推行該制度,原因在于以下三點。

1.能夠更加確切的達到城鄉養老保險方面平等的目的。根據《暫行辦法》可知,無論是城鄉居民養老還是職工養老都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獲得養老金,同時,職工養老保險水平普遍都很高,為此,當職工滿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要求的時候,無論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多久,都可以轉入到職工養老保險中,并能夠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從而能夠促使參保人權益的最大化。而對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而言,通過申請,能夠轉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進而能夠防止職工因為繳費年限不夠而對自身的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我國一定要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從而能夠確保各種類別的人都能夠享受養老保險所帶來的權益。

2.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應當是農民工群體。以往,城居保和新農保是分開的,為此,并沒有統一的政策對兩者進行管理。當在農村參加了新農保后,如果想要遷移到其他地方,此時的權益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農民工在養老保險環節存在一定的疑慮。當前,我國有效的統一城居保和新農保就是能夠促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3.政策標準一定要一致。在2014年初出臺的《意見》中,已經明確了十五個省的政策標準,比如,養老金的待遇及條件、基金籌集來源等。同時,對于繳費標準較高的,地方政府應當合理的增加一定的補貼,而且,對于繳費高于500元的養老保險而言,政府所繳納的補貼不應該少于60元每年,從而能夠突顯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繳納保險費越多,所得到的補貼就越多的激勵制度。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發展前景

1.確?;A養老金水平的科學合理。在實施了城居保以及新農保后,我國并沒有及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標準,并規定了養老金的標準是55元每月。根據有關的調查可知,在2013年前,我國的低保平均標準主要是189元每月以及352元每月。雖然當前我國已經提高了對農村低保的補助金,但是,并沒有調整農民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為此,在建立統一城鄉居民養老金保險制度后,明確要求了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并要求按照物價以及經濟發展的實情及時做出調整。

2.增強領取養老保險的選擇權。就《暫行辦法》的要求來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及職工養老保險人員滿足退休條件后,能夠辦理兩種養老保險的銜接手續。同時,為了體現社會的公平,我國要求男性的退休年齡是60周歲,而女性退休的年齡是50周歲,其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齡是55周歲。在實行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后,要求男女在60周歲后都能夠獲得一定的養老待遇。為此,我國一定要加大對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力度,從而能夠避免社會矛盾的出現。

總而言之,我國一定重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完善,通過完善保險制度,能夠促使社會更加公平,并能夠為廣大參保人帶來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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