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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以有關行政法律規范為起點
【摘 要】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里的醫生執業資格是法律法規要求成為
醫生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所必需的資格與能力。結合有關衛生法律規范,筆者認為在1997年10月1 et后.20__年10月
1 et前,本罪中的醫生執業資格=“計劃生育手術合格證”+“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在20__年10月1 et后,本罪中的醫
生執業資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醫師執業證書》+《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
業許可證》。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本罪的主體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關鍵詞】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醫生執業資格;計劃生育手術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8—04
study 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ased on related administration laws.liang wu-bin.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0
【abstract】 without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nyone wih commit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necessary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is claimed by some related laws. th erefore, a conclusion can be made about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etween 1997—10—01 and 20__—09—30.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since 20__-10—01,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 +”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or”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family plan services”.
【key words】 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ception operation;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th e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為《刑
法》)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
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
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構成“非
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以下簡稱“本罪”)。按照該條規
定.本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然而
問題是.“醫生執業資格”一詞只出現在該條中,并未
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且無加以界定的立法解釋、司法
[作者簡介】 梁武彬,男,山東大學法學院20__級刑法學研究生。
tel:+86——531——8378424;e——mail:hawklwb@yahoo com cn
解釋.因此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醫生執業資格”,便眾
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認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一般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衛生法規規定,未經有關衛生
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因而未取得醫生執業許可執
照。『l1有人認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指按照《醫療
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醫療機 構執業許可
證》。『21有人則認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法》),未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還有人認為,必須
同時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
審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是取得了醫生執業
資格,否則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l 4l總之.就筆者
所見,目前還沒有一種觀點能夠正確解決本罪中的
“醫生執業資格”界定問題.因此目前本罪的司法認定
正面臨風險。有感于此,作者結合有關行政法律規范,
對本罪的主體范圍進行深入探討。
醫療衛生工作人命關天,非同兒戲.所以法律規
范對醫生職業的準入作了嚴格的規定。概括地說,要
成為醫生,從事疾病診療活動,必須具備專門的醫學
知識,具有從事疾病診治的能力.并經法定程序予以
確認。因此,醫生執業資格是有關法律規范規定成為
醫生.從事疾病診療活動所必需的資格與能力,亦即
應符合法定條件。按照我國現行有關衛生法律規范的
規定,這種法定條件是: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
得醫師資格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在具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
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但筆者認為,僅僅對本罪中
的“醫生執業資格”作這種文理解釋是不夠的。聯系相
關衛生法律規范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資格的規定.按
照《刑法》第336條第2款條文邏輯,應對本罪中的
“醫生執業資格”進行限制解釋:本罪中的“醫生執業
資格”是相關衛生法律規范規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手
術的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與能力,即哪些人具備哪些
法定條件,才能從事節育手術、節育復通手術、放置
(摘取)宮內節育器、終止妊娠手術等計劃生育手術。
有關衛生法律規范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資格作了
明確的規定
其一,在20__年10月1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前,1992年12
月16日衛生部頒布施行的《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有關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
機構與人員作了規定。(1)關于從事計劃生育的機構:
依照《辦法》,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有各級(省、市
(地)、縣、鄉)婦幼保健院(所、站),各級(省、市(地)、
縣、鄉)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中心(所).縣級及縣級以上
醫院。以上單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必須符合《計劃生
· 29 ·
育手術單位的房屋裝備人員配備標準》,由當地衛生
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獲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后方
可施術。村民委員會、街道居民委員會以及各類衛生
室不得開展任何計劃生育手術。(2)關于從事計劃生
育手術的人員:對于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辦
法》規定,由符合《辦法)14條規定的5種資格之一的
人員向當地縣級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取得衛生行政部
門頒發的“計劃生育手術合格證”,方可在認定合格的
單位里獨立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施術單位及人員的資
格審查,由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每3年
進行一次。計劃生育手術考核不合格的、未經考核審
查的以及個體開業醫,均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
其二,《條例》及隨后20__年12月29日施行的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實施細則》)對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機構與人員作了
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關于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機構?!稐l例》規定,計
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
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施行各種避孕、節育
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等恢復生育力的計劃生
育手術,屬于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內容之
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
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
構: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所謂計劃!
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取得執業許可,隸
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
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
位。各地設立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主要是各級(省、設
區的市、縣、鄉)計劃生育指導中心(所、站)或生殖保健
站(院、所、中心)?!稐l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設置計
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
定的機構設置標準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
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
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方可
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獲準開
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所謂從事計劃生
① 《辦法》14條規定的5種資格是:醫學??萍氨究飘厴I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半年以上者;醫學中專畢業,從事計劃生育手術1年以上者;縣衛
校畢業或在邊遠地區無醫學專業學歷.但經縣及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半年以上,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1年
以上者;非婦產科計劃生育專科但具有醫士及其以上職稱的兼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累計1年以上者;婦產科泌尿外科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
術人員,可免予考核。
② 20__年9月16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行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設置規
劃作了具體規定。
· 30 ·
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
執業許可證》,又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
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醫療、保健
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依照國家計生委制定
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
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保健
機構,有各級(省、設區的市、縣、鄉)婦幼保健院(站、
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主要有鄉鎮
的衛生院??h及縣級以上的醫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
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
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服務項目??梢?。
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無論是計劃生育技
術服務機構,還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
健機構,只要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 許可證明文件
上注明了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服務項目,這些機構
就可以在批準的手術范圍內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稐l
例》還明確規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許可
證明文件每3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校驗合格
的,才能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關于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計劃生育手術作
為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由計劃生育技術
服務人員來進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依照《條
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
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
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
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人員。計劃生育技術服
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
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
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得《合格證》;獲準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服務項目的,應
在《合格證》上注明手術術種,按《合格證》載明的手術
服務范圍提供服務。在《條例》實施以前已取得計劃生
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
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
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據《執業
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
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護士的資格,并在依
照《條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在計
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
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取得《醫師執
業證書》。①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
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生委
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薦,
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
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__年l0月1日起緩期2
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
計劃生育手術作為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
服務內容之一,按照衛生技術職務中醫、藥、護、技的
分類②。以及衛生部1983年《計劃生育技術人員技術
考核標準》的規定,只有醫類中的具有醫士以上技術
職稱的人(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醫師) 能進行;護士
只能從事與醫療護理相關的業務,不能從事計劃生育
手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各類衛生室不得開
展任何計劃生育手術,個體開業醫不得開展計劃生育
手術 所以,在村民委員會與街道居民委員會的衛生
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與開設個體診所的鄉村醫生也不
能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只能從事獲準的計劃生育手術
之外的其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因此。在從事計劃生
① 《執業醫師法》規定了兩種取得醫師資格的方式:一種是《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以前(1998年6月29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
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第二種是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后,
必須通過國家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
通過某一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就取得相應醫師資格。通過上述方式取得醫師資格后,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執
業注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準予注冊后.就取得了醫師執業證書,獲得相應的醫師執業資格。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就可在醫療預防保健機
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② 衛生技術人員根據業務性質.分為4類:(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醫療、預防、保健人員是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疾病診療工作的人
員。包括從事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各類人員。(2)護理人員。護理人員包括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各
級人員。(3)藥劑人員.包括從事中藥西藥配劑發放等工作的各級人員。(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從事檢驗、理療、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
營養、生物制品生產等各項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與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性質相適應,根據1986年衛生部頒布的《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
例》的規定.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4類。
③ 199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施行后.醫士技術職稱對應得要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對應得要取得執
業醫師資格。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要按
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注冊取
得《醫師執業證書》。按照20__年6月衛生部與國家
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的《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
范圍的暫行規定》中關于醫師執業范圍的規定.計劃
生育技術服務々業屬于臨床類別的醫師執業范圍,而
不屬中醫類別、口腔類別、公共衛生類別醫師的執業
范圍。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床醫師,
其執業范圍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在醫療機構中
執業的臨床醫師以婦產科專業作為執業范圍進行注
冊的.其范圍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所以更進一
步說,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應當以計劃生育服務
冬業或婦產科專業向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醫師執
業證書,獲得臨床醫師執業資格。由此,從事計劃生育
手術的人員.不僅要取得載明計劃生育手術服務項目
的《合格證》,還要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
格,以計劃生育服務專業或婦產科專業向衛生行政部
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獲得臨床醫師執業資
格。 以上兩證兼具.才能在有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
明文件的機構中執業.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服務。
綜上所述,關于本罪中的“醫生執業資格”.可以
從如下兩方面來認定
第一,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后,20__
年10月1日《條例》施行前,依照1992年12月26日
衛生部頒布施行的《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管理辦法》,取
· 31 ·
得“計劃生育手術合格證”,并在具有“計劃生育手術
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按照批準的計劃生
育手術范圍執業人員,才具有本罪中的“醫生執業資
格”。這種情況下,本罪中的醫生執業資格=“計劃生育
手術合格證”+“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
第二,在20__年10月1日《條例》施行后,依照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業醫師法》與《關于醫師執業
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取得從事計劃生育手
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具有以計劃生
育專業或婦產科專業注冊取得的《醫 師執業證書》;并
在具有計劃生育手術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機構中按
照批準的計劃生育手術范圍執業,才具有進行計劃生
育手術的醫生執業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本罪中的醫
生執業資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醫師
執業證書》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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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村衛生機構運作,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能力,保障農民身體健康,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農村衛生工作政策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衛生機構,是指經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衛生站(所、室)。
第三條村衛生機構以村民為服務對象,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知識宣傳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第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村衛生機構的宏觀管理,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縣(市、區)村衛生機構管理進行指導,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功能與任務
第五條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
(一)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承擔所在村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
(二)為村民診治一般的常見病和多發病,并對急重病例作初步處理,及時做好急、重、疑難病例的轉診護送工作。協助開展康復工作。
(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醫生、注冊護士和具備搶救設施的衛生站可設日間觀察床1張,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可開展靜脈滴注。
(四)婦幼保健。協助做好本村內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特別是孕產婦及兒童的系統管理。
(五)疾病預防與控制。做好本村兒童免疫規劃的宣傳、組織、實施、資料登記和匯總上報工作。根據條件協助上級衛生機構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病防治工作。
(六)計劃生育。向群眾宣傳優生優育知識,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咨詢指導等服務工作。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傳染病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調查、處理和上報工作。
(八)衛生信息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村內的衛生信息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及上報工作。
(九)健康教育。普及衛生保健常識,對重點人群及重點場所進行健康教育、衛生政策宣傳,幫助村民逐步形成促進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提高群眾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十)合作醫療。協助做好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工作,做好門診補償的審核、登記、上報等工作。
(十一)愛國衛生運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農村衛生環境,促進衛生村鎮建設。
第六條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積極開展中醫藥診療服務。
第三章機構設置與管理
第七條村衛生機構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進行統一規劃、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鄉鎮衛生院所在地除外)設置一個村衛生機構。
第八條村衛生機構堅持以村集體舉辦為主,可根據各村具體情況采取鄉鎮衛生院辦、鎮村聯辦、社會承辦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辦等形式舉辦村衛生站。衛生院舉辦的村衛生機構,實行鎮、村一體化管理。
第九條村衛生機構的設置,由有資質的個人和集體征詢所在鄉鎮衛生院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向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村衛生機構設置規劃,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方可從事醫療活動??h(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將審批情況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村衛生機構業務用房原則上由村民委員會按規定提供,或利用村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自有用房。應設有獨立的診室、治療室和藥房,有條件的可加設婦幼保健室、消毒室、倉庫、值班室。用房面積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村衛生機構不設病床。
第十一條村衛生站(所、室)是專有名稱,未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其它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村衛生站(所、室)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村衛生站(所、室)的命名原則是:所在的縣(市、區)+所在鎮(街道)+所在村衛生站(所、室)。
第十二條村衛生站(所、室)統一使用衛生機構專用標識。
第十三條完善村衛生機構的制度:
(一)村衛生機構基本用藥和收費價格統一圖表公示,各項業務工作有登記簿。做到防保有卡證、門診有登記、發藥有處方、收費有收據、轉診、消毒有記錄、完成指標有圖表、工作資料有檔案、財務有帳目報表、宣傳有版面。
(二)村衛生機構防保和診療、護理服務嚴格按照工作規范進行,確保群眾醫療、用藥安全,防范醫療事故。
第十四條積極配合推行鎮、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
(一)行政統一管理。鄉鎮衛生院負責村衛生機構日常管理。
(二)業務統一安排。村衛生機構承擔的計劃免疫、疾病監測、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安排,統一實施。鄉鎮衛生院要定期指導和考核,確保公共衛生工作的落實,并督導落實診療操作規范和各項制度。
(三)培訓統一實施。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要求,每年組織鄉村醫生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12天,鄉鎮衛生院負責組織轄區村衛生機構鄉村醫生參加學習。
(四)藥品統一采購。村衛生機構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統一采購,鄉鎮衛生院建立中心藥庫,藥品從國家主渠道統一采購。
(五)收費統一標準。村衛生機構的各種醫療服務收費及藥品價格統一標準,明碼標價,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鄉鎮衛生院定期對村衛生機構收費和藥品價格進行核定和監督檢查,做到本鄉鎮所有村衛生機構各種收費標準的統一。
(六)工作統一報表。村衛生機構設立統一的藥品購銷、財務帳目及業務工作報表。各種報表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印制。
第四章人員配置與管理
第十五條村衛生機構應配置合格醫務人員,合格醫務人員是指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經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或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考試取得《醫師執業(助理)證書》以上者,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村衛生機構醫生接受鄉鎮衛生院的監督管理,參加村醫例會,接受培訓、考核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任村衛生機構醫生。村衛生機構醫生的聘任由村委會提名或具有鄉村醫生資格的本人申請,經鄉鎮衛生院同意,通過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準予執業注冊。
第十八條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村衛生機構醫生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對村衛生機構醫生的考核每年組織一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數量、質量和農民滿意度等??己私Y果與政府補貼掛鉤。
第十九條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將村衛生機構醫生根據其身份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失地農民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范疇。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條對村衛生機構及鄉村醫生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報請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機構及其執業行為進行執法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依法執業情況與政府財政補貼掛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接受醫療服務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提供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編制本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全省衛生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縣、自治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本市、縣、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每5年修訂一次。
第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應當充分利用醫療資源,以滿足區域內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為目標,按照三級醫療預防保健和分級醫療的原則,規劃建立全省以社區醫療服務為主體,一、二、三級醫院結合合理、功能到位的基本醫療服務框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優勝劣汰的原則??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新增醫療機構控制計劃,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醫療機構數量、床位、醫師與人口比例指標已超過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地區,應當積極調整結構,一般不再規劃新建、擴建醫療機構。
第八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九條 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未取得醫師資格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聘請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員來瓊行醫,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并取得行醫許可證。
第十條 個體診所實行醫療質量保證金制度。醫療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總量控制指標、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對現有醫療機構中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審批應當遵循順序和效率的原則,增強審批的透明度,實行審批合議制度和審批公開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報有相應審批權限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變更或者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的關系,禁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遏制浪費,確保基本醫療、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以病人為中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精益求精、救死扶傷、防病治病,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文明行醫。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對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自身的補償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轉變職能,政事分離;公立醫療機構設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實行院長負責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有責任、有約束、有激勵、有競爭、有活力的經營機制。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體制改革,減員增效,逐步把后勤從醫院中分離出來,設立物業管理部門,實現后勤服務社會化。
社會力量和個人辦醫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所在地域(省或者市包括市轄區或者縣)、字號、診療科目、組織形式。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海南”、“全省”以及“中心”字樣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印章、銀行帳戶和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收費標準和藥品價目及診療收費查詢程序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職稱)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診療科目,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確為診治所需使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用等國家管制藥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使用。
嚴禁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本機構醫師診查的人員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和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本機構醫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封存有關病歷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調整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降低藥品收入在醫療機構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的增長幅度。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按規定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醫藥分業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控制資源消耗,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建立大型醫療器械使用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四)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五)以任何形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六)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醫療活動:
(一)在本機構以外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人工受精等專項技術服務;
(三)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四)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
(五)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六)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
經衛生行政部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的醫療機構要查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放、張貼醫療廣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工商局、衛生部的《醫療廣告管理方法》的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專業內容進行審查,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醫療廣告證明,報廣告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廣告宣傳。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或者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奠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逝尸體停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逝尸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運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指導、信息服務和經濟手段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的;
(五)在暫緩校驗期或者吊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六)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七)出賣或者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八)超出登記范圍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或者個體診所聘用國家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
(九)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
(十)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醫療廣告或者篡改醫療廣告證明內容的;
(二)張貼、刊登、播放診治性病和醫療效果廣告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淘汰藥品和禁藥或者未經批準使用國家管制藥品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使用違規名稱的;
(六)借故推諉危重病人的;
(七)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八)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的;
(九)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十)轉包或者對外承包醫療機構及科室的;
(十一)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設性病和戒毒診療科目的;
(二)擅自從事中止妊娠術、產前診斷、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
(三)擅自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整形手術的。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和處罰相對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擅自審批、登記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審批、登記、校驗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六)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七)有打擊報復相對人行為的;
(八)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或者變相索賄受賄的。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核準并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醫藥、計劃生育等機構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和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瓊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置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5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荚囶悇e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荚嚪绞椒譃閷嵺`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負責制。
第七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組織制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其他。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
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键c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键c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領導兼任。
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準。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準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并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茖W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第十五條考生報名后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作。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于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準。
第二十一條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系;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键c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并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于考試結束后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能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后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键c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回避。
第三十條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忌煽冊谖凑焦记埃瑧攪栏癖C?。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舞弊行為。
第三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閱卷評分工作情況;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負責人的責任:
(一)考點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的;
(三)發生試卷泄密、損毀、丟失的;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
考場、考點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范圍內考試無效。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為申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的考生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出具偽證的,注銷注冊,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對出具偽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視情節予以降職、撤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指定機構或組織。
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參與組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中的有關技術性工作、考生資格審核、實踐技能考試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十二)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范文6
關鍵詞:財政專戶 管理
一、桂陽縣財政專戶基本情況
(一)桂陽縣財政專戶的種類
截至2010年6月,財政開立的各項專戶達**個之多(不包括鄉鎮財政所),開戶銀行有縣工、農、中、建行及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郵政銀行;涉及的股室有國庫股、行政法制股、工資發放中心、教科文股、經濟建設股、農業股、會計核算中心、鄉鎮財政管理局、非稅收入局、集中支付局、綜合計劃股、社會保障股等18個股室等。具體分類如下:
1、基建類專戶(**戶)。主要有城市建設資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類資金、經濟適用房資金、土地整理改造資金等。
2、社保類專戶(**戶)。主要是養老統籌、醫療保險(農村合作、城鎮醫療專項)、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包括農村和城市)、各種對個人的補貼性資金和社會福利性救助資金專戶、計劃生育救助金專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代管等等。
3、農業及農補類專戶(**戶)。主要是對農、牧、漁、林業的直補、對農機類補貼和農業綜合開發等等。
4、非稅收入征管類專戶(**戶)。主要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各類罰沒收入。
5、教育類專戶(**戶)。包括小學義務教育專項、校舍加固專項資金等等。
6、支付改革類專戶(**戶)。工資類和集中核算類屬于支付改革類.主要是由于工資及單位財務集中核算需要而設立。
7、其他類專戶(**戶)。上述以外的財政專戶。
(二)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模式。
目前,桂陽縣地方財政專戶資金普遍實行使用權、分配權和管理權“三分離”。即使用權按照專戶資金的不同用途分別歸屬于不同的單位或個人;分配權則按照資金不同的來源渠道分屬于政府的不同職能部門;管理權則全部集中于地方財政部門。目前,財政專戶資金按照專戶存儲、??顚S玫脑瓌t,全部由財政部門在各家商業銀行開設不同的專戶,進行管理。財政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一是保證了資金優先供應;二是可以保證專款專用,有效防止專項資金倒流用于彌補正常經費的不足以及專項資金橫向流動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三是約束了政府和財政部門的不規范行為,促進了爭取的項目資金和投向的一致性。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政專戶開設多頭分散且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專戶開立過多。財政部門賬戶開立過多,且大部分賬戶是以股室名義開立的賬戶,既增加了人民銀行賬戶管理難度,也不利于財政部門自身對財政資金的管理,有著較大的資金風險隱患;二是同一性質的賬戶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財政部門未能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與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的通知》(財辦[2006]112號)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對同一性質或相似性質開設的專戶進行歸并,實行分賬核算。
(二)國庫部門對專戶資金的征收入庫監督乏力。目前仍有相當數量的非稅收入不能實現直繳入庫,財政專項資金未納入預算內管理,這部分資金游離于正常分配之外,不利于國家宏觀財政政策的制定,國庫部門很難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實施有效的監督。
(三)專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存在風險隱患。一是專項資金在財政內部對不同的資金性質屬不同的職能部門管理,專用賬戶資金往往根據項目實施進行分段撥付,且有些項目實施時間長,容易造成資金長時間沉淀,發揮不了應有的經濟效益;二是專戶資金分布廣,幾乎從上到下所有支出項目都有專項撥款,就資金的使用情況跟蹤檢查少,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專項資金可能挪作他用,資金管理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隱患。三是由于專項資金種類多,賬戶雜、分布廣,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員的變動,有些資金就可能漸漸脫離正常監控,極易滋生擠占挪用發生違法違規風險。
(四)專項賬戶準入把關難?,F行賬戶管理規定,對開立專用賬戶的核準要求除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需要的證明文件外,另需提供一份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以說明資金的性質。這種規定的空間和彈性太大,依據難以把握。專戶的開立是否符合上級財政部門的精神,基層人民銀行難以判斷。
(五) 體外循環現象較為嚴重。財政專戶造成大量財政專項資金留存于商業銀行,由財政職能部門進行二級撥付,形成體外循環,資金分散管理,難于被監督。財政專戶開設于商業銀行,造成央行國庫與商業銀行“第二國庫”并存的局面,地方財政資金分散管理的問題相當突出。
三、原因分析
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有制度設計的缺陷,管理不力,也有歷史原因造成的,歸納起來,主要是:
(一)體制原因。我國的財政控制監督機制建設還處于逐步完善階段,有關部門對財政專戶及各項資金的檢查監督職能還有待進一步強化;其次,地方政府為了更方便地利用專戶資金,支持地方公用事業建設,對財政專戶的清理沒有給予充分關注,也導致財政部門弱化了對各種專戶及專項資金的管理;三是上級財政部門強調按照資金性質開設專戶,致使財政專戶越來越多。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頒布于1985年的《國家金庫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財政存款的開戶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非常籠統,無可行性操作方案,相關違規處罰措施約束力弱。隨著近幾年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有關國庫監督的各項法規更是明顯滯后于改革的步伐。目前實施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雖然已將社會保險基金類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債務類收入納入了國庫預算收支報表,但要真正使這部分財政專戶資金不再游離于人民銀行國庫之外,還需要完善相關法規,建立一套規范嚴密切實可行的財政賬戶管理專門制度。
(三)利益驅動。各商業銀行為完成存款任務,在爭奪財政存款上存在著激烈的競爭,為財政部門開設專戶提供盡可能的便利條件;財政專戶管理部門追逐部門利益在不同銀行間多頭開戶造成財政賬戶越開越多。
四、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國庫部門對財政資金賬戶的管理權限。加強人民銀行經理國庫職能,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在國庫收支領域的監管地位,明確國庫部門對國庫收支運行的監管權限和監管范圍,特別是確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在財政資金賬戶管理中的主體資格。
(二)修訂財政資金賬戶管理的法律依據。修改《預算法》以及《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以及《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將政府的各種非稅收入征收和管理納入其中,將各種財政專項資金的賬戶設置、管理模式等進行明確,確保財政專戶資金的收支活動納入法律監督體系;補充近年來政府非稅收入改革、集中收付改革、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等新的財政管理改革內容,將財政專戶資金視同政府其他預算資金一同管理,有效解決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入庫速度慢、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分散等問題。
(三)完善財政資金賬戶管理辦法。一是對財政資金開戶的管理辦法應該單列出來,規定在開設此類賬戶時需經國庫部門先進行審核,再到會計部門審批,合理界定財政專戶開戶原則依據。二是把好賬戶準入關,同時嚴格要求商業銀行、信用社加強帳戶管理,密切與央行支付結算部門的工作配合,在財政專戶的管理上形成監管的合力。
(四)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嚴格遵循“規范、統一、高效、精簡”的原則設置財政資金專戶,加強財政專戶的清理,該保留的保留,該歸并的堅決歸并,該撤消的一律撤消。對應該保留的專戶,財政部門應配合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提供完整的開戶資料。定期或不定期對財政專戶及專項資金進行檢查,加大對違規開立使用財政賬戶行為的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李清峰、李艷敏,“對基層財政專戶管理問題的幾點思考”,《金融會計》,2009年第6期。
2、張艷妮、王偉、常華清,“國庫監管策略研究”,《金融會計》,200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