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擔保法解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擔保法解釋范文1
1、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2、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3、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擔保法解釋范文2
[案情]甲銀行貸款給乙,丙作為保證人,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二年。乙后來未能按時還款,甲隨即向乙進行了催收、向丙主張了保證債權,但乙丙均未履行。在隨后三年多的時間中,甲雖多次向乙催收,卻從未再向丙主張過保證債權,現在的問題是:甲起訴時,能否再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
此案涉及的問題在法律適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兩個明顯矛盾的規定。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照此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導致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本案中,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保證人提出了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故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但此后因為債權人甲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已逾兩年未主張保證債權,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決丙承擔保證責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此有著正好相反的規定,該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照此規定,本案債權人甲向主債務人乙連續主張權利的事實,不僅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同時也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那么保證人丙此時理應還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究竟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已明確規定,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故本案法律適用清楚明確,不存在任何疑問.
但筆者并不這樣認為,無論從學理上還是在審判實踐的法律適用上,本案都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首先,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承擔的連帶責任與一般典型的連帶責任并不一樣。典型的連帶責任是指多個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義務,每個債務人都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各連帶債務人內部存在各自應承擔的份額,任一履行了債務的人都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債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典型連帶責任通常因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利益和產生原因,如合伙經營,共同侵權,共同契約等而產生。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不存在內部分擔關系,盡管他們各自都負有履行責任范圍內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只有保證人在履行債務后(不管全部還是部分履行),才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的問題,這種追償不是建立在內部分擔份額的基礎上,而是基于主債務人是終局責任人,連帶保證責任在某些方面其實更接近學理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包含連帶保證責任的法律關系中,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較大差異,而典型連帶責任的連帶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這種區別必然會使二者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同一法律規范時產生有悖公平的法律效果。
其次,聯系本案,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再放到實際中進一步考察,我們就會有更深刻的認識。
在實踐中,保證人之所以會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大多數是因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存在某種關系,比如該擔保能使保證人在其它方面獲取利益,或者保證人在其它方面對主債務人具有監督制約的條件,但不論如何,雖然就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直接目的來說,是為了讓主債務人取得借款,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存在著明顯不同的利益追求,與該民事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也明顯不同,這就直接導致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對債權人債權是否獲得清償的關心注意程度,清償的主動性也明顯不同。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十七條的情形,一定是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至少二年),債權人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卻未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的情形,那么,該條規定就意味著法律要求保證人必須隨時知悉該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的信息(第一,以免發生重復清償,帶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增加,第二,以免突然遭遇訴訟或強制執行,對正常生產經營或生活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損失),而實際上保證人不可能象債權人或主債務人一樣隨時掌握該信息,他只能從債權人或主債務人那里了解,可以肯定的是,保證人因此需要花費的交易成本遠比債權人一封信就可以管兩年所要花費的成本高得多,很明顯,這對保證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當然,保證人可以隨時隨地做好清償準備,但這肯定會帶來保證人一定資金周轉的停滯,這同時也是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此時也許主債務人也正在作清償準備工作,這就意味著雙重清償準備費用的支出;或者,保證人干脆在得知該債權未獲清償的第一時間,本人立即進行清償,之后再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那么,很明顯,這時肯定要發生相比主債務人自己清償而需增加的追償費用。而在很多時候,也確實存在著債權人在一定時期內對主債務人的遲延履行,存在一個合理的容忍和期待,或者雙方已就遲延履行達成協議,而主債務人在此后已做好了履行準備。
一個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這是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制度的設立,固然是為了盡可能地保證債權的實現,但應當指出,該法律制度必須凸顯出主債務人的“主要”和“最終責任人”地位,盡可能促進主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比較“擔保法解釋”36條與“訴訟時效規定”17條,前者蘊涵的法律價值導向明顯優于后者,作為主債權人,你若想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你就應當同時向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這樣,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的請求及保證人“督促”的雙重“壓力”下,其直接清償債務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反之,若依后者的規定,其實是讓既未享有交易信息知情權,獲取利益又小的保證人來承擔比主債務人更重的責任,其利益失衡顯而易見。
第三,從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上看,|“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不利于訴訟時效功能的發揮。訴訟時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防止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而該條正好便利了債權人,其不用主張保證債權卻能實現權利發生的效果。訴訟時效制度功能的發揮,進一步是為了穩定私法上的秩序,如果一個權利沒有得到實現,這屬于非正常的民事秩序,為此,訴訟時效制度要求你去盡快主張這個權利,從而促進權利的盡早實現,而且,隨著時間的流逝,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的制約能力會降低,這既不利于主債權的實現,也不利于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該條規定在客觀上同時也降低了連帶保證責任制度對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
擔保法解釋范文3
關鍵詞:保單所有人;權利;糾紛;法律界定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12-0-02
一、保單所有人與保險合同諸要素的關系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何為保單所有人沒有界定,因此保險業界對保單所有人就出現了不同的理解,這給保險合同各方埋下了糾紛的隱患。理清各方關系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保單所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間的關系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依據承保的標的不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國際上分為壽險合同和非壽險合同)。應該說,各種保險合同都有保單所有人。但由于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合同,期限多屬于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單沒有現金價值。并且,由于絕大多數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來進行投保(成為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得到保險賠償(成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單所有人通常就是一個人,保單所有人在這里并沒有太大的意義。
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或壽命,投保人以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的身體或壽命投保,因此保險法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由于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健康保險主要是補償性保險,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目的在于對被保險人進行經濟和利益補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而補償性保險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無損失,無補償;損多少,補多少;誰受損,誰得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很少指定自己以外的人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為同一人。因此,在健康保險這類人身保險合同中探討保單所有人也沒有多大的意義。況且健康保險合同是個人性質的合同,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職業、嗜好和生活習慣等因素會極大地影響保險人的風險承擔,保險人也會限制健康保險保單的轉讓等諸多權利。但是,在人壽保險合同(一種最主要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由于人壽保險所具有的儲蓄性,以及在許多場合,所有人與受益人并不是同一個人的事實,保單所有人就顯得十分突出和具有特別的意義。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1]可見,受益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他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這種權利是一種期待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這種期待權才能轉化為現實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權往往會因受益人遭變更或撤消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而消滅。受益人既無權限制所有權人對保單的合法轉讓,也不能阻止指定權人變更或撤消受益人。由此看來,受益人并非一定是保單所有人。
我國《保險法》沒有直接采用保單所有人的概念,很多人根據法律條文推定有關制度的制定是以投保人為保單所有人為前提的,認為投保人即是保單所有人。理由是保險合同訂立與解除權在投保人,保費由投保人繳納,投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有權進行保單質押貸款、投保人可以中途申請退保并領取退保金等等。但是,如果將投保人完全等同于保單所有人,不做法律上的明確,還是存在許多無法解釋清楚的現象,容易引起糾紛。
比如,依據《保險法》第34條,“投保人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規定限制)”。[1]
再比如,團體保險的投保人是“團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成員(勞動者),“團體”是保單所有人嗎?依據《保險法》第39條,“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1]看來,“團體”的權利也受到了限制。
因此,投保人也并非理所當然的就是保單所有人。
至于被保險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方,壽險合同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可以是保單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二)保單所有人與保單持有人的關系
實務中,認為投保人就是保單持有人、而保單持有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的大有人在。全國保險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持相同觀點,在其所制訂的保險行業標準《保險術語》中對保單持有人定義為:“享有保單合同所有權的個人和單位”。事實上,保單持有人與保單所有人兩者存在著區別。一個典型的情況:具有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可以轉讓或抵押。在保單絕對轉讓的情況下,接受轉讓的人成為新的保單所有人,保單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在保單質押轉讓下。債權人為保單持有人,但只擁有保單的部分權利,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先向保單持有人給付,剩余部分再向受益人支付。顯然,保單持有人與保單所有人是存在區別的。這在宋國華主編的《保險大辭典》中也作了明確的區分:保單所有人是指對保險標的或保單上載明的權益具有所有權的人;保險單持有人是指保險單的合法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不一定是被保險人或對保險單上的權益具有所有權的人。因此不能把保險單持有人等同于保單所有人或被保險人。
二、保單所有人及其權利
從前述中很明確得知,保單所有人是指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雖然各種保險合同都有保單所有人,但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
保單所有人是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產生的。他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機構;既可以與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人壽保險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通常包括:
(一)享有和使用保單的權利
1、保險費繳納方式的選擇權
2、對失效的保單進行復效的權利
3、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4、享有保單的分紅權利
5、保險金給付方式的選擇權
6、在保單責任準備金限額內以保單作為抵押進行借款
7、不喪失保單收益選擇權
(二)處置保單的權利
1、退保并領取退保金
2、放棄或轉讓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等
3、指定新的所有人
三、保單所有人法律界定缺失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分析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沒有界定保單所有人,也沒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等主體的權利加以明確,上述這些權利要么歸屬投保人,要么歸屬被保險人,這就在實務中引起諸多爭議和糾紛,主要體現在:
(一)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權利
現行《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薄侗kU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薄侗kU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p>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顯然,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時,不會產生什么問題;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且雙方的觀點不一致時,就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卻又必須聽被保險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等于剝奪了投保人的這項權利,投保人實際上沒有這項權利。
(二)退保并領取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47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p>
法律規定投保人有退保(解除合同)并領取退保金的權利,但如果投保人不幸身亡,這些權利歸誰所有?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投保人擁有的保單紅利領取權、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以及保單抵押等等權利方面,現行《保險法》都沒有明確界定。
(三)保險金的處置權
《保險法》第42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該規定把被保險人死亡后無受益人的情況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加以處理,完全忽視了保單所有人或投保人的權益。假設某投保人為其父購買保險,指定其母為受益人,若其母先于其父死亡,且投保人沒有指定新的受益人,在其父死亡后,保險金作為其父的遺產由其父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樣,該投保人的兄弟姐妹就會因父親的死亡而意外獲益。甚至假如該投保人為兄弟姐妹購買保險、以其母為受益人的情況下,該投保人有可能繳納了保費而什么都得不到,這顯然有違投保人為其兄弟姐妹提供保障的初衷。
(四)保單轉讓和質押的權利
由于人壽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保單所有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考慮,在不侵犯受益人權利的情況下,保單所有人可以轉讓人壽保險單。由于我國法律沒有保單所有人的概念,實務中通常是投保人行使保單轉讓的權利。保險單轉讓分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絕對轉讓下,投保人將保單的權利全部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成為保單的所有人。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全部保險金歸受讓人而不是原受益人。這就跟現行的法律規定相矛盾:“保險合同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申領權”。而在抵押轉讓下,投保人將壽險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式貸款的抵押品,受押人得到保單的部分權利。假如因某種原因,投保人到期不能償還受押人的貸款,保單就歸受押人所有,受押人成為保單所有人。如果投保人是為他人投保,又指定第三者為受益人,那么受押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何時具有保險利益需要法律來界定;另外,被保險人死亡后,作為第三者的受益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而受押人持有保單,同樣有索賠的權利。此時,誰的利益優先、誰的利益高,我國《保險法》尚無規定。因此,對保單所有人的法律定位就尤為重要,可是,我國《保險法》沒有保單所有人的概念與相關說明,顯然無法指導實際。
由于我國《保險法》沒有保單所有人的明確規定,保險合同中也沒有分別規定保單權利的所有者、沒有規定所有權的轉移對象,實務中產生矛盾和引起糾紛也就不可避免了。而如果在《保險法》中對保單所有人作出明確的界定,或者在《保險法》中規定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所有人,并賦予保單所有人上述諸權利,就可以解決以上所提到的各項權利的歸屬問題。從而也就可以避免爭議和糾紛,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規范和長遠發展。
擔保法解釋范文4
關鍵詞:奧氏體不銹鋼 氮氣 焊接
1 概述
多年來在工程施工中奧氏體不銹鋼的焊接一直采用的是管膛內充氬保護焊接,質量穩定可靠。石油化工行業標準SH 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7.3.7條規定:奧氏體不銹鋼管道焊接,單面焊焊縫宜用手工鎢極氬弧焊焊接焊縫底層,管內應充氬氣或氮氣保護。SH/T 3523-2009《石油化工鉻鎳不銹鋼、鐵鎳合金和鎳合金焊接規程》的7.3.4也規定:采用實芯焊絲或不填絲的鎢極氣體保護焊焊接底層焊道時,焊縫背面應采取充氬或充氮保護措施。保護措施可采用整體或局部充氬(氮)方法。充氬氣(氮氣)開始時宜采用較大的流量,確保管內保護氣濃度滿足要求后方可施焊,焊接時背面保護用的氬氣(氮氣)流量應適當降低,避免出現凹坑。
標準規定了還可以采取充氮保護,從經濟成本上講,氬氣較氮氣便宜。2011年,我公司對奧氏體不銹鋼管膛內氬氣保護焊接工藝改為充氮保護工藝進行了系列的實驗,最終通過了焊接工藝評定。通過項目的實際操作和運行證明,奧氏體不銹鋼管膛內的充氮保護焊接不僅能夠保證焊接質量而且經濟可靠,是行之有效的施工工法。
2 工法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2.1 奧氏體不銹鋼管道采用普通鎢極氬弧焊進行打底焊接,管膛內部焊接保護采用氮氣保護。
2.2 焊接工藝評定的結果證明,不銹鋼管膛內氮氣保護焊接對奧氏體不銹鋼力學性能、晶間腐蝕等性能沒有影響。
2.3 氮氣比重比氬氣、空氣(氧氣)要輕,在管膛內保護時,控制管膛內把空氣(氧氣)置換成氮氣并達到一定濃度以滿足焊接要求是關鍵。
2.4 不銹鋼管膛內氮氣保護焊接和氬氣相同,工藝基本沒有區別,焊工能夠正常操作,操作簡單,勞動強度低。
2.5 氮氣只作為不銹鋼管膛內保護焊接使用,但不可以作為鎢極氬弧焊焊槍噴嘴保護氣使用。
2.6 施工過程中無需配備更多的施工機具,節約成本,機動靈活。
2.7 本工法適用于各種規格奧氏體不銹鋼、雙相不銹鋼管道的焊縫組對、打底焊接,奧氏體不銹鋼設備的組焊打底焊接可參考使用。
3 工藝原理
3.1 奧氏體不銹鋼管道的焊接一般要求單面焊雙面成型,通常采用GTAW+SMAW、GTAW+GMAW、GTAW+SAW等焊接工藝,由于奧氏體不銹鋼高溫下Cr原子會急劇氧化,造成背面成型不良,降低使用性能,故焊接時管膛內需惰性氣體保護。
3.2 使用惰性氣體保護,是因為惰性氣體化學性質很不活潑,與其他元素之間幾乎不會發生化學反應。氮氣雖然不是惰性氣體,而純氮氣是不能與普通金屬產生反應的,被稱為“惰性”,就是氮氣的這種特性在加熱過程中,起到了保護金屬表面,不會產生氧化,從而起到惰性氣體保護的作用。
3.3 由于氮氣比重比空氣(氧氣)要輕,所以,從不銹鋼管膛內把空氣(氧氣)排空置換成氮氣并達到管膛內焊接濃度要求,是該工法的試驗重點。
3.4 通過試驗證明,焊接時不銹鋼管膛內充氮氣位置是非常重要的。規格小于Φ300mm不銹鋼管道由于管徑小,管膛內充氮氣位置對內部保護沒有多大影響。當規格大于Φ300mm管道管膛內充氮氣保護焊接時,水平焊口應從管子底部充氮,并在水平位置管的10點、2點位置設排氣口,盡快把空氣排出去。出氣孔不能放到12點位置,因為空氣(氧氣)比氮氣比重大,很難在高位置把空氣排出去。
3.5 采用海綿封堵,海綿是軟體材料且具有一定的厚度,放置在管內非常穩定可靠,同時海綿具有一定的透氣性,隔離段氣室內沒有死角,非常有利于氮氣的置換。氣帶直接穿過海綿,進氣端使用三通(或用廢海綿的邊角料將氣帶端部包扎),讓氮氣氣均勻的從海綿四周噴出。氣帶端口應放置在焊口的下部,提高氣體置換速度和質量。小于Φ300mm管子用一根氣帶從一端充氣即可;大于Φ300mm管子采用兩根氣帶向管內充氣,待管內氣體置換好后可關掉一根氣帶,只用一根氣帶維持管內氮氣流量,保證焊接需要并節省氮氣。
3.6 研究分析,碳元素是影響不銹鋼晶間腐蝕的主要因素,理論上講,氮氣在焊接過程中,不生成碳化物。由于氮化物在晶界上析出,提高晶界高溫強度,從而增加鋼的蠕變強度。在奧氏體鋼中,可以取代一部分鎳。氮不與不銹鋼中其他元素化合,有沉淀硬化作用;對鋼抗腐蝕性能的影響不顯著,但鋼表面滲氮后,不僅增加其硬度和耐磨性能,也顯著改善其抗蝕性。
3.7 我們先后進行了16組焊接工藝評定實驗,包括含碳量稍高的TP304、TP304H、TP347H、TP316等不銹鋼材料,晶間腐蝕均為合格。說明不銹鋼管膛內氮氣保護對不銹鋼鋼焊接中的晶間腐蝕沒有明顯影響。
4 施工操作要點
4.1 施工準備
4.1.1 焊接材料的選擇應根據焊件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使用條件和施焊條件綜合考慮。同種鉻鎳奧氏體不銹鋼的焊接宜選用與母材合金含量相近的焊接材料;異種鉻鎳奧氏體不銹鋼的焊接,宜按照合金含量較低的母材選擇焊接材料。
4.1.2 不銹鋼管膛內用保護焊接氮氣純度選用應不低于99.5%,含水量小于50mg/L。
4.1.3 焊工必須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TSG Z6002-2010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進行考試,并取得FeⅣ類鎢極氬弧焊焊工合格資質證,(例如:GTAW-FeⅣ-6G- ×/××-FefS-02/10/12),方可承擔相應的焊接施工任務。
4.1.4 各種管徑、厚度的組對形式應符合表1的要求。
4.2 焊接準備
4.2.1 焊接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4.2.2 焊工手工工具宜應用不銹鋼制成,打磨焊縫宜用不銹鋼專用砂輪片。
4.2.3 坡口兩側各100mm范圍內應涂上白堊粉后其他防飛濺涂料。
4.2.4 焊接保護用氮氣純度應滿足要求,氮氣純度應不低于99.5%。
4.3 管子切割、組對
4.3.1 管子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機械方法,坡口加工后應進行外觀檢查,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紋、分層等缺陷。
4.3.2 管子及管件組對前,應用手工或機械方法清理其內外表面,在坡口邊緣20mm范圍內不得有油漆、毛刺、鑄造垢皮及其他對焊接有害的物質。
4.3.3 管壁相同時,其內壁應平齊,內壁錯邊量不得大于0.5mm。
4.3.4 管子及管件組對后的定位焊可采用根部定位焊縫和過橋定位焊縫兩種方式。定位焊焊接工藝與正式焊接工藝相同。
4.3.5 點固焊長度不超過10mm~20mm,且厚度不超過管材壁厚的2/3并不得超過10mm。
4.4 氮氣置換
4.4.1 管道內充氮氣,采用δ=100mm的海綿封堵在管口兩側,距離為200mm~400mm,如圖1所示。
4.4.2 海綿用薄木板加固,兩塊海綿之間用鐵絲連接,焊接完畢連同氣帶一起用鐵絲從管內拉出來。
4.4.3 大于Φ300mm不銹鋼管道采用二至三根氣帶均勻分布于海綿表面向管內充氣,提高置換速度。待管內氮氣置換好后只留一根氣帶維持管內氮氣壓力保證焊接用氣。
4.5 管膛內氮氣濃度的檢驗
4.5.1 焊絲放在坡口內處在氮氣保護下,用氬弧焊電弧將焊絲端部加熱至變紅后迅速熄滅電弧并將焊絲伸到管內,待焊絲端部溫度降到室溫后抽出觀察焊絲端部的顏色來判斷管內氮氣的濃度。
4.5.2 焊絲端部為銀白色,說明管膛內氮氣濃度達到焊接要求;焊絲端部為金黃色,說明管內氮氣濃度不太夠,但也可以滿足焊接需要。焊絲端部為藍、灰、白等顏色,說明管內氮氣濃度不夠,需要繼續置換。
4.6 焊接
4.6.1 管內充氮氣時,開始時流量可適當加大,確保管膛內氮氣濃度達到保護焊接要求后方可施焊。焊接過程中如感覺鐵水發飄,氮氣流量應適當降低,以避免焊縫背面因氮氣吹托,在成型時出現凹陷。
4.6.2 焊接過程中需控制熱輸入量,采用小線能量,小電流焊接,冷卻速度要快,使其在敏化溫度區停留時間短,有利于防止不銹鋼產生晶間腐蝕;小線能量即熱輸入小,焊接應力就小,有利于防止應力腐蝕和熱裂紋;焊接時根據管徑大小、壁厚選擇相應的焊接工藝參數,焊接電流值比低碳鋼焊接時低20%左右。采用小線能量、短弧焊、小擺動的操作方法。層間溫度控制在150℃以下。
4.6.3 鎢極氬弧焊焊接時,焊絲前端應始終置于保護氣體中。
4.6.4 氬弧焊焊接時收尾處打磨成斜坡狀,焊至斜坡時,暫停給絲,先用電弧把斜坡處預熱并熔化成熔孔時,迅速加焊絲,使焊縫封閉,收弧時要填滿弧坑,氣體延時保護,避免焊縫在高溫下被大氣污染。
4.6.5 焊件表面嚴禁電弧擦傷,并嚴禁在焊件表面引弧、收弧。焊接時應確保引弧和收弧處的質量,收弧時應將弧坑填滿,并用砂輪將收弧處修磨平整。
4.6.6 焊槍噴嘴采用過渡段篩網,效果更好。通過分析和試驗,采用帶過渡段篩網的氬弧焊噴嘴,對不銹鋼的焊接更加有力,特別是對焊后顏色有要求的環境,推薦采用帶過渡段篩網的氬弧焊噴嘴。
4.6.7 采用熔化極氣體保護焊接打底時,背面保護工藝可參照此工法。
擔保法解釋范文5
我園始終堅持以《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為指導,認真貫徹幼教法規,以管理促規范、以教科研求發展,保教并重,依法辦園,如今巳走出了一條強勁發展之路?,F將我園這方面的主要工作向諸位領導匯報如下:
一、 依法辦園,奠定了我園蓬勃發展的基礎
二、教師素質良好,保證了我園良好的教育質量
我園狠抓教師素質,要求教師做到“師德好、素質高、觀念新、業務精”。
1、 思想上做到敬業奉獻、與時俱進。
“敬業奉獻”是我園良好園風的體現,“與時俱進”是二實幼永立時代改革前沿陣地的保證。我園班子人員從我做起,講奉獻、講學習,始終起著模范榜樣作用,在日常工作中不擺架子、不說空話、不唱高調,注重“潤物細無聲” 的移情教育,把思想教育融于點點滴滴的日常生活中。我園組織教師學習優秀教育工作者典型事例,開座談、作討論。三八婦女節時開展“現代幼兒教師形象設計”比賽,五四青年節時開展進行“愛的奉獻”演講比賽,多姿多彩的活動幫助教師夯實了敬業奉獻的思想素質。 “比奉獻、講學習”的精神在幼兒園尉然成風。二年多來,我園一位教師被評為江陰市教育先進工作者,二位教師分別被評為市“三愛”模范教師,二人被評為開發區“少兒先進工作者”,幼兒園被評為江陰市先進學校、獲江陰市巾幗示范崗位榮譽稱號。
2、 業務上做到技能高、觀念新
我園有的放矢通過多種途徑來夯實教師專業素質。一是健全激勵機制,把教師基本素質的考核納入獎懲機制。每學期,我園每位教師都要進行彈、唱、說、跳、畫、寫、特長的考核,進行教育水平、班級管理的綜合考評,整個幼兒園形成了你追我趕、互相促進、教師年年有提高的可喜局面。二是多練兵、常比武,提高教育教學技能。我園經常組織教師開展“說課”活動,研究教育策略;定期組織專題研究公開活動,總結某一類活動的教學方法。我園鼓勵教師間互學互比交流溝通,年級組學習、業務學習、定期的課題組學習雷打不動,幼兒園經常開展教學觀摩、環境觀摩等活動,讓教師們彼此的教育思想互為看得見;同時我園注重為教師提供自我展示的舞臺,讓其演繹創新理念,展示亮麗風采。通過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的交流比武活動,有效地提高了教師的教育技能。
我園通過多種形式幫助教師學習新《綱要》、《陶行知教育思想》,組織開展了相應的心得、論文評比活動、教育理念演講活動;幼兒園不定期印發《教師自培材料》,組織教師進行自我培訓學習,幫助教師了解最新教育信息,及時更新教育觀念;在業務學習時,總是留下寶貴的十分鐘時間,或交流新經驗,或提出熱點問題,民主交流,群策群力,使好經驗得到及時推廣,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我園對青年教師培養作了具體規劃,每個教師根據園部要求與自身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個人成長計劃”。二年多來,十多位教師在片、市級公開活動中頻頻亮相,一位教師在全市作數學教學講座,二十多篇論文分別在市、省級刊物上發表或評比獲獎。
3、對待幼兒做到“愛心、有心和讓其開心”
一是愛心。我園每個教師都富于愛心,愛心關懷每個孩子。我園有幾位福利院的孩子,瘸腿、弱智,教師常常給予更多的關愛;我園一位幼兒的父母在交通事故中雙雙亡故,全園教職工及家長紛紛獻上一片愛心,自發捐款七千多元。生活在二實幼的孩子是最快樂幸福的,因為這里有教師無微不至的關愛。
二是有心。教師注意用心了解幼兒,抓住幼兒情況的第一手資料。我園堅持入園新生調查、家訪,用好家園聯系冊,做好寒暑假日幼兒生活調查工作。教師在日常工作中能做好有心人,注重觀察,能深入了解幼兒的興趣所在,能根據幼兒的興趣點、需要點有機地調整教育教學內容,讓幼兒在富于彈性的一日生活中輕松快樂地學習。
三是開心。只有教師富有“愛心”,工作“有心”,才能使幼兒“開心”。我園提出教師要有活潑開朗的個性,給幼兒有一個活潑開心的幸福童年。我園特別注重開展豐富多彩的幼兒實踐活動,讓幼兒有動手的機會,讓幼兒有交流的機會,讓幼兒有表現的機會。我園保證幼兒每周都有四十五分鐘的幼兒活動時間,以年級為單位開展綜合活動,例如卡拉OK、講故事比賽、朗誦會、童話劇表演、遠足、聯誼、參觀、社區活動等,大大地激發了幼兒的興趣愛好、培養了幼兒的實踐能力和交往能力、潛移默化地訓練了幼兒的心理素質。平時我園以幼兒為主體,開展小競賽、小辯論,小記者采訪、自助餐、自娛自樂活動,幼兒的交往能力、口語表達力都得到了有效提高,幼兒個性變得越來越活潑開朗了。我園的餐前一刻鐘,采集了許多幼兒活動的花絮,幼兒自娛自樂,更是大大激發了幼兒自我表現的熱情??吹接變夯顫婇_朗地沉浸在每一項活動中,家長齊口稱贊, 放心與滿意之態溢于言表。他們的贊譽無形中為我園作了有力的宣傳,許多的家長慕名而來,不斷把孩子轉入我園。
三、注重教育科研,樹立了我園良好的品牌
我園充分挖掘潛力,以環境為切入口,大膽實踐研究,在課題研究實踐中取得較好成績:
1、加強投入,創設了幼兒語言發展支持性硬環境。
我園緊緊圍繞語言大環境這一切入口,做足文章。在顯性環境方面,我園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注重抓好兩個點:一是園部整體環境,二是活動室中語言的區角設施。圍繞著課題研究,對幼兒園環境進行了有機調整,投入五萬多元,建成了幼兒語言活動中心,使幼兒有了一個聽聽、說說、講講、看看、演演的語言專用活動室。同時,每班教室添置了一些現代化的教育設備。例如:視頻演示儀、大量圖書,因地制宜建構了許多語言區角,例如表演區、視聽區、閱讀區等。
2、提升理念,創設了適宜幼兒語言發展的軟環境。
在語言課題的研究中,我園除了正常的語言教學活動,還多途徑構建讓幼兒聽、說、講、演、看的氛圍和機制,比如,幼兒故事會、作品表演、餐前小喇叭﹑睡前故事﹑快樂動畫等,引導幼兒開展人際交往活動,注重為幼兒創設富有情趣的各種適宜性刺激,在寬松的氛圍中,讓幼兒充分動手、動口、動腦,得到語言的練習機會和遷移運用。良好的語言環境,幼兒不再單純地為說話而說話,不再被動地接納教師教授的語言知識,他們是主動探索并積極參與與作用的語言加工創造者。
環境創設顯特色,引來了省內外幼教工作者的觀摩,山東、揚州、浙江、南京等各地幼教界人士紛紛來我園參觀,給予了高度評價,省幼教學會理事長唐淑、南師大虞永平教授、無錫市教育局魏祖成特為我園題詞。江蘇衛視、江陰電視臺、江陰日報、《兒童時代》對我園的教育與環境分別作了宣傳報道。
3、家園協同,建構了幼兒語言一體化大環境。
家長是幼兒園教育的合作伙伴。我園注重向家長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家長的理解、配合、支持,倡議每個家庭為幼兒創設良好的親子閱讀環境。我園提出了幼兒家庭閱讀一、二、三工程,制定了幼兒家庭小書房的創建標準,倡導家長建一個“幼兒家庭小書房”,讓幼兒有一個閱讀的環境;至少訂二份幼兒雜志,讓幼兒有閱讀的書籍;父母每天有30分鐘的時間與幼兒一起“看看、講講”,讓幼兒有閱讀的時間。每到十一月份我園就刊登幼兒雜志名稱及代號,鼓勵家長到郵局訂購。我園創辦了以家長為閱讀對象的月刊類輔導材料《彩虹報》、開展了幼兒家庭“小書房”星級驗收活動,這些活動都曾得到過家長的普遍支持。
四、建構堅實的保育平臺,促進幼兒健康成長
在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方面,我園倡導教師、職工人人有責;倡導保教合一,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我園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了《無錫市幼兒園教育常規》、《江蘇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過有效落實幼兒衛生保健各項工作常規,幼兒園衛生保健質量得到了常態達標,具體來說能做到“三個原則”、“四個嚴格”、“五個認真”。
1、教師講求“三個原則”。一是安全原則。我園教師始終把“安全”根弦繃得緊緊的,在各項工作中、幼兒活動各個環節中始終確保安全第一;二是鍛煉原則。我園建有科學的幼兒一日生活制度,教師注重利用周圍環境中一切有利的自然因素,開展各項幼兒體育鍛煉活動,保證幼兒每天戶外活動不少于二小時,戶外體育活動不少于一小時。三是教育原則。在幼兒課程中,教師注重有機地圍繞重點熱點問題對幼兒進行衛生保健知識的教育。例如:在“非典”抗擊戰中,我園教師因勢利導,把這一社會主題納入了幼兒課程,開展了“讓非典遠離我們”的生成課程,引導幼兒創編了許多有關抗擊“非典”的兒歌,創編學唱了預防“非典”的歌曲,園內開展以非典為主題的教學比武活動。在這一主題過程中,幼兒了解了許多預防“非典”的知識,學會了關注生活、關注人類的生存。
2、工作講求“四個嚴格”。一是嚴格進行制度化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我園制定了《二實幼保健手冊》,人手一本,做到個個職責明確、各司其職。二是嚴格執行環境衛生制度,堅持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三是嚴格執行消毒制度,能認真做好日常消毒和防病隔離工作,做到餐具毛巾、活動室、午睡室天天消毒,玩具、圖書定期消毒;四是嚴格執行過關檢查制度,做到嚴把購買關,幼兒用菜每天專人檢查過稱,發現不符合衛生要求及時退換。
擔保法解釋范文6
關鍵詞 國際結算擔保 備用信用證 國際保函
中圖分類號:D922.282.4 文獻標識碼:A
一、國際結算擔保的含義
國際結算擔保,是指為確保國際經濟活動結算關系中債權人的利益,由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履約進行的擔保,即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代替債務人履行償付義務。在國際貿易中,主要的國際結算方式有三種,信用證、托收與匯付。與之相呼應的國際結算擔保方式為:備用信用證、國際保理和票據保證。以下就這三種國際結算擔保方式及所涉及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根據備用信用證在實踐中的不同作用,ISP98將備用信用證分為八類,包括:
1、履約保證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項除支付金錢以外的義務的履行,包括對由于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致損失的賠償。
2、預付款保證備用信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3、投標備用信用證(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擔保申請人中標后執行合同義務和責任,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開證人必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收益人履行賠款義務。
4、反擔保備用信用證(COUNTER STANDBY)――又稱對開備用信用證,它支持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所開立的另外的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
5、融資保證備用信用證(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義務,包括對借款的償還義務的任何證明性文件。
6、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
7、保險備用信用證(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請人的保險或再保險義務。
8、商業備用信用證(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為申請人對貨物或服務的付款義務進行保證。
(二)新興的國際結算擔保:國際保理。
目前較為權威的定義是國際統一私法學會所制訂的《國際保理公約》中對保理所下的定義。保理指一方當事人(出口商)與另一方當時人(保理商)之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及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兩項:(1)為出口商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2)銷售分戶賬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在此基礎上,國際保理是指當買賣雙方處于不同的國家,買賣雙方之間產生的保理業務及為國際保理。
具體操作方式甚為豐富,有雙保理機制、單保理機制、直接進口保理機制等,其中雙保理機制最為重要,以下重點介紹雙保理機制。
雙保理機制(Two-factor system)是指由供應商所在國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與債務人所在國的保理商(進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分工共同完成保理業務。供應商和出口商簽訂出口保理協議,由出口保理商向供應商負責提供保理的各項服務;同樣,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簽訂相互保理協議,有后者直接向進口商追收賬款。雙保理機制的當事人包括以下四方: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主要有兩個協議:出口保理協議和相互保理協議。
二、適用最廣泛的結算擔保方式: 票據保證
在國際結算中,匯付主要以票據結算為多見,在較無保障的票據結算中,票據保證為票據結算增加了一道保險。票據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票據債務為內容的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當事人是被保證人和保證人。由于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必須是票據的債務人之一,如承兌人、出票人、背書人、參加承兌的人等均可作為被保證人。但對于票據保證人的限定,各國規定不一。按照英美票據法、我國大陸及臺灣地區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只能是票據債務以外的第三人。
上述三種國際結算擔保方式的相同之處在于,三者都屬于金融信用的擔保方式,并且有一定的流動性。但差異也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三者的獨立性不同。備用信用證不以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為前提,完全獨立于交易合同。而國際保理是否有效的前提之一是自身對應收賬款債權的合法有效,也就是說國際保理完全依賴于交易合同的效力,沒有獨立性。對于票據保證而言,其獨立性介于二者之間。二是三者適用的范圍不同。適用范圍最廣的是票據擔保,凡是票據流通的地方,都可以使用票據保證。其次是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適用范圍逐漸從單一違約擔保,擴展到了買賣雙方皆可受益的違約金支付、損害賠償支付、預約保證、以及投標、履約擔保及資金融通擔保。它僅僅適用于出口方以自己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的方式,因此,國際保理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三種擔保方式各有利弊,重點在于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作出適當的選擇。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1]李柯麗.國際結算擔保法律問題.山東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