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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1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2
時至2017年,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已實施16載。獨立性是獨董的靈魂。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獨立于股東與管理者的身份,使獨董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服務于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的長遠發展。獨立性所a生的良好治理效果,是以勤勉盡責為前提的。如果獨董不具有應有的勤勉,將自己獨立于任職公司的治理之外而成為不聞不問的“花瓶”董事,獨董機制無法產生預期的效果。
盡管獨董承擔著巨大的責任,但由于“兼職”性質,對其履職過程勤勉性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難度。雖然能夠對是否親自出席董事會、缺席現場董事會次數、董事會上是否投反對票等關鍵點考察獨董的勤勉履職狀況,但大多數行為是無法考察和判斷的。例如,是否主動掌握任職公司行業特色及行業監管方面的知識、是否在參會前認真閱讀董事會會議資料、是否就決策中的重大事項事前與有關人員溝通等。對獨董而言,勤勉是憑良心,而不是靠監管。作為勤勉盡責的獨董,必須同時服務于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須在把好合規關的基礎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貢獻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規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獨董的合規性職責?保證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遵循現行法律、法規或專業、行業標準,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客觀地說,絕大多數獨董在公司運行的合規性方面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不少。他們對年報、關聯交易、擔保等交易和事項的關注度非常高,在合規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獨董基于合規性的盡責履職主要原因有:合規方面的監管規定明確、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風險意識總體上講比較強,愿意利用獨董的知識與經驗共同把好合規關;獨董本人自身的風險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在董事會這一群體中,獨董與其他董事不是對立關系,也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是與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規關、最大限度降低違規風險。
對獨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規性比把握合規性本身更重要。理論界和實務界流行一種看法,將獨董投反對票理解為對合規盡責,而把長期未投棄權票、反對票的行為當成“花瓶”的證據。事實上,這是一種簡單的、形而上學的看法。我認為,作為獨董,不能簡單地通過行使否決權來達到合規的目的,而應該在董事會就有爭議事項投票形成決議之前,通過與其他董事、管理層溝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規性的解決辦法。例如,本人曾任職獨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屬三級企業需獲得一筆銀行貸款,但銀行要求上市公司擔保,按持股比例計算,上市公司在該三級公司中的權益不到30%。在該方案上董事會之前,我們獨董通過與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溝通,提出應該由下屬二級公司與該三級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按出資比例擔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應該參與該筆貸款的擔保,最后我們的建議得到各方的讓可,公司撤銷了該項議案。
事實上,獨董投棄權票和反對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職方式。不能將獨董是否投棄權票、反對票作為衡量是否勤勉盡責的標準,中國的協商制民主的文化決定著決議之前充分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決議,是最佳的決策方式。
價值創造需重效益性履職
效益性指的是,獨董確保董事會在決策中有效地使用企業資源以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給定的戰略框架下,使得企業在中長期發展中作出資源配置最優化的決策?!渡鲜泄惊毩⒍侣穆氈敢酚袃牲c涉及對獨董提高企業經營效益方面的要求:獨董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就新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項目收益及風險預測等進行分析論證,并發表獨立意見;獨董應對授權、重大融資和資產重組及相關資產評估事項的合理性進行考慮并提出建議。
勤勉盡責要求獨董同時為合規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規性和效益性的區別表現為:獨董在合規性職責方面不作為意味著跌破了履職底線,將會產生個人法律風險,而在效益性職責方面不作為通常只會對獨董的聲譽和能力產生損害;合規性職責的履行能夠保證企業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運作,只有在此基礎上履行好效益性職責才能發揮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有的獨董認為對效益的追求是股東董事的責任,置身于企業經營外部、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獨董必須關注的是企業在追效益過程中不得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請獨董通常會考慮獨董的知識結構,獨董中通常有財會、法律、行業方面的專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獨董群體中,既講求分工,也講求合作。獨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職,主要體現在投資決策參與度和籌資決策參與度。盡管提交議案的同時管理層會提交內容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然而獨董事前不僅需要詳細研讀方案和相關可行性報告,還需要重點關注可行性報告形成過程中基礎數據的客觀性。例如,對于項目投資方案,獨董要更多地關注投資方案的行業前景、政策現狀與趨勢、方案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同時對投資回報測算中所采用的產能、銷量、價格、市場占有率、貼現率等基礎數據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必要時需要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調研、與管理層溝通,避免因過于樂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上市公司需正確對待獨董
勤勉履職、追求合規與效益雙目標是獨董應盡的義務。獨董履職過程與作用發揮程度呈正相關關系。但不可否認,獨董履職過程關鍵點并非獨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獨董勤勉履職的程度,以及履職的最終效果,與任職公司對獨董機制的認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狀況,以及為獨董提供履職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本人曾對獨董參加董事會會議情況進行過調研,發現同時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獨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職兩屆從未缺席現場董事會,而在另一家公司則每年都有缺席董事會的情況,原因是有的公司會就董事會的開會時間與獨董充分溝通,從而保證全體獨董均能參加會議,而有的公司未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下達會議通知,致使有的獨董因時間沖突未能參加會議。
為了使獨董勤勉履職能夠產生合規性和效益性雙重效果,上市公司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端正認識。聘請獨董不僅是從形式上滿足外界監管要求,更重要的是運用獨董的知識、經驗優化公司決策,為公司創造最大化的價值。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3
關鍵詞:控股公司;管理;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C9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7-00-01
一、控股公司基本概念
當一個公司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份時,前者即為母公司,后者為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達到100%時稱為全資子公司,持股在50%以上時為控股子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毓赡腹咀罨镜奶卣鳎辉谟谑欠癯钟凶庸镜墓煞?,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中石油以資本為紐帶形成與所投資子公司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其對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是通過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和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來實現。但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分別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別具有各自獨立的財產,并獨立地對自己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控股公司股權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石油并沒有針對全部控股子公司實行全范圍內統一管理模式,各控股子公司均有自己的管理辦法,沒有有效的實現共享,須遵循公司整體管理原則,結合具體實際情況進行科學管理。
(一)股權管理方式行政化,企業發展受制約
中石油有著深厚的傳統企業管理背景,雖然也逐步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是其用行政手段管理控股子公司的方式沒有太多改變。管理上過于集權,對子公司管理過死,對于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插手太深,行政管理代替了公司“三會”的決策,造成了控股子公司的自太?。阂环矫婀窘洜I層的經營積極性和自主性受到較大的挫傷,另一方面使得公司開展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包括對外投資、股權運作和企業改制等審批程序復雜,很容易錯失經營機遇。
(二)董事、監事缺位,公司治理不理想
目前很多控股子公司沒有設立專職的董事、監事,一般均由上級領導或者職能部門領導兼任。這樣,由于這些領導自身時間和精力的有限性,使得企業的決策在目的性和針對性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股權代表激勵約束難度大,作用難發揮。
(三)目前的股權管理內容單一
偏重于股權投資、處置、重大資產變動等事宜,重視對信息的管理與財務的監督,很少提及對控股子公司戰略、財務、人事、審計、業績考核等管理行為的綜合統籌考慮,在范圍上僅強調了對股權代表、信息和重大會議的管理,在整體內容的設計上有待擴充。
(四)股東各方的目標、利益沖突
股東各方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事項,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利益、立場,會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決策,從而導致股東各方產生矛盾和利益沖突。從管理層面來看,股東各方的利益沖突應按照合資合同以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來解決。合資合同明確規定了各股東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股東會董事會對企業的重大事項和發展規劃以及涉及股東各方利益的事項進行討論決策。
(五)投資回收與退出機制不健全
中石油對外投資回收渠道缺乏、退出機制不健全是公司股權管理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然而一方面由于投資決策不科學,投資項目效益不理想;另一方面,企業與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債權存在軟約束,股權轉讓渠道又不通暢。因此,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投資回收和退出不健全。如果沒有后續資金來源,先期投資難以回收,致使投資公司被套牢而有可能成為被動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資產經營公司。
三、完善控股子公司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建議
(一)完善落實法人治理結構,減少直接干預,實行間接管理。通過構建包括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外派經營層及股權管理人員在內“五位一體”的管控體系,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策以及被投資企業日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以及重大事項的決策來實現對該企業的監督管控,加強對外派管理人員的管理、考核、監督來達到對合資公司的間接管理,在宏觀戰略上把控方向,具體經營策略、內部管理上給予控股子公司充分的自,這樣才能充分調動控股子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而確保股東方的投資收益。
(二)適當增加專職董監事的比重,強化培訓、考核及業績兌現。充分發揮專職董監事作用,每年初與專職董監事人員簽定責任書,按月審查履職情況,年底提交履職報告,確保履職到位,年底結合履職情況和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嚴格考核、獎懲兌現。加強培訓,提高各層管理人員的任職素質需對擬選任和聘任的人員和在職的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培訓。一是選派相關人員參加中石油公司組織的股權管理和董、監事業務培訓班;二是開展內部培訓,學習《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股權管理的相關文件、規章制度等;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引導各層管理人員結合自身工作加強自學,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三)股權全方位管理,得從最高管理者入手。在最高層管理者制定戰略時,應統籌考慮涉及到股權管理的方方面面,使之能在更高層面上達到協調各方利益的要求。股權管理包括企業的戰略、投資、財務、人事、審計、生產運營等方方面面, 它不是微觀管理, 而是宏觀管理;不是片面管理, 而是全方位管理。股權管理是企業管理理念的創新和突破, 是企業管理手段的實踐和探索, 也是企業管理途徑和管理程序的優化和調整。因此,只有從戰略層面統籌協調各專業才能使股權管理發揮更大的作用,進而創造更大的價值。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4
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5
2010年6月27日,深圳市五屆人大一次會議閉幕不到一個月,幾名深圳普通市民自發組成民間觀察組,以人大、政協和政府網站上的數據為依托,對2008年至2010年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所提議案、建議和提案數量進行統計。
觀察組成員對外公開的這份《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瓶蓋瓶底排行榜》,別出心裁地選擇了“瓶蓋”和“瓶底”作為考評標準,提出議案、建議和提案數量最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可登上“瓶蓋”排行榜;而登上“瓶底”排行榜的,則清一色為“零”議案、建議和提案,即在“兩會”期間,這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自己提出,或者與他人聯名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數量均為“零”。
上“瓶蓋”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獲得了觀察組送出的別致的“民意系列酒”,如民意牌紅酒、民意牌白酒、民意牌香檳酒、農民工牌啤酒等。上“瓶底”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獲得的則是“沉默是金瓶底獎”――空瓶獎。
此外,排行榜還得出“人大代表人均議案建議數量逐年下降”,“建議最多的前5名代表建議數量竟約占歷年總數的1/5”,“每年建議提案交白卷者幾乎全是企業家,且馬化騰、王傳福均有上榜記錄”等統計結果。
醞釀了3年的排行榜
“2008年‘兩會’時,我已開始關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履職情況,當時深圳人大的官方網站已經開放了查詢代表議案、建議的信息,但是并沒有引起任何民間、學術團體或媒體的關注。”觀察組成員、勞資關系論壇發起人吉峰是排行榜最早的發起人。2008年“兩會”時,他發現深圳民間關注政府和社會熱點的各種聲音很多,于是關注“承擔反映民聲,擁有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能否真正把大眾關心的問題反映上去。由于在政府網站上只有2008年的信息,吉峰希望多積累幾年,產生一定的時間跨度,好讓數據有參照和對比,更具厚重感、更有說服力。
之后,吉峰遇到了范軍。范軍有一支名為“公眾力”的民間專業服務團隊,團隊中有公共政策觀察學者、律師等。2010年“兩會”期間,他們向政府提供了一份民間版本的政府工作報告,調查了市民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和建議,獲邀與市委書記王榮座談。隨后,兩人決定用“瓶蓋瓶底”的方式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所提議案、建議和提案數量進行排名,“瓶蓋”表示領先,“瓶底”則意為“末底”、“落后”。
“差不多用了兩周時間,對2008年348名、2009年348名、2010年407名人大代表,以及2010年498名政協委員提交的議案、建議和提案進行統計,數據超過3000個。了40個排行榜,設置了38個獎項,‘獎勵’了125名人大代表和41名政協委員。”吉峰說,原本想在“兩會”結束后第一周就,但因數據的不完整導致統計難度的加大,拖延了時間。
在這份統計表上,一些結果極為引人關注。如“2008年以來,人大代表的人均議案建議數量逐年下降”;“2010年人大代表的名額增加了70名之多(龍崗、寶安兩個區的增量最多),但議案、建議數量沒有增加”;“近3年來,建議最多的前5名代表,如市民熟知的楊劍昌、吳立民、肖幼美、鄭學定等人的建議數量竟約占歷年總數的1/5,而這些代表的人數尚不到代表總數的1.5%”;“近3年,女性代表履職的積極性總體高于男性”。
有意思的是,榜單在統計議案、建議、提案(包括主提和附提)“瓶底”榜單時,發現連續3年以企業界“老總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為主,提交數量全部為“零”。
記者注意到,除了馬化騰、王傳福等企業界明星在2009年上榜外,企業高管如平安保險財務總監任匯川2008年也“榜上有名”,深圳華強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梁光偉、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賀禹,以及華潤(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向東則2008年、2009年都交白卷。
榜單受肯定但細節遭質疑
對于這一來自民間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排行榜,不少學者和社會觀察者均給予一片叫好聲。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履職情況誰來評估,一直是個真空,包括其產生方式實際上也一直有爭議,這個排行榜的巨大意義就在于,提出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來源與監督的問題,對民主化進程是非常重要的推進。”著名文化學者胡野秋認為,排行榜就是要讓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明白,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并不是開幾天的會就行了的。
北京大學社會學院于長江教授認為,由社會和公眾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做排行榜,打破了平常由上對下的形式,開始從基層向上層監督。
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陳家喜博士則直言,公民社會參與對人大、政協的監督,是深圳公民社會不斷成長的重要體現,“我想這個排行榜公開以后,對‘瓶底’會有一個觸動,他們肯定會有很大的壓力”。
不過,胡野秋等部分學者也對排行榜榜單中設置“雷人牌啤酒”等獎項表示了“是否過于娛樂化”的擔憂?!拔曳浅Y澩@個排行榜,但非常不認可娛樂化的方式。如果說把這件有關公眾權利的問題,用戲劇化的方式來,類似把它變成美國電影發金酸莓獎的話,其積極意義可能會被削減?!焙扒锝ㄗh,應該以一個很嚴肅的調查報告,遞給人大、政協,“甚至可以考慮將網站上的一些言論截屏拷下來,附在后面,讓人覺得是真正代表民間在發言?!?/p>
“民間團體搞了這樣一個排行榜本身沒有大問題,他們采取幽默的方式來做這個事情,我想他們其實也知道在做一件很嚴肅的事情,這是需要鼓勵的,社會應該允許他們以更加嚴肅的方式來做這件事?!鄙钲谑腥舜蟪N瘯瘑T王富海說。
此外,針對此次排行榜主要以議案、建議、提案數量為排榜標準是否科學,榜單中為何剔除了公職人員等現狀,專家們也提出了相應的質疑。
深圳市政協委員徐龍認為,要從兩方面來看提案數量能否作為評價委員履職的客觀標準這一問題:“第一,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基本平臺就是提案,通過提案表達對社會事務的思考,這是公認的,從數量上來衡量有一定的意義;第二,提案數量不能作為唯一標準,有些人寫的數量不多,但有深度,價值也大?!?/p>
“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不能完全通過建議的方式來表達,數量還是要盡量淡化?!蓖醺缓UJ為,“不能完全以數量來論處,但數量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代表履職的認真程度。這個民間排行榜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來說是一種激勵,也是一種壓力?!?/p>
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建議、提案數量排行榜的會上,許多專家、市民代表呼吁,將這種監督延伸到議案、建議、提案質量,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產生過程和日常履職中去。
各界普遍認為,雖然這樣一個民間娛樂化的排行榜沒有任何約束力,但所體現的民意卻是不容忽視的。
將建立議案、建議、提案質量評價體系
“其實,我們不是不想以議案、建議、提案的質量來評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履職情況,而是沒辦法做到?!贬槍σ詳盗颗虐竦淖畲筚|疑,吉峰道出背后的難處:“我們的基礎數據全部來自人大、政協和政府網站,但資料并不完整。其中,人大網站有每一個人大代表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相片等,還比較詳細,但現在只有2010年的,2008年、2009年的都已經找不到。政協的就更缺失,2010年是政協公布委員提案的第一年,且沒有像人大網站那樣公布所有人的個人信息。”
盡管資料不完全,但觀察小組認為,這總體上并不影響排行榜的準確性。對于“娛樂化”的問題,吉峰則持保留態度,“我們只是希望用一種幽默化的方式去表現,并不是在娛樂。在公布的40個榜單中,90%是屬于表揚性質的,10%即4個才是‘瓶底獎’。這是想突出一個鮮明的觀點,即制作這樣的榜單不是在故意找茬,而是善意的,為了解決問題而來,是帶著建設性和積極性的?!?/p>
范軍則直言,剔除了公職人員,且非公職也不是完全公布,也是出于這樣的考慮。
吉峰坦言,榜單后,雖不能很好地跟蹤其效果,但會以書面形式分別向人大和政協正式提交,傳達給相關負責人,希望能做出些有意義的行動。他還透露,2011年觀察組還將在2010年的基礎上,召集公共政策、社會科學、法學等各界學者、專家,一起來建立一個質量評價體系。
“我們希望每年‘兩會’后都一期,我們不擔心在這次后,會引發什么限制或拿不到真實的基礎數據,我們相信深圳有這樣的容納和承受能力?!奔逭f。
2010年6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政協委員在回應榜單時也表示,如何真正履好職經常在會上被提及,既然承擔了職責,就應該對此心存敬畏,并盡量發揮作用,輿論、制度的確應對此予以一定的監督壓力。而更多的人則認為,榜單的出現,意義絕非只是一批履職情況數據的公布,其背后所帶來的多元附加價值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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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單項獎
最具人氣建議:“關于提高我市最低工資占GDP比重的建議”
獎品:農民工牌啤酒
獲獎代表:鄭學定
最具關注建議:“停止使用手機短信敬告執法,加大力度查處非法停車行為的建議”
獎品:停車位牌啤酒
獲獎代表:黃翔
最具爭議建議:“關于立項制定我市交通發展大計的建議”(寶安、龍崗、光明新區、坪山新區牌照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
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6
【關鍵詞】 行業壟斷; 薪酬管制; 高管貨幣性薪酬; 混合所有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1-0094-07
一、研究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披露,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合理性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壟斷行業高管薪酬過高、國有企業高管薪酬激勵不合理、行業間高管薪酬差距過大等成為人們批評的重點。一些國有企業在經濟效益下滑、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高管薪酬水平卻仍遠高于其他企業,明顯和企業業績不相符。從2008年金融危機開始,一些國有企業利潤呈負增長,但根據一項調查顯示,2008年企業高管薪酬增長比率最高的卻是國有企業高管人員,達到16%。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不少國家的政府相關部門要求企業限制高管的薪酬。2009年,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政府要確保納稅人的資金不會被濫用于向華爾街高管發放巨額薪酬,同時還指出接受政府補助的企業的高管人員的薪金不能高于50萬美元。我國也同樣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在經濟緩慢復蘇、企業發展受阻的情況下,一些壟斷行業高管的高達幾百萬的薪酬讓人震驚,迫于社會輿論和公眾質疑的雙重壓力,政府也開始對高管人員進行限薪。2009年初,財政部發文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人民幣,2009年4月,財政部再次《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高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僅要求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不得高于上年90%,業績下降的,在此基礎上再降10%,而且要其他企業照辦;2009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等5項基本原則。2014年8月,中央出臺《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首批改革涉及72家央企負責人。2015年上半年完成地方國有企業負責人和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審核工作,下半年著手推進各省國有企業和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盡管對國企高管的薪酬管制在如火如荼地推進,但已經實施的薪酬管制的效果如何呢?
對于高管薪酬影響因素的研究,國外學者起步較早,對高管薪酬的研究也比較多,市場環境和研究方法也相對成熟。國內學者在借鑒國外學者做法的基礎上,對高管薪酬進行了研究,但研究結論分歧較大,尤其在高管薪酬與企業業績、資產規模、公司治理的關系上眾說紛紜。針對國企高管的“限薪令”,一些學者也提出國有企業既然是自負盈虧的企業,就應該按照市場化標準建立薪酬體制,而不是簡單的行政限薪,這樣既不利于激勵,也不利于吸引高級人才。那么,行業壟斷程度是否依然會導致企業高管人員的高薪?對國企高管人員的限薪令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相對于公司治理來說,采用限薪令這種薪酬管制手段是否更有效?本文針對這些問題展開研究,以確定企業的壟斷程度是否依然是高管薪酬的重要影響因素、對國企高管實施的薪酬管制是否取得了預期的效果以及薪酬管制與公司治理在約束高管薪酬方面的相對有效性,并提出進一步的改進對策。
二、文獻綜述
現有高管薪酬影響因素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薪酬管制、行業壟斷、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規模、公司業績等方面。
(一)高管薪酬與薪酬管制
對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管制是否有效以及效果如何,相關學者的研究并沒有形成一致的結論。張愛萍[1]通過對上市銀行的實證研究表明,對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高管薪酬的管制都是有效的,但需要采取不同的薪酬管制措施。張棟和鄭紅媛[2]通過對國有控股上市銀行的實證研究表明,薪酬管制政策對國有銀行高管薪酬結構和發放機制產生了影響,但“限薪”效應不顯著。田妮和張宗益[3]通過理論分析發現,“限薪令”只限制了高管通過正式契約獲得的薪酬,而沒有約束到關系契約薪酬,其作用是有限的。
(二)高管薪酬與行業壟斷
國外學者相關研究發現,高管薪酬差距主要和企業所處的行業壟斷程度有關,Schwartzman[4]研究指出,行業壟斷是造成行業間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或者直接原因,Katz and Summers[5]的研究結論也顯示,美國不同行業之間存在的工資差距,反映出不同的行業,壟斷租金也不同。
我國學者對于高管薪酬與行業關系的研究,始于對行業間工資差異的研究,主要關注行業壟斷是否會導致行業間工資差距過大。蔡[6]通過建立模型發現,國有經濟的壟斷地位是造成行業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金玉國[7]通過面板數據建立的模型發現,行業不同,工資水平與行業壟斷程度的敏感性也會不同,并且所有制導致的壟斷對于行業的收入水平影響較大,這也是存在較大行業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史先誠[8]認為,中國行業之間工資差距自1988年以來逐漸拉大,員工的性別、年齡和教育等人力資本特征對員工收入差距解釋系數只能占到60%,其余部分的差距主要源于壟斷行業的租金分享,壟斷行業的超額利潤主要源于對自然資源的低成本獲得,或者是國家政府政策的特殊優惠。岳希明等[9]的研究發現,壟斷行業和非壟斷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至少有一半是不合理的,這種差距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性壟斷導致,而且這一比例還低估了壟斷行業不合理的高收入。楊宜勇等[10]認為,行政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不合理的定價機制,這也是體制性原因導致的,當然壟斷行業的高收入還和法制的不健全、政府過多的干預企業、管理者的缺位與越位等有關。陳震和汪靜[11]的研究表明,企業高管可以憑借管理層權力提高薪酬―規模敏感性,降低自身薪酬風險,而作為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產品市場競爭對這種權力濫用有顯著的治理效應。
(三)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
公司規模對高管薪酬的影響基于經理主義,該理論認為,公司規模是決定高管薪酬的首要因素,績效只是補充。公司規模之所以能夠顯著地影響高管薪酬,主要是因為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組織管理活動會變得更加復雜,而且企業規模比業績具有較好的穩定性,高管人員屬于風險規避者。即使企業業績惡化,兼并等導致企業規模擴大的因素也能夠推動高管薪酬的增加。Tosi[12]研究發現,公司規模對高管薪酬的影響程度占到將近百分之五十,與此相比,公司業績的影響程度不到百分之五。我國學者相關研究的結論基本和國外學者研究結論一致,即高管薪酬水平和公司規模正相關[13-14]。
(四)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
根據委托理論,企業的業績是委托人和人探討薪酬時的決定因素,如果人第一次在委托人的公司任職,薪酬的制定可能會根據人的自身條件進行談判,但是下一年度的薪酬往往要根據公司管理人員是否實現了既定的業績目標進行調整。但目前對于高管薪酬和公司業績關系的研究,結論并不一致,有的結論表明兩者正相關,有的結論表明兩者不存在或存在很弱的關系。
Lewellen and Huntsman[15]通過50家公司的樣本分析發現,計利潤在決定管理者薪酬時具有重要的影響;Murphy[16]也發現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有很大的正向關系。我國部分學者的研究也表明存在這種正相關關系。此外,高管薪酬和企業業績的關系受企業所處行業競爭程度的影響,具體表現為壟斷性行業中高管薪酬和企業業績的相關性遠不如中小型非壟斷行業的公司。
但不少學者的研究卻發現,高管薪酬和企業業績之間不存在相關性,或者影響很小。Taussings and Baker[17]發現公司業績對管理人員的薪酬影響很小,薪酬對于業績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國內不少學者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李增泉通過深滬上市公司的數據對高管薪酬和企業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檢驗,發現它們之間不具有相關性,此外,李良智和夏靚[18],詹浩勇和馮金麗[19]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有的學者對公司業績的指標采取不同的標準,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層次的研究,也沒有檢驗出企業業績和薪酬之間的關系,從而認為我國企業的薪酬制度沒能起到較好的激勵作用。
(五)高管薪酬與公司治理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導致所有者和經營者內在的利益不一致,公司需要實施有效的公司治理來予以應對,從而公司治理水平會對公司高管的薪酬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比如公司董事會規模、公司董事會的結構和所有權結構等。
關于董事會的規模,僅從董事會的監督能力來看,通常會認為董事會的監督能力會隨著董事會成員的增加而增強,但隨著董事會規模的擴大,高管薪酬反而會增加,主要是因為公司董事會成員過多會產生“搭便車”行為,減弱了董事會的治理效果。林浚清和黃祖輝[20]的研究也發現,董事會規模和高管薪酬呈正相關的關系。
關于董事會結構,通常涉及到總經理和董事長兩職合一情況、內外部董事比例等方面。當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時,董事長的薪酬往往會變得更高;兩職合一能夠使公司高管具有更大的控制權,更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激勵措施。郭淑娟和惠寧[21]通過對壟斷行業企業高管薪酬制度的實證研究表明,管理層權力會引致高管人員對壟斷租金薪酬的追逐,壟斷行業企業高管權力越大,其通過盈余操縱業績獲取績效薪酬的金額越高,越傾向于通過盈余管理、增加業績權重和規模權重來謀求權力薪酬的增長。李四海和江新峰等[22]的研究表明,兩職分離相比于兩職合一,會顯著降低高管的薪酬水平,同時也會降低其薪酬業績敏感性。外部董事的比例和高管薪酬正相關,外部董事能夠使公司使用激勵薪酬,而且能夠更好地使高管薪酬與業績相關,提高高管薪酬的合理性;而內部董事的比例越高,則會對高管人員的監督造成負面影響,引發高管控制董事會。國內學者的研究認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還不是很成熟,獨立董事與高管薪酬沒有顯著的關系[23]。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建議和決定高管人員的薪酬,薪酬委員會中內外部董事的比例會對高管薪酬產生影響,但我國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與高管薪酬沒有顯著的關系。
關于所有權結構,管理者權利理論認為企業的股權結構會對高管人員的行為產生影響,股權集中度越高,越能限制高管的自利行為。高管薪酬會隨著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的上升而減少[24-26],企業的國有股持股比例與高管薪酬存在負相關的關系[27]。高琪[28]通過對農業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表明,公司業績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之間存在明顯的正相關,而股權制衡度高則會相應降低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
綜合上述國內外既有研究成果來看,行業壟斷、公司規模和績效以及高管持股比例、監事會規模等公司治理因素對高管薪酬的影響并沒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結論,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這些因素對高管薪酬是否依然存在同樣的影響以及薪酬管制能否在與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中發揮預期的效果,都值得關注和進一步研究。
三、研究假設、變量選擇與模型
本部分通過理論分析,提出假設,選擇變量,構建檢驗模型。
(一)研究假設
綜合委托理論的基本分析和既有研究結果,公司高管薪酬的影響因素可以分為行業壟斷因素、薪酬管制因素、規模與績效因素、公司治理因素以及地域因素5類。
1.行業壟斷
行業壟斷是直接造成行業間收入差距的主要或者直接原因,壟斷行業可以依靠對資源、市場的占有和控制,采取非市場化的手段較為輕松地獲取超額利潤。與競爭性行業相比,壟斷性行業職工的收入遠遠高于非壟斷性行業,且壟斷行業與非壟斷行業之間收入差距有不斷拉大的趨勢。盡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深化,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但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壟斷行業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仍然遠遠高于非壟斷行業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壟斷行業公司高管薪酬較高,是公司壟斷行為最終的表現形式,既是因為壟斷行業本身的特殊優勢,也是因為企業內部工資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的不規范。為了檢驗行業壟斷對公司高管薪酬的影響,提出假設1。
假設1:行業壟斷會提高公司高管的貨幣性薪酬。
2.薪酬管制
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往往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一般涉及到薪酬水平、薪酬結構等方面。此外,在特定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政府和監管部門為了平息民憤也會臨時制定和一些對公司高管薪酬有影響的規則和要求。比如,20世紀80年代,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管理者薪酬超過100萬美元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按照費用對待,這一規定導致企業高管的薪酬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我國,高管薪酬也受到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影響。1992年,勞動部和國務院經貿辦下發了《關于改進完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的意見》;2006年,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財政部了央企高管人員的“限薪令”,這些都是對高管薪酬水平和結構進行調整的政府措施。本文主要關注的就是央企高管的“限薪令”是否發揮了預期的效果,是否顯著降低了央企高管人員的貨幣性薪酬。為了檢驗薪酬管制對公司高管薪酬的影響,提出假設2。
假設2:薪酬管制會降低公司高管的薪酬。
(二)其他影響因素
1.公司規模與績效
公司規模越大,M織和管理的難度或強度就越大,管理層需要付出的努力就越多,從而需要向其支付的報酬就越多;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是國有企業,公司規模越大,往往級別就越高,高管的薪酬也就越高。所以,預期公司規模越大,高管薪酬越高。
盡管很多學者對公司績效對高管薪酬的影響存在不一致的結論,但從我國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數公司已經將公司績效指標納入公司高管薪酬的考核體系,只有公司績效好,高管才能獲得較高的薪酬。所以,預期公司績效越好,高管薪酬越高。
2.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方面涉及到高管持股比例、股權集中度、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董事會規模、獨董比例和監事會規模6個因素。
根據委托理論,高管持股比例越高,就越能促進高管與股東內在利益的一致性,高管就越會注重長期利益而降低當期的貨幣性薪酬,可見,高管持股比例可以約束高管的當期貨幣性薪酬。因此,預期高管持股比例越高,高管薪酬越低。
根據委托理論,股權越集中,股東監督管理層的成本則相對越低,監督動機就越強;反之,股權越分散,監督成本相對越高,搭便車的動機越強,監督動機越弱。所以,預期股權集中度越高,高管薪酬越低。
根據委托理論和公司治理理論,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設可以更好地確保董事會的獨立性。如果總經理兼任董事長,則董事會實際上被內部人支配與掌控了,其無法處理好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也就降低了。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設可以確保董事長和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從而制約高管獲得不合理薪酬,而兩職合一則使高管獲得了更大的控制權,更方便獲得高薪,所以,預期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會提高高管薪酬。
董事會成員越多,從監督能力來說會變強,但從委托關系和結構來說會變得更加復雜,越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問題,公司治理效果反而會變差,所以,預期董事會規模越大,高管薪酬越高。
從獨立董事制度的本質來看,獨立董事作為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代表獨立對公司高管行使監督職責;從職能定位來看可以有效遏制高管的不合理薪酬,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這種監督的獨立性就越強,所以,預期獨董比例越高,高管薪酬越低。
既有審計委員會,又有監事會是我國公司治理的特色,從其職能定位來看也主要是監督作用。監事會規模越大,其監督的獨立性和效果越好,從而能夠有效遏制高管的不合理薪酬,所以,預期監事會規模越大,高管薪酬越低。
3.地域
我國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較高,而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較緩,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低于東部,地處東部地區的公司通常會比地處中西部的公司向公司高管支付更高的薪酬,所以,預期東部公司的高管會比中西部公司的高管獲得更高的薪酬。
(三)變量選擇
1.上市公司高管貨幣性薪酬(AC)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主要是以貨幣性薪酬為主,根據本文所選樣本統計,在1 657家上市公司中,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數為648家,不及樣本總量的一半,可見,雖然目前股權激勵的公司數逐年增加,但是高管“零持股”現象還是比較嚴重,貨幣性薪酬為主要薪酬形式。此外,上市公司披露的薪酬信息也局限于年報中披露的薪酬總額,因此本文研究的高管薪酬主要是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的高管的貨幣性薪酬,不包括各種隱性消費、在職消費和持有的公司股票市值。為了剔除高管人數差異對薪酬的影響,并使研究與以往具有可比性,本文參照我國學者經常采用的方法,以上市公司年報中披露的“金額最高的前三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作為反映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貨幣性薪酬的指標,并對其取自然對數作為本文研究的因變量。
2.行業壟斷(MONO)
以往的研究大多采用國有單位比重、國有資產比重、國有單位投資比重等指標作為行業壟斷的變量,但這些指標反映的更多是所有權結構,而不是市場競爭或壟斷程度。本文綜合考慮市場集中度和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兩個指標來判定一個行業是否屬于壟斷行業,最終確定采掘業、石油、化學、塑膠、塑料、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鐵路運輸業、民航及海洋運輸業等為壟斷行業,其他為非壟斷行業。如果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為壟斷行業,MONO取1,否則取0。
3.薪酬管制(CENTRAL)
本文研究的薪酬管制主要是針對中央所屬企業高管人員制定和實施的限薪政策,對于非央企高管人員并沒有類似的限薪政策。也就是說,如果是央企,則會受到薪酬管制;如果不是央企,則不會受到薪酬管制,所以,如果上市公司為中央所屬企業,CENTRAL取1,否則取0。
4.控制變量
其他影響高管薪酬的因素選擇的衡量指標及理由如表1所示。
(四)回歸模型
四、樣本數據及實證檢驗結果
(一)樣本數據
鑒于行政手段的薪酬管制政策實施的滯后性,研究樣本選擇了2011年度和2012年度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首先采用2012年度滬、深上市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在2012年度滬、深兩市披露年報的A股上市公司基礎上,剔除了ST、數據缺失的公司后得到1 657個樣本,其中159家公司為中央所屬企業。為了驗證結果的穩健性,采用2011年度滬、深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同樣的回歸分析。本文所用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和上市公司年報,用SPSS 20.0進行分析。
(二)描述性統計
從表2可以看出,高管薪酬變量最小值為10.19萬元,最大值為3 100萬元,標準差為198.83萬元,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之間薪酬差異較大。資產規模取對數后最小值為19,最大值為30.5,樣本公司的規模分布較廣。凈資產收益率最小值為-0.417,最大值為0.675,均值為0.055,標準差為0.556,樣本公司的績效差異較大。高管持股比例最大值為0.819,最小值為0,均值為0.08,說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偏低,而且差異較大。董事會規模最大值為18,最小值為4,均值為9.1。監事會規模最大值為7,最小值為5,均值為3.85。獨董比例的最大值為0.71,最小值為0.22,均值為0.37,標準差為0.056,說明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大部分是滿足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三)回歸結果(見表3)。
1.行業壟斷
行業壟斷變量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公司所在行業如果是壟斷行業,則會獲得顯著高于非壟斷行業公司高管的貨幣性薪酬,假設1得到驗證,這說明行業壟斷依然還是影響上市公司高管貨幣性薪酬的重要因素。
2.薪酬管制
薪酬管制變量回歸系數為負,統計上顯著,受到管制的公司高管的貨幣性薪酬顯著低于沒有受到管制的公司高管的貨幣性薪酬,假設2得到驗證,這說明“限薪令”這樣的薪酬管制政策發揮了預期的效果,高管薪酬受到相應的約束,而且,從相對效果來看,薪酬管制比監事會規模等公司治理因素在約束高管薪酬方面更有效。
3.規模與績效
公司規模變量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公司規模越大,公司高管薪酬越高,與預期一致,也與以往研究結論基本一致。公司績效變量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這說明公司績效越好,公司高管薪酬越高,與預期一致,但與以往部分國內學者的研究結論相反。
綜合來看,公司規模越大,績效越好,高管的貨幣性薪酬越高,同時,公司高管需要付出的努力就越多,這表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的貨幣性薪酬體現出了“多勞多得”的激勵效果。公司績效對高管薪酬的影響與以往部分國內學者的研究結論相反從另一個方面說明,經過多年的市場化改革,我國的上市公司在確定高管薪酬時,也越來越多地參考企業績效,高管薪酬與企業績效的相關性越來越強。
4.公司治理因素
高管持股比例回歸系數為負,但統計上不顯著,高管持股比例高可能有助于約束高管的短期貨幣性薪酬,但由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偏低或不持股,е虜荒芊⒒佑τ械淖饔謾9扇集中度變量回歸結果為負,統計上顯著,股權集中度越高,對高管的監督越有效,高管的薪酬就越受到約束,與預期一致。兩職合一變量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這說明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下的高管薪酬會顯著高于兩職分設下的高管薪酬,與預期一致。董事會規模變量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這說明董事會規模越大,高管的薪酬越高,與預期一致,這說明公司董事會成員存在普遍的“搭便車”現象,并沒有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獨董比例回歸系數為負,但統計上不顯著,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理論上可以對公司高管發揮監督作用,但鑒于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大多都是符合最低要求,且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夠,所以,并沒有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監事會規?;貧w系數為負,統計上顯著,這說明監事會規模越大,越有利于約束高管的貨幣性薪酬,與預期一致。
綜合來看,體現我國公司治理特色的監事會制度發揮了顯著的作用,股權集中度、兩職合一、董事會規模等因素的影響與以往的研究基本一致,高管持股比例、獨董比例的影響卻不顯著,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還存在明顯的不足,公司治理水平還有待提高,在約束高管不合理薪酬方面效果有限,相對有效性不如薪酬管制。
同時可以看到,薪酬管制與監事會規模雖然都能顯著約束高管薪酬,但監事會規?;貧w系數的絕對值要比行業壟斷回歸系數的絕對值小得多,這說明薪酬管制的約束效果相對更好。
5.地域
地域回歸系數為正,統計上顯著,這說明東部公司高管的薪酬顯著高于中西部公司高管的薪酬,與預期一致,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還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
為檢驗上述回歸結果的穩健性,采用滬、深A股上市公司2011年度相關數據進行同樣的回歸分析,回歸結果與上述結果一致。
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行業壟斷依然是影響上市公司高管貨幣性薪酬的重要因素,現行的薪酬管制政策對高管的貨幣性薪酬起到了顯著的約束作用。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監事會規模可以顯著約束高管的貨幣性薪酬,但高管持股比例、獨董比例卻沒有對高管貨幣性薪酬起到顯著的約束作用,兩職合一以及董事會規模等因素會顯著提高高管的貨幣性薪酬,而且,從相對效果來看,“限薪令”等薪酬管制政策對高管貨幣性薪酬的約束效果明顯好于公司治理因素。公司績效與高管薪酬顯著正相關?;谏鲜鲅芯拷Y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打破行業壟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從研究結果來看,行業壟斷依然是影響公司高管貨幣性薪酬的重要因素,壟斷行業公司高管的薪酬明顯高于非壟斷行業高管的薪酬。壟斷行業高管的天價薪酬是行業壟斷行為的必然結果之一,壟斷本身帶來的高額利潤以及壟斷行業不規范的激勵機制和內部薪金的不公平是造成壟斷行業公司高管薪酬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政府應當進一步推動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推動各行業市場化進程,降低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對壟斷行業引入競爭機制,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逐步打破行業壟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從根本上遏制壟斷行業壟斷權力和壟斷利潤的產生,從而徹底解決壟斷行業高管薪酬不合理的問題。
(二)完善對公司高管的薪酬管制,加強信息披露
從研究結果來看,對央企高管實施的薪酬管制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發揮了顯著的約束薪酬的作用,而且,相對于其他公司治理措施,薪酬管制的效果更好、更有效。市場化進程是漫長的,既無法在短期內消除壟斷,更無法全部消除壟斷,這就注定行業壟斷在一定時期內必然會繼續存在,因此,為了確保壟斷行業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必須對壟斷行業公司高管的薪酬實施行政手段的管制,不但必要,而且有效,應當繼續實施并加以完善。
完善公司高管薪酬的管制,一方面是完善管制的手段和內容,讓公司高管更多地考慮公司績效和長遠戰略發展,避免短期行為;另一方面是加強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實現社會監督,從而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率。
(三)實施股權激勵,完善高管薪酬制度
盡管高管薪酬與公司規模和績效有一定的相關性,體現出了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目前工資、獎金是高管薪酬的主要組成部分,高管薪酬體系主要以短期激勵為主,長期激勵欠缺,在短期內對高管人員起到激勵作用,但長期來看無法避免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為了避免經營行為的短期化,應當改革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推動管理層持股和股權激勵,實行貨幣性薪酬和權益性薪酬相結合、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相結合的綜合薪酬體系,把企業的長期發展與高管人員的自身利益相結合,使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目標趨于一致,從而既確保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又確保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四)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司治理
從研究結果來看,一些關鍵的、通常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措施和制度沒有得到實施或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比如,董事長和總經理在不少企業還是兩職合一、董事的“搭便車”現象、獨立董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等,所以,應當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司治理。
加強和完善公司治理,要明確董事的職責,建立健全董事考核機制,有效控制董事職責履行中的“搭便車”問題,確保公司董事有效履行職責,發揮監督作用;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要分設,明確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責和權限,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能力,改進監督效果;要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和獨立性,增強其監督能力,促進其監督職責的有效履行;要進一步推動公司建立健全監事會制度,確保監事會的正常運行,促進監事會監督作用的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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