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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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書范文1

我部《關于印發〈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司發(1990)015號〕(以下簡稱《涉臺會議紀要》)下發以來,各地公證處就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又陸續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綜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一)親屬關系證明書

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于在臺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系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系,妻的子女與妾的關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后夫或后妻的關系,在辦理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臺會議紀要》中規定:“去臺人員在臺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F據了解,臺灣有關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并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臺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于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于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況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臺灣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三、關于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二)委托書格式問題

凡《涉臺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托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于轉發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關于遺產承辦與公證業務簡報〉的函》規定,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托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由于不了解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可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臺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二)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臺遺產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辦理繼承在臺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資料:1.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2.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4.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文件和資料如系復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附錄一:臺灣有關繼承的規定

一、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二、應繼份(繼承人不分居住在臺灣或大陸)

(一)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二)當然繼承者(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

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數人時,其為共占一份還是各占一份,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臺灣地方法院已判決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遺囑公證書范文2

關鍵詞:公證遺囑;法律特征

一、公證遺囑內涵及其特征

(一)公證遺囑內涵簡述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公證遺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之一。它是我國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所立遺囑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確定立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遺囑進行公證證明,出具公證法律文書,以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

遺囑。公證遺囑方式是設立的方式中最嚴格的一種,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二)公證遺囑的特征

1、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公證機關證明

所謂公證遺囑就是經過公證證明的遺囑,既然是經過公證證明的遺囑,這種遺囑只能是由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各公證處來辦理。那種各鄉鎮(街)法律服務所所辦理的公證,或律師對遺囑的見證,都不屬于公證遺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他們只能屬于遺囑見證人或是遺囑代書人。對當事人所立的遺囑只起到證明人的作用。

2、公證遺囑公證員必須堅持直接辦證原則

公證處辦理公證有很多公證事項可以委托人申辦公證事項,或由鄉鎮(街)的法律服務人員代為辦理公證,但申辦遺囑公證的,不得委托他人,也不準由鄉鎮(街)的法律服務人員代為辦理公證。公證人員必須與立遺囑人直接見面,詢問有關情況,制做談話筆錄,進行有關法律方面的宣傳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公證機關也有關于回避原則的規定,不得辦理與本人有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公證事項。

3、公證遺囑必須以公證書形式出具證明

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申辦的遺囑公證,在確認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后,必須以公證書的形式出具證明,確認遺囑的效力,證明該遺囑屬公證遺囑。沒有公證書確認的遺囑不能成為公證遺囑。

4、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必須再次采取公證的形式進行變更或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本褪钦f當事人已辦理公證遺囑的,要想改變自己所立的遺囑,必須再次到公證處采取公證的形式才能夠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采取其它形式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將是一種無效行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認。

二、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的法定程序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一)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二)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四)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六)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八)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送發。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三、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從公證遺囑的法律特征和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對遺囑進行公證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如何看待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不僅涉及到公證機關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涉及到公民所立遺囑是否還需要辦理公證的問題。

公證遺囑的效力為什么會高于其它遺囑的效力,前面已提到的公證遺囑的法律特征和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已清楚地說明它是由國家特定的機關對當事人立遺囑所作的證明,這種證明無論在當事人立遺囑的形式上還是在遺囑的內容上都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不能給予證明,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公證機關才能給予證明。它不同于一般遺囑的特點就是由國家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對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進行先行審查,確認立遺囑人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用司法文書的形式給予認定。

遺囑公證書范文3

提存公證書提存書公證書(1書)提存公證書(之一)()χχ字第χχ號茲證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因χχχχ(債務依據及無法直接給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將債務標的χχχχ(標的名稱、數量)提交于我處。

夫妻關系公證書夫妻關系公證書()××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公證書格式(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

不可抗力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報〉(或хх部門證明材料)記載,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點)因хххх(原因)發生了хххх(事件名稱)事件,造成хххх(結果)。

受贈公證書正文:受贈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來到我處(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贈書上簽名(蓋章

遺囑公證書參考范本()××字第××號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戶籍與住所公證書樣本()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省хх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根據實地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戶籍地在中國хх省хх市(縣)хх路хх號,其住所與戶籍地一致(或在中國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號)。

企業法人資格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全稱)于_____年__月___日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

財產公證書財產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根據×××(調查材料等),茲證明×××( 性別,×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證日擁有以下個人財產:1。房產: 2。機動車: 3。 銀行存款: 4。 5。。

未婚公證書未婚公證書(之一)()χχ字第χχ號根據χχ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χχχ(男或女,現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號)至χχ年χ月χ日(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公證處查證的時間)未曾登記結婚。

合同公證書××合同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

房產公證書()××字第××號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號。被繼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號。

未婚公證書(之二)未婚公證書(之二)()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死亡公證書1.格式死亡公證書()××字第××號根據××××(寫明調查的材料,包括檔案記載、知情人證明等)茲證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點)因××(死亡原因)死亡。

贈與公證書( )××字第××號茲證明×××,×××于×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中華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證處公證員(簽名)年 月 日

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______)___字第___號根據______單位證明,茲證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國)的父親 ______和母親______的年收入為人民幣___元,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離婚公證書離婚公證書()××字第××號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хх字第хх號 申請人хххх(單位全稱)因хххх(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及用途),向我處申請對хххх(保全標的名稱)進行保全證據。

選票公證書選票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奧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時在我面前,將選票裝入信封,并將該裝有選

私人獨資企業資格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企業名稱)系хх(姓名、身份證號碼)核準登記,一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號《營業執照》。本公證書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繼承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 1.格式繼承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贍養協議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贍養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就贍養______的問題于______年_____

商標權公證書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хххх(單位全稱)生產的хххх(商品名稱)上的хх商標,已于хх年х月х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第хххх號〈商標注冊證〉。

提存公證書提存公證書( ) 字第 號茲證明購貨方______(單位全稱)根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單位全稱)簽訂的《___合同》第___條的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該合同購貨款______(幣種、數額)提交于我處。

專業職務公證書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хх(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醫院(或хх大學、хх研究員等)聘為х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出生公證書出生公證書( ) 字第 號根據______省______市(或縣)______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______省______市醫院出生證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茲證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學歷公證書學歷公證書()хх字第хх號根據хх大學(或學院)хх年х月х日發給хх的第хх號畢業(或肄業)證書(或хх號學位證書),茲證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學(或學院)хх系本科

繼承公證書繼承公證書1.格式()字第號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time

遺囑公證書范文4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

7、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

8、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遺囑公證書范文5

原告:趙桂枝,女,63歲,漢族,樂山市環保廠退休工廠,住樂山市五通橋區牛華鎮云華街38號。

原告:趙正香,女,57歲,漢族,樂山市岷江建材化工廠退休工人,住樂山市市中區人民南路65號。

原告:趙淑堯,女,50歲,漢族,樂山電機廠退休工人,住樂山電機廠宿舍。

原告:汪延枝,女,65歲,漢族,樂山市五通橋區牛華鎮服裝十廠退休工人,住四川峨眉山鹽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廠宿舍。

被告: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司法局。地址:五通橋區涌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貴,局長。

趙志洪等人的父母趙光祿、譚金秀夫婦共有九個子女,即趙志洪、趙桂枝、趙正香、趙淑堯、趙淑華、趙淑芳、趙正奎、趙正林、趙正松(已故,系原告汪延枝之夫)。1947年屬趙光祿、譚金秀夫婦所有房屋被燒毀后,趙光祿夫婦在原地另建草房兩間居住。1959年因牛華鎮街道建設需要,由政府將這兩間草房拆除,在牛華鎮中心街新建成磚木結構80號、82號平房兩間由趙光祿一家居住。因該兩間房屋存在產權爭議,五通橋區城環局房地產管理處一直未給趙光祿頒發房屋產權證書。1989年5月4日,趙光祿夫婦在五通橋區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遺囑公證的主要內容是:待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生效,兩間房屋由九個子女各繼承一份。1995年3月24日趙光祿夫婦又變更遺囑:待立遺囑人死亡后,其兩間房屋變為其子女趙淑華、趙淑芳、趙正奎、趙正林繼承,取消了五原告的繼承資格。五通橋區公證處以(95)五證民字第049號公證書予以公正。1996年6月、8月趙光祿夫婦先后死亡,公證遺囑發生效力。同年10月29日,五原告以其父母遺囑公證之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遺囑公證違法為由,向五通橋區公證處申請撤銷(95)五證民字第049號公證書。1996年11月4日,區公證處作出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決定。五原告則向區司法局申訴,請求撤銷(95)五證民字第049號公證文書。1996年12月16日區司法局作出(1996)五司行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申訴請求,維持了公證處的決定。該行政決定書中未引用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法律條文。

五原告仍不服五通橋區司法局決定,于1997年元月8日向五通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其父母趙光祿、譚金秀在沒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的情況下,區公證處對尚未確定產權歸屬的兩間房屋予以公證,是錯誤的;區司法局所作的(1996)五司行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區司法局(1996)五司行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被告辯稱:遺囑人趙光祿、譚金秀夫婦在辦理遺囑公證時,雖未提供房屋產權證書,但提供了能證明產權遺囑人所有的有關證據,區公證處作出的遺囑公證是正確的、合法的,既然原告稱立遺囑人所處分的房屋尚未確權,那么五原告就不應該是此房屋的利害關系人,自然無權主張權益,不應是本案的合法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區公證處在五原告之父母未取得牛華鎮中心街第80號、82號兩間房屋產權證書的情況下,以遺囑公證的法律方式確認這兩間房屋的產權給立遺囑人的部分子女繼承,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和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之父母生前所立遺囑和公證變更的遺囑不受法律保護。區司法局作出的(1996)五司行決字第1號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行政決定書的主要證據不足,且未引用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法律條文,屬違法行政決定。對于被告答辯提出的五原告不符合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五通橋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及區公證處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均將五原告列為當事人并對其申請事項作出行政決定。因此,被告提出五原告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于1997年4月2日作出判決:撤銷樂山市五通橋區司法局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1996)五司行決字第1號不予撤銷(95)五證民字第049號公證書的行政決定。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不服司法行政機關不予撤銷公證決定的行政案件,法院審理此案是對司法局不予撤銷公證決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本案涉及幾個問題:

一、本案受案范圍的問題:

五原告初到法院起訴時,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撤銷司法局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1996)五司行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二是請求撤銷區公證處所作的(95)五證民字第049號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公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撤銷或者不撤銷公證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地方性法規的特殊性規定,法院受理的范圍只能是撤銷區司法局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決定請求。

二、五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答辯提出既然遺囑人所處分的房屋尚未確權,那么作為遺囑人子女的五原告就不該是該房的利害關系人,自然無權主張權益,不應是本案的合法原告。筆者認為,此案的五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因為:第一、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區司法局的行政決定,而區司法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已將五原告作為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他們作出了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行政決定。第二、區司法局作出的不予撤銷遺囑公證的行政決定侵犯了五原告的房屋使用權,五原告直接承受了行政決定的法律后果,應當是行政訴訟的合法主體。本案中,遺囑公證的房屋存在著遺囑人趙光祿、譚金秀與牛華鎮政府之間的產權爭議。但不管是該房屬國家所有還是遺囑人所有,五原告均一直對該房屋享有使用權。而區司法局不予撤銷遺囑公證決定的后果已造成了遺囑所確認的房屋繼承人對五原告房屋使用權的剝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五原告應當是合法訴訟主體。人民法院對被告關于原告訴訟主體不合格的答辯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三、區司法局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問題1.事實理由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國家建設部1990年12月31日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5項規定,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因此,本案中,公證遺囑的房屋應該是沒有權屬爭議、依法登記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明的屬于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然而,區公證處卻在遺囑人未提權證明的情況下將存有產權爭議的房屋以公證的形式確認為遺囑人的部分子女繼承,明顯不符合《四川省公證條例》第4條、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屬不真實、不合法的公證。區司法局在接到趙志洪等五人的申訴后,未對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仍維護了區公證處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屬于明顯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遺囑公證書范文6

在房屋登記的實踐中,產生物權變動的原因主要分為兩種類型: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房屋登記中的法律行為是主觀意識作用于物而對物的支配、處分和利用,是產生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如房屋的買賣、贈與和抵押等。法律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房屋登記中的法律事件主要是繼承。法律行為導致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基于實體法對權利人物權歸屬的確認與程序法要求按一定的程序使得權利得以實現,也即物權法定取得和不動產應當進行登記公示而生效,因而法律行為導致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叉。繼承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主要由實體法進行規范,是法定直接取得物權的原因?!独^承法》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是將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死亡是典型的法律事件,是客觀而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不需要附加程序而取得權利的一種情形?!段餀喾ā返?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繼承對物權的獲得不需要進行登記,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物權的實際歸屬已經發生了變動,實際權利歸于繼承人名下,由此而產生的物權變動是非法律行為而產生物權變動的情況,屬于單方申請的登記類型。

二、繼承的形式及房屋繼承公證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遺產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產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是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后兩種繼承形式是被繼承人生前有意思表示,但需要死亡作為生效條件的死因行為,在登記實踐中,我們收取的要件就不僅需要權利人生前留下經公證的遺囑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還需要死亡后的繼承公證書,這樣登記原因材料才完整,才能充分體現這樣的民事法律關系構成。法定繼承則只需要繼承公證書即可,根據法律,法定繼承是單純的因權利人死亡這樣一個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不需要其他法律事實即可依法定程序單獨實現。繼承房屋登記過程中,我們依據公證書對于遺產繼承的結論進行物權變動的登記,對公證書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登記機構也無力審查,繼承法律關系的實質性審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公證機構負責和承擔。

三、繼承房屋的直接處分限制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缜八觯^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物權,這是法定的,也就是說繼承的房屋不需要登記也發生物權效力。物權是對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繼承的房屋取得了這樣的實質物權,也就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動產登記的目的和意義在于保障交易安全而進行公示,具有極強的公信力,實質物權的取得并不代表可以跨越登記而直接加以處分。因而,要處分繼承得來的房屋必須采用登記在先的原則,即房屋權利的變動先行經過登記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了記載,繼承人才能加以處分,如買賣、贈與等。繼承法律關系有可能比較復雜且存在登記機構無力了解的情況,登記在先保證了當事人在信息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正的情形下進行公平交易。當然,處分是法律行為,若繼承得來的房屋出現了其他由于法律事件產生的物權變動,應按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四、對一些繼承房屋登記的探討

1.未經初始登記房屋的繼承

合法修建的房屋直接取得物權,但尚未進行初始登記,而權利人已死亡,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要求辦理房屋繼承,登記部門如何登記?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物權的真實狀況的變動而直接將房屋登記在繼承人名下。第二種意見認為由繼承人先登記為被繼承人的名下,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第三種意見認為辦理土地繼承后,更改人防、消防和規劃等手續后辦理初始登記。第一種情況符合物權實際情況,隱含了兩個法定取得物權的情形,但不符合權利人與規劃及土地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二種符合權利主體一致原則,但由于申請人死亡又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第三種情況實際操作難度過大,不易實現。本著便民、經濟、效率原則和先稅后證要求,筆者較為贊成實踐中采用第二種方式,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自然具備權,通過名義登記將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只是為完成繼承轉移登記而走的一個過程,實踐中可在房屋登記簿上注記初始登記后應立即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2.存在隱性共有人的房屋繼承

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時,由于傳統習慣,通常將婚后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則成為了隱性共有人。《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后,明確房屋登記依申請登記,登記機構詢問申請人時,婚后財產一般被申請為單獨所有,登記機構按程序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但繼承公證書是依據《婚姻法》對繼承的遺產按實際權利狀況進行認定,即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單獨所有,而公證書則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出現了登記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筆者認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隱性共有人死亡后,應按公證書對權利的認定以房屋的一半權利作為遺產并依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如果辦理更正登記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雙方然后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既無必要,也無意義。

3.其他情況

(1)當事人申請房屋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已受理,但賣方在房屋轉移登記過程中但尚未登簿前死亡。賣方死亡時,物權實際已發生變化,由于未登簿,轉移登記尚未產生物權變動,應采取退件處理,由出具繼承公證書的繼承人領回賣方相關資料并申請繼承轉移登記后再過戶。

(2)房屋權利人生前立有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其死亡后,受贈人持贈與合同要求辦理贈與轉移登記。雖然贈與合同是房屋權利人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未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其死亡后,房屋已作為遺產按繼承法律關系處理,贈與合同的贈與方已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辦理贈與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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