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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2.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8—96 —02
近幾年,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國家發改委正式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六大要點,其中要求資本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必須申請備案并接受備案管理。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啟動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強制備案管理,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邁入新階段。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有兩個大的區別,一是資金籌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資對象不同。前者通過私募籌措資金,后者一般通過公募籌集資金;前者主要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通過企業股權上市而獲利,而后者主要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因此,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而言,與證券投資基金也有著很大的不同。
我國發改委起草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把產業投資基金定義為“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庇捎诠蓹嗤顿Y基金在運作和資金籌措上和一般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對其監管成為立法者考慮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探索
我國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經歷了較長時間的醞釀,第一個階段是從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備案管理,同時又進行產業投資基金的試點。該辦法確立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制度,備案并非強制性要求,凡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資到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開展產業投資基金(即股權投資基金)試點的同時,還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自2008年6月開始,先后在天津濱海新區和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先行先試工作。從效果看,備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特點,得到業界積極評價。2009年年底以來,國務院又先后批準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江三角洲地區也可享受股權投資企業備案先行先試政策。
2011年1月份國家發改委了《關于試點地區股權基金試點和備案的通知》,這是我們國家第一部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F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湖南等省市的股權投資企業,都可以到國家發改委備案。該文件從六個方面了提出了規范性要求:(1)規范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本,不得通過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推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2)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實行適度的分散投資、對關聯投資實行投資決策關聯方回避制度、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等。(3)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以規范其管理運作行為。(4)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除應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應及時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5)完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則,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范圍外,還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程序,以及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構建適度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分析
總的來說,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方興未艾,正以越來越快的速度向前發展。但是,對其規范不力、監管不嚴、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低的缺點也越來越得到暴露。實踐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往往存在這樣一些問題:(1)資本募集不規范。目前我國一些股權投資企業通過舉辦論壇和變相廣告的方式進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備基本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運營不規范。股權投資作為一種長期投資方式,需要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以激勵管理團隊勤奮敬業,并保障投資者權益。但是,目前股權投資企業的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普遍不夠健全。(3)投資運作不規范。一些股權投資企業介入了證券投資和房地產投資,蘊含了一定的潛在風險,也有不少股權投資基金涉足高利貸。更有不少機構假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4)從現實來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視對給予股權投資機構種種優惠以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而對已經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和機構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對策研究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眾多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提升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層級、提高效力、完善監管、增加透明度、落實優惠等方面著手,提升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國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規章,法律層次太低,因此,要盡早出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應尊重客觀現狀。在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方面,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并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的配套稅收立法。如果強行把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必然面臨和現有立法的沖突和銜接問題。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不宜放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里,而更宜單獨立法。
其次,應盡快設立全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行業協會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最終以構建證監會統一行政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我監管三方面結合的立體監管體系。
再次,要重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國企業誠信文化建設相對比較滯后,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又具有非公開的特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和道德風險難以防范。因此,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從各國實踐來看,政府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扶持和優惠也相當重要,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扶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稅收優惠;2、提供引導資金;3、分擔投資失敗形成的虧損。目前,由于股權投資基金仍然屬于一個新生事物,政府對其扶持往往還體現在書面上,有必要通過實踐來進一步深化和落實。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2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4、江河.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及規范化建議[J].審計與理財,2005(S1).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3
1.問:目前社會十分關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請問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方面是否會差異化對待?
答:今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了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要求和資格獲取的四種方式。除考試外,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以及已通過證券、期貨、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的,只需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即可認定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公告》同時,基金業協會答記者問中曾表示,將優化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安排,增加適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考試科目,預計今年6月考試大綱,9月增加相應考試科目,年底出版考試教材。此外,基金業協會正在抓緊研究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高管從業資格認定范圍,具體辦法正在制定中。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批準的標準收取考試費用,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由財政部統籌劃撥考試經費,費用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并接受國家定期審計。
2.問:2月5日公告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通過率很低,未通過機構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答:《公告》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基金備案補提登記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未遵循私募辦法規定的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在改善。
3.問:基金業協會對于5月1日前未展業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將如何進行清理?
答:基金業協會將遵循務實和區別對待原則,穩妥有序推進相關清理工作。經初步統計,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補提法律意見書也未申請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約2000家,協會將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銷。
經初步統計,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慮到前期相關機構理解和落實《公告》實際進度較慢的客觀情況,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順延辦理時間,相關機構仍可繼續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相關業務。若此類機構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過法律意見書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將予以注銷登記。
需要說明的是,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展業的機構進行注銷登記,不屬于自律處分,也不影響該機構在未來需要時重新申請登記。私募機構沒有必要進行“保殼”,已登記機構仍須按規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報送和信息更新義務,如未履行相關義務可能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進行公示。
4.問:私募機構在新三板掛牌被叫停已有一段時間,請問證監會后續有何政策安排?
答:去年12月底,社會各界對新三板掛牌的私募機構融資金額大、次數多、募資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提出質疑,認為偏離了股轉系統支持創新創業成長、中小微企業的定位,我會暫停了相關企業掛牌和融資。隨后,我會赴各地對私募機構掛牌情況進行調研,對私募機構掛牌估值、信息披露、利益沖突等問題進行研究,抓緊完善相關制度安排,目前已完成調研工作。具體政策意見待研究明確后將盡快。
5.問:證監會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份額的拆分轉讓問題?
答:根據法律和規章規定,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權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和轉讓,同時單一私募基金投資者數量應當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機構或個人在募集、銷售、轉讓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權時,均應遵守上述規定。今年以來,我會關注到市場存在此類行為,已經查處上海一家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的機構,并督促機構進行整改。我會于3月18日進行了新聞,明確了監管政策和要求。我會將繼續加強日常監管,加強監測監控,加大對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的查處力度。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4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是指主要通過私募方式募集、投資于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各階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權益性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幫助國家調整產業結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推動地方經濟建設等幾個方面多具體重要作用,因此自誕生以來發展迅速,已經成為繼銀行信貸和資本市場IPO后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一. 退出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階段性投資,其投資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權或經營權,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變現。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利和實現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本質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創業企業后,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當的時機退出所投資項目或企業,獲取高額收益。
其次,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流動性來看,退出才能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流動性。退出既是過去投資行為的終點,也是新的投資行為的起點。順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賬面增值進行兌現,套現的資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長性企業。
再次,對于投資人來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是為了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如果不能退出,不僅意味著沒有收益,而且會影響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募集、投資、管理、退出,環環相扣,而退出是決定回報大小和基金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一環。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較
(一) 股權上市轉讓(IPO)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注入被投資企業后,經過幾年的經營,被投資企業達到上市標準,獲準在境內外發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鎖定期滿之后通過二級市場減持退出。該方式為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權上市轉讓的優點是能以較高的價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發現,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
股權上市轉讓的缺點是被投資企業上市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限售股股東,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鎖定期。
境內外上市分別來說,境內上市的優點包括:同類公司在境內上市的發行市盈率較高;境內上市的承銷、保薦費用和中介費用較低;企業的信息披露成本較低;上市后再融資的難度較小。A股市場的高流動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業獲得更高的股票定價的同時也使企業融到更多的資金,因此統計數據顯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來,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景的創業企業選擇在境內上市。
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境內上市的缺點:上市額度有限、審批時間較長;政策風險較大,例如2008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時間內曾一度終止新股IPO發行;境內增發、配股等再融資的門檻較境外高;境內上市對企業的財務資質要求較高,例如關于股本總額的要求,即使是創業板也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同樣,選擇境外上市也需要考慮以下問題: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的成本,以及與境外監管機構、中介機構的溝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機公關和媒體監控成本;三是境內外不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導致的會計報表轉換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銷費用、保薦費用和支付給法律、審計等專業機構的中介費用等可能高于境內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資發行成功的難度較大。
(二) 股權協議轉讓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與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也可以實現股權退出。股權協議轉讓又可以分為轉讓給第三方、轉讓給合作股東方等方式。
在國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市場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國內由于OTC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新三板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權轉讓方式還處于起步摸索階段。此外,國內的產品交易機構繁多,存在多頭管理、市場分割、各自為政的狀況。以天津濱海新區為例,天津股權交易所和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盡管設立之初存在定位差異(天津股權交易所目標定位為中國全國區域的OTC 市場,是美國NASDAQ 市場的中國版本;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是專業從事企業股權投融資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務平臺),但實際結果是存在相當程度的同質化競爭。這種現象在各地爭先設立產權交易所的過程中同樣存在。
盡管該方式處于發展初期,還不能成為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續發展潛力巨大。其優點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雙方自愿合作,靈活度較高。但協議轉讓存在尋找交易對手方的問題,且由于交易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退出的回報低于股權上市轉讓方式。
(三) 兼并收購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 越來越多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市場,其中不乏實力較強者。對規模較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講, 將部分項目直接賣給國外戰略投資者是現實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較弱的股權基金被實力較強的股權基金收購,也是可行的退出辦法之一。
并購的前提條件是要有發達的收購與兼并市場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機構,而我國的中介機構還缺乏為私募股權基金服務的經驗。因此目前情況下該方式也不能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國內市場上各種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多達500家,如果行業重新洗牌,并購方式預計將會迅速發展。兼并收購也是實現行業優勝劣汰,整合行業資源的重要途徑。
(四) 回購安排
回購安排是指被投資企業上市完成融資后,被投資企業或其母公司利用現金交易等方式,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購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權?;刭徥枪煞蒉D讓的一種特殊方式,被投資企業回購或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回購均可以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種退出方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時通常會要求所投資企業,承諾在上市后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和轉讓方式回購其所持股份。
回購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資公司的母公司作擔保進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諾回購。使用這種回購安排來退出關鍵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被投資企業母公司的贏利水平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評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過逐步回購的方式來退出。
(五) 清算
破產清算當然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盡快退出, 但它卻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運作,是投資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種方式。但是該方式也有其優點: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額,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使資金盡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長性的項目中。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有32%會進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與IPO 的比例大體相當。
清算方式的缺點是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較高。
三、退出方式選擇建議
(一)對于處于成熟期的企業,適合選擇股權上市轉讓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業特點包括:項目投資規模較大、與產業投資者聯系緊密、項目技術成熟、市場已經初步打開、生產規模有望逐年擴大、經濟效益穩步上升。此類創業企業有望通過幾年的發展,使各項財務和經營指標達到上市融資標準。
另外也有部分企業其盈利能力暫時還不強甚至虧損,但依然適合通過上市實現退出。
(二)對于發展較為成熟、特別是預期投資收益現值超過企業市場價值的企業,對于那些急需資金周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選擇股權協議轉讓或兼并收購模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創業企業包裝完善,出售給另一家私募股權基金,從而得以實現投資退出,獲得風險收益。該方式在一級市場發行情況不佳、上市難度較大等情況下,特別對于那些本身實力不夠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缺乏與監管機構、中介機構溝通能力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較適用。
(三)對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權、不希望股權過于分散或不希望轉讓股份給第三方的創業企業??梢圆捎没刭彴才拧?/p>
(四)對于被投資企業成長緩慢或者市場出現較大波動、項目上市或并購等因素不再成立時,選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損失最小化,并及時為下一個項目準備好資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適用的情況和范圍,要視具體情況權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關政策建議
以上各項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賴于相關政策的完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整合、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盡管原外經貿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聯合出臺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分別對外資和內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了規范。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和退出可依據的法律法規依然缺失。既沒有系統的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運營、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規定,也沒有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專項通知或規定。
建議在現有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整合和修訂,例如修訂《基金法》或者制定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相關條款。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機構
目前的創業投資企業中,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等各參與其中,多頭管理現象明顯,需要高層領導明確監管思路,統籌業務監管模式,減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供多種退出渠道和機制供選擇。
下一步應在繼續發展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的基礎上,完善創業板市場,構建場外交易市場,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多樣化的退出選擇。
(四)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加入第三方監管機制。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處于“跑馬圈地”的起步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各環節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退出環節的不規范影響到了投資人的利益。建議參照證券投資基金的模式,引入商業銀行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切實保障退出過程中投資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伍先敏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研究 宏觀經濟觀察2009/11 總第404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5
伴隨眾多券商完成重組并東山再起,有理由預判券商集合理財將成為與基金理財、銀行理財、信托產品鼎足而立的個人集合理財方式之一,尋求增值良機的投資者有必要首先了解當前我國券商集合理財的一些特征,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頒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財4大特征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俗稱券商集合理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管理和處分委托人的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行為。
理財資產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須將委托資產交給商業銀行等機構進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資產在法律上、管理上與券商的自有資產相互分離,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資產安全。同時,券商發起設立集合理財計劃,須分戶管理,獨立核算,使用專門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各方的監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理財資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不是券商集合理財自身承擔的債務,不能對集合理財強制執行。
風險防范確保安全
《細則》要求券商指定專門部門(通常是投資管理部門)負責集合理財業務,并建立嚴格的業務防火墻制度,前臺業務運作與后臺管理支持應當分離;應當為每個集合理財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同時明確券商必須建立嚴格的權限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投資主辦人、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公司負責人的責任。
《細則》還要求,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說明書和合同應當向客戶明確揭示風險。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集合計劃的收益或者損失賠償作出承諾。
投資推廣嚴格限制
《細則》明確規定,券商集合理財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只能投資于境內發行的股票、債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為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兩種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財,要求主要用于投資各種債券、債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產品;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須盡可能分散投資風險。非限定性集合理財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兩者的風險偏好和收益水平差異明顯。經監管層批準后,券商還可設立集合理財計劃在境內募集可自由兌換的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規定的金融產品。這為券商開展境外投資預留了空間。
《細則》規定,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也明確券商可自行推廣集合理財計劃,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銀行推廣。
起點金額要求較低
券商集合理財屬私募基金的范疇,但它的起點比一般意義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最低資金起點不得少于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最低資金起點不得少于10萬元。而國外的私募基金起點一般都在百萬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財Vs.基金理財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最為接近,二者在投資范圍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主要配置于績優基金。但兩類產品也有著明顯差異。
募集性質差異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定位為私募性質,不得公開營銷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過媒體公開發行和募集,是標準的公募化發行,因此基金的發行規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大。
流動性差異
現有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流動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斷向基金靠攏。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封閉式基金、ETF等可在證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則必須在券商規定的有限時間內進行產品的申購和退出,如招商證券規定每3個月開放5個工作日,開放日投資者可以自由進出;長江證券和東方證券規定只能在認購期購買,并分別給出了每3個月開放5個工作日和1年后開放5個工作日的流動性安排。
預期收益率差異
理論上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這在我國券商集合理財剛剛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體現。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的風險也低于多數基金產品。由于法律對券商集合理財業務的風險控制要求和規范更為嚴格,其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與基金產品的差距也進一步縮小。
券商集合理財Vs.銀行理財
券商集合理財與銀行理財的受委托機構分屬不同行業,分業經營的現行市場結構決定了兩種產品具有較大差異。
投資領域有別
按照規定,券商集合理財主要集中在資本市場投資,而銀行人民幣理財則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通過結構性存款以及購買相關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則上,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是嚴禁銀行理財產品進入的。
收益承諾不同
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承諾或變相承諾保底收益,而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條款上有所承諾。如銀行人民幣理財計劃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前者向客戶承諾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諾最低收益、其他投資收益風險共擔;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兩種。對于風險厭惡型投資者而言,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可能更加適合,但收益水平也相應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稅后2%多一點。
流動性差距明顯
券商集合理財的流動性相對銀行理財要好很多。銀行理財的重要不足在于幾乎沒有任何流動性安排,對于資金用途不確定的投資者不太適合。
券商集合理財vs.信托產品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也是目前我國理財市場的一類重要產品,其發行主體為信托投資公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監管模式上都與之頗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資能力有別
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券商,在證券投資的人才質量、信息來源、研發力量、市場嗅覺、風險控制、市場判斷、交易操作等諸多方面,均優于號稱“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進入門檻不同
近期信托產品市場供不應求,購買信托產品的最低起點也大多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5萬元和10萬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范文6
【關鍵詞】私募股權 中小企業 企業融資
一、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現狀及障礙分析
(一)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現狀
我國從2006年開始興起私募股權融資開始,就有一系列的公司完成了資金募集并成功上市。較為成功的案例有:蒙牛企業,紅星美凱龍,盛大集團等等。特別是在2007年次貸危機之后,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對全球的吸引力變得越來越大。下面將從總量、地區分布、幣種來源等方面介紹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的現狀。數據來源于中國清科研究中心[2010]。
總量。在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各國經濟增長放緩,對私募股權行業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但處于中國經濟前景的看好,加上國家政策推動,我國私募股權市場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2010年上半年各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共募集190.26億美元,環比上漲84.6%,同比上漲616.9%,光是2010年半年,就超出2009全年募資總額。
幣種來源。由于金融危機,2009年下半年人民幣首次在私募股權基金數量上超過了外幣,占據了市場主導地位。2010年人民幣私募股權市場更是勢頭強大,截止2010年7月1日,共有26支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完成募集,環比及同比漲幅分別達到73.3%和333.3%。然而,募集金額方面,人民幣來源還是遠遠不如外幣來源。人民幣只有45.36億美元,而外幣來源達到144.90億美元之多。
行業分布。2010年上半年生物技術/醫療健康領域共發生融資案例11起,居行業排名首位,占所有私募股權融資案例總數的14.7%,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醫藥與醫療設備。2010年上半年互聯網行業也成為了投資者投資的焦點,共有9家企業獲得2.27億美元投資,數量居行業第二位,金額居行業第四位。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電子商務B2C、電子支付和網絡視頻。2010年上半年食品與飲料行業也是私募股權融資企業中較為紅火的行業,數量與金額均居行業第三位,共有6家企業完成資金募集,交易金額達到2.67美元。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食品加工、酒制造等。在投資金額方面,居首位的是連鎖及零售行業,共獲投資4.62億美元,占所有私募股權融資總量的20.8%,這主要受益于華平投資等多家機構聯合投資紅星美凱龍的大額投資交易。
地區分布。2010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分布于18個省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區。私募股權融資企業中,數量最多的是北京地區。其金額也領先其他地區,共有24家企業獲得投資近5.91億美元。其次是上海地區,共有10家企業獲得4,71億美元??傮w來說,我國企業私募股權融資主要集中在東南地區,西北地區較少。
(二)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存在的障礙
我國私募股權融資起步晚、規模小。私募股權融資是1976年源于美國,幾十年的發展之后,歐美國家私募股權融資已經成為了一種非常成熟的手段,并且不斷的壯大起來。私募股權融資在歐美國家已經成為了市場重要組成的環節,每年要為GDP貢獻4%至5%,私募股權融資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重要融資手段。
但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私募股權融資才算是剛剛起步,雖然經過了幾年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融資已經為很多中小企業帶來福利,但是與國外相比仍是比較滯后的。2010年上半年,我國共有26個企業募集到190.26億美元,而美國共有279個企業募集到了688億美元。這個數據告訴我們,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私募股權市場相比,差距是非常之大的。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是由于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是一個剛剛興起的融資手段,處于法律的邊緣地帶,我國在法律上對私募股權融資做出了很多限制,所以會導致私募股權市場發展緩慢。另一個原因是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退出渠道就是通過創業板上市,而我國股票市場持續低迷,所以投資人不愿意投資私募股權基金,這也是阻礙私募股權市場的很重要的原因。而如何拉進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是當下非常重要而又緊迫的課題。
我國私募股權融資主要來源于外資私募股權基金,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較少。隨著中國經濟的告訴發展,私募股權融資的規模和數量也飛速增長,中國已經成為了亞洲最為活躍的私募股權市場。然而我國私募股權市場大部分都被外資占據了主導地位。
現在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歷史數據和案例。2010年上半年,我國私募股權融資中,外資有144.9億美元,占了總額的76%;而人民幣只有45.36億美元,只占了總額的24%都不到。而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成功企業中,蒙牛,盛大網絡,李寧等背后是凱雷、摩根、新橋、黑石等外資私募股權基金。
歸其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由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外資機構在私募股權市場又相對成熟,所以看到了我國私募股權市場的巨大潛力。一般而言,成功退出一個被投資公司后,其獲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國,這個數字可能是20~30倍。高額的回報,誘使外資機構源源不斷地涌入我國私募股權市場。;第二是由于外資私募股權基金較為成熟,特別是在公司治理、管理經驗、知名度方面都遠勝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所以一般企業融資時,更傾向于選擇外資私募股權基金。
中國正處于外匯儲備激增和市場流動性充裕的時期,應該著重培育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能充分利用國內資金,減少大量引進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對資本項下順差所產生的壓力。中國人更了解自己的企業和市場,發展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才能夠更好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中小企業要通過私募股權來進行融資,就必須有相應的基金投資者。私募股權融資與私募股權基金是同一物體的兩個方面,并且使相輔相成的。也就是說,如果對于投資者不利,也就是對融資者不利。而作為一個投資者,在考慮是否要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時候,很重要的一大因素就是退出渠道。投資者不肯能永遠捏著企業的股權不放手,怎樣把“股權”變為“資產”,是投資者考慮的重大問題。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退出機制相對較為完善,暢通的創業板股票市場、柜臺交易、轉讓等都能使投資者較好的退出私募股權基金。然而在我國,主板市場對公司上市要求高,通過上市退出是非常困難的;柜臺交易發展又非常的緩慢,導致了退出渠道不完善。
地域與行業分布過于集中。在行業分布上,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的中小企業主要分布于:連鎖及零售、機械制造、食品飲料、互聯網和醫療健康。2010年上半年,這五種行業私募金額高達總額的73%。而其他行業就比較少,也就是說,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較難通過私募股權融資得到資金,這就不適合整個行業共同發展。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與上海的企業占了極大的比例,2010年上半年,在上海與北京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的企業占了全部企業的45%,而且通過觀察不難發現,幾乎所有企業都分布在東南地區,西北地區的私募股權融資企業數量極少。而西北地區中小企業眾多,如何解決西北地區融資困難問題,使西北地區企業也能通過私募股權融資來獲得資金,也是一大問題所在。
缺乏合格人才和中介機構。從一定意義上說,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最大的障礙就是缺乏優秀人才。中小企業選擇私募股權融資的目的不僅是能夠解決資金問題,同時還希望吸收到優秀的管理團隊,能夠學習到管理上的經驗,這樣才能加強公司的治理。但是事實上,企業只是吸入了資金,并沒有吸引到合格的人才。而我國中小企業的能力有限,往往都缺乏管理經驗。所以就算是解決了資金問題可能也會由于管理上的疏漏而倒下。
私募股權投資涉及一系列財務和法律問題,發展私募股權基金,必須有相應的財務和法律中介機構的配合。我國當前合格的財務、法律機構和人員都比較缺乏,熟悉私募股權基金運作、適應私募股權投資活動需要的財務和法律等中介機構更加缺乏,導致投資方認為基金中的好項目太少,融資方又抱怨籌資無門。這也是私募股權融資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私募股權融資的相關法律政策缺失。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在這方面,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發展環境不是很成熟。《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保險法》等法律在制定時甚至有些方面制約了私募股權的發展。盡管我國新出臺的《公司法》在第35條已經允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特別股票權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在中國依舊沒有法律依據,使私募股權的制度優勢和風險控制策略難以發揮作用,作為小股東的投資者與擬上市公司簽訂的對賭條款也往往無法實現。而國內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薄弱,也成為了私募股權基金積極發展的掣肘。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對策
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私募股權融資已經刻不容緩,私募股權融資解決了中小企業的眾多問題,為中小企業的發展,乃至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做了重大貢獻。然而,由于剛剛起步,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正如上文提到的規模小、退出渠道不完善、缺乏人才和中介機構等。本章節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對策分析。
(一)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素質
在私募股權的投資方在決定是否投資的時候,融資方的發展潛力為審點,管理、技術創新與市場前景是關鍵性因素,而非償還能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加強中小企業素質是重中之重。培育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增強經營能力、發展企業持續領先、難以模仿的核心競爭力能夠提高中小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行投資,也能為將來上市做好充分準備,從根本上改變融資不暢的現狀。此外,健全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也是不容忽視的。加大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力度,嚴守誠信無欺,建立完善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也能吸引更加多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二)政府大力宣傳私募股權融資,培育全民資本文化
上文已經提到,地域與行業分布過于集中,特別是地域分布,北京與上海的企業占了絕大部分。因為西北地區信息來源較為落后,對于私募股權融資并不熟悉或者完全不了解;就算是了解,由于周圍的案例較少,所以難以避免失敗。
這也反映了我國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非常的明顯,從資本市場誕生的時刻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基因缺陷,即市場的機制太弱,信息的披露太暗,監管的思路太亂,融資投資者都缺少投融資文化。這樣資本市場無法為私募股權融資提供一個健康的活動場所。
所以我國應強調資本和資本市場文化的建設與培育,使社會公眾都能對資本的形成和運作規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認識資本以及資本所附屬的權利義務。學習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如咖啡館、橡樹下的民間集會,并大力加強金融知識和融資經驗、尤其是私募股權融資教育,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盡決具備自我控制和承受風險的能力。
(三)鼓勵我國民間資本進入私募股權投資
民間資本投資私募股權能夠較好的解決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較少問題。我國民營企業資金實力雄厚,同時也有投資和創新研發的需求。民營企業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不僅是民間資本謀求出路的必然選擇,也能夠為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帶來福利。
我國政府對民營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扶持已有先例:由五家民營企業與上海浦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慧眼投資基金"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由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億元,恒邦投資、鵬欣集團、安欣華誠、春舜投資和中九投資等五家民營企業各出資5000萬元共同發起設立,該基金引導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高科技產業,對形成國資、民資共同推動私募股權基金格局有著積極作用。另外,對民營企業來說,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宏觀調控;既振興了國內的高科技產業,又可杜絕“高污染、高能耗”。
(四)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能夠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權投資者得最終目標并不是通過被投資企業中獲得利潤,而是通過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與管理,從被投資企業的增值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一旦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投資者就要考慮退出,重新尋找新項目。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如果不能實現及時退出,將影響繼續投資。而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意味著不僅有主板市場,還有二板及三板市場。能在主板市場掛牌交易的畢竟只是少數成熟的大企業,97%以上的中小企業都不能夠在主板市場內交易,創業板市場有效地解決了投資于中小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問題。
所以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投資退出機制,使不同層次企業的可以在不同的市場上順利退出。在資本市場向好的方向發展的同時,盡快在中小企業板之外建立獨立的創業板,實行更能適應創業型企業投融資需求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制度,在企業準入、發行審核、市場監管、交易運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創新,借鑒海外資本市場成熟經驗,通過制度安排,縮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上市股權鎖定期;繼續推行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為股權交易提供更為便捷的市場。
(五)改善私募股權融資的法制環境
我國目前除了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有法律規范外,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統一規范。我國有許多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但沒有統一的法規對其監管,更沒有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相關立法。
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制定針統一法規,明確私募股權融資的地位和發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明確融資者與投資者各方利益主體,掃清阻礙私募股權融資健康發展的法律屏障;讓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有法可依,相關法律的出臺旨在提供公平、透明的程序和規則;適當降低或減免各種形式私募股權融資的稅率,鼓勵本土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值得強調的是,應該將大部分力量放在建設完善、成熟的法制體系上,避免頻繁出臺前后矛盾的臨時性法規和臨時決定的試行方案。
(六)發展私募股權投融資的中介機構
從融資方來說,大部分企業缺乏對私募股權融資的認識,不了解其特點和運營模式;從投資方來說,他們往往不懂得改如何篩選項目。而中介機構應該憑借其自身的專業技能和信息優勢,為融資方找到合格的伙伴,為投資放找到好的企業和項目,最終促成資金和項目的對接,提高融資方和投資方的接洽與談判的成功率。
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幾家企業咨詢公司開展了私募股權融資顧問業務,為基金和需要資金的企業牽線搭橋。但因為有些中介機構在推介項目的過程中不但收取推薦費用,還經常提出要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這樣會增加交易成本。
中介機構應更好的為私募股權融資提供中介服務的,如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機構、融資商、數據以及調查機構、人力資源顧問、財產的商和顧問、信息技術服務商、專業培訓機構、稅務以及審計事務所等,從各個方面為私募股權融資的運作提供服務,保證其高效、專業的運轉。雖然我國目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不甚成熟,更沒有形成體系,但同時也意味著這些行業的發展空間廣闊、潛力巨大。
參考文獻:
[1]George, W. F. Nellie, L. and Stephen, P. 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 Federal Reserve Bulletin, 1995.
[2]Lerner J. ‘Venture capitalists and oversight of private firms’. Journal of Finance, 8, 1997.
[3]Stephen D. and Prowse. ‘The economics of the private equity markets’. Economic Review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Dallas, 11, 1998.
[4]Nick, B. Raffaella, S. and John, V. R. ‘Do private equity owned firms have better management practices’. Centre for Economic Performance, 7, 2009.
[5]齊月.淺析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現狀及重要意義[J].時代經貿,2008.
[6]盧瑩.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現狀及行業發展展望[J].中國外資,2010.
[7]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升企業價值[J].中國科技投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