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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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1

    其實不只是山東省,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2002年9月實施以來,全國各地的醫療糾紛普遍呈現出明顯上升趨勢,這種現象引起了不少人的憂慮。有人認為,醫療糾紛增多表明目前醫療行業的服務質量堪憂,不僅沒有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趨勢;也有人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導致患者針對醫療機構的“隨意訴訟”甚至“惡意訴訟”泛濫,醫療機構疲于應付,苦不堪言。

    以上這些擔憂也許不無道理,然而在筆者看來,醫療糾紛的增多并非全然一件壞事,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反而是一件好事,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其一、醫療糾紛增多并不表明醫療服務質量下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行,大大降低了患者的訴訟“門檻”,疏通了解決醫療糾紛的渠道,使得患者很方便、很容易提起訴訟。而“舉證責任倒置”(即醫療機構必須自證無過錯,否則將被判敗訴)的實行,解除了患者的后顧之憂,使得他們可以放心大膽地“挑起”糾紛、提起訴訟。以前醫療糾紛較少,只因很多患者不能理直氣壯地“挑起”糾紛,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只能選擇忍氣吞聲;現在醫療糾紛較多,是因為患者維權渠道更加暢通了,有更多患者敢于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而并不表明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本身有所下降。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2

醫療損害是病人罹患疾病求助于醫生這一特殊情況下的一種損害,它不同于一般的人身傷害,因此以人身損害定義醫療侵權是錯誤的。醫療糾紛的案由應為最高院司法解釋定義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以人身損害界定本案由是錯誤的,案由的確定應以人民法院認定的為準,而不是以當事人界定的為準。

關于鑒定問題,我們在工作中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法醫鑒定與臨床工作有較大差距。臨床工作有自身的特點,對這些特點的認識只有臨床專家最清楚,法醫雖有一定的醫學知識,但屬書本上的知識與繽紛復雜的臨床實踐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法醫鑒定不是醫療糾紛的最佳鑒定方式。

特別要強調的是:法醫鑒定是在法醫主持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再由法醫咨詢其他專家或查找資料得出結論,在這一過程中缺少臨床大夫和專家的溝通,這種情形得出的鑒定意見有很大的主觀性,加之被鑒定的臨床醫務人員不知道法醫咨詢的專家是誰,不能要求專家回避,因此我們說法醫鑒定并不十分適合醫療糾紛。

從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來看《醫療事故鑒定條例》是審理醫患糾紛的特別規范,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中就應維護其權威性和實用性,否則損害的將是法律的尊嚴。對于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早在2003年就已明確要求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和鑒定,任由當事人自行排除國家法律法規的使用是不恰當的。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護理安全;存在問題;對策和方法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實施后,隨著患者保護自己就醫權的意識增強,對醫療服務質量、醫療護理安全更加重視。特別是《條例》對發生事故與糾紛時要求醫院方舉證的規定,客觀上要求我們的護理人員必須增強護理安全意識,杜絕糾紛。筆者對《條例》實施以來我縣發生的16例由護理產生的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案件進行分析如下:

1存在的問題

1.1相關法律知識缺乏6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不知相關法律法規而違章操作,造成糾紛。如某個體診所讓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人員獨立從事護理工作產生醫療性事故,而他們還以為只要是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就可進行臨床護理工作。

1.2護理記錄不完善4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護理記錄不詳細或記錄不真實,造成糾紛。如某醫院護士執行臨床醫囑后未簽字,產生醫療事故后就其一點而敗訴。

1.3缺乏證據保全意識3例案件由于護理人員證據保存不完整或證據滅失,造成糾紛。如某醫院一份病歷文書被盜,出現醫患糾紛時,直接無法面對。

1.4職責范圍不明確3例由于護理人員職責范圍不明確,造成糾紛。如有一例應當是醫生職責,而要求護士代替去做,造成糾紛。

上述各案件發生原因也有相互交錯與重疊的,為便于分析只選取了每一案件的第一原因。

2對策和方法

2.1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每個醫院的護理人員年齡層次均不一致,她們學習的時期也早遲不一。我國早期的護理教育幾乎沒有設置相關的法律課程,近年來有些改善,但課時還是較少,而西方如德國、美國等國家在護理基礎教育中設有相關課程,走在我們前例,因此在醫院要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如學習:《醫療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還對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分析,開展模擬法庭,讓護士在從事的護理工作中減少醫院護理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的同時也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2提高護理記錄的書寫能力同樣我國的護理教學中有關護理記錄的課時較少,書寫護理記錄的機會少,導致護士護理記錄的基本功不扎實,這些都影響了護士對各項護理記錄單的準確書寫。一旦出現護理糾紛,作為重要物證的護理記錄單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醫期間的真實情況。因此在醫院結合臨床進行在職繼續醫學教育,讓護士認識到護理記錄作為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變化和治療情況,又可為日后醫療糾紛提供直接證據。更加要引起重視的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加以及舉證責任倒置,我們還必須注意:有時即使在護理患者中沒有失誤,但由于護理記錄缺陷,一旦發生糾紛我們也將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2.3增強證據保全意識讓護理人員認識到保管病歷也是護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讓護理人員掌握各種文件、實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時間。如急救藥品的保存管理方法、醫療廢物的處置方法以及出現輸液反應時,各種實物的封存和保存等等。在護理糾紛中有很多的證據是因為保存不當,而失去了證據能力。這主要是因為護理人員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忽視了證據保全意識,從而影響了在醫療糾紛及事故處理中證據的獲取。

2.4明確職責護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明確哪些工作必須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須有醫囑及在醫生指導下進行。讓護生掌握一個原則:護士只能干護理工作,護理工作必須由護士干。另外,剛畢業還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實習生,不能獨立從事護理工作,必須在執業護士的指導下方可從事護理工作,當然每項護理工作完成后自己也不能獨立簽字。

相信醫院通過對護理人員的護理安全意識的培養教育,將很大程度上會提高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醫療環境,減少或杜絕醫患糾紛,這必定具有很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趙陳英,肖春泓.培養護生樹立牢固無菌觀念的方法.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7(4):108-119.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病歷檔案;醫療糾紛;作用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0.08.293文章編號:1006-1959(2010)-08-2266-02

病歷檔案是指病人在醫院中接受一切醫療活動的所有醫療文書資料,是經醫務人員及醫療檔案信息管理人員加工后形成的具備科學、邏輯與真實性相結合的醫療檔案[1]。它不僅是作為醫院研究病情的第一手資料,而且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效應上,更具備舉證之用。

1.法令賦予病歷檔案的法律效應

醫療改革的日趨深入和廣大就醫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致使病歷檔案在醫療糾紛發揮的作用日趨增大。200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351號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賦予其更加明確的法律效應[2]。從醫院的角度講,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歷檔案可以作為醫療舉證來呈現,病歷檔案必須具備邏輯性和真實性,不能因為涂改和擅自修改導致病歷檔案信息失真;從廣大就醫群眾的角度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了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病歷的一切資料記錄,此充分體現了《條例》在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中賦予患者的合法權益和病歷檔案可以實行醫院和患者之間的客觀共享,同時也為患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舉證依據,體現患者對病歷檔案的知情權。由此可見,法令賦予病歷檔案的法律效應對醫患兩者間的舉證依據都十分分明,并依據病歷檔案進行醫療糾紛的判決[3]。

2.病例檔案內容及重要性

病歷檔案是患者病況和醫務人員診治過程的原始真實記錄。它主要包括:①鑒別資料。即基礎資料,如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等;②病史記錄。主要是病人既往病史,病人治療的用藥記錄及有無遺傳、家族病史;③體格檢查表。主要包括病人的體格檢查數據與各大神經系統的檢查記錄;④病情記錄。包括病人病情發展過程及轉歸過程;⑤診斷治療與醫囑。包括病人會診記錄和醫生所診治的方法;⑥醫療通知與病人同意書。包括必要的診治通知與急、危病情通知書與手術同意書等;⑦臨床記錄。包括病人臨床反應的一切現象;⑧檢查室報告書。包括病人臨床所需的檢查報告與各種生化檢驗;⑨醫療結論。包括最后的診斷結果,治療期間的總結及出院建議。從以上內容可看出,每份病歷檔案都是臨床實踐的經驗總結,記錄了醫務人員和病人的一切反應過程,它除了作為病人病情的記錄之外,還即被解決醫療糾紛的標準和直接舉證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4]。

3.病歷檔案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病歷檔案是醫院所有檔案利用率最高,最有價值的檔案,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呈堂證供的法律效應,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病歷檔案在醫療糾紛中究竟有何效用呢?下面進行簡單陳述。

3.1在醫療糾紛中提供真實的依據。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患者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病歷檔案的舉證作用就越來越明顯,它能客觀反映病人、醫務人員,乃至院方的一切診治活動,為保護醫院利益和患者權益的重要憑證[5]。比如某些病人在很多年后對當初治療產生質疑,此時,病歷檔案作為當初的原始記錄并成為書面證據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醫療糾紛,并從中保護被質方的權益。

3.2在糾紛中保護醫務人員的權益。比如某些病人在術后質疑醫務人員在手術期間在病人體內留置刀、線,或病人拿出病歷檔案復印件在多家診所得出醫務人員擅自開價錢昂貴的醫藥時,訴求院方進行賠償。此時,病歷檔案作為原始記錄,從中可看出醫務人員的手術真實記錄過程,并且查明并無醫療過錯時,病歷檔案此時就發揮著在醫療糾紛中保護醫務人員權益的作用。

3.3在糾紛時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上文中提到病歷檔案內容包括手術協議書和病人、家屬同意書,假如病人在術后由于某些意外導致病情惡化或死亡,病人及家屬要求院方進行賠償時,病歷檔案中的比如麻醉記錄、手術同意書、病危通知書等記錄,可保護當事人雙方不受侵害,并以此依據可判別究竟是意外還是院方責任,此時,病歷檔案在糾紛中體現作用為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并判決出現意外的性質和等級。

3.4在糾紛時作為保護病人權益的依據。假如在病人住院期間出現醫務人員的誤診、漏診,導致病人情況惡化或死亡時,由于存在著醫院方的過錯,病人或病人家屬可根據病人的醫療檔案提出訴求,以此依據院方進行給予病人一定的心理或物質上的補償,從而保護病人的權益,以使病人及家屬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此時,病歷檔案發揮著在糾紛時作為保護病人權益的作用。

3.5是糾紛時進行司法鑒定的依據。病歷檔案除上述作用之外,還包括病歷檔案是進行司法鑒定的依據,譬如病歷檔案為病人真實的延續性提供可行方案,從而在醫療糾紛時作出公正的司法鑒定。

總之,隨著病歷檔案的利用范圍和利用價值的不斷擴大,勢必要求院方實行病歷檔案的現代化、電子化歸檔。同時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也要求臨床醫務人員必須認識到病歷檔案記載的是整個醫療過程對患者的一切記錄,是非常具有法律效應的舉證依據,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巧玲.提高病歷檔案質量 有效防范醫療糾紛[J].檔案與建設,2008,(06):56.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51號令,2002年2月20日通過,第二章第十條.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28.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風險應對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9-0141-02

訴訟的目的在于理清案件事實的真偽、解決糾紛,證據法規范體系圍繞著訴訟目的的實現,分配因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而產生的法律風險而建立。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也隨著《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變得明朗。

一、醫療損害相關法律法規演進

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頒布并實施,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取代《醫療事故處理辦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該通知,因醫療事故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為避免患者相對于醫療機構的弱勢地位導致的實體不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頒布實施《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按照該規定,證明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糾紛中的證明規則再次作出了新規定,從而形成了完整的醫療損害證明責任歸責體系。從整體上說,《侵權責任法》明確的醫療損害訴訟證明責任原則較之2002年《證據規定》的證明責任原則,減輕了醫方的證明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的積極作用

(一)《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統一的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糾紛的解決具有二元性。一表現為醫療過錯被二分為醫療事故過錯和其他醫療過錯;二表現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同。2010年《侵權責任法》專設“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明確將醫療事故和其他醫療損害均納入醫療損害責任范疇進行規定,避免了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法》厘清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55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其次,第56條規定因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同時,立法者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第58條又規定了例外的過錯推定責任,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

(三)《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具體規定的進一步完善,使醫療損害的訴訟路徑具有實踐性、可操作性

第一,《侵權責任法》明確醫療機構法定免責情形,強調對醫療機構的合法醫療秩序的保護。首先,《侵權責任法》賦予醫療機構“緊急救治權”。同時,其第60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第二,《侵權責任法》針對當前少部分醫療機構因經濟利益或規避醫療責任,要求患者支付超出實際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費用的行為,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三,《侵權責任法》強化了醫療機構的說明、告知義務。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通過此法律高度的工作要求,有利于醫務人員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和醫療衛生行業診療規程的進一步完善。

第四,《侵權責任法》增加了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其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根據上述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各種隱私信息不得向外公開、披露;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公開其醫學資料;同時要求,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實習生或其他非醫務人員不得對患者診療過程進行觀摩。

第五,《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因消毒藥劑、醫療器械、藥品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不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三、《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的消極作用

《侵權責任法》在一定程度上打擊患方訴訟的積極性。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損害證明責任以過錯推定責任占主導,但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醫療糾紛占各醫院醫療糾紛總數的比例畸小,說明患者不習慣于采用訴訟這種高成本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究其原因,首先,患方的相對方醫療機構,明顯具有醫學和經濟方面的強勢地位,患方若要與之抗衡,必須將醫學專業和律師作為其后盾。其次,證據往往是在診療過程中收集,在糾紛發生以前,患方無法預見醫療糾紛的出現,也隨之忽視了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肚謾嘭熑畏ā芬幎ㄡt療糾紛的處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在一般情況下,患方負有證明醫療機構診療過程出現過錯的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這無疑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和經濟負擔。

四、醫療損害訴訟中各方風險應對

醫療損害糾紛的一個基本特點,即法官是醫學的外行。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凡醫療案件,幾乎必定要有鑒定。鑒定問題因此成了醫療損害糾紛的核心問題。關于醫療損害的舉證實際上變成了如何完成鑒定的問題。鑒定程序和作為鑒定依據、案件關鍵證據的病歷,成為了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因此,鑒定機構需要參與到訴訟中來。

(一)醫療機構風險應對

醫療糾紛和處理條例范文6

為了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的醫療環境,創建“平安醫院”,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現就加強醫療機構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報告

1、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的原則,制定醫療糾紛處置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醫療投訴等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患者投訴。

2、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醫患糾紛接待制度,落實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糾紛的投訴接待工作,建好投訴登記臺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越級上訪。

3、各醫療機構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調解機制,依法、公平、公正處理醫患糾紛,努力化解各類醫患矛盾。

4、當發生因醫療糾紛引發及治安事件后,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市公安局關和衛生局報告,必要時要告知當事人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二、加強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

5、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公正的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必要時按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或按規定進行尸檢;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要指定專門人員,以積極坦誠的態度與患方協商,患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名。

6、市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要求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派人趕赴現場,適時開展政策宣教,疏導工作,引導患方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7、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要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依法處置現場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等有關部門法規的行為,防止因醫患糾紛引發和惡性事件,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8、綜治辦、司法局、民政局、宣傳部、電視臺、信息辦、局要根據各自職能,協助解決好醫患糾紛。

三、健全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安全防控體系

9、各醫療機構要按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配備足夠的保衛人員,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加強保安隊伍規范化培訓工作,提高素質。組建應急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定期組織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學習培訓。

10、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大門、糾紛接待室、大廳收費處、急診室、手術室、病房、財會室、檔案室、計算機信息室、重要物資倉庫等重點場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術防范,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要加強夜間值班巡邏,防止毆打醫務人員,偷盜、搶劫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11、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品、劇毒藥品、、化學試劑、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嚴格的使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內部隱患,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進行嚴肅查處。

12、市應急辦要指導各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環、防災害事故、防等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3、市衛生局要加強與市公安局的溝通聯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市公安局要將醫療機構納入治安重點管理單位,創造條件設立警務室,加強警務聯系,維護醫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對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14、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醫院財產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時查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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