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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發展供水事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供水的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范圍內的供水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本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市實行有利于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對在本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市規劃、水務、地質礦產、環境保護部門編制本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本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并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以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和同級城市規劃、建設、衛生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對飲用水水源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六條 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設施保護
第十七條 在供水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并設置保護范圍的永久性識別標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和供水企業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縣)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 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接報后立即組織搶修,并在二十四小時內搶修完畢,但特殊情況除外。搶修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設施搶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自行建設供水進戶計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經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用水裝表計量,并按照規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供水統計報表。
第三十條 供水價格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禁止用戶下列行為:
(一)在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二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征得供水企業的同意,并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并下達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進行考核。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加價水費。
第三十四條 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市水務局協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務局應當會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開發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企業安裝的計量水表進行檢測。
按照規定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水表,應當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可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或者未經批準興建供水工程的;
(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質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通知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裝表計量或者抄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將深井填實。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市水務局可以委托市水務執法總隊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時,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或者補救措施的;
(三)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
(四)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或者經批準但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
(五)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盜用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并處以補繳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轉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條 市水務局或者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已規定處罰外,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供水企業,包括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二)原水供水,是指原水供水企業以原水引水管渠及其附屬設施,向自來水供水企業提供水源。
(三)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個人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提供用水。
(四)自建設施供水,是指有關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提供用水,不包括農業、漁業和畜牧業的自建設施供水。
(五)供水設施,包括自來水處理廠和供水專用的取水口、水庫、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輸配管網、泵站、公用給水站、房屋水箱等。
第四十七條 原水引水管渠保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等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供水系統的特點1、節省投資:節省投資50%左右,無需修建蓄水池或屋頂水箱,采用疊壓供水,減小設備初期投入。
2、高效節能,運行成本低: 可充分利用市政管網供水壓力,差多少、補多少、不產生負壓、與傳統供水設備相比可節能30%90%。停電也可維持市政管網水壓供水。
3、智能化程度高,操作簡單,節省人力:該設備由全自動智能化控制器控制,自行根據用戶的用水量和管網的自來水壓力進行調節,實行無人值守。并且采用人機界面(文本、數字)顯示,使客戶更加直觀的看到設備的運行狀況。
4、環保衛生:設備全封閉運行,徹底消除水源二次污染。
5、保護功能齊全:具有完美的過載、短路、過壓、欠壓、缺相、過流、短路、水源缺水等自動保護功能。在異常情況下能進行信號報警、自檢、故障判斷等。
供水條例范文2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管轄的水庫、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滯洪區、堤壩、海堤、水閘、閘橋、機井、排灌站、輸排水管路、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門負責管理其所屬的供水和排水設施。
第四條 水利工程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對水利投入的總體水平,并加大對水利工程維修、維護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興建和維護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設,保障水利工程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
第五條 國家投資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資產歸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利工程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投資主體投資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資產,屬于各該投資主體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防汛抗洪調度,必須執行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命令。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七條 在工程管理、節約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工程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條 國家投資興建的以社會效益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維護、運行管理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支付。較大工程的配套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由計劃部門列入年度基建計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同時,積極推進水利產業化,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以工程養工程等自我發展的目標,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多渠道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應當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建立多種形式的管理運行機制,自主經營,自我發展。
第十條 水利工程應當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基層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務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識;
(二)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工程設施安全;
(三)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障正常運行;
(四)執行工程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
(五)發展多種經營,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 受益或者影響范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受益或者影響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專門機構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響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三條 大型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計劃,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同水利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計劃,由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分別報設區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調度運用計劃一經批準,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邊界水利工程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跨越行政區域的河道、渠道,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邊界河道、渠道上擴大排水、加大引水,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渠道斷面及過水能力;
(二)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邊界水利工程的有關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五條 為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攔截、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政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權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申請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供對水利工程功能影響的報告和防洪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時,如果改變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立項、設計、用地等有關文件和施工安排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施工的,應當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糾正。
對水利工程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有關水工程部分的建設監理。
第二十一條 開采地下水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鑿井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確定井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鑿井和生產井用管材,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鑿井資質證書或井用管材生產許可證。生產過程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用水單位和個人興建防滲漏水、噴灌、滴灌、微灌等節約用水工程,發揮水資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
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其他投資主體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水利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和依照本條例已經辦理手續的土地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水閘、機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堤、壩、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墾植、鏟草、移動護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壩的頂、坡、戧臺設置有礙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礙物;
(四)侵占、毀壞通訊、報汛線路、臺站、供用電設施及水利物資、器材、設備;
(五)在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
(六)毀壞、盜竊、擅自移動水文、測量、監測設施及界樁、標牌。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渠道內修建礙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高稈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灘、行洪區、淀泊、蓄滯洪區、水庫庫區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庫、河道、渠道、淀泊內傾倒垃圾、廢渣。
第二十七條 夢想在堤頂、壩頂、閘橋行駛超過工程承載能力的車輛、履帶拖拉機及雨后泥濘行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等級較高或者重要的堤頂、壩頂、閘橋上通行的,應當繳納水利工程維護費。
農用機械免繳水利工程維護費。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維護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收繳,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維修、維護與管理,??顚S茫坏门灿?。具體收費范圍和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條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庫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標準污水或者棄置固體廢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管理堅持統一調配,分級管理,保證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申報年度用水計劃。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利用規劃、工程設計及水源狀況,對各用水單位申報的用水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報有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與各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
對未申報用水計劃的單位,不予供水。對超計劃用水和違反合同嚴重浪費水的用戶,經供水工程主管部門批準,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進制辦法加價收費,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用水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對不按時繳納水費的用戶,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 供用水雙方應當嚴格執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共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對用水單位實行定額配水,計量收費,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用水單耗。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逐步完善所屬渠系配套防滲設施,推廣先進灌水技術,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工程設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澇功能正常發揮和水體質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資源,依法發展多種經營。
第三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程類別、規模和條件,向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下達技術經濟指標或者承包經營目標任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或者承包經營目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按照工程管理權限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多種經營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項費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攤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產。
第四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改變調度運用計劃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設施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報送有關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施工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鑿井資質證書或者井用管材生產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害的,并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造成水利工程設施損壞、危害防洪除澇功能正常發揮和水體質量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理不當造成水利工程損害,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筑物更為復雜。
供水條例范文3
蓄水前階段驗收作為一個中間驗收,建設項目在蓄水前階段驗收其間,尚有未完成工程內容,但其主要的設計工作、開工所需的行政手續均已全部完成,為了明晰整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該蓄水前階段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內容和重點與項目整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近。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和工作中的經驗,竣工驗收調查單位接到任務后,應在項目樞紐下閘前完成包括調查單位的現場調查和編制調查報告工作,并獲得環保部門的下閘允許(即階段驗收批復)。其中為獲得環保部門的下閘許可批復文件,遞交調查報告書后的工作還包括現場檢查、專家評審、調查報告審查、等待項目批準四個主要環節。技術上,由于導則中缺乏行業指引文件,調查工作中基本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其批復文件對項目蓄水階段所要求的具體措施落實情況、項目建設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一一對應的落實情況調查。如有發現未落實的環境保護措施工作,則需要立即向建設單位提出補充或整改意見,引導建設單位完成環保措施,以滿足相關環境保護要求,并待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達到環評階段預期效果后,方能向審批部門遞交調查報告,申請蓄水前階段驗收。以下就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水利水電項目驗收的重點和內容進行介紹:1.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要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水利水電》(HJ464-2009)中4.6小節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HJ/T394-2007)中4.7小節,在總體上對驗收重點進行描述,而項目具體、細化的調查內容,就必須依靠調查人員對項目的熟悉和對審批要求的把握。1.2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對驗收內容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雖說竣工驗收工作中,重點是對著環評及批復要求“照單捉藥”,但由于分項工程建設的階段性,某些環保措施不一定達到其建設階段,比如施工營地仍在用不能進行拆除等,這種情況下,應參考“三同時”原則,對已開工建設的工程內容,必須進行相應配套的環保措施,并評判其運行效果是否達標??偨Y實際工作,蓄水階段驗收調查時,重點調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幾點:(1)實際建設工程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內容、規模、地理位置,取土石料場、棄渣場的實際情況及與環評方案相比的變化情況。(2)規劃的符合性規劃方面主要是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發展規劃,附有發展改革部門同意開展建設工作的意見作為附件即可。(3)占地由于蓄水前階段調查并非竣工調查,現階段未有準確的征占地情況匯總,在后期工作中,也會有部分規劃外新征地或者臨時征地歸還的,因此現階段驗收主要為整體征地占地的合法性,需要出具的文件包括有土地使用證、取棄土場使用合同、施工營地租賃合同等。(4)生態調查、保護和補償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對所在地的生態影響及生態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一般情況下,水利水電項目的生態保護措施包括有:下泄低溫水的減緩措施、魚類保護措施和方案、陸生珍稀動植物保護、生態流量的下泄設施和計劃、珍稀植物移栽、珍稀動物人工培育和放養等。當以貨幣形式作為生態補償時,需要調查補償資金的落實情況。(5)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6)移民安置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復文件中,關注點在于當采用建設安置區形式集中安置移民時,安置區的水土保持、污染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中,除需要調查移民情況、安置方式外,還需要針對移民安置區的水土保持和環境污染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當以貨幣形式補償時,需調查賠償資金的落實情況。(7)庫底清理1.3其他需調查的工作內容除1.2節中環評及其批復中常見的環保措施要求外,為滿足階段驗收調查報告要求,針對水利水電類項目,還需要進行以下內容的調查和匯報:(1)建設過程的環境監測落實情況及其結果匯編(2)監理制度的落實情況(3)風險管理調查(4)環境保護設計(5)污染物處理及排放情況(施工生活營地、作業面、倉庫、機修)(6)征地賠償、林木、青苗賠償情況(7)文物遷移的方案及其落實情況(8)施工期水土流失監測結果(9)施工對下游的影響(包括下游水文情勢變化及其生態影響,下游用水戶受影響情況及其處理措施)(10)施工期間,周邊居民的投訴反映情況及其處理方案。
2可獲得的材料及信息
調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整體驗收時,必須了解整個水庫工程的施工建設內容、過程、步驟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建設管理文件,以便獲得相關的信息。整體驗收其間,可參考(HJ464-2009)中5.1章節內容出列的資料清單進行資料調查,但蓄水階段的調查中,以上資料清單中的內容可能是未編制(或收集)的,甚至需要調查單位代為提醒建設單位補充部分資料。由于水利水電項目為大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參與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安全、質量監管等參建單位多,涉及的大小事項均有記錄,文件眾多,格式不一,不可能一一研讀,加上建設過程文件不一定能及時歸檔,作為調查單位,并不能只單靠與建設單位接觸解決所有文件和材料的獲取問題。下文就某水電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概述項目在下閘蓄水時的工程進度,對下閘蓄水時已有材料進行匯總,為以后同類型項目材料收集工作提供參考。2.1該水電工程項目蓄水前階段環??⒐を炇展ぷ髦行枰P注的工程建設內容包括有:(1)工程的籌建(水文、地質、文物、礦產勘查,可行性研究及專項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征地,移民安置規劃等)(2)工程施工準備(“三通一平”工作、施工工廠設施、生活及辦公房屋、場內公路)(3)部分主體工程的施工(主要包括:主壩和副壩填筑及庫周防滲、導流泄洪洞的建設、生態放水管的敷設、電氣及金屬結構、水道及廠房工程土建工程)(4)廠企拆遷、移民安置(5)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6)庫底清理(7)庫內地形的測量其余工程內容和進度要求可參見《水電站建設工程蓄水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水電規計[2007]0009號)。2.2對應上述工程進展,調查單位可采用材料有:(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含附圖、附件)及其批復;(2)當地環保部門關于項目采用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的資料;(3)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附圖)及批復;(4)初步設計及批復(如有,含附圖),其他設計文件(包括六大專項報告:水資源、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施工總布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5)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6)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協議;(7)下游用水戶補償合同;(8)環保措施建設、管理合同,垃圾收運合同;(9)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測、監理合同;(10)主要材料采購合同;(11)生態補償協議、合同;(12)(蓄水階段)工程建設報告(或蓄水階段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13)水土保持監測(月/季/年)報告、水土保持監理(月/季/年)報告;(14)環境監測(月/季/年)報告、環境監理(月/季/年)報告;(15)已完成工程的施工總結(主要為公路系統、庫底清理);(16)庫底清理專項驗收意見;(17)征地移民專項階段驗收報告;(18)當地環保部門收集到的居民投訴、意見;(19)應急預案及環境管理體系說明;(20)施工期間施工、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等相關視頻、照片影像資料。需要說明的是,配合工程下閘蓄水進度需要,下閘蓄水前,應當取得環保部門的階段驗收批復。因此,計算現場調查、報告編制、開展評審會及等待批復的工作時間,按照經驗,最晚在下閘計劃時間的6個月前,調查單位就必須進入工程現場。因此,調查單位初次進駐時工程施工進度和相關文件材料的編制進度都未達到下閘蓄水要求。同時,蓄水階段也未編制工程變更總結,調查單位需要就工程實際建設內容與環評階段建設方案進行一一比對,認真校核。
3驗收常見的存在問題及建議
3.1建設單位施工過程無專人負責環保方面的監管
現時,工程建設過程,建設單位更為注重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建設單位的環保工作安排安質環部門監管,實際上建設單位更為重視安全與質量,對于環保工作,大都沒有設置專業的專責管理人員,難以在日常工作中監督建設過程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針對該情況,建議建設單位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環保工作進行監管,并定期編制環境保護工作自查報告。
3.2施工過程打包施工
由于現時工程大多采用分包方式,對單項施工工程內容進行總承包。而現時監理工作中,基本以工程進度為唯一進度評判,對環保工作的落實及效果未有實際監督,即使施工方未有落實環保要求,也不影響其進度款項的收取。最終到了驗收階段,建設單位需要對施工單位造成的環境污染背負責任。建議:將環保水保工程內容及施工期間管理落實狀況一并納入施工承包合同,監理簽發工程進度款項時也必須同時監管環保水保工程落實情況,并把環保水保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納入施工的階段費用簽發中去,對于管理不到位,以至于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施工單位單項工程,需待整改完善后才發放相應工程款項,做到真正落實“三同時”。
3.3重要生物物種保護的移栽、收集放養和增殖放養問題
對于珍稀瀕危陸生植物,首選的保護措施是通過優化設計,避開該植物生境。實在無法將工程線路或施工面轉移需要進行移栽時,由為保證成活率,應邀請專業的林木公司或植物研究機構,對植物移植選點、移植辦法和后期種植維護要點進行指導。移植后,也應邀請當地林業部門對移植效果進行驗收,并對移栽現場及過程拍攝記錄。對于珍貴野生動物,一般要求在施工前將野生動物進行驅趕,部分行動緩慢的動物,例如龜類、蛙類等,需要進行收集后放養。調查實際工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能做到施工前驅趕動物,施工期間對部分誤入工區的動物進行救治放養,但環評提及的珍稀動物難以搜集到。對于某些環評文件中建議增殖放養的珍貴魚類,也存在增殖成本太大、未有穩定的人工增殖技術等問題。這些都導致驗收工作難以完成。為解決以上的動物、魚類保護措施存在問題,建議環評單位在編制環評文件時,對同一保護目標提出多個生態保護措施,不至于過于限制建設單位的生態保護工作,同時注重措施的可行性;建設單位在落實生態保護工作時,應多采用視頻、照片保留影像記錄,加強工作落實程度的說服性。
3.4征地移民工作
供水條例范文4
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工藝的高低不僅關系到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水質量的高低,而且還關系到污水處理項目技術發展的高低、處理成本和取得經濟效益的高低,從大方面上說還關系到污水處理對社會做出貢獻高低。因此,在污水處理廠的日常運營中,提升給排水設備聯動的調試工藝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
二、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工藝
1.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的目的
從宏觀上說,做好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是為了提高上述的一些技術、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價值;從具體的污水處理設備的微觀運作上來說,其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㈠檢驗各個設備的安裝質量符合運轉和操作要求,考核設備在聯動狀態下的機械性能表現和機器的運轉情況是否正常、平穩、易于操控,最終確保給排水設備聯動能夠為處理污水、提高凈水質提供堅實的設備基礎;㈡對各設備部件的構筑進行檢查,包括水力負載量、出水堰的平整性以及重力流管渠的高度等方面,確保調試后的這些參數都滿足工藝需求;對各部件水管進出的閘板、閘門的安裝牢固度,管道的流動暢通度等進行檢查,確保管道中水流平穩的進出速率;㈢通過聯動設備的調試和試運行觀察檢測運行中的電力荷載情況,確保配電系統能夠滿足設備運行的荷載要求和運行安全性。
2.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的前提
㈠各相關設備根據要求安裝完成,各設備內外包裝拆除可正常運轉,周邊建造及附屬設施準備就緒、場地清理完畢。㈡各相關設備獨立調試完成,并且包括設備的各個組織固件和運轉狀況良好。㈢連接各大池與設備的水、汽管道干凈暢通,管道厚度足夠且無裂紋和破損。㈣各個設備的相關進出水閘門安裝穩固、密封嚴實,且能夠操作靈活易于開啟或關閉。㈤各個設備的閘門經過規定期限內的漏水試驗檢查,且試驗結果都在標準要求范圍以內。㈥各個設備的相應的操作按鈕靈活正常,操作平臺穩固、標識清晰耐磨。㈦給排水聯動設備調試的人員、儀器、工具準備齊全。㈧給排水聯動設備調試的方案制定并審核通過。㈨設備各部件的連接完好,尤其是電源電流線路的連接合理牢固。㈩對于各設備在運轉過程中,可能存在操作或運行安全隱患的已經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于設備輔的建造和設施亦是如此。
3.給排水設備聯動調試工藝
㈠粗格柵機、泵房和閘門的調試先啟動粗格柵機運轉,再開啟進水閘門使水流入粗格柵機,在進水水位合適后啟動水泵,水泵運轉進入穩定階段后做相應的檢查測試:運轉中的各個設備電流電壓是否在額定范圍內且一直保持平穩固定,設備儀器和指針計算是否與實際相符,粗格柵機的除渣能力是否與描述相符、運轉是否平穩無異響,水泵的運行功率和狀況是否平穩滿足要求。在這一調試工藝中,閘門啟動中有兩種啟動方法:①手動調試:將機器的運行選擇到手動手動擋上,手動調節旋轉手輪支配閘門進行相應方向的運行,如此操作幾次,確保設備運行流暢靈活、無卡頓或失靈現象;②電動調試:將機器的運行切換到電動檔上,按起啟動開關,使閘門根據按鈕的指令進行相應的運行,確保閘門運行無誤且到位后能夠自動停運。㈡細格柵機、旋流沉砂機及閘門的調試開啟細格柵機運行,電動開啟閘門并將通入旋流沉砂池的管線閥門關閉,經過提升泵提升后的水流流入細格柵機,做相應的檢查測試:細格柵機的清渣能力和運轉狀況是否滿足要求,泥渣的排放能力是否正常。再在水流進入后水位合適時開啟旋流沉砂池的沉砂機,打開閘門使水流流入沉砂池,檢查旋流沉砂池內的旋漿旋轉的速率是否滿足旋轉要求,機器運轉的功率是否正常,沉砂機的沉砂能力和效果是否良好,閘門的運行和進入水流流量是否滿足要求。㈢鼓風機的調試將鼓風機開啟運行,在一段時間內做相應的轉速、風力和工作電流等的基本測試;再進行多臺鼓風機的聯動開啟運行,觀察各臺之間的運行是否相互產生影響,如分壓、共振以及風力變化等情況。㈣二級池吸泥機調試開啟二級池的進水閘門使水流進入,開啟池內的吸泥機,待池內水位合適時,檢測閘門進水的速率是否平整均勻,配水井出水堰的出水是否高度平整,吸泥機的運行是否平穩無異響,運行效果是否理想,水流中的污泥吸附率是否滿足要求,污泥沉淀池的閥門是否牢固緊密。㈤生化池配水井調試開啟生化池配水井的堰門使水流進入,檢驗其堰門的運作是否正常靈活,當流入的水位超過配水井的承載處理能力時,多余的水流能否通過超越管道成功平穩地流入到總排水管內排放到待處理池中。
三、結束語
供水條例范文5
關鍵詞:水庫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措施
在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時期,人們在能源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強,這樣就使得水利工程得到了廣泛的重視。水利工程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施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是由很多的工程項目組成的,因此,水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能夠導致質量方面的問題也是非常的多,其中,水庫施工質量就對整個工程的質量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進行工程質量控制的時候,控制的措施是非常關鍵的,而且控制的技術也是非常重要,因此,對大型水庫施工的質量控制一定要非常重視,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證水利工程的質量,同時也能更好的保證經濟社會的發展。
1 大中型水庫施工的質量控制依據
在進行大中型水庫建設的時候,對其質量進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采取很好的質量控制措施。在施工過程中,要按照施工質量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而且,要對施工質量影響因素進行很好的管理。大中型水庫工程在進行施工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管理,而且,在施工過程中也要按照施工要求來采取施工的技術和施工的設備,這樣在施工過程中能夠更好的對施工技術進行控制,同時,也能更好的保證施工的質量。
2 大中型水庫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點
2.1 加強對水庫施工材料的控制
在任何施工項目中,對施工材料進行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大中型水庫施工管理中,對施工材料進行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這樣能夠更好的對施工材料進行控制,同時,也能避免劣質的施工材料對工程質量進行影響。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配件一定要保證質量。建筑施工材料一定要符合施工的規范要求,在質量方面一定要做到保質保量。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材料進行控制要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在進行采購的時候,相關的采購人員一定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這樣能夠在采購的時候更好的保證采購質量,同時,在材料運抵施工現場的時候,要對材料進行必要的檢驗,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證施工材料的質量,同時在進行檢驗的時候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相關的檢驗方式要進行更為嚴格的要求,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證施工的效果。施工的材料在存放方面也是要進行嚴格的要求的,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證施工的質量。
2.2 加強對水庫施工技術的控制
對水庫工程的施工技術進行必要的控制能夠更好的保證施工的質量,同時也能更好的保證施工的效果。在水庫施工過程中,對施工測量技術進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從設計到施工的過程中,各個工序都是要對施工質量進行嚴格控制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施工的質量。工程的測量準確性對工程的準確性是有很大的影響的,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一定要對工程的測量技術進行很好的控制,這樣對整個工程的質量控制是有很大的影響。在對工程進行測量技術控制的時候,測量人員的素質要達到一定的要求,而且,在測量過程中對相關的技能也要進行必要的提高,這樣能夠更好的提高測量的準確性。在測量工具和設備方面也是要進行必要的要求的,這樣不僅能夠更能的提高精度,同時在準確性方面也是能夠得到提高。對測量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和校驗能夠更好的保證設備的使用效果,在進行測量以后對測量過程也是要進行必要的復核的,這樣不但能夠更好的保證測量的效果,同時對測量的精度也是能夠進行更好的提高。
在大中型水庫施工過程中,對施工技術進行很好的控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對混凝土澆筑施工技術進行控制就是非常必要的,在很多的施工中,混凝土澆筑技術都是非常重要的施工技術,對其進行更好的控制能夠更好的保證施工工程的質量。在水庫工程中,對混凝土質量進行很好的控制,能夠更好的保證整個工程的施工質量。在進行混凝土澆筑質量控制的時候要對混凝土的配合比進行很好的控制,同時,在混凝土運輸過程中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其也是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對混凝土澆筑技術進行控制的時候是要對很多的部分進行控制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施工的質量。
2.3 提高水庫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
人員是工程項目進行建設的主體,在水庫建設項目施工的過程中,施工人員素質的高低將會直接影響工程的施工質量,所以提高水庫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對保證工程施工的質量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并且在選擇施工單位的過程中,應根據水庫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以及工程規模的大小選擇相應的施工單位,并且施工單位還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完成工程的人員以及條件設備。在選擇施工的單位時,應選擇具有技術能力監督管理良好的人員承擔水庫建設工程項目。并且還應該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質量意識和綜合素質,加強對施工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能和綜合素質,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的技術知識和技術能力,使他們樹立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觀念。管理人員不僅應該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組織能力,還應該具有高超的技術指導、目標管理和質量檢查等方面的能力。
2.4 做好水庫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大中型水庫建設是一項工期長、涉及范圍廣、難度大的工程,所以在對大中型水庫進行施工建設的過程中,做好水庫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控制工程的施工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價值。在水庫施工期間監督管理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加強對施工單位違章行為的檢查,在大中型水庫工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為了能夠保證施工質量,水庫建設的主體工程不允許出現分包的現象,并且水庫工程建設中也不能出現轉包的現象,而對于水庫工程建設中的一些輔助工程項目可以實施一級分包,但是也應保證分包單位具有水庫工程施工資質,其分包行為是不是在水庫工程主管單位允許的范圍內,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水庫工程的施工質量。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首先應該對上一道工序進行復查,保證沒有任何施工質量問題時,才能對本道工序進行檢查,如果本道工序沒有達到施工技術和質量要求,嚴禁對下一道工序進行施工,只有保證本道工序達到施工質量以及技術要求后才能對下一道工序進行施工,并且在施工的過程中,應該隨時對施工中各個工序進行檢查。
3 結束語
在大中型水庫工程施工過程中,是有很多的施工項目,而且,在施工過程中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非常的多,在施工過程中對各個施工項目的質量都是要進行非常嚴格的控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整個工程的施工質量,同時也才能更好的不斷提高施工質量,保證水利工程能夠更好的為經濟和社會建設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1]馮勝驊,周文波,楊峰,等.鄰水關門石水庫建設扎實推進[J].四川水利,2003(6):12-13.
供水條例范文6
一、新舊稅收政策對材料設備計稅相關規定的差異
1993年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另外,在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安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通過比較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對建安工程中設備是否計稅已經發生了變化。按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價款(即甲供設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設備價款(即乙供設備)需要繳納營業稅。但對于原材料的規定沒有改變,無論是甲供還是乙供都必須納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建安行業材料(設備)供應現狀和存在的涉稅問題
目前建安行業大多數工程的設備(含電纜、各種閥門、復合風管等)由建設方供應,而甲供材料主要為一些大宗材料,例如鋼筋、鋼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對于建設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好處:控制主要材料的進貨渠道,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節約材料采購成本和減少支付給施工方的備料款,減輕資金壓力;財務處理上不納入工程造價,減少稅收負擔。對于施工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可以減少材料的資金投入,從而減少資金墊付壓力,避免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所以,許多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就規定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應。
在實際操作中,建設方一般會將甲供材料直接計入工程成本,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由于建設單位擁有主動權,對“甲供材料”只計算施工單位的相關費用,而不計算項目的應交稅金,甚至在編制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建設單位對該部分甲供材料也不按照工程計價程序列入工程造價的直接費或工程量清單計價,也就不可能計費提稅并入工程總造價。這樣不僅逃避了“甲供材料”應承擔的稅金,而且減少了應提取的各項規費,從而降低了工程總造價。如果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甲乙雙方就會利用“甲供材料”少繳稅費,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
其實,在這種處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因為無論建設方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始終是甲供材料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僅必須繳納稅款,還將承擔偷逃稅款而被處罰的風險。
三、新營業稅條例下甲供材料(設備)的稅務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在日常財務和稅務處理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把握:
1.注意材料和設備的劃分。按照現行稅收規定,甲供材料必須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甲供設備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所以,材料、設備的劃分就顯得十分重要。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材料、設備的劃分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可以認為財稅[2003]16號文件中對于設備的列舉以及對設備劃分的規定仍然是有效的。例如該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2.注意材料、設備供應方式的選擇。首先要分析設備由建設方提供與施工方自行采購對營業額的影響,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由施工方自行提供的設備是要并入計稅依據繳納營業稅的,而按原規定則不要繳納。甲供設備方式下供貨商的發票一般是直接開給建設方,由建設方直接支付貨款,施工方只是參與驗收和負責保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應取得建設方甲供設備的清單,并能與工程量清單的數據相吻合,在清單備注中注明設備甲供(具體操作可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做好數據資料的備查工作)。其次,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施工方應積極爭取將材料供應實行乙供或者甲定乙供。如果建設方確定要求甲供,施工單位也應該在投標及合同簽訂時明確甲供材料的稅金繳納辦法,比如要求建設單位將甲供材料部分的稅金計算并支付給施工單位,或在合同中明確注明甲供材料的相關稅費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另外,在實際工作中很可能設備并不是由建設方提供,而是由施工方提供的。而施工方提供的設備一般會有兩種方式,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中也有具體規定:第一,設備是施工方提供,且設備是施工方自產的。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而以前對于生產型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安裝勞務是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這對于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型企業既銷售自產貨物又提供安裝勞務的,無疑是一個有利的政策,因為安裝勞務的稅率是3%,如果一并征收增值稅,則是17%的稅率,并且安裝勞務部分很少有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項目。第二,設備是施工方提供,且設備是施工方外購的。這也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如果該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則該企業應被認為是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此時設備價款和安裝價款一并征收增值稅。如果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而年貨物銷售額不到50%的,則應就設備和安裝勞務價款一并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