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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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電條例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1

根據今年立法計劃,為做好《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從7月份開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等4個省級部門立法情況匯報基礎上,先后赴部分市縣開展立法調研,召開有10個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并將條例草案印發至11個設區的市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座談和調研活動。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經濟委員會9月1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電網是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的重要基礎設施,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目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在電力管理體制經歷重大改革,電力發展和電力管理領域出現許多新變化的情況下,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電量增速持續在兩位數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會用電量高達3210.55億千瓦時。電網供電能力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助于加強電網設施建設保護,維護好供用電秩序,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立足我省實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根據調研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對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做了相關規定。有的地方和部門認為,條例草案加強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的規定是必要的,但電網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屬專項規劃,除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外,還要與交通、水利、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三款對這方面規定沒有涉及,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狹小,各種管網建設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應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將造成電網設施建設與其它管網建設的權益沖突,也不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對上述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二、關于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電網經營企業為電源企業提供電網配套保障作了具體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為了促進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發展,電網經營企業應優先考慮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當前,我省新能源產業已進入快速發展期,2012年,全省累計建成新能源裝機802萬千瓦,占全省電力裝機比重的12.8%。在加快電網配套設施建設時,電網經營企業必須充分考慮我省新能源發電的并網問題,解決新能源產業集聚區和重點建設項目電力的發送問題。建議對新能源發電的電網配套保障作進一步調研,補充完善相關條款。

三、關于電網設施保護的應急預案。條例草案第三章對電網設施保護作了規定。對此,一些地方、部門和人大代表反映,電網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當電網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條例草案缺乏電網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方面的規定。建議增設有關應急預案條款。

四、關于供用電雙方權益的保護。調研中,一些地方、企業和人大代表反映,條例草案對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存在不對等,有的條款部門痕跡較重,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電網經營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對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補償等未作規定,沒有體現電網經營企業與其它民事主體平等、公平的原則,可能引發矛盾。條例草案第四章在設定義務時,對電力用戶的規定條款較多,而對電網經營企業的義務提的比較原則。我們認為,供用電雙方的立法訴求都應予以支持和規范。電網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同時,鑒于電力用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要注意加大電力用戶權益保護的力度,對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補償作出相應規定。建議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2

在編制立法計劃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按照省委干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的決策部署,立足省情,體現特色,突出重點,把關系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加快文化產業發展和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作為立法的重點,著力突出立法的針對性、實效性,為加快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本年度內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8件一類法規項目分別是:

《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我省于1997年頒布實施了《浙江省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規范貿易結算領域的計量行為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隨著科技、社會和貿易全球化的發展,我省計量管理領域已經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法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界定問題,民生計量的強化問題,強制檢定的范圍及其實施問題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已施行近30年,對該部法律的修訂工作進展緩慢,預計短期內難以完成。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從2010年就開始對該條例進行立法調研,條例草案已征求省有關部門和本系統的意見。

《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礎和技術支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公益事業。2003年省政府出臺《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對加強水文規范化、法制化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國僅我省和上海市、重慶市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全國其他各省均實行垂直統一管理的體制,導致水文管理體制不順,缺乏相應的監管法律依據。

此外,水文站點的建設規劃監管問題、水文監測技術的標準問題、水文信息共享問題等都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來進一步強化和明確。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若干規定》

近年來,我省拆違力度不斷加大,但仍然存在違法建筑存量大、增速快、防控難等問題,侵犯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利益。

為了進一步規范拆違行為,創造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良好環境,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執法主體、拆除對象、的具體程序、風險評估和控制、無房戶安置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從而為我省拆違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進行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持。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修改)

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對促進血源招募、規范采血供血、保障血液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力地推進了浙江無償獻血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笆晃濉逼陂g,我省兩次榮獲“全國無償獻血先進省”,臨床用血連續9年100%來自自愿無償。

隨著時間推移,社會經濟結構、公民公益意識、醫療機構技術水準等主客觀因素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辦法中有些條款已不適應現階段的實際情況,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作相應的修訂完善。

《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近年來,機動車排氣污染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每年“兩會”期間,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盡快制定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和提案。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規定比較原則,不能適應當前機動車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具有操作性和更強有力的具體監管措施。

《浙江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在價格調控、政府定價行為規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也由過去的調價、定價為主向“定規則、當裁判、搞服務”轉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價格宏觀調控的方式和手段、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

因此,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以遏制惡意囤積、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

電網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輸配電是保障經濟社會安全的前提。近年來,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關于加強浙江省電力立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

省政府于1995年頒布了《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在維護電力設施運行安全和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我省能源匱乏,電網供電能力已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步伐,必須采取有序用電的管理措施。電力設施保護意識不強也導致電網和人身傷害事故頻頻發生,影響電網安全運行,必須加強電網設施保護。

因此,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來保障我省電網實施有序用電,加強電網設施保護,并協調電網建設的有關問題,促進電網發展,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電需求。

《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

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困難群眾基本的生存權。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3

一、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保障全縣經濟持續、較快發展為目標,以保障人民生活穩定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保護原則,實現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與保障人民生活穩定相統一,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與構建和諧社會相協調。

(二)總體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鄉鎮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縣、鄉(鎮)兩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范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控水平。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范圍,在全縣構建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新格局。

二、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機構及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和《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研究部署全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加強督查與指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起草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編發工作簡報以及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動態;加強與成員單位的聯系與協調,參與領導小組工作調研和督查;負責處理各類危害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案件;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五)相關部門職責。

⒈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條例》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指導鄉鎮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加強部門間工作協調與溝通,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目標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內容,進一步細化考核機制,加強督導檢查,嚴格兌現獎懲。

⒊人民法院。負責對進入司法程序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案件,及時進行審理;針對涉電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適用法律指導意見;根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申請,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⒋人民檢察院。負責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批捕和工作;監督公安機關涉電案件的立案工作,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⒌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的違法犯罪行為;查處、打擊銷贓行為;健全警企聯防工作長效機制,依法協調查處各類涉電案件,化解矛盾糾紛,保障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⒍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審批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項目用地時,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要求;對非法侵占電力設施保護區土地的行為,應依法查處。

⒎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出電力設施保護區和輸電線路通道。

⒏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審批道路及配套附屬設施(綠化、路燈等)建設項目時,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要求,征求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意見;在審批跨越道路電力設施建設項目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協調處理已建或在建公路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問題,協助對相關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門。負責在報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時,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在項目實施階段,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工建設;協助電力設施和電力安全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水利工程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業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林木種植納入林業規劃和林業行政執法及管理檢查范圍,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符合電力設施保護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⒒工商部門。負責取締無照經營,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理電力計量工作,規范和監督電力計量行為;將電力設施保護相關規定納入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將電力設施安全工作納入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辦。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政府及政府部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負責承辦政府的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

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鄉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⒗電力企業。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運行和管理,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在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經常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重大事項。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電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三、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范圍與內容

(六)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10千伏為5米;35至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為30米;電力電纜線路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和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內取土、開挖、打樁、鉆探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的區域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電信、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產權單位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根據城市綠化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園林部門在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使樹木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突發性緊急情況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企業或者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事故危害,在24小時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十四)禁止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使用未經檢定的電能計量裝置;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不得制造、銷售竊電裝置。

(十五)供電企業應當依法配備查電人員,對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檢查人員對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竊電行為,有權制止和保護現場;對現場的竊電裝置及相關事實,可以錄像、拍照,并立即向供電企業報告,由供電企業及時提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十六)電力用戶應自覺遵守供用電秩序,維護供用電安全。不得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四、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主要措施

(十七)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違法活動。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涉電違法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站(點)的檢查、清理和整頓,對違法收購電力器材、設備的廢舊物品站(點)要堅決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從源頭上堵塞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十八)建立辦理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案件協作機制。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和電力行政管理等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督促指導大案要案的查處,對進入司法程序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的重大或疑難案件,依法進行指導、督辦;研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適用法律指導意見,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時通報信息資料;加強對重大刑事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工作,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提高辦案水平。

(十九)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工作,著力解決好違章建房、植樹、侵占電力線路廊道施工等影響電網安全的突出問題,對長期存在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隱患的違章建房和樹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提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自防能力。電力企業要不斷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資金投入,增強電力設施抵御外來侵害的能力。加強輸電線路設備巡視、檢查和維護,制訂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避免大面積停電事故和造成人員傷亡,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用戶業擴工程依法不予辦理報裝用電。

(二十一)建立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獎勵制度。對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意見,報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給予獎勵。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4

論文關鍵詞:供用電;合同;法律手段;電網;安全

一、供用電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都對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和具體的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薄峨娏c使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對供用電合同簽訂的時間、應具備的條款、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豆╇姞I業規則》第九十條至九十四條對簽訂供用電合同做了明確規定。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中都明確指出了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因此,供用電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供用電雙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供電方式、供用電質量和供電時間;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合同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薄豆╇姞I業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特殊的用戶?!薄笆‰娏洜I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p>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實際需要,供電企業與各類電力用戶簽供用電合同文本最常見的有六種:高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10千伏以下的電力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躉購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農電系統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轉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轉供電和被轉供電三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供電企業與基建工地等短期、臨時用電用戶簽訂的合同)。以上五種合同為標準格式文本。第六種是居民用電須知(供電企業告之居民用戶有關供用電相互責任義務的背書式合同)。

此外,還有用戶自備電廠并網電量購銷合同、非供電企業所屬電廠供用電合同(與電力系統外的地方小水電、小火電廠簽訂的合同)、《電費交納協議》及《調度管理協議》等。

二、金州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簽訂情況

十幾年前,即20世紀最后兩年,金州供電分公司在營銷科設立了專職供用電合同管理員,負責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電檢查人員負責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這些年來,金州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工作從小到大、從無到有、從難到易,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壓用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90.6%。2005年以來新建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100%,2006年以來臨時用電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率為100%。這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使分公司與占用電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雙方依法經營,用法律規范電力市場,為安全可靠供用電提供了法律保證。

三、重點保證重要用戶安全供電

電力用戶按照負荷性質可劃分為三類,保證一、二類用戶的供電安全是供電企業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對重要用戶加強管理的基礎上,2010年對重要用戶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從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就對重要用戶的重要性加以約定,在雙方談合同條款時,對于用電方放棄重要用戶條款的,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沒有約定重要用戶,但在管理上一樣按照重要用戶對待。除此之外,金州供電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戶檔案,實行跟蹤管理,用電檢查員在巡視過程中也能做到重點巡視,重點管理。在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保證安全供電的技術措施:雙回路或多回路供電;專線供電;用電方自備發電機或自備發電機組;用電方自備非電措施。除此之外還約定:必須自備緊急保安電源。全面履行供用電合同給供用電雙方在安全供用電上都提出了約束條款,分公司為更好地保證重要用戶供電方式與供用電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為止可以保證所有重要用戶的供電電源和供電回路。

通過幾年來對供用電合同工作的宣傳、培訓及召開重要用戶供用電合同會簽會,使生產、計劃、調度運行多個崗位的工作人員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個重要用戶,對雙方在安全供電上都有什么樣的保證措施,供電企業如何履行供用電合同條款有明確規定,做好重要用戶供電安全。

四、走訪建材、冶金行業,對其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連金州區有建材、冶金等生產企業110戶,66千伏用戶3戶;另外還有其他行業的小企業107戶。

3戶66千伏建材、冶金生產企業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約定的是一類重要用戶,107戶小企業雖算不上重要用戶,保證安全供電也是十分重要的,為此近年來分公司領導和有關人員每年都要對這3家66千伏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走訪,另外安排有關部門對其他行業的107戶小企業進行調查了解。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分別采取措施。

3戶66千伏企業在受電電源上存在著沒有保安電源,受電線路自維,并有一塔雙回線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達到3戶企業。另外簽訂供用電合同時發現分公司存在雙回線同母線供電的情況,及時向分公司領導匯報,在分公司領導的安排下調度室和繼電室采取技術措施,實現不同母線的雙電源供電。

107戶小企業中10千伏供電的88戶,供電總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戶;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戶,380V供電的19戶,設備總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電的88戶小企業中有66戶簽訂了供用電合同,2戶未簽訂供用電合同是因長期停產無人。19戶380伏供電的小企業全部簽訂了供用電合同。我們在供用電合同中都約定了由用戶自備發電機,保證在系統突然停電時解決井下供電問題。同時對調查了解到的安全隱患向局領導匯報,分公司做出了對一些線路保證供電安全的措施。同時將88戶小企業的用電情況報區政府有關部門。

五、針對不同行業提出特別約定,保證安全供電

金州區幾家大的醫院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提出醫用CT在電網系統事故重合閘時,造成設備燒損,修復費用昂貴。而系統事故重合成功是電力系統的一項重要指標,不能因為幾家醫院就改變繼電保護方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供用電合同特別約定中,要求用電方對醫用CT加裝失電壓延時裝置,如不采用失電壓延時裝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戶方負責。這樣在經濟上維護了供電企業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證了對其他企業的連續供電。

高次諧波、沖擊電流、非對稱負荷對電力系統的危害十分嚴重,我們稱之為諧波污染。近年來軋鋼、鑄鋼企業用電猛增,這些企業向系統輸送高次諧波的機率極大。針對這個問題及時與省、市公司主管部門溝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條款中增加了“用電方的諧波電流、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有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時,供電企業可中止對其供電”的內容。

六、把住新裝簽訂關安全供電有保障

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除對原有用戶的合同進行補簽工作以外,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是做好供用電合同工作的關鍵。為了把住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關,我們制定了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通知單》。

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用電手續的新裝用戶,在辦理手續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否則不予辦理用電手續,這樣有90%的新裝用戶都在送電前簽訂了供用電合同。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隱患在送電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對不經過報裝接電窗口辦理手續的新裝用戶,每月從營業信息系統中調取新裝用戶的戶名、數量,對新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訂工作進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裝用戶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5

《浙江省消防條例》自2010年頒布施行以來,在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消防安全面臨新的問題。為切實吸取省內外事故教訓,加強消防安全管理,2016年5月底,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浙江省消防條例》作了修訂,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單位負有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在一些地方,單位的路面和室內消防通道堵塞,室內消防栓破損、上鎖,私拉亂接電線,使用不合格裝飾裝修材料,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每一個隱患背后,都藏匿著毀滅一切的火魔,隨時可以奪走人們的生命、財產和幸福生活。

“單位全面負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芭1亲印弊ゲ蛔サ米?,抓得緊不緊,要看主體責任能否落地。此次條例修訂充分貫徹和體現了這一原則。條例在總則中規定,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對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條例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職責規定。其中,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與此同時,強調評估結果的運用,規定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的火災高危單位,條例在修訂時依據國務院關于火災公眾責任險的規定,將其納入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強制保險對象,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明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消防職責

2013年12月11日凌晨,深圳市光明新區一個農批市場突發火災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從火災發生到蔓延再到救火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尤其值得關注。一開始著火的只有兩三家店鋪,最后過火面積達1000平方米,消防設施關鍵時刻“掉鏈子”是重要因素。現場消防設施本來就少,消防通道又被其他車輛占用,消防車無法近距離救援。最要命的是,市場內消防栓竟然沒水,消防車不得不從遠處補水,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對此,條例規定,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和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器材。

物業服務企業則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按規定進行維護管理;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對于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條例規定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同時,對于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對養老機構、福利機構、出租房屋、歷史建筑進行特別規定

2015年初,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縣南詔鎮拱辰樓發生火災,僅僅2小時,擁有600多年歷史的云南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樓就化為廢墟,僅剩幾根焦黑的木梁和斷壁殘垣。文物和歷史建筑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一旦因火災等原因滅失便不可復原。因其材質、外觀等各方面特殊性,有些建筑和場所又不適合增設新型的消防設施設備與器材,只能由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制定特別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條例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嚴格用火管理,落實電氣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是特殊人員的密集場所,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了新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補充、完善了幼兒園、托兒所和老年人建筑有關防火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增加了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但是在新標準頒布實施之前,還有大量已建的養老機構和福利機構,沒有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火災隱患較大;但如果一律要求其整改到符合新的消防技術標準,難度又很大。對此,條例作了如下規定: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出租房屋,是社會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安全問題毋庸置疑擺在首位。在條例審議和調研的過程中,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基層單位都提出要加強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為此,條例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并對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分別作了規定。

調研過程中,有些地方提出,近年來由電瓶車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屢有發生,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為此,條例對電瓶車停放、充電問題專門作了規定。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車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隨著時代的發展,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涌現,消防工作也要向智能化、信息化發展。條例明確規定,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消防公益性專項預算,用于撫恤、救助在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滅火自救能力

火災事故常起于“細微”,一個小小的煙頭就能將整個居民樓吞噬,一絲電火花可能就會引燃整個商場。離家之前,隨手關掉燃氣閥門、將電器插頭拔下來,就可能避免一場火災事故。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是,現階段很多人的火災自救常識少得可憐。比如,很多人不知道火災中多數失去生命的人并非因為熊熊大火,而是因為吸入致命的煙霧。

條例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其中,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的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服務。今后,大家就可以在這樣的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接受免費培訓了。

安全用電條例范文6

[關鍵詞]用電信息采集系統 運行維護 問題 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P2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8-0330-01

前言

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是采集、處理和實時監控電力用戶的用電信息,實現用電信息的自動采集、計量異常監測、電能質量監測、用電分析管理、相關信息、分布式能源監控、智能用電設備的信息交互等功能。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建設電力營銷的指導意見和要求,是為了建設全覆蓋、全采集、全預付費的用戶用電信息系統。目前,我國各大電網公司正在積極建設用電信息采集系統,覆蓋率逐步提高,但是系統技術尚顯稚嫩,不夠穩定,再加上管理不到位,導致該系統在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不夠完善,難以提高抄收成功率,因此我們需要針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維護所存在的問題及其管理對策展開分析。

一、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概況

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由營銷業務應用、負控管理、營銷稽查監控、供電電壓自動采集、關口電能量管理、線損分析、計量中心生產調度平臺和用戶互動服務平臺這八個部分組成。多元化的信息采集系統為用戶提供了全面、優質的服務,同時加強了電力公司的監控。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有不同的層次,其功能也是不一樣的。主站層是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傳輸、處理和應用相關數據,保證系統的運行安全,此外,主站層可以和其他系統交換、集成數據;通信層連接主站層和設備層,一般情況下,通信層采用運程傳輸和本地數據采集兩種通信方式,其功能是維持通信,實現終端通信;電能表、采集終端和集中器屬于設備層,集中器接受電能表傳輸的信息,利用通信層將信息傳送給主站層。

二、當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維護存在的問題分析

通過對相關文獻研究以及結合筆者實踐來看,當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維護上主要存在著以下幾方面問題:

1. 技術不成熟

結合實踐來看,我國各省市的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在投資建設、管理和維護方面存在很多差異,技術標準不統一導致各地區之間無法實現信息互通。此外,同一地區的不同通信方案,導致建設方案和供電過程難以實現兼容。例如,當改革電費繳費方案處于試運行階段時,城市和農村電費繳費標準不一樣,那么對于城市的用電監控和農村的用電監控是存在區別的,而且兩者的用電信息難以實現互通,電網公司只能將城市和農村的用電情況分開處理,那么這對于日后的管理和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2. 運行維護不到位導致機器故障

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在完成安裝和調度后,就進入了實際運行狀態,運行的關鍵在于維持其穩定性,日常維護是保持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措施。首先,維護要選擇恰當的試點位置,從小范圍擴大到更廣的范圍,試點成功才能推廣;其次,需要做好對電能表的輪換和現場維護工作,電能表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大量的電能表需要更換,但是不少電網公司沒有投入相關人員和精力解決電能表更換的問題;最后,維護之前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預測,導致大量設備和線路遭受破壞甚至被盜。運行維護工作沒做好直接導致機器無法正常運行,長期如此,機器故障事故發生率不斷上升。在用戶信息采集系統建設中電能表、集中器、RS485總表以及主站總會出現故障問題。電能表方面的問題為表計黑屏、顯示負數電量但表計沒有斷電、表計無法正常記錄數據、插卡無效等;集中器的常見問題為指示燈不顯示、無法連接網絡、無法連接主站、信號強度不穩定;RS485總表的常見問題為上送負荷數據無效、無法與總表通信;主站的常見問題為無法與集中器保持正常通信、無法接發數據、無法導出報表、終端數據入不了數據庫等。

3. 缺乏嚴格的工作條例

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建設涉及電網公司、業主、承包商等不同單位組織,各方均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沒有遵守相關工作條例,導致工作中意見不統一,拖慢了建設的進度,甚至無法保證建設工作的順利完成。

三、加強電力信息采集本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對策

電力信息采集系統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更關乎電網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名譽,因此,面對一系列的問題,電網公司需要做好管理工作,早日解決上述問題。

1. 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能

電力信息采集系統屬于專業的電力行業,無論是建設,還是運維,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完成全部工作,還需要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方可保證該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首先,選擇專業人員參與建設工作,在建設前進行專業考核,選出最優秀、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執行建設任務;其次,建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該及時與其他專業人員溝通,尋求最專業的解決方法,從建設中積累經驗,提高專業水平;最后,項目負責人、監理人和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加強交流,實施專業的管理方案,督促建設人員。

2. 建立完善的運維隊伍,強化運維管理

電力信息采集是一個非常復雜、技術性強、難運維的系統,需要專業的運維隊伍,做好日常的維護工作。首先,選擇專業、負責、細心的運維人員進行日常的維護工作,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其次,制定合理、全面的運維管理條例,對工作人員的運維工作起到監督和約

束作用;最后,管理過程中建立適當的獎勵制度,運維工作是枯燥、專業、高強度的,適當的獎勵有利于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機器故障通常是由于機器在運行中出現不合理的操作和缺乏定期、有效的維護,因此,建立完善的運維隊伍可以保證機器的正常運行,提高機器的運行質量。

3. 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平衡各方利益

電力信息采集系統建設涉及多個單位,各個單位之間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往往會忽視了系統質量。為了提高建設質量,保證建設工作的順利完成,需要各方以大局為重,明確自身的工作職責,協調利益關系。首先,系統建設之前制定工作條例,劃分各方的工作內容,如施工方要勘察現場、業主要提出合理的建設要求等;其次,在建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不應該互相推諉,逃避責任,而是根據相關條例,按照相關規定,各方解決自身問題,對于建設中的綜合性問題,需要各方加強溝通與交流,協商解決;最后,系統建設完畢后,

電網公司要進行抽檢和試點,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建設管理單位要做好驗收工作,檢查工程質量,施工單位需要核對工程量,核查現場。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建設的主要目的是為廣大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同時為電網公司的營銷、管理提供保障。盡管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在建設、運行和維護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建設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們會不斷總結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更多更好的對策,逐漸提高該系統的工作效率,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此外,希望通過建立完善的管理條例和專業的技術隊伍,為用戶提供全面化的服務,推進電網系統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一佳. 試論加強用電信息采集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維護及管理對策分析[J]. 科技風, 2014(20):265-265.

[2]夏蕾. 簡議用電信息采集系統運行中的維護管理措施[J]. 移動信息, 2015(12):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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