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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1
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該條例施行兩年多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開展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依法加大對礦產資源和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績。特別是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實行規劃管理、對獨立選礦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許可證制度、優勢礦產設立保護區以及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在全國首創,得到國務院礦產資源治理整頓督察組的肯定。同時,委員們也直言不諱地指出了該條例在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各地宣傳貫徹條例雖然有一定的聲勢和力度,但大多局限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本系統內,對一些小礦山、私營礦山業主影響力有限;二是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獲取短期經濟效益的掠奪式開采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是露天開采破壞植被嚴重,破壞和占用土地問題突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不容樂觀;四是與條例配套實施的政府規章出臺工作進展緩慢。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和這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委員們提出了如下建議:
――進一步深入開展貫徹實施條例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薄弱環節的工作力度,特別是要把廣大礦山企業經營者,尤其是私營個體礦山經營者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教育他們自覺遵守條例。同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繼續采取嚴格措施,嚴把礦山企業開采資格審查關。堅持標準,嚴格管理,嚴厲查處那些不具有礦山開采資格,沒有合法手續,沒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的開采行為,或雖有合法手續卻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采取掠奪式開采的各類礦山企業,并追究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要更新觀念,徹底摒棄“有水快流”思想,加強對礦山開采的科學論證工作,進一步提高礦山開采準入標準。
――進一步強化采礦權管理中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繼續堅持“規模整治、綜合開發、擴大限采區和禁采區、設立保護區”的方針,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管。在繼續開展對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同時,根據規劃確定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完善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對新辦礦山企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制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礦山年度檢查的監督機制,加強對生產礦山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的約束。
――在積極爭取國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資金的同時,省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對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投入。省、市(州)兩級政府在已有投入的基礎上,應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與國家投入的資金相匹配,以更快地推動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創建更多的“國家礦山公園”。
――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變礦產資源的潛在優勢為現實的經濟優勢。吉林省的成礦條件好,找礦潛力大,但地質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程度不深。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擁有探礦權則采礦權優先”原則,設立專項勘查資金,加大對油母頁巖、礦泉水、陶粒頁巖、火山渣等省內優勢礦產和煤炭、鐵、油氣、金、銅、鎳、鉬等緊缺、熱點礦種的地質勘查投入,進一步摸清家底,通過合理有效開發利用,使資源優勢盡快轉化為經濟優勢,以緩解全省資源供需緊張局面。
――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是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非金屬礦山的綜合整治力度。對象白山砟子煤礦(西煤山礦區)、集安鴻源硼業有限公司、梨樹硅灰石礦業公司、梨樹縣公路碎石場那樣嚴重違反條例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企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厲整治。
――要按照中央關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調動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建材監管部門、科研部門和礦山企業的積極性,加快對礦山廢棄物如煤矸石、硼泥、尾礦石、低品位礦石、礦渣的綜合開發利用研究。這樣既可以變廢為寶,解決吉林省局部地區工程建設材料短缺問題,推動新型建材業發展,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全省煤炭、鐵礦石等礦產資源不足問題,同時還能化害為利,解決礦山廢棄物堆放污染環境問題。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2
論文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礦產企業 立法完善
水是人類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我國人口眾多,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護良好的水環境就成為我國處理日常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保護水資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隨著礦業市場的逐漸升溫,礦產企業不斷發展,數量不斷增多,礦產企業的排污就成了水環境被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
一、我國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的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政府就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切實維護最廣大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最為完備的法律。該法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設立了對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規定,與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規定,雖然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歸類為工業水污染,但是礦產企業與一般企業加工生產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處,因為礦產企業從最初的采礦到篩選冶煉都與我們生活的環境息息相關,較之一般的加工工廠會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礦產企業的開采、加工、生產等各個環節若有管理不善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同時也可能觸犯多部法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等。雖然對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通過查詢相關部門規章文件尋找對應的解決措施,如《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樣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規數量繁多,而且各個法規之間還有可能有重復沖突或規定不明確之處,復雜繁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二、湘西地區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現狀
對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離不開法律的規定與調整,目前可用的調整湘西地區水污染與礦產企業開發矛盾的相關文件與法規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在這之中雖然也有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但都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為參照所做的簡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對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應當進行綜合治理。
錳、鉛、鋅、硫、汞、鐵合金、釩、磷、銦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礦產原料的采選、冶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不論是對礦產開采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還是對冶煉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標準的規定,都是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準,沒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沒用對這一標準做一個具體的量化。
三、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的好壞與否直接關系著湘西地區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發展進步,良好的水環境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們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為湘西自治州對礦產企業發展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章制度約束,加之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有限,導致該地區的水環境久久的不到改善,總結現有的相關法規,筆者以為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環保部門職權不高,治理不力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但環保部門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只是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雖然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進行罰款,但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情況極易導致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限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力重疊”等情況。此外,從湘西自治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環保能力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州環保局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以下三個不足:一是環保能力建設滯后。全州9個環境監測機構雖然都通過了州級計量認證,但由于部分縣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監測設備、缺乏專業的監測人員,不能及時進行監測工作,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人員嚴重不足。州環保局機關僅有財政編制16個,很多科室只有一個人員,另外全州監測、監察機構人員遠遠低于規范化建設標準的人員要求,由于人員嚴重偏少,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三是目前我州還沒有把環保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環保部門無法將污染和生態破壞治理到位。所以,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徹底的打擊污染者亂排污染物的行為。
(二)法律不完善,違法成本低
1.立法供給短缺
湘西礦產資源的儲量豐富,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便開始了無度的開采,而真正能約束到利益追尋者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發現湘西自治州目前還只有幾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用以保護本地區的水資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湘西自治州是一個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規規章卻是少之又少,面對社會階層日益激化的矛盾,僅有的保護條例已經顯得捉襟見肘。而現有的可供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家頒布實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區實際發展情況的法律供給極為不足。
2.法規內容有限,有滯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采礦業的大量發展,以及鳳凰、德夯等旅游保護區的開發給湘西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對環境資源尤其是水資源的保護沒有任何立法文件進行補充。環境法律規范的創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為主導,以對建設項目的控制、生產緩解的控制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的“排放控制”為基本要求?!澳┒丝刂啤钡闹笇枷雽嶋H上是指對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及治理設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頭控制”,沒有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有學者提出,盡管環保局一再強調并非所有企業都必須要采用這些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但幾乎所有企業都會選擇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生產。因為要采用其他技術則該企業就需要向環保局證明該技術能夠達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減量,而這常常既耗時又耗力。對企業來說簡單地照搬雖然可能成本較高,但至少能夠達到環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業會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術或生產工藝。
3.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
由于法規數量有限且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故缺少相應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補充和說明,因而導致執法裁量性比較大,執法標準不統一。此外,對于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確,僅規定了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
比如,我國將水質標準作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標準,如果環保部門發現本地區的水質達不到標準,就會對違規排放的企業進行規制和處罰,該如何認定排污行為與水質退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環保部門的最大難題豑。如果同時有多家礦產企業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確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質的下降,他們之間的責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國各州一樣,經常為了開發新項目而改變了水域的用途,變相降低水質標準,造成水質下降,這又該如何評價?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3
關鍵詞 烏木 法律屬性 所有權歸屬 礦產資源
作者簡介:王正文,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
“烏木,別名陰沉木,是數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災等自然環境變遷,許多樹木被沖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蓋形成的一種珍惜木材?!雹僖蚱浯媪肯∩俣裢赓F重,被稱為“植物木乃伊”,在東南亞和我國港臺地區,被稱為“東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觀賞和收藏價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富裕階層對高檔物質的追求,再加上商業炒作,烏木價格不斷攀升,原來村民百姓拿回家當柴燒的烏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價寶貝,紛爭四起,訴訟不斷。與此同時,互聯網上更是激起千層浪,網民爭相討論,部分網民對政府口誅筆伐,認為當地政府部門“與民爭利”。各路專家學者、法學精英也箭弩拔張,各抒己見,有百家爭鳴之勢。本文就此問題查閱了相關文獻資料,并進行綜合分析、思考,認為把烏木定性為礦產資源最為科學合理。
一、相關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顧
(一)近年來全國各地較為典型的烏木事件②
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業園區一工地在施工時,挖出一根烏木,烏木發現者選擇將烏木無償捐獻給當地政府。
5.2013年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噸的烏木;次日,鎮政府派人來到挖掘現場,告知烏木屬政府所有,梁財無權處置。最后雙方達成協議,烏木屬國有財產,但梁財前期的采挖費用由政府協商支付。雙方還約定,“如鑒定后屬名貴樹木其獎金按有關政策辦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寧縣船灘鄉一村民發現4000年以上烏木,縣政府把該烏木收藏到武寧縣展覽館,并給予發現者經濟獎勵。
9.2015年1月5日,四川現60余噸千年烏木,經當地有關部門公開拍賣,該段烏木被一公司以近300萬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實施挖掘運走。
(二)烏木發現后的處置方式
從以上案例顯示,發現烏木后一般會有四類處理方式:第一類是發現者通過地下市場交易或半公開交易;第二類是發現者因擔心違反相關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因而上報有關部門處理;第三類是發現者將烏木主動捐給國家;第四類是由當地政府部門強制收歸國有。
(三)烏木處置爭論的焦點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烏木歸屬問題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烏木屬性的定義問題,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礦產資源、文物、無主物等不同觀點;二是烏木收益的分配問題,包括私有、集體所有和國有三種觀點。社會輿論上,支持烏木所有權歸發現者的占多數,并且認為政府的行為是“選擇性執法”,與民爭利。據騰訊網調查,近64%網民支持烏木歸發現者所有,近20%網民支持歸國家所有,10%網民支持歸集體所有,另6%的人則認為,因所有權不明,可由政府代管。
由此可見,大多數網民憑借其樸素的法律意識和基本常識來判定烏木的歸屬,認為烏木的所有權應歸發現者所有。而學者和專家們則通過對烏木屬性進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斷定其所有權的歸屬,雖觀點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烏木的屬性分析
筆者認為,只要正確界定了烏木的屬性后,對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規定,烏木所有權收益分配問題便能不辯而明。筆者通過查閱大量的文獻資料,結合學界專家、學者的觀點逐個進行分析判斷,并嘗試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天然孳息論
民法學專家梁慧星教授認為,烏木不屬于礦產、化石和文物,應歸屬于天然孳息。村民在屬于國有土地中發現烏木,烏木所有權自然應由國家取得。 北京航天大學龍衛球教授提出,烏木在法律屬性上應為天然孳息,它是土地自然造化的結果,是土地的出產物。中國政法大學柳經緯教授則進一步指出:“孳息必然有原物,如母牛產小牛,母牛是原物,小牛就是孳息;果樹結出來的果子是孳息,而果樹是原物,但烏木找不到原物,不能認為是孳息?!?/p>
據百度百科定義,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法律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在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它是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清華大學崔建遠教授對天然孳息定義為:“母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之物,如幼畜、果實等,它在與母物分離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產物?!?我國《物權法》對天然孳息的所有權作出了界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時,由用益物權人取得;但是,關于天然孳息的屬性問題,《物權法》條文并沒有作出明確定義。 國內外立法例及學理解釋對天然孳息也有相關定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天然孳息為“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出產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獲之出產物”。意大利《民法典》則采取廣義界定:“無論是否需要人的勞動,由物直接產生的收益,如農產品、木材、動物的幼仔、金屬礦、石礦的礦產品是自然孳息?!?/p>
通過上述定義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構成孳息須兩個要件:一是根據物的自然屬性所獲得的收益物、出產物;二是孳息的獲得不損害原物。烏木“在地下的炭化過程是一個綜合性的化學物理和地質運動變化過程,并不等于土地產生孳息的過程?!?根據我國《物權法》,對照上述兩個要件,顯然烏木不能被認定為天然孳息。
(二)埋藏物論
中國社會科學院孫憲忠認為,烏木應歸屬于《物權法》概念規定的埋藏物,而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應歸國家所有。柳經緯教授則認為:“埋藏和隱藏都要是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彼拇ù髮W王建平教授也認為:“除人為埋藏外,因為自然或者戰爭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無主物,也可視為埋藏物或隱藏物?!敝醒胴斀洿髮W法尹飛教授認為:“烏木應當適用于埋藏物、隱藏物的規定,但不適用民法原則,應適用于物權法?!卑俣劝倏茖β癫匚锏亩x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指埋藏于土地中而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物;廣義則指藏于動產或不動產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屬埋藏物。
筆者認為,埋藏物必須具備以下的要素特點:一是埋藏或者隱藏于他物之中;二是物的所有人不明;三是埋藏物不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也就是說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與土地是兩個獨立的物,埋藏之后不會發生質的變化。然而,烏木是由樹木埋入地底之后經過各種地質作用而發生質變形成的。因此,烏木不能界定為埋藏物。
(三)無主物論
武漢大學孟勤國教授認為,盡管我國法律對無主物沒有作出明確解釋,但不外乎兩種情況,即沒有所有權人和所有權人不明,烏木就是標準的無主物。中國政法大學王涌教授也認為,烏木既不屬于埋藏物,也不是天然孳息,而是無主物,應采取先占原則。中國政法大學李顯冬教授認為,烏木和奇石非常相似,都屬于無主物,用先占原則來解決是合理的,但可以通過對烏木交易進行征稅來調節保護多數人的利益。柳經緯教授則更直接提出,烏木應該歸發現者所有,適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
筆者認為,無主物應是針對當下而言的,具有時空相對性。也就是說該物當下或現在不歸任何人所有,但過去有否不作定論。法理上對無主物一般采用先占原則,即占有人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物而取得其所有權,包括:一是該物必須為無主物;二是該物只限于動產;三是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動產;四是先占不違反法律、法規。由于我國目前在立法上沒有確立先占制度,如沒有所有人的財產則直接歸屬國有。因此,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根據現實生活的需要確認先占制度。但就目前我國的立法進展來看,要確立先占制度仍有一定過程。因此,在當前烏木所有權的爭奪糾紛中,如果將烏木定性為無主物,則會帶來更多的法律問題和糾紛,對解決當前烏木所有權歸屬問題沒有現實意義和作用。
(四)文物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徐海燕認為,可以將烏木參照文物保護法中的“文物”來對待,讓烏木資源得到有序發現、合理收藏及充分利用?!翱梢詫跄具@種珍稀資源納入文物保護法的調整軌道,這樣既可有效激發民間發現烏木的積極性,又可預防不理性的烏木采挖現象。” 百度百科對文物的定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我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也作了相關規定,特別強調對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藝術品、文獻資料等享受國家保護。
顯然,文物能夠反映出特定歷史時期人們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以及生存環境等,而烏木只是自然力推動的結果,并不是人類活動的結果,沒有滲入人類的勞動,無法體現當時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生活狀態。因此,它無法滿足歷史文物的屬性要求,也就不能適用《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參照該法條文中的“文物”而享受國家的保護。
(五)礦產資源論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4
關鍵詞:西部 生態補償 法律制度
生態補償起源于德國1976年開始實施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和美國1986年開始實施的濕地保護No-net-loss政策。我國是世界上開展生態補償工作較早的國家之一,1992年底,原林業部提出必須盡快建立我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2000年,國家《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除此之外,《水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生態補償制度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從2001年起,國家財政拿出10億元在11個省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還拿出300億元用于公益林建設、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補償、防沙治沙工程等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規章,同時,各地方也積極開展了生態補償的試點工作。
但是,除國家財政少量的轉移支付外,我國迄今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而且,西部的生態補償處于無法可依的困境,特別是相關的環境經濟、法律手段嚴重短缺,無法解決西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因此,應盡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西部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確保西部生態補償工作得以長期、穩定地實施。
一、西部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中國和中國西部的生態補償機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處于探索階段,關于生態補償的經濟、技術手段、管理模式等都很不成熟,亟待完善。僅就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而言,存在很多問題。筆者以為,最為嚴重的當屬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綜合性制度安排。我國目前生態環境管理涉及林業、農業、水利、國土、環保等部門,環境管理體制存在嚴重缺陷,橫向管理體制不健全,部門分頭管理現象嚴重,沒有統一的法律框架和實施規劃,生態補償基本上是部門性、地方性的,缺乏部門間的、中央與地方的統一和協調,尤其是缺少跨省市的協調體制,無法解決跨省市的生態環境補償問題,也無法整合生態保護與建設資金。生態系統作為特殊資源,其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內部各構成要素間相互聯系與制約所形成的動態平衡發揮作用,僅對其中某個要素或部分要素進行補償并不能真正達到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而我國現有的規定恰恰陷入了這個“整體等于部分之和”的誤區,未能采用整體系統的認識和做法,導致僅有的生態補償制度局部公平,整體不公平。如果這些狀況得不到改變,西部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就將無所依托、難以建立。
2.對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責任界定及對補償內容、方式和標準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生態補償是多個利益主體(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責任的重新平衡過程,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調整,而目前涉及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利益主體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定,對其在生態保護方面具體擁有的權利和必須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導致西部生態補償各利益相關者無法根據法律界定自己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責、權、利關系。此外,因學界對生態補償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標準還存在爭議,故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遵循。
3.立法遠遠落后于生態問題的出現和生態破壞的發展速度,許多新的管理和補償模式沒有法律法規給予肯定和支持,對利益主體沒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定。中央立法中僅《森林法》中有生態效益補償的不成熟的原則性規定,《水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有一些零星的規定,西部地方立法也欠缺可操作性。由于中央立法整體性缺少關于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西部地方立法探索緩慢,所以對于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規定仍然是一片空白。生態稅、發行國債、生態彩票、BOT融資方式、東部發達省份對西部的援助資金等方式籌集資金等還未被法律所肯定。這些都不足以應對西部日益惡化的生態需求。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6
一、充分認識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的重要意義
林地是國土資源和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是森林賴以生存發展的根基,是林業發展的基礎。國家十分重視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相繼出臺了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規和政策。年7月25日,國務院下發了《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年)的批復》(國函號),明確了我國今后一個時期林地保護利用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我縣屬東江源區,是香港同胞飲用水源頭,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直接關系到我縣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到“粵門戶·生態定南”建設成果,對于發展現代林業、保障國土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護森林資源,制止亂征(占)林地,是我縣當前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各鎮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把林地放到與耕地同等重要位置,進一步增強責任感,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林地保護、近期效益與長遠效益的關系。
二、嚴格規范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程序和權限
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各鎮、各有關部門在進行基本建設時,應盡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須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從2011年1月1日起,林地的征占用納入限額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林地征占用審核(批)正式實施紙質網上同步申請和審核(批),縣林業部門上報林地征占用材料必須通過國家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林業部門要結合林地征占用管理規范,認真對申報項目的依據、補償、權屬、可行性報告、查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查把關,進一步規范林地征占用管理。
三、努力形成林地保護管理的強大合力
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林地保護管理工作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一)林業部門:加強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審核審批征用占用林地項目。負責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監督管理,嚴禁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動審批砍伐林木,依法查處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動中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二)規劃部門:加強規劃管理,協同林業部門做好全縣林地保護與管理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對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在征求林業部門意見后核定建設工程的用地位置、面積、界限。
(三)稀土礦業公司:作為稀土開采業主,屬第一責任人,應負責督促稀土礦主按規定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不得為非法征占用林地礦業活動辦理審批手續和收取相關費用,嚴禁占用生態公益林開采稀土。
(四)土地儲備部門:在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設計條件后進行凈地出讓時,應在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宗地移交標準以及涉及占用林地、樹木伐移等問題的責任歸屬。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需征占用林地的開發建設及采礦項目,在用地審批前,須要求其辦理林地審批的相關手續,不得為非法占用林地的建設活動提供審批、審核用地;要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建設行為和為其提供或轉供土地的行為,并收回土地使用權。
(六)發改、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時,涉及林地的,應檢查其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林業部門。
(七)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不得為非法征占用林地的礦業活動辦理審批手續和收取相關費用;牽頭組織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勘查、開采、加工、經營和運銷礦產資源等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八)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偷盜礦產品等非法占用林地的礦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取締非法礦業活動,維護礦區社會治安秩序。
(九)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為非法征占用林地的經營活動提供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手續及收取相關費用。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企業,不得核準登記;原已進行工商登記但不符合林地征占審批條件的,應依法吊(注)銷其營業執照。
(十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為非法占用林地建設活動提供環保審批手續及收取相關費用;監督企業制定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并嚴格履行環境治理義務;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活動造成環境破壞的行為,并責令其限期治理。
(十二)水土保持主管部門:不得為非法占用林地活動提供水保審批手續及收取相關費用,監督企業履行水土保持的職責,監督企業按水土保持方案履行其義務,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行為并責令其限期治理。
(十三)監察部門:參加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勘查、開采、加工、經營和運銷礦產資源等案件的調查;按照人事管理權和案件管轄范圍,負責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十四)供電部門:不得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動提供生產用電或轉供生產用電,嚴肅查處為非法征占用林地供電或轉供電行為。
(十五)鎮政府:各鎮作為轄區林地保護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區域內林地管理秩序的維護,并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四、依法規范林地征占用行為
要本著生態優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則,嚴格控制林地使用。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圍、條件和審核審批權限、責任和監督檢查等規定,合理規劃,嚴格審批,強化監管。
(一)凡開展勘查、采礦(石)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類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項規劃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階段,用地單位應主動與縣林業主管部門銜接,工程開工建設前,必須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并據此申辦建設用地許可手續。凡征占用林地未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凡違反審批程序審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責任人、責任領導的責任。
(二)對大項目,特別是縣政府或鎮招商引資建設項目需征占用林地的,應先行向縣政府報告,由分管副縣長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論證后,具體解決征占用林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三)要嚴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繳和管理。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多收、減收、免收和緩收。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經批準后要專項用于森林植被恢復和森林資源管理。
五、有效遏制林地向非林地逆轉
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懲前毖后、強化管理的原則,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使用林地行為,堅決剎住毀林和亂占林地的歪風。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修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而占用地的,依法補辦臨時占地手續,補交森林植被恢復費,不予處罰;對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依法予以處罰,并限期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
(二)對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如修路、通訊、電力等,限期補辦手續,不予處罰;對非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建廠房、倉庫、育苗室等項目占用林地的,依法予以處罰,違法建筑予以拆除,確屬需要的設施應限期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
(三)對違規使用林地進行采礦的,對有采礦許可證業主依法予以處罰,限期補辦手續;對無采礦許可證業主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限期恢復林地,拒不恢復的,由鎮或林業部門具體負責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負責承擔。
(四)處罰標準按照江西省林業廳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林廳發號)執行。
七、嚴格執行林地征占用定額管理制度
堅持“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合理供地、節約用地”的原則,認真落實林地征占用定額管理制度,加強林地征占用管理,保證項目建設依法使用林地,為全縣經濟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一)嚴格履行林地征占用審核審批程序。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重點公益林地征占用審核審批有關規定,保持已劃定的國家重點公益林面積的穩定。
(二)加強征占用林地的監督管理。林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防止項目建設出現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和破壞森林資源等問題。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實林地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惡化,不得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
(三)探索建立林地征占用預審和專家評審制度。對征占用林地數量較多的項目,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介入,超前服務,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征占用林地可行性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提出預審意見。
八、加大服務和執法力度,依法強化林地管理
要加強《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意識。要進一步完善森林資源管護責任制度,切實落實縣林業部門、鎮、村組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有關人員對林地監管工作的相應責任,加強林地的動態監管,及時掌握林地利用的狀況??h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打擊破壞林地的專項行動。對非法征占用林地,該收回的要立即收回,該補辦手續的要及時補辦手續,該處罰的要依法給予處罰;凡不符合辦理條件或拒不補辦手續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應予以收回或責令恢復原狀。凡違反審批程序審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及其相關領導的責任。在專項行動中,森林公安對影響大、危害嚴重的案件要公開處理,以震懾罪犯,教育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
九、切實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要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的基本方針,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林地保護的關系,依法保護和科學使用林地,防止以損失林地、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的短期行為,建立林地保護管理長效機制,切實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