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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1
關鍵詞:公路建設;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制
引言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是國家公路經濟行政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尤其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盡管我國已有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的相關法律、法規,但仍需不斷的完善和系統化,現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
一、目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問題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制度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是必不可少的。[1]公路的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選擇,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問題,公路建設必須由具備公路建設專業知識的組織來管理。公路建設屬于項目投資,存在風險責任,需要具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主體來承擔風險。
公路相關法規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法人的規定有缺陷,致使在實踐操作中出現諸多問題。[2]根據國家計委制定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公司,設置自己的組織機構,建設、經營和管理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監督。國務院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必須組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行使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等各項職責。
項目法人責任制與《公司法》有沖突,多數項目法人都不是公司?,F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有的甚至投資已下達到主管部門)后才正式組建,由原單位各部門派遣管理人員組成,其人員人事關系大多留在原單位,項目實施完以后(短的只要3~5個月)仍回原單位,有的項目法人本身就與原單位合署辦公。這樣的項目法人是與政府、主管部門或原單位關系模糊的臨時機構,沒有資本,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的規定,不能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結束后缺少必要的后評價,造成國有資金的浪費和過失。重建設,輕管理,是政府公路建設的通病。許多項目實施完畢后存在以下問題:項目完工后移交不及時,致使項目資產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項目完工后缺乏必要的效益評估和監督檢查,無法了解實際投資收益期的長短,更無法了解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評價,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問題的法理分析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制度問題的分析
對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建立的程序方式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規定
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義務與責任,是設立該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對大型公益性項目建設必須設立項目法人的主要原因是:有利于項目的建設和明確責任主體。法人有三個特征,即獨立人格、獨立財產與獨立責任。[3]法人的獨立人格是其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獨立財產是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獨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保護投資人或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或組建人以其出資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監督管理問題的分析
項目管理缺少項目完工后的評價,投資主體缺位,管理主體模糊,提高項目決策水平。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項目浪費的主要原因之一,[4]就是缺乏項目的后評價。項目目標的最終能否實現,必須通過項目完工后的效益評估來確認。沒有項目的后評價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就難以落實責任,就不可避免的形成各地區、各部門和建設部門“重爭取投入,輕建設管理”的現象,也就無法比較實施方案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確保項目實現預期目標。
三、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對策與建議
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關系,進一步明確權責,強化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全面推行并健全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公路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公路建設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健康快速發展。
1.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制度建設
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科學決策,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6]
交通主管部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一個具有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符合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要求的企業法人作為項目法人,由該項目法人負責公益性公路的建設與管理。中標的企業法人與交通主管部門簽訂行政特許合同,由政府提供資金,企業法人負責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政府支付企業法人報酬并監督企業法人的建設。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科學技術等因素節約建設資金,企業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樣提高其建設的積極性,使國家和企業均受益。
2.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制度
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加強項目運行效益考核,真正落實監理制度。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部分走過場,缺乏項目后評價,應盡快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通過后評價反饋的信息,嚴肅追究浪費國家資金和瀆職行為,并比較預測與實際項目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建立和完善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項目的后評價制度,不斷加強政府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生產能力和投資效益的綜合評估工作,以便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更好的指導和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
結語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具有重大意義,在中國的公路建設中,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公路建設情況,公路項目法人負責制應從制度、監督及后評價兩方面不斷完善并與中國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參考文獻:
[1] 交通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2001年
[2] 王繼偉《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現狀分析與探討》,甘肅科技,2005年,第10期
[3] 戴敦偉《公路基礎設施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初探》 上海公路報 2009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2
關鍵詞: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筑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搞好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根本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內容之一。近些年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人,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1995年開始,工程行業開始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規定新開工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原則上都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有償服務性和社會公益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工程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筆者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應做好以下七個方面工作:
(1)建設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以基本建設立項、初步設計批準的項目為單位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機構。
(2)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
(3)公益性為主的項目,負責征地移民等外部協調的領導(指揮)機構和負責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機構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責任到位。項目法人機構應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各階段,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管理。
(4)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與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項目法人內設機構和人員結構、素質能滿足項目管理和技術管理的要求;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應在項目建設的現場進行管理。
(5)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的要求,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的管理。
(6)由兩個以上單位組建的建設單位,應明確其中一個單位為項目責任方并明確項目法定代表人。
(7)抓緊培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人才和市場,積極培育一批專業性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項目代建機構),通過委托或招標方式承擔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任。
2 建設管里模式的適用特點
從項目分布的形狀特點看,“點”狀或“面”狀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線”狀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分布的地理特點看,單一行政區域內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跨行政區域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受益范圍看,單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投資構成看,投資籌措渠道較為單一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投資來源較多且各類投資均占一定比例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涉及的專業類別看,單專業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專業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從項目的立項劃分歸屬看,屬單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屬多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3 法人責任制在工程建設中的研究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對于其他準公益性或經營性建設項目,其建設管理也可分別采取適當的方式,走專業化或市場化的路子。
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并最大程度發揮該模式效能,是切實抓好工程建設管理、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前提和基礎。
(1)中小型、區域性建設工程和小型工程的建設管理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情況復雜的大型建設工程可采用多級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于各種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選用,應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以“揚長避短”。
(2)為保證辦事效能,多級項目法人的層次劃分,一般不宜超過三級。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法人個數也不宜過多。
(3)對于各種復雜因素共存的超大型建設項目,可采取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相結合的模式。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3
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
],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 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
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參 考 文 獻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4
各設區市建設局、公用事業局、房管局: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質[2003]1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認真執行。
一、省建設廳確定省建設廳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綜合辦公室為不良記錄管理機構;設區市與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不良記錄的管理機構,負責不良記錄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記錄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接收、核實、記錄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監理單位報送的不良行為;
(二)核實、記錄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行為;
(三)對不良記錄進行匯總并報送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備案(報送材料應按附表一格式填寫)。
不良記錄管理機構對不良行為的核實和記錄工作應在接收或發現不良行為之日起10日內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備案。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除對建設部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和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給予記錄外,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墊資承包;
2、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3、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未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提供相應材料;
4、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二)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施工單位對工程監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質量檢測不予執行的;
3、施工單位未按投標承諾到位項目管理班子或機械設備的。
三、對于本省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工商注冊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區域的,應在記錄完成后5日內將該單位的不良記錄通知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外省的建設工程質量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應在記錄完成后及時逐級報送省建設廳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綜合辦公室,由省建設廳將外省的建設工程質量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通知該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由建設部審批資質或資格的單位,同時上報建設部。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監理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存在應予以記錄的不良行為,必須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并在發現不良行為之日起3日內報送工程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應將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納入企業信用檔案管理,作為企業信用檔案中不良行為內容。
六、省建設廳定期在福建建設信息網或其它媒體上公布不良記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可定期在本市、縣的建設工程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在網絡媒介上公布的時限為一年。對于在一年期限內沒有新的不良記錄的不再公布,對于在公布期限內有新的不良記錄繼續公布。
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管理機構應將經核實的不良記錄及時錄入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檔案系統。
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不良記錄管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和職責。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應進行查處并給予相應處分。
九、不良記錄可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企業進行資信評估、年檢、資質升降評審、經營范圍增減以及從重處罰的依據。
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報送備案表,并通過電子信箱傳輸涉及不良記錄的電子數據。
備案表請郵寄福建省建設廳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秩序綜合辦公室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號 郵編:350001 e-mail:mateng@fjjs.gov.cn
附件:
1.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備案表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5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
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任副組長,局各股室、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普法、法治民政日常工作。制定普法工作相關制度,每年專題研究普法、法治民政工作2次以上。
專題研究新形勢下推進民政系統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七五”普法總體規劃、法治民政年度普法工作計劃。將普法和法治民政工作納入民政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終有總結,普法工作目標落到實處。
在“七五”普法期間,認真履行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局長、機關黨委書記為直接責任人,相關股室、事業單位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的工作機制,形成了層級負責、責任到底、責任到人的組織領導體系。配備兼職工作人員,把鎮(街道)、村(社區)從事民政工作的納入了全局普法工作人員行列,有力推動普法工作的全面深入的開展。
二、貫徹落實規劃,創新求發展
認真學習貫徹十、精神和系列講話精神,鼓勵干部職工積極訂購《法治熱點面對面》《談治國理政》《新時代面對面》等書籍,做到領導干部人手一冊,采取自學、集中學習、交流學習等形式,學習關于法治建設以及法治宣傳教育方面的重要論述,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縣、加快法治民政建設的高度,謀劃并推進民政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
建立健全學法制度,將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每年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升依法行政能力培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員網絡培訓、普通話培訓、互聯網信息安全網絡培訓等。通過學習,切實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強化法治思維,增強了法制觀念和紀律意識。
結合“走基層”活動,組織開展“法律七進”活動。以民政政策法規為重點,深入鎮、街道、社區、村等地開展民政政策宣傳活動,免費向各類人員發放涉及民政政策保障方面宣傳資料3萬余份。組織編印《縣民政政策服務指南》1萬冊,通過各種形式向群眾宣傳。同時,堅持以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為宗旨,積極開展“12.4”國家憲法宣傳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利用各種節點時點,開展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三、注重普法宣傳,加強法治文化建設
加強與融媒體中心、等的聯系,開通“民政直通車”等欄目開展普法宣傳。通過“大喇叭”及時相關的法律法規,采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普及。
局黨組中心組每年安排集中學憲法、學法律。按照工作職能,每年安排干部職工參加法治民政素質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40課時的法律知識學習,以培訓、講座、網上學法等形式,大力推進民政系統學法用法工作的開展。
四、下一步打算
普法、法治民政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任重而道遠,要長抓不懈。我們認真總結存在的不足,切實進行整改,不斷開創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強對普法、法治民政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普法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抓好普法隊伍建設,提高人員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加大普法宣傳教育。一方面突出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制宣傳、培訓教育,進一步增強法律觀念,提高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提升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創新普法形式,發揮網絡技術在民政工作與依法治理中的獨特優勢,提高宣傳質量和效果。
法治建設責任人范文6
感謝市農委一直以來對法庫農產品監管工作的支持和幫助。近幾年,在市農委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法庫縣以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為契機,構建了監管能力強、覆蓋面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為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編織了保護網。雖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和各級領導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期望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們一定要以本次會議精神為指導,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措施,創新手段,繼續抓好全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體系建設,提高監管能力
1、繼續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搞好縣農業監測站的升級改造,增加儀器設備,拓展檢測范圍。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域站檢測服務工作,全面完成省市縣三級風險監測任務。積極引導農事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檢測室,開展自檢工作。
2、進一步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及范圍。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質量、一流服務”質量方針,結合“雙認證”到期復評審工作,將檢驗檢測范圍由過去的三項(土壤、肥料、農產品)拓展到六項(農產品、土壤、肥料、農田灌溉水、農田大氣、植株),參數由過去的89個增加到162個,不斷提升全縣現代農業的服務水平。
3、進一步強化監控平臺管理。將監控平臺軟硬件進行更新改造,安排專人負責平臺管理。將全縣重點農藥商店、重點果蔬生產基地、所有檢測室全部納入平臺監管,切實發揮互聯網+農產品監管的作用。
二、進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1、進一步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以源頭可追溯為目標,按照先審查、后備案、再經營原則,對全縣農藥經銷商店進行統一排查、備案管理。
2、嚴格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由縣農經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農資市場拉網式打假整治和執法監管行動,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3、加大農產品風險監測力度。按照省市相關要求,制定監測工作方案,重點抽檢樹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點品種,確保農產品安全產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著力提升品質
1、狠抓“標準化”生產。圍繞出口樹莓、辣椒、寒富蘋果、西紅柿等重點行業,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建設標準化示范園10以上,面積65萬畝以上。制定標準化栽培模式圖,逐村逐戶發放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一看就懂、一學就會。
2、推動“品牌化”認證。以發展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為重點,堅持數量與質量并重、認證與監管并舉原則,積極推動農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三品一標”認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