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檔案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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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辦法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1

影響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安生性的不利因素

1.檔案安全保護意識薄弱檔案安全保護教育不普遍,檔案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風險意識,突出表現在檔案網絡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不強。檔案服務及利用人員由于網絡安全防護技術較低和安全防護意識不高,造成的無意侵權或電子檔案光盤存儲的選擇等問題,都給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帶來威脅。

2.計算機軟硬件的設備故障由于農機監理的電子檔案一般不能直接利用,它的形成和處理與利用均需借助計算機軟硬件設備的支持才能實現。而計算機系統是由許多部分組成,每個部分的薄弱環節都極易遭到破壞。如:數據易被誤輸;應用軟件易被篡改或盜用;硬件設備中的芯片和電子線路易被損壞等。這些故障的發生都有可能導致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丟失或破壞,從而對農機監理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電子檔案存儲載體的保護技術問題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載體材料是磁性物質和光盤。聚酯底基是磁盤和磁帶的支持體,它具有易產生靜電而吸引塵埃導致卷曲、易與磁粉脫離、伸長后不易恢復等缺點。粘和劑起著連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熱脹冷縮、磨損、脫落、粘連、生霉等缺點,直接影響信息再現。并且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顆粒的剩磁感應強度是記錄和再現信息的決定因素,它極易受外磁場的影響而導致退磁、消磁等。目前光盤常用的介質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鋁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熱效應作用下易產生物化性質變化的材料,這些材料不穩定,易氧化,易與堿溶液發生反應。因此,電子檔案載體材料的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容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

4.計算機病毒與黑客的攻擊計算機病毒已成為當今破壞計算機操作系統的頭號殺手,它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破壞力的計算機程序,具有自我復制能力,會以各種方式和途徑攻擊計算機系統的應用軟件和數據庫以及硬件設備,并可通過非授權入侵在可執行程序或數據文件中,從而造成電子文檔的破壞或系統的癱瘓。此外,有些計算機黑客也利用電腦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他們伺機尋找系統和軟件方面的某些缺陷來攻擊,通過破譯口令與密碼而獲取使用權限。非法訪問、刪除或修改某些重要電子文檔,使文件所有者和利用者均遭受巨大損失。

加強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安全管理的相應對策

1.加強電子檔案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責任意識要大力普及農機監理電子檔案信息安全知識及網絡竊密知識,使廣大農機監理檔案人員了解電子文檔的特性,防范農機監理電子文檔無意丟失或泄密,提高對各種攻擊手段的認識和警惕性,如不隨意下載或安裝不明軟件,不隨意打開陌生電子文件等。對農機監理電子檔案保護意識融入到檔案的價值論中,從而營造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安全保護新環境。

2.充分采用信息備份技術信息備份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輔助措施,它可以為受損或崩潰的信息系統提供良好、有效的恢復手段。一旦原文件遭到破壞,還有相同的備份文件可以取而代之,為了防止存檔載體物理性能變化或設備故障而丟失信息,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備份系統可以從硬件級備份、軟件級備份、人工級備份三個層次入手。每年應對備份磁帶或光盤進行抽檢,并對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讀取、處理設備的更新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登記,這種多層次的綜合應用才能達到理想的備份目的,做到萬無一失。

3.加強電子文件的載體保護電子文件載體使用的是磁性、光學材料等精密型載體,對保存環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對電子文件載體的保護可以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的要求,改進電子檔案的存放環境,保持適應的溫濕度,采用去濕機,去濕劑氯化鈣和硅膠、空調調節系統等措施調節檔案庫內溫濕度。并將農機監理電子檔案避光保存,避免光線尤其是紫外線直接照射光盤,最大限度地減少電子檔案曝光時間和曝光強度。同時,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在整理、保管、利用時應避開電動機、發電機、變壓器、電視機、消磁器、無線電裝置等具體退滋或消磁設備的干擾。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2

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20xx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及時移交,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總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略)

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里的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點:

(1)會計檔案并非是人為故意制造的,而是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過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活動的產物。

(2)會計檔案產生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故意形成會計檔案供人查閱,而是作為一種核算手段,為了處理會計事項的需要而產生的。

(3)會計檔案是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獻資料,文獻資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機構組織制定的,而會計檔案是由會計人員和經濟業務的當事人為體現,反映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所形成的。同時,會計檔案作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是對經濟業務事項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沒有經過人為的修飾,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當時的經濟活動情況。

(4)會計檔案是按照一定的規律集中保存起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不是隨意保留下來就自然形成會計檔案,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來,才能形成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會計檔案既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通過會計檔案,可以反映出各單位開展經濟業務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

(2)會計檔案可以比較詳細地反映出一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的一些情況,如果一個單位存在會計帳目混亂、手續不清、資料散失等問題,可以清楚地從會計檔案中體現出來;同時,如果一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活動,也可以從會計檔案中反映和體現出來。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區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工作,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檔案是指按照一定歸檔要求,將整理好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內容信息、結構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數字形式存儲在磁性載體或光學載體上保存的電子文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文件是指在數字設備及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送的文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管理結構和職責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的分管領導,明確職能部門負責人主管、檔案人員具體管理的管理體制。檔案人員應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相關知識,熟悉掌握本單位計算機系統的操作技能,并能積極主動地做好電子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做好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工作,對電子文件實行全程管理,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電子文件的形成、承辦、運轉等工作,由承辦部門負責,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日常監督、指導和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有檔案部門負責。

第八條各單位的電子檔案與其它各種門類的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積極提供利用,為單位各項工作服務。單位檔案部門要與業務部門相互兼容的計算機軟硬系統,保證電子文件的有效歸檔與管理。

第九條各專業主管單位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必須對所屬單位和本專業系統的電子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劃分

第十條各單位在職能活動中產生的,具有參考和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均應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電子文件歸檔范圍

電子文件的歸檔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等業務規定執行,主要包括:

(一)電子文件稿本及代碼

M-草稿性電子文件;U-非正式電子文件;F-正式電子文件。

(二)子文件類別及代碼

T-文本文件;D-數據文件;I-圖像文件;G-圖形文件;V-影像文件;A-聲音文件;P-計算機程序;O-多媒體文件。

(三)電子文件信息類型

1.文本文件:指用計算機處理技術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歸檔時應注明文件存儲格式和屬性,重點收集定稿電子文件和正式電子文件。

(1)定稿電子文件:用計算機起稿時形成的最后一稿草稿文件。對特別重要文件的歷次草稿需要保存時,每一稿應加以標識以示區別。

(2)正式電子文件:指已修改、簽發完畢的定稿、能行使文件職能、注明正式文件文號的電子文件。

2.數據文件:指采用數據庫形成存在的具有文件屬性的記錄。

3.圖像文件:指用掃描儀、數碼相機等數字設備采集或制作的靜態圖像文件。

4.圖形文件:指采用計算機輔助設計或繪圖獲得的靜態圖形文件。

5.影像文件:指用數碼攝像機等視頻設備錄入的動態圖像文件。

6.聲音文件:指用音頻設備錄入并轉換為數字形式的文件。

7.計算機程序:指計算機使用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軟件的版本等。

8.多媒體文件:指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聲音、圖像、圖形、影像等兩種以上的復合信息形式。

(四)電子文件載體類型

電子文件載體主要分為磁性載體、光學載體兩種。磁性載體包括磁帶、軟磁盤、硬磁盤光學載體包括只讀光盤、可寫入光盤、可擦寫光盤等。

第十二條各單位電子文件的形成部門定期將具有憑證性、依據性和參考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制作脫機備份。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電子文件,應制作紙質版本與電子文件同時歸檔;轉換成紙質版本的,及時歸入相應門類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歸檔電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參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子文件的歸檔要求

第十四條電子文件的歸檔方式包括邏輯歸檔和物理歸檔。邏輯歸檔指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不改變原存儲方式和位置而實現的將電子文件的管理權限向檔案部門移交的過程。物理歸檔是指把電子文件集中下載到可脫機保存的載體上,向檔案部門移交的過程。邏輯歸檔可實時進行,物理歸檔按紙質檔案的規定完成。各單位電子文件歸檔時,必須進行物理歸檔。具體做法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系統》進行歸檔和管理。

第十五條使用局域網的單位,電子文件歸檔報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歸檔,基本要求是:

(一)電子文件歸檔操作由具體經辦人完成。

(二)檔案人員應會同計算機系統管理人員設定查詢歸檔電子文件的權限。

(三)網絡管理人員應把電子文件的物理地址存放在指定的計算機服務器上,并采取可靠的備份措施。

(四)歸檔電子文件要有文件產生及運行過程的元數據,即描述電子文件數據屬性的數據,包括文件的格式、編排結構、硬件和軟件環境、文件處理軟件、字處理和圖形工具軟件、字符集等數據。

(五)局域網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系統設備更新時,應制定嚴密的數據轉換辦法,確保數據準確無誤并能在新系統中運行;檔案人員應參與設備更新時的數據轉換工作,并做好更新記錄。

(六)電子文件歸檔后,檔案人員、網絡管理人員要及時清理計算機或網絡上重復的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局域網條件有限或沒有局域網的單位,電子文件采用物理歸檔方式,要求:

歸檔電子文件存儲的載體光盤、磁盤等介質應注明是否做檢毒和清毒處理;含有病毒或其它安全隱患的數據文件不得歸檔。

第五章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

第十七條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文件整理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電子檔案的移交

第十八條電子文件的形成部門應按規定將每年辦理完畢應歸檔的電子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移交前,各承辦部門應檢查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做到移交及時、數據完整、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等。

第十九條單位的檔案部門負責電子文件歸檔前的監督、指導工作以及歸檔檢查驗收和歸檔后的整理、編目、保管、開發利用工作。檔案部門應檢驗承辦部門移交的電子文件,做到外觀完好、整潔無損、稿本準確,記錄的字節數、檢索條目等著錄項目與登記一致,確保上機測試無病毒和準確率。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定期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移交進館的電子檔案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閱利用,一套異地保存。

第二十一條撤并單位的電子檔案應按規定向接管單位或檔案館移交。

第七章電子檔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條接收入庫的電子檔案,每兩年要抽檢一次,抽檢率不低于40%,發現問題要及時補救。

第二十三條系統設備更新時,要及時對電子檔案進行遷移和備份。

第二十四條對電子檔案的復制分為相同載體的原樣復制和不同載體的轉換復制。本辦法推薦采用的載體按優先順序分別是:只讀光盤、一次寫光盤、磁帶、可擦寫光盤、硬磁盤等。禁用軟磁盤作為電子檔案保存的載體。

第二十五條磁性載體上的電子檔案,每四年要復制一次。需要搶救的光盤應及時復制,原載體保留時間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六條保管的電子檔案要采用專門的保護設備和保護技術手段進行保管。電子檔案載體應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塵。防要害氣體的裝具中,溫度控制在17℃-20℃,相對溫度控制在35%-45%。

第八章電子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電子檔案的提供利用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查閱應在許可范圍,并遵守保密規定。

(二)通過網絡查詢和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監管保障。

(三)封存的電子檔案不得利用和外借。

第二十八條到期銷毀的電子檔案,應按檔案銷毀的有關規定進行,并確保載體與信息徹底銷毀。

第九章附則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4

一、檔案法定定義應對電子檔案有明確表述

電子檔案存在的現實是檔案法規必須面對的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中所稱的檔案應當對電子檔案給以明確的表述?!稒n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在檔案法定定義中,對檔案的形式列舉了“文字、圖表、聲像”三種形式,雖然也提到了“……等不同形式”,好像也可以將電子檔案包括在其中,但這似乎僅僅是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以便使法律具有必要的靈活性和穩定性,它并不表明不需要對電子檔案給以明確的表述。因為電子檔案的大量產生已經成為現實,取代紙質檔案只是時間的問題。但是,電子檔案是一種完全不同于以往任何載體形式的檔案?!皬倪h古的泥板、石刻、羊皮紙、甲骨、竹簡,到近代的紙質記錄,人類世世代代使用的都是人工可以識讀的記錄符號”,“人可以在各種書寫載體上直接寫入信息,也可以讀出這些信息”,而電子檔案的信息是非人工可以識讀的,“電子文件第一次使用了人工不可識讀的記錄符號――數字式代碼,將輸入計算機的任何種類信息都轉換成二進制代碼,即只用若干個0和1來表示?!薄爸挥型ㄟ^計算機特定的程序解碼,使之還原為輸入前的狀態,人才能識讀它?!雹匐娮訖n案實質上是一種以0和1的數字代碼形式存儲在磁盤和光盤等載體上的檔案。它既不是文字形式,也不是圖表和聲像形式,而又可以將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全部包括在其內。電子檔案應該是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組成部分,而且將成為主要組成部分。如果還將電子檔案劃入“……等不同形式”中,不在檔案法定定義中給電子檔案以明確的表述,那么將會使電子檔案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的被動地位,不利于國家對電子檔案的管理和積累。

二、“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這一表述檔案概念的術語還適不適合電子檔案?

《檔案法》在表述檔案定義時,使用了“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這一指明檔案最基本屬性的術語。雖然這里并沒有用“原始記錄”和“原件”等概念,但誰都清楚“直接形成的……歷史記錄”指的就是檔案是“原始記錄”,是“原件”而非復制件。如在吳寶康教授主編的《檔案學概論》中把檔案定義為:“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簡述為:“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并認為:“原始記錄性乃是檔案的首要的根本的屑性”,“所以檔案注重原本、原稿和孤本,很多檔案往往只有一份。”②陳兆、和寶榮教授主編的《檔案管理學基礎》把檔案定義為:“檔案是機關、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備查的文字、圖表、音像及其各種方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簡述為“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他們也認為:“檔案注重原本、原稿,而且往往又只有一份孤本”。③盡管學術著作的檔案概念不能與《檔案法》中的檔案概念混為一談,但是檔案是原始記錄、是原件的意思應該是相通的。而且,陳兆、和寶榮教授的檔案定義與檔案法定定義是基本相同的,并在簡述中用“原始”代替了“直接形成的”。然而,電子檔案的出現卻沖擊了這種觀點。電子檔案是不是“直接形成的”,不好回答,但有沒有“原件”的問題,似乎已經有了清晰的答案。不管是物理歸檔還是邏輯歸檔,電子檔案都很難再保持“原件”形式。先說物理歸檔,只要脫機保存,得到的必然是復制件,而不是計算機上原來形成的原件。邏輯歸檔雖然仍保留在原形成的計算機上,但因其可能被隨時修改刪除,而不得不進行數據備份,這數據備份就是復制。而且即便是不進行數據備份,隨著時間的推移,計算機老化或更新換代,仍需要進行數據遷移,而所有的數據遷移,實質上都是復制,結果得到的還是復制件,仍不是“原件”。電子檔案的這一特性,使保持其“原始記錄性”成為懸而未決的難題。它不僅使《檔案法》中的檔案定義難以包容,而且也給其如何表述出了難題。

三、電子檔案給檔案的開放與公布出了難題

按照《檔案法》的規定,檔案的開放與公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檔案開放是指由將原來處于封閉狀態的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各方面利用,將過去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檔案轉變為供社會利用”?!皺n案的公布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機關,依法將可以向社會開放利用的檔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通過報紙、刊物、圖書、聲像、電子出版物發表、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公開出售、展覽、公開陳列等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使社會知曉的行為。”④兩者的區別就在于首次向社會公開。對檔案的開放與公布的規定,很顯然是針對檔案館保管的紙質檔案而制定的。然而,隨著電子檔案的進館和館藏檔案的數字化,情況則發生了變化,使檔案的開放與公布出現了矛盾,電子檔案的開放與公布變得不再好區分而合二為一了。電子檔案信息主要是靠網絡傳播的。對于利用者來說,如果他不是非要到保存電子檔案的所在地去利用檔案,他利用電子檔案的惟一途徑就是計算機信息網絡。而如果人們不是通過網絡利用的話,那么電子檔案的優越性就顯不出來了。然而,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對于電子檔案來說,它的開放與公布是同時發生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檔案公布可以“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這時,開放即公布,兩者沒有了區別。但是,由國有檔案公布而引起的糾紛是要檔案館來承擔的。在保管紙質檔案為主的情況下,檔案館可以采取消極辦法,不管能不能引起糾紛的檔案一律不公布。但是對電子檔案來說就會出現矛盾和問題:一是利用者不會再出現任意公布或擅自公布尚未公布的開放檔案的現象,但是卻將原來利用者任意公布或擅自公布尚未公布的開放檔案可能造成侵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風險轉嫁給了檔案館;二是檔案館要避免上述風險,即使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和聲明開放的檔案是未公布的檔案等措施也無濟于事。因為對利用者來說他利用的是檔案法規規定的檔案公布途徑傳播的檔案信息,是已公布的檔案信息。檔案館惟一有效的做法是不開放這些有可能引起糾紛的應開放的檔案,但這樣做又有違反檔案開放法規之嫌;三是檔案法規關于檔案開放與公布條款的規定,使電子檔案的開放與公布處在兩難的矛盾境地,如果默許電子檔案開放與公布是同時進行的做法,又會使檔案法規關于開放和公布的規定陷入尷尬的境地。

四、電子檔案同等效力的問題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縮微晶代替原件。檔案縮微晶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這條規定的出發點主要是為了保護檔案原件的完整與安全,并對提供社會利用檔案應以縮微品和其他復制件等代替原件及檔案復制件的法律效力做出的規定。然而,電子檔案的產生,卻帶來了問題,其一,正如上文所述,電子檔案已難有“原件”的概念,而且不論是物理歸檔還是邏輯歸檔,最后都要脫機進館,也就是說檔案館所保存的電子檔案不可能有電子檔案的“原件”,而都是復制件。即使按照《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被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電子檔案,本身也是復制件,只不過是賦予了與原件同等的效力,從理論上說并不是原件。沒有了“原件”,“檔案……其他復制形式”,“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規定對電子檔案就沒有了意義;其二,接收進館的電子檔案和館藏檔案的數字化檔案,實質上它們都是檔案的復制件。而對這樣的檔案復制件,現有檔案法規規定很難使其具有與原件“同等效力”。不論是從檔案室脫機得到的上述電子檔案,還是在檔案館計算機網絡上得到的上述電子檔案,它們都是檔案復制件。對這些檔案復制件,如果要在其上加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按照《電子簽名法》的要求,必須對其進行加密處理,加密與解密都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對檔案收藏單位來說,要在電子檔案上加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不僅在技術操作上有比《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復雜得多的問題,還有《電子簽名法》規定范圍之外的電子檔案“同等的效力”的問題,還有如何保證電子檔案就是與原件相同和證明其沒有被修改等等問題。如果不能針對電子檔案的特性,在檔案法規中做出相應的規定,就很難發揮電子檔案“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注釋:

①馮惠玲:認識電子文件《擁有新記憶――電子文件管理研究》摘要之一,檔案學通訊,1998(1)

②吳寶康主編,檔案學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1:32-41

③陳兆、和寶榮主編,檔案管理學基礎(修訂本),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5:10-16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5

徹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各級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的實際情況,就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單位要清楚地認識到管理電子公文的重要意義。電子公文的管理、歸檔工作關系到各級黨政機關政務信息資源長期安全存儲和

有效利用問題,是我市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把各級黨政部門存儲在電子公文中的政務工作信息,及時、妥善地保存起

來,向黨政部門和社會提供利用,對促進我國的信息化建設有著事半功倍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負有保管黨政信息并提供利用的法律責

任,要在管理好紙質文件檔案同時,管理好電子公文檔案。

二、各單位要加強對電子公文歸檔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制度,健全保障措施,切實保證電子公文的安全。要制定科學、嚴格的

電子文件歸檔管理制度,并根據本地、本單位計算機應用情況,健全規范、嚴謹的技術保障措施,做好電子文件的收集、歸檔、管理

工作,切實保證電子公文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各地、各單位要把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工作與各級政府的電子政務建設工作結合起來。電子公文的歸檔管理是我市政務信息化建

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把形成的電子公文妥善地保管起來,政務信息化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要積極主動參與本地、本單位的

信息化建設,認真組織實施電子公文歸檔管理。電子公文管理可按照《廣東省檔案信息化建設實施意見》(粵檔發〔*〕38號)的要

求,根據本地、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具體情況組織實施。已經或準備建設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單位,其自動化系統檔案管理功能要符合

《電子公文歸檔暫行辦法》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管理規范》(GB/T18894-*)等有關標準規范和文件技術要求。

四、檔案工作者要積極學習新技術,在實施電子公文管理的過程中,認真研究新技術條件下的檔案管理工作新情況、電子公文管理的

新特點,探索電子公文及其他各類電子文件管理的新模式,尤其是要重點研究如何真實、完整、安全、有效地保管電子公文,如何安

全、快捷地提供利用電子文件,如何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管理方法,充分利用新技術優勢,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等等,使

檔案管理工作更加適合我市信息化建設的要求,開創檔案工作新局面。

電子檔案辦法范文6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掇k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準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于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于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附】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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