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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1
在制度中,可以有兩個層次的內部控制。一是作為一個法人實體的公司的內部控制,二是控股公司(或集團)的內部控制。
相對于一個法人實體來說,集團的內部控制更為復雜。一是子公司的內部控制,一是控股公司對整個集團的內部控制,二者的職能應當明確界定,相互補充。
參照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內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應當有三個目標:第一,實現集團的協同效應,實現效率目標;第二,提高集團的透明度,保證對內對外的信息是及時的、可靠的和恰當的;第三,保證整個集團的經營活動符合監管要求和,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的主要風險
金融控股模式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團的一種組織結構。在多元化金融業務的組織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中”,即介于全能銀行模式和分業經營模式之間。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業”的,或者說是專業化的,而集團是“全能”的,從而兼顧了安全和效率。
應當說,金融控股模式只是部分地排除了全能銀行的風險。雖然控股公司只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由于金融集團內部復雜的持股關系和資金往來,單個機構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且面臨著新的風險。在金融控股架構之下,分業經營下金融機構的仍然存在,但又提出一些新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問題。所謂內部交易(intragroup transacitons)是指集團成員之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這些資產和負債可以是確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
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內部交易可以為集團帶來協同效應,降低經營成本,增加利潤,改進風險管理的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資本和債務。之所以有金融集團,除了概念和品牌上的意義之外,就是要有內部交易。否則各種業務以法人形式獨立經營便可,不必組成集團。否定了內部交易就是否定了可以得到的、潛在的效率,從而等于否定了金融集團。另一方面,內部交易可能導致風險傳遞,使得經營中發生的困難更加復雜化。金融集團和監管當局都應權衡內部交易的好處和問題,區別對待不同金融業務中不同種類的內部交易。
2000年4月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指出,從監管的角度看,金融集團帶來的問題主要有三個:風險傳播、透明度、自主權。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必須解決這些問題。
1、集團內部的風險傳播
風險傳播是指,某一集團成員發生的經營事故可能引發另一個成員的流動性困難,或大幅度地后者的業務量。如果后者是一家被監管的金融子公司,就必然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當一個集團成員陷入財務困難時,可能由于已有的資金往來而使其他集團成員被迫救助,從而發生新的資金往來。風險傳播的基礎是集團的內部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明顯的,比如貸款和投資;也可能是隱含的,比如集團內部的擔保和轉移定價。
2、公開信息是真實情況可能發生較大出入
透明度問題既與個別集團成員的財務狀況有關,也與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有關,同時也與集團的法人結構和管理結構有關。集團內部法人主體之間的交易可能會夸大一個集團成員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因為集團的凈資本(外部資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集團成員的資本之和。因此,公開信息的準確性將大打折扣。集團結構和內部交易的復雜性將使監管當局和投資人、債權人難以了解集團內部各個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準確判斷和區分一個集團成員所面對的真實風險。
3、集團成員的決策自主權
如果一個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由一個控股公司控股,該機構是否能夠獨立地、有效地行使管理就是一個問題。監管當局和股東、債權人需要知道,該機構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是否可以按照監管和法規的要求,實施有效的管理。這樣的擔心來源于該機構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可能缺乏必要的自主權,他們在經營和財務決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作出客觀判斷的能力將大打折扣。如果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性企業,不受監管的約束,金融性子公司的自主性將更成問題。
從實際執行中的情況看,各國監管當局對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而是采取了一種“迂回”的。一是對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出要求,“啟發”金融集團自己關注內部交易。金融集團往往從戰略角度安排不同業務之間的內部交易,以獲得效率;監管當局則從資本和償付能力的角度出發,要求它們關注集團內部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交易。監管當局尤其需要關注那些業務領域和法人結構不一致的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
二是要求金融集團披露自己的組織結構和重大的內部交易,特別是那些將對集團財務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并監測這些內部交易的規模和水平。
三是通過對集團結構和集團法人的層次提出要求,增加內部交易的透明度。比如,在并表準則和稅法方面制定規則,間接地鼓勵某一種集團結構,不鼓勵另外的集團結構。在批準新設企業、收購合并、所有權轉讓等活動中行使否決權,拒絕不適當的集團結構,要求子公司的專業化,鼓勵業務活動和法人結構相一致的集團模式。
四是大多數監管當局都設立法規,直接禁止某些金融業務中某些形式的內部交易。一經發現,這樣的內部交易將被取消或中止,主要責任公司將受到處罰。
三、金融集團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關于銀行業內控制度框架文件包括了一個健全的內控系統應包括的所有重要,既是銀行機構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的指導性文件,也是監管當局評估銀行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的重要依據。
1、公司董事會在內部控制上的職責
授權是現代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但對被授權人行為的監控同樣重要。公司董事會對建立一個有效的內控系統負有最終責任。公司董事會應對如下事務負有責任:(1)批準和定期審查公司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2)了解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設立可以接受的風險上限,保證管理高層采取切實的步驟,對這些風險進行識別、度量、監測和控制;(3)批準公司的組織結構,授權明確、職能清晰的組織結構是整個內部控制的基礎;(4)保證管理高層有能力監控公司內控系統的有效性。
另外一種方式是建立一個獨立的、協助董事會工作的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定期審閱管理層、內審部門和外部審計提交的內控工作評估報告,討論公司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定期審查管理層是否已經糾正審計部門和監管當局指出的內控缺陷;定期審議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控制上限是否適當;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提出意見。
審計委員會直接與內審部門和外審部門發生工作聯系。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具有專業性、客觀性和責任心。
2、管理高層在內部控制上的職責
盡管內控工作是由全體員工參與的一個過程,但管理高層負有領導建立內控制度和監督執行的責任。管理高層應當領導和監督在經營單位層次建立具體的內控政策和程序;公司內部各個單位的職能應當界定清晰、授權和責任明確,不應存在功能上的缺位和重疊;應當任用在經歷和能力上有資格的管理人員,不斷加以培訓,更新他們的知識和技能,并以適當的報酬制度和晉升制度來保證對他們的激勵。
3、在企業中普及內控意識
由于內控工作的落實有待于所有員工的實踐,故在整個公司中形成良好的內控文化十分重要。良好的內控文化并不必然保證企業取得優良的業績,但缺乏這樣的文化卻可能對內控缺陷失察,導致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
4、對風險的認識與監測
風險評估應當包括所有影響公司業績和目標的內部因素(比如,公司組織結構的復雜程序與變動、公司業務的性質、關鍵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流失情況)和外部因素(比如,宏觀經驗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變化、技術進步對本行業的影響)。
風險評估應當在每一項業務、子公司和整個集團的層次進行。風險因素可以是可度量的,也可以是不可度量的。還應評價控制該種風險的成本是多少。風險評估應當區分哪些風險是公司可以控制的,哪些是公司不能控制的。對可以控制的風險,應當決定是接受還是以一定的代價轉移給其他愿意接受的機構;對不能控制的風險,應當決定是接受、放棄、還是減少該種業務的規模。
一個有效的內控系統要求,影響企業實現經營目標的重大風險應當被認識,并被持續地評估。這種評估應當包括企業或企業集團面對的所有風險。內控工作應當不斷評估,以便發現從前未被認識的風險,以及新出現的風險。對這些風險的評估最好使用情況方法,考察不同情況對現金流和交易收入的影響。
5、基本的內控措施
(1)管理高層。管理高層應當關注內控工作,要求下屬提交實現公司業績目標狀況的報告,以便了解進展和,提出疑問并要求下屬做出解釋。
(2)職能部門和事業部(子公司)層次。這些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定期(每天、每周、或者每月)業務進展報告,其頻率和仔細程序應當高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3)有形的控制活動。有效控制通常是指對有形資產,包括現金和證券的控制。具體的控制方式包括:具體的限制措施,雙重保理,周期性庫存,資金調動雙簽制等。
(4)對是否遵循風險上限進行檢查,查清未能遵循風險上限的原因,并做出解釋。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是否突破?為什么突破?
(5)授權與批準制度。應就什么管理層次可以承擔多大數量的風險上限做出授權,以便使第一管理層了解自己管轄層次的風險,清楚自己的責任。
(6)驗證和核對制度。應當定期地驗證與核對交易活動的細節和風險評估模型的結果,以便及時糾正錯誤。一旦發現不符之處,應將驗證與核對的結果向相應的管理層報告。
6、對利害相關職責的分離
有效的內部控制要求,對利害相關的職責應當進行分離,不應對同一人員授權負責利益相互沖突的崗位。具有潛在利益沖突的崗位應當進行識別和減少,并對其狀況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監督。
7、有效的信息來源
一個有效的內控系統要求,公司決策層應當能夠得到有關財務、經營狀況的綜合性信息,以及與決策有關的外部市場信息。這種信息應當是有意義的、可靠的、隨時可行的,并且可以前后對比的。
8、信息系統的安全與可靠
機構應當建立一個涉及全部業務活動的、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這些系統必須是安全的,并被獨立的監測,具有應急備用系統。
9、有效的溝通渠道
公司的組織結構應當保證信息能夠上下左右四通八達。向上的信息保證管理高層了解經營風險和當前的經營狀況。向下的信息可以保障公司的目標、戰略和預期,以及已有的政策和程序,能夠傳達到下層管理人員和員工。最后,公司內部的信息溝通應當保證一個部門或經營單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單位分享。
10、對主要風險的監測
內控工作的整體效果應當能夠持續地被監測。管理高層應當明確授權,由誰來監測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對主要風險的監測應是金融機構日常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由企業一線經營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定期評估這種監測的有效性。
對內控系統的實時監測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內控系統的缺陷。盡管對內控系統的定期評估只能在事后發現問題,但卻可以對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做出一個整體性的評估。參與定期評估的人員可以來自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內審部門。評估結果應有書面報告上報管理高層。
11、對內部控制的內部審計
企業應當有一個獨立的、訓練有素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內控系統進行綜合性審計。內審部門應當由有能力、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他們應當清楚自己的作用和職責,并直接對董事會(或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管理高層負責。
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對公司內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內審部門的工作應當獨立于公司的日常業務,但有權“介入”公司所有經營單位和下屬公司的業務活動。
公司管理高層應當保障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并從員工報酬和預算支出上予以支持,而不應由與內審部門有利害關系的管理層次決定。
12、對內控缺陷的處理
經營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發現的內控缺陷(或未能加以有效控制的風險)應當及時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重大的內控缺陷應當及時向管理高層和董事會報告。
13、監管當局的責任
盡管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高層對內控系統的有效性負有最終責任,監管當局應當把評估金融集團內控系統作為一項重要的監管。監管當局應當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系統,這一系統應當與公司的表內、表外業務活動的性質、復雜程序和內在風險相適應,并隨著企業環境與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監管當局不僅應當評估金融機構整個內控系統的有效性,而且應對金融機構經營環境的變化予以特別關注,考察金融機構是否已針對上述變化,對內控系統做出調整。
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內控工作的監管方式可以有三種。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內審部門)提交自評報告;二是監管機構確定內容與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定期提交相關內容的外審報告;三是直接對金融機構的內控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為了評價金融機構內控系統的有效性(是否發揮作用)和可靠性(該系統是否足以遏制風險),監管當局可以考察金融機構用于識別、度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模型與。如果認為適當,監管當局可以使用內部審計報告來評價該金融機構內控工作的質量,或者認可內審人員發現的內控缺陷。
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2
【關鍵詞】上市銀行;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信息披露
1.引言
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其中上市銀行掌握著國家的金融命脈,承擔著一國金融安全與穩定的重任,因此人們非常關注它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上市銀行內部控制及其實質性漏洞信息的披露,有利于促進管理層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從而有利于股東等利益相關者了解其內部控制情況,進而對其決策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對上市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進行研究,尤其是對內部控制中的實質性漏洞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本文以招商銀行為案例,研究其公開披露的實質性漏洞現狀。
2.實質性漏洞的概念及其類型
PCAOB的審計準則將“實質性漏洞”定義為“如果一項或若干項缺陷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不能有效預防或及時察覺的合理可能時,該缺陷就構成實質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與傳統理論中的重大缺陷相比,實質性漏洞更強調對內部控制體系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實質性漏洞是更為重要的重大缺陷,而且實質性漏洞表現形式多樣,每種形式的實質性漏洞中又包含著不同的缺陷形式。
關于實質性漏洞的類型,本文借鑒Ge和McVay(2005)的研究思路并將上市銀行漏洞劃分為九大類型:賬戶特定式、培訓、期末報告與會計政策、收入確認、職責劃分與授權、對賬、子公司特定式、高級管理層及技術問題。
3.招商銀行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現狀分析
3.1 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分析
由于2000-2010年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內控信息的披露規定經歷了波段起伏的變化,上市公司內控信息分布比較零散。故本文采取手工統計的方式對招商銀行自上市以來8份年度報告中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情況簡介”、“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報表附注”以及“附件”等部分披露的內控信息狀況進行了統計分析。
3.1.1 內控信息的詳略程度
本文對以上8個部分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情況采取5級量表進行測量,其中“0”表示沒有披露與內部控制有關的信息;“l”表示公司只用一句話概括說明內部控制情況,即只有“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完整、有效”或類似語句;“2”表示公司對有關內部控制信息做出簡單說明;“3”表示公司對內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工作計劃、董事會對內部控制有關工作的安排、內部控制檢查監督部門的設置及運行情況等至少一項做出較為詳細說明的情況;“4”表示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況做了詳細的說明,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構成、對關鍵領域采取的內部控制措施、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完善計劃及擬采取措施等;
招商銀行上市以來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招商銀行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
披露
位置 公司
治理 股東大會簡介 董事會報告 監事會報告 重要事項 報表附注 內控自評 內控專項說明 審計意見
2002年 2 0 4 1 0 2 4 4 1
2003年 2 0 4 1 0 2 0 0 1
2004年 2 0 4 1 0 2 0 0 1
2005年 2 0 4 1 0 2 0 0 1
2006年 2 0 4 1 0 2 0 0 1
2007年 3 0 2 1 0 2 0 0 1
2008年 3 0 2 1 0 2 4 4 1
2009年 3 0 2 1 0 2 4 4 1
注:內部控制制度說明以及內控自評報告中披露的內控信息都包含在“內控自評”。
會計師事務所對內控出具的報告名稱不一致,在2002年出具的報告叫《內部控制評價及評價報告》,而在2008年、2009年出具的報告叫《關于的專項說明》。本文將此類報告統稱為“內控專項說明”,并將有關的統計于“內控專項說明”欄中。
注冊會計師的審核意見,“1”表示標準無保留意見,“0”表示其他類型審計意見。
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3
一、高校建誠信檔案缺乏法律法規建設及相應的制度環境
大學生誠信檔案從提出概念到2004年正式建立也不過兩年時間,之前和之后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系統的征信法規。信用制度僅僅在我國《民法通則》、《票據法》、《擔保法》、《刑法》、《合同法》等法規中簡單提及,而已有的法律甚至阻礙著大學生信用檔案的建立。如《商業銀行法》規定了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禁止銀行將客戶資料向其他部門提供,而且,按法律規定,如果要采集數據,必須征得本人同意。當前,大學普遍將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基本信息、銀行信用信息、在校獎懲情況等記入檔案。那么,不論是作為信息提供者的銀行還是信息需求者的高校,都面臨違法的尷尬。
同樣,將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其他信息納入征信范圍也缺乏合法性前提。這主要是一個個人隱私的界定和使用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只規定了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公布、披露他人隱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但對什么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和披露沒有進一步的規定。在沒有獲得法律授權之前,高校的征信行為多少有些盲目,并可能在未來引發侵權爭議。
我國現在于上海、深圳、石家莊新華區等地建立了信用檔案,事實證明,沒有法律作為堅強的后盾,這些地方的信用檔案無法顯示出其應有的價值和威力,而且備受人們的懷疑。如,2002年6月14日的《中國青年報》以《將公民的不良行為上網對不對?》為題,對石家莊新華區的“社區信用檔案系統”提出了質疑,原定推出的上海大學首份大學生信用檔案也面臨“難產”的尷尬。
地方立法中,上海已出臺《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央行也有意將征信體系的建設盡快向全國范圍推廣,目前正抓緊制定有關征信法規,以規范社會征信機構業務經營和征信市場管理。反觀美國,在它發達的信用體系背后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核心的45項法律,對個人信用檔案的收集和共享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鼓勵誠實守信,對違反信用者也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條款,同時也注意維護公民的個人隱私等正當權益。特別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和《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這兩項法律對個人信用檔案的收集和共享及個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是規范信用報告行業的基本法。①高校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貿然建檔,有些把自己放在火上烤的意味。
二、高校尚不具備建檔所需的物質支撐
大學生信用檔案的建設要以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為基礎,從信息采集到最終形成信用評估報告的整個過程花費不菲,并要有一定的通訊、計算機技術作為支持。僅就這一點而言,目前我國國內許多高校尚不具備建設大學生信用檔案的客觀條件。事實上,國內也只有少數經濟、技術條件允許的高校開展了這項工作。
高校建檔的資金從哪里來?易家言在他的《中國教育的尖銳問題:學校、市場和政府的重新定位》中說:“中國的學校實際是一級教育中的黨政社團組織,它在辦社會,它在發揮政府的職能,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學校。高等學校除教育之外,其他的如政府和社會功能越多,內部結構就越復雜。組成結構本身和結構的運行需要支付成本,于是這些與孩子的教育根本無關的費用都要由越來越高的學費來承擔。”
已建立的高校誠信檔案相互之間并未實現完全聯網,這種分散式的信用檔案管理模式會產生的結果是,在建設初期,信用數據的采集任務浩繁、前期投入大、周期長,各個分散的信用檔案管理機構很可能會不堪重負,重復投資嚴重。而建成后因為學生畢業后流動性大,留在當地的信用檔案是否轉出?如不轉出,信用檔案受到地域、時間限制,其功能被大大削弱。如轉出,誰來承接?建檔后實現動態管理還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高額的運行成本也是個難題。
大量的投入必定尋求回報,即征信數據的有償使用可以鼓勵高校建檔,現狀卻是由于社會普遍缺乏使用信用產品的意識,我國對個人征信服務的社會需求嚴重不足,尤其是銀行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和實施風險管理時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進行評分,個人信用評估公司也就沒有市場,無法商業化運作。投入了卻沒有產出,高校的建檔熱情能持續多久?
三、具體實施和監督環節存在的問題
1、征信數據的來源
以往由于信息長期被各行政機關封閉管理和分割使用,社會公眾難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取個人信息,信用機構也無法以合法身份采集、加工和出售這些信息。近年來,上海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頒布《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企業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授予信用服務行業協會信息采集權,打破征信領域中的條塊分割,使上海成為全國最早啟動個人信用征信的城市。在《上海市信用服務指南》中,征信信息的來源包括直接來源和間接來源。其中,直接來源是被征信對象,間接來源包括行政和司法部門(工商、稅務、統計、海關、技監、勞動人事、公安、法院等機關)、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商會、貿促會等)、媒體傳播機構、與被征信對象存在業務關系的合作企業、金融機構、其他征信機構及被征信對象股東和附屬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解決了在全國范圍內信息采集公開合法的問題。根據該法的精神,高校僅能選擇從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中收集所需信息,而這些信息中又有多少與大學生誠信檔案內容實際相關?即使相關,所載信息又往往與其他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重復。明確不重復的只剩學生在校成績、獎懲情況了,這又與學生檔案記載重復。那么,高校還有必要建立誠信檔案嗎?
2、采集內容的界定
哪些信息應納入誠信檔案,各高校不盡相同。一般包含個人基本信息、經濟信息、操行信息、信用信息、大學生去向記錄。但對這一界定存在爭議。如,個人基本信息、經濟信息中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證號碼、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在校期間的消費表現等,究竟是征信必需的可公示材料,還是純粹個人私生活內容或個人隱私?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學生的信用表現主要體現在學生是否誠實守信等方面,與此無關的情況如學生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表現、學業成績、專業素質等應排除在外,否則,就是學生的普通檔案了。這也意味著信用和道德并不一致。對于道德和信用的關系,先期建立社區信用檔案的石家莊市新華區堅持“一個人的總信用,應該包括他生活在社區中的方方面面,而在社區的日常生活中,信用的體現面之廣,幾乎可以包括道德的所有內容,道德就是對社會的承諾。”這樣看來,信用檔案幾乎就等同于“道德檔案”。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的呢?在這個問題沒有水落石出之前所有的建檔行為都具有相當的盲目性。
3、市場需求不足
最有可能青睞誠信檔案的用人單位實際上對大學生信用檔案的作用持保留態度。在招聘中,雖然企業對于員工的誠信問題相當重視,但不少企業認為,中國現有信用體系還不完善,僅憑一紙證書無法說明大學生的誠信問題。市場對大學生誠信檔案的漠然戳中了誠信檔案的軟肋:公平性。
4、如何實現公平
首先,誠信標準的公平。大學生誠信檔案的評價標準是什么?這一標準由誰制訂?制訂者的權威性由誰授予?雖然通行的做法是誠信得分由學生個人自評、經由班委和學院雙重審核并打分。一個大學生,誠信如何,到底誰最有發言權?是代表“管”方的班委和學院,還是他的普通同學?不解決這些問題,大學生誠信檔案本身的客觀性、中立性就令人懷疑。而一項充滿懸疑制度,我們還能指望它推進社會誠信嗎?
其次,在大學生誠信度測評中誰來監督信用的監督者(高校)?沒有監督和競爭,誰能保證高校不產生尋租沖動?有人質疑,在中國這個人情社會,“誠信檔案”很難不被形式化、庸俗化。
參考文獻:
[1]《誠信檔案可解大學生“誠信危機”?》,《新華每日電訊》2007-年4月11日。
[2]劉勇強:《美國的個人人信用檔案管理》,《檔案時空》2005年第四期。
[3]譚磊:《建立大學生誠信檔案推動高校誠信教育》,《云夢學刊》2006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