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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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規范設計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1

關鍵詞:新鮮的農產品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市場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development tendency, the two market patterns of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has been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 The problems of status market have been found and on which the market planning layout should be coordinated, scientific, feasible and flexible. Taking full account of the principles, the article determines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separately. Finally,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view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farmers markets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碼

鮮活農產品市場,是指從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的固定場所。鮮活農產品市場是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關系非常密切的商業設施,但長期以來不被重視,自發形成的市場缺乏規劃指導,出現了諸多問題。隨著消費者對購物環境和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從國家到地方紛紛出臺了關于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區的鮮活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來滿足市場需求。

1鮮活農產品市場發展趨勢

1.1農產品批發市場變化趨勢

中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國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的農產品比重高達70%以上,并且這一比例仍在繼續升高;在中國大中城市中,經由批發市場提供的農產品比例約占80%。據農業部2009年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農產品批發市場3600多個,年交易總額14488.9億元。這些農產品批發市場以綜合類為主,占批發市場總數的35%。

目前國內農產品市場生產規模小,經營散亂,且缺乏統一組織的行業協會,因此,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規劃中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在信息化和市場化的經濟條件下,農產品批發市場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發展趨勢。

1.2農產品零售市場形態演變

中國農產品零售市場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現,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場,這種形式至今在鄉鎮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中國的農產品零售市場發生了3次深刻的變化,分別經過了國營菜市場時期(1980~1984年)、農貿市場時期(1985~1995年)和超市時期(1996年至今)[[1]董曉霞,畢翔,胡定寰.中國城市農產品零售市場變遷及其對農戶的影響[J].農村經濟,2006,(2):87-90.][1]。新世紀隨著電子商務及其相應設備的完善,出現了網絡菜市場,目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分布在東部沿海的經濟發達地區[[2]羅艷,王青.基于供應鏈的網絡菜市場形成機理研究[J].廣州農業科學,2011,(18):165-167.][2]。

國家有關政策的推動是超市迅速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2000年開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進農貿市場超市化改革的進程。然而這些改造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農改超”陷入了倒閉或者虧損的狀況中[[3]何瑞彪.長沙市農貿市場規劃布局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6.][3]。2011年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增加財政投入,通過投資入股、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菜市場[[4]新華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農貿市場回歸鮮活農產品零售市場建設與發展的主體。總結發達國家農產品零售市場發展的經驗發現,在超市業態已存在近百年,成為生鮮農產品零售主導業態的情況下,農貿市場依然存在并占有相當部分的市場份額。因此,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農貿市場都將是鮮活農產品零售市場的主體形式。

2現狀市場存在問題分析

現狀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整體較弱。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農產品市場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問題,從珠海、長沙、保定、余姚、晉城等不同規模城市的情況來看,現狀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5]冉磊,張旭.淺談農貿市場規劃的原則——以保定市農貿市場規劃為例[J].小城鎮建設,2007,(8):37-40.

段晶晶,碩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王悅,高級工程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任工程師。

齊小峰,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5]:

(1)市場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規劃指導,現狀市場自發性特征明顯。許多市場選址沒有考慮周邊交通、用地等實際情況,影響市場長期效益。如晉城市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和肉類批發市場集中分布在市區北部的書院街上,周邊人流集中,影響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場自身的長遠發展。

市場布局不合理還表現在新城區和老城區市場分布不均,新區市場建設未跟上城市建設的步伐,市場普遍缺乏。

(2)市場建設標準低

多數市場內部設施簡陋,排水、衛生、冷藏等設施條件不足,尤其是水產類產品,在簡單分區條件下,市場內臟亂現象嚴重。露天市場則給環衛工作增加了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

(3)馬路市場大量存在

在市場攤位費較高及數量不足的情況下,馬路市場大量存在,與農貿市場形成不良競爭,導致市場空置率高,甚至倒閉。以晉城市鳳臺小區為例,小區農貿市場周邊200米范圍內,多個路邊固定攤位形成馬路市場,經營成本遠遠低于農貿市場,使農貿市場內多半攤位閑置,浪費資源。

馬路市場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規市場的地段自發形成,其規模雖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監督管理,對道路交通也會造成負面影響。

3市場規劃布局原則

(1)協調性原則

與城市規劃相協調。鮮活農產品市場布局應與人口分布相適應,規劃應充分與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相結合,根據居住區的分布合理布局。

與城市環境相協調原則。隨著現代城市建筑、城市環境質量的不斷提升,鮮活農產品市場作為城市構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應該充分與城市建設狀況、市場周邊環境相協調。

(2)科學性原則

農產品批發和零售兩級市場的特點不同,對市場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發市場對交通便捷度要求較高,農貿市場被稱為“街市”,“街”一字充分體現出農貿市場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達性和便民性。根據市場所處的位置及區域未來的發展狀況,合理確定其建設模式、市場類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指標。

(3)可行性原則

農貿市場投資成本回收周期較長,選址時需充分考慮這一特點,在兼顧其他條件的同時,應選擇投資相對較低的地塊,以降低建設與運營成本,提高可實施性。

(4)彈性原則

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應該具備一定彈性。在保證用地的條件下,對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口的市場建設形式可依據規劃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4鮮活農產品市場規劃布局標準與要求

4.1批發市場規劃布局

(1)市場規劃標準

鮮活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服務范圍一般指城市,并輻射周邊區域。根據《晉城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劃期末批發市場服務人口約105萬。

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規模沒有嚴格和統一的標準,但近年來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發展趨勢。對比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規模和年交易量發現,占地面積與年交易量之間并沒有必然的關系。

部分國家和地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規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費標準計算,105萬人每年的蔬菜消費量約20萬噸。計入水果、肉類等其他鮮活農產品的消費,規劃批發市場的年交易總量在60萬噸以內。按照市區每個批發市場占地10公頃的建設標準,一個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以滿足晉城市中心城區及周邊區域規劃期末人口的消費需求,但為了避免壟斷,形成市場競爭,可以規劃兩個批發市場。

(2)市場選址

農產品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對周邊的交通條件要求比較高。首先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靠近中心城區,因為中心城內超市、菜場等商業網點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貨對象,靠近中心城能縮短運距、降低運費、迅速供貨。其次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供、配貨的主要貨運方式,盡可能臨近高等級公路出入口,滿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農貿市場規劃布局

(1)市場服務半徑及服務人口

目前有關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主要是地方規范,《晉城市人民政府鮮活農產品批發及零售菜市場管理辦法》中要求新建市場的建筑面積要在600㎡以上,服務人口1萬人。一萬服務人口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小區規模相對應,結合晉城市已經編制的相關規劃,可以確定服務半徑為500米左右??紤]到不同居住小區的容積率有差異,服務人口約為1~2萬人。

(2)市場規模

市場規模的確實需要具體的指標。根據以上要求,確定晉城市中心城區新建農貿市場的規模按照建筑面積60㎡/千人,占地面積100㎡/千人的指標進行確定。

(3)市場建設形式

農貿市場一般獨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區內,用地往往難以滿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獨立式室內市場(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室內市場)和連體式室內市場(與其他建筑結合而建的室內市場)兩種類型。

建設過程中,可根據地塊及周邊的具體情況確定市場的建設形式,但在層數、高度、造型、色彩以及與其他用地、建筑的關系上,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5農產品市場建設引導與政策建議

農貿市場屬于微利行業,既需要保證業主一定的收益,又不能因為租金等成本過高而增加老百姓的負擔,還面臨超市和馬路市場的競爭。缺乏相關政策保障條件下,農貿市場難以生存。因此,重視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是解決目前農貿市場存在問題的首要條件。

(1)強化批發市場監督管理

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流通中保持穩定是農產品市場正常運行的保障。通過信息平臺實時掌握市場的供需狀況和價格水平,針對各種突發危機,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嚴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管,從源頭保障農產品的安全性。規范市場收費行為,非常時期通過財政補貼等形式對農產品價格進行有效調控,穩定市場運行。

(2)保證農貿市場用地

農貿市場屬于商業用地,不具備競爭優勢,很容易被其他商業形態所替代。需要明確規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區必須配建農貿市場,規劃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明確市場位置和面積。

(3)保障市場功能不變

目前政府財政不能作為市場建設主體的全額負擔,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導的原則規劃建設,以確保市場功能不變。按照市場運作的原則經營管理,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4)制定市場建設規范

現狀市場建設標準低,需要制定詳細規范,對環境衛生以及各種設施條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統一管理。

每個農貿市場按照經營攤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給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調查發現,多數市民對本地蔬菜情有獨鐘,即使價格略高于市場同樣產品。提供本地蔬菜銷售的平臺,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場比重,對晉城市這樣以外調蔬菜為主的銷售市場尤為重要。

鮮活農產品從生產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相對于其他項目,這項規劃的編制還不成熟,項目組在規劃過程中遇到過多次難題,比如市場布局標準的制定,看似簡單的結果經歷了反復的討論與溝通。本文結合晉城市的規劃,對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的規劃方法進行梳理,希望能夠為此類規劃提供借鑒。

[1]董曉霞,畢翔,胡定寰.中國城市農產品零售市場變遷及其對農戶的影響[J].農村經濟,2006,(2):87-90.

[2]羅艷,王青.基于供應鏈的網絡菜市場形成機理研究[J].廣州農業科學,2011,(18):165-167.

[3]何瑞彪.長沙市農貿市場規劃布局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6.

[4]新華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張旭.淺談農貿市場規劃的原則——以保定市農貿市場規劃為例[J].小城鎮建設,2007,(8):37-40.

段晶晶,碩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3

一、農貿市場經營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場內人員行為缺乏城市公共商業空間內的文明規范

一是市民買菜沿襲路邊交易習慣。有的習慣將菜葉扔在地上;有的邊走邊摘菜,菜葉、豆殼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隨地吐痰、抽煙、亂扔煙頭,不把農貿市場當作城市現代商業空間。

二是場內經營者還有路邊攤位經營意識。為了擴大銷售額提高利潤,有的攤主喜歡突破攤位空間限制,溢攤、出攤經營;有的為圖方便,在攤位周邊亂扔蔬菜廢棄皮殼,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攤位條件開展批發業務,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將經營攤位拓展到市場外和街道上。

(二)市場主辦方的利益取向導致管理松弛

農貿市場主辦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日常管理,只是根據攤位情況核算總租金,采取承包轉包方式分派給日常管理人,并將日常管理費用壓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夠,難以維護秩序和場內保潔,市場只能維持低水平運作狀態。同時日常管理人員為了增收,場內私搭亂擺,增加臨時攤位,加劇了市場內部的擁擠混亂。

(三)政府行政主導的市場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務指派與職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暫。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國家三定方案的落實,過去由工商部門一家統管的職能相繼劃分到相關職能部門,如農殘、家禽防疫,生豬屠宰、收費監管就分別由農林部門、商務部門、物價部門監督和管理。但對市場活動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職責,一直由于農貿市場的定位問題而存在分歧,長期以來,職能分工讓位于上級分工,常常出現指定負責的部門沒有依法查處的權限,有查處權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務,使得許多行為難以徹底性糾正,只能是暫時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條線部門超越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聯合管理難以落實。為了實現某一管理目標,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個具有一定行政資源的部門,如行業規劃權、政策制定權、資金扶持權等,來牽頭負責情況匯總、居間協調、信息交流、共同行動。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襲過去農貿市場的管理模式,越過商務部門職能指定工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顯然不合適,一是從工商部門職能看,它主要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行為監管,是農貿市場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為條線部門在市級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門不屬于政府所轄部門,很難協調政府所屬的塊塊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組織。

第三,過多地依賴行政手段而缺乏經濟手段。農貿市場中屬于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由相關的管理制度或機制來約束。現在的管理中,依照內部約定實施經濟制裁的手段嚴重欠缺,即便有所規定,也很難有效執行,市場管理工作主要依賴政府部門的檢查執法來推動,通過外在的他律實施監管,不勝其累。

(四)政府對農貿市場建設的公共服務供給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標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卻沒有跟上。主辦方為了盈利,盡量減少管理費支出,場內衛生保潔、場外車輛停放方面政府也沒有補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標沒有轉化為市場自身的管理目標,導致農貿市場環境差的現象比較普遍。

第二,環衛部門公共服務的長期缺失。環衛部門每天固定時間在固定地點按次序收集垃圾,對于農貿市場這樣生產垃圾的大戶,并沒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間。經常由于垃圾清運不及時,影響場內經營秩序。

第三,農產品交易準入制度不完善。從消費安全角度看,農產品交易場所必須具有設備檢測和內部質量把控條件。由于缺少準入制度,一些規模很小的農貿市場,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個體蔬菜店、活禽店、肉店,還有那些開著卡車、挑著擔子到處兜賣的流動攤販,如果任其發展,農殘、注水肉、瘦肉精、病死豬肉、禽類防疫、水產品運輸過程中添加致癌物、水發產品致癌問題等安全隱患很難消除,而且會降低市場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積極性,還會浪費大量的行政監管資源。目前,行政監管部門面臨著諸多尷尬,一方面,無法依法責令場外經營小店整改和停業;另一方面,由于怕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對不具備條件也不整改的市場,不敢強行關閉。

二、農貿市場作為準公共產品具有多重管理屬性

(一)農貿市場的公共性與準公共產品定位

首先,農貿市場長期融貫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

第一,農貿市場功能可替代性弱。對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農貿市場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滿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農產品新鮮、方便和價格便宜深受居民認可。即便現在城市里已經擁有眾多綜合性超市。還有一些專業性生鮮超市或是蔬菜連鎖店,但農貿市場依然是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經濟的平臺。

第二,農貿市場選址基本上由歷史沿襲,居民對此有很強的認同依賴。農貿市場設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區。所用場地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國有房產開發公司或政府興建;二是政府規劃由開發商享受優惠而興建的配套設施;三是由鎮街一級政府或大型企業出借閑置土地民資興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場改造為室內農貿市場,政府給予資金扶持。雖然現在大都實行了民營化,但其為居民生活配套服務的性質沒有改變。

第三,農產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貨源和質量的把控,農貿市場是農產品進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關卡。農產品沒有標準化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在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環節出現,這就需要有對貨源正當性進行審核、對產品質量安全性進行檢測的第三方管理機制,采取農產品集中交易模式、實現集中質量安全把控顯得尤為重要。

第四,農貿市場盈利模式主要是靠獲取租金,基本上屬于微利性經營。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主要是市場主辦者通過投資興建或上繳一定的土地房產租借費或承包費獲取經營權,以收取經營戶攤位費獲取收入,攤位費再通過經營戶成本最終傳導到菜價上,形成租借鏈、成本鏈。從某種程度上講,露天、大棚或設施越簡陋的市場,蔬菜價格較低,人氣反而較旺。

第五。農貿市場內集聚了眾多經營戶,交易方式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

準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公路等都屬于準公共產品。

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對于獲得同一農貿市場承租攤位的經營者來

說,當甲從事食品經營的同時,并不會排斥乙賣菜。就是說。甲在使用農貿市場的同時,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獲得利益。但是,場所內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顯然的。與超市、連鎖經營者不同,農貿市場內集合了眾多的市場經營者,他們的進貨渠道大多來自于同一集散地,進貨價格幾近一致,利潤率極其透明,其銷售價格平均要比綜合性超市低。

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將此定性為準公共產品。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以此定位,來研究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才能尋找到較佳的管理思路。

(二)農貿市場管理具有多層次性和多重屬性

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管理好兩個層次的主體: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和場內經營戶,政府應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與社會影響依法分別實施行政管理。二是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對于市場活動的日常管理,主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實現對市場經營環境的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引導場內經營戶合法合規經營。三是市場管理人員對場內經營人員和入場消費的購買人實施具體管理。其市場內交易活動和場內行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層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質。

第一,行政執法。政府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對市場中蔬菜農殘、家禽與肉類檢疫、農產品來源等,以及經營戶的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實施行政監管,并依法對場內經營戶和市場主辦方的違法行為實施查處,維護市場法制,維護居民消費權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約管理。政府通過行政合同規范市場舉辦者的行為。政府依法規劃批準建設農貿市場時,市場舉辦方應有文明規范經營的承諾,由此形成與政府的合約:經營戶在入場經營時向市場主辦方簽訂文明規范經營承諾,相互形成契約;市場主辦方向入場購買者提出文明倡議和宣傳,與廣大消費者達成共識。

第三,自律管理。農貿市場協會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對所屬各會員農貿市場的文明經營進行檢查、評比,并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獎勵和懲罰建議;政府管理部門將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政策扶持的依據。同樣,市場主辦方將場內經營戶組織起來進行評比考核,并將誠信攤位張榜公布,引導市民到誠信攤位消費,從而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自律機制。

三、建立自律、契約、執法相銜接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政府對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具有宏觀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點。農貿市場的日常運行和文明建設,主要還是要靠市場自身的管理。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場管理與行業自律結合起來,構建以自律管理為基礎、以契約管理為紐帶、以執法管理為保障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一)建立農貿市場綜合管理的政府職能協調機制

首先,明確主管部門職責。農貿市場的管理職責歸于具有相關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承擔,主要負責制訂整個地區農貿市場的布局規劃,制訂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等規劃,提供農貿市場建設和運行的制度,協調政府對農貿市場的管理。

其次,劃分和協調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的管轄范疇。農貿市場的文明規范建設,涉及工商、商貿、城管、環衛、衛生、質檢、農林等多家職能部門,應先明確各自職能邊界,再建立各部門合作管理的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二)加強農貿市場有序進入和退出制度建設

首先,要建立農產品準入經營和入場經營制度。一是農貿市場必須具備對入場農產品貨源管理機制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這兩項基礎條件,方可對外經營。二是對小規模的獨立門店實施行政許可。

其次,加強對攤位收費權限、收費標準的監督,提供相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不同檔次市場的收費,提升規范經營的水平;對不按規定的、屢不改正的市場主辦者暫?;蚴栈厥召M權,使得政府不因對市場主辦的處罰累及百姓日常的購菜權,引發。

(三)構建由政府、市場、經營者組成的規范經營責任鏈

首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并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申辦農貿市場時,需要對場內場外環境和衛生、攤位擺放秩序、買賣秩序、文明宣傳等事項作出責任承諾;場內經營戶提出入場申請時,也要簽訂相應的責任承諾。

其次,建立與承諾相對應的保證金制度。市場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繳納文明經營保證金;經營戶向市場交納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證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農貿市場協會對各市場進行考核評比,對達到目標要求的,由政府兌現增加人員經費補貼或相關建設改造資金補貼: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動用保證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發揮農貿市場行業協會組織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對行業協會加強指導。一方面,主管部門制定農貿市場文明建設的規范標準,提出總體的管理要求,為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參與行業管理的制度設計,做好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的銜接。

第二。按照市場自治組織的要求建設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完善內部機制,注重協會的微觀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強化經濟責任制和財務控制。完善行業協會內部結構,建立行之有效的規則和監管。

第三,充分發揮協會章程實行行業自我管理的作用。行業規章約束行業的從業人員,要把行業章程與每個市場主辦方的經營管理直接掛鉤,與市場中的經營戶直接掛鉤,更好地運用行業規范和經濟責任調節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增強其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端正服務態度,改變目前農貿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管理較弱的狀況。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與服務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設扶持資金,完善農貿市場的硬件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工作計劃,對興建及改造升級的農貿市場,給予一定項目的一次性扶持資金,為農貿市場規范有序經營創造基本條件。為每個農貿市場配備農殘檢測設備,并提供一定的日常運作費用,確保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把好農產品質量關。

(二)政府提供或購買部分公共服務,激發農貿市場投資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

一種方式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內部衛生保潔,門前保潔和車輛停放秩序維護,費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農貿市場繳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場有比較合理的保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按農貿市場保潔、維持秩序人力標準,給予農貿市場一定比例人力薪資的補貼,人員配備由農貿市場負責,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后發放,并可配套一定的處罰措施。相對而言,前一種方式,容易出現場內經營戶和購買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種更具約束力。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4

從督查情況看,全市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文明長廊建設動員會議之后,各縣區普遍比較重視,相繼召開動員大會,進行了全面動員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了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方案,深入鄉村和農貿市場開展宣傳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快市場建設進度,集中力量對重點農貿市場進行了初步整治。

一是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4月15日前多數縣召開了縣、鄉、村干部參加的動員會議,并成立了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工商、商務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公安、交警、運管、交通、公路段、國土資源、城建、規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小組。同時,對整治范圍的農貿市場進行深入調研后,制定出臺了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逐市場明確了整治任務,確定了負責領導和工作人員。

二是深入宣傳,營造整治氛圍各縣區由工商、商務部門牽頭,采取宣傳車巡回宣傳、張貼標語、印發宣傳提綱等方式,深入公路沿線鄉鎮、村組,城區街道、社區,以及農貿市場,對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市、縣區政府的整治工作要求進行了廣泛深入宣傳。工商部門編印了開展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宣傳提綱》向經營客戶人手發放一份,有的縣還與經營客戶簽訂了一保三包”責任書。

三是突出重點,集中開展整治工作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全市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之后,市工商局下發了關于立即啟動開展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對全市工商系統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各縣區對轄區內農貿市場、交易點進行全面整治的基礎上,重點對國、省道及縣鄉公路沿線的農貿市場進行了集中整治。縣確定了五名縣級領導干部包抓長道、何壩、洛峪、石峽、大橋等五個重點整治市場,抽調工商、商務、交警等部門同志逐市場開展整治工作。在等重點鄉鎮成立了市容監察大隊,集中對農貿市場秩序進行整治。以8個農貿市場為重點,整合學區、衛生院、派出所、工商所等鄉屬機關力量,組建了綜合執法隊開展整治工作。在等六個集貿市場制作了市場管理公示牌和經營戶攤位證??h重點對國道沿線農貿市場進行了集中整治。分別在轄區國道、省道及縣鄉公路沿線的農貿市場開展了宣傳和整治工作。

四是多方籌資,加大市場建設力度各縣區把市場建設作為整治馬路市場的治本之策,立足實際,多渠道籌集資金,對現有市場進行了改造擴建,并加大了市場續建新建工作力度。目前,琵琶農貿市場主體工程已竣工,馬街農貿市場已開工建設;縣完善了理川藥材市場,以及兩河口、興化、南河等農貿市場的附助設施;鹽官果蔬專業市場、城關農貿市場主體工程已竣工,正在完善配套設施;縣通過招商引資,新建的城北果蔬副食綜合市場、濱河佳苑及市場開發等項目即將開工建設;新建的丹堡農貿市場、商品批發配送中心,以及擴建的城關東壩農貿市場正在建設;永寧農貿市場已投入使用,伏鎮農貿市場、水陽西瓜市場、泥陽蔬菜市場、北街市場正在建設;城關綜合市場正在招投標;對城關農貿市場分三期進行了改造;正在改造完善平洛花椒專業市場和豆壩、銅錢、大南峪、云臺等鄉鎮農貿市場,城關西街綜合市場正在進行招投標。

二、存在問題

一是工作進展不平衡個別縣區領導重視不夠,行動遲緩,工作力度不大,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氛圍不濃。有的重安排部署,深入基層抓落實不夠;有的縣區第一階段宣傳動員4月15日前結束之后才組織召開動員會議,整治工作啟動安排比較遲緩;個別鄉鎮也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宣傳不深入,整治措施不力,轄區內市場秩序混亂狀況沒有大的改觀。

二是馬路市場問題仍然比較突出雖然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已經啟動,但縣城及國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線占道經營、出店經營、臨街經營等馬路市場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有的市場管理不到位,車輛亂停亂放、攤位亂設亂擺、垃圾亂堆亂倒等現象較為普遍;有的整治工作不深入,沒有逐市場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措施不實,辦法不多,整治工作的針對性不強;有的市場建設滯后,設施不配套,場地未硬化,環境臟亂差,既有行商不入市的問題,也存在有市無場的問題。

三是個別部門配合不力個別縣區只有工商、商務等牽頭部門深入農貿市場開展整治工作,其他成員單位配合不緊密,協作不夠,還沒有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整治工作合力。有的職能部門存在推諉、依靠思想抽調人員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和責任感

四是市場建設進度緩慢有些縣區市場建設、改造有規劃,但變化不大,效果不明顯。有的市場化運作辦法不多,招商引資渠道窄,市場建設資金短缺,雖然整治了多年,但場地不足、設施不配套、環境臟亂差等問題始終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有的市場主體完工后,場地硬化等配套設施工程建設進度緩慢,難以及時投入使用。個別鄉鎮農貿市場規劃起點高,投資大,短期內難以建成并投入使用。個別縣生豬定點屠宰場的建設比較滯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認識。開展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相關職能部門義不容辭、責無旁貸、勢在必行。當前,縣城街道、國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線占道經營、出店經營、臨街經營等馬路市場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嚴重影響的對外形象,影響廣大干部群眾出行,影響群眾身心健康,影響群眾生命安全。各縣區政府,以及工商、商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牢固樹立抓好市場秩序整治就是履行職責的思想,狠下功夫,強化措施,集中力量抓好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二是明確工作責任。按照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各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細化任務,明確責任和完成時限,逐市場確定主抓領導、工作人員,切實做到組織領導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督促檢查到位。工商、商務等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抓總職能,組織協調公安、交警等部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深入農貿市場督促檢查,確保整治工作短期內取得實效。各鄉鎮要由主要領導負責,與工商所等單位協調配合,成立聯合執法隊,具體負責本鄉鎮農貿市場的管理和道路暢通疏導工作,形區負責、鄉鎮主抓、部門配合的整治工作體系。

三是完善整治方案。按照“一個市場一個方案、一個市場一套班子”整治工作要求,各縣區要逐市場進行分析研究,進一步完善整治工作方案。一方面,全面摸清市場現狀、存在突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分別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另一方面,結合實際,逐問題確定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任務和紀律要求,并謀劃制定好工作預案,增強整治工作方案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四是加強協調配合。市場秩序整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商部門要主動加強部門之間、縣區之間的溝通協調,調動一切力量,推進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商務、公安、交警、公路、交通、國土、城建、規劃、運管等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力量開展整治工作。特別是抽調的工作人員,要深入學習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思考謀劃整治工作措施,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各鄉鎮、工商所等基層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扎實開展工作,全面完成整治任務。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5

一是齊抓共管增添新活力。結合三創聯動工作,至上而下抓住鎮、村、組三個關鍵組團,嚴格實行按片區領導包片、駐村(社區)干部包村制、村(社區)“三職”干部包社,駐村(社區)干部第一責任人,各村(社區)支部書記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制度。同時,利用廣播、移動音響、懸掛條幅、制作宣傳片等多載體形式,廣泛宣傳,群眾城鄉環境意識提升明顯;

二是多措并舉達成新目標。結合XX實際,專門成立綜合執法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交警中隊、工商所等執法部門涵蓋其中,人財物優先保障,初步解決了職責部門溝通不暢、形成合力不夠的問題,為城鄉環境整治打好了基礎;有的放矢,線分兩路,出資22萬余元分段承包,垃圾池生活垃圾每天直接上車轉運至蓮花垃圾廠,有效解決了垃圾清運不及時的問題,確保了垃圾日產日清;責任到人,利用公益性崗位,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40余人(含農村公益性崗位),定崗定責,重點解決人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保證了各村社區有專人負責、專人落實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規劃優先,在鎮域范圍內,正著手準備新增農貿市場一個,已完成征地程序,正準備招拍掛工作(需招商引資);新增劃線停車位50余個,新增設臨時市場(上海花園)并規劃攤位30余個,重點解決車輛亂停亂放、逢場天攤位亂擺的問題,部分達到了主動為農村菜農、逢場天小商販找出路、部分車輛停車歸位的目的;統籌結合,派出所、交警隊、工商所在日常業務工作的基礎上,針對重點工作,集中行動,重點解決占道經營、攤點亂擺、蓬傘亂搭的問題,拆除蓬傘30余個,壓縮龍江街以街為市范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標本兼治,每月牛皮癬一次大清理,集中拆除戶外破舊廣告牌200余個,殘破標語40余幅,戶外廣告全部先行備案再行選點制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過實地摸排,找缺補短板,投入5.2萬元購置分類垃圾桶200個用于場鎮及村居民集中點垃圾收集,投入2.6萬元購置果皮箱用于場鎮及村辦公室周邊衛生治理,投入15萬余元新建及維修垃圾池44個進一步完善農村垃圾分類處置,投入58萬余元購置環衛清運車、收集車、保潔車等共計26臺用于垃圾無害化處置,全鎮環衛設施極大提升,垃圾無害化處理實現全鎮全覆蓋。

三是問題明確倒逼新思考。一是以街為市整治難度大。XX因地域原因,歷來都是沿公路擺攤設點,群眾商販觀念固化;同時,現有農貿市場位置不佳、容納量小,導致長期以街為市,交易清淡時上街為市而無處可去;二是市場規范秩序難度大。特別是龍江街在歷史形成中,形成龍江街市場,雖經壓縮,已形成道路通道,但坐商仍然占用人行道,支撐蓬傘,無法一時解決;同時,S206主公路沿線歷來都是臨時攤區,新臨時市場未形成氣候,一時無法全部取締;三是交通整治難度大。因XX系交通重鎮,車流量大,本場鎮車輛較多,雖規劃了部分停車位,但無法滿足實際車輛停放需求,從根本上解決停車秩序仍需時間;同時,XX交警中隊同時管理王井、九洪、XX三鎮,無法專門抽出警力整治XX交通秩序;四是執法權利有差距,人力不足。目前,XX綜合執法中心真實工作人員僅6人(其中執法局下派2人、公益性崗位4人),市場秩序反彈性較強,同時對游攤、占道經營無硬性處罰措施,并同時需要對場鎮、理工學院、鹽業社區進行全面管理難度較大;五是農村地區規范需要時間。特別是道路沿線、農家大院周邊,群眾環境意識普遍不強,亂堆、亂放、亂丟“正?;保瑢е路课葜苓叚h境衛生治理時間較長;六是基礎設施仍然落后,資金不足。XX大量垃圾池年久失修,農村垃圾池點位仍有不足,并隨著垃圾增多,無法滿足容量需求;農貿市場破舊、位置不佳,無法保證農產品交易;停車場較少,停車規劃區域不多,無法保證車輛的正常停放;保潔人員待遇低,無法實現全天候保潔;自籌資金壓力大,僅清運垃圾每年支出近30萬元,資金確實無法保障。

農貿市場規范設計范文6

商業競爭推動地區間的梯次發展。在中國的連鎖商業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商業發展程度較高,市場環境成熟的城市,也是零售市場競爭最為激烈的地區。在競爭的推動之下,優勝劣汰促使中心城市的零售企業向顧客市場細分化和精細化管理發展,管理水平提升較快;同時,中國的二、三級城市正在逐步成為零售市場規模化拓展的焦點,并顯示出較大的市場發展空間,梯度開發趨勢明顯,所以在中心城市市場競爭中的管理積累、人員儲備和管理技術移植將對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產生很大影響。

在連鎖超市的持續發展中,生鮮經營仍是發展的重頭戲。生鮮經營作為連鎖超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正在根據超市業態進行著個性化的演繹,除了大賣場之外,非典之后,社區店、生鮮超市和生鮮專賣店明顯加強了對社區消費的滲透。從表面上看,各種業態的多數超市經營生鮮商品大類結構比較齊備,但企業生鮮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存在著明顯的反差。

1、生鮮經營尚缺乏特色和差異化

由于競爭和生鮮品加工技術含量不高,同種業態之間生鮮商品結構一直存在著同構化的問題,生鮮經營項目可模仿和復制性非常高。由此可以看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對生鮮新品開發的力度和投入不夠,新項目的開發方式比較粗糙,因此無法掌握特色商品的技術獨有;二是生鮮加工制成品的更新比較慢,時間周期一長,特色商品的銷售業績也會“褪色”。所以生鮮品研發將是考驗零售企業與供應鏈上游企業合作成效的關鍵環節。

2、衛生管理和品質控制:消費者長期關注的問題

2003年由于非典原因,食品安全性問題正在成為消費者和社會各界長期持續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超市贏得顧客的基本信譽保證。但是與超市有關的食品質量問題依舊是頻頻出現,2003年7月份廣東省消委會對廣州市11家超市的鹵水掌翼、涼伴菜等熟食進行采樣,并且第一時間送到廣州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檢驗,在32種熟食當中有27種商品的菌落指數超出國家標準要求,只有5種達到國家標準要求,不合格率達到84%,其中即使一些十分重視現場衛生管理和品控的大牌超市也未能幸免。那么連鎖超市生鮮品現場加工和銷售環節情況如何?

在考察過程中發現,規模較大的連鎖企業都比較注意衛生和品控管理,但由于賣場規劃設計和投入水平的不同,實際管理效果也參差不齊。目前一些進入中國的外資零售企業正在進行HACCP等國際認證標準的輔導和準備工作,并有可能在其供應商當中推廣,以減少由此而承擔的消費風險,這一管理動向應該引起中國以及國內零售企業的重視,因為它將有可能把中外零售企業之間的管理差距再次拉大。

今年的非典防治正在抬高超市生鮮經營的門檻。超市生鮮經營發展到今天,食品安全和環境衛生問題一直沒有統一的行業管理標準,在實際經營中也是問題頻發,令人堪憂。非典疫情使我們在反思公共衛生問題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這樣的問題:是否有必要為超市生鮮經營設立的門檻?這個問題既涉及企業的社會道義責任;也涉及企業的投資效益。

3、自營和聯營:生鮮經營方式之爭

近年來,連鎖超市生鮮經營中一直存在著自營還是聯營方式的選擇和爭論,如果僅從問題的本身將很難找到解決方案。因此有必要把這種討論不斷深化,它已經不再局限于零售終端的經營方式,而應該進一步向生鮮供應鏈方向延伸,零售業正在面臨著一個根本的改變:一是如何利用自身現有的談判地位,發揮對生鮮供應鏈的影響力引導上游生產銷售廠商的運作配合,共同解決好新品研發和新鮮食品配送問題;二是需要認真反省連鎖超市運營中廠商聯合的切入點到底應該定位在哪里,是終端切入(引廠今店,聯營出租)還是生鮮加工配送中心切入?因為生鮮經營方式的諸多問題與廠商聯合銜接點的缺失和錯位選擇不無關系。

目前連鎖超市以單店相對獨立經營、生鮮廠商直送模式為主,若以這種原始的模式應對快速增多的連鎖門店,無異于用長矛大刀面對現代化戰爭。生鮮經營面臨從單店經營模式向有生鮮加工配送中心支持的立體模式轉移,而生鮮加工配送中心的缺失是當前生鮮供應鏈的斷點,也是目前超市生鮮經營模式最大的缺陷之一,這個環節將直接影響到和上游供應商的合作方式與協作程度,也關系到能否為不斷增加的超市門店提供直接有效的后援支持。

4、步履維艱的“農改超”

在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型城市,生鮮超市和超市生鮮區在生鮮消費市場中所占份額不斷增加,而傳統的農貿市場受到很大擠壓。但隨著各地推進“農改超”的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來看并不是一帆風順,特別是廣州“農改超”的試點之一的家盈生鮮超市的停業調整更是令人感到步履維艱。

從現實生鮮消費市場狀況,由于城鎮下崗人群和社會弱勢群體等低收入階層的存在,發達地區的農貿市場仍然擁有不小的消費群;同時象廣州東川路這樣經過改造的傳統街市也仍然擁有習慣于傳統消費形式的顧客群。而中國內陸地區和城市,由于消費能力和習慣等原因,傳統農貿市場和定期集市仍然在當地人民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這說明生鮮超市會在很大程度上擠壓傳統農貿市場的市場份額,但要就此認為生鮮超市完全取代傳統農貿市場卻是不客觀的,況且“農改超”的生鮮超市自身也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商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各種不同的商業業態是共生于同一個生態環境之中,不同業態會在一定時期內此消彼長,而很難出現一個業態取代另外一個業態的情況,即便是在發達國家中,農貿市場也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因此只要有消費需求存在,就一定會有滿足需求的商業形式存在。隨著消費市場的深入細分,社區服務和社區消費逐漸成為關注的焦點,生鮮超市作為滿足顧客日常飲食需要的一種商業形式,它和連鎖藥店、快餐店等一樣,雖然經營的商品結構和比重各有不同,但都是社區店的一種體現,而生鮮超市的市場潛力在今年非典期間得到了進一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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