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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1
20xx年,我礦紀委以創建“本廉雙樓”為目標,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為重點,推行閉環管理,建立了紀檢工作事前計劃、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鏈條式全過程管理機制,提高了紀檢工作質量,促進了紀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一、實施閉環管理的背景
去年下半年,我們借鑒國內先進企業的管理經驗,建立了《紀檢工作閉合管理制度》,即根據礦黨政階段性工作安排及紀檢監察職能,把紀檢監察工作全部納入制度管理,按照工作類別,對工作目標、工作標準、工作責任等進行細化分解,做到每項工作有計劃、有落實、有反饋、有考核、有獎罰,形成了責任明確,環節清晰,環環相扣的紀檢監察工作閉合管理體系。
二、實施閉環管理的實踐
1、健全管理制度是實施閉環管理的前提。我們首先從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風廉政教育制度、效能監察制度、查辦案件制度等進行了充實完善,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了責任人,確保了紀檢工作事事有人管,有人問,杜絕了工作疏漏。去年年初,我們在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同時,對教育活動計劃進行了細化,黨委中心組專題學習、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活動均明確了時間、責任人,確保了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20xx年,累計開展廉政教育活動10次,完成了規定的教育內容,達到了規定的教育活動次數。
2、規范工作程序是實施閉環管理的基礎??茖W規范的工作程序是提高工作效率的質量和保證。去年下半年,我們在對紀檢工作進行梳理的基礎上,以制度為依據,對廉政教育、效能監察、案件查辦等工作從安排布置到過程監督到結果考核,明確了各個環節工作要求,細化了考核標準和責任查究內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鏈條式閉環管理制度,確保了紀檢工作的有序開展。20xx年,我們針對礦工程建設較為集中的狀況,加大了對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按照標前進行集中會審、標中進行聯合監督、標后進行履約監督、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程序,對工廣改造、工人村小區建設等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了招標工作的規范操作。
3、強化過程控制是實施閉環管理的關鍵。按照“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要求,我們加大了紀檢工作過程監督力度,變事后考核為事前、事中控制,對基層單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了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了工作的落實兌現。20xx年,礦黨委與基層黨支部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后,為保證各項目標的兌現,我們加強了對《責任狀》履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通報,對查出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限期進行了整改,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規定進行了處罰,并納入年度考核,增強了基層單位的履職意識,保證了黨風廉政目標的實現。
三、實施閉環管理的效果
1、提高了紀檢工作質量,增強了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實施閉環管理,提高了紀檢工作制度化管理水平,增強了廉潔教育、效能監察等紀檢工作的連續性,使對廣大黨員干部教育、約束和監督常態化,提高了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意識。20xx年,有6名黨員干部報告了個人重大事項,9人主動上交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2
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引言
現階段,隨著國家對水利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涌現出了諸多的水利建設項目,并取得了較好的發展。本文主要對當前形勢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番分析,并制定了加強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旨在為同行們提供相應的借鑒。
1.當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從實際檢查情況來看,雖然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水平每年都有所提高,有著明顯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問題迫切需要解決,以下對問題進行一一指出。
1.1缺乏相關經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前所使用的工作經費大部分都依賴于質量監督方面的費用,基本上可以實現日常工作的實際需求。而從2009年開始,我國將這一費用取消了,并且,還明確的要求質量監督工作所需經費應由同級財政預算提供支持。然而,各個地方財政部門并沒有將這一要求全面貫徹落實,要么是職工的工資得不到保障,要么是支付了相應的工資卻沒有工作經費,要么是有工作經費,但微少,很難實現日常工作的實際需求。
1.2一些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缺乏健全的法規制度
盡管我國制定了一系列關于水利系統方面的法規制度以及規范性的文件,但是,這些法規基本上都是為了完善大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而制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開展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時,不可能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模式,所以,需要監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但是,目前在水利系統中并沒有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的統一規章制度,多數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制度缺乏明文規定,或者其工作制度與程序缺乏較強的可操作性,由于這些不健全的法規制度存在,致使質量監督機構沒有相關法規作為依據,降低了工作效率,對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了嚴重的制約。
1.3技術力量不足
一直以來,由于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編制與經費的限制,使得我們缺乏一批有力的技術力量,無論在人員結構方面,還是在專業結構方面都存在著不合理性。沒有定期的開展相關人員專業培訓,知識更新、水平提升速度較慢,質量監督嚴重缺乏技術支撐。
1.4監督機構不完善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質量監督站設有機構、但無編制、經費緊張,所使用的質量檢查手段與當前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并且,還體現在對質量監督工作缺乏必要的認識,質量監督機構領導不到位方面。質量監督工作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占有重要比重,其涉及面較為廣泛,工作量大,需要主管工程建設事項的領導者親自負責。然而,實際情況是,多數質量監督站只有負責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技術干部擔任質量監督工作,主管領導未對其予以高度的重視,沒有遵循水利部門的要求擔任站長一職或者只做掛名的站長,大大降低了質量監督的權威性,質量監督力度不足,制約了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2.完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2.1樹立良好的創新意識
實際中,我們不僅要進行成功經驗的總結,使用有效的辦法,同時,還要加強創新力度,尤其對于新出現的問題、新形勢等,制定一套新的有效措施,比如,在遇到經費不足、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時,應及時的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特別是上級主管部門與監督部門,必須加強組織并作一番深入的研究,頒布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以確保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2.2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首先,要不斷提升質量監督管理隊伍素質,加快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步伐;由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著較強的政策性與技術性特征,所以,要求質量監督工作人員應有較高的工作責任心與良好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另外,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進一步增強自身的監督執法能力,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實現管理的科學合理性,這不僅是增強工作水平的有效渠道,同時,還是提高自身建設水平的有利渠道,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快精神文明建設與廉政建設步伐,積極主動的接受社會的監督。
2.3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規范監督質量
監督機構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一套完善的技術管理制度與質量管理制度;當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涵蓋了行政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等各項基本制度,其次,質量監督機構還應結合基本制度制定出適當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做好水利項目質量管理工作,從而增強水利工程整體質量。當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法規不夠完善,雖然頒布實施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但是,與其相匹配的法規還不夠成熟,配套法規的出臺十分落后;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度還不夠完善,在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認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加強,不僅要對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執行力度進一步加強,同時,還必須構建一套完善的質量管理責任制度,將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全面貫徹落實。
2.4進一步強化基礎工作
也就是說,不斷強化監督隊伍教育培訓力度,加快各項制度建設,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與規范相關規則流程,以確保實際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要對政府、人事、財政等各項部門加以全面的協調,有效處理好機構與工作經費問題,集中監督隊伍,形成統一思想,提高工作積極性。
2.5增強科技監督手段
應充分使用各種先進的檢測儀器與設備,認真檢測施工現場質量,增強質量監督科技手段,將質量監督具有的有效性、科學性、權威性作用全面發揮,并且,質量監督部門還要和參與建設的單位共同協作把好工程建設關,加強監督。
3.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僅屬于宏觀控制工作,而且還是一項具體的工作,所以,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與質量管理經驗,熟知各種監督工作方法,不斷強化隊伍建設,嚴格規范自身監督行為,并且,還要在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支持與配合下,將質量與安全作為中心,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整體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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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3
為了加強管理,規范制度,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我局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所有干部職工及臨聘人員。
第二條 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縣級機關作息時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請假
一、工作人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寫出書面請假條請假,請假條經領導簽批后由本人交考評室備案。因故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要先電話告知分管領導,待回單位后再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請假無效,視為曠工。
二、干部一律向局長請假,并告知分管領導;其他工作人員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局長簽批,假滿后必須銷假。
三、工作人員請病假3天以上者必須出具縣級以上公辦醫院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分管領導可視本人病情和單位工作情況,嚴格控制請假時間。
四、請假時間在10天以上的人員,除在考評室備案外,須同時告知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便計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工作人員另外享受以下假期:
1、婚假:夫妻雙方符合法**婚年齡者,享受7天婚假;
2、喪假: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7天喪假;
3、產假:女職工可享受90天產假。
4、小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第四條 考評通報
一、考評室有權隨時對工作人員出勤、儀容儀表及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檢查,并根據《工勤人員工作業績考評細則》內相關規定通報并處罰。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考評室工作,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或認為考評不公正時,當事人可向考評室、分管領導或局長解釋說明,不可當眾詆毀、漫罵考評人員;若發生此類事件,考評室有權加倍處罰。
二、按照考評室考評情況及各班組工作量綜合評定,每月通報工作人員出勤及在崗工作情況,通報表彰10名優秀工作人員,通報表彰前三名優秀班組,通報批評后三名班組。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法定節假日補助:在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期間值班的工作人員每天享受20元值班補助。
二、雙休日補助:
1、門衛班(白班)、鍋爐組、配電組、消防監控組(含車庫組)、車棚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20元伙食補助;
2、門衛班(夜班)、鍋爐組、配電組、消防監控組(含車庫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夜班補助;
3、樓內保潔組、樓外保潔組、室內保潔組當日值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補助;
4、由分管領導安排的其他崗位加班人員,享受每天5元的加班補助。
三、出勤補助:由考評室核算職工出勤天數,年底根據當年經費確定出勤補助標準。
四、干部帶班補助:帶班的干部享受每天10元帶班補助。
五、班組長每月享受30元班組長責任津貼。
六、帶班干部和門衛臨聘人員有節假日、雙休日值班補助,但不享受出勤補助。
第六條 獎勵辦法
一、年內全勤者(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婚假、喪假、產假除外),給予年度"出勤優秀獎",獎勵400元。
二、在日常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學習,在觀念、服務、形象、節能等方面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善于分析總結,并能結合班組特點提出合理化建議且被采納的,給予年度"學習創新獎"。
三、工作人員在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且全勤的情況下,每月由考評室推薦,局務會研究決定,當月給予30元的獎勵。
第七條 處罰辦法
一、工作人員出勤、著裝規范及完成本職工作等情況,嚴格按《工勤人員工作業績考評細則》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二、工作人員在一季度內被累計通報批評2次(含2次)以上者,或在年內被累計通報批評4次(含4次)以上者,除執行通報決定外,其本人和所在班組不得參與年終評優。
三、干部實行上下班4簽到制度,月底由考評室匯總簽到情況,當月累計出現遲到、早退等違紀情況5次(含5次)以上者,予以通報批評;連續兩月出現以上情況者,由局領導對其本人進行誡勉談話。
四、無故不參與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活動者,按曠工處理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五、日常工作或節假日值班期間不得關閉通訊工具,如因關閉通訊工具造成工作延誤者,扣罰工資20元。
六、工作人員要按照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要求,積極配合計生辦公室工作,按時履行計生工作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延誤,否則將在當月通報中予以通報批評,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未能及時完成本職工作,且給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或使單位形象受到影響的,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經濟和行政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
八、工作人員無故曠工,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一定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班組內成員出現曠工情況,將取消所在班組及當事人年度評優資格。
九、因事請假年內累計15天以內者(含15天),每天扣除20元工資,年內累計請事假15天以上者,扣除請假期間全部工資(由單位繳納的養老、工傷、醫療保險等費用除外),并將所扣回工資平攤給同班組的其他在崗人員。
十、因病請假年內累計30天以內者(含30天),每天扣除10元工資;年內累計請病假30天以上者,扣除請假期間全部工資(由單位繳納的養老、工傷、醫療保險等費用除外),并將所扣回工資平攤給同班組的其他在崗人員。
十一、年內累計停薪30天者,由分管領導出面勸其主動辭職;如當事人不同意辭職,由局務會研究決定處罰意見。
十二、停崗停薪期間,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深刻反省,主動學習相關規章制度和業務知識,爭取早日上崗;在此期間如因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而發生意外事故,我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八條 辭職
一、工作人員因故辭職,應向其分管領導或局長提出,并提交辭職申請。
二、辭職程序:
1、工勤人員提出申請;
2、局務會研究;
3、辭職獲準,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4、到財務室結算當月工資;
三、 辭職手續:
1、移交的工作物品:文件資料、電腦磁片,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證、鑰匙及其他公用財物;
2、清算領借款手續。
四、辭職工作人員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九條 辭退
一、因下列原因我局可辭退相關工作人員:
1、因在業務、技術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
2、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本職工作的;
3、違反國家法律和我局相關規章制度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者;
5、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的;
6、違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被舉報、投訴或查辦的。
二、辭退人員辦理辭退手續參照本制度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附則
一、本制度從正式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條培訓學分制是由培訓管理部門確定每位公務員在規定的周期內(一個周期為三年)必須達到的學分,并給每一培訓課程規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學分累積的方式來評價培訓效果的培訓管理機制。通過建立培訓學分制,鼓勵公務員參加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公務員自身素質和綜合能力。
第三條*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員培訓政策的制定、綜合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市機關各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培訓計劃,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完成本部門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四條培訓課程由必修課和選修課組成。
必修課是指每位公務員在規定期限內必須修習的課程,包括公務員初任、任職和更新知識培訓的主要課程,MPA的主干課程,及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必修課程。專業知識課程由市機關各部門,在每上年年底報市人事局核準,納入下年度必修課計劃。
選修課是指公務員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課程及根據個人興趣和實際需要選擇的擴大知識面、提高適應能力的課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備舉辦選修課條件的單位申報,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后,納入下年度的選修課計劃。
每位公務員在規定的周期內必須累計達到60學分,其中必修課必須達到45學分,其余可以為必修課學分,也可以為選修課學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過規定部分的學分可以作為下一輪規定周期內的學分。
第五條每年年初,由組織、人事部門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選修課程科目及學分分值,采取"菜單式"培訓方法,下達培訓計劃。
市機關各部門根據組織、人事部門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按照本單位公務員三分之一人員比例,確定參加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培訓人員,并報市人事局。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名單,分期下達調訓通知。
第六條本周期內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含學位教育、黨校學歷教育),與公布的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相同的,憑高等院校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成績單),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所獲得學分在《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上予以登記。
1、參加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組織的培訓考核,由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2、參加規定的學歷教育,憑主辦的高等院校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成績單),由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核準后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3、參加規定的專業知識課程培訓,由本市組織的,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由上級部門組織的,憑主辦單位的文件通知(成績單),由市人事局核準、登分。
4、其他臨時組織的培訓,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后,獲得相應的學分,由舉辦單位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5、學分登記部門要高度重視學分登記工作,建立學分登記數據庫,每年年終上報組織人事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要對登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除取消違規登記的學分外,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經辦人的責任。
每年年末,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市機關各部門公布每位公務員的培訓學分。
第八條培訓學分與公務員個人年度考核、單位目標考核相掛鉤。
在規定每三年期限內,沒有修滿學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其中沒有完成必修課規定學分者,不得確定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
超過規定的學分者,在同等條件下,作為年度考核優先評“優秀”等次的依據之一。
每年公務員培訓完成情況列入單位目標考核的內容。沒有完成年度培訓計劃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扣除該單位目標考核分。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條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工作。
第三條審計署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
(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二)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國際貸援款項目審計;
(五)其他適宜聘請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
第四條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審計項目或者事項,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時,應當嚴格保密管理。
第五條受聘的外部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審計署應當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六條受聘的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相關的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
第七條聘請外部人員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般由審計署支付,不得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的有關工作由相關業務司牽頭,辦公廳、法制司參與,共同組織實施。必要時機關黨委也可以參與。審計署派出機構有關審計項目需要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的,應當向該審計項目的主管業務司提出申請,由主管業務司牽頭組織聘請。
第九條聘請外部人員實行計劃管理。由主管業務司對本司及相關派出機構計劃年度內擬聘請外部人員的數量、專業要求和費用預算等情況進行測算匯總,向辦公廳提出聘請申請,經辦公廳審核平衡并報署領導批準后,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由審計署支付聘請費用的,同時納入年度審計項目經費預算。
執行中需要調整聘請外部人員或者經費預算的,也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十條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擬聘請的外部人員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三)職業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主管業務司就特定審計事項可以向擬聘請人員或者其所在機構提出除上述條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請要求。
第十三條聘請外部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一般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選聘。對于特殊專業人員且不宜實行招標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選聘。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應當要求應聘機構提供擬參與審計工作的具體人選。相關業務司應當逐步建立聘請外部人員備選庫,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備選庫中符合聘請條件的機構或者人員。相關業務司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擬聘請人員參加相應的業務考試。
第十四條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外部人員,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條聘請外部人員時,應當由相關業務司代表審計署與其簽訂聘請協議。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應當與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簽訂聘請協議。聘請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內容和職責范圍;
(二)工作時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員的權利;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諾;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還應當在協議中列明擬參與審計的人員姓名及其資質條件等信息。
第十六條相關業務司、派出機構應當對受聘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審計業務培訓,并對其進行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七條相關業務司、派出機構應當將受聘人員編入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組,但不得擔任審計組組長。
審計組組長在審計實施中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督導和業務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和審計署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保證其審計質量。
第十八條受聘人員在審計實施中享有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
受聘人員有權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對審計機關有關人員阻止受聘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受聘人員可越級直至向審計署領導反映有關情況,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對于反映真實情況的受聘人員應予保護和獎勵。
第十九條審計項目完成后,相關業務司應當組織對受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行聘請協議情況進行考評,并作為以后能否繼續參與競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需要向受聘人員支付費用的,由相關業務司根據考評結果向辦公廳提出費用支付意見,經辦公廳審核并報署領導批準后,按聘請協議支付。
第二十一條相關業務司根據考評結果,應當將業務能力強和職業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員列入聘請外部人員備選庫。
第二十二條受聘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將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原件和電子資料,及時移交相關業務司。受聘人員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的相關結果用于與所審計事項無關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將審計結果用于與審計事項無關目的的;
(四)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的;
(六)不履行聘請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聘請外部人員相關職責的;
(二)通過聘請外部人員工作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員或者與其串通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范文6
二、嚴格會議簽到制度
參會人員要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提前5分鐘到會,自覺簽到,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雖參加會議但不履行簽到手續的,一律按會議遲到處理。
三、嚴格遵守會場紀律
參會人員進入會場后,自覺遵守會場紀律,按座簽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調換座簽位置,主動關閉通訊工具或調至靜音狀態;不得在會場內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抽煙、打瞌睡、接打電話、玩手機、隨意出入會場以及做與會議無關的事。如有特殊情況要離開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四、嚴格會議傳達落實
參會人員要認真聽會,認真記錄。會后,要及時匯報、傳達、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確保全鎮政令暢通。對因缺會、替會等問題造成會議部署的工作不落實,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五、嚴格督查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