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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范文1
[關鍵詞]銀行;證券;混業經營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3-0112-02
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水平顯著提高,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金融產品的創新也使得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始走向混業經營。目前混業經營還處在發展初期,缺少經營的理念和經驗,因此,金融行業相關研究人員要立足于我國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現狀,同時參考國外的經驗,發展出適合我國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道路。
1我國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現狀
11銀行為證券機構提供基金托管
銀行在不斷發展過程中已不再是中介化的金融機構,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無法適應金融業的發展。因此,銀行開始發展中間業務。作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部分,基金托管是銀行和證券機構之間業務合作的主要環節。由于銀行穩定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基金托管的費用,銀行也可以利用基金代銷業務來獲取利潤,因而銀行都想要取得證券機構的基金托管資格。開發和管理基金是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大型商業銀行都設有專門的基金管理部門,管理銀行的基金業務[1]。
12銀行為證券機構提供融資服務
銀行與證券機構的業務合作為證券公司提供了更全面的融資服務,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能夠在銀證合作下打通資金渠道。自國家允許證券公司從商業銀行貸款開始,銀行對證券公司的融資幫助就得到了制度保障,證券公司的資金問題便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
13銀行與證券機構協同進行資金清算
資金清算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商業銀行的網絡及清算系統為證券機構的資金清算提供了幫助。目前,許多大型證券機構都會利用銀行的清算系統進行資金的清算,一些銀行工作人員還會直接到證券公司駐點工作,對股票進行資金清算。銀行與證券機構在資金清算上的合作既滿足證券投資客戶的需求,又實現了資金存款的自由,為銀行和證券機構的長期合作打下了基礎。
14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
銀行資產證券化是通過證券市場交易,把銀行流動性差的信貸資產轉讓出去而換得現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證券公司為銀行提供了資產證券的設計和發行等專業性的服務。資產證券化在重組資產結構后能夠實現資產的流動或轉讓,其資產權益也相應集中起來。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與證券機構保持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國家為處理不良銀行資產,也明確規定了銀行具有經營證券業務的權利[2]。
2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利弊
21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優勢
銀行與證券混業經營能夠實現資源的共享,提高銀行和證券的運作效率。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需求有很多相似之處,銀行證券混業經營后,在市場調查和客戶信息收集方面便能夠精簡人員,共享信息資源,減少機構運作的成本投入。另外,混業經營后的銀行和證券也從外部競爭變為內部競爭,有利于雙方業務水平的提高。混業經營還會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規模,大型混業經營機構所面臨的金融風險更低。并購后的銀行有更廣闊的存款來源,融資渠道也得到了拓展,混業經營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效益。大型銀行的資產規模也能夠提升資金的流動性,擴大銀行的市場份額,為銀行取得更多的客戶資源,通過新的客戶群體來增加資金來源[3]。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也有很大不同,機構中某個部門的低效運營對其他部門收益的影響降低了很多,其內部調整機制也得到了完善。
22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劣勢
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劣勢主要有三點。第一,混業經營機構的監管難度更大。并購后的銀行會形成非常大的規模,這些銀行占據了大部分的金融市場,影響了金融行業的公平性,金融監管機構管理金融市場的難度將大大提高。第二,混業經營未來的發展形勢還不明朗。盡管世界范圍內的混業經營已成趨勢,但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并無成熟的發展模式,在我國特殊國情下,銀行并購后能否促進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還有待實踐來驗證。而金融機構集中發展形成的壟斷,也會提升金融風險。第三,強化金融機構的關聯容易形成風險傳遞。混業經營帶來資源共享的同時,也讓金融風險在交易中傳遞開來?;鞓I經營機構的銀行與證券在交易的時候會把資金蔓延到機構的整體當中,這種風險還可能傳入到金融市場[4]。
3改善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狀況的對策
31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體系是金融安全的基本保障,面對混業經營的諸多不利因素,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管體系的建設,以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與合理的金融監管形式來加強對銀行和證券機構的監管,降低金融風險。對此,我國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完善,防止混業經營形成壟斷,嚴格管控金融市場的不公平交易行為[5]。金融監管機構還要利用先進的技術來管理各金融機構的信息,對其進行透明公開的監督管理。此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結構也要相應調整,嚴格管理監管系統的工作人員,以適應新的金融發展形勢。
32穩定金融市場的發展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為了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狀況,銀行體系需要進行改革,使銀行內部的運營機制滿足混業經營的要求。金融市場在銀行體系的穩定下能夠降低金融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的良好秩序。當前金融行業的科技應用非常重要,先進的信息科技能夠有效提高銀行內部的運作效率,為銀行證券的混業經營創造條件[6]。除此之外,金融監管部門還要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提高金融市場的活力。
33借鑒國外混業經營的經驗
我國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水平都比較匱乏,因此,混業經營的發展應當放眼全球金融市場,從國外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中吸取經驗,為我國混業經營的發展提供參考。首先,國外的立法規定可以作為我國完善金融法規的依據。其次,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也可以向國外金融監管機構學習如何控制金融市場的風險。最后,開展跨國金融合作可以作為提升金融發展水平的有效策略,在合作中學習更多國外混業經營的經驗。
4結語
綜上所述,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世界金融行業的發展趨勢,我國實行銀行證券混業經營與金融行業的發展相符。為此,我國金融行業應當建立起適應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制度,發展混業經營的金融市場。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水平將逐漸與世界金融接軌,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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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范文2
目前我國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合作可以在三個層次上層開:(1)較淺層次的普通業務合作。銀行將券商視同接受貸款的普通企業客戶與之開展同業拆借、資金清算等信貸業務;(2)在業務分工基礎上的深度合作。銀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優勢,將業務進行分拆和組合,通過現有業務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創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關系:A、銀行轉帳。銀行和券商的電腦系統通過聯網,完成投資者保證金轉賬、托管和相關信息查詢等業務處理,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的委托電話或網上交易系統等遠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將資金在銀行活期儲蓄賬戶和證券公司保證金賬戶之間互相劃轉。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開展此項業務;B、銀證通。投資者只需憑有關證件到銀行的任何一個網點就可以開戶買賣股票,客戶儲蓄帳戶即是股票清算賬戶,客戶從開戶、買賣、存取款、查詢到消戶均無須到券商處,可以直接通過銀行和券商的委托電話或網上交易系統直接進行操作;C、開戶。券商的網點相對比較集中,數量也較少,而銀行則具有點多面廣的優勢,券商委托銀行網點辦理股票開戶,可以將業務輻射到沒有營業網點的地區,對網上交易等業務的開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3)通過股權交融的集團化合作。券商與銀行相互參股或者直接在組織結構上進行重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團。
具體來講目前促進銀證合作的對策:
1.商業銀行先進的資金匯劃清算系統,可以為證券公司提供高效的異地資金匯劃服務,滿足證券市場資金流量大、匯劃要及時的特點,同時也可優化負債結構。從動態的角度分析,資本市場的發展會影響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即資本市場的分流會引起社會公眾存款(對公和儲蓄存款)的減少,而在銀行證券清算的體制下,流向資本市場的資金又會流回銀行,所以銀行的同業存款增加,問題的關鍵是商業銀行能否抓住機會,目前我國上市股票、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交易主要通過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資金清算與交割完成。證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國各地的證券公司就成為證券發行和交易資金的集散地,按《證券法》的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部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如果商業銀行能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三級資金清算,就可實現儲蓄存款和同業存款的相互轉換,使資金此進彼出,保持相對穩定,沉淀的清算資金和此業務帶來的派生存款,將會增加銀行的資金頭寸,獲得大量的低成本負債,帶來可觀的收益。在證券市場的發行上,商業銀行可以為證券承銷提供匹配服務,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利用商業銀行的網點為證券公司收繳發行資金,遠期銀行還可以分設投資銀行業務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資公司,為企業改制、上市、資本運營、公司理財服務。同時商業銀行可以針對證券公司要求保證金賬戶必須與其自營賬戶分開的規定,進行創新,推出銀證通等金融工具,通過銀行的委托系統,借助于券商的席位,為股民提供開戶、查詢、清算、銀證自動轉賬以及證券委托交易的服務。
2.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所有募集資金要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因而基金申購的辦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紅利的發放都需通過托管銀行。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穩步發展,新的證券投資資金將不斷出現,基金品種將不斷增加,商業銀行作為證券基金的托管銀行,資金和結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給商業銀行帶來大量的無風險的手續費收入,還可以間接地開發資本市場上存款客戶的市場空間。所以商業銀行要把基金托管業務作為一項重要的表外業務,認真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市場發展趨勢,開發相關業務支持軟件的開發?!堕_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設立投資基金,這進一步拓寬了銀證混業合作的空間。
3.短期拆借以滿足券商對短期頭寸的需求。證券經營機構因為清算資金在途或承銷發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頭寸不足,商業銀行可通過短期拆借滿足券商的這種需求,并借以優化資產結構。1999年10月12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證券等7家證券公司獲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短期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過銀行間同業市場與中國工商銀行成功地進行了一筆國債回購業務,融入資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資運作。這是證券投資基金首次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標志著《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已進入實質性運作階段。截至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資金以及股票質押融資,解決短期資金余缺,已經成為銀行間市場主要的資金需求者,2000年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凈融入資金達到3989億元,國有商業銀行凈融出資金5114億元。同時我國券商總權益與總負債比不到1:10,相對于國際成熟資本市場券商1:27的總權益與總負債比,尚有相當大的融資空間。
4.搭橋貸款。對于一些準備發行股票的公司或者準備配股的上市公司,因為其項目已經立項,開工在即,但是通過證券市場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到位,這時券商為拓展投資銀行業務,尤其是作為股票的承銷商或者推薦人,以自身作為擔保向清算資金的清算銀行提出向擬上市公司或者擬配股、增發新股公司發放搭橋貸款,銀行為了穩定清算業務、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加上此類貸款有券商擔?;蛘咄顿Y銀行用自有資金也提供融資服務,風險較小,所以也愿意發放此類貸款,但其用途僅限于項目的前期投入和資產重組。投資銀行是高扛桿金融機構,搭橋貸款可以有效解決券商在拓展投資銀行業務中的資金需求。目前銀證合作拓展搭橋貸款業務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凈資本額達不到綜合類證券公司凈資本最低標準(人民幣2億元)的證券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有條件提供擔保的證券公司必須在會計報表附注和凈資本情況的說明中詳細披露其擔保事項;證券公司提供的擔保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0%;嚴格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禁止股票承銷業務中融資和變相融資行為的行業公約》,禁止在股票承銷過程中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證券公司不得為以買賣股票為目的的客戶貸款提供擔保。
5.銀行合作,拓展杠桿融資。在券商的指導下,可以探索收購公司以購并后的資產及其收益作為抵押,從銀行取得貸款來籌集購并所需的資金。目前商業銀行還不可以直接參與信托投資和股票投資業務,但是商業銀行可以和投資銀行合作,開展項目融資、企業財務顧問、資產重組等投資銀行業務。商業銀行通過投資銀行拓展項目融資,根據項目的建設周期,分階段、分批為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能源、交通、市政設施提供融資。
6.銀證合作推進資產證券化。國際銀行業發展的一個趨勢是銀行開始主動經營資產負債表,因為銀行核心存款增長的速度遠遠低于資產市場發展的需要,銀行就通過轉移表內資產或者主動負債,通過資產或者負債的出售與購買來主動地經營資產負債表,改變資產負債結構,通過資產證券化轉移表內資產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國有35%左右的消費信貸余額已經被證券化,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小企業貸款、設備貸款等,同時國際融資總額中80%是通過各種有價證券融資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種越來越多,銀行信貸資產也逐步走向證券化,使得銀行貸款、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聯結并交叉在一起。我國資產證券化也在逐步啟動,可以積極探索以消費貸款和房地產、大型成套設備等貸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為擔保,進入直接融資市場發行證券,降低風險,優化資產負債結構。(1)住房貸款證券化,這是其發展到一定規模的必然要求,因為個人住房貸款期限長達15~30年,而目前我國儲蓄存款7萬多億,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銀行資金來源的短期性和房貸長期性之間矛盾突出,根據國外經驗,當該項貸款余額占銀行信貸總資產的比重超過25%時,銀行將面臨流動性風險,而證券化是提高個人住房貸款流動性的最佳途徑。目前我國沒有信貸二級市場,貸款在銀行之間的轉讓很困難,隨著我國房改的深入,個人住房貸款必將迅速增長,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將面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商業銀行可以和證券公司合作,積極探索以抵押擔保證券、抵押轉支付證券和資產擔保證券等方式把抵押貸款標準化、證券化,以證券交易方式轉讓貸款債權,借以增強個人住房貸款的流動性;(2)不良資產證券化。券商可以發揮其投資銀行功能,充當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財務顧問,協助商業銀行做好信用增級等前期準備工作,幫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產證券化設計。
7.銀證合作,通過資本市場補充和充實銀行資本金,優化資產負債結構:(1),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彌補資本金不足問題;(2)發行長期資本債券,增加附屬資本,改善資本金構成;(3)發行短期債券,解決流動資金不足問題;(4)銀行委托證券機構承銷大額定期存單,推進存款證券化。這樣通過主動負債,主動經營資產負債表,供求、資產負債的數量與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資金來源的波動性和支付壓力,降低經營風險。
8.券商自營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銀行與證監會出臺文件,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部分機構投資者以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作質押向商業銀行借款。股票質押貸款流動性強,貸款規模受券商資本金比例的限制,風險小、收益穩定,而且利于商業銀行和券商建立合作關系,所以商業銀行應該支持證券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營人民幣普通股票或者證券投資基金作為質押,向商業銀行貸款。
9.其它,銀行積極探索與風險投資基金的合作;與期貨商合作,積極開拓面向期貨商的和融資;以獲得證券承銷資格、具有資本市場業務權利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橋梁,銀證在債轉股、股權轉讓、拍賣、上市等方面進行合作。
二、關于銀保合作
隨著我國保險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其對商業銀行的保險存款形成了巨大的沖擊:(1)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從原先只能存入銀行發展到可以購買國債、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入市;(2)保險公司采取由總公司集中運用資金的方式,要求加速歸集各級保險機構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保險資金停留銀行的時間大大縮短;(3)保險公司為了擴張業務,普遍采取了以各商業銀行營銷保險業務的比例確定保險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時,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由于競爭的加劇尤其是資本市場的發展,使得傳統業務盈利空間收縮,迫使銀行必須積極發展保險等中間業務,這也是商業銀行服務客戶和防范信貸風險的需要。因為一方面,具備參保意識的客戶希望能夠便捷地辦理保險手續和交付保費,而這一點通過客戶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就可以實現。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發動信貸客戶參加保險,可以減少貸款本息損失、防范信貸風險。
從客觀條件上看,銀保合作的時機也基本成熟:(1)保險市場正處于高速成長時期,保費年增長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不斷得到證明,保險法的廣泛宣傳,利率的下調和利息稅的開征使得人們購買儲蓄保障型和投資保障型險種的積極性不斷提高;(3)保險法規定企財險只能由保險公司或者符合規定并經批準的機構辦理,保險營銷員不能辦理企財險,保險公司也不能向個人支付企財險手續費,這為商業銀行發展保險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險業務量猛增,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和業務人員尚不足以滿足保險業務的開展,因而保險公司通過委托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以其代辦處或者點的名義保險業務可以彌補這個不足。截至目前我國已有國內五大保險公司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銀行在內的10家銀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其中大多數保險公司(銀行)都有一個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圍包括按揭貸款保險、信貸保險、代收保費、代付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融資業務、資金匯劃網絡結算、電子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
目前銀保合作中存在的問題是:(1)商業銀行與保險業合作還處于初級階段的關系,雙方對增加收益、爭取存款、服務客戶、防范風險、增強競爭實力等方面的意義認識不足,保險公司更多的是把銀行定位于重要的資金代收渠道和依賴銀行發展客戶,導致了對相關業務的忽視,比如長期就未把保險業務放在主體業務之內;(2)商業銀行在銀保合作業務開展上消極被動,缺乏一套激勵機制,少數銀行員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內客戶資源和業務手段,私自辦理保險業務,手續費被員工個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圍內私分,有的基層行辦理業務由行里組織,但手續費不入帳,集體瓜分;(3)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人員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險業務知識和營銷知識,對保險法規、準則和管理辦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識缺乏了解,對保險產品的功能、特點、標的勘測、操作規程和營銷技巧等知識掌握不夠,無法根據客戶的特點推銷保險產品;(4)商業銀行未能根據保險法規和商業銀行的業務功能進行金融工具創新;(5)以往銀行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財產險,而壽險業務相對較少,這主要是因為財產險具有法定保險的性質,主要面向單位,加之費相對較高,因而其業務額大大超過壽險。而壽險則屬于商業保險范圍,客戶自主選擇的余地較大,不易于推銷,且其面向個人的險種一般只側重于意外險和養老保險,市場的現實需求不大,因而成為銀保合作保險業務開拓的“瓶頸”。
目前促進銀保合作的對策:
1.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商業銀行信譽、人才、技術、網點和資金優勢以及廣泛的客戶資源和業務資源,積極與保險公司合作,發展保險等業務,保險公司收付費,拓展表外業務。銀行通過開展保險業務能從保險公司賺取傭金,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大,傭金將有可能成為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使銀行能大量回收網點建設成本。銀行通過與保險業開展合作,能擴大并穩定銀行自身的客戶群,提高客戶的忠誠度,可以起到提高競爭力與擴大發展空間和領域、支持核心主業發展的作用。同時雙方在消費信貸等領域的合作,使保險成為銀行化解一部分貸款風險的有效手段。在將來我國放松混業經營限制后,為銀行發展自營保險業務提供人才、業務和制度等方面的儲備。
2.商業銀行通過與保險公司在資金拆借、推出保險貸款新產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優化資產結構,開拓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空間,大幅度降低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和經營效益。
3.銀保合作拓展保險業務時,要根據市場原則確定合作中的手續費費率、保險存款留存比例、業務統計制度、成本核算辦法以及其他服務項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實現共贏。商業銀行要建立起保險業務的內部激勵機制,建立保險手續費收入和營業費用支出、個人收入掛鉤的辦法,從費用支出機制和個人收入上推動基層行大力開展保險業務。建立行內協調、各部門聯動的保險業務組織管理體系,使此項業務與其他業務相互帶動、相互促進。商業銀行可以從多渠道引進保險專業人才,同時與保險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訓本行從事保險業務的員工,從人力資源上保證銀保有效合作。
4.商業銀行可以擴大保險業務的品種,把企財險和儲蓄保障型、投資保障型壽險列為發展重點;繼續加強為保險公司和客戶的服務,在代收保費的基礎上,把服務項目擴大到代付保險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險金等;開發信用聯接型保險產品,比如可以與壽險公司合作,推出壽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允許商業銀行的壽險單作為貸款的權利質押憑證,借以達到既發展消費信貸服務,又促進保險業務的“雙贏”目標,也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與信用卡有關的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壽險保單,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費;可以從企業理財、個人理財業務的角度,結合本行業務對保險業務進行組合包裝,以“套餐服務”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險產品。
5.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合作進行金融工具的創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險貸款。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償能力,銀行根據貸款5級分類確認為損失后,由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代償本息。這種貸款擔保方式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相比,在發生貸款損失后,銀行更容易從第二還款來源收回貸款,所以能更好地滿足銀行資產風險管理的要求,這是在保險業務和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領域內的工具創新,有利于商業銀行保全資產、優化信貸資產質量、減少不良貸款、提高商業銀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在拓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時,銀??梢苑e極合作,進行業務創新,比如對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對抵押人出現意外傷亡喪失還款能力的人壽保險、對借款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約借款合同的保險,尤其是履約保險等都是很有前景的業務。
三、關于銀行與財務公司、擔保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合作
1.銀行與財務公司的合作。我國的財務公司主要為企業集團服務,負債業務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資金為主,同時也發放貸款、從事證券業務、進行外匯買賣、提供投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業務。從業務范圍看,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近幾年,大型企業的集團化組建帶來的資本聚集效應,以及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強化了公司資本從銀行業的游離程度,更多的大型企業集團將逐步建立財務公司,取代一部分銀行業務。但是,對于跨地區、跨行業、跨國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來說,由于其內部治理結構復雜,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清算和銷售貨款回籠等對銀行的結算業務產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隨著經營風險的增大,企業集團將資金從下屬公司逐步集中到總部,實行收支兩條線,對資金實行集約化管理,商業銀行以其結算網絡和結算經驗的優勢,可以與財務公司合作,建立一套嚴密科學的核算管理體系。同時,在我國金融市場不斷發展成熟的過程中,大型企業集團對以存貸款為主的傳統金融業務的需求呈現下降趨勢,而對以項目融資、債權保理、法律顧問等知識密集型投資銀行業務需求上升,商業銀行必須從簡單的信貸服務轉向綜合性的公司理財,發展技術密集型的金融產品。
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財務公司的特點進行創新,在標準化管理的前提下,量體裁衣,提供個性化金融產品:(1)集團賬戶的建立。當企業集團總公司與下屬公司都在同城,企業集團總公司設立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和下屬公司在分行分別開設賬戶,財務公司的賬戶可以反映所有下屬公司賬戶余額,下屬公司使用本公司帳戶的資金受到財務公司賬戶余額的制約,這種方式可以使集團隨時把握所有下屬企業資金的狀況;(2)公司的異地網絡結算。這種方式適合于企業總公司和下屬公司不在同城,總公司下設財務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異地下屬公司均需在商業銀行開設對公賬戶,財務公司需將異地下屬公司的資金及時回調總部或者向下屬公司撥付資金時,可通過商業銀行的異地匯劃網絡進行,商業銀行要保證異地結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業銀行可以協助大客戶建立系統內部銀行或者財務公司,構建集團內部虛擬資金市場,建立起規范的內控制度,徹底改變集團內部成員單位對集團資金的無償占用,強化其內部資金的集團統一管理,為財務公司及其集團培養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從源頭上與財務公司加強合作。從財務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財務公司不是當前直接融資投資熱點,其增資擴股難度大,難以及時募集到合適的股本,通過與銀行合作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克服這一問題;(4)有的企業集團甚至可以將財務管理業務以多種形式外包給銀行。銀行也可以積極利用自己的優勢,作為外包商,承包公司財務資金業務。因為金融領域的一大外包業務是公司財務資金外包業務,將公司的財務資金部門或者部門的財務、現金和資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外包給銀行管理。銀行職能從存貸中介職能向投資理財職能轉化。公司充分利用銀行的規模優勢有效管理財務資金,可以精簡機構,降低經營成本,增加經營的靈活性和銀企之間信息的對稱性,進而促進金融交易的發生。
2.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商業銀行要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建立是分散銀行風險,而不是完全接受銀行風險以使銀行在不承擔任何風險的情況下獲取穩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與協作銀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擔保范圍、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違約責任、代償條件等內容。目前我國擔保業還處于發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數應該控制在10倍以內,再擔保放大倍數可大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后隨著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擔保業的不斷成長,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數。擔保責任分擔比例,應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以市場方式決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避免全額擔保,對目前商業銀行不愿承擔任何風險的做法,人行應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分擔、放大倍數和業務開展上積極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信用擔保機構在選擇協作銀行時可多選幾家,擇優合作,以增強銀行間的競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可以在合作中積極進行業務的創新,比如可以合作進行貸款授權信用擔保,即申請貸款信用擔保的企業可以直接到協作銀行辦理手續,協作銀行按規定直接受理承辦貸款授權信用擔保有關手續,自主決定放款,然后由擔保公司追辦擔保手續,借以有效地擴大擔保覆蓋面,簡化擔保手續,提高擔保效率,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范文3
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的國際比較
為更好吸引國際機構投資者并降低公共赤字的融資成本。近年來,許多國家政府也不斷完善政府債券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OECD國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拍賣、做市商制度、融資頭寸的工具(例如回購協議)、取消預扣稅、衍生產品市場、基準債發行、清算和結算體系的完善等。從國際經驗來看,債券市場的交易者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保險機構、各類基金、企業機構、個人投資者,他們雖然分散在各個交易市場(場內市場、場外市場、大宗交易市場等),但各交易市場之間沒有對交易者身份的嚴格限制,盡管大宗交易市場對投資者的最低交易額度有一定規定,但其目的是為了使交易在數量上更加匹配,從而提高交易速度。另外,發達國家債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中,機構投資者占主導地位,個人投資者買賣國債大多通過機構投資者進行。其中,金融機構是機構投資者的主導,不同類型的金融結構負債特征的差異導致了對國債交易的不同需求,進而提高了市場流動性。例如,中央銀行在國債市場的買賣行為主要是由于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商業銀行的負債增長一般比較穩定,而頭寸的變化比較頻繁,往往將短期國債作為備付金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將回購作為調劑資金頭寸的重要工具;基金投資則更注重安全性,國債投資在基金組合中通常被作為降低風險系數的工具;人壽保險公司根據報單負債類型的不同采取相應的投資策略;財險公司更注重收益性,而對流動性的要求相對較低;證券公司除了將國債作為資產組合的工具外,更傾向利用國債回購來滿足短期資金頭寸的需要?;诖耍绻活悪C構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場進行交易,交易需求的差異性必然受到影響。另外,由于投資者的風險偏好不同,具有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對宏觀經濟和通貨膨脹、利率走勢的預期不同,而無風險的基準利率無疑可以提供重要的投資和交易參考,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分散投資風險,促進市場流動性的提高。
從發達國家的國債市場發展歷程來看,國債持有者結構呈現多樣化趨勢,多數市場經歷了由個人投資者為主向機構投資者的轉變。在絕大多數市場化國家中,機構投資者約占90%以上的份額,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工商企業、外國政府機構、共同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對債券市場流動性的影響
首先,由于機構投資者具有資金優勢和人才優勢,采取專業化管理和系統化的運作,從降低交易成本和保持市場連續性等方面增強市場的效率,從而能有效地控制債券投資風險,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對債券市場的穩定發揮重要作用。其次,契約型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金和保險基金,其投資具有穩定性和長期性,形成了債券市場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機構投資者通過投資組合可以為單個債券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吸引潛在的投資者,增加入市資金,提高市場深度,促進流動性的提高。最后,由于很多機構投資者同時參與國債一級市場的承銷,從而使一、二級市場的發行定價機制有效聯動,從整體上提高了債券市場的定價效率與流動性。
從另外一個方面講,機構投資者的“羊群行為”也會引起市場流動性風險,包括所有人都尋求在同一時刻買進或賣出股票,而現代資本市場環境下的這種機構共同行為有可能放大市場功能,進而影響市場流動性。如當債券市場面臨恐慌性拋盤時,容易導致成交稀疏、流動性差,并且面臨完全喪失流動性的可能。這方面的例子包括1987年的垃圾債券市場危機,由于抵押擔保證券市場的恐慌和流動性的喪失,出現一系列的金融機構倒閉。
對新興市場而言,缺乏實力強大、活躍的國內機構投資者和國外投資者興趣,導致市場發展深度和流動性不夠。許多新興債務市場具有融資來源壟斷性的特點,主要來自于稅收力量的運用、對銀行最低儲備和流動性資產的要求,規定國內養老基金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非市場化的政府債券。由于非市場化債券不能在任何交易所掛牌,也不能交易,因而加劇了市場分割。同時,出于對銀行最低儲備和流動資產管理的規定,人為地降低了這些工具的收益率,因而也會對市場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有必要引入可鼓勵儲蓄類機構購買市場化的、較長期債券的機制,以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而廣泛的國內和國際投資者基礎將有助于降低發行成本并促進未來發行。
培育我國機構投資者的措施
機構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主體,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資本市場健康穩步發展的基本要素。目前,我國機構投資者雖然具有一定規模,但是整體發展仍需要不斷完善。許多機構投資者缺乏資本管理經驗、理性的市場投資和風險管理理念、規范的投資行為。使機構投資者不斷地走向成熟和更具實力有利于多層次的債券市場體系的建立,提高市場化的定價效率,活躍債券市場的交易、分散債券市場的風險,促進債券市場發展和創新的進程。
加強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定價管理能力。應發展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促進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從各類投資者的具體持倉量看,商業銀行仍然在銀行間市場居主導地位,2011年底的持倉量達14.41萬億元,占銀行間債市規模的67.47%,其中尤以全國性商業銀行所占比重最高,保險機構和基金的持倉規模穩定在第二位和第三位,達2.06萬億元和1.69萬億元,分別占銀行間債市規模的9.65%和7.92%。
鼓勵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包括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商業銀行通過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來開展投資業務,既可以擴大機構投資者的層次,又可以充分利用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來增加資本市場的流動性,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有必要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在完善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分散銀行風險、緩解流動性壓力的同時,可以為中小企業信貸提供支持,為高收益債券產品發行搭建平臺。信用債的發展壯大和機構投資者的成長成熟,發展良好、多層次的公司債市場將豐富銀行證券投資組合的品種和工具,有利于提高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和定價能力,從而有可能進行更為積極的資產負債管理。
為社?;稹⒛杲鸬陌l展創造條件。當前發展債券市場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能引入長期穩定資金的問題,而社?;鸷宛B老金投資管理運作首先要滿足安全性的需求。相比于股票市場,債券投資既是審慎投資的需要,也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要求。如何進行債券市場的制度創新,通過包括稅收政策和風險管理等相關政策制度安排鼓勵這些資金入市值得探討。
在機構投資者中積極培育做市商。從各國證券市場的情況來看,做市商居于場外市場的“中心”、“核心”位置,發揮著重要作用。可將在市場上表現良好的機構投資者補充到做市商中,推進做市商制度的發展,提高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和市場效率。
在人民幣國際化和債券市場漸進式開放的進程中加強機構投資者培育。積極鼓勵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理性的市場投資理念、國際先進的資本管理經驗、規范的市場投資行為帶入中國資本市場,促進我國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形成,使我國債券市場向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穩步發展。在2005年,世界銀行集團旗下的國際金融公司(IFC)就已經獲準在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10億元。2011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聯合公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正式啟動。RQFII試點將從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開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準的人民幣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初期試點額度約200億元,據稱其中80%的資金將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4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世界銀行簽署協議,允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該協議使世界銀行能夠通過投資中國的固定收益產品參與債券市場的發展,同時也使世行有可能開發并向借款人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產品,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債券市場的參與也提升了全球的機構投資者對中國債券市場的信心,這無疑會推動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國際化的進程。
在向QFII開放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過程中,也應逐步開發境內合格的機構投資者(QDII),包括合格的中小金融機構、社?;稹⒈kU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投資于境外外幣債券,擴大境內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從2007年7月起,中國政府開始批準國內金融機構到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隨著中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程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11年8月,在面臨歐債危機和美債危機的沖擊下,我國在香港地區發行200億人民幣國債也為債券市場注入了穩定劑。進一步開放我國債券市場,推進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的發展,無疑有利于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的產品創新,而建立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層次,有利于市場開放過程中金融風險的防范,同時提升人民幣的國際吸引力與市場信心,使中國債券市場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的重要力量。
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債機構投資者層次。2011年由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組織發行本?。ㄊ校┱畟圏c,市政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與管理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如何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合理的地方政府投融資體系,逐步推進市政債券的發行,降低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完善直接融資體系等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目前地方債主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商業銀行是主要的機構投資者。未來需要建立類似美國的多元化投資者層次,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證券公司、社保、養老金、個人投資者,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層次,為市政債券的發展奠定市場基礎。
在債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積極防范金融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評級和管理、衍生工具定價機制的完善。針對目前市場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同質化的傾向,逐步實現發債主體和機構投資者的多元化,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未來需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管理的制度框架,包括信用增進、區域集優融資模式、地方政府償債基金及信用債的監管協調機制等多方面內容。
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范文4
[關鍵詞]保險中介,金融混業經營,突破口
銀行、保險、證券—直被稱為我國金融業三大支柱,1993午以來,由于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我國金融業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但隨著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壯大,銀行、證券正逐步成為保險營銷的主力中介渠道,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業務合作正成為金融業開拓市場新領域、提升利潤的增長點,銀行、保險、證券通過產品設計和性能上的進一步合作,正在走向相互融合的時期。
分業經營也許是現實選擇.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其一,金融業的基本功能就是融通資金,將資金從有富余資金人手中導向需要資金的人。無論從金融服務需求者便利偏好出發,還是從金融供應方規模經濟的要求考慮,混業經營是金融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
其二,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等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融資渠道變得多樣化,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資本市場融資,這使得銀行傳統的存貸款等間接業務的發展空間逐漸變小。銀行不得不努力拓展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并且這些業務正成為銀行收入的重要來源。并且,銀行業務多元化可使其具有內部穩定性的特征,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銀行業的混業經營。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金融品種應運而生,而金融創新只有在混業經營的基礎上才能普遍推行,在分業經營下則很難得到深入發展。
其三,我國居民儲蓄率一直高居不下,使得銀行的資金成本較高。由于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銀行普遍惜貸,大量資金閑置,這不但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并且使以存貸利差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銀行業壓力很大。
另外,隨著證券資本市場的發展,金融品種的豐富,個人資產投資多樣化,使得居民儲蓄存款出現了分流,商業銀行壟斷資源的地位受到挑戰。
在金融混業進程中,保險業的推動和促進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首先,新型的人身保險產品是實現各個金融子市場之間融合與對接的重要途徑,即先逐步打通金融市場之間的藩籬,建立起一體化的金融市場,然后再建立起切合國際及中國金融發展需要的綜合金融服務混業模式。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之間的交叉創新將不斷推進金融市場的多元化、一體化。
其次,保險與銀行之間的合作與金融資源的共享將提高金融體系運作效率和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進一步推動金融混業的進程。有關專家認為,保險產品的創新將促進監管機構的進一步交叉。在美國,保險銷售人員要同時拿到證券、銀行包括信托方面的認可。
金融業?昆業經營可以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方便客戶,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金融業的一體化發展。保險業是混業經營主力推動者,但金融?昆業經營獲利者并不僅僅限于保險,混業經營并非保險業一廂情愿,混業經營的益處對銀行、證券也是顯而易見的,從中也不難看出銀行、證券對于混業經營的渴望。
一、銀行方面
(一)商業銀行的領域擴張動因
商業銀行向傳統領域外進行擴張的主要動力是因為提供給顧客的金融產品具有內在的不可分割性,所以管制(分業)本身是無效的,而且商業銀行具有內在的擴張沖動。
傳統商業銀行在擴張的過程中,首先進入的是投資銀行,然后是保險業。隨著消費者投資理念的不斷成熟,簡單的儲蓄賬戶讓位于復雜的投資組合安排,越來越多的家庭投資組合被認為受到武斷的人為的分業限制。以前商業銀行被允許經營的業務極少,證券業在滿足消費者參與廣泛的債務工具和進入股權市場方面具有很好的彈性;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遞延稅收和免稅工具逐步替代了傳統的已經過時的銀行儲蓄工具;那些拒絕創新的金融機構發現自己失去了廣泛的家庭市場份額。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別無選擇,只有不斷尋求發展空間,滿足顧客對更為靈活的儲蓄和投資工具的需求。
商業銀行進入保險領域除了內在的擴張沖動和金融產品的內在一體化外,影響因素還包括人口發展趨勢、消費者儲蓄行為的變化、金融脫媒、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發展以及競爭的加劇等??偟膩碚f,是更加廣泛和激烈的競爭促使銀行業不斷尋求新的發展空間。
(二)商業銀行進入保險領域的目的
銀行的目的是通過銷售保險產品提高費用收入,從而提高其基本銀行業務的資本回報率。銀行最感興趣的是和保險公司競爭非利息收入。面對國內外金融市場的競爭加劇,銀行希望而且必須擴大其產品范圍。原因有兩個:一是銀行在金融市場的基本地位下降,市場份額在縮小(從國際金融業來看是大勢所趨),銀行希望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結構、擴大產品和服務范圍來阻止這種下滑的趨勢;二是銀行不僅對費用收入感興趣,而且通過向顧客提供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以留住原來的顧客并擴大新的顧客群,它們希望向顧客提供從銀行到保險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在這個過程中,銀行在推銷保險方面能獲得規模效益,能大量降低銷售成本,這與保險公司欲降低昂貴的保險費用是一致的。銀行通過一攬子銷售金融產品可以獲得消費經濟的效果。銀行進入保險市場的設想應該具有兩方面的考慮,即相對低的分銷成本和顧客“一站式”(one—stop)消費的意愿,希望向公司和個人客戶提供從存貸到保險的一攬子金融服務。
所以,銀行進入保險領域不僅僅是想進入保險分銷系統,更為關鍵的,是想參與承保、核保、核賠、服務等保險公司的業務核心領域。保險公司通過承保積聚了巨額的保險資金可供利用。這才是真正的利源。
二、證券方面
(一)入世給國內金融業帶來的挑戰
1.國內保險公司面臨的困境是顯而易見的——銀行連續8次降息,利差損的嚴重性浮出水面(據估計,全國保險業總的利差損可能高達500億元);準備金不足;保險資金非收益性運用過大;挪用保險資金購置固定資產等問題,一直困擾著發展中的保險業。其實,從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來看,保險資金是推動股市長期走牛的主力軍。以美國為例,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美國保險資金投資股市不到保費的 10%,到1997年,這一比例增加到23.2%,從而使美國股市維持了10年的大牛市。
2.混業經營給各方帶來收益,在買方市場內,客戶對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客戶需要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買保險、買基金、買債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戶都希望是“—站式”全過程金融服務,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能得到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選購金融商品。而這—切,在分業經營下是很難做到的,只有在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才能實現。
證券與保險的合作方興未艾,除了客戶和網絡資源之外,證券公司在資本運作方面的經驗,是保險公司迫切需要掌握的技能,而保險公司獨特的市場營銷方式,也將在證券市場大顯身手。近兩年,保險基金被允許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股市,這一舉措意味著證券、保險已經開始嘗試混業經營。而銀行方面也積極推出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業務,如“銀證轉帳”、“銀證通”等,這可以看作是為銀行證券混業經營所作的準備。
(二)國內證券業面對可能出現的金融混業趨勢已逐步在某些方面進行調整
1.計劃走重組、合并之路,逐步構成強大的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出現交叉的現實情況下,規劃證券與保險業在共享客戶資源,保險業務及開拓市場等方面進行合作,進而提供資產管理合作,構成強大的金融控股集團,提供全面金融服務,在未來5—8年內,視政策趨向,證券公司不排除與銀行、保險行業的重組合并,形成有防火墻相互分離的混合金融集團。
2.提高信息技術水平,從信息技術角度引入變革,建立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結構體系、管理模式,整合內部資源;提高業務創新能力,利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技術構建一個綜合的交易平臺和管理平臺,以提升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3.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從分散化經營過渡到集約化、規?;洜I。要求我國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從操作型管理轉向策略型管理;從以交易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拓寬,從單一經營股票為主逐步發展成為股票、基金、債券、期貨、期權、外匯、保險等多種金融產品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實現“一站式”金融百貨超市。
基于以上原因,銀行、證券業對保險業拋出的橄欖枝不可能視而不見或無動于衷,畢竟市場的優勝劣汰是無情的,共贏格局已是人心所向。
三、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模式
(一)升級銀行、證券、保險業務融合模式
首先,必須開發出適合銀行、證券銷售的保險產品,根據產品和銷售的特點對銀行、證券職員進行悉心培訓;同時,要在保險公司和銀行、證券之間建立一套運作順暢的行政管理系統,保證銷售過程中以及隨后的客戶服務能夠到位;最后,合作雙方可以通過共用品牌使得資源可以進一步整合。通過擴展已開發的價值創造點的外延,以及賦予未開發價值點以內涵,來建立新的價值創造點。
1.產品應該針對銀行客戶的細分區隔進行開發,以達到與銀行、證券享有產品充分互補的效果。產品上的合作分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自然是銀行、證券參與到產品開發的過程,把該銀行、證券特有的銷售對象、銷售習慣等特點融入產品特性中,這可以有效地實現產品的互補性,另外一層次是由保險公司根據銀行普遍的銷售對象,結合保險產品自身的區隔,細分出各類客戶,從而有針對性地開發產品。雖然缺少銀行的實際參與,缺少特定銀行的針對性,但開發出來的產品也具有普遍的適應性。
2.為銀行、證券職員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知識的培訓,從中灌輸保險公司自身的理念。使得銀行職員更全面掌握金融知識,同時由于認同保險公司的文化,在銷售過程中更具主動性。
3.除“銀保通”等it系統以外,保險公司和銀行、證券可以合作建立動態、持續的監控系統,定期評估銷售的變化,把握市場機遇。這有助于保險公司和銀行共同提高各自的業務運作水平。
4.客戶服務的對象不僅僅是通過銀行、證券購買保險的顧客,還包括合作的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必須理解顧客的需求,在客戶細分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客戶服務。保險公司還可以尋求與銀行、證券共享客戶數據庫,根據客戶自身的狀況制定綜合理財產品計劃,讓客戶真正享受“一站式”的金融服務。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可以協助銀行、證券拓展業務范圍,提升服務意識,提高客戶留存率。這有助于合作三方以及顧客實現四贏的結果。
(二)金融控股集團模式
發端于19世紀、成熟于20世紀80年代,鼎盛于20世紀90年代的歐洲銀行保險,在20世紀末以來發展迅速。 1997年、1998年間,德國、意大利等國銀行、證券保險所占比重在15%—20%上下,而到2002年已經達到接近50%的規模,銀行保險勢頭最猛的法國,已經占據了70%左右的份額。
國外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銀行與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或者同屬于一個金融控股集團,或者具有相互持股的連帶關系。由于銀行產品的投資收益價值較低,銀行非常樂于向大儲戶介紹人壽保險產品或證券、基金等衍生金融產品,從而使銀行獲得中間業務收益,而客戶并不會認為銀行的理財服務存在利益偏見,因為銀行提供的理財服務可以幫助客戶獲得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在歐洲銀行、證券保險業務急劇膨脹的背后,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證券與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合作、兼并和收購的風潮:1990年,富通(for-tis)、amev、vsb和ag等銀行聯合經營業務;1992年,na— tionale—nederlanden與nmbpostbank集團合并; 1997年,瑞士信貸集團與瑞士豐泰保險集團合并;2001年,德國安聯集團收購德累斯頓銀行。
受制于國內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系,銀行、證券、保險向更高層級登攀,其實際操作性受到一定程度質疑。目前,太平保險通過工商銀行在香港注冊的控股子公司——工銀亞洲,以外資方式繞道參股的手段實現聯盟合作,這對于大多外資參股已經接近25%上限的壽險公司而言,很難復制或模仿。
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范文5
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 ),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我國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在構想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之前,我們有必要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及當今各國的趨勢,除此之外,還必須考慮到中國的國情。采取具體措施時,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銀行實現由分業到混業的平穩過渡。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的混業立法模式。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等城市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
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 ),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等城市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
一、 西方國家金融立法金融業經營模式
隨著全球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和中國加入WTO,我們有必要去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歷史及當今各國的發展趨勢??v觀西方各國,我們不難發現:西方金融業發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兩者始終融合的模式;一種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兩業分離模式,并且在經歷了融合,分離的過程后,現在又有了走向融合的趨勢。具體來說,西方金融業經營模式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早期的獨立階段(1649年——19世紀末)。這一階段,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各自獨立的,這種分離不是依靠法律來規定,而是歷史自然形成的,它們各自的任務較明確,商業銀行業務是典型的資金存貸和其他信貸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發行證券和票據的承銷業務。
第二階段:20世紀初的混業階段(19世紀末——1929年)。這一階段,證券市場日益繁榮和膨脹,證券市場的投資、投機、包銷、經紀活動空前活躍。投資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更是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通過貸款與股權投資參與競爭主承銷地位,商業銀行向投資銀行業務大力擴張,并直接擔任證券承銷商,商業銀行從信貸和股權參與部門中分離出來設立的“證券附屬公司”遍地林立。投資銀行也四處組織資本加速擴展自己的業務。這一階段的一個重要特征便是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沒有業務界限。
第三階段:經濟危機后的分階段(1929年——1970年)。1929——1933年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混業經營的弊端暴露出來。美國政府為了加強對資本市場的控制,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它不僅標志著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在業務上的分離,也標志著純粹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誕生。日本也于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中,對銀行業和證券業的分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二戰后,許多國家也紛紛走上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相分離的道路。
第四階段:現代混業階段(1970年—)。20世紀70年代,新技術革命和金融創新浪潮迭起,各國金融當局在內外壓力的推動下,紛紛對本國金融業經營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其中重要的是打破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分水嶺,形成混業經營的格局。如美聯儲從80年代初期就逐步放松對銀行從事證券業的限制:1989年1月允許一些銀行持股公司通過子公司經營證券業務;1999年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同時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與此同時,英國、法國等國家也允許投資銀行從僅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的約束中解脫出來,從事一些商業銀行的業務,并向金融業務的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
最典型且對中國最具價值的應屬美國。美國在1933年以前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尤其是20世紀以后,隨著諸多大型的興起和繁榮及銀行業自身規模的迅速擴大,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另一方面,投資銀行不但通過證券業務大發其財,同時也向商業銀行滲透,通融短期資金以擴大資金來源。結果,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業務經營方面的限制被徹底打破,兩者最終緊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給美國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無論是政府部門、經濟學界還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是導致證券市場崩潰,并進而引發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國與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證券業和商業銀行嚴格分離,并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使美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持續了半個多世紀。20世紀80年代后,為了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及有效配置,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規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銀行業的混業經營模式。至于其他銀行業較發達的國家,德國一直以其“全能銀行”著稱,瑞士亦是一直實行混業經營。以前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兩者也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明確改革為“混業經營”的模式。混業經營已是世界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國銀行的生存與創新能力,充分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不得不關注這一發展趨勢。
二、中國國情與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
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與西方國家證券業初期的發展有驚人相似之處,即經歷了“混業經營—分業經營—分合并存”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短暫的混業經營階段(1988——1993)。我國證券業首先是1988年銀行從事證券經營業務開始的,最早的證券公司有不少是銀行出資開辦的,它們掛靠商業銀行,作為其附屬公司,優先得到銀行信貸資金,其中的一部分資金就進入了證券市場。銀行本身也發行許多證券,如國債,債券等,同時還發行金融債券。由此可見,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是以兩業融合的方式開始的,由于證券市場的融資渠道未得到及時的規范,加之在證券發行初期,金融監管體制尚不健全,管理不力,運行機制不規范,一方面導致銀行大量資金直接進入股市;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銀行資金通過企業貸款間接入市,企業貸款炒股、炒期貨現象時有發生,使這些企業實體經濟的發展受到,企業運營風險加大,助長了股市的暴漲暴跌,投機盛行,形成大量資本泡沫。
第二階段:嚴格的分業經營階段(1993年——1999年)。為了規范證券市場,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1993年我國成立了中國證監會,同年12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金融業開始走向分業經營。1944年通過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和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從法律和行政規章上明確了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是分業經營模式。
第三階段:朦朧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并存階段(1999年——)。這一階段主要特征是雖然法律上未明確是混業經營,但其實際作法帶有濃厚的混業經營氣息,可以說是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相互融合的時期,如允許證券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都顯示了鮮明的混業經營的趨向。
對于我國金融業是實現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這樣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有人則反對混業經營,認為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將給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不利于國家、的安定。
實行分業還是混業,或采取什么樣的過渡措施,還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的國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即中國是公認的中國家,必須以發展中國家享受權利,同時不能承擔超過我國承受能力的金融義務。我國是一個生產力發展嚴重區域性失衡的國家,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東部地區,不同省市、不同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創新與吸收能力亦差異很大。所以在承認“混業經營”是必經之路的同時,在實行具體方針政策時,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須采取試點經營、逐步推廣、以點帶面、逐步發展的。
就我國的具體情況,由于特殊的原因,在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中,證券業的風險最大,在選擇銀行投資方向的時候,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讓銀行涉足信托及保險行業,而控制其涉足公司()債券的經營,股票的發行、及買賣等證券業務。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和金融業的全面對外開放,再讓銀行去從事證券業務。這樣,既給銀行一個投資準備的時間,又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過渡,并達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對我國商業銀行法幾個具體的制度構思
反觀當今世界銀行投資制度改革熱潮,歸納起來,現各國銀行的投資模式主要有三種:(1)全能銀行模式,如德國的銀行全能制;(2)母銀行模式,商業銀行直接投資控股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時商業銀行已經異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實現混業經營的高級模式。如美國的銀行持股公司,銀行通過設立銀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設與銀行并列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來進行投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是對銀行投資的限制,而上述三種模式是在銀行投資基本無限制的基礎上進行的比較。從發展趨勢看,銀行投資的三種模式的區別正逐漸消失,其基本特點是銀行業務的多樣化和投資的無限制。如果我國固守銀行投資限制制度,將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效益和實力,也不利于其參與國際競爭。所以,順應銀行投資趨勢是我們必然的制度選擇。
當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至于具體的制度構思,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現有的空間,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限制僅是一種相對限制,而非絕對限制。從《商業銀行法》第3條所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可見,商業銀行可投資于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部分證券業務,可經營部分信托業務(主要是一些業務)和保險業務。且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外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對銀行之間的投資也未加限制。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托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并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并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選擇試點,進一步推行混業經營模式。入世后,我國將面臨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嚴峻挑戰。為了迎接挑戰,我國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一些規定有必要根據當前國際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應當選擇一些有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試點進行探索,逐步推行混業經營。從我國商業銀行整體情況來看,由于中國銀行是我國海外業務量最大的商業銀行,較早的參與了國際市場,對國國際市場的運作有較多的了解,并具有一定的國際投資銀行經驗;同時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運作規范,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較容易實施監管。所以,宜選擇中國銀行作為試點,試行混業經營,隨著我國實行混業經營條件日趨成熟中國銀行混業經營經驗的積累,逐步推廣到整個中國銀行業最終達到整個金融體系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
第三、在放開對外資銀行入境的相關限制后,可以著手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發展勢頭較強的商業銀行為試點(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團,已經成為典型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另一方面,要嚴格加強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管及專業人才的輸送,等時機成熟,再將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廣。
第四、至于具體的形式,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模式(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如下特點:其一,由銀行成立銀行持股公司,銀行將繼續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其他風險性金融業務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設的非銀行子公司而不是銀行去直接從事。其二,依法設立“防火墻”,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銀行附屬機構金融風險侵襲銀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屬證券機構不歸銀行監管機關監管,因為“防火墻”的存在能夠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難對銀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屬證券公司的業務應由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管。正是鑒于其這幾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風險防范并重的優點,所以,建議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此種形式。
四、 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幾點建議
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體系。盡管我國已出臺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但與西方國家相比,還遠遠不夠,今后還須就證券交易等方面制定和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一個健全的法律框架體系。同時還要適時修訂《商業銀行法》,逐步推行混業經營,鼓勵產融結合,允許有條件的金融企業穩步開展混業經營,大商業銀行可以持有一定額度的企業股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企業,積極應對入世后的挑戰。隨著中國加入WTO后,有必要考慮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修改,即應逐步取消對商業的投資限制。在未來的3到8年內,前3年應是分業向混業的轉變與磨合,也是中國銀行業混業體制的立法準備時間;后5年,隨著我國金融服務市場的全面開發,應完成從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業模式的最終確立,而且這種模式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別的模式。并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增進監管機構的效率,提高監管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同時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稽核,規范其監管行為。
至于《商業銀行法》中的其他,本文簡要提及以下幾點:第一,該法中中國人民銀行的權限太大。從第3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4條、第62條等諸多條文中可見一斑。建議法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具體審查事項及明確、具體的審查程序,以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經營自主權。第二,建議增加對治理結構方面的更明確的規定。銀行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在我國比較突出,銀行產權仍不夠明晰,希望立法者對此有所考慮。第三,由于的迅猛發展,建議增加“銀行業務化”方面的有關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第四,隨著中國銀行業對外的逐步開發,在修改《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可以考慮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外資銀行”章節,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及監管等問題作專門規定。
我國《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前進的腳步。為了促進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使我國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完善和修改我國《商業銀行法》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務了。 主要書目:
《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陸澤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韓良 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