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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1
通過調整年薪和董事費比例避稅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對公司的高管人員采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行政職務的同時往往兼任集團或下屬子公司的董事,相應也會獲得一筆董事費收入,董事從本質上說具有一種勞動服務性質,因此個人的董事費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所得稅,運用20%-40%的比例稅率,個人的年薪收入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運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用這兩種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可以通過工資獎金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合理分配與轉化,降低高管人員的整體稅負水平,從而增加實際稅后收益。
高管人員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個人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應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算、年度終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例]方小華為某大型企業集團常務副總裁、主管集團的營銷業務,集團董事會允諾,扣完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后年薪為45萬,同時,他還擔任集團下屬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每年可獲得董事費收入5萬元,這樣方小華稅前年收入達到50萬,當地個人所得稅扣除額若為1600元,則方小華的年薪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2×[(450.000÷12-1600) ×25%-1375]=91200(元)
方小華獲得董事會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50.000×(1-20%)×3%-2000=10.000(元)
每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91200+10.000=101200(元)
方小華全年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450.000+50.000-101200=398800(元)如果企業集團在保證方小華年度稅前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之間的構成比例,則完全可以提高方小華的稅后收入,提升激勵效果。
假定企業董事會決定將每年給予方小華的董事費增加到24萬元,并在每月發放2萬元,相應地每年的年薪收入變為26萬元,方小華的年度總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12×[(260.000÷12-1600)×25%-1375]+[240.000÷12×(1-20%)×20%×12]=82070元
方小華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260.000+240.000-82070=417930(元)
通過籌劃,比原來的薪酬方案減少稅后支出19.130元,從而相對提高了方小華的收入水平。
通過計算,可以找到一個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最佳配比,從而使得個人的所得稅負最輕稅后收益最大。
進行合理避稅型投資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一般平均年齡35歲以上,文化素資及綜合能力都比較強,他們熟悉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律且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因而他們對于自己的高收入必然要進行合理的投資來獲取最大的收益。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應該如何進行合理的避稅型投資呢?
對于投資理財,根據個性的不同,有穩定型和激進型,高管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按不同比例分別投資于證券、基金以及房產和商業保險等。
1. 投資債券
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適當的投資證券市場且合理運作,能獲得較高的收入。目前,我國現有證券的種類有國庫券,國庫券安全且流動性好,利率固定,收益穩定。憑證式國債是金邊債券,利息高且不需繳納所得稅,是各種理財品種中最安全、穩妥的投資類,值得保守型的收入者進行大份額投資。但一旦銀行加息,盡管國債有不納稅的好處,其收益仍可能會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且憑證式國債持有不滿相應期限,利率會比同期銀行存款還要低,因此憑證式國債具有“只可進不可退”的投資特點,其實加息前最好的債券投資種類是浮動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國債是指在發行國債時規定利息,可以隨著金融市場上利率的變化而定期浮動的國債。因此,它能鎖定差價收益,規避投資風險,是存在加息預期的最好的國債投資品種。
2. 投資基金
投資開放式基金不但會給自己帶來較高收益,還能收到合理避稅的效果,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以投資的主要有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它們所呈現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各不相同,投資者在選擇基金時建議綜合考慮投資風險、行業比重、市值平均數、持股數量、換手率等因素來構建適合自己的基金組合。
3.投資股票投資股票,風險與收益并存。因而在投資某股票之前需要做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分析。同時根據股票市場的特征及股票的優劣可做些長線投資和短線的波段操作,從中獲取差價收入。但是,為規避風險,減少損失,在進行股票投資時建議投資者采用證券投資組合的方法。即選擇足夠數量的證券進行組合,把風險按大、中、小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把投資收益趁呈負相關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的方法來投資。
4.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
目前,各家銀行推出了不少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率略低于貨幣市場基金。同時,由于目前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投資人民幣理財產品可獲得高于銀行存款的收益,且幾乎沒有什么風險。
5.保險所得賠償免稅
參加保險所獲得的各類賠償是免稅的。目前,為了配合建設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另外,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不斷推出分紅類保險,目前也暫不納稅,故建立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將收入的一部份投入社會的各類商業保險,確保資產的增值。
6.教育儲蓄免利息稅
教育儲蓄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國家規定免征利息稅,它運用于需要接受非義務教育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兩大優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個人所得稅;二是教育儲蓄作為零存整取的儲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優惠利率。
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2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投資必將越來越流行,金融資產所得也將越來越普遍。無論從市場調節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財政收人的角度來考慮,對金融資產所得的征稅都日益重要起來。美國作為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對金融資產所得較為完善的課稅體系。本文擬在介紹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中長期建設思路。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參考文獻]
[1]肖鵬,陳石頭。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0,(7);43—46.
[2]約瑟夫A.佩契曼。美國稅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3][美]凱文。E.墨菲,馬克。海根斯。美國聯邦稅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4]王曉剛,王則柯。美國稅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
[5]孫凱。美國聯邦稅收制度[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
[6]庫珀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國際稅收大全[Z].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
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3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結合我國債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戰略,針對不同的債券品種,適用不同的稅收規定。
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4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abstract: our present stock market being as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organizing financial revenue, regulating the stock market and controling an excessive investment. but there are some weaknesses. therefore, collection ways of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ould be regulated further,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sound stock system should be estamblished, double taxation of personal dividend and dividend from the business and stockholders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the policy of business income tax of the quoted compan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tock market; tax policy; stamp tax of stock exchange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F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秱€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F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周海東.我國證券稅制評價及思考[j].福建稅務,2000,(2).
[2]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外國稅制概覽[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8.
[3]余雁剛.美日證券稅制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涉外稅務,1999,(3).
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5
[論文摘要]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出現一些問題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些問題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時期內加以解決。因此,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申報納稅的制度和方法,構建有利于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的社會環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2006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2007年初進行了自行申報納稅。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國共有163萬納稅人進行了納稅申報。這一情況雖然基本達到了稅務機關預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這在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實施的起步階段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積極的對策,規范、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及其實施的環境條件。以進一步促使納稅人規范申報、依法納稅。
一、影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主要問題
1、納稅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缺乏納稅申報的思想準備和基礎資料準備。雖然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就明確了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但由于納稅人普遍存在著納稅意識較弱,亦缺乏學習和了解稅法的主動性,以及在過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中形成的習慣性依賴,人們對自行申報缺乏正確的認識?;虿恢雷约盒枰M行申報,或不清楚如何進行申報,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將自行納稅申報誤解為再繳一次稅,為此,影響了申報的順利進行。由于認識的不足,在過去的一年中,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做出相應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做詳細的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單一、集中,或多為大額收入,以及稅務機關著重監管的重點納稅人,就年內收入進行申報相對較為容易。而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難。在目前普遍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情況下,有時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了應納稅款。但并沒有給納稅人開具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在申報時,由于不清楚已納稅額,也不會還原計算收入額,這時再向支付單位索取扣稅憑證有一定難度,特別是一些異地支付和一次易,還可能根本無法取得扣稅憑證。這些情況都影響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納稅申報存在一些技術處理上的困難。在進行納稅申報之前,國家稅務總局已出臺相關辦法,對各項收入的年所得計算方法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納稅人在實際計算時仍存在一些困難。比較典型的是:(1)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具體數額及扣除額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實際上,納稅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并不等于這個“收入額”。有些單位的工資單并不清晰,如對一些免稅項目并未單獨列出;有些單位將部分稅后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并不在工資單中列示,也沒有完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許多需要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項目,如旅游獎勵、商業保險、認購股票、從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數額,若單位財務會計人員沒有為個人申報進行相關數據資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清楚各種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應計入收入的項目及其標準。因此,往往難以做到準確申報。(2)一些項目收入的歸屬尚難確定。從目前來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轉讓、租賃取得的所得,家庭儲蓄及股票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計入某一家庭成員的年所得,還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后計入各自所得會對納稅人是否達到自行申報標準產生重要影響。但對于這類收入是否允許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申報的準確性。(3)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部分所得數額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由于個人所得稅知識、財務知識、金融知識的局限,以及外部條件的限制,對部分所得項目的具體數額尚難以準確確定。例如,納稅人進行股票投資,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以及以現金形式派發的股息、紅利,在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計人個人股票賬戶,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確定這部分年所得的數額存在一定困難,甚至部分納稅人不能區分開資本公積金送股與盈余公積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稅方面的規定。對于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計人申報數額無從掌握,這些因素都使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受到影響。
3、稅務機關受多種因素制約對納稅申報實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難。我國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備。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傳遞和共享難以實現。在納稅人所得項目比較多,支付地點相對分散,又多以現金形式取得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進行全方位監控存在一定困難。
為了使納稅人更好地完成納稅申報,在申報管理辦法中規定了一些便利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措施。如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有關申報的規定,納稅人自行變更申報地點、選擇申報方式的規定,對納稅人及時申報、便利申報是有著積極作用的。但某些規定也會對稅務機關的管理帶來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納稅人可以變更申報地點,又不需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主管稅務機關也無法按規定將納稅人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而且選擇納稅地點容易被納稅人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增加了稅務管理的難度。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的對策
缺乏對稅法的了解;納稅申報有困難,需要付出較多的努力;納稅申報成
本過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納稅人不能依法申報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納稅申報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的具有探索性、積累經驗性質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意識,充分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推動依法納稅,并為實施綜合課征制下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提供管理經驗,奠定管理基礎。從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內外部條件來看,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我國經驗不足、條件欠缺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出現一些問題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些問題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內加以解決,需要在今后的納稅申報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及時調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納稅申報的規范及其效果的全面顯現,需要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和辦法。
1、完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中相關收入的確定方法。對于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準確確定所得有困難的項目應逐步加以明確。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明確規定口徑的“年所得”數額;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對于納稅人家庭的財產性收入、來自持有股票的各類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確定存在困難和爭議的收入項目,應明確所得確定和申報的方法。
2、做好為納稅人服務的各項工作,奠定良好的納稅申報基礎。首先:加強對納稅人和人員的培訓,設計適合記錄個人收支的賬簿,開發個人(家庭)記賬和計算個人所得稅軟件,免費發放給納稅人使用,積極推動納稅人準確記錄年度所得。完善稅務制度,推廣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向社會公布有資質的稅務機構和收費標準;制定規范、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委托申報協議(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納稅申報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全體公民進行廣泛宣傳,如在完稅憑證、發票等憑據上印制辦理納稅申報的提示語;在新聞媒體宣傳自行申報的相關規定;對年所得可能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利用信函、電話、短信等方式個別提醒,提高提醒的針對性;建立扣繳義務人提醒制度,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一次或一個月累計支付金額達到1萬元時(這些人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現實或潛在的納稅人)必須向納稅人宣傳自行申報的有關規定,發放辦稅指南,進行個別提醒;每年選擇一些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正反案例進行以案說法;建立和落實稅法進校園活動等。通過廣泛宣傳和有針對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納稅意識,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稅務機關廣泛提供納稅服務的同時,避免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某些措施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前置條件。因此,建議將《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中有關納稅申報提醒的規定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北苊饧{稅人對納稅申報程序產生歧義而影響正常的納稅申報。
3、進一步強化對自行申報管理的力度。首先,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資料可能不夠完整,但這些數據信息對核查自行申報資料針對性很強,是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申報是否真實、完整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取得支付個人收入信息越準確,納稅人少申報、不申報的行為就越容易暴露。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其次,加大對不申報、少申報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強稅法的威懾力。提高處罰威脅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納稅人遵從度十分有效的措施。個人所得稅與個人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在防止處罰濫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從者受到處罰的損失大于其違法收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信息不對稱使稅收違法行為被發現和被懲處的概率較低,加大處罰力度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發現和懲處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時。對依法納稅、如實申報的誠信納稅人,在相關涉稅事務的處理中給予一定優惠,鼓勵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稅收政策與政府行為的科學化、合理化、法制化,會促進納稅人對稅收的理解、關心、支持,普遍納稅意識得以增強。
三、構建有利于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的社會環境
從當前看,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自身的誠實,而不是制度約束。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將趨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體系,需要在完善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務管理的同時,構建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的社會環境。
1、大力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要在全社會特別是城鎮居民中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對個人收支數額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額1萬元以上的),強制推廣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縮小現金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唯一識別標識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統,這個系統必須擁有海量檢索和比對分析功能,同時,實現全國聯網以及與相關部門互聯互通,為提升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管理水平提供技術支撐。
2、強化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涉稅事務中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通過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增強納稅監督與稅務管理的針對性、及時性。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化這些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必須承擔的協稅護稅義務與責任,形成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的社會條件。
3、建立誠信納稅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和社會運行機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將個人納稅狀況作為個人信用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從而使個人納稅狀況與其諸多方面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個人納稅狀況反映一個人是否能夠很好地遵守國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觀念,是否具有誠信的品質;而且納稅狀況可以成為很多情況下個人經濟實力、能力及經歷的一種證明。我國應盡快建立稅收信用數據庫和個人納稅信用檔案,并將個人納稅狀況作為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指標。從目前情況看,可以考慮將個人納稅狀況首先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運用,進而促使納稅人從提升自身在社會交往、經營活動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從稅法、依法納稅、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第一,將個人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個人收入狀況的證明。個人購買住房或汽車等大宗商品到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或個人消費貸款、進行分期付款消費以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需要證明其是否具有穩定收入來源或達到一定收入水平時,應以個人完稅證明或 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唯一證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職或受雇單位提供收入證明。由于存在某些單位提供虛假收入證明,而相關部門又難以核實的情況,政府部門辦理個人的相關業務需要了解或證實個人收入狀況時,應以個人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依據,并建議銀行、公司等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都采取這一做法。
第二,個人收入補償應以過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納稅申報單申報納稅的收入為基數計算補償數額。因意外傷害賠償、國家賠償、誤工補助、收入賠償等需要對個人進行收入補償時,目前一般是以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這一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數來計算補償數額,這一辦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應以個人實際收入為依據進行收入補償。具體操作是,以個人過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上載明的申報納稅的收入確定其收入水平,以此為基數計算補償數額。由于是“補償”,在執行中可以從高確定補償數額,即當以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確定的年收入低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按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補償;當以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確定的收入高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按其實際收入進行補償。
第三,個人求職時,應以過去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證明其工作經歷或收入水平。某些單位在聘用雇員時,需要求職者有過相關崗位的工作經歷。一個最好的證明就是提供原任職或受雇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憑證或個人完稅證明、個人納稅申報單。個人求職、受雇或提供勞務,要求一定標準的工資或報酬時,同樣以完稅證明來說明其過去的工資或報酬水平。在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納稅申報的情況下,采取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其他需要證明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情形,應提供個人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對個人收入進行公證時,需要提交個人完稅證明或納稅申報單;以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或進行個人房產公證時,除提交房屋產權憑證外,還需要交驗房產的契稅完稅證明;進行合同公證,要求合同上必須貼有印花稅票或交驗印花稅完稅憑證。
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文6
[關鍵詞]證券稅制;經濟效應;資本弱化
稅收制度是國家調控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杠桿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稅制體系對于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各國對此都非常重視。從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稅收實踐看,證券稅制建設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按照證券市場本身運行的環節和規律,規范設置稅種,合理確定稅率,保障證券市場的有序、穩健、規范運行。本文從分析證券課稅的經濟效應入手,結合我國證券市場以及稅收制度本身的特點,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設想。
一、證券市場課稅的經濟效應分析
證券市場的課稅一般從以下四個環節入手:(1)證券發行環節;(2)證券交易環節;(3)證券所得環節;(4)證券財產轉移環節。根據各個環節的不同特點,國際上成熟的證券市場課稅一般包括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證券所得稅(有的國家將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投資所得分開征稅)以及證券遺贈稅。但是,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稅種名稱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稱為“證券交易稅”,意大利等國稱之為“證券轉移稅”,而瑞典則稱之“周轉稅”等。
(一)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各種憑證所課征的一種稅。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無紙化交易只是改變了“證書”的形式,并沒有改變其本質),理應同其他應稅憑證一樣課征印花稅。同時,由于印花稅具有征稅范圍廣、征收成本低等特點,對國家聚集財政收入具有積極作用,但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卻相對較小。
(二)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對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按買賣成交額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據美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家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有27個。證券交易稅的經濟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影響證券市場規模的“收入效應”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證券交易稅稅負的高低通過增加或降低證券交易成本(由證券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和由證券公司代征的證券交易稅組成),引起投資者收益的變化,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達到收縮或擴張證券市場的目的。
2.調節證券市場結構的“替代效應”
在課征證券交易稅時,政府如果采用差別性的稅收政策,則能夠調節證券市場結構。實現市場上不同品種的有價證券之間的替代。從一般意義上說,股票交易的投機性大,收益也大;債券交易的投機性小,收益也少。如果政府對股票征稅高于債券,那么投資者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會將一部分資金轉入稅額相對較小的債券市場,實現債券對股票的替代,減少了股票市場的投機性,增加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使兩類證券市場平衡發展。
(三)證券所得稅
1.所得來源分析
證券所得作為資本利得的一種,其收入的形成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1)資產內部因素發生變化而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證券市場收益的基礎是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股票理論價格等于每股稅后收益乘以平均市盈率。在投資者廣泛認同的平均股票市盈率為20倍左右的情況下,因企業資產內部因素發生變化而使每股稅后收益增加,則股票的理論價格增加,增加的部分就形成了證券所得。(2)由市場條件發生變化而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這里的市場條件主要指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對資產價格以及資產收益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市場利率下調,則會導致有價債券價格的上漲。(3)由投資者行為發生變化所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在證券市場上,投機現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證券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的高拋低吸獲得“超額資本利得”。由于證券市場上收入的確定不同于商品市場,其收入的確定按實際成交額為標準,賬面上反映出來的資產增值僅看成潛在的“虛擬收入”。當證券發行者以利息、股息與紅利的形式將這部分資產收益派發投資者時,才能確定投資所得;只有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手中持有的證券時,才能通過證券買賣的價差實現證券交易所得。同時我們應該看到,證券投資所得來源于第一種收入,而證券交易所得來源于三種收入的綜合。
2.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
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投資鎖定效應”
對證券交易所得征稅,投資者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可能會選擇持有股票、債券,而不是發售,這就把投資者鎖定在現有的投資組合中,導致“投資鎖定”效應的發生。從而在客觀上干擾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使得證券市場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市場自身的規律而不得不服從于投資者的避稅目的。
(2)影響證券市場的“收入效應”
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效應”的發揮與政府是否允許投資者用投資虧損抵銷其投資收益緊密聯系。首先,在虧損不能抵銷收益時,證券交易所得稅就會因減少投資收益而降低人們對證券的需求,使證券市場的規模收縮。然后,如果證券交易所得稅有虧損抵銷規定,則情況會與上面大不相同。這樣,證券交易所得稅就產生了雙重影響:一方面,它降低了收益率,從而抑制了人們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風險程度,從而刺激了人們的需求。其共同作用的最終影響將取決于二者力量的對比,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3)影響證券持有期的“替代效應”
若對證券持有期的長短不同的所得課以不同的稅負,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則能改變投資者的持股時間的長短,減少投機行為,鼓勵長期投資。
3.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
對證券投資所得課稅是指對公司和個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紅利的征稅,它直接牽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連接、公司所得稅與股利分配的關系等重大問題。對股息、紅利的征稅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征稅;二是對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稅。其經濟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對企業籌資方式的“替代效應”
從企業的籌資方式來看,一般有發行股票、債券、貸款等方式,依據國際間的一般做法,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允許扣除的,而作為股息、紅利的分配利潤是不能扣除的,因而產生了“資本弱化”效應,而對股利課稅加深了該效應的發生,使公司愿以舉債方式籌措資本,不利于股份制經濟的發展。
(2)對個人投資方向的“替代效應”
從個人投資者方面,由于不同性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導致其稅后利潤的差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人投資者股票投資方向的選擇。
另外,對投資所得的課稅還存在著雙重征稅的問題。
4.投資所得和交易所得的替代分析
一般而言,當投資所得稅與交易所得稅之間存在顯著的稅收差異時,就會出現投資所得和交易所得之間的替代關系,當投資所得稅高于交易所得稅時,投資者傾向于從資本市場取得股利以達到逃避稅負的目的。但根據“在手之鳥”理論,投資者對風險有天生的反感,并且認為風險將隨著時間延長而增加,因而在他們心目中,認為通過保留盈余再投資而獲得的資本利得的不確定性要高于股利支付的不確定性。實際能拿到手的股利,同增加留存收益后再投資得到的未來收益相比,后者的風險性大得多。所以,投資者寧愿目前收到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將來在收回不確定的較大的股利或獲得較高的股利出售價格。因此在兩種相互矛盾的效應的作用下,兩種所得的稅負差距并不會產生太大的作用。
(四)證券遺贈稅
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富的證券化現象會愈加顯著。證券作為一種信用憑證,代表一定的財產。其發生轉移時,承受者便會輕松地獲得巨額財富。而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種財富具有“不勞而獲”的性質,如果不征稅,聽任富有者把財富傳給后代,這不僅會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且會形成寄生階層,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因此,應對證券財產遺贈征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用以解決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問題,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實現社會倫理公平。
二、我國證券稅制的基本構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和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列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體系主要以流轉稅為主,雖然流轉稅在某種程度上能替代其他稅種發揮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無法實現證券市場的一些調控目標。因此,完善證券市場稅制,設立獨立的證券稅制子系統已經勢在必行。特別是二級市場呼之欲出,二級市場的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更需要完善的稅制體系與之適應。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具體設想
一個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表現在其稅種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是否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有利于調節市場交易行為。為此,筆者提出下列設想:
1.改革證券交易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完善證券流轉稅體系
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入,為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成本對調節資金流向的作用,更好地與國際證券稅接軌,我國有必要開征證券交易稅。但在我國現行的稅制下,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覆蓋了證券交易稅的稅基,因此在開征之前,應先改革現有印花稅,恢復其本來面目,將印花稅的征收環節移到發行環節,調節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以改變現在對一級市場征稅的真空狀態。在證券交易稅的設計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首先是稅率的確定,其次是征稅對象的確定。
從對證券交易稅的經濟效應分析中我們看到,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都采用低稅率或階段性暫停征收等辦法鼓勵市場的發展。從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看,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正式成立算起,至今僅有不到10年的時間。到1999年年底,我國兩市上市股票為947家。上市股票的總市值僅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36%.與美、英、日證券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這一比重是非常低的。特別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總股本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不能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若將這部分公股扣除掉,我國證券市場的數量就更顯不足了。因此,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應采用低稅率以鼓勵證券市場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證券市場投機現象嚴重,我國股票市場流通市價總值僅相當于美國、日本的1%~2%,但成交量卻相當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與香港相比,我國股票市場的流通市值僅相當于香港的一半,但成交量卻是香港的幾倍。另一方面,我國股票市場的年換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國家成熟市場的年換手率,這時的我國規模并不大的證券市場在行情高峰時的成交量可以與西方大證券市場相提并論。投機現象嚴重又要求證券交易稅發揮其調節作用不能太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應保持在與當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相當的水平上。
另外,證券交易稅還可以采用差別稅率,對股票采用高稅率,對債券采用低稅率,以抑制股票投機,活躍債券市場。而對不同的交易主體應采用統一稅率,充分顯示不同交易主體的平等地位,在征稅對象的確定上,考慮到證券交易稅雖為流轉稅,但其相對較難轉嫁,而賣方較買方的納稅能力強,也便于管理,因此可采取只對出售方征稅,增加賣出成本,有利于限制證券賣出,延長持有期和促進長期投資,抑制投機。
2.加強對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完善證券所得稅體系
對于證券交易所得而言,由于其“投資鎖定效應”和“收入效應”的負面影響,對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張存在一定的阻礙作用。因此,從世界各國的實踐情況來看,證券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開征此稅的居多,如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意大利、加拿大等等,且稅率也相對較低;而一些證券市場處于發展中的國家開征此稅的相對較少。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因存在證券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開征。但是,從長遠來看,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大勢所趨。它對于完善證券市場稅制體系,緩解社會分配不公,減弱證券市場中的“馬太效應”,增加財政收入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設計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稅負從輕原則。基于對風險投資進行鼓勵和扶持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考慮,證券交易所得稅應實行低稅率。(2)鼓勵長期投資的原則。由于證券交易所得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投資所得,相對于短期資本利得而言,長期資本的風險更大,為了鼓勵人們進行長期投資,根據“替代效應”,可以對長期投資利得給予一些優惠措施。(3)虧損抵銷原則。由于其“收入效應”與虧損是否抵銷緊密相關,為了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規模,扶持證券市場的發展,應在計稅依據的確定上,允許投資者用其收益彌補虧損,以降低證券投資的風險程度,增強證券投資的吸引力。(4)遞延納稅原則。為了消除“投資鎖定”效應的影響,保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可根據資本投資所得形成的長期性特點,采用遞延納稅制度。(4)證券交易所得指數化原則。由于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資本利得的實現金額中既包含歷史成本,又含有通貨膨脹的因素。若依此金額納稅,必然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可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國家在計算資本利得應納稅額時,都設定一個隨持有資產時間變化而提高且與同期通貨膨脹率相適應的免除率,以便在課稅時剔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合理稅負。
對于投資所得而言,宜繼續保持原有的統一課稅法,將股利、利息所得并入總所得中統一納稅,但目前的投資所得課稅制度仍需作適當改進:首先,應消除目前課稅的不公平現象。我國目前的投資所得課稅制度規定,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稅,只對公眾股的股利所得征稅,這顯然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即使在對公眾股的股利征稅時,由于不同企業使用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不同也使企業競爭不公。因此,對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一律課征同等稅率的股息所得稅已成為健全我國證券稅制的重點。這既要以體現稅務部門代表國家對企業的利息分配進行的管理,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形流失,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也可以更好地貫徹稅制的公平原則,有助于通過利益來推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其次,建立起避免重復征稅的機制。由于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使得股東在收到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對于這一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筆者認為對于我國來說,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制度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制度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有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緊張的形勢下不宜采用。另外,考慮到派送紅股實際上將部分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股本化,股東能否從派送紅股中收益取決于市場走勢,而且從目前各國的情況看,為了鼓勵再投資,多數國家都對股票股利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我們認為,對股票股利應免征所得稅。
3.增加對證券轉移的課稅
對于證券遺贈,可作為一個項目列入遺產與贈與稅的課稅范疇課征遺產與贈與稅。在我國當前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情況下,可臨時將其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達到調節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