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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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1

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投資渠道。其次,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化金融結構,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還有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及其健康發展。最后,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完善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公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1家,其中中外合資公司45家,內資公司5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0家,保險資管公司1家。發行公募基金共2722只,比上年增加54.40%,資產凈值合計83971.83億元,比上年增長85.15%。其中,封閉式基金164只,凈值規模1947.72億元,開放式基金2558只,凈值規模82024.11億元。在開放式基金中,股票基金587只,凈值規模5988.13億元;混合基金1184只,凈值規模17948.31億元;貨幣基金220只,凈值規模44371.59億元;債券基金466只,凈值規模5895.92億元;QDII基金101只,凈值規模662.53億元。

在我國,開放式基金因其靈活的投資方式受到市場追捧,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占據了主體地位,2015年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中,開發式基金占比達到92.71%,封閉式基金僅占7.29%。

我國開放式基金主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和QDII基金。2015年,除股票基金外,其他四類基金數量均呈現增長趨勢。其中,混合基金因其中等風險和較高收益的優勢,份額大幅增加(46.29%),更為投資者所青睞;而受2015年下半年股票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影響,股票基金份額自6月份開始下滑(22.95%);貨幣基金(8.60%)、債券基金(18.22%)和QDII基金(3.95%)份額則小幅增加,如圖2所示。

2014年12月底,我國公募基金規模為4.5億元,2015年伴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行數量的快速增加,基金份額迅速擴增,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大幅增漲,達到8.4萬億元,增幅86.7%,充分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備案私募基金共24054只,認繳規模5.07萬億元,實繳規模4.05萬億元。

相比公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隨著創新創業浪潮的到來,規模迅速擴大,加之中小企融資訴求急需得到滿足,私募基金發展勢不可擋。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迅速,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的發展,但發展過程中資本市場環境、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及監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我國的證券市場環境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第一,上市公司贏利水平有限,信息披露不明確,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理性投資。我國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是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第二,市場缺乏做空機制,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難以規避風險。證券市場做空機制,有利于投資者主動規避風險和市場流通性增加,也利于證券市場的平穩發行,降低市場風險,利于證券市場監管的間接化、彈性化及科學化。做空機制給市場提供了一個風險對沖工具,有助于投資者回避市場風險,所以一個健康的證券市場需要做空機制實現穩定。第三,證券市場金融產品稀少,證券投資基金選擇有限。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所以逐步代替了個人投資。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的金融產品有限,致使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空間減少?;鸸芾砣司碗y以對基金產品進行組合投資,很難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難以規避風險。

其次,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應本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為持有人服務,但由于持有人期望資產增值最大化,而管理人期望效用最大化,二者的目標函數不太一樣,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謀利,或為公司謀利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等。第二,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受限。基金托管人由法定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準。《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等,應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聘任有一定的決定權,致使基金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有效性不強。第三,基金公司內部缺乏有效激勵制度。第四,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鸱蓊~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運作和管理無權干涉,只能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才能行使職權。但基金份額持有人缺乏召開大會的實際操作能力,不能發揮大會實質性的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會虛設。第五,基金公司故意誤導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

然后,基金外部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鸨O管內容應具有全面性、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監管時間具有持續性、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具有法定性、監管活動具有強制性等特征,我國的基金監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做支撐。我國基金業發展不如國外基金業發展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的法規體系。

最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端人才匱乏,且流動頻繁。我國的基金業發展迅速,基金市場人才需求量大,致使基金管理人員的頻繁流動,不利于基金業績發展,對基金業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對于目前國內盛行的私募基金,其也相繼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私募基金變相公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等;二是管理示范違規運作,部分私募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存在操縱市場等問題;三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機構長期失聯,逃避監管;四是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穩定健康發展,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使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提高公司上市市場條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推動市場做空機制的建設,利于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加大產品創新,推動基金產品多元化發展。

(二)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

加強內部控制制度應本著合法合規、全面審慎、適時的原則,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部門業務規章制度,規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利益輸送,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加強合規管理機構設置,強化約束激勵機制。

(三)完善基金監管體系,健全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放開,必然加強相應的監管工作。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的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勢必要加大力度。加強對基金活動的監管,規范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加快建立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及完整的法規制度。同時加強基金行業自律,穩步推進基金監管體系建設,積極健康發展基金業。

(四)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建立基金人才市場,穩固證券投資基金基礎

加大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規范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條件,建立規范有序的基金人才市場,為基金業提供優質的人才。同時,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服務水平、治理能力也是至關重要的,有助于基金業穩定健康的發展。

針對私募基金暴露出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解決。一是盡快推動私募基金條例,增加對各類私募基金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盡快修訂并私募辦法,明確監管邊界;三是制定出臺私募基金信息統計的風險監測體系;四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監管;五是督促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六是配合地方政府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七是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2

凍結資金是指投資者申購證券時預先存入指定賬戶的資金,這筆資金是有利息的。

集合理財

理合理財,即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開發不同種類的金融產品,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的投資理財服務。簡單地說,就是把老百姓手中零散資金集中起來,交給券商進行投資。

基金的基金

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也稱基金式基金,顧名思義就是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對象,與一般基金的最大差別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是以股票和債券等金融工具最為投資對象,而“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作為投資對象建立投資組合,投資對象為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各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ETF、LOF、國家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盎鸬幕稹弊钤缡?990年在美國首次出現并逐漸發展起來的。

路徑依賴

路徑依賴是指一旦人們做了某種選擇,就好比走上了一條不歸之路,慣性的力量會使這一選擇不斷自我強化,并讓你輕易走不出去。第一個使“路徑依賴”理論聲名遠播的是道格拉斯?諾思,由于用“路徑依賴”理論成功地闡釋了經濟制度的演進,諾思于1993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認為,“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事物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這是因為,經濟生活與物理世界一樣,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人們一旦選擇走上某一路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不斷的自我強化。

金融超市

金融超市,顧名思義就是在一個金融平臺下,可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產品。當消費者進入金融超市后,儲蓄、信貸、信用卡、基金、投資顧問、股票交易、投保、甚至交納各種稅費,都可一攬子得到滿足。目前在我國“金融超市”與“聯合經營”還有些區別。我國目前只能在一個金融機構的服務平臺上,提供多種配套的金融服務產品。銀行、證券、保險公司聯合起來搭建一個統一的服務平臺還僅是一個充滿魅力的設想。

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即國際市場廣泛采用的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危險項目,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具體構成需滿足以下條件:(1)具備法律上承認并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猶豫期

猶豫期又叫冷靜期,是保險公司為了使客戶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所購買的險種是否適合自己,以防客戶一時沖動購買保險而設定的反悔期。猶豫期具體是指從投保人收到保單起10日內的這段時間。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工本費、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體檢費外,將退還全部保費。

現金價值

保單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而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金額即為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集合資金信托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托人單獨管理信托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托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托。通常,集合信托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并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私募

“私募”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是與“公募”相對應的概念。私募有其非常鮮明的特點:一是私募的范圍有嚴格的規定。任何私募只限于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和一定數量的普通投資者,這是私募的最基本特征。比如在美國所謂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普通投資者雖然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應該有相關知識和風險判斷能力,且數量不能超過35名。二是很多國家的證券法規明確規定:私募不能公開通過廣告、募集說明書等形式來推銷證券和募集資金。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3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與投資范圍

私募的概念與公募相反,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來籌措資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過私募的形式設立,進行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基金。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私募基金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這兩種投資基金的共同點是均需要在特定階段持有企業股權。而兩者的不同點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投資后一般均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響企業治理結構和經營收益,待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實現資本增值(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經營工商業業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重點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衍生工具投資等資本運作,其更加重視價差交易等交易性機會,而不是長期投資。簡而言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根本不同點為:前者幫助企業成長,通過資產增值實現財富的創造;后者則實現的是財富的轉移。

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其投資范圍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之前各個階段(包括孵化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以及預IPO期等)的權益性投資,也包括對不良債權及不動產的投資。但按照投資階段側重點和風險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創業投資或者風險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重振資本、預IPO資本(如過橋資金)、不良債權基金和不動產投資基金等。從上述分類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產業投資基金范疇(多數產業投資基金亦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風險投資基金則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

2.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托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手中,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其優勢是治理結構較為清晰,缺陷是面對雙重征稅處境,即以公司名義繳納各種經營稅費并以個人名義繳納所得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建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其優勢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信息透明度較高,缺點是運作程序較為復雜。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促使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實現統一,實現激勵相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前兩種類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風險,并降低投資者在投資失敗后需要承受的損失。在這種架構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同時也對其管理的基金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5%,一旦出現損失,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彌補損失缺口;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為20%以上;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不承擔管理責任,只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3. 私募基金的運作程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大概包括三個步驟:一是通過項目篩選購買公司股權,具體包括項目初選、審慎調查和價值評估,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相關投資協議。投資方通常從管理層素質、行業和企業規模、成長性、發展戰略、預期回報和3-7年內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資對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預期回報率不低于20%的情況下才會投資一家企業,且對新興市場預期回報率有特殊要求。二是進行投資方案設計。投資方案包括估值定價、董事會席位、否決權和公司治理結構、發展戰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設計或改造事項。三是選擇合適的渠道實現股份退出獲利。退出方式包括公開上市、股權出讓或者管理者回購等方式。相對而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則相對簡單,包括選擇投資策略,構建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點

與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是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投資手段更加多樣化,投資方式更加靈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非上市成長性企業股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則以證券市場各種投資品為主要投資對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往往較為密切,且能夠有效影響管理人的投資策略選擇,因此在監管相對寬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手段更加豐富,變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監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約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與資本市場關系更加密切,資本市場是其實現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較為簡單,基金到期后自動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需要通過所投資企業上市或者通過資本市場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資本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4

內容提要: “托管人治理”是我國契約型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然而,我國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導致目前我國契約型基金“托管人治理”失效的深層根源在于其治理結構及安排。為了解決“托管產人治理”失效問題,加強對基金特有人利益的保護,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增強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第二,明確基金托管人的激勵機制和法律責任.

一、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一)基金托管人概念比較

所謂“托管”,從字面理解即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的雙重含義,是我國引進境外保管制度時的用語創新,其含義廣于單純的“保管”[1]。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Custodian)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鹜泄苋伺c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信托關系。

在學理上,人們根據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通常將投資基金劃分為契約型和公司型兩類?;鹜泄苋嗽诨鹬卫斫Y構中的地位,也因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有所不同。

通說認為,公司型基金系以公司法為基礎設立的,其治理適用一般公司治理原則。如美國的投資公司,即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組織形式,基金持有人出資并以其出資額持有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可以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所形成的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投資公司本身沒有經營管理層,僅有一個董事會負責挑選外部基金管理人(投資顧問公司)和基金托管人。該董事會相當于基金的受托人,大多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具體守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中,托管人就是單純的代管人(Depositary)。

契約型基金則以信托法為基礎來設立。目前,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均為采用信托法律關系設立的契約型基金[2]。契約型基金在本質上屬于自益信托,其中,基金投資者為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則共同處于受托人(Trustee)的地位,分別由其各自承擔不同的職責并實現彼此之間的制衡。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的基礎是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內部治理主要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來實現,外部治理主要通過法律、托管機構、管理機構、行業自律機構和市場等來實現[3]?;鹜泄苋俗鳛槭芡腥酥唬瑧男惺芡新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這可以幫助投資者大大降低監督基金管理人行為的監督成本,減少基金管理人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的可能性,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起舉足輕重的作用[4]。

綜上,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非同一概念,法律關系也截然不同。就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而言,所謂“托管”應當被理解為信托關系下的特殊的雙受托人安排,基金托管人實質上與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擔信托項下的受托人職責。

(二)關于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如前所述,在我國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中,基金托管人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除了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外,更主要的職能是監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活動及控制基金資產的風險,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職責?;鹜泄苋俗鳛榛鹳Y產的保管人和名義持有人,其首要職責是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5]?;鸨O管體制一般要求基金資產存放于獨立的托管人處,由托管人負責持有基金資產并確?;鹳Y產的安全。如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PRINCIPL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第二條原則指出,監管體制必須尋求保全基金資產的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并需將基金資產與管理人資產、其它基金資產及托管人的資產分離。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無論是公司型基金還是信托型基金(契約型基金),均需要有托管人,以防止基金資產被基金管理人任意使用。

第二,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的監督職責。如前所述,托管人是否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負有監督之責,因基金的性質而有所不同,通常,公司型基金中托管人并不負有監督之責,因為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中的第三方(例如獨立董事)可承擔這一職責。基金托管人監督的內容通常包括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規,基金資產的計算是否正確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條[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管則主要體現為:其一,當其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時,應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其二,當其發現管理人的依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上述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資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一般對于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大都為符合一定資本條件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并由監管機構審核批準。如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該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且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四)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要求

要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是不同的機構,彼此相互獨立。IOSCO《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第二原則第三條對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業務上應當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資者的最大利益行事。我國《證券投資者基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此外,《證券投資者基金法》第五十九條還對于基金從事與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有其它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的交易予以限制。

二、目前我國基金托管人制度運行情況分析

如前所述,托管人治理是我國契約型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理論上,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督——對于基金管理人監管的動力往往來自于基金投資者,而目前通過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投資者治理所發揮的作用實際上非常有限[7]“托管人治理”的重要性相對凸顯,甚至基金托管人被視為“基金投資人權益的代表”。然而,事實往往與制度設計者的愿望相悖,我國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執行情況不盡如人意,并且時時暴出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合謀未履行舉報管理人違規行為職責的新聞,甚至有觀點認為“托管人治理在中國形同虛設”[8]“基金托管人制度并不能完全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它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可能產生一種合謀的關系,使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不能履行,從而不能保證基金投資人的利益”[9]

我國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大多是證券公司、上市公司或者銀行,與基金本身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關系,存在著多種利益沖突。通常他們之間不是存在上下游關系(證券承銷與證券投資、研究與投資),就是存在同業競爭關系(證券自營和投資)。在此背景下,基金管理人毫無約束地代行基金持有人表決權,并在代人理財的過程中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沖突、內部交易、關聯交易、欺詐、操縱等等的道德風險因素,也有的基金管理人聽命于行政監管機構,成為政府非正當調控市場的工具,而基金托管人通常對此“視而不見”域者“無能為力”。

證監會基金部2008年11月17日向基金公司下發《關于基金債券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函》稱,部分基金公司操縱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的收益率,片面追求基金規模的擴大。與股票市場的競價機制不同,由于貨幣市場采用的是議價機制,貨幣基金的收益率更易縱?;鹂梢哉医灰讓κ忠愿哂趯嶋H價值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出,從而拉高自己的收益率。此外,提示函中提到的“長券短做”和“藏券”也是操縱貨幣基金收益率的慣用手法[10]。該函別提到“基金托管行應加強投資監督力度”,這是否意味著基金托管人此前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監督力度不夠強?

華安基金事件中,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操作旗下基金高位接盤“海欣股份”,實際惡性利益輸送,最終相繼“接受調查”。直至東窗事發的2006年中期,華安系基金仍位居海欣股份第二、三、十大股東,占該公司實際流通A股總量的18.37%。華安基金事件的時間跨度長達六年,在此期間內,基金托管人顯然未能善盡監督職責。

2007年8月,南方基金、泰達荷銀基金以及華安基金3家公司旗下的5只產品,竟然“忘記”按期轉股或賣出“上電轉債”的事件,直接造成2200萬元損失。作為基金管理人,上述3家基金公司出現如此的低級錯誤,日直至9月初才向持有人披露上述事件。對此,基金托管人是否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業務部總經理張軍洲認為,“托管行為基金公司保管資產,就有義務對基金公司的資產持有情況進行提示。此次上電轉債事件,如果托管行切實擔負并行使了托管人責任、并且技術系統支持的話,應該是可以發現到可轉債券的到期情況、并對基金公司進行相應提示的。這在技術上是完全可行的。當然,我并不了解相關托管行是否對基金公司進行了提示”[11]。是否從上述‘轉債門,事件的發生及信息披露的遲延,可以判斷出在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了注意義務而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之外,基金托管人也違反了其受托責任?

目前,基金管理人出現的問題’如“同一公司旗下的兩只基金在進行反向操作,即對同一只股票一個買、一個賣”,漠視和不遵循基金契約,如大盤基金不買大盤股,小盤基金專買大盤股等,但是更可怕的是,這些明顯違背基金契約的行為得到了基金托管人的“默許”。

“托管人治理”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基金托管人的選聘和撤換系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基金托管人為自身利益考慮無法真正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職責。此外,雖然從理論上說,基金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費用系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來支付,但是,實踐中很容易令人理解為是由基金管理人來實現支付。基金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地位必然導致其對基金管理人約束力和監督的軟弱,使其難以真正發揮出基金治理結構所設定的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資產管理運作的作用。

第二,基金托管業務目前已經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表外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在商業銀行激烈競爭下,基金托管人為獲得穩定的基金托管收入和搶占基金托管市場份額,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從,根本談不上對于基金管理人實質性的監督和控制,甚至有可能縱容、遷就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12]

第三,基金托管人僅僅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托管費,此外,并不能從基金財產中獲得收益,其是否盡力監管基金管理人與其托管收入沒有必然聯系,加之基金托管人市場的市場集中程度比較高,缺乏有效競爭,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基金托管人缺少對基金管理人監督的激勵機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利潤均來自于基金這塊“蛋糕”,且利潤的多少取決于基金這塊“蛋糕’的大小,因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把蛋糕做大和越大越好這一目標上是一致的,而這也讓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了合謀的理由。

第四,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工作受到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鸸芾砣伺c基金托管人的業務重心不同,兩者間的信息不對稱客觀存在。盡管基金托管人欲盡監督之責,但有時候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幾乎大多基金管理人都同時管理一只以上的基金,而不同基金可由不同的基金托管人托管,此時基金管理人的違規違法行為更不容易被某一單一的基金托管人發現。

第五,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托管人治理的成效。例如,盡管《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托管人的十一項職責,但其主要側重于對有關資產保管及基金清算事項的規定,而對于托管人監督職責則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對基金托管人在監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明確規定。由此導致實踐中基金托管人往往重保管、輕監督,使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基金資產的風險控制的職責流于形式。再如,僅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基金托管人依該條之規定所負的職責究竟是一項監督權還是義務亦不明確,實踐中就容易產生疑義。如基金托管人未履行這項職責,其應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因其失職行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損失,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這從現行法規及基金契約中均不得而知。

三、完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設立受托人委員會以解決“托管人治理”失效問題

如前所述,導致目前我國契約型基金‘托管人治理’失效的深層根源在于其治理結構及安排。為了解決托管人治理有效問題,加強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增強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真正解決基金托管人依法有效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后顧之憂,并順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相互監督與制約的制衡機制;第二,明確基金托管人的激勵機制和法律責任。

為解決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有很多學者都主張在我國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架構下(當然,若相關法律允許設立公司型基金,則如本文前述,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更多承擔的是保管之責,是否應要求其承擔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則另當旁論),可以考慮借鑒公司型基金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制度,在既有的基金法律關系三方主體即“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設置獨立的“受托人委員會”(或稱‘受托委員會,),以解決目前基金法律關系中實質上的委托人缺位問題[13]該委員會主要由具有獨立性的專家(類似于公司型基金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和基金持有人的代表組成(其中也可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選派的代表,但在人數上或者表決權的設置上應占絕對少數),負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選聘、費用支付、更換及監督,并對基金持有人大會負責。需要注意的是,設立該委員會并非意在免去基金托管人的監督之責,而是解決此前“托管人治理”失效問題的根源——托管人的選任與解聘不再由基金管理人決定,托管人履行監督職責也將理直氣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合謀”問題。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盡職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由該委員會負責追償??梢灶A見,上述擬議中的相對獨立的“受托人委員會”制度,對于改善我國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強化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約束和監督機制,督促基金托管人履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從而保護基金的規范運作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14]

就促進基金托管人的激勵機制而言,可以考慮實行靈活適度的基金托管費用制度以及建立有競爭性的托管人市場,如在基金托管人的引入方面,可以考慮引進招投標制度。在基金托管市場引入競爭機制,競爭壓力的存在,往往可以促使托管費率的降低、托管人監督機制的高效運行以及托管人盡責程度的提高,這顯然有利于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從我國基金業實踐來看,基金產品往往系由基金管理人設計并申請設立,且往往在基金產品尚未發售之前基金管理人已經選擇好了基金托管人,無論是認購或者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客觀上都沒有選擇或者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上都不會改變。因此,未來可以要求在基金產品公開募集之前,先期成立由監管機構認可的主要由具有獨立性的專家組成的受托人委員會,負責遴選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委員會應公開其遴選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程序,并公開有關招投標結果。在基金運行一段時間后,應盡快吸收基金投資者的代表加入基金受托人委員會。

(二)修改有關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交易禁止條款[15]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第五、六款規定,“禁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禁止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業內人士認為,從立法動機分析,《證券投資基金法》上述限制條款受制于當時的立法背景,其初衷在于防范大股東操縱,“并沒有料想到作為基金托管的商業銀行和基金經營的證券公司自身也會上市”[16]。在立法當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上市較少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對基金業投資的影響較小,但隨著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大型國有銀行相繼上市,這一規定的負面影響開始日益明顯。

《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以來,限制基金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股票,對于基金投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被動性投資的指數基金產品。如長城久泰中信標普300指數基金,其托管人為招商銀行,而招商銀行是中信標普300指數中的重要成分股,且一度成為第一權重股,該基金卻“被迫”繞開招商銀行跟蹤指數。對于上證50ETF和180ETF等ETF產品來說,其投資較一般指數基金更具被動性,但是,由于系通過一攬子股票進行申購和贖回,ETF產品遇到的問題更棘手。如上證50ETF和180ETF的托管行分別為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而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都是上證50和上證180中指數中重要的成分股,兩只ETF產品均未將托管行股票放入申購贖回一攬子股票中,導致其投資業績表現與標的指數之間存在明顯的跟蹤誤差[17]。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主要投資標的為股票的基金大多托管于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其基金資產凈值大約為基金資產總凈值的70%以上,但受上述限制條款之限制,尚無法配置其托管銀行股票。

《證券投資基金法》上述條款已對基金投資運作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監管機構也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如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即認為“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表示將積極推動立法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完善[18]。我們認為,在處理基金投資托管人股票的問題上,可以分兩步考慮:應該允許基金投資托管銀行的股票;除被動投資的指數型基金之外,投資托管銀行股票,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鼓勵私募基金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

引入基金托管人一直被視為是私募基金“陽光化”的路徑之一。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基金托管人所特有的制度功能對于私募基金的“正名”發展以及‘陽光化,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通過公允地執行業績估算、管理費估算、信息披露等,可以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提高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的信心,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長遠發展[19]。此外,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還有利于監管機構獲得一個較好的渠道以監管私募基金投資行為。目前,己經有部分商業銀行介入了這一類基金托管業務。如招商銀行即推出了“6S”托管銀行業務,為私募基金提供了包括資產托管在內的一攬子金融服務;浦發銀行則為私募基金推出了“PE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等。

因此,我們建議在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或強制私募基金通過商業銀行托管基金資產。

注釋:

[1]“托管”一詞屬于我國獨創,是在《信托法》出臺前未建立“受托人”概念下對國外“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合稱,意為“受托保管”。參見《訪<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金融時報》2006年10月9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

[3]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托管銀行以及社會輿論監督在內的多層次、全方位監管體系。參見商文:《規范和創新:2008基金監管工作緊盯兩條主線》,《上海證券報》2008年12月29日。

[4]周月秋:《基金治理結構完善的路徑》,《金融時報》2004年2月11日。

[5]實踐中,基金的證券帳戶以“托管人全稱一證券投資基金名稱”的名義開立,相關銀行賬戶也往往僅以托管銀行或基金自身名義開立。

[6]有觀點認為,托管人負有一定的外部“告密,債任。參見王春霞:《鄭秉文:年金托管人負有一定外部告密責任,一財經日報》2005年7月26日。

[7]基金持有人行駛權利主要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權利的行使。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但參見在基金份額不斷擴大和投資者‘不在一個籃子里面投資”的情況下,這一門檻是非常之高的;而且,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較為分散,期望眾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是不現實的,而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則意在搏取價差,加之投資者“搭便車”的心理往往使基金持有人大會流于形式,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參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巴曙松教授主持的報告《中國基金治理制度安排研究》,中金在線2007年5月23日。

[8]張國清:《基金托管制度靠得住嗎?-對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法律研究》,《中國證券期貨》2004年第5期;崔宇:《基金托管人為何形同虛設》,《廣州日報》2008年8月4日。

[9]張翔宇:《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監督職責的問題和對策——基于博弈論的分析》,jrxy.znufe.edu.cn/xsgk9/52-58zxy.doc?。

[10]證監會基金部2008年11月17日向基金公司下發《關于基金債券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函》。

[11]吳慧:《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負有共同受托責任》,《第一財經日報》2007年11月5日。

[12]陳鋼:《中國企業年金管理制度設計與完善——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公司治理初探》,http:/ yhfund com.cn/file/history/ 109644.doc。

[13]邵穎紅:《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制度探討》,《證券市場導報》2002年4月號。

[14]盡管契約型基金的傳統結構中不存在董事會,但許多國家的監管機構采取措施鼓勵各基金設立董事會,如:(1)加拿大:加拿大于2002年初出臺了新的法規,對其基金結構進行改革,改革的重心就是在其信托型的基金治理中引入了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其主管機關提出5種不同的基金董事會結構,由各個基金根據各自的情況選擇其中的一種形式加以采用;(2)在契約型基金為主的市場中,澳大利亞是最早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國家之一。為實現對監控基金的運營,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每個責任實體都必須設立一個監察委員會(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其可以是責任實體的董事會(如董事會半數以上的成員為外部的),亦可以是一個單獨確立的委員會。該委員會至少須包括三名成員,且多數須為外部董事。轉引自張國清:《基金托管制度靠得住嗎?——對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法律研究》,《中國證券期貨》2004年第5期。

[15]《基金法第59條禁買賣托管銀行股票,修改呼聲漸高》,《南方都市報》2007年11月6日;《〈基金法>修改,關聯交易的三條禁令有望松動?》,《證券時報》2007年12月10日;《馬蔚華委員建議修改基金法,為中小企融資難獻策》,《中華工商時報》2008年3月3日。

[16]《基金法第59條禁買賣托管銀行股票,修改呼聲漸高》,《南方都市報》2007年11月6日。

[17]此外,上證50ETF不僅面臨著托管行問題,管理該基金的基金公司大股東為中信證券,中信證券和中信銀行又同屬于中信系上市公司,上證50ETF不能投資中信證券和中信銀行對其投資行為帶來很大的壓力。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5

政策變革的步伐遠比大多數人想象中來的快,邁的大。爭議4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版)(新《基金法》)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節點之后,公募基金領域不再是受傳統牌照庇護之地,這里將迎來鯰魚般的其他各類資產管理機構介入,競爭必然更加激烈。

導向與突破

成長了15年的中國基金業憑借其行動力,將“陽春白雪”的基金產品送入了千家萬戶,打造為中國金融市場的“大眾理財工具”。然而,隨著新市場不斷延伸,現行《基金法》的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新形勢和基金監管的需要。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為止,《基金法》已經走過了9年的歷程。9年中,我國基金業快速膨脹的同時,行業生態、投資者群體、經營規范程度等方面均發生顯著變化。如何遏制公募基金中愈演愈烈的“老鼠倉”?如何規范日益壯大的私募隊伍?如何激發基金的競爭力和活力?已經成為《基金法》必須面對和要改變的問題。

2012年4月份以來,證監會密集修改了部分《基金法》的配套實施細則的條款,定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好買基金投資總監樂嘉慶對此表示,“《基金法》(修訂版)的出臺,將會是基金行業轉型的信號。行業人士稱之為《轉型的簽約書》?!?/p>

業內人士認為,《基金法》(修訂版)在公募基金的制度上突破眾多。

首先是公募基金的股東資格在終稿中再次放寬。

在二審稿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發起股東應當是注冊資本在3億元以上的金融機構。

有地方以及部門認為,為了適應基金行業的發展需要,發揮基金管理專業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參與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建議適當放寬對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條件要求。

最終的《基金法》(修訂版)對此修改為“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實際上把主要股東資本要求放到了國務院,由國務院根據基金行業發展的需要,對資本規模做出具體規定。”起草小組的人士說。

此外,在公募基金的申請募集方面,核準制已經變成注冊或備案制度?!痘鸱ā罚ㄐ抻啺妫┮膊辉俳够鸾浝沓垂?,明確放寬了基金公司的準入門檻,減少了行政干預,還突破了基金不得購買托管行股票的限制。

《基金法》(修訂版)最大的亮點是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近年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有了快速的發展,但由于現行法律沒有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導致私募基金活動良莠不齊,非法集資、欺詐客戶、挪用資產、不正當競爭等現象屢見不鮮。新法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采取了“招安”并監管的立法政策:一方面讓長期潛水作業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對其嚴加監管,做到投資者與管理者、托管者各行其道,各行其權,各享其利,各盡其責,各得其所。

對此,國信證券投資分析師在接受《中國經濟信息》雜志時指出,困擾私募基金的“身份”問題將得到徹底解決,私募基金公司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國對沖基金也將迎來機會。

光大證券另類投資部總經理葛新元表示,中國對沖基金的發展是整個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各種金融工具估計在今后的三至五年將加速呈現。

問題與沖突

《基金法》(修訂版)為基金行業提供了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其他財富管理行業之間較為公平的法治平臺。但是人們亦注意到《基金法》(修訂版)并沒有兼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進展較小,甚至倒退。

據不愿具名國內某證券公司首席顧問直言:“這是一部完全脫離中國具體經濟環境的,片面遵循國際化規則的法案。眼下,建立基金行業道德,制定規范的行業氛圍才是重中之重?!痘鸱ā罚ㄐ抻啺妫摳鄰娬{處罰的措施,甚至法律的制裁辦法?!?/p>

“‘還不會爬就想跑’的想法是這份草案制定的最本質問題?!鄙鲜鋈耸恐赋?,“現在中國基金市場相對而言,各種操縱價格變動、修改價格體系的情況相當多,《基金法》(修訂版)應該提高它自身的震懾力,對這種不正當的操作進行嚴厲的打擊。不是說出臺一個‘應該’如何做的法案,而是要制定出‘必須’如何操作的法案?!?/p>

《基金法》(修訂版)第十九條指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雖然這些規定強化了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但有媒體分析指出,《基金法》(修訂版)中暗藏兩大值得警惕的“陷阱”:一是第十四條,允許基金公司從事“投資顧問”業務;二是第八十六條,允許基金買賣重大關聯方的股票。這兩條規定都容易為基金公司從事“老鼠倉”和進行利益輸送創造便利。

現實與答案

深圳證監局近期所做的一項研究認為,在基金公司向新型財富管理機構轉型的大背景下,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行為將更加復雜化、多樣化和隱蔽化,利益沖突管理問題亟待有效解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范文6

關鍵詞:證券投資;老鼠倉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公募基金中常見的違法操作一般是老鼠倉(Rat Trading)。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

一、老鼠倉的大致分類

1. 在公募基金中,用自己掌握的資金先推動股價,后面有私人賬戶持續跟進。

2. 07年杭蕭鋼構(杭蕭鋼構(600477):07年第一老鼠倉這種,自己坐莊,然后告訴親近的人跟自己一塊關注。

3. 關聯交易類型。

二、出現老鼠倉的原因

1. 中國的犯罪成本較低

相比于美國,中國的法律太輕了,同等情況,美國是中國刑法的十倍。

新的基金法規定:違法者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于三倍到十倍的罰款,不過和歐美國家相比還是略輕。

2. 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沒有自己的投資渠道,基金公司獎罰不明確

這幾年,大家可以看到大量的公募基金的明星經理跳槽去了私募。相對于公募來說,私募基金飛速發展,給公募基金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很多公募基金被譽為私募基金的黃埔軍校,聰明的人,先通過公眾的錢練好了手,然后跳槽去私募基金的現象很多。

其實,中國的基金行業和美國相比,正好相反,是倒著長的,

在美國,舉例來說,我給自己的財富打理完了,我周圍的朋友覺得我不錯,把錢給我打理,這就是私募。當我打理完大客戶的錢,這時候才有資格去替小老百姓,去替公募基金打理。

而在中國,由于我們天然對私有感到害怕,對私募的資金有偏見,國家一上來就發展公募基金,拿小客戶的錢來練手,再加上公募基金對相關人員的激勵不是那么好。壞一點的基金經理,就在背后做老鼠倉,而好一點的基金經理,則用腳投票,直接去了私募基金。

三、新《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規避老鼠倉的措施

1. 從法律層面將老鼠倉定義為犯罪行為。

2. 加大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透明度。

3. 基金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親屬買賣股票要公開,要申報,并且所屬的基金公司要有一套登記管理制度,且報道證監會,證監會會掌握相關賬戶情況,有異動就會被發現。

4. 公募基金管理層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鼓勵優秀的經理留下來。開了私募管理基金可以管理公募的通道,這樣有優秀的團隊替小老百姓理財。

四、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中的非法集資現象

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資金歸集,在人數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況下,錢運作的效率很高。我們國家說要發展場外市場其實就是指的就是私募,而歷史上私募的出現比公募早得多。

在私募領域,天津一直被投資者譽為“私募天堂”。然而2012年,天津有多家私募公司因資金斷裂被清退,甚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據說受害者有一萬多人。這些被清退的違規私募大多是進行非法集資的騙子基金和傳銷基金:

這些“私募公司”在各大城市進行宣傳,用非常有誘惑力的返利政策忽悠投資者來進行非法集資。(這些返利高到什么程度?投資三個月,月息是百分之八——他們非常聰明,告訴投資者的是月息,而銀行的年息是百分之五,有些投資者一聽,潛意識里覺得百分之八還挺靠譜,然后再一計算,又覺得收益很好,所以就越過了風險的概念進行了投資)。

更有甚者,有些私募公司會給投資者介紹業務提成。這種業務提成甚至高出投資者的投資收入,收益率達到22%(最高的達到33%)。這就相當于傳銷,會吸引你向周圍的親戚傳播,蔓延速度相當快。

其實,上述例子中所謂的“私募公司”根本不是私募。私募是指向合格的投資人募集資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完全靠合同約定,且不可以用任何公開宣傳方式募集資金的形式。

作為投資人,我們如果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一些規定,就能輕易避開非法集資的陷阱:

第一,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

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在美國,對投資人的要求是必須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或者年收入20萬美元、或者夫妻倆加起來30萬美元。而中國因為沒有很好的財產登記制度,很難界定家庭的財產,所以金融界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最低認購100萬。)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于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第二,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

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第三,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必須定合同,各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規定清楚。

細則請查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一樣,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對明顯就是假的。

第四,新基金法規定私募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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