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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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1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斷弱化,這樣傳統稅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繳制度就很難發揮作用。代扣代繳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機構的基礎之上,其作用發揮的前提是必須要存在中介機構。然而,因特網使交易雙方超越了國家和地域的限制,廠商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機構如商、批發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機構基礎之上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也將隨之弱化。

(二)電子商務使現行稅收征管變得困難

1、電子商務的無紙化操作使得稅務稽查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第一、電子貨幣不僅可以在瞬間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實現交易的無名化,這就使得資金的流向無法追蹤,稅務稽查也難以進行。第二、隨著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納稅人可以利用離岸金融機構通過電子貨幣避稅甚至偷稅,而這時稅務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稅務機關很難對有關交易進行監控,稅務稽查的力度就會極大降低。第三、現行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的方式進行,不能適應電子商務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相關信息資料的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相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

以往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來獲得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然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和結算。這樣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稅成本。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現行稅制判斷經營者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對其進行征稅。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的商品和勞務,而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根據傳統稅制的常設機構含義,是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行為進行征稅。

2、國際稅收管轄權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因特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而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另外,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所得來源地的判斷變得更加困難。同時,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使得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產生了新的問題,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這樣,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顯得形同虛設。

(四)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國際雙重征稅是一個在傳統稅制下就存在的問題,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新加坡,這樣做的結果可能將會使你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其次,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新加坡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最后,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為依據,有權向你征稅。這樣,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

(五)國際避稅問題

國際避稅問題一直以來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國際避稅變得更加容易,從而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使其更加復雜化。首先,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變得更加容易??鐕就ㄟ^因特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港。其次,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而易舉地避稅。再次,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何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的角色出現??偟膩碚f,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很容易更改交易價格或隱藏真實交易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以及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從而很難征收到應有的稅款,使稅款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和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加強對企業及其交易活動的監督

首先,稅務機關應強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將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及計算機密碼鑰匙等網上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定后再發給企業專用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號,并要求企業必須將該稅務登記號展示在其網址上且不得刪改,以便稅務機關核對企業的信息是否與其申報的信息一致。同時,稅務機關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企業的稅務登記,必須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業有關信息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其次,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絡從事產品銷售,提供服務等業務時,應進行單獨核算,并開具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在交易完成后,企業必須將其開具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發往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商務發票后才給予其進行款項結算。只有加強對企業的嚴格監管,才能堵住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2、加強稅務機關與銀行、海關等單位的聯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企業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轉帳和劃撥。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同銀行的聯系,委托銀行代其扣繳有關稅款。對于離線交易,由于其標的物仍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故企業之間或者居民之間進行款項交付時,銀行可以強行從其賬戶中按“銷售貨物”代扣增值稅。而對于在線交易,由于其產品或勞務的交付是在網上完成的,故在資金結算時,銀行可以按“服務業”代扣企業的營業稅或居民個人的消費稅。此外,對于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進出口貿易,可以將其視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款。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其流動性、隱藏性強,僅靠稅務機關自身是無法實現和保證稅額的及時上繳,故稅務機關必須加強與工商、金融、海關等各單位的合作,才能保證稅款的及時上繳,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實現稅負公平。

3、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軟、硬件建設

稅務部門必須加快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上網企業、銀行、海關等部門的鏈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有關電子郵件及接受電子稅務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同時,稅務部門應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緊密合作,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研究,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開發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查軟件,以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電子商務法制建設

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僅僅依靠國家稅務部門以及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必須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使電子商務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新生事物獲得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從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電子商務法》是必不可少的。電子商務法將從整體上把握電子商務的相關概念和原則,對電子商務的各方面做出基礎性規范,解釋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基本法律問題,并用來調整電子商務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比如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安全等。而目前我國還未正式頒布一部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案,在這方面顯然落后于不少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早于1995年就開始頒布一系列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并于1997年頒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電子商業示范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頒布《電子交易法》;韓國于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英國于2002年頒布《電子商務規則》。可見我國必須加快電子商務綜合立法的步伐,盡快在電子商務立法上與國際接軌,從而為解決跨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鋪平道路。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2

【關鍵詞】資金流控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

稅收肩負著國家財政和調控經濟等重要職能,涉及到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經濟部門和經濟環節。稅務系統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時、最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狀況及發展態勢。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是適應網絡時代稅收的需要,是稅務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除了商家和客戶兩大商務實體外,還有海關和工商等管理部門、認證中心、網絡銀行、網絡運營商、配送企業等,共同組成電子商務的運作環境。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信息流、資金流相分離,致使現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現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資金流”為主要傾向的兩種思路[1]。這兩種模式各有優劣,當前國內主要趨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稅收征管模式,各種征收軟件也是針對該模式開發的,但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交易主體的多國性、交易記錄的無紙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稅收征管存在較大的漏洞,而實施控制資金流的稅收征管方案,通過控制交易雙方的資金流動,有利于形成完全電子化的、與快捷的電子商務活動相適應的自動征稅系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臨的難點問題,交易雙方的資金通過網絡銀行,就可實現稅款的自動扣繳入庫,有利于切實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損害交易者的隱私權,實施的阻力會很小,比較穩妥。

二、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總體實施方案

隨著稅務信息化建設整合工作的開展,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帶來的新的問題和國家稅務總局所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的要求,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式實施主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稅收行政的執法監督;二是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監控;三是鞏固并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四是提高了決策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本系統采用模塊化設計的方法,把系統分成若干個彼此相對獨立的功能模塊,這些功能模塊繼續分解為若干個子模塊的集合,持續分解到處理程序易于編寫調試,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維護和擴充。

(一)業務模型

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型要滿足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和服務的需求,對稅務信息系統的總體體系結構進行設計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業務管理、數據管理、稅收監控、納稅人服務等業務環節的一個互動的整體。系統實現要把電子商務的資金流作為納稅渠道,同時要把網絡監控與電子商務交易相融合。其業務模型如圖1所示:

圖1:務模型

該業務模型以稅務信息中心為技術依托,以稅收業務處理系統和協同工作平臺為基礎,建立面向網上銀行代征代扣稅的管理體系。系統中主要業務表現有:(1)稅款征收以網上銀行為核心,簡便、快捷、高效;(2)稅收管理以網絡交易監控為核心,通過對支付網關和網上銀行資金的支付監控達到稅源監控的目的;(3)稅務稽查以規范執法為核心,以一級稽查為特征;(4)監督保障以“兩權監督”為核心、全過程網絡監控為特征。

(二)技術架構

系統實施技術上完全基于j2ee三層體系架構,業務上本著實現稅務應用和數據大集中的目標,充分運用和發揮目前先進的三層體系架構和應用系統集成等先進的軟件開發技術,支持構建集中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開拓稅務綜合分析和決策支持應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系統依照軟件開發對象模型和應用系統的五層邏輯架構設計。

三、稅收征管方案實施

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業務問題,二是原有信息系統存在的技術問題。

(一)系統實施方案

由于稅務體系的網絡結構特征,不論是國稅還是地稅系統,都是一種逐層分支的一個完整體系。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上把傳統的交易移植到網上,即便是無形商品必然有資金流,因此稅務部門應與銀行共同合作設置“網上稅關”,包括建立網上電子銀行。這樣就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和支付網關監控電子商務的交易以及通過網上銀行實現稅務的代征代扣。

控制資金流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依托set支付體系,在支付環節由網上銀行實現稅收的代征代扣。系統體系結構由信息采集展現層、信息門戶層、業務邏輯層、業務和數據整合層組成。

(二)系統功能模塊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支付的,該系統通過采集支付中心和網上銀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額,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庫,然后由網上銀行向電子稅務監控中心申請扣稅,也即由網上銀行對交易資金的稅收實行代征代扣等業務。主要模塊功能如下:

1.稅款征收:通過稅務部門、國庫、網上銀行三方聯網,由網上銀行代征代扣,改進了稅款繳交方式和入庫方式,提供了稅銀聯網實時繳款、批量預儲扣稅、由網上銀行對電子商

務交易的支付行為申報繳款等稅款繳交方式,在縮短稅款入庫時間的同時,減低人為干預和出錯的可能,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通過處理日常稅金征收、入庫、退付等活動,以保證稅收資金運動順利進行。

2.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采用統一的清算業務、核算規則、數據口徑,由系統根據具體的征管業務信息,自動生成電子憑證,進行各種稅款劃解、退付、比銷、對帳、記賬、核對、結算、編制報表等一系列稅收會計統計操作,減少手工操作和人為干預的因素,對征收、入庫過程進行全程、嚴密的監控和完整、真實的反映。

3.票證管理:從稅收票證的設計開始,到征收開票、結報繳銷、停用、損失及核銷、移交、盤點、核算、銷毀,還有相關的稅收票證審核、檢查、歸檔和稅收票證違規處理,全部納入系統管理,環環相扣,而且稅收票證業務發生雙方同時進行票證核算,保證了稅收票證信息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4.稅源監控:重點稅源監控采用建立重點稅源檔案的方法,由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計財部門,根據稅收計劃管理的要求,確定需要建檔的重點稅源大戶名單及重點稅源檔案內容,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對重點稅源大戶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定期分析、監控,及時掌握稅源情況,進行稅收計劃預測、分析。

(三)系統特色

1.采用標準和開放的架構用面向對象技術實現:采用基于行業標準或得到廣泛使用的事實上的行業標準的技術和架構,有利于降低技術風險和對特定供應商的依賴性;采用開放系統架構,有利于保持系統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擴展性?;诿嫦驅ο蠹夹g的開發語言和應用框架,已經得到證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統開發和建設的效率,提高架構的合理性和可擴展性。

2.采用分層的架構和組件技術:分層從邏輯上將模塊劃分成許多集合,而層間關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分層,可以限制模塊間的依賴關系,使系統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從而更易于建設、維護和進化。

3.前后臺業務的劃分,便于管理和執法:從業務的縱向分布上,引進了在企業管理中廣泛應用的先進理念,將業務按照前、后端處理方式進行劃分。將業務作前后端劃分,是為了方便電子商務稅收征收。

4.通過網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通過internet完成了稅務信息公告、網上銀行扣款、發票真偽查詢、假發票舉報、網上文書受理和文書批準情況查詢、網上登記、網上遞交財務報表所得稅附表、email信息發送。

5.強大的權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統中,權限管理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應用的權限,另一個是可見數據域的權限。

功能權限通過功能樹、角色、稅務人員等各個對象來進行控制;功能權限除了控制菜單外,還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個小功能(如:不能做刪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數據域的權限,通過行政機關、職能樹、職能、稅務人員這些對象來共同控制;在行政機關樹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職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級的職能子樹,每個操作員都要定義自己所需職能的可見范圍(也可通過角色控制);同時,每一個納稅人都隸屬于一個管理機關,這個管理機關通過對應表,能夠找到相應的各個職能機關;通過納稅人的職能機關和操作員的可見范圍確定了數據域的范圍。

系統通過支付網關向支付方全面扣繳稅款,有利于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全面征繳,以減少稅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實施的困難,因此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和稅務之間的連接以及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如何與目前的電子報稅對接成為該模式成功實施的關鍵。

【參考文獻】

[1]吳彩虹,高陽.基于資金流控制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2).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3

關鍵詞:國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與引發了新的投資熱潮,也加速了制造業與服務業轉型升級,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原動力。電子商務市場也對傳統稅制產生了一定沖擊,給稅收征管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何建立一種與傳統稅收征管相銜接又與國際接軌的新型征管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國際上主要經濟體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美國。

美國的政策傾向于對電子商務免稅。1995年12月美國制定了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確定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其內容主要包括:(1)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征或稅收歧視。(3)關于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此外,該法案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收聯邦稅,指定互聯網為免關稅區等。2000年3月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強調:即使征稅也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能開征新稅。

(二)歐盟。

歐盟的政策傾向于對電子商務征稅。1997年7月,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電子商務,以促進因特網業競爭和擴大因特網的商業應用。該文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建“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2000年6月,歐盟委員會進一步規定:在2000年內出臺旨在消除電子商務國際間稅收障礙的指導方針。2001年12月,歐盟各國財長會議決定對歐盟以外地區的供應商通過互聯網向歐盟消費者銷售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稅率依歐盟各國現行增值稅稅率而定。根據歐盟有關決議,從2003年7月1日起,歐盟將對境外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歐盟15個成員國出售計算機軟件、游戲軟件等商品和提供網上下載音樂等服務征收增值稅。這作為國家與國家間第一次大范圍征繳電子商務稅收的行動,引起了國際上的廣泛關注。

(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OECD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OECD于1997年在芬蘭討論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一步達成共識并增加了五項條款:一是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稅收規范;二是在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三是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避免雙重征稅;四是定義常設機構時,只有計算機設備的硬件構成常設機構;五是稅收范本適用于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這些條款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認可。2014年,OECD在稅收措施報告并提出,一方面要確保歸屬于經濟活動承擔地的稅收,另一方面要確保國家對在線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行為有效征稅。

(四)印度。

印度政府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并于1998年全面修改并制定了相關法律。由于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日漸突出,從保護本國利益的角度出發,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了一項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但款項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均被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印度對電子商務征收預提稅,在稅種的選擇上基本采取拓展現行稅制的做法,將電子商務納入現行稅制的征稅范圍,并未開征新稅,符合國際稅收的中性原則。在稅收管轄權上,印度不同意發達國家強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希望通過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二、各國稅收政策和征管差異分析

(一)基于自身政治經濟利益考量。

美國在經濟、計算機、網絡技術、通信技術、軟件技術等方面一直處于絕對領先地位,互聯網干線的主要供應商集中在美國;全球互聯網用戶近60%在美國;95.4%的互聯網主機業務分布在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加拿大占64%。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就是互聯網巨頭大發展、大擴張、賺取高額利潤的過程。美國竭力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電子商務稅收框架以不阻礙電子商務的成長為目標體現了美國的全球經濟戰略,可進一步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其始終占據這一領域的絕對優勢;美國提出的免征數字化產品關稅將使美國企業輕松越過關稅壁壘,通過網絡更多、更容易地進入別國市場。歐盟主張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并把互聯網經營活動看作新的稅源,是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歐盟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上稍遜于美國,其政策傾向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個成員國的財政收入。歐盟認為如果為了促進電子商務放棄對互聯網經營征稅權將導致其財政上稅源流失和稅款損失,實際上就是將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拱手讓給美國。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問題的不確定,主要是因為多數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發展不夠迅速。一些已開展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一方面顧及開征電子商務稅會阻礙電子商務的推廣發展。另一方面又擔憂如果不對電子商務征稅,電子商務的發展將造成本國經濟利益的損失。因此,在征稅與不征稅、如何征稅的難題中,持較為謹慎態度在所難免。

(二)基于財政和稅收利益考量。

發達國家多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發展中國家多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所得稅不易產生稅負轉嫁,其課征對象是人而不是物。這使得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對各國稅收產生的影響存在較大差異。美國免征電子商務流轉稅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發展中國家,隨著電子商務的日趨興起和傳統產業的加速融合,電子商務交易量逐步擴大,如果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政策,將會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進而影響財政收入總量。由此,電子商務對以所得稅為主的發達國家影響小,而對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影響較大。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對電子商務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也有分歧。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和經濟水平普遍高于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擔心無論電子商務征稅與否,電子商務將使產品和網絡服務可暢通無阻地進出各國、占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擠跨發展中國家的同類產業。發展中國家也不同意發達國家的居民管轄權的觀點,因為發達國家的公民擁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獲取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發達國家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非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會使作為網絡輸入國的發展中國家稅收大量流失,進而減少其財政收入。

(三)基于科技發展水平的考量。

在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活動中,數字化信息產品如書籍、音樂、視頻、電影和軟件等交易是最難以掌握和控制的。在傳統交易模式下上述產品均以實物形式進行交易,征稅對象明確、稅款容易征收;但在網絡交易模式下,這些產品以數字文件的形式通過虛擬網絡等傳輸,商家和消費者可以隨意下載、復制、打印或者保存,這不利于稅收征管和稅款征收。發達國家在數字產品出口方面占據絕對的優勢,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更多的是開展進口業務而非從事出口業務,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墨西哥等,對數字化產品一般都征收較高的關稅。

三、以問題導向設計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原則

(一)電子商務征對稅收帶來的問題與挑戰。

一是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沖擊。電子商務表現出的革命性對現行稅收制度的激烈挑戰,形成了新的稅收漏洞,對于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如何征稅、稅種選擇等已經成為我國目前制定相關政策的一個難題;二是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ヂ摼W的出現,網上無形的商品交易的產生,對網上零售商進行征稅的難度遠遠超過對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稅,而在商品交易無形化的同時,納稅人也正向無形化方向發展。現在稅務機構征稅的依據在于能實實在在確定納稅對象,隨著互聯網上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的發展,納稅對象的確認將越來越難,并且互聯網的運用使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三是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沖擊:原有的所得來源地確認標準不再適用、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

(二)我國電子商務征稅應遵循的原則。

一是稅收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并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其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二是稅收中性原則。該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就世界范圍而言,已初步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2014年歐洲法院在裁決芬蘭國稅局提交的電子書銷售與有形圖書一樣適用增值稅低稅率時提出:根據財稅中性的原則,處于競爭關系的相似貨物或者服務不應由于《歐盟增值稅指令》而受到增值稅納稅的差別對待。因此,我國也應采用和遵循這一原則;三是稅收效率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以我國現有的網絡技術和征管水平為前提,確保稅收政策能被準確執行,易于稅務機關實際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納稅人理解并執行,力求將納稅人利用電子商務進行逃稅與避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這樣才能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四是財政收入原則。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進步需要稅收的大力支持,即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與我國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五是維護國家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而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明確對電子商務征稅并完善現行稅法和相關法律。

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具有必然性。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營改增”政策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網上交易有納稅義務,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與支持互聯網經濟發展并不矛盾。加快推進增值稅立法以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支撐平臺。鑒于目前我國對電子發票尚不認可,這與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不相適應,應制定《電子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的規章制度,對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加以確認,并對《征管法》和稅收實體法涉及的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保證電子商務的順利進行和發展。對電子商務認證支付有關法律和制度進行完善,明確電子認證中心(CA)應有義務服務于國家稅收。對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進行補充和完善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為網絡交易稅款征收提供法律準備。

(二)重新定義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原則是以納稅人與來源國之間的實際聯系來確定征稅依據的,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必須對電子商務化的“常設機構”加以重新定義。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對服務器是有形的、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從而完全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應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加以修正,明確規定:如果企業通過服務器達成了實質性的交易,那么該服務器應被看成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但只通過服務器進行輔活動的除外。

(三)建立完善專門的網絡商貿交易稅務登記和申報制度。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動態稅務管理,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分類掌握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個人(B2C)、個人對個人(C2C)等不同主體的詳細資料,擁有相應的網絡貿易納稅人的活動情況和記錄。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納稅人有關資料,積極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定期與他們進行信息交流,以使稅源監控更加有力。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申報時,主動申報相應的電子商務資料,并由稅務機關指定的網絡服務商出具有效證明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上網企業通過網絡提供的勞務、服務及產品銷售業務單獨建賬核算,以便稅務機關核定其申報收入是否屬實。網絡交易應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的前提是上網企業必須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稅務部門要借助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電子稅收系統、設計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網絡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以適應網絡交易的征稅要求。

(四)使用數字化發票。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在推廣增值稅發票升級版的基礎上,應考慮使用數字化發票,逐步建立起稅收監督支付體系。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發票,并將開具的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按統一規則編制稅號,以便于稅收征管。把電子商務稅收監管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稅收征管措施。稅務網要同金融系統聯網,通過納稅識別號和其關聯的銀行結算帳號建立關聯,即時監控納稅人的資金動態,掌握交易資金流向。

(五)加強國際協作。

國際互連網貿易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緊密合作以形成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國居主導地位的趨勢。我國政府應積極參與有關國際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則的擬訂工作,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國際稅收問題通過加強國際間的合作予以解決。應盡快對國際稅收協定文本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其在網絡交易條件下的可適用性,達到協調一致的目標。同時加強稅務情報交換工作,尤其是注意納稅人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納稅人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和避稅地進行避稅:還要加強同海外銀行的合作,以稅收協定的形式規定海外銀行的有關義務。

參考文獻:

[1]李建中,劉顯敏.大數據時代的一個重要方面:數據可用性[J].計算機研究與發展,2013,(6).

[2]王偉群.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觀點?原則及對策[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2).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4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國際稅收 稅收征管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 Andal on Electronic Commerce.California Taxpayers' Association.2000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5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務登記

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促進了現代貿易的發展,形成一個極具潛力的朝陽產業,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無國界性?;ヂ摼W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隱匿姓名,隱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電子商務的上述特點對建立在稅務登記基礎上,以稅收憑證為依據的傳統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無紙化操作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征管以發票賬簿會計憑證為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數據信息可以輕易地被修改刪除遷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也不產生直接的紙質憑證,對習慣于資金流轉軌跡為傳統稽查手段的憑證追蹤檢查失去了基礎。給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跟蹤與審計帶來一定的困難,使得稅務部門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從而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支付電子化對傳統征稅方法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網上交易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且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同時,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使得稅務部門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工作存在事實上的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報、人工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運作模式。廠商和客戶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貿易,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也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于開展征管。

3.加密技術和數據電子化對稅務人員素質的影響

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逐步成熟,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

交易記錄和企業財務的全盤電子化使得計征依據有了很大的改變,手工賬單逐漸消失,現行計征手段面臨從傳統向網絡化轉型的客觀要求,稅務人員面臨著觀念轉變和知識結構轉型的任務

4.稅務登記變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能對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進行有效的跟蹤。對于信息交流產品的交易和遠程勞務,要求按其常規方式進行稅務登記,而后照章納稅是很困難的。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登記和管理,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電子商務環境下征稅的又一難題。

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的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種新的經濟持續。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世界上第一筆網絡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國在1998年才迎來了第一筆網絡交易,2000年才起步發展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在我國才走過六年多的風雨歷程,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所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可以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培養網絡稅收專業人才

未來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知識與電子商務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專業人才,使我國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盡快適應網絡時代的要求,從而有能力致力于電子商務的開拓與推廣,攻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技術難題,為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和網絡稅務認證中心

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可以將有形的征管空間有效拓展至無形的網絡世界,網絡稅務登記、網絡稅務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網絡稅收宣傳等網絡稅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實現;建立綜合性的網絡稅務認證中心,是網絡稅收征管的中心任務,在這個綜合性的認證中心里,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發票真實性、是否按期申報、是否偷逃稅收等一切涉稅情況進行實時的在線核查。網上征稅的許多技術問題解決了,相關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從而避免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盲目性。

3.開發稅收征管軟件

面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形勢與壓力,必須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 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和標準,組織專業人員開發智能化稅收軟件。從硬件、軟件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為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保障,也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做好技術準備。

4.加快稅務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

根據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按電子政務要求重組當前的稅收業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加快組建覆蓋全國稅務系統的計算機廣域網,早日實現我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立一個基于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依托稅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覆蓋各級稅務機關,涉及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信息化,著力提高稅收征管的技術含量和質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

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要求他們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如實填寫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以及相關資料。對有關的納稅人填報的資料嚴格審核后,建立詳細的戶籍管理檔案,再發放專門的稅務登記號,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與此同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稽查人員可以通過稅務登記號查詢其網站,來確認實際經營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的審核和稽核,對電子商務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決了。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范文6

(一)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需在避稅地申請服務器并建立網站就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大量的專業人員則散布于世界各地,通過網絡為公司服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事物,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尚未統一,導致企業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事電子商務產生的稅負也可能不同,從而違背了現行稅收公平原則。

(二)給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F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2)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F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致使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以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3)對申報納稅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滯后,使得依法治稅變得很困難。從當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使得對應申報稅種、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的確定變得無從入手了。

(4)對稅務稽查的影響。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導致網上交易身份模糊,稅務部門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還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部門收集資料的難度。特別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要發票,以降低各自成本。這樣,在無賬可查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四)加劇了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一方面,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于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件、圖書、音像制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件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件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于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征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于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三)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并接收回執和通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建立電子賬本,納稅人保留接收的電子訂單、信用卡與發貨記錄等,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5)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開發相關軟件,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自動搜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按照稅務稽查的需要進行歸類整理和儲存,對納稅人進行信譽等級評級。

(四)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產生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上經濟活動的高度流動性與各個國家之間信息不對稱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調應不局限于消除關稅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應當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調應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協調一致。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在進行國際稅收協調過程中,應堅持國家稅收并尊重他國稅收,堅持世界各國共同享有對互聯網貿易平等課稅的權利,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權益的前提下,謀求能被有關方面接受的稅收對策。

(五)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加強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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