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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文化權利
中圖分類號:E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近年來持續性的文化熱點。國際社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作一項關乎人權與發展的科學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權文化發展和國際社會對文化權利和實現公民文化權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
保護工作是世界人權文化發展和國際社會對文化權利日益擴大關注的必然結果
2001年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強調,條約是為“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96年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關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公約等其他普遍認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和在“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的基礎上制定的?!缎浴非把蕴岢觯簠⒄战炭莆慕M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和”,并特別強調人權和文化權利是文化多樣性的保障和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
2002年9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伊斯坦布爾文化部長召開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中強調:“在遵守的普遍承認的前提下,必須采取措施使無形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在各國得到認可?!?/p>
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前言強調,條約是在“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的基礎上制定的。該《公約》強調: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化,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可以看出,國際社會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多樣性的保護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權理念之上的。人權,、顧名思義是指人的權利。根椐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只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的的整個領域。文化權利與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和社會權利有著緊密的聯系,又有其獨立性。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文化權利包含以下內容:參加文化生活權,分亨科學進步及其產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等。但一般來講,文化權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參與權、文化平等權、文化自決權和保護少數人群體的文化認同權等。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特定文化權利的實現
1950年,T。H。馬歇爾將人權發展階段描述為:18世紀是社會權利的世紀,19世紀是政治權利的的世紀,20世紀是社會權利的世紀。我們認為,21世紀是文化權利的世紀。文化權利在新世紀被重視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1)文化平等權(2)文化認同權(3)文化經濟權利
文化平等權
人類文明是由各種不同文化組成的。全世界有數量眾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但文化的存在價值和勢力之間的關系是不平衡的。在人類歷史的任何一個特定時期、任何一個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著多數與少數、統治與被統治、霸權與屈從的不同文化群體。
非物質文化是一種弱勢文化。作為弱勢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面臨著文化空間被擠壓、甚至是被“文化滅絕”或“文化群體滅絕”的威脅。以語言為例,據兒童基金會統計,目前世界早大約有6000種語言,其中有2500種正瀕臨消亡,還有更多的語言正在喪使它們作為實用語言存在的生態背景。針對這種情況,國際社會積極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強對弱勢文化的保護,這對文化平等權利的實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種提倡是有其現實意義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文化歧視和文化壓迫勢頭有所發展。理論上的表現就是文化帝國主義,如湯林森文化帝國主義理論、亨延頓文化沖突論以及福山歷史終結論等。文化帝國主義是指西方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物質條件方面的優勢,運用經濟和政治的力量,宣揚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種種價值觀、行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過文化思想的滲透來控制相對落后的國家,使這些國家成為西方國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國際社會在20世紀尤其是90年代以來大力提倡的保護文化遺產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理念是對文化帝國主義的一種批判,也在很大范圍和程度上保護了不同文化之間應有的平等益。
文化認同權
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標志,也是許多民族、群體、社區基本識別標志。世界上原本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文化,屬于不同文化的人們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語言及生活樣式等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觀念。這種一致的觀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們對自己文化的普遍認同。
當代人權制度和理論認為,人們對自己文化的認同權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但國際社會對文化認同權的認識經歷過一個漫長的過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會通過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認同的權利”。會議認為,無論就個人或就群體和國家而言,對文化認同權的肯定,對文化間、包括少數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強的意識已經成為一種永久的要求。
文化經濟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三方面:繼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保護、相關的精神與經濟權益的保護。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比如傳統醫藥、農業、技術技能、生態知識以及傳統音樂、故事和設計等文化表達形式,往往是選定人群的集體性文化創造,具有經濟價值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這必然產生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權益進行保護。數年前我國東北赫哲族某鄉因《烏蘇里船歌》著作權歸屬問題著名歌唱演員郭頌案就是一個因非物質文化遺產精神和經濟權益而引發的法律事件。
從國際情況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已經出現了一股掠奪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區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資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請專利,再憑借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旗幟,反過來向文化資源原產地傾銷,在大肆破壞文化資源和獲取巨額利潤的同時,將一引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淪為其文化殖民地。這是后殖民主義的一個時代內容。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對發展我國文化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們堅持和社會主義的人權觀與文化權利觀。根據對經濟、政治和文化三者關系的理解,人權結構中經濟權利是基礎,政治權利是保障,文化權利是目標。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斯德哥爾摩《文化政策促進發展行動計劃》中指明:“鑒于享受和參與文化生活是每個社會中所有人的一項固權利,因此各國政府有義務創造一個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的這項權利的環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的一種積極義務。作為人權和公民文化權利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有義務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主動保護,有義務通過積極的行為增強人們獲取非物質文化資源和享有這種權利的能力。
當前我國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現在國家法律層面包括三個方面,即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法。重視和保護好文化遺產各種權益在我國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努力提高全社會的文化權利意識,重視在實踐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權益,對維護和實現公民文化權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和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2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尊重;保障
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本論文將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進行介紹,并對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進行具體分析。
一、人權的基本概念
人權的概念由來已久,經過多年的發展,又因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而產生地域、民族差異,因此,本論文將僅對最為基本的人權內容進行概括、介紹。在我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入了“尊重與保護人權”的概念,并將這一概念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落實。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公訴人要對證據來源及取證方法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證據合法的,將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選擇”等具體規定都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尊重與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推動打擊犯罪與公民保護人權并重的作風具有積極作用。人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生命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與平等權都包括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中。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當生命權無法得到尊重與保護時,根本無法享有其它人權。在我們對生命權進行理解時需要注意,在我國生存權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權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權的權利是首要人權,并且個人的生存權是不能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平等權是指”公民^治、經濟、文化、社會各個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并履行平等義務”的并且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權利。當我們在對平等權進行理解時需注意,平等權不僅指公民享有權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義務的平等,此外,平等權在我國還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權宣言》等公認權威的文件對政治經濟權利進行解釋與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經肖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條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諸多權利。當我們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整體概念進行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一方面即人權是發展著的人權,在人權會因地點而異的同時也會因時間不同而發生變化,這一變換在整體上是因時間前進而證明|的變化,是對人權的補充,正如對刑事訴訟法的新編,擴大了保護享有人權法律保護的公民范圍。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諸多制度與環節中。在證據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則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得到確立與認可。在辯護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獲得委托辯護律師為自己做辯護的權利,將可以進行更為專業的申辯。在強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條件變得更加細致,減少了“灰色地帶”。在偵查程序法規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隱私權、生命權將因不合理的審訊、偵査手段的廢除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在審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發回重申的次數,有利于推動訴訟化形態的發展。在執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區矯正,體現了對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嚴的保護與尊重。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降制度主要意義概括來說,就是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貫徹落實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論真正可以在實踐中得到踐行與檢驗;司法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進入實踐、執行的發展階段;我國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得到擴大。
三、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
1.在偵査階段賦予律師在場權
賦予律師在場權是出于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査、審査等階段的對畤雙方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權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慮的。在這種雙方地位懸殊過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最終審判結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師的介入的。律師在法律運用方面更為專業,可以為辯護人提供更為專業、有效的在法律允許內的保護。與此同時,訴訟方需對獲得在場權的律師的職業操守與道德品行進行事先考察。
2.加強公檢法部門聯系,在配合與約中尊重和保哮人權公檢
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3
一、積極推行課程實踐活動
在教學中通過主題演講、專題研討、小組活動、研究性小論文、辯論賽、情景模擬等課程實踐形式,達到培養學生公民意識、提高公民參與技能的目的。如在歷史課的教學中,可以通過開展課堂討論、組織辯論會、舉行歷史故事會、舉辦歷史講座、進行歷史方面的社會調查、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觀看并討論歷史題材的影視作品等形式,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與參與意識;在政治課的教學中,可結合“和諧社會” 等問題的教學給學生布置實踐作業:觀察三亞存在哪些不和諧的現象?為什么要解決這些不和諧的現象?請你調查當地政府為解決“和諧”問題采取了哪些舉措?請你為當地政府提幾條解決這些不和諧現象的建議等,鼓勵學生自己定一些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按期上交調查報告和政治小論文。
二、廣泛開展班級實踐活動
一是民主競選班級干部和民主評優評先。如班長競選,由任課教師推薦、同學推薦和自薦等形式選出候選人5名,候選人有一個月的試用期,由學生考查各候選人的表現,試用期結束后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講拉票,最后由全班投票,邀請任課教師監督唱票并公布選舉結果。當選班長受教師和全班同學的共同監督,任期一年,每個學期末作一次述職報告。通過這樣完整的步驟培養學生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能力。這種形式還可以應用于民主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干部等。二是在班級管理中運用集體的智慧,要求學生自主管理,培養學生主體意識。如班規可在校規基礎上,發動學生自己制定,給學生充分的話語權,班規形成后要保證全體學生遵守,由班干部監督執行。利用板報、墻壁設計,宣傳公民知識,建設班級文化,讓學生在參與中體驗民主生活。三是利用班會和活動課等開展公民教育主題活動。可以根據學生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展開主體討論,如一些學生遇到過生日、評上“三好學生”、當上班干部等情況,為了“面子”,考慮如何請客以及請客費用如何而來等問題。通過學生小品表演再現情景的形式,引導學生開展辯論。讓學生在這一系列激烈辯論、思維撞擊的過程中判斷是非價值。通過這樣的行為訓練模式,引導學生在兩種或者多種價值觀中進行判別,對問題進行系統邏輯的思考,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三、充分利用校園實踐活動
一方面,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組建學校團委、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為每個學生提供參與民主決策的機會,使學生通過這些組織參與學校的管理之中,培養學生的自治和參與能力。例如,由團委組織校廣播隊,為學生獻上豐富多彩的廣播節目,愉悅學生精神的同時貫徹了國家和學校的教育思想。校學生會還參與學校的一些常規管理工作,如學校的衛生監督工作、檢查學生行為和儀容儀表等。另一方面,學校通過舉辦主題教育活動、藝術節、技能節、合唱節、體育節、科技節等大型活動,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增進學生的愛國情感和社會責任感。比如,開展“我的中國夢”大型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包括“我的中國夢主題升旗儀式即啟動儀式”“主題班會”“板報評比活動”“演講、征文大賽”“校園文化節”等一系列實踐活動。通過師生的獨特視角和全新創意,對充滿激情、充滿艱辛、充滿希望的“中國夢”進行形式多樣的演繹,豐富“中國夢”的時代內涵,展現“中國夢”的強大凝聚力,增強了學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4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權利論;應然權理論;公民環境權論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傊滔壬鷮h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說:“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眳谓淌谥鲝?,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于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說
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后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1)環境權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中;(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
二、關于公民環境權研究的反思
雖然近幾年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論文和論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還處于低水平重復研究的層次。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確需要在本體論
、認識論和方法論上有一些新的變化和演進。在這些理論的背后隱藏著一個共同的理論傾向,即“對號人座的理路”。這種“對號人座的理路”試圖追求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公民環境權要么是應有權利,要么是法律權利,要么是習慣權利。這種思路在理論上很容易導致絕對思維和話語薪權,在實踐中容易帶來權威主義和強權專制。我們需要習慣于不再對號人座,習慣于不再追求一個唯一確定的答案,環境權既具有人權屬性,又具有普通權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權屬性,也具有行為權的特征;環境權既是貫穿應然權利、習慣權利和法律權利等三種權利形態的復雜性權利,又是內含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權利因素的合成性權利。此外,這種邏輯還承認,環境權似乎與幾乎所有其他權利都可能發生某種形式的沖突。在筆者看來,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應當建立在“現實主義”的認識論基礎上。這種“現實主義”不同于20世紀晚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樸素建構主義”,因為它在承認客觀性現實的基礎上還強調“主體間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紀初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現實主義和自然主義,因為它所承認的客觀性現實的程度僅僅停留在實用主義的層面,而月.特別強調通過知識反思和理論批判不斷地建構憑借人們的努力就可以實現的權利烏托邦。未來持有“現實主義者的建構主義”的理論家們試圖個體性地和群體性地建構公民環境權的公共話語。
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傳統是人類政治文明的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從古代、經歐洲中世紀至近現代,經歷長期涵養涵育過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經濟持續發展和民主政治曲折發展基礎上的確立,其內容主要是在西方社會歷史條件下,公民自由、權利義務、民主和法治等政治價值觀的樹立。就其在各國的實現而言,至今離其理想訴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從普遍可以借用、借鑒的概念、理念、意識、觀念而言,值得認真研究,吸取其理論和實踐上的有益成果為我所用,其重視公民文化建設的經驗也應引以為參考。
自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國政治學界對公民文化間題從理論與實踐結合展開了持續近20年的研究和討論,取得一些進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識。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會基礎性內容,公民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主體,公民文化素質水平,直接影響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從世界宏觀角度說,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臘,經中世紀,近代直至現當代,西方各國迭經政治變遷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時期的歷史演繹,其公民文化持續發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從人類政治文明的廣義視角審視,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傳統有許多可供參考、借鑒之處。本文就此簡要論斷和評價,就教學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確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會主體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確立是指公民作為政治生活的主體和國家構成的基本單位而存在和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從西方社會史上說,西方社會進人奴隸社會后,經歷了城邦制度、羅馬帝國、封建國家和近代民族國家幾個階段,在每種社會下,個人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異,但其共性有著歷史繼承和不同時代創新關系。中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不爭的史實表明,古代希臘、羅馬社會創造并奠定了西方在個人與國家關系上,即個人在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個人為本位的基礎。全世界的史學家都認可的一點是:古希臘、羅馬社會留給西方近代社會的寶貴政治財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產生、存在及其政治參與,以及由公民政治實踐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導政治觀念—公民觀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內容之一。
在古希臘,公民(polite)的原始本義就是“屬于城邦的人”。當時,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婦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屬于城邦國家的人。在人們的意識中,公民屬于城邦,城邦也屬于公民。城邦國家是公民的集合體、聯合體、共同體,城邦作為公民的組織,公民之所以組合成城邦,是為過公共政治生活,實現正義的價值目標。據此,一個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著他自然享有參與城邦政治生活的權利,其他人沒有這個身份,當然也就沒有這個權利。在古希臘社會,公民身份來自血緣關系,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有父親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來自血緣關系,但血緣關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經濟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領域。羅馬法雖然有親屬權的規定,確認父親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但同時也規定:“家庭權不觸及公法”,從而將人的身份區分為“家人”和“公民”,這是西方社會公民身份確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個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嚴格區分開來的。
在歐洲中世紀,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隨著城市的發展,新興起了市民階級和市民社會,他們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國,公民又成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和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公民作為社會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擴展到整個西方社會,并在各國憲法中明確確認公民身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表明,與希臘、羅馬不同,近代西方社會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緣關系而取得的,公民權利也不是由身份而來,而是由立法予以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角色從古代到近代的歷史性變化,是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屬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權力和特權(家父權),而社會契約乃是獨立的個人“自由同意”的產物。西方社會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權利的依據在不同歷史時期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為公民參與的公共政治的主體地位和公民作為“政治動物”構成國家的基本單位,從古代至近代是一脈相承的。
西方社會發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時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價值觀。在他們的觀念中,不論是城邦國家還是近代民主共和國,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聯合體、共同體,那么,熱愛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價值觀的集中體現,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這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
西方人自古以來就將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種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權利,因為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本性。在古希臘、羅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權利,自由權被理解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參與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于習慣而憑身份具有的一種資格,即憑公民身份參與政治生活的資格,這種資格(自由)是憑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與生俱來的。亞里士多德說:人在本性上應該是一個政治動物,就是對這種觀念經典的總結和概括。亞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參與政治生活也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權利。
古代希臘人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認識,不僅影響到羅馬、歐洲中世紀,而且對近代西方社會人們的自由觀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雖然由于時代不同,近代西方社會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認識同古代希臘社會的認識有所不同,但是,在將自由視為依據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一種權利這一點上是共同的或一致的。近代西方流行的,世紀人們普遍認同的天賦人權論就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人自然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容侵犯的權利,人們正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才經同意通過契約組成國家,制定法律,而國家和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護個人自然擁有的這些權利。
西方人自古以來,在其價值體系中,將自由視為人生的最高價值,從古代到中世紀直至近代現代都是如此,“不自由,毋寧死”是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追求自由這一人生最高價值并與之戰斗的精神的集中概括和政治情感的熱切表達。希波戰爭中,雅典統帥彌提阿狄斯在馬拉松戰役前,即用自由激勵公民們為祖國去戰斗:“雅典將披上奴隸的枷鎖,還是永遠保存其自由,關鍵就在他們自己身上。近代,盧梭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這一名言,有力地激起人們反封建的斗志,為實現自由這一人生最高價值而奮斗。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人的自由價值觀,反映出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的強調“自我”、“個體獨立”、鼓勵個性發展、崇尚獨立思考、勇于創新的傾向,這種傾向在傳留至今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著述中顯而易見。
蘇格拉底最先指出,人必須從他自己去尋找他的天職,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終目的、真理,自在自我的東西,必須通過他自己而達到真理。亞里士多德更簡明精要地指出:“人是自由的,他為自己而不是為了別的什么而存在。正是基于這種自由的價值觀,推動、促進了西方社會人們的平等觀念和法制觀念。按照西方政治思維邏輯,既然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那么人人都是自由、獨立的,因而人人也是平等的,即大家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自由與平等互為前提、互為因果。反映在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自由觀念和平等觀念緊密聯系在一起。亞里士多德在分析政治家的權威時,就將平等和自由聯結在一起。他指出,政治家的權威和家長制、君主制的權威決然不同。政治家的權威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間所托付的權威”。當然,西方人把自由作為最高價值追求,同時將平等也作為要實現的價值目標。但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近現代,甚至迄今為止,人們追求的理想的自由、平等的價值目標也始終沒有真正實現。不過,平等觀念作為一種理念、理想,在西方人的政治心態中是一直明確地存在著的,而且流傳至西方社會以外的世界各個角落。其作為公民文化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進程中,人類共同追求的與自由聯結在一起的普遍價值。與此同時,西方人對自由、平等的價值訴求,也和對法律、法制的認知聯系在一起,形成尊重、服從法律權威的習慣、觀念、精神,成為公民文化中“自我強制性的內容”。人們普遍地共識:公民的自由并非不要約束,自由必須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限制。因為,法律是公民共同同意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公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是服從自己。西塞羅有一句廣為流傳的名言:“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它集中反映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法制、法治的“自我意識”和尊重法律權威,服從法律習慣的政治心理,以及將平等的價值追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聯系在一起的政治生活理念和公民崇尚法律的精神。
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的公民文化的主體性內容是公民權利義務觀念和民主觀念。從其形成的歷史流程而言,時間久遠,影響深廣。
西方社會,公民權利義務觀念是以公民個體的權利主體地位為基礎的,在權利義務關系上,是以權利為主位的。在整體與群體,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基于個體自由是人的本性、本質特征的認知,強調個體獨立與自主,個體自由、個體人格的存在又是和個體的私人利益,尤其是對物的占有權即所有權聯系在一起的。這一點,從梭倫立法、羅馬私法、英國大、近代西方各國憲法、民法中,清晰可見,也是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一貫顯示的一個特點。
西方歷史上和現實中公民的權利義務觀念同契約觀念緊密相連。契約觀念源自商品經濟的發展。希臘城邦時期,契約活動還僅限于經濟領域。隨著希臘城邦的解體,公民從城邦生活中分離出來,開始出現以契約解釋國家起源的觀念。古代羅馬,由于平民在與貴族的斗爭中不斷以法律確認其斗爭成果,契約觀念也發展起來。歐洲中世紀時,在以君主為核心的封建等級制底下,契約關系和契約觀念也沒有中止其發展,相反,正是契約觀念催生出暴君可抗的思想。至西方近代,由于市場經濟的巨大發展,人們的契約觀念被理論化,契約理論成為解釋國家、政治社會產生根源的通行理論。人們普遍認為,政治社會乃是享有自由、生命、財產等自然權利的人們共同約定(同意)的產物。人們通過契約立國,不僅建立了政府和法律,也取得個人的公民資格,政府和法律旨在保護、保障公民權利,個人在訂立契約時,放棄了白己懲罰他人的權利,承擔了服從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義務。公民懷持契約觀念,其意義在于:其一,它確認公民個體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獨立、自主的主體地位。契約作為個體的一種自由、自主參與的活動,是個體獨立意志的體現。公共政治生活包括建立國家、政府、立法,是眾多個體自主選擇,共同同意選擇的產物,公民個體必然是獨立自主的。其二,它使權利和義務在公民個體身上實現了有機的統一。訂立契約的前提是享有多種權利的獨立個體的存在,契約的內容是雙方為了各自利益的交換。每個個體在契約中都承諾放棄原有的一部分權利,以建立公共權力、法律,也就承諾了個體自愿承擔起服從公共權力與法律的義務。每個個體建立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個體的權益,政府也就承擔起保護公民權益的義務。對此,盧梭指出:“要尋找一種結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西方社會人們的權利義務觀念又是和法律、法治觀念緊密相連的。
一般認為,法律是公民整體意志的體現,是公民公共意志的記錄,是公正的權威?;谶@樣的認知,西方的法治主體—公民法治主義的法治觀便順理成章地形成了。其基本內涵是法律體現公共意志的意志普遍性和主體對象的對象普遍性;政府只能以既定的向全社會公布周知且經常有效的法律進行統治和管理;政府執法的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法律將公民權利義務統一起來,公民依法享有權利并得到法律的權利衛護,又要履行法定義務,從而形成有效地法治局面。
公民文化權論文范文6
關鍵詞:公共文化;精神文明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0引言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面向全體公民的公益性文化服務體系,包括對文化理論進行研究、文學藝術精品創作服務、文化傳播服務、文化娛樂服務、文化傳承和農村文化建設等幾方面主要內容。進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不僅是我國公民的文化娛樂生活建設的主要途徑,也是彰顯社會文化、促進國家軟環境發展的主要方法。
1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概述
(1)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職能。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內容體現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最基本的三點社會職能:第一,公共文化服務研究和文化藝術作品創作是社會文化理論發展的主要方法。第二,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傳播促進公民文化素質水平上升。第三,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實現城鄉文化協調統一發展,縮小文化差異。(2)新時代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要求。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以及由信息科技引發的世界文化的大范圍交流和融合,對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面臨的基本環境存在兩大特征:第一,人口流動的增使公共文化服務的群體更加復雜;第二,由于公民素質的提高,人們對公共文化服務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時代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發展評述
筆者所在的東莞市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都較為迅速的一個城市。東莞市地處我國東南沿海,是一座大型的商業型城市,同時也是一座歷史悠久的文化名城。經濟發展為東莞的人口組成帶來巨大的變化,目前,東莞常住人口中有70%來自外地,而每年出國、去港澳臺地區發展的人口又占很大的比例。人口的流動和東莞本身的文化習慣產生巨大的沖突,為此,市屬各公共文化服務部門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發展。(1)體系內部結構更加完善。從2011年開始,東莞市文化部門針對農村和城鎮文化服務設施配比不平衡、文化服務覆蓋不全面、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內部結構不完善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和建設。投入13.3億元進行市、鎮農村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主要的建設成果體現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興起和服務內容的健全方面。據統計,從2011年到2013年,東莞市在國家文化部、財政部的聯合支持下,投資9.7億元進行農村網絡覆蓋建設和圖書館建設,并以市區、街道為單位,耗資3.6億建設文化廣場、博物館,并為已有的圖書館配備電子閱覽室和先進的圖書查詢設備。據2013年11月的《南方日報》報道,目前東莞市已經基本建成了國內一流的、較為完善的市鎮村三級文化設施網絡,文化服務覆蓋率達到100%。(2)體系內部服務人員素質得到提高。除了公共文化體系的服務設施建設之外,在公共文化服務質量方面,東莞市還重視對文化服務體系內部的服務人員進行素質培訓。公共圖書館服務、公共文化廣場的維護和街道文化服務的組織,都是公共文化服務人員的服務范圍,而在以往的社會公共文化服務中,由于服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專業性文化服務(文化宣傳、藝術作品創作和展示等)水平較低,使得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利用率不高,服務的效果也很低。面對這種情況,東莞市對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服務人員進行了嚴格的素質培訓,主要針對各文化場館的管理和人文服務水平以及文化宣傳服務的組織形式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如,提高圖書館流通部服務人員的素質,扶持文藝作品創作比賽等,這些改革和建設進一步提升了東莞公共文化服務的軟實力。(3)服務更具有針對性。由于東莞的經濟發展模式吸引了大批外來務工人員成為東莞的常住人口,這些外來務工人員的大部分又是來自全國各地的農民工。這些流動人口的普遍文化素質水平都不高,又因為常年在外打工,使他們遠離家鄉的文化氛圍,面對異鄉的文化和風土民情,外來務工人員總會出現“不適應”的感受,久而久之,容易形成由文化交流不暢造成的生活幸福感低的問題,這對東莞社會發展極為不利。針對這種狀況,東莞市開展了大批針對外來
工人員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區分公共文化服務的對象,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和文化關愛;建立“新莞人人才培育與扶持機制”,促進農民工和城市文化之間的交流;積極組織各地方文化宣演和才藝比賽,幫助外來務工人員了解東莞文化和民俗特征,使他們快速融入東莞文化生活中。
3未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發展趨勢
(1)突出文化的傳承。文化是隨著社會和經濟在不斷發展變革的,但文化又是來源于社會生活,經過世世代代人們的生活加工而展現的。因此,無論是哪個地區的文化,都負有“傳承”的責任,一方面,將以前優秀的文化因素、文化理念繼承下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會現實要求下,實現文化因素、文化理念的傳播和改進。以東莞為例,作為粵劇之鄉、龍舟之鄉,單純重視現代文化藝術的宣傳而摒棄傳統文化,會使東莞整體文化建設失去根源,沒有特色。因此,在未來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應該更加突出對傳統文化的傳承。(2)重視文化的融合。經濟發展必然會促進人口的流動,像東莞這樣吸收大量外來人口、依靠外來人口發展城市經濟的地區,不僅應該重視對外來人口進行本地文化宣傳,同時也應該重視研究其他地區的文化特征,以便更好地為“新城市人口”提供貼心的、人性化的文化服務;另外,文化交流早已不僅限于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在出國人口多、外商企業林立的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還需要擴大文化服務的范圍,重視文化差異和文化融合,為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公民提供合適的文化服務。(3)促進公民的“自主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說到底是服務于公民的、促進公民文化素質提升的社會,站在公民自身素質發展的角度上思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不應該是單純的政府行為,要尊重公民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權利,就應該鼓勵公民參與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來,實現文化建設和發展的“自給自足”。未來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動態發展的、活躍的文化發展過程,如何促進公民的“自主建設”是政府文化服務部門應該考慮的問題。
4結語
綜上所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面向社會全體公民的一系列公益性文化服務,包括文化服務設施和文化服務傳播和傳承各個方面。東莞目前作為國家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試點單位,在服務體系結構建設、服務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上都達到了新的高度。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東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未來建設,應更重突出文化的傳承、更重視文化的融合并應該想方設法促進公民在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全面建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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