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1
一、優秀企業公民的理念特征
企業的發展存在外在環境和內部環境,其中內部環境狀況對于企業生存、競爭力的提升與長久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內部環境不僅包括辦公條件等硬件措施,更重要的是,管理層的思想道德水平、企業文化思想核心、企業經營理念、企業人才培養理念等軟條件。在當前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正是這些軟條件決定了企業的命運。
進入21世紀,人們對企業的期望已經不僅僅是賺取利潤、解決就業和繳納稅收的經濟個體,人們更希望企業能有效地承擔起推動社會進步、關心環境和生態、維護市場秩序、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社區發展、保障員工權益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上的責任和義務。優秀企業公民要樹立正確的企業公民意識,要認識到社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現實和物質環境,企業的發展就必須以社會的可接受性為前提,從而在經營中達到企業與社會的雙贏。優秀的企業公民應該擁有崇高的社會價值觀,能夠合理、有效地調節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關系。一方面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要通過對社會提供優質服務、帶動物質財富的增長來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優良的企業文化內涵,即企業公民意識。企業文化作為企業的精神內核,對企業生存和發展具有深層的影響力,它通過教育、保持和激勵作用,協調和控制員工的心理和行為,從而使企業目標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優秀企業公民的企業文化中最基礎性的內容是企業公民意識,它不僅體現在企業文化的各個方面中,在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得到體現。企業的社會公民價值取向決定了企業有良好的文化道德傾向,從而優秀企業公民在決策時,可以使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相一致。對于我國來說,企業歷史普遍不長,而企業文化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培育優秀企業文化的關鍵環節是企業領導者轉變企業發展思路和模式,建立企業文化發展戰略,在經營中堅持貫徹。
優秀的企業公民能夠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為本既是企業管理的基本原理之一,又是優秀企業公民的應有之意。從企業的本質來說,企業經營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的生活質量,實現人的成長。而企業的諸生產要素中,人是最具活力、最有創造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堅持以人為本是企業實現有效管理,提高經營水平的必需。從社會范圍來看,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在實現自己的經營目標過程中,積極保護和尊重其他相關者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的目標,是企業社會功能的本質要求,這也是優秀企業公民的基本特征之一。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在于把道德、倫理等因素注入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做到真正對人的關注,充分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優秀企業公民應該能夠在實際經營中做到對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合作伙伴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負責,杜絕各種欺騙股東、消費者行為、商業來往中的不誠信行為和編造、隱瞞企業信息行為的發生。
二、優秀企業公民的行為特征
企業的行為是通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企業內外部非生產活動中表現出來的,是企業價值觀最直接的體現。一個優秀的企業公民應該能夠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到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并且能夠關注社會問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優秀企業公民應該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做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法律為企業的行為規范,企業要在法律規范下進行平等競爭,這是企業社會責任底線和硬性約束。同時,市場經濟要求企業誠實守信經營,以建立完善的社會商業信用體系作為企業競爭、經濟發展的軟約束力量。
企業既是生產主體,又是有效利用資源和環境的主體,其行為貫穿了整個經濟領域,貫穿了社會再生產的全過程。一方面,企業是資源和能源消耗量最大的社會組織,因而也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社會組織,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全球環境質量的好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企業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擁有解決問題的重要技術力量和技術開發能力,因而有能力承擔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其在環境保護方面所能夠起到的重大作用,是其他社會經濟主體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優秀的企業公民必須承擔其應有的環境保護責任,在實際的經營管理中應采取對環境負責的行為,最終實現企業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企業是社會經濟的基本細胞,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條件,因此,企業應在其發展過程中關注公益事業,積極回報社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是優秀企業公民的一個重要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社會捐贈,以企業在經營中獲得的利潤回報社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使得更多的社會成員從企業發展中受益。企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不僅可以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而且可以改善企業形象,優化企業競爭環境。企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過彰顯企業關注社會、熱心公益的良好形象:加強對弱勢群體的關注,幫助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工作和教育環境;參加社區建設,投資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進行社會公益捐助,以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向慈善機構捐款捐物等方式資助社會慈善事業。
三、優秀企業公民的治理結構特征
治理結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一個企業權力分配最主要的制衡體制和機制??梢哉f公司法頒布的目的就是用來建立和規范這個體制和機制,也是公司決策科學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企業公民責任的履行,從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結構來看,企業公民責任的直接履行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因此,強化企業公民的責任實際上在于構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管理者行為的進行有效規制。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健全的董事會制度。健全的董事會制度能夠充分發揮董事會在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中的決策作用:一是制定滿足企業長期需要的發展戰略,指導企業的持續經營活動;二是建立適當的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框架,有效識別、衡量、監測、控制并及時處置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三是確定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批重大投資;四是負責企業資本的管理,確保企業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在董事會成員組成上,健全的董事會不僅能夠吸收相關利益者代表入住企業董事,還能夠引入部分高素質的獨立董事,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健全的董事會制度能夠對企業董事會職能進行明確劃分,在行使公司治理、戰略決策、和監督激勵三項職能的同時還能制定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綱要和策略行使社會責任職能。
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高素質的經理層。企業的日常經營是通過企業經理層來管理的,企業經理層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未來發展。高素質的經理層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在經營過程中能夠以企業的長遠發展為目標,并且他們具有良好的企業公民意識,能夠明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公民應盡的義務,并把這種思想落實到具體的經營和管理工作中。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有效的經理層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的企業經理層激勵不僅體現在對經理層的薪酬支付和股權配置的物質激勵上,還體現在包括對經理人員的聲譽和權利激勵的精神激勵方面。有效的約束機制不僅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經理層的工作的有效監督還包括以職業道德為基礎的道德約束,其中道德約束是一個重要的自律約束。
優秀的企業公民擁有完善的監事會。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監事會監督權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獨斷專行、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和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措施。優秀企業公民的監事會在人員構成上既要包括維護小股東利益和企業員工利益的監事還應引入部分外部專業人士,以提高監督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在監事會作用發揮上可以保持監事會成員較高的監督獨立性。
優秀企業公民擁有職工參與的公司治理模式。職工參與的治理模式是指作為企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的職工,以勞動者的身份通過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在企業法人治理領域體現了經濟民主思想,是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在職工利益領域的表現,這可以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保護職工的利益產生積極的影響。
四、優秀企業公民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
企業是社會的一個主要部分,也是國家的公民之一,企業有權利也有責任,企業既擁有在市場中經營發展、公平競爭、追求利潤的權利也負有為建立一個和諧和穩定的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的責任。因此,企業公民是權利與責任的統一體,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和有效的運用社會賦予的權利,是優秀企業公民的基本特征。
企業公民應有的權利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權和公平競爭權。法人財產權是企業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所享有的,對基于投資而產生的財產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的全部財產進行獨立支配的民事權利。企業經營權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財產經營、投資和其他事項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權,通常是由非財產所有者享有和行使的權利,它除了具有對企業依法財產占有,使用權利外,還有企業法人財產的收益權、收益支配權以及法人財產處分權。公平競爭權是競爭者之間所進行的公開、平等、公正的競爭的權利。公平競爭可以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經營者不斷完善管理,向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新產品,可以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終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帶來福利。
每種權利中都內存有某種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每個社會成員主體身份的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不同組織和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對企業社會責任最具有影響力的解釋是卡羅爾的劃分,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括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責任四個部分。企業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企業要致力于減少成本、創造利潤、帶動社會經濟發展;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企業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企業承擔的倫理責任包括除了法律的規定之外,企業的行為必須遵守公平、正義、避免傷害等原則;企業承擔的慈善責任包括貢獻自身的資源以此改善生活質量。優秀的企業公民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擔對員工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環境資源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對社會公益的責任以及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
企業公民既有權利又有義務,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系。沒有社會責任的承擔,企業權利便會受到限制;失去對企業權利的尊重,便沒有了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優秀的企業公民一方面要樹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思想,矯正一種只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而忽視企業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的態度,或是只關注企業公民權利而忽視其倫理向度的傾向;另一方面,要在社會充分給予企業權利空間的基礎上,不斷通過參與社會事物的實踐來改善企業行為對于社會的影響,實現企業對于公共福利的承諾。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2
一、關于經濟權利的范圍的不同觀點
學術界對于憲法上經濟權利的范圍存在一定的不同看法。有四種主流觀點:第一,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權等;第二,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公民個人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第三,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和取得賠償權等;第四,經濟權利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從對不同觀點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學術界對經濟權利范圍的爭議集中在財產權、取得賠償權是否可以納入到經濟權利的范圍。
對于財產權問題,因為財產是經濟權利的基礎,也是各種權利的核心,財產權的確立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激發個人的創造潛能、保護個人的私益、追求社會的發展和繁榮。而經濟權利保障的是能夠具有一定的經濟自由和獨立、保護社會的弱勢、追求社會的穩定和長久存在。所以,憲法對這兩種權利的定位和功能要求不同,筆者認為將財產權獨立于經濟權利而單獨存在是比較合理的,因而認為經濟權利不應該包括財產權。對于取得賠償權,有學者認為取得賠償權不應該屬于經濟權利的范圍。但筆者認為取得賠償權應該納入經濟權利的范圍。取得賠償權和公民獲得獨立的經濟地位是沒有任何相關的,因而不應該納入經濟權利的范圍的觀點是不能認同的這種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沒有很好地認識到經濟權利的憲法目的性。憲法上經濟權利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民的經濟公平,而不是為了要獲得獨立的經濟地位。對于那些遭受到國家、組織或公民不法侵害的受害者而獲得的取得賠償權,其本身就是要為了實現我們的社會正義和公平,這和經濟權利的目的性是相一致的。
二、憲法規范的經濟權利的內容
為了更好地研究經濟權利,我們有必要對憲法上的經濟權利進行一定的分類,筆者認為可以把憲法上規范的經濟權利分為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和共同型的經濟權利兩種類型。
1.個體型的經濟權利
個體型經濟權利是指可以由公民作為具備單獨人格的個人主體就可以實現的經濟權利。這類經濟權利具有個體性、獨立性、可實現性和不可剝奪性的特征。實現這些權利是個人自己的事情,對于政府來說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以求權利的實現,對于其他組織、公民等必須尊重并不得侵犯個人的經濟權利。結合憲法的規定,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包括如下內容:第一,就業權,包括男女平等的就業權和禁止一切就業歧視的權利。只有保障人民的就業的權利,才能談得上經濟上的權利。如果連就業權都不能保障,人們處于失業狀態,生活都不能保證,經濟自由和經濟獨立就根本無從討論;第二,勞動培訓和學習的權利。勞動者只有提高勞動素質才能更好地實現勞動價值的實現,社會經濟總量才能增加,個體的經濟權利才能得到實現;第三,勞動者的休息權。會休息的人才會工作,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勞動能力再生的源泉,只有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才能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復原、心理調整、學習深造和提高生活的品質。我們要充分地保障和尊重每一位勞動者享受休息的基本權利;第四,同工同酬的權利。經濟權利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經濟上的公平,而同工同酬的權利正是體現經濟公平的表現;第五,勞動保護和工作安全權。勞動者的生命是工作中第一位需要保障的。要將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放在最核心的位置,要為每一位勞動者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第六,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個人發出的聲音是弱小的,對于人們對自身經濟權利的保護如果僅僅依靠自己個人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所以,通過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障自己的經濟權利就顯得非常重要;第七,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公民個人的自由權表現在經濟領域就是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每個勞動者都可以自由地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第八,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權是經濟權利中的典型,最能體現經濟權利的公平性的目的,主要包括健康福利權、失業保障權、物質幫助權等權利;第九,取得賠償的權利。對于那些遭受到國家、組織或他人的侵害而造成的損害,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政府有義務確保那些沒有過錯的受害人取得合理賠償的權利。
2.共同型的經濟權利
憲法中的某些權利不是通過每個個體就能實現得了的,必須依賴于每個權利者來共同行使才能實現。這些權利我們有時也將其規范為集體的人權,在經濟權利方面,那些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的經濟權利主要有:第一,公民關于環境權方面的權利。環境權有人身權的屬性,因為它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這直接關系到到公民的社會保障權。而且當公民在身邊環境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向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請求保護并且予以補償從而實現所謂的經濟公平。因為污染環境的也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甚至是非法利益的企業,那些認為經濟自由主義不應該受到政府和人民監督的企業,在環境方面設立相應的監督權也是為克服經濟自由所必然帶來的弊端。所以環境權具備經濟權利的基本屬性,把環境權納入經濟權利的范圍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我們的環境;第二,經濟實質平等權。經濟實質平等權是指和追求機會平等的經濟形式上平等權來說的。所謂經濟實質平等權指的是公民都可以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并且所享受的經濟成果在比例上的差距不能很大,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縮小貧富差距,達到共同富裕。經濟實質平等權核心是要實現分配平等權。要實現分配上的平等,不僅要對初次分配進行規范,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二次分配甚至再分配的公平性,要理順分配關系,否則長久下去會導致社會的動蕩。
三、對經濟權利憲法保障的探討
1.對共同型經濟權利的憲法保障
對于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包括例如環境權和經濟權利的實質平等權等問題,尤其其成因的復雜性、解決過程的漫長性和解決結果的不確定性,所以,要保障公民的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在實踐中就比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復雜得多。這種權利的實現需要全體人民和政府的不斷努力才能達成,所以,憲法對共同型的經濟權利的保障就顯得非常脆弱,很多時候職能確立成為一種奮斗目標。這樣做的好處是由于憲法對這些經濟權利只規定了相應的目標而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為政府今后的行動留了足夠的空間,立法和行政機關能夠依據實際情況去保護那些容易實現的經濟權利。但這樣做的不足就是由于這種保障模式不具備強制性,只是規定為政府的長期的奮斗目標,就為保護這些經濟權利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很明顯,如果相信依靠政府自覺的行動實現對經濟權利保護是有一定風險的。
2.對個體型經濟權利的憲法保障
對于個體型經濟權利的憲法保障問題的討論的前提就是必須存在憲法訴訟制度。我們國家現在不存在憲法訴訟制度,但是,也不是說對個體型經濟權利的憲法保障就是空白的。在長遠看來,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憲法訴訟制度不是不可能。個體型的經濟權利因為權利落實到某個公民的頭上,其他主體對其的侵害也具備了侵害的具體性、侵害人的特定性等,使得這種侵害經濟權利具備了可訴性、被侵害經濟權利的公民可以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時向法院主張救濟。但是,主張這種憲法保障的方式,要注意協調以下幾個關系:
第一,是否會將經濟決策權交給法院的風險。如果我們把經濟權利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具有可訴性的話,可能會產生把涉及到經濟、政治和文化相關政策的決策權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轉移到法院的可能,這個時候就產生法院是否有這個能力的問題。如果存在這樣的能力和風險上的擔憂,法院是否愿意承擔這種經濟權利的可訴性呢?其實這個問題不是我們討論的目的,首先,是權利就應該具有可訴性,公民的權利既然憲法和法律有規定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執行,而不該去討論其是否可行,要創造條件去執行;其次,如果法院對這種擔憂真正存在,那么是否表明政府在經濟權利政策上如果違反憲法的規定,法院是否可以無能為力甚至袖手旁觀?所以對于這個問題要有最基本的認識就是讓法院對經濟權利提供憲法保障是可行的而且是效果最好的。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3
由于轉基因技術具有高度的計劃性、目的性和人為可操控性,它在極大地滿足人們需要的同時,對人類生存環境和生命健康也可能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對利用轉基因技術生產產品的行為在文明社會中就不能實行完全放任的政策,因而應采取相關的規范措施強化管理。而規制人類行為最為有力的、最具約束力的規范莫過于法律。法律本來就是為了制裁、防范各種個體或集團的不利于社會健康、穩定發展行為的發生而設立的,因此,維護人類社會的安全自然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在法學中,安全性問題自然指向對人的基本權的保護,特別是人類共同的基本權的保護;法律保障則是為了預防權利受到損害,而給予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救濟,“有權利就有保障,有損害就有救濟”[1]乃是人類公平正義理想得以存在的基石,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標。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的正當性基礎,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說明。
一、人的安全需要
毋庸置疑,安全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也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價值。之所以如此,乃是安全之于人類的重要性決定的。首先,安全是個體的人得以存在的基礎。據馬斯洛心理學理論,人的追求層次除生存需要之外,就是安全需要、獲得尊重的需要、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相對于人的生存,安全應是第一層次的最基本的追求。而功利主義法學派創始人邊沁則認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會幸福,就必須努力達到4個目標,即保證公民的生計、富裕、平等和安全。在這4個法律目標中,邊沁是把法律對社會安全的追求作為最高目標。[2]在他看來,只有安全才能使每一個人的人身、名譽、財產、地位和預期得以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才能使人們平等幸福。在這一問題上,社會法學派創始人的主張與功利主義法學派的思想可謂不謀而合。代表人物之一的龐德認為,所謂社會利益即指涉及文明社會的生活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它具體包括安全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保護社會進步的利益以及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3]從上可窺見,他們在追求法的社會安全功能方面雖然概念不同,但其實質并無二致,均是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安全的需要。而對于人類社會來講,安全當然是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需求中最根本的一種。人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生物體,之所以能繁衍至今,創造出光輝燦爛的文明,在于安全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正如霍布斯所言,“安全有助于使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地持續下去。”[4]因此,人類只有獲得了安全,才能談及其他的價值和追求,這就是安全一直被人類視為生存的第一要義,視為創造與發展的第一前提的原因。其次,安全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目的。安全概念的產生源于17世紀的宗教戰爭,當時國家被賦予保護境內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因而從這里導出了國家對于妨害國家內部安全秩序的危險加以排除,也就是危險防御(Gefahrabwehr)的義務。這個義務發展到后來演變成為國家對于個人的基本權賦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義務。雖然對國家的職能與作用眾說紛紜,亦經歷了政治國家夜警國家福利國家的歷史演繹,但國家對安全的保障職能長期以來無可置否,甚至有的學者將保障安全視其唯一真正職能“。國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安全亦即捍衛合法自由的確定性。”[5]而國家亦從其紛繁復雜的統治手段中挑中法律,高呼“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霍布斯語),將其視為實現安全職能的利器。國家通過制定各種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人們對其生命、健康、財產的穩定性享有,從而實現人們的安全需要。一般而言,國家法律對安全價值進行追求與保護,是建立在能從日常的經驗法則得到證明的基礎上,即形成危險的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也就是說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通過這種明確的因果關系法則,國家可以預先判斷某些因素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進而采取一定的干預手段來防止這一危險的發生。但是,某些因素可能損害法益,這種可能性也許無法從現在的經驗法則上得到證明從而使得危險防御行為的正當性并不能在這里得到確證。由于這些因素有造成損害的可能,且這種可能性即風險總是客觀存在的,無法避免的,同時一旦損害產生即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國家基于其職責就不能不強化相關制度,以為人類的安全提供特別保護。具體到轉基因食品而言,盡管在其安全性問題上作出預測所需的各種信息還不足,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隱患是客觀存在的,國家通過法律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也是一種當然的選擇。最后,安全是一切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的保障和前提。人類為了生息繁衍,必然進行經濟活動,但經濟活動必須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安全是一個對象范圍十分廣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等具體內容。這些不同方面的安全,都是經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前提條件,但社會經濟安全對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更直接的意義。社會經濟安全要求國家通過法律手段,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必要的秩序,為經濟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利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并對社會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現象提供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實現社會經濟安全的這些要求,社會經濟活動必然缺乏預期,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亦將猖獗,最終將導致社會經濟的無序狀態。需要強調的是,一國的法律秩序總是要保障個體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安全。但法律是有分工的,私法側重于保障個體安全,公法側重于保障國家安全,而經濟法則側重于保障社會經濟安全。[6]所謂經濟安全,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種角度來理解。微觀經濟安全有經營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和勞動者權益安全;宏觀經濟安全即國民經濟整體安全,它包括了微觀經濟安全。[7]換言之,經濟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和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利益的保障程度。經濟法在價值理念上擯棄了傳統民商法以個體與私人為立足點的安全觀念,代之于謀求宏觀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安全,從而實現一種社會安全,將經濟安全作為其追求的社會價值。對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因素很多,而本文討論的焦點問題,即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就是諸多威脅因素之一。目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主要集中在對人的健康和人類的生態環境的影響上。盡管目前尚無確切證據證明其不安全,但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人類無危險。人類歷史已經證明,人類在改造自然的同時,也許正在用雙手毀滅自己,而轉基因食品也未必不是人類的佛蘭肯斯坦。這一懸而未決的問題導致了轉基因食品消費市場的混亂,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使消費者憂心忡忡,沒有消費安全感,另一方面使轉基因食品這個被看作解決人類糧食危機的救命源喪失了大量的消費市場,從客觀上阻礙了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和開發,這一現象恰巧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留下了空間。顯然,傳統民商法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保障是力不從心的,而借用傳統行政法手段又可能會導致權利濫用,出現更多的尋租現象。經濟法則從國家整體經濟安全與秩序出發,通過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修復,對經濟秩序進行規制和調整,從而建立一種監控與保障機制來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和安全,因此,維護經濟安全的重任自然落到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上。就像斯蒂芬休格曼在其出版的《廢除人身傷害的對受害人,用戶,商業新的補償機制》一書中所言,“由于侵權行為不足以保證社會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只有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才能要求人們事先采取預防損害的行為,因此應當賦予潛在的受害人以知情權,參與權等新的權利,并鼓勵和保障其行使這些權利,以便迫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從而實現‘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币虼耍⒑屯晟妻D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體現了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4
據此,筆者認為傳統公共行政有以下特征:1.政府的“一元”治理主體依據委托—人理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委托關系大量地表現為股份公司中資本所有者和企業最高決策者(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的關系。但是,在如今,關系也不僅僅局限于這種領域,它可以‘存在于一切組織,一切合作性活動中,存在于企業的每一個管理層級上’。這說明,由私營部門管理產生而來的委托—理論可以被推廣到公共部門管理”。[4]因此,我們可以說政府與公民之間形成一種委托關系。所以說,政府對社會應該是一種責任而不是一種強制力量。我國封建小農經濟的社會經濟基礎,社會力量弱小,中央政府控制社會一切。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起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直到現在我國政府的“一元”治理主體地位還沒有得到徹底地改變。2.政府的“統治”角色政治學告訴我們,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里,國家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實現國家職能,此所謂統治職能。國家在實行統治職能情況下,政府與公民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命令—服從”的關系。在“命令—服從”模式下,政府是法令的發出者,而做為社會主體的公民則處于服從狀態,這種服從是無限制的服從,是一種盲目的服從。雖然這種統治的政治社會可以使社會保持短期的穩定和局部利益平衡,但在政府統治角色定位下,缺少對社會基本的公共服務,政府的權利得不到監督。長此下去,政府的合法性也得不到保障。3.“自上而下”的行政溝通機制政府形象的好壞在于政府的績效,也在于政府信息的傳播。從政治運行的宏觀系統來看,政策包括輸入和輸出兩個階段,這讓我們明白政策不是只靠行政自上而下的命令形式實施的,更需要輸出階段的公民意見的反饋。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一種單向性的政府傳播,不利于在輸出階段收集公民對政府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在公共行政中,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和技術條件的限制,政府的行政命令即政府和社會的關系上缺少這種自下而上的意見收集渠道,從而造成了政府與社會與公民之間缺少互動。可以說這是傳統社會的弊病,不利于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之間良好關系的形成。
公共管理的內涵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影響下,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同時,人們對政府及整個公共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受到了質疑,新的公共管理便應運而生。對于公共管理的內涵,學術界并沒有形成比較一致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公共管理更偏重于宏觀政策分析,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有的認為公共管理更側重于效率、有效性和服務質量方面來關注政府施政的結果。以上兩種看法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公共管理的內涵。公共管理定義的確立可以說是與公共行政斗爭的過程,綜合學術界的一些看法,筆者比較傾向于:“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門,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公眾的要求,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種事物所實施的有效管理,這種管理強調適應外部環境變化,尋求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走向市場并向私營部門學習,注重管理效果與責任,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5]該定義清晰的反映了公共管理是滿足公眾需求變化的需要,區別與傳統公共行政的僵化體制;另外,也改變了傳統體制下社會經濟事務管理的一元體制,轉向了有更多社會力量參與的多元治理主體;同時,公共管理管理模式也體現了服務型政府和責任政府的具體要求。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5
經濟法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屬于法的范疇,同社會其他的法律部門一樣,都是由法律規范組成的。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是發生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的經濟關系,而非國際經濟關系,因此屬國內法體系的范疇。
一般來講,經濟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性和關聯性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性
1、經濟法和民法本位實質不同。經濟法是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調整公共權益與私人經濟利益的法律,它的超出了以往公、私法區分的界限。其實質是以社會為本位,從大局出發,保證整個社會經濟利益平衡,進而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良性發展。而民法則不同,它調節的主要范圍是民事糾紛,是從公民的個人利益出發,保護公民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其實質是面向廣大公民的私法,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的。
2、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處理經濟事物和調整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其調整的主體是國家,調整的內容是國家經濟事物管理與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民法的調整對象卻是在進行經濟互動中各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主體存在于廣泛的民間社會經濟運行中。
3、經濟法與民法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不同。民法是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為本位思想的私法,其調整方式通常是由當事人按照自身的意志和需要設定權利和義務,而權力機構對此并不予過多干預。經濟法采取一系列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宏觀調控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而保障經濟的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聯性
1、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對象上的具有互補性。首先是由于經濟法和民法都處在一定的經濟關系之中,而這其中的部分經濟關系通常在不同的主體關系中、不同的層面上會出現及其復雜的局面,因此,必須有不同的法律對其進行調整,進而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上共同去保障社會關系的健康發展;其次是因為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僅僅依靠一個單個的法律部門是難以生效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的并存必須要有互補的方式。
2、經濟法和民法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以平等人格作為基礎建立的公平法則,使經濟個體能夠完全的的享有意志自由,而它自己將盡可能保障行為主體權益,同時,集合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經濟法則是依靠的國家宏觀的調節手段,以國家的名義,管理和調節對象的權益,它注重的是整個社會主體的大體公平,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實現社會的整體權利,保證社會的整體利益。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性和關聯性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性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此外,雖然經濟法與行政法都是在調整某一范圍的經濟關系,但二者的調整范圍不完全相同。行政法主要從微觀角度,調整個別、具體的微觀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從宏觀角度出發,調整社會的整體經濟關系。
相比較而言,后者更注重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立足于國家宏觀經濟角度,從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的前瞻性的調整。所以,二者在調整經濟關系上,廣度和深度都有所不同。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方法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經濟法的調整方式更加普遍,經濟法通常以國家計劃作為指導,其調整方式主要包括經濟杠桿、利率、稅收等內容,通過上述手段間接影響經濟法主體,從表面上看不具備很強的強制性,并允許實施經濟制裁和自主經營。而行政法恰恰相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行政隸屬性,調整方式是直接的,調整方式包括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通過行政命令、批復、決定和決議等調整社會經濟關系。
3、行政法與經濟法的調整準則和價值基本取向不同。經濟法以實現國家在某時期的經濟建設任務、并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為主要目標,保障國家對國民經濟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宏觀管嚴,微觀搞活。經濟法要求經濟主體遵循客觀經濟規律,兼顧各相關主體的經濟利益,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另一方面,行政法主要運用行政手段是管理各項行政事務,以行政關系的貫徹命令與服從為主要準則。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范文6
關鍵詞:人事檔案 管理改革 管理權 所有權 知情權 模式
中圖分類號:G27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c)-0196-02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力資源的流動日益加快,人口流動已成為一種無法逆轉的事實,傳統的人事檔案管理已經不能真正地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改革人事檔案管理已成為必然趨勢,目前在改革中有不少嘗試和創新,但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需要結合我國的國情,遵照相關的法律,國家人才戰略做好改革,以更好地服務我國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服務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結合多年的調研,在此探討一下我國人事檔案改革的若干問題的思考。
1 人事檔案的所有權問題
人事檔案的所有權目前存在一些模糊性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基于這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使得我國當前人事檔案改革產生了很多的不良后果。人事檔案是組織、人事部門或者人力資源部門在人事管理當中所形成的記錄反映人員社會經歷及其德才、人際等方面的相關數據,以個人為單位進行有效地集中,具有較強的保存價值,同時也是備錄查詢參考的重要載體。當前我國人事檔案改革過程中所出現收費管理應該是無法可依的,在改革中所出現的所謂的創新性的以“檔案來養檔案”的做法是完全錯誤違法的。過去推行的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忽視了相對論的基本權利,剝奪了校內人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民利。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人事檔案屬于國家所有,認識檔案的管理也應該屬于國家管理,把檔案館的費用應該納入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財政預算,而不應該向其相對人來收取任何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完全應該由政府財政負擔。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弄清人事檔案的所有權問題,否則將會影響我國人事制度的改革。
首先,我國政策制定部門應該根據我國有關檔案所有權以及相關法律對檔案的所有權進行正確厘定,明確所有權屬于國家,檔案管理是為了更好地落實我國的人才戰略,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必須注重對檔案的管理,將人事檔案的管理費用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
其次,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口流動不斷加快,政府部門應該設立相應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以更好地管理這些流動人才的相關檔案,這些檔案財富是國家檔案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對人才進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方式與途徑。因此,國家應該重視檔案管理,從人才戰略的高度出發,提供無償性管理服務。
最后,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后,我國的所有財稅收入都屬于納稅人義務貢獻給國家的社會財富,那么,作為檔案的相關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為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是一種政府責任,完全沒有理由向相對人收取任何有關檔案管理的費用,所以目前的所謂社會政策是一種不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邏輯的違法行為,任何相關部門都不能因人才流動收取任何檔案管理費用,更不允許以此牟取高額利潤。
2 我國人事檔案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不斷趨于完善成熟,社會主義民主發展不斷健全,如果在依然沿襲傳統的人事檔案管理思維和模式,人事檔案管理改革就不可能會有突破性的變革。如果不能夠把相對人的合理的知情權給予充分保障,人事檔案改革必然會走進死胡同,廣大公民的工作熱情和發展定會受到嚴重影響。為了更好地落實政府親民政策,我國的人事檔案改革必須注重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大膽突破傳統人事檔案改革的模式和思維,充分保障檔案相對人的知情權。
修改人事檔案管理當中的不合理制度,人事檔案相對人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以及獲得權力的最基本方式,具有隨時查閱個人信息的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獲取自己的檔案內容。應該制定明確的制度和程序,允許個人根據工作需要,依照完善的手續和規范的程序,隨時查閱個人的檔案信息。同時,隨著網絡的普及,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人口流動的不斷加劇,個人可以通過網絡查詢個人信心,做到方便快捷。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應該允許相對人隨時查閱個人資料,檔案管理部門應該提供最大的幫助,服務個人需求。檔案的相對人拿出較為充分的證據并且提出了較為合理的檔案修改請求時,作為檔案管理部門應該充分尊重檔案相對人的要求,并且給予盡可能的滿足。還應該滿足方便和自由,相對人的直系親屬要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時,如果有充分合法的證件也應應該為他們提供方便。
3 人事檔案改革的管理權問題
現行的人事檔案管理權不能夠很好地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首先,我國人事檔案的管理權存在的多頭管理問題,很多的部門或者公開或者間接地管理著,無論是勞動就業部門、事業管理部門還是相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在管理相對人的檔案,甚至將檔案的管理和控制變成了謀取私利的手段。其次,又出現了無人管的問題,由于檔案管理出現了多頭管理使得相對人的權利需要無法滿足。
針對當前我國人事檔案管理權所存在的問題,改革傳統的檔案管理問題,對檔案進行統一管理,統一領導,建立比較完善的人事檔案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完善的規章制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為難所有人,更不允許借此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當出現人口流動或者是工作變動時應該及時將相對人的檔案移交給相關的部門,并明確告知相對人檔案的去向,并告訴相對人查詢檔案的方式和程序,對于很多相對人來說他們并熟悉檔案的保存、管理程序,管理者還應旅行告知的義務。對于那些非公制單位的人事管理應該實行統一的指導,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人的相關人的工作業績、變動狀況以及各方面進行一個全面的記錄和管理,人員流動、離職、病故時及時將相對人的檔案交給國家管理部門,不得私自銷毀。檔案管理部門應該加強檔案管理指導,提出規范要求,嚴格按照相關程序操作,做到科學管理,在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社會用人單位提供更多的檔案信息,充分發揮檔案管理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我國人才建設和發展,促進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優化配置。
4 人事檔案的管理模式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社會化、開放式人事檔案管理成為我國改革的必然趨勢,并且能夠針對社會發展創新人事檔案管理模式,確保人事檔案管理真正體現國家的人才政策精神,更好地促進人才自由流動,更好地服務于個人發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的發展。通過人事檔案的管理能夠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為我國構建誠信社會做好相關的檔案保障服務,人事檔案管理還應該注重相對人的基本權利保障,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既能夠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又能夠保障公民的隱私權。同時,隨著我國留學生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海歸進入各個行業,他們的相關檔案具有特殊性,同時這些人的工作又相對不夠穩定,對這些人應該進行相關的人事檔案管理,讓他們能夠有正常的工作和發展,為她們提供較好的管理檔案服務。
總之,我國的人事檔案管理必須注重改革,認真研究當前我國人事檔案管理當中所出現的問題,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針對改革中所出現的各種矛盾,圍繞社會發展需求服務于公民的發展,服務于國家的人才戰略,更好地促進人才自由流動、國家經濟建設,讓我國人事檔案改革更加符合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