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國際法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國際法規制網絡信息安全論文
一、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相較傳統的國際關系,網絡空間引發的利益沖突關系更為復雜。一方面,由于網絡技術和應用的不斷創新,網絡信息將整個世界緊密聯系在一起,網絡信息安全可能涉及所有的網絡使用者,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就突破了傳統國際法的管轄權,影響范圍涉及多國家。另一方面,由于國際法體系并不存在普遍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并且各國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不對稱性使得各國網絡立法存在界定是否構成網絡信息侵權的標準不一。難免出現網絡信息技術發展強國依靠自身的先進技術肆意侵害他國網絡信息安全,干涉他國內政,對他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甚至是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伴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的管理面臨新的挑戰。首先,當前網絡并非由政府機構完全掌控。現今由于市場激烈的競爭環境使得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自身就面臨著很大的威脅。其次,網絡信息系統的不斷發展,使得原有對網絡信息的傳統管轄模式無法應對當前的新趨勢。最后,互聯網全球化的加強,現今網絡服務都是跨國性的,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風險的解決要考慮到各國不同的國情。因此,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管理的對策必須要符合國際慣例。
二、解決網絡信息安全的國際法途徑
(一)通過雙邊會議、多邊會議建立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
由于國際社會不存在一個超國家政府,所以使得國家單邊主義威脅網絡信息的安全性。不同類型的國家,無論其大小與網絡信息技術的優劣,都理應處于平等位置,平等的享有被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權利。當前已經有國家和地區通過交流達成共識,希望通過制定協議共同促進信息安全的保護,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政治或地理位置的相近形成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作為國際組織,其有助于解決集體的困境和相互依賴的選擇問題,并且其具有組織制定統一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章程的權利。該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內的成員可以實現獲取信息、網絡信息技術共享、聯合打擊非法利用、濫用信息技術及加強網絡關鍵信息技術設施的建設等權利,但同時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內的各成員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使用網絡獲取信息必須避免將其用于破壞國家穩定和安全的目的,避免給各成員國國內基礎設施的完整性帶來不利影響,危害各國的安全。除此之外,各成員國有合作打擊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從事犯罪和恐怖活動或者破壞成員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行為的義務。各個成員之間必須加強互聯網技術的共享,相互之間轉讓網絡信息技術,相互彌合數字鴻溝,提升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應對威脅的能力。針對區域組織內成員的網絡信息安全實行統一的監管,制定統一的涉密信息交換的標準和程序。組織內成員共享使用信息,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員提高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一方面可以相互放心安全地使用網絡,另一方面在本國以外多了一層區域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內其余成員國的保護。使得本國公民的信息得到更多的保護,并且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使得網絡安全性提高。區域性網絡信息安全維護組織的成立需建立在各成員國相互信任,平等互惠的原則上。一旦組織內部成員實施了違反組織章程侵害成員國網絡信息安全的行為將受到區域組織成員國一致的制裁,例如限制該國在成員國公司的經營業務等。
(二)建立全球范圍內廣泛適用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國際公約
在2015年1月9日,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常駐聯合國代表呼吁各國在聯合國框架內就網絡信息完全的保護展開進一步討論,盡早就規范各國在信息和網絡空間行為的國際準則和規則達成共識,建立一個具有廣泛適用性的國際公約。國際公約的目的是在各方利益主體博弈的過程中,通過保障網絡信息安全使網絡信息時代下的各行為主體可以公平占有使用網絡資源共享網絡發展帶來的利益并且保障各國的主權安全,維護各主體的合法權益。首先, 國際公約需遵循《聯合國憲章》,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公約應明確指出國家應尊重主權原則,要求國家行為應尊重其他國家的主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國家主權,這里不僅包含了傳統國際法所稱的主權平等、主權安全和不干涉內政,也包含了非傳統安全的網絡信息安全,國家應當尊重主權國家之間彼此的核心利益,并且尊重與網絡信息安全有關的國家政策問題的安全。例如“國家不應以竊取、監聽等不文明手段獲得他國信息”。其次,公民的網絡信息也屬于公民的隱私,并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信息的安全涉及到公民的財產,所以公民的網絡信息也是公民的財產權利,保證公民網絡信息安全同樣是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國際公約應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國家應在“充分尊重信息空間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在遵守各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尋找、獲得、傳播信息權利和自由”;對他國公民通訊的監控和信息的獲取,應取得合法手續,并且必須出于合法目的。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是科技不斷創新的產物,未來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劇,網絡信息技術將會涉及方方面面,只有保證網絡信息技術的安全性才能使得各國不斷運用創新。否則無法保障網絡信息技術的安全,國家就會喪失建設全球網絡時代的信心,科技的發展將會倒退。再次,國際公約的制定旨在維護網絡信息安全,避免國家實施違反國際法原則的侵權行為。例如對別國公民、企業組織、政府機關進行監控,對主權國家進行監聽和非商業用途收集信息。出于對各國共同安全利益的考量,國際公約應該本著平等互助的原則制定統一的監管網絡信息的標準,保護國家間共同的利益,統一制定評價國家行為需要參考的因素,明確國家網絡信息安全不可侵犯的界限。最后,由于網絡信息技術涵蓋范圍廣泛涉及了信息收集、監聽監控、國家安全等領域,所以內容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國際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其約束力存在不足,故而要結合國際法以及其他國際公約。例如《聯合國憲章》、反恐領域的國際公約、人權保護公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跨國公司和其他商業企業關于人權責任的準則》并且配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人權委員會等機構相互合作。
食品進出口貿易國際法論文
摘要:自2001年我國加入WTO起至今,我國食品進出口貿易總額逐年提升,食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也穩步提升。食品進出口貿易作為國際貿易中最為常見、基礎的一環,對國際貿易的整體發展起著“引擎”的作用,但近些年來,因我國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間的沖突及“食品安全”與“貿易發展”間的內在矛盾,負面問題頻發,久而久之將形成貿易壁壘影響食品進出口貿易的良性發展。本文通過分析食品進出口貿易的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內容及二者間的沖突,并列舉相關實務案例,挖掘貿易壁壘成因,提出合理性建議。
關鍵詞:食品進出口貿易;食品安全;貿易壁壘;檢驗檢疫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逐年提升,在食品進出口貿易方面更為突出,但同時食品進出口貿易帶來了諸如食品安全、貿易壁壘等問題,而在實踐生活中,國際條約、區域性立法、國內立法的相關規定和他們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是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尤其是近期發生的“非洲豬瘟”疫情導致全面禁售俄羅斯進口肉制品事件,引發筆者深入思考,因此,筆者在此就我國食品進出口貿易相關法律問題,列舉現實食品貿易實例進行淺析論述。
一、食品安全與食品進出口貿易存在沖突關系
食品安全與食品進出口貿易在追求各自的價值取向上有不同側重點。一方面,對于食品進出口貿易而言,實現利潤最大化是食品進出口貿易一個重要的追求點,即以最小成本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達到最有效的利潤化;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從人類的角度出發,更多關注的是人的健康權﹑生命權。為了實現此目標,貿易國都在食品安全的立法體制和監管模式上做足了文章,有針對性地對進口食品安全設置了嚴格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認證程序。食品安全與國際貿易的沖突關系,必然會導致各國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本國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而采取必要的貿易措施和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制來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這種措施的實施久而久之就會演變成貿易壁壘,導致食品貿易的市場環境惡化,造成貿易國的經濟損失,利益受到沖擊。
二、WTO框架下有關食品進出口貿易的國際條約
本文選取具有代表性的WTO框架下《TBT協議》中有關食品進出口貿易的相關規定和《SPS協議》作以下分析闡述。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利益、保障本國國民生命健康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免受侵害,積極主動地采取相關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包裝盒標簽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技術性貿易措施,無論是在主觀還是在客觀上這些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施行都會對國際貿易帶來一定的障礙[1]。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存在對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消除這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樣的背景下《TBT協議》于1973年在東京回合談判上問世?!禩BT協議》的立法目的是消除不合理的技術壁壘措施對國際貿易的阻礙,因此,該協議的規定均是圍繞著對成員國產品的包裝、標記和標簽等技術規范的制定作出限制,并通過要求成員國不得對一些重要條款作出保留的強制性規定來達到該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TBT協議》的適用范圍并不包含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缎l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該協議于WTO烏拉圭談判回合中問世,并與《TBT協議》在適用范圍與具體內容兩方面呈互補之態[2]。該協議主要對成員國關于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驗﹑檢疫措施、檢疫方法、檢疫標準及制定等方面作出規制,具體包括:成員國所采取的檢疫措施只能限于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圍;檢驗檢疫應以科學原理為根據(指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檢疫措施要有透明度,各國應及時公開本國所制定的檢驗檢疫標準等內容;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或差別待遇提供技術幫助等內容。
法律實證研究教學途徑
一、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國際法學課程的學習過程中,學生往往不易理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因為他們熟悉的國內法的理論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學思維在國際法的學習中不能適用。與國內法相比,由于缺乏對國際關系和國際社會直接的感性認識,學生往往覺得國際法不像法,只是國際關系中的行為規則而已。 國際法學的學習中存在的更突出的問題在于學生對國際法的實施效果的質疑。由于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組織結構的差異,國際法的實施機制與國內法的實施機制有著很大的不同,國際法的實施效果遠遠不如國內法的實施效果,國際法的法律責任制度也沒有國內法的法律責任制度的強制力。例如,伊拉克戰爭就使得國際法虛無主義成為國際法教學面臨的一個主要挑戰。國家主權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社會的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國際法原理與國際社會現實的背離現象加深了學生對國際法的不理解和質疑。 在國際法的教學過程中,如果教師不能從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適用出發,不能很好地將國際法的理論和制度與國際社會的實踐結合起來,其講解往往是難以自圓其說、缺乏說服力的。鑒于此,我們有必要改進教學方法。 關于法律實證研究,宋連斌教授認為,實證方法是通過觀察、分析實際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包括運用數據和圖表,尤其是法社會學方法,采用客觀中立的立場,解釋法律現象,回答“實際是什么”的問題。[1] 換言之,法律實證研究主張以事實學的方法研究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的制定和法律規范實施的實際效果。其中,對法律文本的實證研究可以檢驗法律文本的規范要件、理論含量、可接受程度;對違法行為的實證研究可以描述違法行為的多種誘因和表現形式,評估其遏制對策的有效性;對法律適用的研究,可以解釋適用的真實過程和制約因素,探索法律與法外因素的關系狀況等。[2] 在國際法學課程的研究生教學中,主要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的獨立研究能力和運用國際法的能力,對此,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可以獲得很好的教學和學習效果。具體來說,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有效的學術訓練,在直接了解、分析國際法實踐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在課堂之外的學習主觀能動性,鍛煉和提高學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夠比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學科理論和內容體系,而且,這也較好地解決了國際法學課程課時有限的問題,教師可以對課堂教學內容的講授有所選擇、突出重點。質言之,我們應當反思國際法的教學理念,改變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不僅在觀念上意識到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應該是我國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誠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國際法教授的責任是把國際法帶回普通的法律生活當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滿神秘感。[3] 二、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 研究方法的具體措施 作為經驗研究方法,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包括觀察、調查、文獻分析、實驗等具體研究方法。[4] 雖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觸到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實踐,但在信息化時代,我們通過互聯網可以較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國際條約、各國的涉外立法、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案件判決、外交事件、國際關系實踐等基本和主要的國際法文獻。因而,結合國際法的特性,文獻分析方法可以作為學習和研究國際法的主要實證研究方法。 (一)國際法的實踐性與案例教學方法 在文獻分析方法的運用中,案例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很好選擇。誠如陳致中教授所言,“體現在案例中的國際法,是實踐中的國際法,從實踐中學到的國際法,就是活的國際法”。[5] 在設計和運用案例教學時,教師應當對案例的選取、案例的呈現、案例的思考問題、案例教學的目標和案例評價總結等等環節進行精心準備,而且,要求學生必須主動參與上述過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關原始文獻。 在案例教學中,首先,案例的選擇需要體現案例的教學價值,實現案例教學的目標。具體來說,應該注意選擇經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讓學生學習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網站上公開的有關案件的原始資料,從而使學生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管轄權、適用法律以及國際法院等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決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另外,教師還要引導學生了解國內外學者對案件及其判決的學術評價。其次,教師應當注重問題導引,要求學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總結當中,教師還需要引導學生掌握國際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和學者們對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決問題的能力。 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對國際法的適用情況、實施機制、實施效果等國際法實踐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從而有助于加深學生對國際法的理論、立法實踐和爭端解決實踐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論和實踐的密切聯系、相互影響,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培養其嚴謹的邏輯思維和歸納概括的能力,增強其實際運用法律資料的能力,使其能夠逐漸積累綜合的職業能力。 (二)國際法的發展性與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作為國際法調整對象的國際關系不斷發展變化,相應的,國際法律制度隨之變化發展,其規則體系也因之日益龐大。因而,國際法教學中教師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引導學生及時了解國際法的新發展,而且,教師還要考慮如何根據有限的課時選擇教學內容。對此,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又一個很好的選擇。因為實證分析就是從問題出發,去尋找、比較解決問題的規則、原理。[6] 在專題討論式教學中,首先,問題的選擇需要考慮該問題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實踐,考慮體現問題討論價值的爭議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導學生盡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獻資料,①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在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展開自由討論、相互辯論、大膽質疑。在評議總結時,教師應當提示學生注意相互之間的學習,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維方式。這種教學方法有助于拓展學生豐富的思維視角和開闊的知識視野,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p#分頁標題#e# 除了體現在案例中的國際法,實踐中的國際法還大量體現在國家和國際組織持續進行的國際立法活動中。例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其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國際條約法等等項目。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網站是學習和了解國際公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的有用資源。為了引導學生關注和了解國際法律制度的發展情況,實時追蹤國際法制發展中的前沿問題,教師應該注重利用網絡教學這種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見,專題討論式教學方法與網絡教學方法的結合能夠更好地體現出創新性的法學教學理念:變“以教師為中心”為“師生共同探索”,變“以教材為中心”為“教材和課外讀物并重”,變“以課堂為中心”為“課堂與課外并重”,變“以傳授知識為中心”為“傳授知識與培養能力并重”,變“以學會為中心”為“以會學為中心”。[7] 在上述教學方法的運用中,學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獻,包括外文的條約文本、國際爭端解決機構的判決,以及外國學者的學術論文、專著等等。 這不僅有效促進學生對國際法專業法律英語的學習,提高他們閱讀和理解外文文獻的能力,而且對開展國際法的雙語教學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為國家教委提倡的教學方法,雙語教學對于培養既掌握國際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語、具備國際交往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國際型、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三)國際法的跨學科性與科際聯系的教學方法 國際關系是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社會是國際法實踐的社會基礎。如果國際法教學不涉及國際關系的內容,其結果就是學生不能從實然與應然的不同方面客觀、正確地認識國際法與國際關系之間的關系,進而容易對國際法產生質疑。對此,教師應當注重從國際關系學的角度分析國際法問題,而科際聯系的教學方法是實踐法律實證研究的必要選擇。從文獻分析的角度來說,教師應該引導學生了解國際關系學的基本文獻、基礎知識,并在聯系國際關系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理解國際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情況。 在國際法教學中,國際關系理論的知識與方法至少能為國際法教學與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觀上分析體系層面的國際法發展問題;在中觀上解釋個體國家在國際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問題,包括對國家合作方面的選擇、國家立法偏好、遵守與違反協議的行為、談判戰略與策略(如結盟、組建談判俱樂部等)、爭端解決問題上選擇對抗還是妥協等方面;在微觀上運用國際關系理論知識與方法解釋具體的國際規則的建構等問題,讓學生更好的理解國際規則的產生與制定過程,從而加強對國際規則的客觀認識。[8] 在這種教學互動中,教師應當注意:其一,選擇難易適當、有針對性的國際關系基礎知識,不要超出教學的需要以及學生的學習能力;其二,運用深入淺出的講解方法,考慮學生理解關聯學科的難度;其三,密切聯系中國的對外關系實踐,不能把我國的國際法實踐與對外關系實踐割裂開來。 概言之,教師應當根據國際法學的學科特性來采取和創新教學方法,而且,應當通過教學方法的有機組合和合理配置運用多層次的互動式教學方法,這樣就能充分發揮各種教學方法的綜合效應,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和研究能力。 三、國際法教學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目標 ?。ㄒ唬﹪H法人才的培養 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加強職業化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方針。國際法教學中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例如,調查事實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訴訟能力、談判能力等等。因為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已經或勢將迷失正確的發展方向。[9] 易言之,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應該致力于培養既了解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實踐、又了解國際法的“應用型”的國際法專業學生。在教學中,其核心在于引導學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維方式和學術視角。國際法學的國際性、基礎性、實踐性和發展性都要求學習者采取一種宏觀的思維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視角,其視野應當始終關注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在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教學和學習中,學生進行了分析文獻、發現問題、理解現實、解決問題等多方面的學術訓練,其思維方式和思維能力日益多維成熟,外語能力日益提高,逐漸成長為符合國家需要的“精通國際法、了解國際社會、掌握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二)我國國際法實踐的發展 如前所述,國際法的教學必須密切聯系我國的對外關系實踐,改變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國際法教學中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標就是引導學生透徹地解讀國際關系現實的發展變化,深入研究我國參與國際法創制和實施的實踐,“以闡述我國在國際法諸問題上的立場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們的學習和研究成果才能成為對我國具有真正指導作用的國際法學理論,才能為政府所重視,為其對外政策的形成和國際事務的處理提供依據,發揮國際法和國際法學理論在國家對外關系實踐中的應有作用。 四、法律實證研究與思辨研究的必要結合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能夠相對精確地描述特定法律現象、解釋法律的某種原因、預測某個法律現象或后果、評價某種法律實踐的實際效果、直接作為立法參考等。[2] 不過,法律實證研究往往傾向于研究和解決實踐問題,尤其強調解決中國的實踐問題,卻相對忽視了理論在實證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學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社會公正和正義,探討這一目標的實現,必然會涉及到研究者的價值判斷,而不可能“價值無涉”。而且,法律規范本身包含著這樣的價值內容。傳統的法學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價值判斷為基礎,它探討的是“法律應該是什么”的問題。質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實證研究,探討法律的應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樣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學研究中區分應然與實然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12]#p#分頁標題#e# 首先,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就不會有問題意識,就不可能進行實證研究。其次,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即使進行實證研究,也會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論工具”而難有成效。最后,實證研究的重要價值就在于通過實證研究,要么檢驗已有理論的正確與否、可行與否,要么在總結歸納的基礎上“發現”新的理論。[11] 換言之,法律實證研究是對傳統法學思辨研究的反思,兩者互相補充。綜上可見,以實證方法研究“實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應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實證研究與思辨研究的結合有助于分析“應然法”與“實然法”之間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國際法理論不僅能夠對我國的國際法實踐提供有效的指導,而且可以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早期法律的翻譯史
英語世界對中文法律的系統英譯蓋濫觴于小斯當東(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譯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間,比小斯當東僅年幼一歲的英國傳教士馬禮遜(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鴻篇巨制三部六卷本《華英字典》,其中的《五車韻府》(1819)對中文法律詞語在西方的傳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擬考察的重點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詞語的英譯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狀況。對于英文法律詞語傳播至華的主體,文章的主要考察對象亦不在于諸如馬戛爾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當東(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節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紀中葉前后的來華傳教士。如果說19世紀中葉前后的傳教士在“中法西傳”中發揮了橋梁與紐帶的作用,那么他們在“西法東漸”中則扮演著更為重要的傳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詞語的中國化及其“跨語際實踐”過程實現,主要得益于這一時期傳教士在華所編、所譯、所著的各類書籍介質。1839年,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輝節譯出《滑達爾各國律例》,是文蓋為的英文法律著作漢譯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錄于魏源《海國圖志》卷八十三(王維儉,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譯出《萬國公法》,西方法律詞語的一部分明顯進入了漢語語言之中,并成為當時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語言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近代中文法律詞語或話語體系至此還遠未形成。自西徂東的法律詞語除大量見于《滑達爾各國律例》和《萬國公法》等主要由傳教士完成①的譯作外,還散見于傳教士親纂的雙語字典、創辦的報刊及撰寫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傳教士字典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在19世紀中葉傳教士編著的眾多字典中,英國傳教士麥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漢字典》(1847)和德國籍傳教士羅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華字典》(1866),最值得關注。單就英文法律詞語漢譯(而非中文法律詞語英譯)的課題而言,其他傳教士字典的研究意義則要稍遜一籌。比如馬禮遜的《華英字典》大體上屬于漢英詞典(特別是其中的前兩部,即《字典》和《五車韻府》),因而最好作為漢譯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譯漢研究的腳本。馬禮遜于1828年出版的《廣東省土話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屬于漢英性質的辭書,它們不同于前述麥都思、羅存德等人編纂的由西向東式英漢詞典。馬氏辭書的獨特價值在于它們是中西初遇時中譯英水平的忠實記錄者,成為早期詞匯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載體。是故,在做英譯漢研究時,馬禮遜漢譯英式的《華英字典》和《廣東省土話字彚》均似無需過分著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編纂的《廣東省土話文選》(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門出版的《拾級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辭書《英華韻府歷階》(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幫助外國人學習中文。以《英華韻府歷階》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為一批日用詞匯標記官音,使外國人能掌握官話,方便他們到新開放的口岸與當地人交流,因為廣東話在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寶,2010:90-91)。它們的編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釋或標記中文,而不在于將承載英語國家觀念、制度、文化的詞語翻譯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點研究。為使讀者能對麥都思《英漢字典》和羅存德《英華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漢譯情況有一個大致的、直觀的了解,筆者從上述二書中摘取數例,見表1。 相較而言,羅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較麥都思的《英漢字典》收錄的法律字詞更多,解釋也更為精細和準確。收詞方面,以bankrupt為例,前者收錄了與bankrupt直接相關的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敗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詞條,而后者則未收錄這些相關詞語。再以law為例,羅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與該字有關的若干詞語,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會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書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萬國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禮/禮儀)、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設法者)等。而諸如Tort這類常見法律術語,麥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錄,但在羅氏的詞典則可查到此字。解釋方面,以bigamy為例,羅氏的字典已明確將其譯成達意的某種犯罪——“雙室之罪”,離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遙。 還要注意的是,從表1來看,麥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漢字典》中就已將law譯成“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尚未確立),更早的,在馬禮遜《五車韻府》中,即可看到law與“法律”的對譯(Morrison,1819:146)??梢?ldquo;法律”并不是一則“外來詞”(高名凱、劉正埮,1958:131),準確地說,中日“書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規模的日本法律譯介和法律新詞的輸入,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并被廣泛使用,進而與英文詞語law正式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此外,上述兩部詞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詞語找到了漢語中的對應詞,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得到了后世學者、字典及書籍的認同,并一直傳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證人)、bribe(賄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證言)等。當然這些詞語的對應早在馬禮遜的《五車韻府》(1819)中即已確立。(屈文生,2010:95)#p#分頁標題#e# 二、傳教士報刊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傳教士創辦的報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詞語漢譯的重要載體,其中,《察世俗每月統記傳》(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認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報刊,它主要由英國傳教士米憐(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慶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馬六甲創辦;后者由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廣州創辦(1837年后出版地遷至新加坡),并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內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政法類文章較少,米憐曾自稱該刊“所載論說,多屬宗教道德問題,天文軼事傳記政治各端,采擇甚寡”(寧樹藩,1982:65)。但該雜志曾連載前述麥都思撰寫的《地理便童略傳》(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對英美兩國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許介紹,故涉及不少法律詞語;該文于1819年單獨出版,共21頁,用作小學生簡明教科書(熊月之,1994:115-116)?,F擇其要者,對文內法律詞語的中譯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來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一書。從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傳》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譯詞的形態,但它們大多尚未定型;傳教士在翻譯上述詞語時,多采用“歸化”譯法,以貼近當時的中文習慣和中國的傳統文化,“世代公侯”“鄉紳世家”“亂拿”等譯詞即為例證。“總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筆者認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譯詞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譯;關于這一判斷可從如下引文判斷得出:“花旗國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兩大會,治理法律、糧稅等事,惟花旗國無王,只有一人稱總理者,治國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與《察世俗每月統記傳》相比,《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涉及政治與法律的文章較多。王健教授認為,《東西洋考》是最早將世界各國的國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監獄制度介紹到中國來的重要文獻;它為考察與研究近代以來西方法律的概念、術語、思想和制度傳入中國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路徑(王健,2001a:40)??镏锌堑牟簧僭~語與《地理便童略傳》中的相似,但又不盡相同,譯詞體現出演進與變化的特點。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詞語,1838年戊戌四月號的《論刑罰書》、五月號的《侄答叔論監內不應過于酷刑》、七月號的《侄答叔書》、八月號《侄奉叔》、九月號《侄復叔》等文章,多觸及清朝刑罰殘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細查。 通過以上表格,我們發現,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術語漢譯中,不少英文法律詞語在最早翻譯成中文時,曾有多個不同的漢語譯名。比如President有“總理”“首領主”“統領”等譯法。實際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國圖志》等文獻中還被譯為“伯理師天德”⑤,在下述《萬國公法》中又被譯為“伯里璽天德”(何勤華,2003:50),此外還有諸如“民主”(取萬民之主的意思)“國主”“酋”“長”“酋長”“大酋”“頭目”“監督”“頭目”“尚書”“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憲”“頭人”“邦長”“總領”“大統領”“皇帝”“國君”“國皇”“伯理璽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璽”等譯法。再以juror一詞為例,它有諸如“有名聲的百姓”“副審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譯法。這還不是全部,它實際上還有如“鄉紳”“衿耆”“有聲望者”“紳董”等譯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達爾各國律例》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則徐于1839年奉差赴粵查辦煙案,期間在廣州組織節譯了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譯“瓦泰爾”)的國際法著作——《滑達爾各國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譯到中國來的國際法,比《萬國公法》早25年,林則徐因此成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譯贊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節譯部分的譯者是伯駕和袁德輝,總字數不到2000字⑥,有學者認為林則徐請伯駕翻譯依據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輝重譯和增譯依據的是該書英譯本,理由是滑達爾國際法著作原為法文,袁德輝“不諳法文”而伯駕“精通法文”,但王維儉先生認為,“可以確鑿無疑地斷定不論伯駕還是袁德輝均依據英譯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譯本”(王維儉,1985:63)。還需指出的是,美、中兩位譯者翻譯的實際是同一國際法文本中的同一個片段,盡管他們在對源語及目的語的處理和取舍上確有差異,袁德輝增譯了一小節。筆者按圖索驥,分別查閱了《滑達爾各國律例》(光緒二季平慶涇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譯本和奇蒂的英譯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F將典型的法律詞語包括短語列表如下:從上表可以發現,作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譯作品,《滑達爾各國律例》中使用的譯詞不少傳至了今日,成為今天通用的譯法;上述某些英文詞語基本上與中文法律詞語建立了“詞詞對應”關系,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這恰如挪威漢學家魯納所言,伯駕嚴格依據當時的漢語以及瓦泰爾著作的原意和語言,創造了一種勉強能為當時的中國讀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語言。而袁德輝發現伯駕的語言不符合中國人的閱讀習慣,就在伯駕文本的基礎上,將他的譯文改造為更接近中文習慣的文本。袁創造了一些表達核心概念的語義上的新詞,并使整個觀點都簡化和中國化了(魯納,2000:309)。若以信息為取向的翻譯視角來看,或許伯駕與袁德輝的譯本均已接近達到了林則徐組織翻譯該法的目的。#p#分頁標題#e# 雖然我們尚不能直接證明漢譯法律詞語在這一時期的傳承情況,但種種間接證據指明,上述二位譯者在翻譯《各國律例》時極有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輝曾從北京出發,專程赴廣州購買過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1985:67);而據裨治文發表于《中國叢報》的《鴉片貿易危機(續)》(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則徐在虎門接見美國商人經氏(C.W.King)和他時,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圖、地理書和別種外國書,特別是一套完整的馬禮遜編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時正值其委托伯駕翻譯滑達爾著作之際,由此可判斷他們完全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細翻閱馬禮遜《華英字典》之《五車韻府》,我們發現“夾帶”“漏稅”“走私”對應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對照《滑達爾各國律例》中兩位譯者對于smuggling的翻譯,發現它們是一致的;一個嚴肅的譯者常會認真查考以前的譯本以吸取其中的優勢,基于這一樸素的判斷,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譯詞在這一時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傳承。另,上述麥都思的字典(第1186頁)中將tosmuggle也翻譯為了“夾帶、漏稅、走私、逃抽”,足見部分譯詞的傳承至此并未斷裂。就《滑達爾各國律例》所譯片斷而言,它們“給讀者留下的僅僅是有限而艱深的印象”(魯納,2009:80);它們對于下述丁韙良翻譯《萬國公法》的影響不甚顯著。但正如魯納所言,伯駕和袁德輝的譯文之所以意義不菲不是因為他們對后來的中文國際法語言和邏輯產生的影響,而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原創性以及他們在國際法翻譯這一跨文化的實踐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精神。(魯納,2000:309) 四、《萬國公法》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與麥都思、羅存德、伯駕和袁德輝等人簡單的、片段式的譯介相比,丁韙良主譯的惠頓(HenryWheaton)著《萬國公法》(1864年)則有系統地創造了一套與國際法上主要英文法律術語相對應的漢語譯詞,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譯事”。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萬國公法》有張劍先生點校本(惠頓,2002)和何勤華先生點校本(惠頓,2003)兩種,圍繞該書的論文和專著已有不少,比如《<萬國公法>與清末國際法》(何勤華,2001)、《<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張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譯<萬國公法>所據版本問題考異》(王開璽,2005)、《關于丁韙良譯介<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吳寶曉,2009)和《“萬國公法”譯詞研究——兼論19世紀中日兩國繼受西方國際法理念上的差異》(賴駿楠,2011)等,還有馬西尼(1997)、王?。?001)、劉禾(2009)、林學忠(2009)、崔軍民(2011)等人的著作。這些著作或文章多從宏觀、中觀層面分析了《萬國公法》的翻譯與引進之于近代中國政治、法律、外交及戰爭等問題的影響。而從微觀上,列舉全書中典型法律詞語漢譯的作品,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尚不多見。需要說明的是,《萬國公法》的點校本共計262頁,但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窺豹,可見一斑”,通過分析上表,我們發現丁韙良創造了不少法律術語。馬西尼的研究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有諸如半主、動物、公法之私條、公使會、過問、離婚、民間大會、民主、判斷、權、全權、人之權利、上房、首領、特權、下房、信憑、義務、債欠、掌物之權、植物、自護、總會等(馬西尼,1997:188-274)。何勤華教授考證后則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概有下列24個,如萬國公法、性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何勤華,2001:142-143)。而在筆者看來,這樣的統計還有待挖掘,將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分門別類地分析可使研究變得更加深入和有說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與“已被淘汰的”;“歸化的”與“異化的”“;逼真的”與“失真的”等等。對此,筆者將另撰文予以論述。丁韙良的翻譯顯然受到了中國文化不小影響,以致其部分譯文出現了“變異”或“失真”。比如他將“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權力機關/司法權力機關)一概譯為“君”。而這一簡單化處理,無疑使當時的讀者誤以為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有正當化的理由,進而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將law和positivelaw一概譯為“律法”,則可能會使法的科學分類不易被人們察覺。將citizen譯為“庶民”、obligations譯為“名分”也屬這一范疇。還有一對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譯realproperty與personalproperty這組詞語時,將前者譯為“植物”后者譯為“動物”。后來,可能它與表示animal的“動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詞的影響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產”來翻譯。所以這種對應關系出現不久就被兩個日語漢字詞匯“動產”“不動產”所取代(張璐、趙曉耕,2009:81)。詞語由于能指和所指結合而構成一個相對封閉的意義(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與所指、所指與所指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致使能指與所指的結合無法固定下來“,植物”與“動物”因而終究未在法律語言中被確立。 有學者認為,同治年間中西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的改善構成了啟動《萬國公法》翻譯工程的一個重要因素。向中國介紹國際法,能夠引導中國自覺地遵守剛簽訂的條約,從而使條約上的權益現實化,這要比使用武力的強制手段遠為高明(賴駿楠,2011:4)。但實際上,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譯《萬國公法》的真正動力。西方在當時也不乏有人將丁韙良看成是制造麻煩的人,法國使館代辦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讓支那人窺探我們歐洲國際法的秘密,這人是誰?殺死他,絞死他;他會給我們帶來無數的麻煩”。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譯“威廉士”)則擔心,把國際法引入中國,會刺激中國人達到西方的法律水準,從而找到廢除譬如“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依據(劉禾,2009:165)??梢姴簧偻鈬藢ψg介國際法到中國可能帶來的后果是非常擔心的。#p#分頁標題#e# 不過,令衛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國歷史上系統翻譯與引進之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的《萬國公法》,似乎并沒有讓中國立刻找到普世價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將國際法利用為保護國家權益的法律武器;甚至連國際法用語在中國的傳播也未產生即刻的影響。倒是我們或許應當注意到這一點:《萬國公法》的翻譯幫助我們創設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詞語,它之于現代中文法律詞語的形成與傳播意義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詞不但從英語世界進入到了漢語世界之中(特別是“主權”“權利”等極為重要的法律新詞皆通過《萬國公法》進入漢語),而且它們中的一部分還最終成為今日通用的法律詞語,而這有助于緩解法學家、史學家和翻譯家們的現代性焦慮和文化不自信。此外,《萬國公法》中的這些新詞和衍指符號還第一次在兩個不同的語言和知識系統,以及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話語之間,建立起了初步的虛擬對等關系,并構成起碼的可譯性。(劉禾,2009:147) 五、結語 《萬國公法》的出版只是揭開了西方法律詞語傳入中國的大幕,這一時期之后諸如法國人畢利干、中國人汪鳳藻及美國傳教士林樂知、英國傳教士傅蘭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謝清高著《海錄》(1820)及比這一時期更早的《澳門記略》(印光任、張汝霖著,1745-1751年間成書),均在近代法律詞語的形成過程中起到過較大的影響。它們發揮的介質作用理應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紀中葉時期傳教士漢譯法律詞語的形態,故不展開。 從19世紀上半葉前始至20世紀初期止,近代法律詞語漢譯的主力一直是以傳教士居多的外國人,而國人僅扮演著“配角”的角色。該時期的法律翻譯策略與路徑亦明顯有別于自1902年晚清“變法修律”以降的翻譯策略與路徑。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詞大規模傳入中國,但在這以前,傳教士與部分本土譯者始終未放棄自創譯名的努力,雖然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似乎未成正比,但卻無疑已贏得了人們的尊重。
論政治學與行政學的培育建議
一、專業“準人—準出”與多元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
1.準人方案設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選課的學習后,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的準人課程可以設置為: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公共管理導論、社會學原理、政治學原理、公共政策基礎、國際政治學。準人標準為:在第二學期結束時,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開設的所有通識通修類課程。本院學生第二學期結束時須完成上述6J’丁專業準人課程的學習,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外院系申請準人的學生在第二學期結束時至少取得4個準人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2.準出方案設置
準出標準為:首先必須修完下列基礎課程:西方政治思想史、憲法學、中國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學、中國政治思想史、政治學方法論、當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務員制度、政治社會學、比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較。其次,完成全校通識通修類課程、準人課程、專業準出課程,并取得所有學分。
3.構建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
根據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辦學目標,應嚴格按照專業學術類、跨專業復合類以及就業創業類這三種類型的人才的培養模式進行運作和施教。首先,認真培養從事本專業學習和深造的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術氛圍,為他們將來能成長為本專業的高級專門人才做好準備。該類學生除了要認真學習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課程之外,推薦選學本專業的選修課程,并且鼓勵選學一級學科選修課。其次,積極支持學生們從事跨學科的、跨專業的學習和深造,在他們完成該專業的平臺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之外,可以根據個人的興趣愛好以及社會的需要自由地選學其他學科、專業的課程。在選學過程中,系里將提供一定的專業咨詢和指導。
《法理學》課程設計改革探索分析
摘要: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越來越深入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優秀的涉外法律人才,法學教學也面臨著國際化問題。各課程教學中需要進行國際化視野培養,特別是在《法理學》這門課程的教學中未能以國際化視角傳授予學生相關知識。故本文從《法理學》課程設計改革出發,探究如何通過比較法的教學方法以及其他有效的改革形式來培養學生國際化視野。
關鍵詞:國際化視野;法理學;法學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學教學現存問題
(一)國際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帶來了對涉外法學人才的需求
1.現階段,世界經濟全球化越來越深入,各國之間的聯系愈加密切,這其中不乏各國法律之間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國法律的發展和變化也日益增多。在這樣的背景下,涉外法學人才發揮著關鍵的作用,不論是處理國際法律事務還是在國際機構中擔任重要角色,都離不開國際化法學人才的能動性。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我國更加需要涉外法學人才與各種國家進行交流合作協商,從而明確精準地表達我國立場,所以我國如今對涉外法學人才的需求是直線上升的。
2.現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儲備并不能滿足國家對外建設的實際需要,不僅僅只是單純的數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發揮領導作用的涉外人才,這使得我國對外法律交流的動力不足,不能很好地發揮大國優勢。這樣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我國法學有關課程教學對學生的國際化培養遠遠不夠,不重視對法科學生的視野擴展,沒有結合時代需求進行改革。所以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必須進行國際化方向的改革,重視學生國際化視野的培養,為涉外法學人才的供應提供強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蕩影響著中國社會的基本面貌和未來發展走向,對法理學的發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論需求,帶來了新的法理學問題,所以具備全球化視野才能更好地解決這些新問題。法律全球化對法理學提出了新型法律觀念和研究內容的擴展需要,而這些擴展則表現在以國內法律為主要研究對象轉成以國際法律為主要研究對象,那么就產生了對法理學教學內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見,法理學的發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帶來的影響,所以教學內容也不只是以前單純的研究國內法法理學理論而應該適當著眼于國際化法律問題,契合時代背景去進行教學內容的同步改變[2]。
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1、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學術思維的培養。在以傳授課本知識為目的的教學理念和一切為考試服務的教學目標的作用下,課堂教學中自覺不自覺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識的傳授上,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和學術素養的培養,學生成了“硬性記憶的機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數學生迷茫于眾多法律條文的表面知識,無法探索法律條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眾多法條的規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對于經濟法的學習和考試成了學生們學習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記硬背成了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學術思維的培養,學生學習吃力、效率低下、學習興趣索然,教學效果一般,無法實現培養學術型人才的教學目標。二是教學方式陳舊。未來的經濟世界中,以高超的專業知識為基礎、輔之以嫻熟的外語技能才是在人才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王道。國與國之間在宏觀層面的博弈與角逐、跨國私權主體之間在微觀交易中的摩擦與較量,都離不開對他國及國際法律規則的準確判斷與選用,而這需要過硬的法律和英語實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現階段的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學手段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化的加劇而有所改變,教學方式呈現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點。直言之,單純的全中文講授已無法滿足國際化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一方面制約了經濟法學科的建設和教資的培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學生國際化素質的提高。
2、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優化策略
2.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目的性與趣味性兼有”和“客觀性與啟發性并重”兩大原則。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目標在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本課程的學習,掌握運用經濟法處理具體實務的本領,進而使學生在未來生活中面對相關問題時能夠表現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從容。經濟法教學現狀表明,“許多學生尚不能充分認識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純理論問題的興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學教學中應盡量選擇具有趣味性和新穎性的案例。”通過生動有趣的案例強化學生對經濟法原理的理解和關注。此外,“所選取的案例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這樣才能反映社會生活實際,突出法律的實踐性,引導學生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避免走入誤區,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同時,客觀的案例還應當包含著帶有啟發性的問題,使得學生在對這些問題進行判斷、推理、論證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學素養與法律技能。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主要體現在課前準備和課上施用兩個環節上。案例庫的建設是課前準備階段的核心工作。學??赏ㄟ^鼓勵師生踴躍參加、開展校際教學資源共享活動、成立教學案例庫編纂小組等手段做好教學案例庫的建設工作。具體經濟法教學案例的選取可借鑒現行出版案例資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會熱點問題、理論界的經典案例等。規范操作流程是課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體來說,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其一,案例選取。授課教師課前從案例庫中精心擇取與特定專題關聯度較高的教學案例。其二,案例導入。授課教師在明確本課時的教學目標后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展示教學案例。其三,案例討論。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就特定的問題對教學案例展開討論并匯報討論結果。其四,案例總結。授課教師對學生的發言予以點評,闡釋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論教學內容,以案說法、依案論理。
2.2論文教學法
論文教學法應當緊緊圍繞“提升思維能力”這一原則而展開。思維能力對大學生來說至關重要。能獨立思考、會獨立表達是一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而論文教學則是達至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論文教學力爭實現對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達到量的積累和質的突變兩者相統一的結果,因此,期末論文考核和畢業論文考核是論文教學中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傳統的授課模式,無論是考試課還是考查課,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的方式。并且,考試成績一律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答案進行評判。應試教育帶來的一個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數學生形成機械的思維和劃一的行動,顯然,這不利于個性化創新能力的培養。鑒于此,我校鼓勵教師改善期末評估標準,采用更富實效的考核方式給學生期末評分。目前,已有少數教師將結課論文作為期末考核的方式。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這門課,一個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法學學科,應采用結課論文與閉卷考試相結合的考核方式,結課論文、閉卷考試各占期末總成績的50%。當然,授課之初,應專門拿出一次課給學生講授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和評分標準問題。“畢業設計(論文)是學習的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既是對大學生學習、研究與實踐能力的培養、鍛煉,又是對大學生學習成果的全面總結,是對大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培養效果的全面檢驗。”經過之前的階段性論文寫作訓練,學生已初步具備學術研究的基本技能。在畢業論文考核環節,應進一步加強論文規范性的指導,使學生在選題、資料、結構、注釋、見解、相似度等標準上有更加準確的認識和把握,為創新性思維能力的養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中俄跨境水污染和區域減災合作探究
基于區域經濟理論的分析
對于一個國家排放的可流動或可轉移的污染物,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會涉及到其他一些國家,乃至世界范圍。所以,分析跨越國界的污染現象以及尋求解決辦法時,博弈論可為我們提供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和進一步深入探討的理論方法。一個具有實踐意義并起到很好效果的例子,就是各國在研究和制定解決全球酸雨、氣候變化、海洋污染等問題的方案時,博弈論是不可缺少的理論支撐工具,而且形成了共識。類似于上述問題或國際河流污染等,其特點是“由于物理因素和經濟因素的不同,國家在每單位污染中所受的損害是不一致的”。因而,各個不同國家對待這類問題及其解決辦法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越界污染是國際外部性問題的典型例子,它是由于全球公共物品或公共財產缺乏所有權而引起的。這些公共財產主要包括大氣環流及氣候資源、公海及其漁類資源、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熱帶雨林及重要濕地、大面積的湖泊、大江大河及其河漫灘等生態系統。各國在利用這些公共財產時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主要原因是這些資源的使用邊界不清,存在著外部性,尤其是負的外部性,還包括國內外部性和國外的外部性。國內外部性與國際外部性的本質區別在于:國內外部性問題的解決依靠本國的政府,政府可以通過外部性內化的手段如制定排污標準、征收排污水費、排污權交易等方法來解決;而全球公共財產要想以較低的成本求得一致性同意的解決辦法就很困難,因為世界上目前仍不存在超越某個國家的政府或組織,而且能夠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權力去使國際外部性得到內在化。雖然歐洲聯盟成員國可以通過頒布盟員必須執行的環境相關法律,明確要求其成員國遵守污染條例,但是其成員履行法律的程度卻大為不同;并且,歐盟無論如何也不能夠限制非成員國家,比如向它們征收二氧化碳稅來防止全球變暖。同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也不能迫使巴西必須要保護熱帶雨林而為全球提供公共服務。
國際外部性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由于他國的原因或負的外部性溢出,而使得本國的福利變得減少的問題。盡管一些國際公約至少認識到需要一些保護措施,去控制國際環境中污染物的過度外溢,但是“受害者”仍然不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OECD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上,針對環境問題指出,“國家有義務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國家環境受損害”。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受害國是否能夠從污染國那里得到真正令人滿意的補償,已經引起了關注。
目前,我們還缺乏國際水域污染物的外部性內在化的辦法,尤其是跨國污染導致的環境災難,因此通過國際公約去保護像界江界河這類的公共品就顯得格外重要。然而,任何一個公約都會面臨問題。比如,一個旨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全球性公約,A國就可能有很大的激勵不簽署這個協議或不執行這個公約,因為只要其他一些國家減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A國在不用消耗本國資源或投入成本去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情況下,就可以從中獲益;特別是非洲和南亞一些仍處于貧困狀態的國家,吃飯和發展是頭等大事,環境保護對他來說是奢侈品或并沒有擺在前列問題,對氣候變化并不在意,就沒有激勵去減少排放;另外,如果有一些國家若能從全球變暖中得到好處,它就更沒有動力去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這意味著執行公約的結果不是帕累托最優的,因為產生的搭便車行為,減少了全球的福利。假定在一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公約下,B國因減少排放量損失了八千萬美元,但從全球的角度看,凈收益還是大于零的,并且這個凈收益損失超過了B國因減少排放量帶來的損失。假若B國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它就會同意或積極參與這種減少排放的行動措施,相應的,全球福利也會得到增加。一個現實而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如果巴西可以得到熱帶雨林的補償受益,它就可以放棄本國砍伐熱帶雨林樹木的收入。盡管補償問題可以以環境損害為標準,關鍵問題是怎么樣去解決執行的問題。也就是說,B國在參與了這個計劃后,是否能夠真正得到補償?一個國家如果參與了一個國際計劃,其國內受損的個體能否得到補償?怎樣決定哪個國家應該支付哪種補償?這個問題通常通過博弈論來表達,以探討合作與不合作的解決方案。顯然搭便車行為對于這種單邊支付協議同樣是一個阻礙:若英國居民會從保護巴西雨林中得到好處,但是英國可能不會同意這種支付,因為只要其他一些國家進行了這種支付,英國就可以無本盈利。其實,解決類似跨國水污染問題,與上述例子是一樣的,特別是一條河流流經多個國家,問題就變得更為復雜。
以下應用博弈論相關理論,分析和研究有關解決環境外部性的國際合作問題,正如上文中闡述的那樣:這是一種被公認為比較有效的方法,特別是解決兩國之間跨國污染問題。Maler(1989)首次試圖在博弈論的框架中,對關于污染或酸雨越界問題進行經驗研究以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論文運用博弈論對環境問題進行研究。目前有關博弈論的研究大多數都是建立在如何解決有效配置或凈效益最大基礎之上的,這樣就需要一個邊界條件:假定污染控制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都是預先給定的,或者是已知的。這樣一來,有了這個假定,就能充分論證從全球激勵的角度出發,有眾多參與者中的完全合作解才是最優的結果。此時,控制或削減污染的成本加上污染帶來的損害,從整個世界范圍而言總的損害才是最小的,凈效益才是最大的[5],也就是說,使得私人成本接近社會成本,即外部成本變小或趨于零。“由于污染損害的減少通常被假定為公共產品,這個結果由薩繆爾森條件決定,即(略)
(1)式代表著J個國家的邊際損害成本(MDC)的總和等于每個國家的邊際控制成本(MAC)。此時,污染的邊際損害成本(MDC),可以被看成是控制減少污染所帶來的邊際收益。因此,(1)式的含義為:由于控制或削減污染達到負的外部效應內部化,使得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接近,故此,最佳的狀態是各國控制污染的邊際收益之和等于每個國家控制污染的邊際成本。如圖1所示,假定邊際損害成本MDC和邊際控制成本MAC的函數是線性的,則各個國家合作的結果是MAC與MDC的交叉點,即Qc點。此時,每個國家把自己邊際損害成本MAC(MACj)設定為等于全球控制(消除)污染所帶來的邊際收益MDC(各國MDC之和)(barrett,1994)。盡管如此,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容忽視:即使整個世界福利增進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國家的福利都會因此而增進。因為對有些國家而言,他們由于控制污染而支付了相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來說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成本,此時,其經濟狀況可能變得更加惡化。主要原因可能有政治的、經濟的和技術上的,但從環境經濟學角度分析,控制污染所付出的代價往往比環境變好帶來的福利大得多。這一點并不難理解,比如有些欠發達國家為了減少煤炭的使用,而開發更環保、更清潔的替代能源,它付出的成本有可能超過環境改善帶給它的好處。這樣,由公式可知,國家j完全可以通過不合作的方式,以使本國的福利不減少或得到增加。如果每個國家都從利己的行為行事,將導致的后果是均衡解,這時每個國家使其自身的邊際控制成本(MAC)和邊際收益(MDC)相等。這是一國對其他所有國家利己行動的最優反應,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