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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世界對中文法律的系統英譯蓋濫觴于小斯當東(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譯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間,比小斯當東僅年幼一歲的英國傳教士馬禮遜(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鴻篇巨制三部六卷本《華英字典》,其中的《五車韻府》(1819)對中文法律詞語在西方的傳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擬考察的重點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詞語的英譯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狀況。對于英文法律詞語傳播至華的主體,文章的主要考察對象亦不在于諸如馬戛爾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當東(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節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紀中葉前后的來華傳教士。如果說19世紀中葉前后的傳教士在“中法西傳”中發揮了橋梁與紐帶的作用,那么他們在“西法東漸”中則扮演著更為重要的傳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詞語的中國化及其“跨語際實踐”過程實現,主要得益于這一時期傳教士在華所編、所譯、所著的各類書籍介質。1839年,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輝節譯出《滑達爾各國律例》,是文蓋為的英文法律著作漢譯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錄于魏源《海國圖志》卷八十三(王維儉,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譯出《萬國公法》,西方法律詞語的一部分明顯進入了漢語語言之中,并成為當時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語言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近代中文法律詞語或話語體系至此還遠未形成。自西徂東的法律詞語除大量見于《滑達爾各國律例》和《萬國公法》等主要由傳教士完成①的譯作外,還散見于傳教士親纂的雙語字典、創辦的報刊及撰寫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傳教士字典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在19世紀中葉傳教士編著的眾多字典中,英國傳教士麥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漢字典》(1847)和德國籍傳教士羅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華字典》(1866),最值得關注。單就英文法律詞語漢譯(而非中文法律詞語英譯)的課題而言,其他傳教士字典的研究意義則要稍遜一籌。比如馬禮遜的《華英字典》大體上屬于漢英詞典(特別是其中的前兩部,即《字典》和《五車韻府》),因而最好作為漢譯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譯漢研究的腳本。馬禮遜于1828年出版的《廣東省土話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屬于漢英性質的辭書,它們不同于前述麥都思、羅存德等人編纂的由西向東式英漢詞典。馬氏辭書的獨特價值在于它們是中西初遇時中譯英水平的忠實記錄者,成為早期詞匯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載體。是故,在做英譯漢研究時,馬禮遜漢譯英式的《華英字典》和《廣東省土話字彚》均似無需過分著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編纂的《廣東省土話文選》(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門出版的《拾級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辭書《英華韻府歷階》(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幫助外國人學習中文。以《英華韻府歷階》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為一批日用詞匯標記官音,使外國人能掌握官話,方便他們到新開放的口岸與當地人交流,因為廣東話在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寶,2010:90-91)。它們的編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釋或標記中文,而不在于將承載英語國家觀念、制度、文化的詞語翻譯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點研究。為使讀者能對麥都思《英漢字典》和羅存德《英華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漢譯情況有一個大致的、直觀的了解,筆者從上述二書中摘取數例,見表1。 相較而言,羅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較麥都思的《英漢字典》收錄的法律字詞更多,解釋也更為精細和準確。收詞方面,以bankrupt為例,前者收錄了與bankrupt直接相關的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敗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詞條,而后者則未收錄這些相關詞語。再以law為例,羅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與該字有關的若干詞語,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會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書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萬國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禮/禮儀)、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設法者)等。而諸如Tort這類常見法律術語,麥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錄,但在羅氏的詞典則可查到此字。解釋方面,以bigamy為例,羅氏的字典已明確將其譯成達意的某種犯罪——“雙室之罪”,離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遙。 還要注意的是,從表1來看,麥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漢字典》中就已將law譯成“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尚未確立),更早的,在馬禮遜《五車韻府》中,即可看到law與“法律”的對譯(Morrison,1819:146)??梢?ldquo;法律”并不是一則“外來詞”(高名凱、劉正埮,1958:131),準確地說,中日“書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規模的日本法律譯介和法律新詞的輸入,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并被廣泛使用,進而與英文詞語law正式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此外,上述兩部詞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詞語找到了漢語中的對應詞,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得到了后世學者、字典及書籍的認同,并一直傳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證人)、bribe(賄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證言)等。當然這些詞語的對應早在馬禮遜的《五車韻府》(1819)中即已確立。(屈文生,2010:95)#p#分頁標題#e# 二、傳教士報刊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傳教士創辦的報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詞語漢譯的重要載體,其中,《察世俗每月統記傳》(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認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報刊,它主要由英國傳教士米憐(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慶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馬六甲創辦;后者由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廣州創辦(1837年后出版地遷至新加坡),并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內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政法類文章較少,米憐曾自稱該刊“所載論說,多屬宗教道德問題,天文軼事傳記政治各端,采擇甚寡”(寧樹藩,1982:65)。但該雜志曾連載前述麥都思撰寫的《地理便童略傳》(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對英美兩國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許介紹,故涉及不少法律詞語;該文于1819年單獨出版,共21頁,用作小學生簡明教科書(熊月之,1994:115-116)?,F擇其要者,對文內法律詞語的中譯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來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一書。從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傳》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譯詞的形態,但它們大多尚未定型;傳教士在翻譯上述詞語時,多采用“歸化”譯法,以貼近當時的中文習慣和中國的傳統文化,“世代公侯”“鄉紳世家”“亂拿”等譯詞即為例證。“總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筆者認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譯詞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譯;關于這一判斷可從如下引文判斷得出:“花旗國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兩大會,治理法律、糧稅等事,惟花旗國無王,只有一人稱總理者,治國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與《察世俗每月統記傳》相比,《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涉及政治與法律的文章較多。王健教授認為,《東西洋考》是最早將世界各國的國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監獄制度介紹到中國來的重要文獻;它為考察與研究近代以來西方法律的概念、術語、思想和制度傳入中國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路徑(王健,2001a:40)??镏锌堑牟簧僭~語與《地理便童略傳》中的相似,但又不盡相同,譯詞體現出演進與變化的特點。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詞語,1838年戊戌四月號的《論刑罰書》、五月號的《侄答叔論監內不應過于酷刑》、七月號的《侄答叔書》、八月號《侄奉叔》、九月號《侄復叔》等文章,多觸及清朝刑罰殘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細查。 通過以上表格,我們發現,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術語漢譯中,不少英文法律詞語在最早翻譯成中文時,曾有多個不同的漢語譯名。比如President有“總理”“首領主”“統領”等譯法。實際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國圖志》等文獻中還被譯為“伯理師天德”⑤,在下述《萬國公法》中又被譯為“伯里璽天德”(何勤華,2003:50),此外還有諸如“民主”(取萬民之主的意思)“國主”“酋”“長”“酋長”“大酋”“頭目”“監督”“頭目”“尚書”“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憲”“頭人”“邦長”“總領”“大統領”“皇帝”“國君”“國皇”“伯理璽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璽”等譯法。再以juror一詞為例,它有諸如“有名聲的百姓”“副審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譯法。這還不是全部,它實際上還有如“鄉紳”“衿耆”“有聲望者”“紳董”等譯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達爾各國律例》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則徐于1839年奉差赴粵查辦煙案,期間在廣州組織節譯了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譯“瓦泰爾”)的國際法著作——《滑達爾各國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譯到中國來的國際法,比《萬國公法》早25年,林則徐因此成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譯贊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節譯部分的譯者是伯駕和袁德輝,總字數不到2000字⑥,有學者認為林則徐請伯駕翻譯依據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輝重譯和增譯依據的是該書英譯本,理由是滑達爾國際法著作原為法文,袁德輝“不諳法文”而伯駕“精通法文”,但王維儉先生認為,“可以確鑿無疑地斷定不論伯駕還是袁德輝均依據英譯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譯本”(王維儉,1985:63)。還需指出的是,美、中兩位譯者翻譯的實際是同一國際法文本中的同一個片段,盡管他們在對源語及目的語的處理和取舍上確有差異,袁德輝增譯了一小節。筆者按圖索驥,分別查閱了《滑達爾各國律例》(光緒二季平慶涇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譯本和奇蒂的英譯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F將典型的法律詞語包括短語列表如下:從上表可以發現,作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譯作品,《滑達爾各國律例》中使用的譯詞不少傳至了今日,成為今天通用的譯法;上述某些英文詞語基本上與中文法律詞語建立了“詞詞對應”關系,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這恰如挪威漢學家魯納所言,伯駕嚴格依據當時的漢語以及瓦泰爾著作的原意和語言,創造了一種勉強能為當時的中國讀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語言。而袁德輝發現伯駕的語言不符合中國人的閱讀習慣,就在伯駕文本的基礎上,將他的譯文改造為更接近中文習慣的文本。袁創造了一些表達核心概念的語義上的新詞,并使整個觀點都簡化和中國化了(魯納,2000:309)。若以信息為取向的翻譯視角來看,或許伯駕與袁德輝的譯本均已接近達到了林則徐組織翻譯該法的目的。#p#分頁標題#e# 雖然我們尚不能直接證明漢譯法律詞語在這一時期的傳承情況,但種種間接證據指明,上述二位譯者在翻譯《各國律例》時極有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輝曾從北京出發,專程赴廣州購買過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1985:67);而據裨治文發表于《中國叢報》的《鴉片貿易危機(續)》(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則徐在虎門接見美國商人經氏(C.W.King)和他時,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圖、地理書和別種外國書,特別是一套完整的馬禮遜編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時正值其委托伯駕翻譯滑達爾著作之際,由此可判斷他們完全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細翻閱馬禮遜《華英字典》之《五車韻府》,我們發現“夾帶”“漏稅”“走私”對應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對照《滑達爾各國律例》中兩位譯者對于smuggling的翻譯,發現它們是一致的;一個嚴肅的譯者常會認真查考以前的譯本以吸取其中的優勢,基于這一樸素的判斷,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譯詞在這一時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傳承。另,上述麥都思的字典(第1186頁)中將tosmuggle也翻譯為了“夾帶、漏稅、走私、逃抽”,足見部分譯詞的傳承至此并未斷裂。就《滑達爾各國律例》所譯片斷而言,它們“給讀者留下的僅僅是有限而艱深的印象”(魯納,2009:80);它們對于下述丁韙良翻譯《萬國公法》的影響不甚顯著。但正如魯納所言,伯駕和袁德輝的譯文之所以意義不菲不是因為他們對后來的中文國際法語言和邏輯產生的影響,而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原創性以及他們在國際法翻譯這一跨文化的實踐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精神。(魯納,2000:309) 四、《萬國公法》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與麥都思、羅存德、伯駕和袁德輝等人簡單的、片段式的譯介相比,丁韙良主譯的惠頓(HenryWheaton)著《萬國公法》(1864年)則有系統地創造了一套與國際法上主要英文法律術語相對應的漢語譯詞,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譯事”。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萬國公法》有張劍先生點校本(惠頓,2002)和何勤華先生點校本(惠頓,2003)兩種,圍繞該書的論文和專著已有不少,比如《<萬國公法>與清末國際法》(何勤華,2001)、《<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張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譯<萬國公法>所據版本問題考異》(王開璽,2005)、《關于丁韙良譯介<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吳寶曉,2009)和《“萬國公法”譯詞研究——兼論19世紀中日兩國繼受西方國際法理念上的差異》(賴駿楠,2011)等,還有馬西尼(1997)、王?。?001)、劉禾(2009)、林學忠(2009)、崔軍民(2011)等人的著作。這些著作或文章多從宏觀、中觀層面分析了《萬國公法》的翻譯與引進之于近代中國政治、法律、外交及戰爭等問題的影響。而從微觀上,列舉全書中典型法律詞語漢譯的作品,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尚不多見。需要說明的是,《萬國公法》的點校本共計262頁,但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窺豹,可見一斑”,通過分析上表,我們發現丁韙良創造了不少法律術語。馬西尼的研究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有諸如半主、動物、公法之私條、公使會、過問、離婚、民間大會、民主、判斷、權、全權、人之權利、上房、首領、特權、下房、信憑、義務、債欠、掌物之權、植物、自護、總會等(馬西尼,1997:188-274)。何勤華教授考證后則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概有下列24個,如萬國公法、性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何勤華,2001:142-143)。而在筆者看來,這樣的統計還有待挖掘,將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分門別類地分析可使研究變得更加深入和有說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與“已被淘汰的”;“歸化的”與“異化的”“;逼真的”與“失真的”等等。對此,筆者將另撰文予以論述。丁韙良的翻譯顯然受到了中國文化不小影響,以致其部分譯文出現了“變異”或“失真”。比如他將“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權力機關/司法權力機關)一概譯為“君”。而這一簡單化處理,無疑使當時的讀者誤以為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有正當化的理由,進而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將law和positivelaw一概譯為“律法”,則可能會使法的科學分類不易被人們察覺。將citizen譯為“庶民”、obligations譯為“名分”也屬這一范疇。還有一對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譯realproperty與personalproperty這組詞語時,將前者譯為“植物”后者譯為“動物”。后來,可能它與表示animal的“動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詞的影響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產”來翻譯。所以這種對應關系出現不久就被兩個日語漢字詞匯“動產”“不動產”所取代(張璐、趙曉耕,2009:81)。詞語由于能指和所指結合而構成一個相對封閉的意義(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與所指、所指與所指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致使能指與所指的結合無法固定下來“,植物”與“動物”因而終究未在法律語言中被確立。 有學者認為,同治年間中西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的改善構成了啟動《萬國公法》翻譯工程的一個重要因素。向中國介紹國際法,能夠引導中國自覺地遵守剛簽訂的條約,從而使條約上的權益現實化,這要比使用武力的強制手段遠為高明(賴駿楠,2011:4)。但實際上,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譯《萬國公法》的真正動力。西方在當時也不乏有人將丁韙良看成是制造麻煩的人,法國使館代辦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讓支那人窺探我們歐洲國際法的秘密,這人是誰?殺死他,絞死他;他會給我們帶來無數的麻煩”。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譯“威廉士”)則擔心,把國際法引入中國,會刺激中國人達到西方的法律水準,從而找到廢除譬如“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依據(劉禾,2009:165)??梢姴簧偻鈬藢ψg介國際法到中國可能帶來的后果是非常擔心的。#p#分頁標題#e# 不過,令衛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國歷史上系統翻譯與引進之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的《萬國公法》,似乎并沒有讓中國立刻找到普世價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將國際法利用為保護國家權益的法律武器;甚至連國際法用語在中國的傳播也未產生即刻的影響。倒是我們或許應當注意到這一點:《萬國公法》的翻譯幫助我們創設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詞語,它之于現代中文法律詞語的形成與傳播意義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詞不但從英語世界進入到了漢語世界之中(特別是“主權”“權利”等極為重要的法律新詞皆通過《萬國公法》進入漢語),而且它們中的一部分還最終成為今日通用的法律詞語,而這有助于緩解法學家、史學家和翻譯家們的現代性焦慮和文化不自信。此外,《萬國公法》中的這些新詞和衍指符號還第一次在兩個不同的語言和知識系統,以及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話語之間,建立起了初步的虛擬對等關系,并構成起碼的可譯性。(劉禾,2009:147) 五、結語 《萬國公法》的出版只是揭開了西方法律詞語傳入中國的大幕,這一時期之后諸如法國人畢利干、中國人汪鳳藻及美國傳教士林樂知、英國傳教士傅蘭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謝清高著《海錄》(1820)及比這一時期更早的《澳門記略》(印光任、張汝霖著,1745-1751年間成書),均在近代法律詞語的形成過程中起到過較大的影響。它們發揮的介質作用理應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紀中葉時期傳教士漢譯法律詞語的形態,故不展開。 從19世紀上半葉前始至20世紀初期止,近代法律詞語漢譯的主力一直是以傳教士居多的外國人,而國人僅扮演著“配角”的角色。該時期的法律翻譯策略與路徑亦明顯有別于自1902年晚清“變法修律”以降的翻譯策略與路徑。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詞大規模傳入中國,但在這以前,傳教士與部分本土譯者始終未放棄自創譯名的努力,雖然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似乎未成正比,但卻無疑已贏得了人們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