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折扣財務與稅務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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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折扣財務與稅務處理問題

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汽車銷售行業也迎來一片空前利好。在市場不斷緊縮的情況下,為了不斷提升市場的占有率,很多汽車制造企業選擇向經銷商給予一定比例的返利來達到刺激銷售的目的。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財稅法中關于銷售折扣的規定,重點對汽車銷售折扣的財務稅務處理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汽車;銷售折扣;財務與稅務處理

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以及制度中,將商業折扣、現金折扣以及銷售折扣等常見概念都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其中,商業折扣主要是指企業為了達到商品銷售的目的,在售價上進行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銷售折扣的概念在學術界分為兩種:一種認為銷售折扣包括的就是現金折扣以及商業折扣;另一種認為銷售折扣就是狹義上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商業折扣?;谝陨蟽煞N銷售折扣的概念解釋,本文重點圍繞后者狹義的銷售折扣概念進行討論。

一、財稅法中關于銷售折扣的規定

在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銷售折扣的規定如下:當所銷售的商品涉及商業折扣時,企業應當將商業折扣進行扣除后再來確定商品的銷售金額。另外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也對銷售折扣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認為企業在商品銷售的過程中,應當根據銷售的實際情況,當有銷售折扣發生時先扣除銷售收入再計算銷售的實際金額。但是在我國企業進行銷售折扣實踐的實際過程中,發現企業折扣的兌現和銷售額通常不是一致的,考慮到企業開展業務的實際情況,在2006年,稅務總局又規定了納稅人在業務中的折扣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主要認為:如果出現了先發生銷售折扣再兌現的情況,納稅人有銷售貨物的事實,在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若購貨方在一定的時間段內購買的貨物累積達到一定的數量,需要銷售貨物的一方基于一定的折扣銷售商品的,銷貨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來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汽車銷售折扣財務與稅務處理實踐討論

在會計準則以及財務稅法中對銷售折扣的規定中,銷售折扣的兌現方式也不盡相同。在財務工作實務中,其處理流程也存在差別。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補充規定中指出,當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過后,又發生了銷售折扣等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情況,購貨方需要在稅控系統中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上傳系統后等稅務機關的批復[2]。稅務主管機關在接到一般納稅人的申報后要認真對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結果從稅務系統中遠程下載即可。汽車企業在實際的業務中,可能遇到的情況變化更加多樣,比如:(1)當月開具了發票但是購貨方沒有認證的情況;(2)發票在當月開具且已經得到購貨方的認證;(3)過去開具的發票但購貨方沒有認證;(4)發票在過去已經開具且已經得到購貨方的認證等多種情況。結合筆者的工作實際,對以上情形進行總結后認為,實際業務處理的流程大致如下:(1)銷貨方將發票直接作廢并且再次開具了有折扣金額的藍字發票;(2)購貨方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提交了紅字發票申請并交由銷貨方,銷貨方再根據紅字發票申請開具相應金額的紅字發票;(3)銷貨方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提交了紅字發票開具申請并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紅字發票。按照銷售折扣的不同兌付方式,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客戶如果在兌付返利的過程中提交了紅字增值稅發票申請并且由當地稅務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那么此種情況下稅負以及在銷售的過程中直接獲得的返利稅負的區別,我們簡單以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經銷商從汽車生產廠家購買一輛汽車,汽車廠商便向經銷商支付0.2萬元固定比例的銷售折扣。如果經銷商在2018年向汽車廠商購車100臺,每臺汽車的含稅價格為10萬元,如果按照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就直接實施返利扣減的兌付方式,那么汽車廠商在汽車銷售時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就應當為112.74萬元;如果按照事后集中兌付的形式返利扣減,汽車廠商在汽車銷售時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約為115.04萬元。這時,汽車廠商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賬務進行處理,再登記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2.3萬元,這樣進行的賬務處理后,不論哪種形式的銷售折扣,我們支付的增值稅金額都為112.74萬元。由此可見,不論哪種銷售返利下的稅負對于企業而言都是一樣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為了擴大市場,銷售返利成為眾多汽車生產企業的常見發展戰略。銷售返利對汽車生產企業的財務工作,尤其是稅務處理將產生一定的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的銷售利潤,在企業賬務處理中需要引起財務人員的思考。

參考文獻

[1]王秀婷.探討汽車銷售環節稅收籌劃與財務風險控制[J].財經界(學術版),2016(3).

[2]蔣家才.試論汽車4S店的會計與稅務問題及相關建議[J].商,2015(48).

作者:張志平 單位:大乘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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