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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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探討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問題越來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民以食為天,但食品安全現狀卻堪憂。隨著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人民對于食品安全在關注的同時更多的是無奈與感慨。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糾紛中的弱勢地位讓他們在維權道路上步履維艱。如何從法律和制度方面保障消費者權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性課題。文章主要探討了現階段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維權遇到的困境,并從法律和制度層面提出了部分解決對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食品安全;訴訟成本

當今社會,食品安全問題的頻發越來越成為消費者憂慮的焦點問題,消費者自身如何維護合法權益,改變現狀,特別是在維權過程中,對于消費者而言,如何縮小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在實力上的差距,在訴訟中改變自身的不平等地位成了消費者最希望得到解答的問題。例如訴訟成本問題,因為消費者所購買的單一商品價格數額較小,因此即使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按照十倍處罰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依然偏低;而與之相對的是,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消費者花費的時間精力以及墊付的律師費用、司法鑒定費用與賠償所得不成正比;另外單就時間成本而言,對食品的鑒定往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一審案件中由于雙方的各種因素疊加,有時候還需要在后續經歷二審,甚至于三審,浪費了公共資源與司法成本。[1]最終獲得合理賠償,維護自身權益,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成為消費者最終的訴求。而舉例而言,如果從消費者在食品糾紛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如何開展維權行為著手,近年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其中的一個有效手段,由于具有懲罰與威懾功能,懲罰性賠償固然有其優勢和特點。不過,懲罰性賠償規范是一把“雙刃劍”,它雖然懲治了市場舞弊行為,卻又可能矯枉過正。[2]但僅僅從懲戒制度方面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消費者在維權中的焦慮。究其根本,還是缺乏相應制度的建設,因此從法律和制度方面提出建議,幫助消費者解決食品安全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完善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維權制度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維權困境

伴隨著食品安全問題的頻發,食品安全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食品安全問題應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雖然在社會之中我們每個人境遇不同,經歷不同,職業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都是食品消費者。任何企業都應培育良好的商譽,生產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這是企業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3]一方面消費者在與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糾紛之中,出于多種原因無法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國家在立法、司法、執法方面對于消費者的維權困境沒有及時予以跟進,這使得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申請訴訟維權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還有,目前中國的私法體系中,對于食品安全糾紛的救濟方式有很多,但主要有和解、調解、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等。不可否認的是,在食品安全領域中,這些救濟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難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面對這些問題還未發現訴訟成本較低且方便快捷的法律途徑,因此逐漸成為消費者在維權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訴訟成本高且地位不平等

首先,消費者在訴訟過程中,往往遇到訴訟時間較長,無法快速有效維權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訴訟成本。食品安全糾紛中,一般情況下標的額較小,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往往花費更多的資金和精力,有些時候維權成本甚至是標的物價值的十幾倍,幾十倍。這也造成了大多數消費者主動放棄維權的不良狀況。其次,消費者個人勢單力薄,沒有形成相關的制度性的維權團體,消費者對于現代食品工業的專業知識缺乏深入了解,食品生產企業卻對此了如指掌,并可以利用法律漏洞和食品安全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搪塞。甚至在社會上出現了很多例如中國第一職業打假人王某知假買假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知假買假行為的頻頻出現,在社會中引起了非常大的爭議和討論。相關法律特別是《食品安全法》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之中,而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具體細節確立以后,食品打假甚至被當作一種職業。例如某消費者在短時間內針對假冒偽劣產品頻繁提起訴訟,該案中涉及多種食品,且均要求十倍賠償,很明顯其并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因為其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目的是得到十倍賠償。[5]另一種不平等主要體現在雙方在財力物力上的差距,生產者、銷售者往往是以公司等實體形式存在于社會發展之中。一方面公司作為現代社會經濟的重要支撐體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企業針對食品安全糾紛有著比較強大的公關能力和法律援助機制。還有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于承擔責任常常會陷入相互推諉的境況,商店經營者與食品生產者屬于不純正的連帶責任形態。如果從二者外部的關系來看:受害者的利益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無論是對生產經營者還是商品銷售者而言,受害者均有對其任何一方索要賠償的權利,雖然可任選其中一個作為責任主體。再從內部來看:無論是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的責任,是一種中間責任,并非最終責任。而中間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6]因此面對實力差距明顯訴訟對手,一般消費者的維權手段往往捉襟見肘,而大企業往往對于食品安全糾紛問題有著自身足以逃脫法律問責的說法,因此訴訟雙方地位不平等問題成了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最棘手的問題。

(二)獲得賠償難且公司逃避責任

首先,在食品安全訴訟的案件中,消費者想要如期獲得相應的賠償難度較大,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往往有專門的法務部門處理食品糾紛案件,從而有效規避自身的法律責任,降低賠償標準。其次,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過現階段我國《公司法》來規避自身的一部分責任,力圖將責任下降到最低程度。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現如今在食品安全糾紛中,依法維權的消費者和食品商家沖突越來越明顯,其聚焦的核心是由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企業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明顯。所謂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和《廣告法》。關于企業商業秘密權也有法律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的第十條規定了國家對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另外我國在《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條記載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明確界定了《刑法》上的商業秘密:“本條所指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7]因此,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如果要真正做到保護消費者在食品糾紛訴訟中的合法權益,必須突破有限責任制度的約束,對于有限責任制度的不合理保護要予以取消,不能成為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的攔路虎。宏觀上來看,這同時也是法人人格否定的體現,法人人格否定的原理在于限制目前公司法人利用有限責任制度規避責任,我國現行《公司法》采用這樣的原理。另外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企業商業秘密權的沖突問題,消費者除了需要咨詢相關法律人士或法律顧問,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合理使用消費者知情權,打破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傘,國家在司法解釋方面應當針對這一問題進行適度支持和關注。

二、食品安全糾紛中針對消費者維權困難的部分對策

解決現階段我國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問題需要從消費者維權成本、訴訟雙方主體地位問題以及政府執法力度方面進行有益的嘗試。在當今社會,消費者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因此了解消費者,鼓勵消費者維權是構建當今法治社會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

(一)簡化程序,降低訴訟成本

首先,訴訟活動是專業性較強的社會活動,它具有程序復雜、訴訟周期冗長的特點。利用訴訟的手段解決糾紛,進一步維護當事人權益則會消耗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人力物力資源。但是食品訴訟糾紛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案情比較簡單,標的額也不夠規模。這些對于消費者而言,如果單單是為了獲得有限的訴訟利益而去長期參與如此冗長復雜的法律訴訟程序無疑缺乏必要性。其次,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冗長復雜是涉及食品安全糾紛時消費者普遍不愿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原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必須考察食品消費糾紛案件中所表現出的特點,再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從而為消費者合法理性維權提供便捷的途徑。最后,消費者合理利用連帶責任賠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消費者節約成本,應該看到,連帶責任制度在法律中主要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強化債權擔保機制。但現代社會食品鏈的延長、食品安全多元控制的需要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對稱才是連帶責任廣泛應用的主要原因。[8]

(二)調整立法平衡地位

訴訟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問題成為食品安全糾紛訴訟中最為重要的問題。首先,要了解訴訟雙方不平等地位體現在何處,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對策,生產者和銷售者更多的是以公司法人的方式存在于社會之中,因此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當從《公司法》的層面進行考慮。通過修改《公司法》的相關條款,使得控股股東能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削弱公司的特殊地位成為解決食品安全糾紛的關鍵,由企業承擔訴訟費用和舉證責任是對消費者地位的另一種保護,法院通過這樣的方式改變雙方地位應當列入具體的操作范圍中。其次,在司法程序上,針對舉證責任的倒置應當予以靈活運用。由于消費者個人的能力有限,往往因為舉證責任而最終導致訴訟的失敗。另外利用司法途徑解決食品糾紛問題時間較長,費用高昂,因此有效簡化司法程序、方便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是當前司法機關迫切需要做的工作。

三、結語

消費者在日常的食品安全糾紛中通過司法、仲裁等方式獲得賠償能夠促進我國在消費者維權問題上具體規定和制度的完善,可以起到積極的示范作用。合理有效地建立消費者維權機制,對于消除訴訟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維護社會大眾的公共權益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如果要保障食品安全,還必須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有效利用我國憲法賦予公民和大眾媒體的監督權利,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有效監管我國食品貿易中的不法行為,讓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食品和食品企業暴露在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讓偽劣食品沒有市場。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可以有效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總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日益健全與完善是一個比較系統的監督工程,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促進我們與國際社會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合作與貿易,也會促進我國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和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糾紛中保護合法權益的要求正當而合理,但是在當今社會消費者維權的道路任重道遠,很多現實情況需要通過立法和司法進行改善,需要時間來驗證。改變中國現有的消費者維權狀況,生活在一個充滿法治精神的社會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消費者應當在食品安全糾紛中勇敢站出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法律與正義從來都站在你的身后。

作者:張森 單位:青島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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